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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市】成都市民用建筑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和审查导则

实施时间:2022-03-01
字号:

 前言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发布《成都市民用建筑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和审查导则》的通知

成住建发〔2021〕258号


各区(市)县住建主管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我市装配式内装修发展,我局组织编制了《成都市民用建筑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和审查导则》,已经专家审查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1年12月14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装配式建筑发展要求,开展《成都市民用建筑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和审查导则》编制工作。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内规范、标准、技术导则和国外先进经验,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技术导则。

本导则共分14章,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设计;5.装配式楼(地)面;6.装配式隔墙;7.装配式墙面;8.装配式吊顶;9.集成厨房;10.集成卫生间;11.设备与机电管线;12.其它装修部品及细部设计;13.BIM应用;14.装配式建筑内装修设计和审查要点。

本导则由成都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归口管理。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地址:四川省成都市天府大道北段866号,电话:028-62551306,邮编:610041,邮箱:lim5@xnjz.com)。


本导则主编单位:中国建筑西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导则参编单位:成都和能兴城人居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

 成都建工工业化建筑有限公司

 苏州禧屋住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万科(成都)企业有限公司

 武汉当代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本导则主要起草人员:佘 龙 张国强 聂 毅 李 浩 周 渝

安浩亮 冯身强 刘志宏 时 超 汪 斌

邓世斌 王 周 蒋 伟 雷 涛 翁延华

李 鹏 李颖颖 兰 军 雷 雨 郭礼宝

李 权 李 倩 王 毅 李瑞云 张洪亮

杨 刚 曹星雨 刘荣治 关 欣 彭 军

王 义


本导则主要审查人员:张 瀑 张兴亮 何达亚 何 杰 胡 斌 邱 进 孙建军

1总则

1 总则 


1.1 为推动成都市装配式内装修的发展,促进建筑产业转型升级,提高建筑工业化设计与建造技术水平,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质量优良、节能环保,推动建造方式创新,引领装配式内装修技术进步,提升装配式内装修的设计质量,制定本导则。


1.2 本导则适用于成都市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居住建筑、公共建筑装配式内装修工程的设计,其它建筑可参照执行。


1.3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符合建筑全生命周期的可持续发展原则,与智能建造相结合,满足标准化设计、工厂化制作、装配化施工、一体化装修、信息化管理等全产业链工业化生产方式的要求。


1.4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除应符合本导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四川省及成都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1.5 本导则第 14 章内容作为成都市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时内装修部分评价的参考。

2术语

2 术语 


2.1 装配式内装修 assembled interior decoration

遵循管线与结构分离的原则,运用集成化设计方法,统筹隔墙和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收纳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将工厂化生产的部品部件以干式工法为主进行施工安装的装修建造模式。


2.2 干式工法 non-wet construction

现场采用干作业施工的建造方法。


2.3 全装修 decorated

建筑功能空间的固定面装修和必要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达到建筑使用功能和性能的基本要求。


2.4 内装系统 interior decoration system

由楼地面、墙面、轻质隔墙、吊顶、内门窗、厨房和卫生间等组合而成,满足建筑空间使用要求的整体。


2.5 内装部品 infill components

由工厂生产、现场装配,构成建筑装修体的装修单元模块化部品或集成化部品。


2.6 装配式隔墙 assembled partition wall

由工厂生产的,具有隔声、防火、防潮等性能,且满足空间功能的部品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隔墙。


2.7 装配式墙面 assembled wall finishing

在结构墙体或隔墙上采用干式工法安装,起到保护和装饰建筑墙体作用的内装部品。


2.8 装配式吊顶 assembled ceiling

由工厂生产的,具有隔声、防火、防潮等性能,且满足空间功能的部品集成,并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吊顶。


2.9 装配式楼地面 assembled floor

由工厂生产的,具有隔声、防火、防潮等性能,且满足空间功能的部品集成,在楼面或地面构造基层上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起到对建筑地面的保护和装饰作用的装饰部品或装饰部件。


2.10 集成厨房 integrated kitchen

地面、吊顶、墙面、橱柜、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厨房。


2.11 集成式卫生间 integrated bathroom

地面、吊顶、墙面和洁具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工厂生产,在工地主要采用干式工法装配而成的卫生间。


2.12 整体卫生间 unit bathroom

由防水底盘、壁板、顶板及支撑龙骨构成主体框架,并与各种洁具及功能配件组合而成的通过现场装配或整体吊装进行装配安装的独立卫生间模块产品,也称“整体卫浴”。


2.13 管线与结构分离 pipe and wire detached from structure system 

建筑结构体中不埋设设备及管线,采取设备及管线与建筑结构体相分离的方式。


2.14 可逆安装 reversible installation

一种实现部品部件拆卸、更换及安装时不对相邻的部品部件产生破坏性影响的安装方式。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民用建筑宜采用装配式内装修,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包括项目策划、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四个阶段,并应配合预制构件的深化设计。


3.2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在项目策划阶段进行总体技术策划,统筹项目定位、建设条件、技术选择与成本控制要求等。


3.3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与建筑设计同步协同进行,并应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及设备管线系统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


3.4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遵循模数协调和以人为本的原则,进行标准化设计和精细化设计。


3.5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考虑室内空间的灵活分隔和可变性,并满足建筑生命周期内使用功能可变性的要求。


3.6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的规定。装配式楼(地)面、装配式隔墙(面)及装配式吊顶设计宜采用标准板块安装,减少非标准尺寸板块。


3.7 装配式内装修施工图纸应全面、准确,图纸应采用净尺寸标注,表达深度应满足施工及装配的要求。


3.8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部件选型应在建筑设计阶段进行,部品、部件选型时应明确关键技术性能参数。


3.9 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管线分离设计,便于室内设备与管线的检修维护。


3.10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部件宜进行通用化设计,采用标准化接口,并宜提供系统化解决方案。


3.11 装配式内装修宜与智能化相结合,提升建筑使用的安全、便利、舒适和环保等性能。


3.12 装配式内装修宜从设计阶段开始采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实现全过程的信息化管理和专业协同,保证工程信息传递的准确性与质量可追溯性。


3.13 装配式内装修宜在设计阶段中考虑后期运维的需求,宜采用可逆安装的方式,并考虑方便部品日常维护、维修和更新的要求。


3.14 装配式内装修应与主体结构明确施工界面,宜在设计中考虑采用绿色施工模式,减少现场切割作业和建筑垃圾,宜考虑采用与土建、机电工程穿插流水施工的组织方式,提升施工效率。


3.15 装配式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10 等相关规定。


3.16 装配式内装修应采用节能绿色环保材料,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其有害物质限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 50325 及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17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包含建筑声学设计。声学设计应符合现行《民用建筑隔声规范》GB 50118、《剧场、电影院和多用途厅堂建筑声学设计规范》GB/T 50356、《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 和《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DBJ 51/168 等相关规定。

4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设计

4 标准化、模块化、集成化设计 


4.1 装配式内装修的标准化设计


4.1.1 装配式内装修应对建筑的主要使用空间和部品部件进行标准化设计,提高标准化程度。

4.1.2 装配式内装修宜在标准化设计的基础上满足个性化需要。

4.1.3 装配式内装修应遵循模数化的设计原则,并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模数协调标准》GB/T 50002 的规定,住宅宜符合《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及《四川省工业化住宅设计模数协调标准》DBJ51/T 064 的规定,并符合以下规定:

1) 装配式内装修宜与功能空间采用同一模数网格;

2) 装配式内装修的房间开间、进深、门窗洞口宽度等宜采用 nM(n 为自然数);

3) 装配式内装修的建筑净高和门窗洞口高度宜采用分模数列 nM/2;

4) 装配式内装修的构造节点和接口尺寸宜采用分模数列nM/2、nM/5、nM/10。

4.1.4 住宅采用装配式内装修时,所选用构件尺寸宜符合《住宅装配化装修主要部品部件尺寸指南》的规定。

4.1.5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对部品部件的设计、生产和安装全过程的模数进行协调,宜设置调差零件,以调整建筑设计模数与部品部件生产制造之间的尺寸差异。

4.1.6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根据装修部品部件的生产和安装要求,确定公差,应考虑结构变形、材料变形和施工误差的影响。

4.1.7 部品部件尺寸设计应与原材料的规格尺寸协调,提高出材率,减少材料浪费。

4.1.8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部件的定位可通过设置模数网格来控制,且宜采用界面定位法。


4.2 装配式内装修的模块化设计


4.2.1 装配式内装修的模块化设计以装配式内装修标准化设计为基础,由多个标准化的装配式内装修构件组合而成,实现功能复合、安装迅速的目的。装配式内装修模块可分为墙面系统模块、地面系统模块、吊顶系统模块、厨房系统模块、卫生间系统模块、门窗系统模块、设备系统模块、收纳系统模块以及栏杆等其它部品部件模块。

4.2.2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应采用模块和模块组合的方法,按照少规格、多组合的原则,采用模块化设计方法和系列化装修部品以满足多样化要求。

4.2.3 装配式内装修模块设计时应考虑组装方式,在工厂完成基本组装,现场仅需简单的操作即可进行安装。

4.2.4 装配式内装修模块宜分为标准化模块和定制化模块,利用定制化模块实现多样化设计,满足个性化要求。

4.2.5 装配式内装修模块应采用标准化的连接节点,实现模块的标准化安装和不同模块的可替换性。


4.3 装配式内装修的集成设计


4.3.1 装配式内装修应将设计、生产、建造、运维等建筑全生命周期一体化集成。

4.3.2 装配式内装修应与建筑、结构、设备等专业之间的设计一体化集成。

4.3.3 装配式内装修宜选用集成度高的系统化装修部品。

4.3.4 装修集成设计应按照技术策划确定的原则进行,实现设备管线与结构分离。

4.3.5 装配式内装修的集成设计宜采用 BIM 技术,协同全专业进行设计。

4.3.6 装配式内装修宜对楼地面系统、隔墙与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收纳系统、厨房系统、卫生间系统、内门窗系统、设备和管线系统等进行集成设计。

4.3.7 除满足使用功能外,集成设计宜着重确定部品的规格、组合方式、安装顺序、衔接措施,并应按照生产和安装的要求进行优化设计。

4.3.8 宜优先确定建筑内功能复杂、空间狭小、管线集中位置的部品集成设计。

4.3.9 集成设计应充分考虑装修基层、部品部件生产和安装过程中的偏差,宜采用可调节构造和部件纠正或隐藏偏差。

4.3.10 管线宜敷设在楼地面架空层、吊顶、墙面夹层或龙骨之间;也可结合踢脚、装饰线脚、专用管线设备槽带等进行敷设。

4.3.11 部品集成和选型应符合以下规定:

1) 装修部品的选型应根据房间功能需要,结合设备管线安装、保温、隔声、防滑、防静电、防水、防火、无障碍等需求进行集成设计;

2) 装修部品的集成应便于维护和更换,并考虑更换维修的可操作性和便利性;

3) 装修部品的维修和更换不应影响公共部品或结构的正常使用,不应降低建筑消防性能及影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4) 装修部品与其主体结构或构造基层应连接牢固,不应损坏结构构件,宜采用预埋连接件或卡扣等方式进行连接。

5装配式楼(地)面

5 装配式楼(地)面 


5.1 装配式楼(地)面设计选型应根据空间功能要求满足承载力、刚度、防水防滑、防潮、防火、耐磨、平整、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抗冲击、隔声、防虫防鼠、卫生防疫、适老化、无障碍等相关性能的要求,放置重物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


5.2 装配式楼(地)面系统应与地面供暖、电气、给水排水、新风等系统的管线进行集成设计。


5.3 装配式楼(地)面设计可采用架空楼地面、非架空干铺楼地面或粘贴层厚度不大于 15mm 的薄贴等工艺,宜选用可实现管线分离与可逆安装的部品部件。


5.4 装配式楼(地)面采用架空设计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5.4.1 架空楼地面宜由可调节支撑、基层衬板和饰面材料组成;调节支撑部件宜具有满足调整架空层高度和坡度的功能,架空层高度应满足使用要求,并对管线进行综合设计;

5.4.2 架空构造宜独立设置,与周边墙体采用柔性连接;

5.4.3 管线集中连接处应设置检修口或设计为便于拆装的构造方式;

5.4.4 放置重物的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并应在设计图纸中对施工提出绘制重物摆放区标识的要求。


5.5 装配式楼(地)面系统与地面辐射供暖、供冷系统结合设置时,宜选用模块式集成部品。


5.6 装配式楼(地)面宜结合保温和隔声需要进行一体化设计。面应以一体化、标准化、模块化为原则进行产品选型,实现高效施工基本需要,体现装配式内装修的优势)


5.7 装配式楼(地)面设计选型时,应与建筑物地面标高协调,考虑各功能空间完成面的无障碍要求。


5.8 装配式楼(地)面的有水房间应做防水处理,且其中架空或降板楼(地)面还宜采取排水措施,避免渗水及积水。

6装配式隔墙

6 装配式隔墙

6 装配式隔墙 


6.1 装配式隔墙设计选型应满足防火、防水防潮、隔声、抗冲击、吊挂力、耐腐蚀、卫生防疫、适老化、无障碍等相关性能要求。


6.2 装配式隔墙应与建筑协同设计,原墙面平整度偏差小于 3mm,立面垂直度偏差小于 3mm,阳角方正度偏差小于 3mm。


6.3 装配式隔墙设计应选用非砌筑免抹灰的轻质隔墙,可选用骨架组合隔墙、轻质条板隔墙或其它干式工法施工的隔墙,宜选用隔墙、管线、装饰一体化集成设计的模块化隔墙。


6.4 当采用骨架组合隔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4.1 有防水、防潮要求的房间隔墙应有防水防潮措施,内墙板宜采用耐水饰面一体化集成板,门与墙板交界处及板缝交界处应做防水处理;

6.4.2 隔墙上需固定或吊挂重物时,应采用专用配件、加强背板或在竖向龙骨上预设固定挂点等可靠固定措施。

6.4.3 龙骨布置应满足墙体强度的要求,高度超过 4m 的隔墙,龙骨强度应进行验算,并采取必要的加强措施;

6.4.4 门窗洞口、隔墙转角连接处等部位应加设龙骨进行加强处理;

6.4.5 饰面板与龙骨之间优先采用机械连接,方便维修和更换。


6.5 当采用轻质条板隔墙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6.5.1 应根据使用功能和使用部位,确定采用单层或双层轻质条板板材及其厚度,并按标准化规格尺寸进行排板设计;

6.5.2 单层轻质条板隔墙用做分户墙时,条板厚度不应小于 120mm;用做户内分室隔墙时,条板厚度不宜小于 90mm;60mm 及以下厚度的条板不得用于单层隔墙;

6.5.3 双层轻质条板隔墙的条板厚度不宜小于 60mm,两板间空腔宜为10mm~50mm,可在空腔内敷设水、电等管线。内部需敷设填充物时,应选用条板类保温、隔声材料。两侧墙面、填充板的竖向接缝应错开

布置,距离不应小于 1/2 板宽或 200mm,板间应采取连接、加强固定措施;


6.6 装配式隔墙设计宜采用有空腔的隔墙,在空腔内安装给水、电气管线及线盒等,或采用预埋线管盒的专用墙板和部品。


6.7 无水房间的装配式隔墙宜直接安装在结构地面上,如果安装在装配式楼(地)面上,楼(地)面应能承受隔墙及其附着物荷载,并满足变形、震动和隔声的要求。


6.8 有水房间的装配式隔墙底部应做混凝土导墙或其它金属板挡板,高度不应小于 300mm。


6.9 装配式内门窗宜采用与装配式隔墙一体化设计,应满足以下要求:

6.9.1 装配式内门窗宜选用成套化、模块化、易更换的装修部品。

6.9.2 宜减少规格、统一开启扇尺寸。

6.9.3 对有防火性能、隔声性能要求的空间,应选用满足耐火时间、隔声性能要求的装配式内门窗。

6.9.4 装配式内门窗中所用玻璃应符合《建筑安全玻璃》GB 15763.2的要求,还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相关规定。

6.9.5 装配式内门窗密封宜采用与隔墙、地面、接缝一体化设计,并应考虑美观、适用、牢固。设计应考虑材料的变形系数且留有安装缝隙,并选用弹性密封材料满足防水的要求。所用材料的品种、规格和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规定。

无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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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装配式墙面

7 装配式墙面 


7.1 装配式墙面设计选型应满足防火、防水防潮、抗污染、易清洁、耐腐蚀、卫生防疫、适老化、无障碍等相关性能要求。


7.2 装配式墙面设计选型应考虑后期维护的便利性,应选用易清洁、易修复、可局部更换的部品。宜选用可提供阴阳角、接缝、收边收口解决方案的部品。


7.3 装配式墙面设计应采用干法装修,干法装修包括墙纸、墙布、装饰板材、腻子找平加涂料等。宜采用集成饰面的墙板,墙板饰面层应在工厂内完成;


7.4 当装配式墙面设计采用干式工法施工时,应满足下列要求:

7.4.1 装配式墙面宜由调平模块和饰面模块组成。

7.4.2 调平模块包含龙骨调平和调平件调平,调平参数宜定量化。

7.4.3 饰面模块应与基层连接紧密无异响,宜实现单块可拆装的需求;部品接缝处,应设置工艺缝或使用收边条。

7.4.4 饰面模块宜选择干挂式、插入式、锁扣式或连接线条等物料连接方式,不应采用各类化学用品粘合的连接方式。

7.4.5 装配式墙面饰面设计排版时应考虑容错设计,减少非标尺寸及现场裁切。

7.4.6 墙面上悬挂物体时,小型物件可粘挂;超过粘挂荷载限度的,应采用面板挂物专用配件、设加强背板或在墙上预留挂点,将物体与隔墙承重结构连接固定。有水房间挂点处应做防渗处理。


8装配式吊顶

8 装配式吊顶 


8.1 装配式吊顶应与建筑协同设计,选型应满足燃烧性能等级、防水防潮、环保、防锈蚀、不易变形等相关性能要求。


8.2 当房间设计跨度不大于 3.0m 时,可采用免吊杆的装配式吊顶;房间设计跨度大于 3.0m 时,应采取吊杆或其它加固措施,装配式吊顶宜在楼板(梁)内预留预埋所需的孔洞或埋件。


8.3 装配式吊顶设计宜由调平模块和饰面模块组成,满足快速安装及可逆安装要求,吊顶内宜设置可敷设管线的架空层。


8.4 装配式吊顶与墙或梁交接时,应根据房间尺度大小与墙体间留有 10mm~30mm 宽伸缩缝隙,并应对缝隙采取美化措施。


8.5 当装配式吊顶设计安装灯具,且单个灯具重量超过 1kg 时,应加强固定结构或进行独立悬吊。


8.6 当顶面存在悬挂物时,应对顶面龙骨进行加固,或直接吊挂在建筑承重结构上。重型设备或有振动荷载的设备严禁安装在装配式吊顶的部品部件上。


8.7 装配式吊顶内部与楼板底之间有防火要求的连通空间应设计分隔,分隔与楼板、梁、墙、柱之间以及所有穿过分隔的设备管线的缝隙都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装配式吊顶窗帘盒收口结构设计除应满足使用功能外,还宜具有收口和调节误差的作用。


8.8 装配式吊顶上设置风口、灯具、喷淋、烟感等末端点位装置时,宜采用装配式吊顶与末端点位集成化设计。

9集成厨房

9 集成厨房 


9.1 集成厨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9.1.1 厨房的设计应满足储存、洗涤、加工和烹饪的基本使用需求,厨房的门、窗、管井位置应合理,并应保证厨房的有效使用面积。

9.1.2 厨房的设计应协调建筑、结构、装修、设备等专业合理确定厨房的布局方案、结构方案、设备管线敷设方式和路径、主体结构孔洞预留尺寸以及管道井位置等。住宅厨房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工业化住宅尺寸协调标准》JGJ/T 445 的有关规定。

9.1.3 集成式厨房设计应遵循人体工程学要求合理布局,采用标准化、模块化的方法进行精细化设计。

9.1.4 集成式厨房设计应满足适老化及无障碍需求。


9.2 集成厨房材料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9.2.1 金属材料和配件应采取表面防腐蚀处理措施;金属板的切口及开孔部位应进行密封或防腐处理。

9.2.2 木质材料应进行防腐、防虫、防火、防水处理。

9.2.3 密封胶的粘结性、环保性、耐水性和耐久性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具有不污染材料及粘结界面的性能,且应满足防霉要求。


9.3 厨房墙体(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9.3.1 厨房非承重围护隔墙宜选用工业化生产的成品隔墙,现场组装;

9.3.2 厨房成品隔断墙板的承载力应满足厨房设备固定的载荷要求;

9.3.3 当安装吊柜和厨房电器的墙体为非承重墙体时,其吊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满足安全要求。

9.3.4 当集成厨房产品自身防水防潮性能满足要求时,其隔墙墙体防水防潮可取消或简化。


9.4 厨房楼(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低吸水率、耐污染和易清洁的材料。


9.5 厨房吊顶应符合下列规定:

9.5.1 厨房应选用耐热和易清洗的吊顶材料,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用集成吊顶》JG/T 413 的有关规定。

9.5.2 当厨房吊顶内敷设管线时,应设检修口。


9.6 集成厨房设备与管线设计满足以下要求:

9.6.1 集成厨房管线设计应进行综合设计。当采用架空地板时,横向供暖热水管道宜敷设在架空地面、墙面及吊顶等空腔内,设计时需要考虑管道保温、防冷凝措施;横向排水管道宜敷设在架空地板内,并应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且应同层敷设,在本层内接入排水立管和排水系统,不应穿越楼板进入其它楼层空间,排水立管接合处宜设在外墙面。

9.6.2 集成厨房的管道管线应与厨房结构、厨房部品进行协同设计。竖向管线应相对集中布置、定位合理,横向管线位置应避免交叉。

9.6.3 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道管线应采用标准化接口,且应在接口位置设置检修口,且检修口外应有便于安装和检修的操作空间;

9.6.4 集成厨房内的管道材质和连接方式宜与公共区的管道匹配,当采用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9.6.5 集成厨房部品应设置防止回流的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9.6.6 当集成厨房的设备管线穿越主体结构时,应与装修、结构、设备专业协调,孔洞定位预留应准确。

10集成卫生间

10 集成卫生间 


10.1 集成卫生间可分为整体卫生间和集成式卫生间。


10.2 卫生间的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

10.2.1 卫生间的设计应与装修系统设计统筹,与结构系统、外围护系统、公共设备与管线系统协同设计。

10.2.2 应遵循人体工程学的要求,布局合理,并应进行标准化、系列化和精细化设计。

10.2.3 卫生间宜采用干湿分离的布置方式。

10.2.4 卫生间设计应满足适老化及无障碍需求。

10.2.5 卫生间的设计应充分考虑维护更新的要求。

10.2.6 卫生间的外围墙体,除外围护墙、分户墙外,宜采用轻质隔墙。

10.2.7 当卫生间产品自身防水防潮性能满足要求时,其土建墙体防水防潮可取消或简化。

10.2.8 采用防水托盘的卫生间的地漏、排水管件和相应配件应与防水托盘成套供应,并提供安装服务和质量保证。


10.3 卫生间材料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0.3.1 金属材料和配件应采取表面防腐蚀处理措施;金属板的切口及开孔部位应进行密封或防腐处理。

10.3.2 木质材料应进行防腐、防虫、防火、防水处理。

10.3.3 无机板材料的吸水率、膨胀率、不燃性及抗冲击强度等性能根据不同使用用途应符合现行国家和行业相关技术标准的规定。

10.3.4 密封胶的粘结性、环保性、耐水性和耐久性应满足设计要求,并应具有不污染材料及粘结界面的性能,且应满足防霉要求。

10.3.5 防水盘的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的规定。

10.3.6 整体卫生间的整体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住宅整体卫浴间》JG/T 183 的相关规定。

10.3.7 卫生间宜采用同层排水方式;当采取结构局部降板方式实现同层排水时,应结合排水方案及检修要求等因素确定降板区域;降板高度应根据防水盘厚度、卫生器具布置方案、管道尺寸及敷设路径等因素确定。


10.4 卫生间尺寸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0.4.1 卫生间的尺寸选型应与建筑空间尺寸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的尺寸型号说明宜为内部净尺寸;

2) 卫生间的内部净尺寸宜为基本模数 100mm 的整数倍;

3) 卫生间的尺寸选型和预留安装空间应在建筑设计阶段与厂家共同协商确定。

10.4.2 卫生间的预留安装尺寸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壁板与其外围合墙体之间应预留安装尺寸(图10.4.2-1),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i. 当无管线时,不宜小于 50mm;

ii. 当敷设给水或电气管线时,不宜小于 70mm;

iii. 当敷设洗面器墙排水管线时,不宜小于 90mm。

1.预留安装尺寸 2. 集成卫生间壁板内侧 3.外围护墙体 4. 集成卫生间防水盘

2) 当采用降板方式时,卫生间防水盘与其安装结构面之间应预留安装尺寸(图 10.4.2-2),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i. 当采用异层排水方式时,不宜小于 110mm;

ii. 当采用同层排水后排式座便器时,不宜小于 200mm;

iii. 当采用同层排水下排式座便器时,不宜小于 300mm。

1.卫生间顶部结构楼板下表面 2. 集成卫生间顶板内表面 3.结构最低点与卫生间顶板间距 4.卫生间净高 5.防水盘面层 6.卫生间安装的结构楼板上表面 7.防水盘预留安装高度

3) 卫生间顶板与卫生间顶部结构最低点的间距不宜小于 250mm。

10.4.3 当卫生间设置外窗时,应与外围护墙体协同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外围护墙体窗洞口的开设位置应满足卫生间内部空间布局的要求,窗垛尺寸不宜小于 150mm(图 10.4.3-1)

1.窗垛尺寸 2.外窗 3.窗套收口 4.外围护墙体 5. 集成卫生间壁板

2) 外围护墙体开窗洞口应开设在卫生间壁板范围内,窗洞口上沿高度宜低于卫生间顶板下沿不小于 50mm(图 10.4.3-2);

3) 卫生间的壁板和外围护墙体窗洞口衔接应通过窗套进行收口处理,并应做好防水措施。

10.4.4 卫生间门的设计选型应与装修设计进行协调,其尺寸与定位应与其外围护墙体协调,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卫生间门及门套的选型尺寸要求,结合卫生间安装空间尺寸要求,确定外围护墙体的门洞尺寸和门垛尺寸;

2) 卫生间门洞口中心线应与其外围护墙体门洞口中心线重合(图10.4.4);

3) 卫生间门的尺寸和开启方式,应满足卫生间内部空间布局的要求;

4) 卫生间的门框与门套应与防水盘、壁板、外围护墙体做好收口处理和防水措施。

1.门垛尺寸 2.中心线 3. 集成卫生间门套 4.外围护墙体 5. 集成卫生间壁板


10.5 卫生间设备与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0.5.1 卫生间管线设计应进行综合设计。当采用架空地板时,横向供暖热水管道宜敷设在架空地面、墙面及吊顶等空腔内,设计时需要考虑管道保温、防冷凝措施;横向排水管道宜敷设在架空地板内,并应采取可靠的隔声、减噪措施,且应同层敷设,在本层内接入排水立管和排水系统,不应穿越楼板进入其它楼层空间,排水立管接合处宜设在外墙面。

10.5.2 给水排水、通风和电气等管道管线应采用标准化接口,且应在接口位置设置检修口,且检修口外应有便于安装和检修的操作空间;

10.5.3 卫生间内的管道材质和连接方式宜与公共区的管道匹配,当采用不同材质的管道连接时,应有可靠的连接措施。

10.5.4 卫生间部品应设置防止回流的通风设施或预留机械通风设置条件。

10.5.5 卫生间的排风机及其他电源插座宜安装在干区,主体建筑的水电预留应与所选用的整体式卫生间部品相匹配。除集成安装在卫生间内的电气设备自带控制器外,其他控制器、开关宜设置在集成式卫生间门外。

10.5.6 卫生间内需做等电位连接的设备与管线应与预留的局部等电位端子箱可靠连接。

10.5.7 同层排水和异层排水时宜设置二次排水的措施装置,防止卫生间进水管爆管时水流溢入下层的隐患。

10.5.8 当卫生间的设备管线穿越主体结构时,应与装修、结构、设备专业协调,孔洞定位预留应准确。

11设备与机电管线

11 设备与机电管线 


11.1 一般规定

11.1.1 装配式内装修设备管线应与主体结构分离,方便维修更换,且不应影响主体结构安全。应结合项目建设条件和项目需求合理确定管线与结构分离的方式,设备管线的安装敷设应与室内空间设计相协调。

11.1.2 装配式内装修设备和管线系统宜通过综合设计及管线集成技术提高设备与管线系统的集成度,宜采用成品部品。

11.1.3 设备和管线不应敷设在混凝土结构或混凝土垫层内,也不应通过墙体表面开凿或剔凿等方式设置。

11.1.4 竖向主干管线、公共功能的阀门、计量设备、电气设备以及用于总体调节和检修的部件,应集中设置在公共区域的管井或表间内。

11.1.5 设备和管线的预留洞口尺寸及位置、插座接口点位应在设计图中明确标注,部品应定位准确。

11.1.6 敷设于楼地面架空层、吊顶空间、墙体空腔内的空调及通风、给水、供暖、强弱电等设备与管线应便于检修,检修口宜采用标准化尺寸。


11.2 装配式内装修给水及消防管线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2.1 住宅建筑给水及热水管线敷设方式宜采用在顶板下沿墙敷设,结合建筑装修进行隐蔽。公共建筑给水及热水管线敷设方式宜采用吊顶空间敷设。

11.2.2 当采用给水分水器时,分水器应与用水器具一对一连接;在架空层或吊顶内敷设时,中间不得有连接配件;分水器的设置应便于检修,并宜有排水措施。

11.2.3 户内冷水、中水及热水管线应设置防结露、保温措施,户内各类管线应采用不同颜色或标识进行区分。

11.2.4 敷设于楼地面架空层、吊顶空间、墙体空腔内的给水管线应采取措施避免有机溶剂的腐蚀或污染。

11.2.5 消防阀门、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阀等附配件宜设在管井、设备用房内等便于检修的部位;当设在走廊等部位的吊顶空间时,应预留检修口;不应设在办公室、居住房间等承担主要使用功能的用房内。


11.3 装配式内装修排水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3.1 住宅建筑卫生间及厨房应采用同层排水设计,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同层排水工程技术规程》CJJ232 的有关规定;其他建筑应根据装修形式选择适当的排水方式。

11.3.2 公共建筑卫生间宜采用工厂化集成预制、装配式安装的卫生洁具和配套管道。


11.4 装配式内装修供暖、通风和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4.1 敷设于居住建筑楼地面架空层、吊顶空间、墙体空腔内的供暖管道不宜有接口和阀门、部件。

11.4.2 供暖、空调和通风系统管道安装应设置可靠的支撑系统并充分考虑管道伸缩补偿,确保安装安全;同时,应按照相关标准要求,设置保温隔热措施。

11.4.3 当采用辐射供暖供冷系统时,宜采用干式工法施工。当采用吊顶辐射供冷系统时,冷辐射盘管与吊顶应协同设计。

11.4.4 空调、通风管道宜采用工厂预制、现场安装工艺。


11.5 装配式内装修电气和智能化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1.5.1 配电箱、智能化配线箱在装配式隔墙上暗设时,在配电箱、配线箱及其管线相对集中区域,宜采用构造措施保证结构整体性。

11.5.2 电气和智能化系统导线应结合装配式内装修,穿金属导管或金属线槽在楼地面架空层、吊顶空间、墙体空腔内敷设,线缆在管道或线槽内不宜有接头,如有接头,应放置在接线盒内。

11.5.3 隔墙两侧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不应直接连通设置。安装、敷设于楼地面架空层、吊顶空间、墙体空腔内的电气和智能化设备、内部管线应采取可靠措施安装牢固,并满足隔声、防火等方面的要求。

12其它装修部品及细部设计

12 其它装修部品及细部设计 


12.1 固装家具以部品形式选型,宜与装配式隔墙和墙面协同进行,家具尺寸应符合人体工学,且应满足适老化及无障碍需求。


12.2 固装家具设计应采用标准化、模块化设计,优先采用工厂定制部品配套生产方式而选型,满足功能变化、空间转换的要求。


12.3 固装家具应采用通用的构造和配件进行部品的连接设计,并采用具有不同肌理、材质、颜色的面层材料满足个性化的需要。


12.4 固装家具尺寸设计应与原材料的规格尺寸协调,提高材料利用率,降低材料消耗。


12.5 固装家具宜采用智能集成家具设计,并入智能化集成设计端,考虑互用性和兼容性,以满足使用功能需求;小型空间固装家具宜采用收纳式、隐藏式设计,宜使用智能控制、电动升降等方式。


12.6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插座等不宜设置于固装家具内:当与收纳部品设计结合时,不应设置固定遮挡物。


12.7 固装家具中的玻璃应符合《建筑安全玻璃》GB 15763.2 的要求,兼具建筑空间分隔和围护功能时,还应符合《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 113 的相关规定。


12.8 用水房间的固装家具应采取防火、防水、防潮、防腐、防蛀等措施。


12.9 管道接头部位或检修阀门被固装家具遮挡或安装于固装家具内时,应有方便管道检修的措施。


12.10 装修细部接口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2.10.1 接口宜按照可逆安装的方式进行设计,且应进行标准化设计;

12.10.2 接口应做到位置固定、连接合理、拆装方便、坚固耐用及使用可靠,有防水要求部位应有可靠的防水措施;

12.10.3 各类接口设计应风格协调、色彩搭配一致,收口美观;

12.10.4 接口构造形式宜考虑部品反复拆装的可操作性。


12.11 装修细部设计:

12.11.1 吊顶系统与隔墙系统连接部位宜采用收边线或凹槽等方式连接;

12.11.2 隔墙系统与楼地面系统连接部位宜设置踢脚或墙裙,方便清洁、维护;

12.11.3 门窗、窗台、窗帘盒、门套等与隔墙系统连接宜采用配套的连接件进行一体化设计,连接应紧密、牢固;

12.11.4 吊顶系统、隔墙及墙面系统、楼地面系统饰面不同材料接口处,根据不同材料宜使用收边条进行加强处理,收边条的强度应高于相邻材料;

12.11.5 集成卫生间的防水底盘、壁板、顶板、门窗洞口与主体建筑之间衔接应进行收口处理并做好防水、防渗措施,宜采用防水收边条加强处理。

12.11.6 设备和管线系统与隔墙及墙面系统、吊顶系统、楼地面连接时,应使用配套连接件,连接件材料应具备防火、防水、防潮等特性,在带电部位应使用具有防静电特性的连接件。

12.11.7 装配式护栏、栏杆应与原建筑结构连接牢固,护栏、栏杆净高及受力应满足相关规范的要求;

12.11.8 固定屏风、安全玻璃隔断应与隔墙或原建筑结构连接牢固,应选用安全、耐冲击的材料;

12.11.9 消防箱与装配式墙面的间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12.11.10 固定部件及组件,其配件如:闭门器、门吸、挂杆、分体空调背挂件、电视机背挂件、重物挂扣等需设置加固措施并与基层结构连接牢固,加固材料的选用应满足相关规范要求。

12.11.11 木质材料应进行防腐、防虫、防火处理。

13BIM 应用

13 BIM 应用 


13.1 装配式内装修 BIM 应用应符合《成都市民用建筑信息模型设计技术规定》和《成都市装配式部品部件 BIM 模型技术规定》中相关要求。


13.2 装配式内装修 BIM 应用应涵盖设计、生产、运输、安装及运维等阶段,保证 BIM 模型应用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避免数据转换过程中的数据损失。应建立统一的部品部件编码体系及标识,实现现场部品部件在 BIM 模型中的快速检索和准确定位。


13.3 装配式内装修设计宜采用 BIM 正向设计,优化设计流程,支撑不同专业之间的数据实时交换和信息共享。


13.4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应在施工图设计 BIM 模型基础上结合项目现场实际情况进行深化设计建模,并在过程中检查 BIM 模型中的碰撞及错漏。


13.5 装配式内装修深化设计阶段 BIM 模型应包含以下内容:

13.5.1 预制装修部品和配件、设备管线、内保温材料、预埋吊件及附属配件等;

13.5.2 应输出深化设计说明、平立面布置图、预制部件深化设计图、节点深化图;

13.5.3 应基于深化设计 BIM 模型,进行碰撞检查、二次机电配合、工程量统计、装配式构件拼装模拟等应用。


13.6 装配式内装修部品生产制造过程中,宜将 BIM 技术与生产线的自动化、智能化技术相融合,实现装配式内装修设计、生产信息协同。


13.7 装配式内装修施工阶段,宜应用 BIM 技术实现项目现场的装配式施工、信息化管理。


13.8 装配式内装修运维阶段,根据运维要求和部品部件编码系统补充、拆分模型以满足日常运营维护的需求。

14装配式建筑内装修设计和审查要点

14 装配式建筑内装修设计和审查要点 


14.1 本章主要表达装配式建筑使用《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 和《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进行设计和审查时,内装修部分的评价和得分要点。


14.2 《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 中,内装修相关的得分为40 分,详见表格 1,具体得分点解读详见 14.2.1 到 14.2.7。

14.2.1 当内隔墙采用轻质条板、骨架组合墙等非砌筑隔墙,且通过干式工法安装时,可获得内隔墙非砌筑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2.2 当内隔墙采用隔墙、管线、装修一体化集成设计、干式工法安装时,可获得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机电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2.3 当所有固定面完成装修且必要设备设施安装全部完成时,可获得全装修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2.4 当楼面、地面不采用水泥砂浆、水泥自流平等湿作业施工方法时,可获得干式工法楼面、地面得分。厨房及卫生间的干式工法楼面、地面面积不计入该项计算。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2.5 当厨房地面、墙面、顶面采用干式工法时,可获得集成厨房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2.6 当卫生间地面、墙面、顶面采用干式工法时,可获得集成式卫生间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2.7 当电气、给水排水和采暖管线与砌筑墙体及结构系统分离时,可获得管线分离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机电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中,居住建筑中与装配式内装修相关的得分为 40 分,详见表格 2,具体得分点解读详见14.3.1 到 14.3.16。

14.3.1 当户内及公共区域/公共区域完成所有固定面装修时,可获得全装修(仅公区装修时)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2 当内隔墙采用轻质条板隔墙、骨架组合隔墙,且通过干式工法安装时,可获得内隔墙非砌筑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结构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3 当内隔墙体与管线采用一体化措施时,可获得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机电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4 当内隔墙体与内隔墙饰面层采用一体化措施时,可获得内隔墙与装修一体化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5 当混凝土楼板底面采用了免抹灰工艺时,可获得混凝土楼板底面免抹灰得分。免抹灰工艺指:充分利用材料自身高精度特点,严格按照不抹灰的工艺要求进行砌筑、养护、控制,在局部修整、找平、精平等细部环节上进行周密计划,使构件基面达到建筑装饰面层的质量标准,免做抹灰层,从而达到防裂及降低施工成本的根本目的。

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6 当内隔墙于室内的两个表面均采用了免抹灰工艺时,可获得内隔墙免抹灰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7 当混凝土墙体位于室内的表面采用了免抹灰工艺时,可获得混凝土墙体免抹灰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结构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8 当内墙面采用干法装修工艺时,可获得内墙面干法装修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9 当厨房地面、顶面、墙面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采用工厂生产的整体厨房,在现场进行干式工法现场拼装而成时,可获得集成式成品厨房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10 当厨房地面、墙面、顶面采用干式工法时,可获得集成式厨房干式工法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11 当卫生间地面、顶面、墙面和厨房设备及管线等通过设计集成,采用工厂生产的集成式卫生间,在现场进行干式工法现场拼装而成时,可获得集成式成品卫生间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12 当卫生间地面、墙面、顶面采用干式工法时,可获得集成式卫生间干式工法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13 当楼地面采用架空层找平或楼面混凝土一次成型,地面水平度和平整度偏差不大于 4mm/2m 的楼地面、饰面层采用干铺;粘贴层厚度不大于 15mm 的薄贴;或厚度不大于 15mm 的自流平、饰面层采

用成品地板等工艺时,可获得楼地面干式工法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14 当隔声、保温与楼地面一次成型时,满足规范要求的楼地面隔声、保温,可获得楼地面隔声、保温一体化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中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达。


14.3.15 当户内给水管、热水管、消防水管、220V 电管(即强电管线)、采暖管线与墙体分离时,可获得竖向管线与墙体分离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及机电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3.16 当户内给水管、热水管、消防水管、220V 电管(即强电管线)、采暖管线与楼面湿作业层分离,或采用干法施工地暖时,可获得水平管线与楼面湿作业分离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及机电

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及装修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4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中,公共建筑(全装修)中与装配式内装修相关的得分为 23 分,详见表格 3,具体得分点解读详见 14.5.1 到 14.5.5。


14.5 《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中,公共建筑(仅公区和确定使用功能的区域装修)中与装配式内装修相关的得分为 18 分,详见表格 4,具体得分点解读详见 14.5.1 到 14.5.5 的内容。

14.5.1 当全部区域(公区和确定使用功能的区域)装修完成所有固定面装修时,可获得全装修(公区和确定使用功能的区域装修)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及装修专业施工图说明中表达。


14.5.2 当内隔墙采用轻质条板隔墙、骨架组合隔墙,且通过干式工法安装时,可获得内隔墙非砌筑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及结构施工图设计说明中表达。


14.5.3 当内隔墙采用一体化墙体时,可获得内隔墙与管线、装修一体化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及机电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中表达。


14.5.4 当卫生间地面、墙面、顶面采用干式工法时,可获得集成式卫生间干式工法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建筑专业施工图中表达。


14.5.5 当室内给水管、消防水管、弱电消防管(含火灾自动报警与消防联动系统管线、消防广播管线)、220V 电管(即强电管线)与主体结构湿作业层分离时,可获得管线与主体结构分离得分。此条应在装配式建筑专篇及机电专业施工图设计说明中表达。


 条文说明

条文说明 


1 总则 


1.2 适用范围不限于装配式建筑,采用装配式内装修的普通建筑也适用。


5 装配式楼(地)面 


5.3 依据《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GB/T 51129,架空楼地面、非架空干铺楼地面符合国标对干式工法的要求;依据《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干式工法指架空层找平或楼面混凝土一次成型,地面水平度和平整度偏差不大于 4mm/2m 的楼地面、饰面层采用干铺;粘贴层厚度不大于 15mm 的薄贴等工艺。


5.6 对于楼(地)面需要做保温或隔声设计的空间,装配式内装修楼(地)面应以一体化、标准化、模块化为原则进行产品选型,实现高效施工基本需要,体现装配式内装修的优势


6 装配式隔墙 


6.3 装配式隔墙设计采用隔墙、管线、装修一体化强调的是“集成性”。隔墙从设计阶段就需进行一体化集成设计,在管线综合设计的基础上,实现隔墙与管线的集成以及土建与装修的一体化,从而形成“装配式隔墙系统”。在预制工厂已完成管线开槽、饰面等,工地现场只负责隔墙拼装。


6.5.2 条文说明:当用作分户墙时,墙体总厚度应满足《四川省住宅设计标准》DBJ 51/168 相关要求。


7 装配式墙面 


7.3 依据《四川省装配式建筑装配率计算细则》,干法装修包括墙纸、墙布、装饰板材、腻子找平加涂料等。


7.4.6 考虑到工程交付后业主的个性化需求,装配式墙面设计时应提前配置面板挂物专用配件、设加强背板或在墙上预留挂点,并对相应位置进行标识。


8 装配式吊顶 


8.3 目前,市场上已有较多能满足免吊杆要求的装配式吊顶。当房间设计跨度不大于 3.0m 时,宜采用免吊杆的装配式吊顶,改善作业人员施工环境,减少对楼面结构的破坏。


8.8 考虑到装配式吊顶设计的整体美观性,宜将装配式吊顶的收口和调节误差与窗帘盒收口结构设计相结合。


11 设备与机电管线 


11.3.1 独立卫生间(如:酒店标准间、豪华套间等内独立卫生间、住宅内独立卫生间、写字楼内独立卫生间等应采用同层排水系统;卫生间宜设置同层积水排水器;若采用降板设计,需根据排水长度及坡度、装配式内装修部品等尺寸实际要求设计降板高度;公共卫生间宜采用异层排水系统。)


13 BIM 应用 


13.2 装配式内装修应充分运用 BIM 技术,BIM 技术的应用涵盖设计、生产、运输、安装及运维信息,在设计阶段应有完整的 BIM 技术方案,在生产加工阶段应有完整的可以用于工厂加工生产的 BIM 加工图、BIM 构件图,在施工阶段应有完整的可以用于现场安装的 BIM 放线图、BIM 安装图。应建立统一的部品部件编码体系及标识,实现现场部品部件在 BIM 模型中的快速检索和准确定位,便于项目运维管理。装配式内装修应保证 BIM 模型应用过程中数据的完整性、一致性,避免数据转换过程中的数据损失。


13.3 BIM 正向设计从方案设计阶段就采用三维建模,设计人员利用BIM 模型进行实时协作,不同专业之间信息实时传递,下游单位将模型作为生产和施工的依据一直延续到交付运维阶段,将全流程信息化。


13.4 装配式内装修工程实施前应进行现场勘测,宜使用激光扫描仪等仪器测量真实数据,并使 BIM 模型数据与现场勘测数据匹配。


14 装配式建筑内装修设计和审查要点 


14.2.1 轻质条板指采用轻质材料或大孔洞轻型构造制作的预制条板组装而成的墙体。骨架组合墙指在由规格材制作的骨架外覆盖墙面板,并可在骨架结构的空隙填充保温隔热及隔声材料而构成的非承重墙体。骨架组合隔墙宜在工厂内组装。


14.2.2 一体化墙体指在轻质条板、骨架组合墙板基础上预先集成装饰面层并预留管线安装夹层/槽等功能,并可进行可逆安装的复合墙体。


14.2.3 全装修对装修档次不做要求。


14.2.4 干式工法包括架空层楼面系统,如网络地板、架空木地板、干式架空地暖等,结构楼板和找平一体化完成(地面水平度和平整度偏差不大于4mm/2m),及饰面层采用干式工法的楼面,如强化木地板、塑料地板、地毯等。


14.2.5 住宅常采用集成厨房,公共建筑厨房常用的干式工法地面为架空地板系统,常用的干式工法墙面为轻质条板隔墙、骨架组合隔墙、贴面墙体等,常用的干式工法顶面为吊顶系统。


14.2.6 住宅卫生间常采用整体式卫生间或集成卫生间,公共建筑卫生间常用的干式工法地面为架空地板系统,常用的干式工法墙面为轻质条板隔墙、骨架组合隔墙、贴面墙体等,常用的干式工法顶面为吊顶系统。


14.2.7 对于裸露于室内空间以及敷设在地面架空层、非承重墙体空腔和吊顶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分离;而对于埋置在结构构件内部(不含横穿)或敷设在湿作业地面垫层内的管线应认定为管线未分离。


14.3.2 同条文说明 14.2.1。


14.3.3 内隔墙与管线一体化墙体指在轻质条板、骨架组合墙板基础上预留管线安装夹层/槽等功能,并可进行可逆安装的复合墙体。内隔墙现场开槽时不计入得分。


14.3.4 内隔墙与装修一体化墙体指在轻质条板、骨架组合墙板基础上预先集成装饰面层的复合墙体。


14.3.6 此项得分与内隔墙面材质本身无关。仅用于防止墙板开裂而不用于找平的,厚度不超过 5mm 的构造措施可算作免抹灰工艺。


14.3.7 此条指采用铝模板等高精度模板浇筑并一次成型,达到免抹灰精度的混凝土墙体的工艺。


14.3.8 干法装修包括墙纸、墙布、装饰板材、腻子找平+涂料、贴面墙等。墙面基层满足免抹灰条件或不抹灰时即可得分。


14.3.10 厨房常用的干式工法地面为架空地板系统,常用的干式工法墙面为轻质条板隔墙、骨架组合隔墙、贴面墙体等,常用的干式工法顶面为吊顶系统。粘贴层厚度不大于 10mm 的墙面薄贴、架铺或干铺地面可算作干式工法。)


14.3.12 卫生间常用的干式工法地面为架空地板系统,常用的干式工法墙面为轻质条板隔墙、骨架组合隔墙、贴面墙体等,常用的干式工法顶面为吊顶系统。粘贴层厚度不大于 10mm 的墙面薄贴、架铺或干铺地面可算作干式工法。


14.3.13 干式工法包括架空层楼面系统,如网络地板、架空木地板、干式架空地暖等,结构楼板和找平一体化完成(地面水平度和平整度偏差不大于 4mm/2m)的楼地面,及饰面层采用干式工法的楼面,如强化木地板、塑料地板、地毯等。采用湿作业的厚度不超过 15mm 时可认定为干式工法。


14.3.14 该条仅表达楼板和隔声、保温一体化的要求,另外隔声和保温采用干式工法也满足此要求,对楼板与饰面层是否采用干式工法无要求。清水交付时,如实际实施了本子项内容,可以纳入计算。


14.5 公共建筑(仅公区和确定使用功能的区域装修)与公共建筑(全装修)的装配率计算得分项目比,装修相关得分降低,非承重外围护墙体非砌筑相关得分增加。


14.5.2 同条文说明 14.2.1。


14.5.3 同条文说明 14.2.2。


14.5.4 同条文说明 14.2.6。粘贴层厚度不大于 10mm 的墙面薄贴、架铺或干铺地面可算作干式工法。


14.5.5 只完成公区装修时,管线分离计算只按照设计文件中出现的管线类型执行本款规定进行计算。其余同条文说明 1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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