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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 DB11/1624-2019

实施时间:2019-10-01
字号:

 前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消防总队

关于实施北京市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的通知

京规自发【2019】146号


各有关单位:


为推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实施,加强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落实国务院和市政府关于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要求,我们组织编制了北京市地方标准《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防火设计标准》(DB11/1624-2019),并已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布,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该标准自2019年10月1日起实施,请认真组织学习,按照标准要求执行。其中,第5.0.4条、6.0.1条、6.0.2 条为强制性条款,自实施之日起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严格审查。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解释工作。

特此通知。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

北京市公安局

北京市消防总队

2019年4月22日


前  言

为进一步推动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 年 -2035 年)实施,加强城市安全保障体系建设,贯彻国务院安委会和北京市政府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部署会议精神,落实《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工作的通知》(安委办[2018]13 号)和北京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北京市电动自行车消防安全综合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安发[2018]9 号)的要求,根据原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北京市地方标准制修订增补项目计划的通知》(京质监发[2018]86 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过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国内相关标准,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本标准。本标准是针对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 的电动自行车的停放场所规划设计的技术规定,其他电动车辆的使用和管理应按照北京市相关规定执行。

本标准共分 9 章,主要内容包括 :1. 总则 ;2. 术语 ;3. 分类和耐火等级 ;4. 总平面布局 ;5. 平面布置 ;6. 建筑防火和疏散 ;7. 消防设施 ;8. 电气防火 ;9. 消防安全管理。

本标准中 5.0.4 条,6.0.1 条,6.0.2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标准由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归口管理,北京市城乡规划标准化办公室负责日常管理,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地址 :北京市南礼士路 62 号 ;邮政编码 :100045 ;电子邮箱 :linaihua@biad.com.cn)。

本标准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寄送至北京市城乡规划标 准 化 办 公 室, 以 供 今 后 修 订 时 参 考。( 电 话 :55595013, 邮 箱 :bjbb3000@163.com)


本标准主编单位:北京市消防总队

           北京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宅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本标准参编单位:北京市自行车电动车行业协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 :林爱华、李 俐、吴 林、王建维、

           尤建军、吴宇红、崔学海、王 晖、

           马 坤、郭金芝、许 娜、张 力、

           吴学蕾、曾若浪

本标准主要编审人员 :亓延军、曹 奇、刘洪海、李云浩、

           刘玉波、周 丹、王俊杰、周 巍、

           李新泉、李镇岐、侯春源、王 磊、

           高天阳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 :孟 欣、唐 琼、郑 颖、赵克伟、

           王新发、高丽华、李建琳、刘 鹏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防止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火灾危险和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改建、扩建的电动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以及停放有电动自行车的自行车库等停放场所的防火设计,已投入使用的有停放电动自行车的自行车库,参照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是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一部分,应纳入“存自行车处”规划指标中,不另外配置规划指标,其位置及面积计算应符合北京市规划管理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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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4 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应建设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且应与建设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

1.0.5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防火设计应结合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特点,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并应做到安全可靠、技术先进、经济合理、使用便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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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6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防火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行业和北京市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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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术语

2 术  语


2.0.1 电动自行车 electric bicycle

电动自行车是自行车的一种,是在传统脚踏人力自行车基础上由蓄电池等新能源驱动且装有控制器、转把闸等操纵部件和显示仪表系统,并符合《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 要求的机电一体化的非公共交通工具。

2.0.2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 electric bicycle parking lot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露天场地或构筑物。

2.0.3 电动自行车库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用于停放电动自行车并安装配套充电设施的建筑物。

2.0.4 地下电动自行车库 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室内地坪面低于室外地坪高度超过该层净高 1/2 的电动自行车库。

2.0.5 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 semi-undergroun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地下室内地坪面与室外地坪面的高度之差大于该层车库净高 1/3 且不大于 1/2 的电动自行车库。

2.0.6 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 separate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单独建造的,具有独立完整的建筑主体结构与设备系统及配套充电设施的电动自行车库。

2.0.7 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 attached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与其他建筑物或构筑物结合建造,并共用或部分共用建筑主体结构的电动自行车库。

2.0.8 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 open electric bicycle garage

任一层车库外墙敞开面积超过该层四周外墙总面积的 25%,且敞开部分均匀布置在外墙上且其长度不小于车库周长的 50% 的电动自行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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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9 充电设施 charging facility

专为电动自行车充电使用的相关电气设施,包含充电柜、充电插座及其配套的充电配电箱、线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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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分类和耐火等级

3 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种类可分为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库。电动自行车库种类按照围护结构是否封闭可划分为封闭式电动自行车库和敞开式电动自行车库 ;按照建造方式可划分为独立式电动自行车库和附建式电动自行车库 ;按照室内地坪高度不同可划分为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地下电动自行车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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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电动自行车库的分类应根据停车数量分为一类、二类 ;停车数量大于 250 辆时为一类,小于等于 250 辆时为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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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一类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相关规定。


4总平面布局

4 总平面布局


4.0.1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选址和总平面设计,应根据城市规划要求,结合“存自行车处”设置的相关规定,合理确定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4.0.2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设置不应占用消防车道、建筑间距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不应影响室外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救援通道的正常使用。

4.0.3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设置在高温、易积水和易燃易爆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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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设置。

4.0.5 地上电动自行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及其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及其活动场所,学校教学楼及其集体宿舍,医院病房楼、门诊楼等贴邻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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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与其他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m。地上电动自行车库与其他多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与其他高层民用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9m ;与厂房、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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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停车位数量大于 250 辆时,应设置两个场地出入口,且出入口净宽不应小于 1.8m。

4.0.8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内的充电设施应设有遮雨措施和安全防护措施。

4.0.9 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场地应平整,宜采用植草砖和透水砖铺装。


5平面布置

5 平面布置


5.0.1 地上电动自行车库宜为单层建筑,且宜独立建造。当建筑面积小于 300 ㎡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贴邻,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分隔,且应设不少于两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5.0.2 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

5.0.3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停车位应分组设置,每组长度不应大于20m,组与组之间应设置高度不低于 1.5m 的隔墙分隔,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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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电动自行车库应划分集中充电区域,充电设施应采用充电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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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5 设于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在室外地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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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6 设于公共场所和公共建筑的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宜结合实际需求,分组设置适量充电柜 , 充电柜设置区域距离建筑的安全出口距离不应小于 6m。

▼ 展开条文说明

5.0.7 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充电柜充电位置数量不应小于停放车辆数。

▼ 展开条文说明

5.0.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通风良好,当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采用机械通风,每小时通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 4 次。


6建筑防火和疏散

6 建筑防火和疏散


6.0.1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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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电动自行车库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以下规定 :

1 设置在地面的独立建造的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 1000 ㎡ ;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的电动自行车库,每个防火分区的面积不应大于 500 ㎡。

▼ 展开条文说明

6.0.3 当电动自行车库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应采用防火墙、甲级防火门、耐火极限不小于 1.50h 的楼板与建筑内的其他区域完全隔开。

6.0.4 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且不应少于 2 个,两个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当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1 个。

6.0.5 除独立建造的单层电动自行车库外,电动自行车库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 m 的防护挑檐。

6.0.6 电动自行车库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 1.2m 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实体墙、防火挑檐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均不应低于相应耐火等级外墙的要求。

6.0.7 电动自行车库内沿走道双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 2.6m,沿走道单面布置停车位时,疏散走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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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电动自行车库的内部构件及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7消防设施

7 消防设施


7.0.1 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消火栓系统,当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时,可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水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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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电动自行车库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危险等级按中危险 II 级确定。当建筑面积不超过 300 ㎡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参照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 的相关规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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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配置灭火器,灭火器配置的危险等级可按中危险等级确定,设置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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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设置在室内的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可开启外窗面积小于地面面积 5% 的电动自行车库,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设置要求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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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电气防火

8 电气防火


8.0.1 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应采用专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包括充电插座和充电柜。

8.0.2 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应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充电异常自动断电、电池故障自动断电、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充电故障报警、功率监测、高温报警等功能并应符合现行有关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设备技术的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8.0.3 电动自行车库的充电柜本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8.0.4 电动自行车的充电设施应设置专用配电箱,进线为专用回路并设置专用计量装置。每一分支回路连接的充电插座不应超过 5 个,并应具备过载保护、短路保护、剩余电流保护功能。插座应选用不低于 10A 带保护门的插座。电动自行车停车场内充电插座的间距不应小于 0.6m,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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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5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应具备防撞功能。室外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应具备防水、防尘等防护功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

8.0.6 配电线路应采用金属穿管或金属槽盒敷设,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的规定。

8.0.7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内的固定式线路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型铜芯绝缘电线电缆,并有防止外界损伤的措施。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的规定。

8.0.8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规定。

8.0.9 电动自行车库所属区域内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电动自行车库应安装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器,并具备无线通讯功能,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8.0.10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并反馈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0.11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应设置视频监控系统,且应符合现行北京市地方标准《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 的要求。火灾图像等视频监控信号应实时传至消防控制室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0.12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数量应能满足日常充电需求,宜选用智能计量计费和远程监控模式。故障报警信号宜接入所在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或有人值守的值班室。

8.0.13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应采取防雷及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措施。充电设施应优先利用建筑物基础作为接地装置,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9消防安全管理

9 消防安全管理


9.0.1 本着谁拥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应使用合格电动自行车并按照本标准及相关规定要求停放和使用。

9.0.2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应纳入单位的日常管理范围,建立日常消防安全管理、防火巡查整改和宣传培训等制度,明确专人负责,每天组织开展防火检查,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及时消除隐患 ;对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及消防设施、器材、消防安全标识等进行统一管理,保证其完好有效。

9.0.3 电动自行车及其蓄电池应在符合本标准的场所进行停放、充电。

9.0.4 使用电池供电的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应定期更换电池,确保设施有效。

9.0.5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的充电设施应由专业人员施工安装,电气产品、线缆应采用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产品。

9.0.6 电动自行车停放场所不应拉接临时电源线路、插座和开关。确需进行线路维修改造的,应由具有执业资格的电工实施。

9.0.7 停放在地下或半地下电动自行车库的电动自行车应将电池放置在符合本标准 8.0.2 条要求的充电柜内存放或充电,实施车身和电池有效分离。

9.0.8 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场所,应安装 24 小时可视监控系统 ;可视监控系统应符合如下要求 :

1 图像应能在值班室、控制室等场所实时显示 ;

2 图像应具备储存、查询、回放功能 ;

3 图像存储时间应不少于 30 d。

9.0.9 电动自行车应定期更换老化电池,不得擅自改装。电动自行车充电时,充电器应远离可燃物,不得放置在电动自行车坐垫等可燃物上,并确保通风、散热。配电箱、插座、明敷的电气线路 1m 范围内不

应有可燃物。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范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5 《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程》DB11/1022

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7 《建筑照明设计标准》GB 50034

8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 50057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0 《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5

11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

12 《消防安全疏散标志设置标准》DB11/1024 

13 《图像信息管理系统技术规范》DB11/T384

14 《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GB 177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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