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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主参数及轿厢、井道、机房的型式与尺寸 第1部分:Ⅰ、Ⅱ、Ⅲ、Ⅵ类电梯》GB/T 7025.1-20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3-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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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 电力驱动电梯的机房尺寸

5.4  电力驱动电梯的机房尺寸


5.4.1  通则

根据需要,在规划阶段,机房尺寸宜符合本文件的规定,但如有必要,可在后期修改尺寸,以满足特定产品的要求。机房的尺寸宜由电梯制造单位提供,买方和建筑施工单位应确保建筑设计尺寸和实际完成的建筑物尺寸满足电梯制造单位规定的机房尺寸要求。

5.4.2  单部电梯

根据需要,机房尺寸应符合表3和表4的规定。

5.4.3  多部电梯

5.4.3.1  主要供住宅建筑使用的Ⅰ类电梯

5.4.3.1.1  机房地面面积

5.4.3.1.1.1  额定载重量相同的多部电梯:共用机房地面面积应不小于各部电梯单独安装所需的最小地面面积之和。

5.4.3.1.1.2  额定载重量不同的两部电梯:共用机房地面面积应不小于各部电梯单独安装所需的最小地面面积之和,再加上两部电梯的井道面积之差值。

5.4.3.1.1.3额定载重量不同的两部以上电梯:共用机房地面面积应不小于各部电梯单独安装所需的最小地面面积之和,再加上最大电梯井道面积分别与其他各部电梯井道面积之差值。

5.4.3.1.2  机房宽度

实际的尺寸所确定的地面面积应至少等于规定的总面积。

共用机房的宽度应不小于多梯井道的总宽度再加上最大的一部电梯安装时所需横向延伸长度的总和。

5.4.3.1.3  机房深度

实际的尺寸所确定的地面面积应至少等于规定的总面积。

共用机房的深度应不小于电梯单部安装所需最深井道的深度再加上2100 mm。

5.4.3.1.4  机房高度

共用机房的高度应不小于其中单部电梯所需机房最大高度。

5.4.3.2 Ⅰ类(非住宅建筑用)、Ⅱ类、Ⅲ类及Ⅵ类电梯

5.4.3.2.1  尺寸符号

下列符号用于尺寸标记:

b₁——单部电梯的机房宽度;

d₄——单部电梯的机房深度;

A——单部电梯机房的地面面积;

b3,x——单部电梯的井道宽度,如:图2中的b3,1,b3,2,b3,3;

d₂——单部电梯的井道深度;

n——电梯的总部数。

5.4.3.2.2  并排安装的多部电梯

机房的总面积:A+0.9A(n-1)

实际面积不应小于上述计算值。

机房的最小宽度:b₄+(n-1)(b3,x+200)

机房的最小深度:d₄

5.4.3.2.3  面对面布置的多部电梯

机房的总面积:A+0.9A(n-1)

实际面积不应小于上述计算值。

机房的最小宽度:

机房的最小深度:2d₂+相对排列的井道之间的距离

如果n为奇数,n向上圆整到临近的偶数。

5.4.3.2.4  机房高度

共用机房的高度应不小于其中单部电梯所需机房最大的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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