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结构安全
5 结构安全
5.0.1 住宅建筑结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0.2 住宅建筑抗震设防类别不应低于标准设防类。
5.0.3住宅建筑结构应进行承载力极限状态、正常使用极限状态和耐久性设计,并应符合住宅建造过程的安全性要求以及住宅设计工作年限内的正常使用要求。
5.0.4 新建住宅建筑的钢筋混凝土结构楼板厚度不应小于100mm。
5.0.5 临近住宅建筑的永久性边坡的设计工作年限,不应低于受其影响的住宅建筑的结构设计工作年限。
5.0.6 在住宅建筑设计工作年限内,地基基础应满足承载力、稳定性和耐久性要求;地基基础变形应满足住宅建筑结构安全和正常使用功能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