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 套内空间
4.1.1 卧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m2;
2 住宅套型不设起居室时,卧室使用面积不应小于9m2;
3 卧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1.8m。
4.1.2 新建住宅建筑的层高和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层高不应低于3.00m;
2 卧室、起居室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50m,局部净高不应低于2.10m,且局部净高低于2.50m的面积不应大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3;
3 利用坡屋顶内空间作卧室、起居室时,室内净高不低于2.10m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室内使用面积的1/2。
4.1.3 卧室、起居室和厨房不应布置在地下室;当布置在半地下室时,应合理布置,采取必要的通风、防潮、排水及安全防护等措施。
4.1.4 厨房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5m2。
4.1.5 厨房应配置洗涤池、水龙头、案台、灶具、排油烟机等设施或预留安装位置。
4.1.6 每套住宅应设卫生间,应配置便器、洗浴器、洗面器等卫生器具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布置便器的卫生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在厨房内。便器、洗浴器和洗面器集中配置的卫生间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5m2。
4.1.7 卫生间不应直接布置在其他住户的卧室、起居室、厨房和餐厅的上层。
4.1.8 卫生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跃层或多层套型,布置有起居室或卧室的楼层至少应配置1间配置便器和洗面器或预留安装位置及条件的卫生间;
2 卫生间便器和洗浴器旁应设扶手或预留安装条件;
3 卫生间门应具备或预留向外开启的空间要求。
4.1.9 卫生间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间地面应设防水层,墙面、顶棚应设防潮层;
2 卫生间淋浴区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2.00m,洗面器处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1.20m,其他墙面防水层高度不应小于0.30m;
3 卫生间地面设有地漏时,应设坡度不小于1%的排水坡坡向地漏。
4.1.10 卫生间地面应采用防滑铺装,地面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6。
4.1.11 厨房、卫生间的室内净高不应低于2.20m。
4.1.12 每套住宅应有放置洗衣机的位置及使用条件,并应配置洗衣机的给水排水设施。
4.1.13 厨房、卫生间、封闭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的高差不应大于0.015m,并应以斜坡过渡;户门的门槛高度和户门内外高差不应大于0.015m。
4.1.14 套内入口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10m;通往卧室、起居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00m;通往厨房、卫生间、贮藏室的过道净宽不应小于0.90m。
4.1.15 新建住宅建筑户门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90m,既有住宅建筑改造户门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向外开启的户门不应妨碍公共交通及相邻户门的开启。
4.1.16 设有阳台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阳台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阳台栏杆应有防止攀登和防止物品坠落的措施,栏杆的垂直杆件间净距不应大于0.11m;
2 开敞式阳台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和防水措施;
3 放置洗衣机的阳台地面应采取有组织排水和防水措施;
4 各套住宅之间毗连的阳台应设分户隔板。
4.1.17 临空外窗的窗台距室内地面的净高小于0.90m时,应配置防护设施,防护设施的高度应由地面或可登踏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小于等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90m;当凸窗窗台高度大于0.45m时,其防护高度应从窗台面起算,且不应小于0.60m;凸窗的防护设施应贴外窗设置。
4.1.18 当住宅建筑凹口的净宽与净深之比小于1:3且净宽小于1.2m时,卧室和起居室的外窗不应设置在凹口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