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建设要求
2.2.1 住宅项目不应在有滑坡、泥石流、山洪、地震断裂带等自然灾害威胁的地段选址建设,且与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品及电磁辐射等危险源的距离必须符合有关安全规定。
2.2.2 住宅项目建设应合理、有效地利用土地和空间。
2.2.3 住宅项目应满足无障碍使用要求。
2.2.4 住宅项目中的建筑小品、围墙等附属设施应采取防坍塌、防坠落等安全措施。
2.2.5 住宅建筑应按套型设计,每套住宅应有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2.2.6 在规定设计工作年限内,住宅建筑结构、部品和设备设施应满足安全性、适用性和耐久性要求。
2.2.7 住宅建筑的设计工作年限应符合表2.2.7的规定。
2.2.8 住宅建筑应满足居住所需的通风、日照、采光、隔声、防水、防潮、保温、隔热等性能要求。
2.2.9 住宅建筑及其设备应能有效利用能源和水资源。
2.2.10 住宅建筑外窗、外墙装饰、外墙外保温系统及其他附属设施等不应发生脱落、坠落。
2.2.11 住宅建筑应提供保证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与条件。
2.2.12 住宅建筑应具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并应在火灾时维持结构的稳定性。
2.2.13 住宅建筑应具备与建筑高度相适应的灭火救援条件。
2.2.14 住宅建筑严禁与经营、存放或使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物品的商店、作坊或储藏间等组合建造。
2.2.15 装配式住宅建筑的结构构件和部件部品应符合通用性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