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4 工程图纸编号
12.4.1 工程图纸编号应与交付的纸质工程图纸一一对应,标注于标题栏的图号区(见本标准图3.2.2)。
12.4.2 工程图纸编号规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图纸应根据不同的专业、阶段、类型进行编排,宜按照图纸目录及说明、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大比例视图、详图、清单、简图等的顺序编号;
2 工程图纸编号应使用汉字或英文字母、数字和连字符“-”的组合,如采用英文字母,则不宜与汉字混用;
3 在同一工程中,应使用统一的工程图纸编号格式,工程图纸编号应自始至终保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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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 工程图纸编号格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图纸编号宜由专业代码、阶段代码、类型代码、序列号组成(图12.4.3);
图12.4.3 工程图纸编号格式
(灰色部分表示可选项)
2 专业代码宜用于说明专业类别,宜由1个字符组成,宜优先选用本标准附录A所列出的英文专业代码名称;
3 阶段代码宜用于区别不同的设计阶段,宜由1个字符组成,宜选用本标准附录A所列出的常用阶段代码;
4 类型代码参照本标准第12.3.3条中类型代码相关规定;
5 序列号宜用于标识同一类型图纸的顺序,按照图纸量由(2~3)位数字组成,每个类型代码的第一张图纸编号应为01,后面是02至99,序列号应连续,可插入图纸;
6 阶段代码宜为可选项,专业代码、阶段代码与类型代码、序列号之间用连字符“-”分隔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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