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上、下标符号
3.3上、下标符号
3.3.1上、下标符号应按下列规定,采用拉丁字母、希腊字母、缩写词、数字或标记表示:
1 上标应采用单个小写拉丁字母、小写希腊字母或标记;为避免与指数混淆,不应采用数字作为上标。
2下标应采用小写拉丁字母、希腊字母、缩写词或数字。当采用多个下标时,可按材料类别、受力状态、部位、方向、原因和性质的顺序排列;当多个下标连续排列可能产生混淆时,可采用逗号将各个下标分开。
3 上、下标以单个字母表示时,宜采用其所代表的说明语的国际通用词汇的第一个字母;以缩写词表示时,宜采用其所代表的说明语的国际通用词汇前三个字母。
3.3.2工程结构设计中常用的上标及其涵义,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3工程结构设计中表示材料种类的小写正体拉丁字母下标,应符合表3.3.3的规定。
3.3.4工程结构设计中表示受力状态的小写正体拉丁字母下标,应符合表3.3.4的规定。
3.3.5工程结构设计中表示部位、方向的常用小写正体拉丁字母和数字下标及其涵义,应符合表3.3.5的规定。
3.3.6工程结构设计中表示性质、原因等常用的小写正体拉丁字母和数字下标及其涵义,应符合表3.3.6的规定。
3.3.7工程结构设计中表示作用、作用效应和抗力等常用的正体拉丁字母下标及其涵义,应符合表3.3.7的规定。
3.3.8工程结构设计中常用的以小写正体拉丁字母表示的缩写词下标及其涵义,应符合表3.3.8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