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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结构设计通用符号标准》GB/T50132-2014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5-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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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一般规定

3工程结构设计的符号规则


3.1  一般规定


3.1.1工程结构设计采用的符号,应由主体符号或主体符号带上、下标构成,形如

其中S为主体符号,a为上标,b、c、d为下标。


3.1.2  主体符号代表一般物理量;上、下标代表物理量或物理量以外的术语、说明语,用于进一步阐明主体符号的涵义。


3.1.3符号宜简明。当主体符号的涵义不致混淆时,宜少用或不用上、下标;当采用上、下标时,宜优先采用下标,少采用上标;上标宜采用一个,下标可采用一个或多个。


3.1.4工程结构设计采用符号的书写和印刷字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体符号应采用斜体字母;

2上、下标的字母、数字或标记,除代表序数的字母(i,j,m,n)应采用斜体外,均应采用正体;

3  以小写拉丁字母1作下标时,在印刷时可采用大写拉丁字母L代替。


3.1.5单个拉丁字母O不应作为主体符号和下标;小写希腊字母不宜作为主体符号和上、下标。


3.1.6表示材料或产品的符号,宜包含其名称或特性符号、技术参数等主要信息以及有关的附加信息等,各部分之间可采用“·”或“—”等字符连接;当不致发生涵义混淆时,各部分之间可省略连接字符。


3.1.7材料或产品符号中的名称或特性符号,宜采用国际通用术语中相关词头的大写拉丁字母。


3.1.8材料或产品符号中作为附加信息的改型序号,宜采用拉丁字母(A、B、C、…;a、b、c、…)或数字(1、2、3、…;Ⅰ、Ⅱ、Ⅲ、…)顺序表示。


3.1.9工程结构设计中,代表材料强度等级的符号,应以材料的符号(一个或多个大写正体拉丁字母)和规定的材料强度值(以“N/mm²”或“MPa”计)等共同表示。


3.1.10工程结构设计中采用的数学符号,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物理科学和技术中使用的数学符号》GB 3102.11的规定。


3.1.11工程结构设计中采用的计量单位符号,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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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这就没有了

  • 不全

  • 6

  • 1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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