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2主体符号
3.2主体符号
3.2.1 主体符号应以单个拉丁字母或希腊字母表示。主体符号的用字,应根据物理量的量纲,按表3.2.1规定的主体符号用字规则:选用相应的拉丁字母或希腊字母。
当有特殊需要且不致引起误解时,主体符号可采用两个字母表示。
3.2.2按习惯采用的不符合本标准表3.2.1规定主体符号的物理量,应限制在表3.2.2规定的范围内;土力学和水力学的量纲例外符号,可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采用。
3.2.3工程结构设计采用的主体符号及其涵义,应符合表3.2.3-1、表3.2.3-2和表3.2.3-3的规定,同一字母可表示多种物理量;希腊字母的读音和字体,可按本标准附录B执行;符号涵义中常用的中英文词汇对照,可按本标准附录C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