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检验规则
8.1 检验分类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检验。
8.2 组批
用相同混配料和工艺生产的同一规格、同一类型的管材作为一批。当dn≤75 mm时,每批数量不超过80000m;75mm<dn≤160mm,每批数量不超过50000m;当160mm<dn≤315 mm时,每批数量不超过30000 m。如果生产7天仍不足规定数量,以7天产量为一批。
8.3 出厂检验
8.3.1 出厂检验项目为6.1~6.3及6.4中的密度、纵向回缩率和落锤冲击试验。
8.3.2 6.1~6.3按GB/T 2828.1—2012规定采用正常检验一次抽样方案,取一般检验水平I,接收质量限(AQL)4.0。抽样方案见表7。
8.3.3 在8.3.2计数抽样合格的产品中,随机抽取足够样品进行6.4中的密度、纵向回缩率和落锤冲击试验。
8.4 型式检验
8.4.1 尺寸组
按表8规定对管材尺寸进行分组。
型式检验按表8规定选取每一尺寸组中任一规格的管材进行试验,该试验结果即代表尺寸组内所有规格产品相应项目的检验。每次型式检验的规格在每个尺寸组内轮换。
8.4.2 型式检验项目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6章的全部技术要求。按8.3.2规定对样品进行6.1~6.3中各项检验,在检验合格的样品中随机抽取足够的样品,进行6.4~6.5中的各项检验。无铅管材还应进行6.6的检验。
8.4.3 检验
一般每两年进行一次。若有以下情况之一,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的试制定型鉴定;
b) 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变动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 停产一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
8.5 判定规则
8.5.1 6.1~6.3的检验不符合表7规定时则判该批不合格,6.4~6.5中除落锤冲击试验外有一项达不到要求时,则在该批中随机抽取双倍样品对该项进行复验,如仍不合格,则判该批不合格。
8.5.2 无铅管材不符合6.6的要求,则判该批无铅管材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