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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项目规范》GB 55035-20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3-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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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 活化利用
7.2.1 历史建筑应优先延续原有使用功能,并应改善结构、增加厨卫等内部设施,提升居民生活质量。
7.2.2 应结合需求引导历史建筑与非物质文化遗产相结合,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允许开展特色餐饮、酒店民宿、传统商业等与文化价值特色相适宜的经营活动。
7.2.3 历史建筑的利用严禁下列行为:
    1 擅自涂改、迁移、拆除;
    2 损坏承重结构,危害建筑安全;
    3 破坏历史特征、艺术特征、空间和风貌特色的修缮维护、设施添加或结构改变;
    4 在历史建筑内生产、储存、经营爆炸性、易燃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等危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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