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总则
1.0.1 为了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与合理利用,建立分类科学、保护有力、管理有效的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体系,延续历史文脉,推动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增强中华民族文化自信,制定本规范。
1.0.2 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名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的保护利用应执行本规范。文物建筑和文物保护单位除外。
1.0.3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应坚持科学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与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加强价值认知与阐释,保持保护对象本体和历史环境的真实性、完整性,满足人民群众的多元需求,传承优秀传统文化。
1.0.4 城乡历史文化保护利用工作应坚持公众参与,开展科学论证,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
1.0.5 工程建设所采用的技术方法和措施是否符合本规范要求,由相关责任主体判定。其中,创新性的技术方法和措施,应进行论证并符合本规范中有关性能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