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5 井筒恢复
6.5.1 井筒恢复前,应取得下列资料:1 井筒停产、停工的原因;
2 井筒中心坐标、井口标高、井壁结构、井筒装备等有关图纸资料;
3 现有地面设施及其中可供利用部分的情况;
4 井筒穿过层位的地质、水文资料、积水和有害气体情况;
5 矿井开采情况和有关图纸资料。
6.5.2 井筒恢复前,应首先检查或调查井内原有罐道梁的损坏、锈蚀情况、井壁损坏程度、井壁损坏范围大小,并应根据本标准第6.5.1条规定的资料内容制订恢复工作施工方案。
6.5.3 井筒恢复前,应先对井筒内的积水和涌水进行处理。
6.5.4 井筒排水前,应安装通风机通风,经测定井筒内的空气中有害气体含量符合现行《煤矿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后,再下放水泵排水,排水过程中尚应经常测定井下空气成分。
6.5.5 排水过程中,应随时检查露出水面的井壁、巷道口、井筒装备等部位,并应做记录。发现事故隐患时,应先经处理后再继续排水。当水位下降到接近井底车场的巷道顶板时,应对空气取样测定。
对仍需使用的巷道口,在距井壁2m~3m范围内,应修复已损坏的支护,并应清除积物;对废弃的巷道口,应予封砌和填堵。
6.5.6 修复变形、开裂、塌落的井壁,应由上向下进行。井筒进行修复时,每次修复段高不宜超过2m。修复部位应做隐蔽工程记录,并应绘制实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