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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井巷工程施工标准》GB/T50511-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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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
6.3.1 自上向下延深井筒,宜在原生产水平向下开凿下山布置延深辅助水平后,利用辅助水平向下延深。当条件允许时,也可利用原生产井筒内的延深间或可能腾出的空间进行延深。
6.3.2 当采用辅助水平延深井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原生产水平到辅助水平的高差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H1——延深辅助水平到凿井天轮中心的高度(m);
          H2——天轮中心到保护设施底部的距离(m);
          H3——保护设施的厚度(m);
          H4——保护设施顶部到原生产水平的距离(m)。
    2 采用下山联系延深辅助水平与原生产水平、并用矿车提升时,下山方向不得正对延深井筒,其中心线与延深井筒中心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3.3 延深辅助巷道与硐室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窝不深的井筒,延深绞车房宜布置在生产水平的巷道或硐室内;
    2 综合规划地面、原生产水平和辅助水平的布置,宜充分利用地面、原生产水平和井筒内的空间;
    3 巷道的断面尺寸及弯道的曲率半径,应满足井筒安装时罐道、罐梁或其他大型设备运输的要求。
6.3.4 提升间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利用辅助水平延深时,宜采用反井与绳道贯通,然后采用刷扩的方法施工。
    2 提升间的刷扩与支护,应在保护设施完成后进行。
    3 提升间内凿井设施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天轮梁的安装宜与提升间的支护同时进行;
        2)按埋入法安装钢梁时,钢梁插入井壁的深度不得小于梁高的1.5倍,置入后的梁窝应用混凝土灌筑严实。
6.3.5 利用延深间或井筒内可能腾出的空间延深井筒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延深间的提升及运输应为独立的系统;
    2 穿过保护设施段的延深间内,应安设梯子;
    3 安装钢梁处岩层为含水层,且原井壁厚度不能满足钢梁的埋深和其保护层厚度的要求时,应选用锚杆托架方式安装钢梁。
6.3.6 延深水平有巷道可联系辅助水平或原生产水平时,应编制延深井超前泄水的施工方案,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凿井过程中预计的最大涌水量,在延深水平设置带有沉淀装置的排水设施;
    2 应钻进泄水钻孔、洗孔、并下放泄水管,在延深范围内,泄水钻孔应在井筒净断面内,并应留有装设管罩和处理淤积杂物的操作空间;
    3 凿井施工中,应随工作面推进切割泄水管,但切割口应高于工作面,并应有效保护泄水管管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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