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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 1245-2015(原GA/T 1245-2015)
《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 1245-2015(原GA/T 1245-2015)
公安部
实施时间: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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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1 范围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3 术语和定义
4 消防安全职责
4.1 一般规定
4.2 产权方的职责
4.3 使用方的职责
4.4 统一管理单位的职责
5 消防安全管理
5.1 一般要求
5.2 防火巡查、检查
5.3 防火管理
5.4 消防设施管理
5.5 安全疏散管理
5.6 消防安全培训教育
5.7 灭火和应急准备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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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 安全疏散管理
5.5.1 统一管理单位对搭盖违章建筑或堆放杂物占用、堵塞、封闭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统一管理单位可就相关情况予以公示,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报告。
5.5.2 任何产权方、使用方不应封堵安全出口和疏散走道,锁闭疏散出口、安全出口,或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上安装栅栏、卷帘门。
5.5.3 多产权建筑安全疏散管理的其他要求应按照GA 654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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