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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 1245-2015(原GA/T 1245-2015)
公安部
实施时间: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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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使用方的职责
4.3.1 遵守统一的消防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3.2 对经营、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负责。建立和落实经营、使用区域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4.3.3 定期组织开展使用区域的防火巡查检查,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4.3.4 督促并配合统一管理单位做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协助统一管理单位制定火灾隐患整改方案、落实整改措施。
4.3.5 定期对专用消防设施进行检查、维护,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专用消防设施完好有效。
4.3.6 对专有、专用部分进行装修和使用时,不应影响消防设施和器材的正常使用和维护保养。
4.3.7 协助统一管理单位组建专职或志愿消防队。
4.3.8 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4.3.9 履行消防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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