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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产权建筑消防安全管理》XF/T 1245-2015(原GA/T 1245-2015)
公安部
实施时间:2015-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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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防火巡查、检查
5.2.1 统一管理单位应组织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每月至少开展一次联合防火检查;重要节日或重要活动之前应组织一次联合防火检查。
5.2.2 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确保联合防火检查正常进行,并应按照GA 654的规定对消防共用部位和共用消防设施进行重点检查。
5.2.3 各使用区域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对本防火责任区域每日组织防火巡查。多产权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时间的防火巡查应至少每2h一次;营业结束后应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5.2.4 防火巡查、检查人员应及时纠正违章行为。无法当场处置的,应立即报统一管理单位或使用方。防火巡查、检查应填写巡查、检查记录。巡查、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区域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在巡查、检查记录上签字,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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