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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施工现场安全卫生与职业健康通用规范》GB 55034-2022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3-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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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 爆破作业

3.12 爆破作业


3.12.1 爆破作业前应对爆区周围的自然条件和环境状况进行调查,了解危及安全的不利环境因素,并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

3.12.2 爆破作业前应确定爆破警戒范围,并应采取相应的警戒措施。应在人员、机械、车辆全部撤离或者采取防护措施后方可起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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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3 爆破作业人员应按设计药量进行装药,网路敷设后应进行起爆网路检查,起爆信号发出后现场指挥应再次确认达到安全起爆条件,然后下令起爆。

3.12.4 露天浅孔、深孔、特种爆破实施后,应等待 5min 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当无法确认有无盲炮时,应等待15min 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地下工程爆破后,经通风除尘排烟确认井下空气合格后,应等待15min 后方准许人员进入爆破作业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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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2.5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严禁进行爆破作业∶

1 爆破可能导致不稳定边坡、滑坡、崩塌等危险;

2 爆破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公共设施或人员的安全;

3 危险区边界未设警戒的;

4 恶劣天气条件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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