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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悬挂式气体灭火装置》XF 13-2006(原GA 13-200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6-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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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检验结果判定
7.3.1 型式检验
    装置或部件的型式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装置或部件为合格。出现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装置或部件为不合格。B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装置或部件为不合格。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4,该装置或部件为不合格。若已有一项B类项目不合格时,C类项目不合格数大于等于2,该装置或部件判为不合格。
7.3.2 出厂检验
    装置或部件出厂检验项目全部合格,该装置或部件为合格。有一项A类项目不合格,则该装置或部件为不合格。若有B类项目或C类项目不合格,允许加倍抽样检验,仍有不合格项,即判该装置或部件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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