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八条 新建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乡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传染病发病率和服务需求状况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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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条 传染病医院的日门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例一般为0.5: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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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规模分为250床以下、250床~399床和400床及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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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由房屋建筑、建筑设备、医疗设备、附属设施和场地组成。房屋建筑主要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等七项设施用房。建筑设备包括电梯、物流、暖通空调设备、给排水设备、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医疗设备包括医疗诊断、检查和治疗等设备。附属设施包括供水、供电、污水处理、太平间、垃圾收集等。场地包括道路、绿地、室外活动场地和停车场等。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传染病医院,还应设置相应的科研和教学培训用房和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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