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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医院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建标173-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6-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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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规范传染病医院建设,提高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合理确定建设规模,正确掌握建设标准,满足传染病医院的基本功能需要,提高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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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传染病医院建设项目投资的重要制度,是合理确定项目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传染病医院工程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初步设计和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全过程建设的尺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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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传染病医院的新建工程项目。传染病医院的改建、扩建工程以及综合医院传染病区的建设可参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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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卫生工作的政策,处理好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做到规模适宜、功能完善、流程科学、装备适度、经济合理、安全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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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乡总体建设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等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免重复建设或过度集中。

   现有传染病医院的改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并应考虑新旧部分的有机组合以及改扩建中必要的卫生安全防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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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应根据需要与可能一次或分期建设。当分期建设时,应进行院区总体规划,并做好分期建设中的卫生安全防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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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传染病医院的建设,除应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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