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标志、包装和贮存
8.1 标志
8.1.1 每台机组应在明显位置上设置永久性铭牌,铭牌应符合GB/T 13306的规定,铭牌内容见表9。
8.1.2 机组相关部位上应设有工作情况标志(如转向、水流方向、指示仪表以及各控制按钮等)。
8.1.3 当机组使用可燃性制冷剂时,应在标牌上进行标识,该标识应满足GB 2894-2008中所示的2-2警示符号“当心火灾”标志要求,标志的垂直高度应该不小于10mm,并且无须着色。
8.2 出厂附件及文件
8.2.1 每台机组出厂时应携带产品合格证、产品说明书、装箱单以及随机附件等。
8.2.2 产品合格证的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型号和名称;
b) 产品出厂编号;
c) 检验员、检验负责人签章及日期;
d) 制造厂商标和名称。
8.2.3 产品说明书的内容应包括:
a) 产品型号和名称,工作原理、适用范围、执行标准、主要技术参数[除铭牌标示的主要技术性能参数外,还应包括冷(热)水和冷却水的压力损失、电加热功率、机外扬程、水泵流量及功率、最大运行电流等];
b) 产品的结构示意图、制冷系统图、电气原理图及接线图;
c) 安装说明和要求;
d) 使用说明、维护保养和注意事项;
e) 对于使用可燃性制冷剂的机组的安装、维修、保养、回收以及处置除符合GB 9237中的要求外还应符合GB 4706.32-2012附录DD的要求。
8.2.4 若空调机使用了可燃性制冷剂,应在机组显著位置进行安全标识。应按照GB 2894-2008中所示的2-2警示符号 “当心火灾”符号的颜色和样式在机组上进行永久性的标示,标示的符号的垂直高度应该不小于30mm。
8.3 包装
8.3.1 机组在包装前应进行清洁处理,各部件应清洁、干燥,易锈部件应涂防锈剂。制冷系统应充入额定量的制冷剂。
8.3.2 机组应外套塑料罩或防潮纸并应固定在包装箱内,其包装应符合GB/T 13384的规定。
8.3.3 机组包装箱上应有下列标志:
a) 制造单位名称;
b) 产品型号、名称及编号;
c) 质量(净质量,毛质量);
d) 包装外形尺寸;
e) “小心轻放”“向上”和“怕湿”等。
8.4 运输和贮存
8.4.1 机组在运输和贮存过程中不应碰撞、倾斜、雨雪淋袭。
8.4.2 产品应贮存在干燥的通风良好的仓库中,并注意电气系统的防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