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 要求
5.1 一般规定
5.1.1 机组应符合本部分的规定,并按经规定程序批准的图样和技术条件(或按用户和制造厂的协议)制造。
5.1.2 机组除配置所有制冷系统组件外,一般还可以包括冷水循环水泵。
5.1.3 机组的黑色金属制件,表面应进行防锈蚀处理。
5.1.4 机组电镀件表面应光滑、色泽均匀,不得有剥落、露底、针孔、明显的花斑和划伤等缺陷。
5.1.5 机组涂装件表面应平整、涂布均匀、色泽均匀,不应有明显的气泡、流痕、漏涂、底漆外露及不应有的皱纹和其他损伤。
5.1.6 机组装饰性塑料件表面应平整光滑、色泽均匀,不得有裂痕、气泡和明显缩孔等缺陷,塑料件应耐老化。
5.1.7 进行电镀件耐盐雾性试验后,机组金属镀层上的每个锈点锈迹面积不应超过1mm2,每100cm2试件镀层不超过2个锈点、锈迹,小于100cm2时,不应有锈点和锈迹。
5.1.8 机组涂装件的涂层应牢固,进行涂装件涂层附着力试验后,漆膜脱落格数不超过15%。
5.1.9 机组的零部件和材料应符合各有关标准的规定,满足使用性能要求。
5.1.10 机组内与制冷剂和润滑油接触的表面应保持清洁、干燥,机组外表面应清洁。
5.1.11 机组各零部件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制冷压缩机应具有防振动措施。
5.1.12 机组的隔热层应有良好的隔热性能,并且无毒、无异味且具有自熄性能。
5.1.13 机组的电气控制应包括对水泵、压缩机和风机的控制,一般还应具有电机过载保护,缺相保护(三相电源),水系统断流保护、防冻保护,制冷系统高、低压保护等功能或器件。
5.1.14 机组可根据用户要求或实际用途配置合适扬程的冷水循环水泵,其流量和扬程应保证机组的正常工作。
5.2 安全要求
机组的安全要求应符合GB 25131以及GB 9237的规定。
5.3 气密性和压力试验要求
5.3.1 气密性要求
机组采用电子卤素检漏仪或氦检漏仪时,机组制冷系统各部分不应有制冷剂泄漏。
5.3.2 压力试验要求
机组压力试验时,机组水侧各部位及接头处应无异常变形和水泄漏现象。
5.4 运转
机组出厂前应进行运转试验,机组应无异常。
5.5 名义工况性能
机组在制冷和热泵制热名义工况下进行试验时,其最大偏差应不超过以下规定:
a) 制冷量和热泵制热量不应小于名义制冷(热)量的95%;
b) 机组的制冷性能系数不应低于GB 19577规定的限定值要求,且不应小于明示值的92%;
c) 带有电热装置的热泵(或非热泵)制热机组的电热装置功率消耗应为机组名义电热装置消耗功率的90%~105%;
d) 机组消耗总功率不应大于机组名义消耗功率的110%(热泵制热消耗总电功率不包括辅助电热装置消耗功率);
e) 冷(热)水、冷却水的压力损失不应大于明示值的115%;
f) 机组的平均表面声压级噪声实测值不应超过表3的规定,且不应大于明示值+2dB(A)[当机组明示值+2dB(A)小于表3规定值时]。
5.6 部分负荷性能
5.6.1 综合部分负荷性能
5.6.1.1 冷水机组应按表2规定的IPLV部分负荷工况测定100%、75%、50%和25%负荷点的性能系数,并按式(1)计算其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5.6.1.2 若机组不能按5.6.1.1或表2规定的IPLV工况正常运行,则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
a) 若机组不能在75%、50%或25%名义制冷量运行时,可以使机组在按表2规定的IPLV工况条件下的其他部分负荷点运行,测量的各个负荷点的性能系数、在点与点之间用直线连接,绘出部分负荷曲线图。此时可从曲线图通过内插法来计算机组的75%、50%或25%负荷效率,但不得使用外插法。
b) 若机组无法卸载到25%、50%或75%:
1) 若机组无法卸载到25%但低于50%,则其75%和50%的COP按5.6.1.2a),机组在最小负荷运行,按表2规定的25%的IPLV工况条件,测试制冷性能系数,然后按式(2)计算25%负载的COP。
2) 若机组无法卸载到50%但低于75%,则其75%的COP按5.6.1.2a),机组在最小负荷运行,按表2规定的50%、25%的IPLV工况条件,测试制冷性能系数,按式(2)计算50%和25%的COP。
式中:
Qm——实测制冷量,单位为千瓦(kW);
Pm——实测输入总功率,单位为千瓦(kW);
CD——衰减系数,由式(3)计算。是由于机组无法达到最小负荷,压缩机循环停机引起。
式中:
LF——负荷系数;
LD——表2中规定的负荷数;
QFL——满负荷制冷量,单位为千瓦(kW);
QPL——部分负荷制冷量,单位为千瓦(kW)。
3) 若机组无法卸载到75%,机组在最小能力运行,按表2规定的75%、50%、25%的IPLV工况条件,测试制冷性能系数,然后按式(2)计算75%、50%和25%的COP。
5.6.1.3 机组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不应低于GB 19577规定的限定值要求,且不应小于明示值的92%。
5.6.2 非标准部分负荷性能
5.6.2.1 必要时应进行非标准部分负荷性能试验。按表2规定的NPLV部分负荷工况测定100%、75%、50%和25%负荷点的性能系数,并按式(1)计算其非标准部分负荷性能系数NPLV。
5.6.2.2 若机组不能按5.6.2.1或表2规定的NPLV工况正常运行,则可以按以下规定进行:
a) 若机组不能在75%、50%或25%名义制冷量运行时,可以使机组在按表2规定的NPLV工况条件的其他部分负荷点运行,测量各个负荷点的性能系数、在点与点之间用直线连接,绘出部分负荷曲线图。此时可从曲线图通过内插法来计算机组的75%、50%或25%负荷效率,但不得使用外插法。
b) 若机组不能卸载到25%、50%或75%,按以下规定进行:
1) 若机组无法卸载到25%但低于50%,则其75%和50%的COP按5.6.2.2a),机组在最小负荷运行,按表2规定的25%的NPLV工况条件,测试制冷性能系数,然后按式(2)计算25%负荷的COP。
2) 若机组无法卸载到50%但低于75%负载,则其75%的COP按5.6.2.2a),机组在最小负荷运行,分别按表2规定的50%、25%的NPLV工况条件,测试制冷性能系数,按式(2)计算50%和25%负荷的COP。
3) 如机组无法卸载到75%,机组在最小能力运行,按表2规定的75%、50%、25%的NPLV工况条件,测试制冷性能系数,然后按式(2)计算75%、50%和25%的COP。
5.6.2.3 非标准部分负荷性能系数应不小于明示值的92%。
5.7 设计和使用条件
5.7.1 最大负荷工况
机组按表4规定的最大负荷工况运行时,电动机、电器元件、连接接线及其他部件应正常工作。
5.7.2 低温工况
机组按表4规定的低温工况运行时,机组各部件不应损坏,低压、防冻及过载保护器不应跳开,机组应正常工作。
5.7.3 融霜工况
装有自动融霜机构的空气源热泵机组按表4规定的融霜工况运行时,应符合以下要求:
——安全保护元、器件不应动作而停止运行;
——融霜应自动进行、功能正常,融霜彻底,融霜时的融化水应能正常排放;
——在最初融霜结束后的连续运行中,融霜所需的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周期时间的20%,两个以上独立制冷循环的机组,各独立循环融霜时间的总和不应超过各独立循环总运转时间的20%(如共用一个翅片式换热器,则融霜时间总和不超过循环总运转时间的20%)。
5.7.4 变工况性能
机组变工况性能温度条件如表5所示,机组在变工况性能温度条件和方法下进行试验时,应绘制性能曲线图或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