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2抢险抢修
6.2 抢险抢修
6.2.1 小水电电网应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和执法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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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加强电力安全工作,突出事故预防和控制措施,有效防止重特大电力生产事故发生;加强电力设施保护、宣传工作和行政执法力度,提高公众保护电力设施的意识,维护电力设施安全。
6.2.2 小水电电网主管部门应成立电网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当地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和协调下,组织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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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当电力生产发生突发性重特大事故、电力设施大范围损坏、严重自然灾害、电力供应持续危机时,应急机制启动。各相关部门立即组织开展事故处理、事故抢险、电网恢复、应急救援、维护稳定、恢复生产等各项应急处理工作。
6.2.3 小水电电网应按照分层分区、统一协调、各负其责的原则建立事故应急处理体系。
6.2.4 电网事故处理应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将事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发生系统性崩溃。应先保证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重要用户的电力恢复和安全,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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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4在电网事故处理和控制中,将保证电网的安全放在第一位,采取一切必要手段,将事故限制在最小范围内,防止发生系统性崩溃和瓦解。在电网恢复中,优先保证主干网架、重要输变电设备恢复,提高整个系统恢复速度。在供电恢复中,优先考虑对重要用户恢复供电,尽快恢复社会正常秩序。
6.2.5 小水电电网应分级组织应急抢险抢修力量,接受应急领导小组的统一领导,组织抢修电力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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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5应急小组可由电网调度室、客户服务中心、修试所、吊装队、各电力所相关人员组成。在接到报警后,按照事故预案、保电方案,结合当时电网实际情况,指挥各运行、维修、试验单位进行电力设施受损抢险,并确保应急救援与处理期间的指挥畅通。
6.2.6 电力抢修抢险应做好应急临时电源、通信、设施设备、物资、交通运输、医疗卫生等相关保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