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3电网调度
4.3 电网调度
4.3.1 小水电并网前应向电网经营企业提出申请,依法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应严格执行。新投运的小水电站和变电站在投入运行前,其二次系统应完成与调度机构的联合调试、定值和数据核对等工作,投入运行后应当根据调度要求向调度机构传输运行相关信息。
4.3.2 小水电站和变电站应严格执行电力调度的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电网调度系统的值班人员发布的调度指令,不得无故不执行或延误执行调度员的调度指令。
▼ 展开条文说明
4.3.3 电网调度应保证小水电站等可再生能源并网。
▼ 展开条文说明
4.3.4 小水电电网调度运行应当充分利用水能资源,服从电源点所在流域的防洪总体安排。
4.3.5 电网运行中遇有危及人身及设备安全的情况时,运行值班人员可按照有关规定立即处理,事后立即报告。
4.3.6 电网调度应满足下列基本要求:
1 充分发挥本地区电网供电设备能力;
2 实现本地区电网安全运行和可靠供电;
3 供电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供电电压偏差》GB/T 12325和《电能质量 电力系统频率偏差》GB/T 15945的有关规定。
4.3.7 小水电电网应制定经济合理调度方案,实现各厂(站)间或机组间的最优负荷分配。实施联合运行的梯级水库群,小水电站应当向调度机构提出优化调度方案。
▼ 展开条文说明
4.3.8 小水电电网应与上级电网签订并网调度协议,并应服从上级电网统一调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