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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膨胀土地区建筑技术规范[附条文说明] 》GB 50112-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3-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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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一般规定

4  勘察

4.1  一般规定

4.1.1  膨胀土地区的岩土工程勘察可分为可行性研究勘察、初步勘察和详细勘察阶段。对场地面积较小、地质条件简单或有建设经验的地区,可直接进行详细勘察。对地形、地质条件复杂或有大量建筑物破坏的地区,应进行施工勘察等专门性的勘察工作。各阶段勘察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 500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第4.1.2条~第4.1.6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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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2  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对拟建场址的稳定性和适宜性作出初步评价。可行性研究勘察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搜集区域地质资料,包括土的地质时代、成因类型、地形形态、地层和构造。了解原始地貌条件,划分地貌单元;

   2  采取适量原状土样和扰动土样,分别进行自由膨胀率试验,初步判定场地内有无膨胀土及其膨胀潜势;

   3  调查场地内不良地质作用的类型、成因和分布范围;

   4  调查地表水集聚、排泄情况,以及地下水类型、水位及其变化幅度;

   5  收集当地不少于10年的气象资料,包括降水量、蒸发力、干旱和降水持续时间以及气温、地温等,了解其变化特点;

   6  调查当地建筑经验,对已开裂破坏的建筑物进行研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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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  初步勘察应确定膨胀土的胀缩等级,应对场地的稳定性和地质条件作出评价,并应为确定建筑总平面布置、主要建筑物地基基础方案和预防措施,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提供资料和建议,同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当工程地质条件复杂且已有资料不满足设计要求时,应进行工程地质测绘,所用比例尺宜采用1/1000~1/5000;

   2  查明场地内滑坡、地裂等不良地质作用,并评价其危害程度;

   3  预估地下水位季节性变化幅度和对地基土胀缩性、强度等性能的影响;

   4  采取原状土样进行室内基本物理力学性质试验、收缩试验、膨胀力试验和50kPa压力下的膨胀率试验,判定有无膨胀土及其膨胀潜势,查明场地膨胀土的物理力学性质及地基胀缩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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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4  详细勘察应查明各建筑物地基土层分布及其物理力学性质和胀缩性能,并应为地基基础设计、防治措施和边坡防护,以及不良地质作用的治理提供详细的工程地质资料和建议,同时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采取原状土样进行室内50kPa压力下的膨胀率试验、收缩试验及其资料的统计分析,确定建筑物地基的胀缩等级;

   2  进行室内膨胀力、收缩和不同压力下的膨胀率试验;

   3  对于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和乙级中有特殊要求的建筑物,应按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进行现场浸水载荷试验;

   4  对地基基础设计和施工方案、不良地质作用的防治措施等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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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5  勘探点的布置、孔深和土样采取,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勘探点的布置及控制性钻孔深度应根据地形地貌条件和地基基础设计等级确定,钻孔深度不应小于大气影响深度,且控制性勘探孔不应小于8m,一般性勘探孔不应小于5m;

   2  取原状土样的勘探点应根据地基基础设计等级、地貌单元和地基土胀缩等级布置,其数量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1/2;详细勘察阶段,地基基础设计等级为甲级的建筑物,不应少于勘探点总数的2/3,且不得少于3个勘探点;

   3  采取原状土样应从地表下1m处开始,在地表下1m至大气影响深度内,每1m取土样1件;土层有明显变化处,宜增加取土数量;大气影响深度以下,取土间距可为1.5m~2.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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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6  钻探时,不得向孔内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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