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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2023年版)

实施时间:2023-1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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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 言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相关政策技术文件,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水平,保障建设工程消防质量安全,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在向全市广泛征集消防设计审验疑难问题的基础上,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大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指南》(以下简称《指南》)。 

《指南》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标准,在参考国内其他省份对消防标准规范技术指南和疑难问题解答的基础上,结合我市规范执行过程中的具体情况,针对消防设计审验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部分盲点、疑点和难点问题进行了解答,进一步统一对消防技术标准相关条文的理解认识和执行尺度,切实回应社会诉求,有效指导我市消防设计审验技术工作。《指南》广泛征求了消防设计审验主管部门、设计、施工、图纸审查机构等有关单位和专家的意见,最终编制完成。当相应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内容调整或者修订,与《指南》中部分内容冲突时,以时间顺序最新的规范版本为准。《指南》会定期对消防设计、验收等工作实践中相对集中、共性较强的盲点、疑点和难点进行梳理并及时更新。 

《指南》共分 4 个章节,主要包括: 1 .建筑专业; 2 .给排水专业;3 .暖通专业; 4 .电气专业。 

《指南》由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管理及发布,由编制组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反馈至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工程消防处,电话:0411-65851372,电子邮箱:xfynjswt@163.com。 

编制单位:大连佳兴工程咨询有限公司、大连泉达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都市发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大连通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渤桥消防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泰达消防安全技术检测中心。

编制人员:陈天禄、白书鹏、卜程、白万明、白桦、李亮亮、王可为、包月军、匡挺、钱若颖、王宇航、王德生、王根东、刘洋、曹立强、王永刚、杨丽萍、任大海、王超、张临新、黄胜财、王雅杰、张巍、李强、刘福宁、刘扬、李飞、赵超、王庆卫。 

审查人员:郭树林、邓春景、单颖、陈时武、赵磊、王立成、蔡岷。

相关规范简称: 

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 简称《建规》 

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 简称《建通规》 

3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简称《车火规》 

4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55036-2022 简称《设施通规》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简称《喷规》 

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简称《水消规》 

7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简称《烟规》 

8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简称《气体规》 

9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47-2004 简称《干粉》 

1 0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简称《应急规》

 第一章 建筑专业

1 . 1 总则

第一章 建筑专业 


1 . 1 总则 


1 . 1 . 1 建筑物是否需要区分“消防建筑高度”和“规划建筑高度”?在消防审查及验收中,建筑物的规划建筑高度与消防建筑高度不一致时,应如何执行? 

答:消防建筑高度的确定主要从预防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角度出发;而规划建筑高度主要是从城市设计角度对其外观体量的一项评价指标,原则上二者出发点完全不同,应区分。在消防审查及验收中,当规划建筑高度与消防建筑高度不一致时,应按《建规》附录 A 的规定执行。 

1 . 1 . 2 怎样区分防火窗与耐火窗, C 类防火玻璃是否可用在防火墙、防火隔墙和防火门窗上; 

答: 1 .规范中没有“耐火窗”一词,通常指仅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防火窗,即 C 类防火窗;能够同时满足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窗为A 类防火窗;防火规范中所提及的甲、乙、丙级防火门窗,均为 A 类防火门窗。 

2 . 防火墙、防火隔墙上按规范可设置防火窗时均应采用 A 类防火窗,防火门上的观察窗应采用 A 类防火玻璃; C 类防火玻璃应用部位规范中已有明确。 

1 . 1 . 3 怎样区分敞开楼梯与敞开楼梯间? 

答:敞开楼梯是开口宽度较大或两面及以上无分隔墙体或围护结构不符合防火要求的楼梯。除室外楼梯外,敞开楼梯一般不能作为疏散楼梯。

依据国家规范管理组文件(公津建字【 2 0 0 7】 9 2 号)要求,敞开楼梯间是由墙体等围护构件构成的无封闭防烟功能,三面有墙围护,面向走道 一 侧 敞 开 的 楼 梯 间 ; 敞 开 楼 梯 间 梯 井 不 宜 过 宽 , 当 梯 井 宽 度 大 于5 0 0 m m 时应认定为敞开楼梯,如果采用实墙体封闭梯井,则仍可作为敞开楼梯间(图 1 . 1 . 3);敞开楼梯间面向疏散走廊一侧的开口宽度不应大于楼梯间周长的 1 / 4。

1 . 1 . 4 消防电梯前室短边不小于 2 . 4 m 的要求具体指哪个区域? 

答 : 规 范 要 求 的 短 边 长 度 不 小 于2 . 4 m 是指消防电梯门对应的区域最小 尺 寸 不 小 于 2 . 4 m × 2 . 4 m , 此 范围内不应设置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当利用阴角部位设置消火栓立管时,满足附图要求时不视作障碍物;前室 总 面 积 应 符 合 规 范 要 求 ( 图1 . 1 . 4)。

1 . 1 . 5《建通规》第 7 . 1 . 5 条要求疏散通道、疏散走道和疏散出口的净高度均不小于 2 . 1 m,对于疏散楼梯间内平台的净高是否需要满足 2 . 1 m的要求?是否需要提高门洞高度来保证门的净高满足 2 . 1 m? 

答:参照《建通规》实施指南,楼梯平台净高也应不小于 2 . 1 m;疏散出口净高为门上框至地面完成面的高度,土建洞口设计应考虑门缩口和门框占用的尺寸;对于没有明确疏散走道的大空间,其任何部位净高均不应低于 2 . 1 m(图 1 . 1 . 5)。

1 . 1 . 6 当裙房屋面设置消防车道且满足救援条件时,高层塔楼是否可以将裙房屋面视为室外安全区域,直接疏散至裙房屋面?塔楼为多层建筑时是否也可以采用这种方式疏散至低层大屋面? 

答:在同时满足以下各项条件时,裙房屋面可以看做室外安全区域: 

1 .裙房屋面荷载按上人屋面设计,且满足消防车通行、作业荷载要求。 

2 .裙房屋面宜有两个分散布置的供消防车通行的连桥或坡道与地面道路连通;确受条件限制仅设置一个连桥或坡道时,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地。

3 .裙房屋面至少有两个分散布置的连桥、坡道或室外疏散楼梯与室外地面相连接,供人员疏散使用,当与消防车道共用连桥或坡道时,应将连桥或坡道加宽,留出人行通道。 

塔楼为多层建筑时疏散至低层屋面可参照以上要求执行(图 1 . 1 . 6)。

1 . 1 . 7 疏散楼梯间的防火门是否可以采用子母防火门?防火门疏散宽度按母门宽度还是母门加子门宽度计算? 

答:对于子母防火门,当子门设有固定插销或门栓,日常为锁闭状态时,子门可不安装闭门器,但不得计入疏散宽度;子门如计入疏散宽度需满足以下几点要求: 

1 .子门扇净宽不应小于 4 5 0 m m,其开启边至土建洞口不宜小于 5 5 0 m m,且应保证开启力不大于 8 0 N。 

2 .子母门应具有能同时打开并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图 1 . 1 . 7)。

1 . 1 . 8 消防车道的转弯半径指的是什么位置的半径?与建筑高度是否有对应关系? 

答:消防车道转弯半径是指能够保证消防车辆转弯状态下的弯道内侧道路边缘处的半径;多层、高层、超高层建筑设置的消防车道转弯半径应分别不小于 9 m、 1 2 m、 1 8 m(图 1 . 1 . 8)。

1 . 1 . 9《建通规》第 3 . 4 . 5 - 4 条规定消防车道坡度不应大于 1 0 %,是否意味着今后消防车道坡度最大可按 1 0 %控制? 

答:《建通规》中规定不大于 1 0 %是强条,不得突破;《建规》 7 . 1 . 8 -5 条的“不宜大于 8 %”仍需执行,当确受客观条件限制(充分的证明材料)无法做到 8 %时才可适当突破。 

1 . 1 . 1 0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物之间有树木,树木高度多高定为高大树木,多高可认为不影响消防救援?

答:无论是多层建筑还是高层建筑,应首先确定消防扑救面,对于只需要满足安全通行的消防车道,与建筑物之间的树木不做要求;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的树木不应种植高大乔木。

1 . 2 厂房和仓库

1 . 2 厂房和仓库 


1 . 2 . 1《建规》允许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但未对办公室、休息室面积与厂房面积的比例作出规定,消防设计是否有要求? 

答:依据《建通规》第 4 . 2 . 2 条,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可设置在丙类厂房内,首先应是“服务于生产”的辅助用房,是为满足连续生产、产品质量控制所需的控制与调度、在线监测、检验与检测的房间,保障生产作业人员职业健康所需临时休息室、保障生产所需设备用房等房间;其次是“在厂房内”,辅助用房屋面无特殊原因不应超出厂房屋面;其他可参照《建通规》实施指南 4 . 2 . 2 执行;除满足上述要求外,面积比例尚应满足规划要求。

1 . 2 . 2《建规》对丁、戊类厂房内设置的附属用房没有要求采用防火分隔墙的方式进行分隔,若考虑工艺管理的需求,是否可以直接通过丁、戊类车间疏散? 

答:《建通规》 4 . 1 . 1 条规定“同一建筑内的不同使用功能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丁、戊类厂房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是附属用房,建议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 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附属用房可直接通过戊类厂房和耐火等级一、二级的丁类厂房进行疏散。 

1 . 2 . 3 单层厂房内局部设置夹层,整栋建筑是按单层还是按多层定性 ?

夹层的最大允许面积有没有相应限制 ? 

答:应视夹层区域的功能而定,如果夹层区域为生产车间,则该建筑定性为多层厂房;如果夹层区域为《建通规》 4 . 2 . 2 条所述辅助用房,该建筑可定性为单层厂房;《建规》表 3 . 3 . 1 注: 6 .所述操作平台、检修平台不计入建筑层数。(图 1 . 2 . 3)

1 . 2 . 4 厂 房 、 仓 库 通 过 连 廊 紧 密 相 连 , 占 地 面 积 远 远 超 过 《 建 规 》3 . 3 . 2 条之规定,建筑之间不满足防火间距,通过连廊相连应认定为一栋建筑还是几栋建筑 ? 

答: 1 .厂房和仓库建筑属于不同类型的工业建筑,在不满足防火间距要求时,二者不应组合建造或连廊连接。厂房和仓库防火间距满足《建规》第 3 . 4 . 1、 3 . 5 . 1、 3 . 5 . 2 条要求时,可以通过连廊连接,连接的厂房、仓库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仓库占地面积还应满足《建规》 3 . 3 . 2 条要求。

2 .几座厂房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连接时,应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当几座厂房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联系时,应按照一栋建筑定性。 

3 .单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均应满足规范要求。几座仓库防火间距和占地面积均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联系时,可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设计;当几座仓库的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并通过连廊联系时,应按照一座仓库设计,且整座仓库占地面积应满足规范要求。 

4 .上述“连廊”仅具有交通功能,且保温、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应为A 级。 

1 . 2 . 5 设置中间仓库的厂房耐火等级如何确定?中间仓库规范中无面积要求,一座厂房“中间仓库”与车间面积相当或更大,按厂房设计是否可以? 

答: 1 .设置中间仓库的厂房耐火等级按仓库和厂房二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 

2 .厂房内中间仓库属于厂房的一部分,可与厂房划分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具体划分方式可参照《建规》 3 . 3 . 6 条的条文说明。

1 . 3 住宅建筑

1 . 3 住宅建筑 


1 . 3 . 1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1 . 3 . 1 . 1 坡地住宅建筑中,底层商业服务网点或配套公建直接对较低一侧室外地坪疏散,上部住宅利用较高一侧地坪或地下室顶板疏散,如何计算建筑高度? 

答:当底部商业服务网点或配套公建与上部住宅防火分隔措施满足《建规》 5 . 4 . 1 0、 5 . 4 . 1 1 条要求,且住宅部分与商业网点或配套公建之间窗槛墙高度不小于 1 . 2 m,且两侧均设置满足规范要求的灭火救援设施时,可分别按照各自的建筑高度计算建筑高度;当较低一侧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底部商业服务网点按地下室或半地下室设计;当较高一侧不满足以上条件时,应从较低一侧室外消防车道、救援场地最低点起计算建筑高度。 

1 . 3 . 1 . 2 住宅建筑为坡屋顶时,按规范需要取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顶的平均高度,是否无论坡屋顶角度如何均按此执行? 

答:住宅建筑坡屋面可按角度确定是否计入建筑高度,具体如下: 

1 .当坡屋面角度小于 3 5°,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 . 5 h 的楼板与下部使用空间完全分隔形成闷顶时,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2 .当坡屋面角度在 3 5~5 5°之间时,无论是否设置闷顶,应按规范取室外设计地面至其檐口与屋顶的平均高度(图 1 . 3 . 1 . 2 - 1);

3 .当坡屋面角度大于 5 5°时,全部计入建筑高度; 

4 .局部为造型设置的尖塔可不计入建筑高度。 

5 .如坡屋面为开敞式无使用功能的屋面空间(开敞面积不小于屋面面积的 2 5 %,且开敞区域均匀分布),则坡屋面视为造型,按平屋面计算建筑高度(图 1 . 3 . 1 . 2 - 2)。

1 . 3 . 2 总平面布局 


1 . 3 . 2 . 1 规范规定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不宜小于 5 m,在住宅山墙等非救援作业部位是否可以小于 5 m? 

答:消防车道在非救援作业面位置与建筑物间距当受用地限制确有困难时,在满足通行需求的前提下可以局部距离建筑物间距小于 5 m,如建筑转角处、山墙等部位,最小距离可依据民用建筑通用标准、规划等相关规范确定。 

1 . 3 . 2 . 2 居住区内部少量地面停车位是否需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 B 5 0 0 6 7 - 2 0 1 4 第 4 . 2 . 1 条防火间距的要求 ? 

答:《车火规》中的停车场是指为社会车辆提供服务的公共停车场。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 5 . 0 . 6 - 2 条沿居住区内道路布置的地面停车位与建筑物的距离可不执行《车火规》中的停车场的相关要求;但当地面布置充电车位时,其防火间距需满足《车火规》 4 . 2 . 1 条要求。


1 . 3 . 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1 . 3 . 3 . 1 超高层住宅建筑的避难层分若干避难区,每个避难区的安全出口数量是否应不小于两个或者避难区是否需要连通? 

答:避难区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 2 个,避难区需要连通,连通避难区走道的净宽不应小于 1 . 1 m,且不应计入避难区面积;当连通走道宽度不小于 1 . 6 5 m( 3 股人流宽度)时可计入避难区面积(图 1 . 3 . 3 . 1)。

1 . 3 . 3 . 2 住宅建设项目中哪些类型的配套公建疏散可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答 : 在 住 宅 建 设 项 目 中 ,以下几种情 况可按 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1 . 住宅建筑投影范围之外结构相连的功 能及形 式符合商业服务网点 要求的 建筑分隔单元,其安 全疏散 可按商业服 务 网 点 的 要 求 执 行 图( 1 . 3 . 3 . 2 - 1)。

2 . 为住宅建筑配套服务的独立公建,不超过 2 层,功能及形式符合商 业 服 务 网 点 要 求 , 其 安 全 疏 散 可 按 商 业 服 务 网 点 的 要 求 执 行 ( 图1 . 3 . 3 . 2 - 2)。

3 . 住宅底部社区服务用房、物业用房等社区配套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4 . 住宅底部商业服务网点原则上不应合并或连通使用;确需连通时,应保证连通后仍然符合商业服务网点相关要求。 


1 . 3 . 4 安全疏散和避难 


1 . 3 . 4 . 1 当一个建筑高度大于 2 7 m、不大于 5 4 m 的住宅单元(只设置了 1 个安全出口)与一个多层(建筑高度不大于 2 7 m)住宅单元组合建造时,是否需要各单元疏散楼梯通至屋面,且通过屋面连通?外保温如何考虑,整体或按单元? 

答:上述情况不需要通过屋面连通,《建通规》 7 . 3 . 2 - 5 条规定:多个单元的住宅建筑中通至屋面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上述情况中多层住宅单元楼梯可不通至屋面;但当两个单元高度都大于 2 7 m、不大于 5 4 m 时(每个单元只设置一个疏散楼梯),即使层数不同,出屋面楼梯也要采取措施连通;一栋住宅建筑的外保温按较高单元确定保温材料或制品的燃烧性能等级。 

1 . 3 . 4 . 2 住宅地上楼梯延伸到地下车库时,地下车库前室、楼梯间内是否允许开设管井门?楼梯净宽是否允许同地上建筑楼梯宽度?

答:当地下车库利用地上住宅对位延续到地下室的疏散楼梯进行疏散时,首层地上、地下防火分隔措施应按规范执行,考虑到结构竖向构件、管井、电梯均很难变换位置,地下楼梯间前室面积、楼梯疏散宽度可按地上住宅部分执行,前室内可以按住宅标准开设管井门;地下楼梯间内不应开设管井门。 

1 . 3 . 4 . 3 别墅建筑层数是否有限制?户内疏散距离如何控制?地上、地下防火分隔措施如何考虑? 

答:《民用建筑设计术语标准》 G B / T 5 0 5 0 4 - 2 0 0 9 第 3 . 1 . 3 条规定,别墅是指带有私家花园的底层独立式住宅;第 3 . 1 . 7 条规定底层住宅是指一至三层的住宅;对于独栋、双拼、联排等利用户内楼梯疏散的别墅层数不应超过 3 层,疏散及防火分隔措施按以下规定执行: 

1 . 地上户内任意一点至首层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 7 m,地下室任意一点至首层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2 2 m(其中户内楼梯疏散距离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 1 . 5 0 倍计算);当户内疏散楼梯满足多层住宅敞开楼梯间的相关要求时,疏散距离可计算至楼梯间,户内任意一点至楼梯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2 2 m。 

2 . 户内楼梯在首层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1 5 m。 

3 . 户内楼梯地上、地下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别墅内车库与其他功能空间应按规范进行防火分隔。 

1 . 3 . 4 . 4 高度大于 5 4 m 的住宅建筑中的临时避难间是否可利用厨房或卫生间设置? 

答:厨房和卫生间都有排风系统,通常利用门上留百叶或者门与地面留2 0~3 0 m m 的缝隙来实现补风,这与避难间防火门的烟密闭性要求是冲突的,因此住宅建筑中的临时避难间不应利用厨房或卫生间设置。 


1 . 3 . 5 建筑构造 


1 . 3 . 5 . 1 住宅设计封闭阳台时,当室内与阳台之间的墙和连通门窗均按外墙和外门窗设计(节能计算作为外墙和外门窗),该阳台窗槛墙是否要满足 1 . 2 m 的高度要求?分户墙两侧外窗是否要满足规范 1 m 的间距要求?

答:住宅的封闭阳台在消防上仍然认定为室内空间,阳台处窗槛墙、窗间墙仍应满足规范要求。 


1 . 3 . 6 灭火救援设施 


1 . 3 . 6 . 1 高层住宅的端部单元设置和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消防扑救场地无法满足一个长边长度,如何解决? 

答:高层住宅端部单元设置与住宅单元重叠的商业服务网点时,该重叠部分不应影响消防救援,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长度可适当减少,其减少的重叠部分不应大于 1 0 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以到达住宅单元的楼梯间出入口及救援面的每户时,该住宅可认为满足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要求(图 1 . 3 . 6 . 1)。

1 . 3 . 6 . 2 按照《建通规》 2 . 2 . 3 条要求,住宅建筑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口吗?设置在公共区域或住宅套内有没有要求? 

答:住宅建筑需要设置救援窗口,具体设置原则建议如下: 

1 .多层住宅应按规范结合消防车道设置,高层住宅应按规范结合救援场地设置。 

2 .考虑到便于日常统一维护和管理,宜优先设置在公共区域,当不具备条件时优先考虑户内临时避难间或火灾荷载较小的房间。

3 .不宜在设有机械防烟设施的楼梯间或前室外窗设置救援窗口。

1 . 4 公共建筑

1 . 4 公共建筑 


1 . 4 . 1 建筑分类及耐火等级 


1 . 4 . 1 . 1 坡地建筑三面有覆土、一面敞开的楼层部分如何判定地上或地下? 

答:坡地建筑的建筑高度同时满足以下 4 个条件的坡顶层与坡底层之间楼层内的防火分区,可按地上建筑进行防火设计; 

1 .防火分区应有不少于 1 / 3 周长或 1 个长边的外墙可布置外窗和消防救援窗,且建筑进深不大于 3 0 m。 

2 .防火分区面积大于 1 0 0 0 m2 时,应至少有 2 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防火分区面积不大于 1 0 0 0 m2 时,应至少有 1 个直通室外地面的安全出口。 

3 .防火分区内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应能从上向下经坡底层疏散到室外地面。 

4 .坡底层的室外设计地面能与消防车道或基地内机动车道相连通,并能满足消防车停靠展开救援作业的要求。 

1 . 4 . 1 . 2 公共建筑的一、二层在满足何种条件时可按商业服务网点进行设计? 

答:公共建筑一、二层功能在满足以下条件时可按商业网点进行设计: 

1 . 独立建造的不超过 2 层的公建,功能及形式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其安全疏散可按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2 . 设置在公共建筑首层及二层的小型商业服务用房,符合商业服务网点要求的,其安全疏散出口数量可参照商业服务网点的要求执行。

1 . 4 . 1 . 3 人员密集场所、儿童活动场所如何定义? 

 答:根据《消防法》第七十三条释义,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参照图(图 1 . 4 . 1 . 3)。 

按照《建通规》 4 . 3 . 4 条条文解释,儿童活动场所是指供 1 2 周岁及以下婴幼儿和少儿活动的场所,

包括幼儿园、托儿所中供婴幼儿生活和活动的房间,设置在建筑内的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

班、早教中心等儿童游乐、学习和培训等活动的场所,不包括小学学校的教室等教学场所。

1 . 4 . 2 总平面布局 


1 . 4 . 2 . 1 规范规定消防车道距离建筑物不宜小于 5 m,公共建筑非救援作业部位局部是否可以小于 5 m? 

答:参照本《指南》第 1 . 3 . 2 . 1 条执行。


1 . 4 . 3 防火分区和平面布置 


1 . 4 . 3 . 1 大型商业综合体内,中庭是否可以连通地下和地上空间?需要采取何种防火措施? 

答:大型商业综合体的中庭可以延伸至地下层,在地下层中庭四周应与其他经营空间按防火分区标准进行防火分隔,中庭设计应符合《建规》5 . 3 . 2 条规定。当中庭延伸至地下车库时,应采用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与车库进行防火分隔;凡中庭延伸至地下楼层的建筑,地上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 4 . 3 . 2 民用建筑通过封闭连廊连接时,防火间距满足规范要求,是看作一栋建筑还是两栋建筑?满足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民用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是否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此门是否可采用普通门?连廊的最小宽度是否有要求?民用建筑之间采用设有功能房间的连廊联系,该出口可否作为安全出口?还是需要以防火分区形式进行分隔? 

答: 1 .连廊应仅供人员通行,且其构件和装修材料均应为不燃材料;通过连廊相连的两栋建筑在消防设计上仍然视为两栋建筑。 

2 .连接两栋不同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在建筑通向天桥或连廊等的开口处采取设置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对于采用不燃材料构筑且开敞的室外天桥或连廊,当建筑之间的间距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时,可以不采取防火措施。 

3 .满足规范防火间距要求的相邻建筑通过封闭或非封闭连廊连接时,开向连廊的门可以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并能疏散至地面,连廊的最小宽度不应小于所需疏散宽度的要求。 

4 .当两栋建筑之间的连廊布置除人员通行以外的功能形成连体建筑时,消防设计视为一栋建筑,在连廊部位划分防火分区,需满足各自防火分区的疏散和防火墙两侧的防火构造要求。

1 . 4 . 3 . 3 燃油或燃气锅炉、可燃油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柴油发电机房、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设备用房按规范要求,其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怎样算直通安全出口?经过一段疏散走道是否也算直通安全出口? 

答:上述设备用房的房间门宜紧邻安全出口,当房间门紧邻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应在安全出口位置能够直接、清晰的看到并方便到达设备用房,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1 5 m;当房间位于走道侧面时,宜在疏散走道内房间门的位置悬挂垂直指示标识(图 1 . 4 . 3 . 3)。

1 . 4 . 4 安全疏散和避难 


1 . 4 . 4 . 1 剪刀楼梯是否可以作为地下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是否可以作为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各自的一个安全出口? 

答:剪刀楼梯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可以作为地下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当两个相邻防火分区利用剪刀梯作为各自防火分区的一个安全出口使用时,剪刀梯中间隔墙应为防火墙,每部楼梯只能为本层的一个防火分区提供疏散,不允许相邻防火分区共用。 

1 . 4 . 4 . 2 相邻防火分区之间的疏散楼梯间,是否可以共用? 

答: 原则上每个防火分区应各自具有独立的疏散楼梯,确有困难需要共用疏散楼梯时,应满足以下条件 : 

1 .汽车库、设备用房及建筑面积不大于 1 0 0 0 m2 的防火分区,应至少有一部独立的疏散楼梯,可利用共用楼梯作为第二安全出口;其他建筑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有两部独立的疏散楼梯,可利用共用楼梯作为辅助安全出口。 

2 .共用同一部疏散楼梯的防火分区不应超过 2 个。 

3 .两个防火分区共用的楼梯间采用防烟楼梯间时,各防火分区应分别设置前室,前室之间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 

4 .共用楼梯间时,两个防火分区开向楼梯间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1 . 4 . 4 . 2)

1 . 4 . 4 . 3 多层公共建筑是否可以采用剪刀楼梯作为一个防火分区的两个安全出口? 

答:多层公共建筑除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住院病房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当满足《建规》 5 . 5 . 1 0 条相关要求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图 1 . 4 . 4 . 3)。

1 . 4 . 4 . 4 商业建筑开敞外廊是否要计算疏散人数和疏散宽度?其他建筑类型呢? 

答:敞开式外廊作为功能性交通空间,如果该建筑按人员密度计算疏散人数,则敞开式外廊应按地面面积参与疏散人数计算,如果利用外廊疏散则需计算疏散宽度。 

1 . 4 . 4 . 5 类别墅的独栋酒店客房或小型连片民宿,是否必须设置成封闭楼梯间? 

答:当层数不超过两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 0 0 m2,二层室内最远点至首层外门不超过 2 2 m(当设置自动报警和自动灭火系统时疏散距离可增加 2 5 %;楼梯按 1 . 5 倍长度计入疏散距离),且二层设有室外开敞阳台,阳台设有逃生设施(缓降逃生绳、逃生爬梯等)时,可设置敞开楼梯间;民宿应按《农家乐 (民宿 ) 建筑防火导则 (试行 )》 (建村 ( 2 0 1 7 ) 5 0 号 ) 设计(图 1 . 4 . 4 . 5)。

1 . 4 . 4 . 6 公共建筑塔楼不同疏散楼梯在首层同一大堂(扩大前室)出,大堂设对应数量的出口时,是否需要用隔墙分隔各疏散梯及安全出口? 

答 : 不 提 倡公 共 建筑 塔 楼 的 两部 疏 散 楼 梯在 首 层进 入 同 一 扩大前室这种 做法, 确有困难的 ,

当大堂满足 扩大前 室的条件时 ,对 于 高 层 公共 建 筑塔 楼 , 两 个地 上 疏 散 楼梯 可 以共 用 直 通 室外 的 一 个 扩大 前 室出 室 外 , 但要 保 证 直 通室 外 的出 口 不 少 于两 个 且 宜 设在 不 同朝 向 , 楼 梯踏 步 前 缘 至 首 层 外 门 不 超 过 3 0 m。 地下非人员密集场所利用与塔楼地上楼梯对位的地下楼梯间进行疏散时,地下楼梯间可以与地上楼梯间共用直通室外的扩大前室(图 1 . 4 . 4 . 6)。

1 . 4 . 4 . 7 首层采用的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楼梯至室外疏散门的最大疏散距离是多少? 

答:楼梯踏步第一步前缘至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距离不应大于 3 0 m,歌舞娱乐游艺放映场所不应大于 1 8 m。 

1 . 4 . 4 . 8 首层架空层是否可以看做室外安全区域? 

答:室外架空层当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装修材料进行装修,只作为交通空间使用,至少有相邻的两个面敞开或周长的 1 / 3 敞开时,可以看做室外安全区域,通往架空层的疏散楼梯距离室外露天区域不应大于 3 0 m;首层功能房间直接开向架空层的外门距离投影外边缘距离不应大于《建规》 5 . 5 . 1 7 条安全疏散距离的规定(图 1 . 4 . 4 . 8)。

1 . 4 . 4 . 9 首层利用内凹廊、骑楼、敞开外廊、等相似空间直通室外时,如何定义室外安全区域 ? 

答: 1 .距离上部建筑外边线投影进深不大于 3 m 的凹廊、骑楼、敞开外廊,可直接认定为室外安全区域; 

2 .首层房间外门、疏散楼梯间利用凹廊、骑楼、敞开外廊直通室外的,参照 1 . 4 . 4 . 8 条架空层有关疏散距离的要求设计; 

3 . 首 层 公 共 疏 散 外门利用凹廊、骑楼、敞开外廊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进行疏散的,架空部位进深不大于净高的区域可看做室外 安 全 区 域 ( 图1 . 4 . 4 . 9)。

1 . 4 . 4 . 1 0 当公共建筑层数不超过三层,采用分户墙分成若干独立的户,每户的每层最大面积不大于 2 0 0 m2,且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 5 0 人,能否按照《建规》 5 . 5 . 8 条,每户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答:当每户之间均能采用无门窗洞口的不低于 2 h 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相邻户外窗间距不小于 1 m 时,每户可仅设置一部疏散楼梯。 

1 . 4 . 4 . 1 1《建规》 5 . 5 . 1 7 - 2 条规定公共建筑当层数不超过四层且未采用扩大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 5 m 处,那么是否可以认为符合条件的建筑物的一层,最远点到直通室外的门可以是规范允许的距离再加上 1 5 m,例如商场,设置 了 自 动 报 警 及 自 动 灭 火 系 统 , 首 层 最 远 点 到 直 通 室 外 的 门 可 以 按3 7 . 5 m + 1 5 m = 5 2 . 5 m? 

答:首层不应直接叠加距离,最远点至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规范允许最大距离增加 5 m。 

1 . 4 . 4 . 1 2 学校生活楼中,一层为厨房、二层为餐厅、三层以上为宿舍,宿舍部分的楼梯是否需要与底部的餐厅分开? 

答:宿舍为居住功能,按照《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第 5 . 2 . 2 条,与下部餐厅等其他功能不宜共用疏散楼梯和安全出口,为宿舍配套的公共活动用房除外; 

1 . 4 . 4 . 1 3 电影院人数如何计算? 

答:电影院观众厅属有固定座位的场所,疏散人数按《建规》 5 . 5 . 2 1 -5 条,按固定座位数的 1 . 1 倍计算疏散人数;有独立候场区域的电影院,其候场人数按最大观众厅的固定座位数来计算。 

1 . 4 . 4 . 1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大空间部位的疏散距离如何界定? 

答: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的大空间应具有至少 2 个不同方向的疏散门,当疏散门均为安全出口时,该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1 8 m,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自动报警系统时该距离可增加 2 5 %。 

1 . 4 . 4 . 1 5 房间穿套疏散是否可行? 

答:《建通规》 7 . 1 . 2 条规定“房间疏散门应直接通向安全出口,不应经过其他房间”;以下几种情况不视作经过“其他房间”: 

1 .主要功能房间的附属房间,具有同时、同一人群使用的特性,可通过主要功能房间疏散,例如会议室及报告厅的控制室、器材室等。 

2 .旅馆、公寓、宿舍等住宿功能的套间。 

3 .在工艺流程上需要连续穿套的房间,例如医院手术区的卫生通过房间。 

4 .非人员密集场所公共的开敞大空间内局部的小房间可向大空间疏散,例如开敞办公楼层局部的主管办公室可通过开敞办公区疏散。 

1 . 4 . 4 . 1 6 无特殊防火分隔要求的房间面向疏散走道的墙体上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窗?如果可以,面积比例是否有限制?疏散走廊两侧采用玻璃隔断等达不到规定耐火极限的轻质隔断墙是否可以?面向敞开疏散外廊的窗是否可以设置普通窗? 

答 : 1 . 一 、 二 级 耐 火 等 级 建 筑 的 疏 散 走 道 两 侧 的 隔 墙 应 为 耐 火 极 限 1 . 0 0 h 的隔墙,除规范另有规定外,墙上的门窗可为普通门窗,门窗的面积比不应超过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 2 5 %; 

2 .当门窗的面积超过所在房间墙身面积的 2 5 %时,隔墙与窗看做普通隔断,耐火极限低于 1 . 0 0 h 时,从房间内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疏散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 0 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 5 m;但医疗建筑的病房楼、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直线距离应按照《建规》表 5 . 5 . 1 7 的规定执行。 

3 .在大空间内设置的玻璃隔断,当不作为疏散走道使用时,玻璃隔断的安装位置及耐火极限没有要求。

4 .除规范另有规定外,面向敞开外廊的窗没有耐火极限要求。 

1 . 4 . 4 . 1 7 五层(多层)办公楼敞开楼梯间,首层未直通室外是否满足要求?敞开楼梯间首层怎么处理算直通室外? 

答:超过四层的多层公共建筑敞开楼梯间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敞开楼梯间的范围可以按三面实墙体与楼梯间挡烟垂壁围合的区域,在此范围内应有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异形楼梯间参照此原则确定。 

1 . 4 . 4 . 1 8 公共建筑地上自然层局部设置夹层,夹层与其下层为同一防火分区,其疏散应如何考虑? 

答:公共建筑局部设置夹层时,夹层的疏散应按以下原则执行: 

1 . 夹层的面积不应超过本层本防火分区面积的 2 0 %,否则应按自然层进行设计。 

2 . 夹层人员需经下部楼层设置的安全出口疏散时,夹层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疏散口的疏散距离应满足第 5 . 5 . 1 7 条第 3 款的规定。其中,经楼梯从夹层疏散至下层的距离应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 1 . 5 倍计算。 

3 .当夹层的使用功能仅为平时无人员值守的设备机房时,其疏散距离可从夹层通往自然层的楼梯口开始计算;夹层面积小于 5 0 m2 时,可设置金属竖向爬梯作为唯一的安全出口。 


1 . 4 . 5 建筑构造 


1 . 4 . 5 . 1 当敞开楼梯间与走廊垂直布置时,楼梯踏步是否可以从走廊边界开始做? 

答:当敞开楼梯间与走廊垂直布置时,除规范另有规定外,人员密集场所的楼梯踏步应退后走廊边界不小于 1 2 0 0 m m;非人员密集场所的楼梯踏步应退后走廊边界不小于 6 0 0 m m(图 1 . 4 . 5 . 1)。

1 . 4 . 5 . 2 公共建筑中上下层为一个防火分区时,是否需要按《建规》6 . 2 . 5 条考虑窗槛墙?窗槛墙设置需遵循什么原则? 

答:除建筑靠外墙的上、下层直接连通的部位外 (如 : 靠外墙的楼梯间、靠外墙的中庭、回廊等 ),其余部位应按规范 6 . 2 . 5 条要求执行。 

1 . 4 . 5 . 3 地下室顶板或屋面上的开口与主体建筑间距离如何控制 ? 

答: 1 .建筑屋面和地下室顶板上开设消防排烟、采光、通风等开口或窗口时,该开口或窗口与上部建筑开口之间的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6 m,且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 m。 

3 . 当上述开口采取防火分隔措施或背向相邻建筑物时,开口距离可不限。中庭采光屋面或相邻的高跨外墙采用乙级防火门窗时,采光屋面与高跨外墙的间距可不限(图 1 . 4 . 5 . 3)。

1 . 4 . 5 . 4 公共建筑中(例如商业建筑)面向中庭等部位的防火玻璃墙是否可以采用无框防火玻璃进行分隔? 

答:凡是采用防火玻璃进行防火分隔的部位,防火玻璃应成系统,采用有框体系,并应严格按照《玻璃防火分隔系统技术规程》 T / C E C S 6 8 2执行。 

1 . 4 . 5 . 5《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 5 0 0 1 6 第 6 . 2 . 3 - 4 条所提到的“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主要指哪些房间? 

答: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主要包括储藏间、库房、备品库、档案库、资料室、酒店布草间、医院的胶片室等储存功能的房间,民用建筑中即使设计标注为“戊类库房”,仍应按照附属库房进行设计。 


1 . 4 . 6 灭火救援设施

 

1 . 4 . 6 . 1《建通规》 2 . 2 . 3 - 2 条规定“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此处怎样才算有外窗? 

答:应参照《建通规》 2 . 2 . 3 条文解释确定。

1 . 5 专项设计

1 . 5 专项设计 


1 . 5 . 1 汽车库 


1 . 5 . 1 . 1 地下室设备房是否可以与汽车库设置在同一防火分区内? 

答: 1 .专门为车库服务的设备间按车库功能计入防火分区,例如:各防火分区的防排烟机房、车库变电所等。 

3 . 非车库专用的设备用房(换热站、自来水机房、制冷站、地上建筑变配电室、为整个项目服务的消防水泵房、消控中心等)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如受外线接口、服务半径等因素影响上述设备用房确需分散设置时,每个汽车库防火分区内设备用房不应超过 1 0 0 0 m2,且不应超过该防火分区总面积的 1 / 4。

1 . 5 . 1 . 2 汽车库内汽车坡道是否需要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坡道是否按车库考虑疏散距离?如需疏散,是否可以利用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疏散? 

答: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的坡道以外,当坡道满足《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 B 5 0 0 6 7 - 2 0 1 4 第 5 . 3 . 3 条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与停车区进行分隔时,坡道形成一个独立的空间,不属于任何一个防火分区,可不考虑疏散距离;当坡道任意一端与停车区域连通时,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汽车坡道可以利用开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当汽车坡道一端设置防火分隔措施时,宜设在较低一侧。 

1 . 5 . 1 . 3 汽车库防火分隔部位防火卷帘设计是否也要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 5 0 0 1 6 第 6 . 5 . 3 - 1 之规定? 

答:汽车库行车道部分可设置防火卷帘进行防火分区的分隔,卷帘长度不受《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 B 5 0 0 1 6 第 6 . 5 . 3 - 1 限制,其余部分的防火分区均应设置防火墙或防火门进行分隔。 

1 . 5 . 1 . 4 设置人防工程的地下车库,防护单元的主要出入口楼梯从室外广场或绿地中出地面,当地下车库平时利用此楼梯作为疏散楼梯使用时,此楼梯是否可在地面位置设置防雨水的轻型结构盖子? 

答:地下车库可以利用人防主要口部楼梯作为疏散楼梯使用,该楼梯要满足防火规范对疏散楼梯的相关要求;楼梯上部的轻质防雨盖板应能在火灾时自动打开(类似于门禁系统),其室内一侧应就近设置手动开启装置,手动开启力不大于 1 1 0 N(图 1 . 5 . 1 . 4)。

1 . 5 . 2 人防工程 


1 . 5 . 2 . 1 人防工程中人防门是否可取代防火门? 

答:人防工程中,当仅在战时需要开启的人防门,平时不使用并处于常闭状态,如人防门有相关满足相应级别的防火门的证明材料,可取代防火门;平时使用的防火门不可以用人防门代替(图 1 . 5 . 2 . 1)。

1 . 5 . 3 室内装修 


1 . 5 . 3 . 1 地下汽车库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 B 5 0 2 2 2 - 2 0 1 7 表 5 . 3 . 1 规定为不低于 B 1 级,《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 G J 1 0 0 - 2 0 1 5 第 4 . 4 . 3 条要求采用不燃材料( A 级),设计以哪本规范为准? 

答:当不同规范条款对同一内容描述出现冲突时,应优先执行国家标准且按最新版本执行。 

1 . 5 . 3 . 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 B 5 0 2 2 2 - 2 0 1 7 第 4 . 0 . 8 条提到的“无窗房间”如何认定 ? 

答 :参考“关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 B 5 0 2 2 2 - 2 0 1 7)有关条款解释的复函”总结如下: 

1 .电影院的观众厅属于室内高大空间场所,且一般设置有放映窗,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2 .房间面向公共空间的墙体如果安装了能够被击破的内窗、且外部人员可通过该窗户观察到房间内部情况,则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3 .房间通向公共走道的门上设置了观察窗、上亮窗时,该房间可不被认定为无窗房间。 


1 . 5 . 4 幕墙工程 


1 . 5 . 4 .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 . 1 . 3 条,防火墙两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2 m 的不燃性墙体,若防火墙两侧为玻璃幕墙,在幕墙内侧增加实体墙或防火玻璃墙,那么此墙与幕墙之间是否需要防火封堵处理? 

答:《建筑幕墙防火技术规程》 T / C E C S 8 0 6 - 2 0 2 1 第 4 . 2 . 2 条规定,在有满足耐火极限要求的主体结构实体墙的部位,建筑幕墙与实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以及与实体墙周边的缝隙等,应设置幕墙防火封堵构造(图 1 . 5 . 4 . 2)。

1 . 5 . 4 . 2 玻璃幕墙的层间封堵做法跟窗槛墙有何关系? 

答: 1 .玻璃幕墙应在窗槛墙上、下两端分别进行防火封堵。 

2 .当建筑结构外边缘距离幕墙层间保温外边缘小于 3 0 0 m m,且外缘土建构造(梁、垂板、土建砌筑墙体等)满足规范对层间窗槛墙高度的要求时,外沿土建构造可视作窗槛墙。 

3 .当外缘土建构造不满足窗槛墙要求时,幕墙设计应增加窗槛墙构造做法,窗槛墙受力结构应固定在主体结构上,不应固定在幕墙上; 

4 .玻璃幕墙窗槛墙构造可参照《建筑幕墙防火技术规程》 T / C E C S 8 0 6 -2 0 2 1 附录 A。

 第二章 给排水专业

第二章 给排水专业 


问题( 1) 

《水消规》 5 . 4 . 4 条“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向多栋建筑供水时,消防水泵接合器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条文中“每座”、“就近”怎么理解? 

答:《水消规》 5 . 4 . 4 要求,每座建筑都需要设置水泵接合器,相邻的几座建筑可以共用一处消防水泵接合器。距离被保护建筑不大于 4 0 m 的水泵接合器均视为“就近”设置。分期建设工程,水泵接合器应在验收的区域满足此要求。 

问题( 2) 

《喷规》 7 . 1 . 1 3 - 2 条规定了喷头和格栅吊顶的距离,如果格栅吊顶内布置上下喷,是否还需要满足这条? 

答:《喷规》 7 . 1 . 1 3 要求,格栅吊顶设置上、下喷,吊顶内上喷喷头不执行 7 . 1 . 1 3 - 2 条(图 2 - 1)。

问题( 3) 

高 层 住 宅 小 区 设 置 在 地 下 车 库 内 的 变 ( 配 ) 电 室 是 否 属 于 《 建 规 》8 . 3 . 9 - 8 条规定的“特殊重要设备室”?如何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答:设置在高层建筑主体以外供高层建筑使用的变(配)电室不属于“特殊重要设备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问题( 4)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在其内部设置的消防控制中心(室)应设置何种自动灭火设施? 

答:消防控制中心(室)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置干粉灭火器即可。

 第三章 暖通专业

第三章 暖通专业 

问题( 1) 

自然通风窗、固定窗、自然排烟窗、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排热设施是否在暖通专业图纸上表示出来? 

答:防排烟设施的设计技术要求应由暖通专业提出,建筑专业及电气专业负责实施。 

暖通设计图纸应体现自然通风窗、固定窗、自然排烟窗、应急排烟窗、应急排烟排热设施的位置、面积及联动要求。建筑、电气专业负责落实相关要求,并应在图纸中注明。 

问题( 2) 

防排烟系统可以采用薄钢板法兰(共板法兰)风管吗? 

答:可以。根据应急管理部四川消防研究所烟标【 2 0 1 9】 2 1 号复函,共板法兰风管可以用在防排烟系统,薄钢板法兰风管应按照《烟规》6 . 3 . 1 - 4、 6 . 3 . 3 及 6 . 2 . 1 - 2 条规定执行(图 3 - 1)。

问题( 3) 

《烟规》 3 . 3 . 7 及 4 . 4 . 7 要求防、排烟管道不应采用土建风管,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吸入段、排烟风机的压出段,对送风或排烟的效果影响较小,是否可以采用土建风道? 

答:加压送风机的吸入段(负压段)、排烟风机的排出段(正压段)可以采用土建风道(图 3 - 2);排烟补风土建风道不需要做内衬。

问题( 4) 

建筑高度超过 5 0 m 的高层公共建筑,其裙房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间,可否采用自然通风? 

设置于建筑主体中附楼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可否采用自然通风? 

该建筑主体地下室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当其符合自然通风条件时,可否采用自然通风? 

答:裙楼、附楼与主体建筑之间应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满足以上条件,建筑的裙房、附楼、主体建筑内及地下部分的楼梯间可按照以下要求执行: 

1 .裙楼、附楼中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可以自然通风方式。

2 .地上主体投影内的楼梯不可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 

3 .地下部分符合自然通风条件的楼梯均可以采用自然通风。(图 3 - 3) “附楼”是指在主体建筑投影范围外,与主体建筑之间设置防火墙、甲级防火门分隔,其建筑高度大于 2 4 m 且不大于 5 0 m 的附属建筑。

问题( 5) 

《烟规》 3 . 2 .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 . 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 1 0 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 . 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条文要求的“最高部位设置的 1 . 0 ㎡可开启外窗”是否包含在“每五层 2 . 0 ㎡可开启外窗”的范围内? 

例:高度大于 1 0 米的三层建筑,封闭楼梯间的自然通风窗(口)如何设置?封闭楼楼梯间最高部位 1 . 0 ㎡的可开启外窗是否可以是多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叠加?

答: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楼梯间“最高部位设置的 1 . 0 ㎡可开启外窗”面积可计入“每五层 2 . 0 ㎡可开启外窗”面积内(图 3 - 4)。“楼梯间最高部位 1 . 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应在楼梯间最高部位,可以是多个可开启外窗面积叠加,叠加面积的外窗应在同一高度,当高度不同应按最高一处外窗计算开启面积。

问题( 6) 

镀锌风管耐火极限不满足 0 . 5 h,设置在耐火极限大于 0 . 5 h 的吊顶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是否需要做防火包覆?加压送风机房内的加压送风管道是否需要做防火包覆? 

答:《烟规》 3 . 3 . 8 -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 . 5 0 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 . 0 0 h。”吊顶内的加压送风管道需要满足以上规范要求,吊顶的耐火极限不能等同为管道的耐火极限。防、排烟机房内可采用无包覆的金属管道。

问题( 7) 

地下三层的建筑,前室(合用前室)内的加压送风口形式是否可以采用常开风口? 

答:《烟规》 3 . 3 . 6 - 2 要求,前室风口形式是常闭风口,并设置手动开启装置;《烟规》 5 . 1 . 2 - 4“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前室内的加压送风口应满足以上要求,且应采用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带有信号反馈的手动开启装置(图 3 - 5)。

问题( 8) 

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或前室内有多个入口,前室加压送风口的布置原则是什么?当前室加压送风口设在前室顶部时,风口是否需要按照入口设置? 

答:《烟规》 3 . 1 . 3 - 2“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一梯多户的住宅建筑或前室内有多个入口,当在前室入口对面设置加压送风口时,应设置在前室入口对面的墙面;当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顶部,不需要按入口设置(图3 - 6)。

问题( 9) 

《烟规》 3 . 3 . 1 0 条要求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3 . 3 . 1 2 条要求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上述两种描述是否矛盾? 

答:不矛盾。

《建规》 5 . 5 . 2 3 - 9“避难层(间)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烟规》 3 . 3 . 1 0“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场所不应设置百叶窗,且不宜设置可开启外窗” 

《烟规》 3 . 3 . 1 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间),尚应在外墙设置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1 %。……” 

《防火窗》 3 . 5 防火窗窗扇启闭控制装置定义为“活动式防火窗中,控制活动窗扇开启、关闭的装置,该装置具有手动控制启闭窗扇功能,且至少具有易熔合金件或玻璃球等热敏感元件自动控制关闭窗扇的功能。” 

以上要求需要同时满足。对于设置了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避难层及避难间,应设置有效开启面积不小于该处地面面积 1 %的乙级防火窗,同时该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窗扇功能(图 3 - 7)。

问题( 1 0)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外窗面积如何计算?是否需要按照有效开口净面积计算? 

答:《烟规》 3 . 3 . 1“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 . 0 ㎡,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 . 0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时,可开启外窗面积应为可开启外窗的整窗面积,窗框是构成外窗的一部分,不需要按有效面积扣除,验收按实际建成时洞口(包含窗框和开启扇)尺寸计算可开启外窗面积(图 3 - 8)。

问题( 1 1) 

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房间,按照《烟规》 4 . 6 . 3 条规定,建筑空间净高6 m 以上与小于等于 6 m 的房间排烟量计算时相差较大。实际设计中有的房间屋面为斜屋面,或屋顶设有天窗的部位,这些位置局部高度超过6 m,此类房间排烟计算高度如何确定? 

答: 1 .对于锯齿形顶棚 ,空间净高 H 为顶棚(非锯齿位置)下沿距地面的高度;

2 .对于人字形或斜坡顶棚,空间净高 H 为斜坡中线距地面的高度; 

3 .对于阶梯式地面的场所 ,计算最小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 H 按最高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顶棚底部高度取值。计算排烟量时 ,净高按最低地面标高距其对应区域的顶棚底部高度取值,《烟规》计算中的“燃料面”位置应按最低的地面进行计算。若屋面不平,按上述取值(图 3 -9)。

问题( 1 2) 

两层商业服务网点,通过敞开楼梯间(或敞开楼梯)相连,上下两层单层面积均不超 1 0 0 ㎡,但总面积大于 1 0 0 ㎡,排烟设施如何考虑?是按照一、二层分别考虑,还是一、二层合并按同一空间处理,排烟设施如何设置?

答:《建规》 8 . 5 . 3 - 3“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 0 0 m 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通过敞开楼梯间(或敞开楼梯)相连的两层商业服务网点,按照一、二层两个房间处理。当一、二层房间均不足 1 0 0 m 2时,均不需要设置排烟设施。

按《烟规》 4 . 2 . 3 要求,当任一层设置排烟设施时,敞开楼梯的洞口应设置挡烟垂壁(图 3 - 1 0)。

问题( 1 3) 

设置在地下的机电设备用房(如变电所、生活水泵房、消防水泵房、制冷机房、换热站、电锅炉房、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是否可按照无人员经常停留而不考虑设置排烟设施? 

答:《建规》 8 . 5 . 4“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 0 0 m 2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 0 m 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设置在地下的变电所、生活水泵房、消防水泵房、制冷机房、换热站、电锅炉房、燃油燃气锅炉房、柴油发电机房等,可按照无人值守的设备用房不设置排烟设施。

无窗且面积大于 5 0 m 2的消控室及设备间的人员值班室应设置排烟设施(图 3 - 1 1)。

问题( 1 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 2 . 5 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 0 m,对于走道局部宽度大于 2 . 5 m 的情况如何考虑? 

部分建筑中存在走道局部扩大形成展示区、休息区等功能空间的部位,是否需要划分为不同防烟分区,其排烟设计依据房间还是走道考虑? 

答:为满足通风采光要求局部加宽的走道,当功能仅为走道或电梯厅且走道内无可燃物时,允许局部加宽走道。满足以上要求的走道当局部宽度大于 2 . 5 m 时,防烟分区长边仍按照 6 0 m 要求(图 3 - 1 2)。

问题( 1 5) 

防烟分区划分中的长边允许最大长度,对异形房间、异型走廊或者回字型走廊如何定义? 

答:按下列图执行(图 3 - 1 3)。


问题( 1 6) 

小于 3 . 0 m 层高的走道、房间及连通的敞开楼梯间,当设置自然排烟需要划分防烟分区时,如何设置挡烟垂壁? 

答:《烟规》 4 . 3 . 3 - 1“当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 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 / 2 以上”。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 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口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 / 2 以上位置时,是一种特殊情况,该情况下允许储烟仓(即挡烟垂壁)与排烟口关系剥离,此时设置的挡烟垂壁,执行《烟规》 4 . 6 . 2 要求即可(图3 - 1 4)。

问题( 1 7) 

走道净高 3 . 2 m 时,按《烟规》 4 . 6 . 9 计算的最小清晰度高度(储烟仓底部最低高度)为 1 . 9 2 m,按第《烟规》 4 . 3 . 3 条室内净高度的 1 / 2计算,自然排烟窗(口)高度为 1 . 6 m,应以哪个为准? 

答:《烟规》 4 . 3 . 3 - 1“当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 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 / 2 以上”净高 3 . 2 m 的走道,自然排烟窗(口)应按照《烟规》 4 . 3 . 3 - 1 要求设置在 1 . 6 米以上,该要求与走道高度是否大于 3 m 无关。(图 3 - 1 5)

问题( 1 8) 

疏散门可否作为自然排烟口?疏散门的上亮是否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 

答:疏散门不可以作为自然排烟口,当外门无疏散功能时可视为自然排烟口。疏散门的活动上亮部分可作为自然排烟口,当活动上亮部分可作为自然排烟口时,开启装置设置高度应满足规范要求。 

问题( 1 9) 

《烟规》 4 . 6 . 3 规定 : 

“ 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 6 m 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6 0 m3 /( h·㎡)计算,且取值不小于 1 5 0 0 0 m3 /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 2 %的自然排烟窗(口)。 

2 .…… 

3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 3 0 0 0 m3 / 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 2 ㎡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 2 / 3。 

4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6 0 m3 /( h·㎡)计算且不小于 1 3 0 0 0 m3 / 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 2 %的自然排烟窗(口)。” 

如何理解《烟规》 4 . 6 . 3 - 3 及 4 . 6 . 3 - 4 内容?

答:《建规》 8 . 5 . 3 - 2 要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 0 0 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需设置排烟设施,小于 1 0 0 m2的房间也可以设置排烟设施。当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房间 (面积不限,设备间、卫生间、管井等无人员长期停留且火灾荷载较小的房间除外 )均设置房间面积 2 %自然排烟窗时,可视为满足第四款前置条件,可执行 4 . 6 . 3 - 4;当与走道或回廊相连通的房间 (面积不限,设备间、卫生间、管井等无人员长期停留且火灾荷载较小的房间除外 )中任一房间无法满足自然排烟条件时,执行 4 . 6 . 3 - 3 款(图 3 - 1 6)。

问题( 2 0) 

《设施通规》 1 1 . 1 . 4 条要求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 1 . 2 倍,该条文是否适用于地下车库机械排烟? 

答:车库排烟风机的风量取值按照《车火规》表 8 . 2 . 5 取值(图 3 -1 7)。

问题( 2 1) 

地下室补风可否从走廊补风(间接补风)?即补风先到走廊,再从走廊到排烟空间? 

答 : 《 烟 规 》 要 求 , 补 风 与 排 烟 应设 置 在 同 一 个 防 火 分 区 内 , 补 风 可设 置 在 同 一 防 烟 分 区 或 相 邻 防 烟 分区 内 。 当 补 风 口 设 置 在 相 邻 防 烟 分区 时 , 两 防 烟 分 区 之 间 连 通 用 于 补风 的 位 置 不 能 设 置 墙 体 、 防 火 门 、防火窗(图 3 - 1 8)。

问题( 2 2) 

设置了气体灭火设施、干粉灭火系统(含超细干粉)、细水喷雾灭火设施的场所,是否可以同时设置防、排烟系统?设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场所是否按气体灭火场所相同的标准设置事故后通风设施? 

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超细干粉)、细水喷雾灭火设施场所,无需设置防、排烟设施。设置超细干粉灭火系统的场所,事故后通风可参考《气体规》 6 . 0 . 4 要求设置(图 3 - 1 9)。

问题( 2 3) 

避难层走道及其前室要求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同一避难走道多个前室可否合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答:同一避难走道的多个前室可以合并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烟规》规定,火灾时仅开启火灾防火分区的加压送风系统。当加压送风系统负担多个防火分区前室送风时,该系统的风量应按最大风量的防火分区计算,用最大风量的防火分区开向前室的疏散门总面积乘以 1 . 0 m / s 计算,该系统其余的防火分区前室需设置泄压设施,否则会导致风速过大无法开门,加压送风管道宜设置在避难走道内(图 3 - 2 0)。



问题( 2 4) 

《设施通规》 1 1 . 3 . 5“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 在 2 8 0 ℃ 时 自 行 关 闭 和 联 锁 关 闭 相 应 排 烟 风 机 、 补 风 机 的 功 能 :

1 .……” 

《 烟 规 》 5 . 2 . 2 “ 排 烟 风 机 、 补 风 机 的 控 制 方 式 应 符 合 下 列 规 定 :

1 .…… 5 排烟防火阀在 2 8 0℃时应自行关闭,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烟规》及《设施通规》对 2 8 0℃排烟防火阀设置位置要求一致,控制要求是否一样? 

答:“联锁”是指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参与的一种联动控制方式 ,其联动触发信号是通过消防联动模块实现的。

“连锁”是消防系统中设备配电箱自身完成的 ,控制不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参与,不经消防联动模块。 

“连锁”与“联锁”不是一种控制方式。《设施通规》 1 1 . 3 . 5 要求的是“联锁”控制,《烟规》 5 . 2 . 2 是“连锁”要求,排烟机房入口位置2 8 0℃排烟防火阀为“连锁”、“联锁”同时要求(图 3 - 2 1)。

问题( 2 5) 

避难间正压送风系统的控制方式,规范并没有明确。火灾情况下是开启火灾层及相关上下两层避难间风口,还是开启全楼所有避难间送风口? 

答:医院、老年人照料设施等需要设置避难间的建筑,当避难间设置加压送风系统时,需确保每层避难间的送风口风量满足要求(图 3 - 2 2)。

问题( 2 6) 

《烟规》 2 . 1 . 1 4 排烟防火阀:“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的管道上,平时呈开启状态,火灾时当排烟管道内烟气温度达到 2 8 0℃时关闭,并在一定时间内能满足漏烟量和耐火完整性要求,起隔烟阻火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和温感器等部件组成。” 

《烟规》 2 . 1 . 1 5 排烟阀:“安装在机械排烟系统各支管端部(烟气吸入口)处,平时呈关闭状态并满足漏风量要求,火灾时可手动和电动启闭,起排烟作用的阀门。一般由阀体、叶片、执行机构等部件组成。” 

《建规》 9 . 3 . 1 1“电讯号开启 ,手动开启,输出动作电讯号用于排烟风机吸入口管道或排烟支管上。采用 2 8 0 C 温度熔断器重新关闭” 以上规范对“排烟防火阀”的常开、常闭要求不一致,如按照《建规》要求设置常闭排烟防火阀,是否满足《烟规》图示的常闭排烟阀加常开排烟防火阀的控制功能? 

答:《建规》要求的常闭排烟防火阀功能上可以满足《烟规》图示的常闭排烟阀加常开排烟防火阀这种“组合阀”的控制功能。当设置的常闭排烟防火阀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有关准入制度、经过检验可满足规范所需消防功能要求、厂家能够提供相应的型式检验报告时,该阀门可以使用。

 第四章 电气专业

第四章 电气专业 


问题( 1) 

无火灾自动报警建筑的消火栓启泵按钮如何设置?无火灾自动报警建筑的电梯是否有迫降要求? 

答:建筑物内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消火栓泵采用新的联动控制方式时(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作为触发信号),消火栓箱内不必设启动按钮;当消火栓泵采用旧的控制方式时(消火栓按钮作为联动触发信),消火栓按钮用导线直接引至消防泵控制箱(柜)启动消防泵(图 4-1)。建筑物设有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按钮作为报警信号接入自动报警系统。 

建筑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梯应具有断电就近自动平层开门功能,不需要迫降到首层。

问题( 2) 

公共区域为消防设备(挡烟垂壁、电动窗等)设置的局部火灾自动报警,如何满足要求?火灾报警的区域报警控制系统能否做少量的非消防设备的联动控制,如门禁、电梯等? 

答:可仅针对被保护区域设置报警系统,满足该区域内消防设施的联动控制要求即可(图 4-2)。区域报警器不具备消防联动功能的(有的具备启动火灾警报器和应急照明功能),所有的信息均在上级集中报警控制器上显示。若有区域联动控制要求,需要设置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

问题( 3) 

方 向 标 志 灯 应 设 置 在 距 地 面 高 度 1 m 以 下 的 墙 面 、 柱 面 上 , 但 图 集1 9 D 7 0 2 - 7 中在大空间处以吊装为主,在车库设计过程中应当如何执行? 

答:《应急规》 3 . 2 . 9 -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车库不属于规范列举开敞空间场所。《车火规》 9 . 0 . 5“……疏散指示标志宜设置在疏散通道及其转角处,且距地面高度 1 m 以下的墙面上。通道上的指示标志,其间距不宜大于 2 0 m”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 1 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图 4 - 3)。

问题( 4) 

蓄光型指示标志是否可以使用?若可以,在何种情况下允许使用? 

答:可以使用,但是需要结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同时安装,即不能单独使用。使用的场所在商店、会展、地铁建筑电气设计规范都有相关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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