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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规程

实施时间:2022-06-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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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 言

本文件按照GB/T 1.1-2020《标准化工作导则 第1部分:标准化文件的结构和起草规则》的规定起草。

本文件由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提出并归口。

本文件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都市发展设计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东北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大连通广消防工程有限公司、大连正和建筑设计有限公司。

本文件主要起草人:王彦波、刘楠、陈时武、韩德志、许佳华、毛庆东、曲波、白万明、陈天禄、王建、宋伟、全森、王国彬、陈东军、苏志伟、武博、彭红美、何鹏飞、李嵩、陈晓耕、刘爱明、张临新、黄胜财、王睿、宋梓衔、王建敏、王勇、匡挺、刘军、刚志富、周迎鑫、姜敏、姚晓东、席宝亮、张雨烨、侯春风、刘欣、张大竹、曲承强、袁理、张典能。

本文件发布实施后,任何单位和个人如有问题和意见建议,均可以通过来电和来函等方式进行反馈,我们将及时答复并认真处理,根据实际情况依法进行评估及复审。

归口管理部门:大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通讯地址:大连市甘井子区东北北路101号

联系电话:0411-81988815

主要起草单位:大连市建筑科学研究设计院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大连市沙河口区春柳街3号

联系人: 陈时武 曲波

联系电话:0411-86657651


1范围

1 范围

本文件规定了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的术语和定义、总则、改造可行性研究、建筑设计、消防给水系统、防烟排烟系统、消防电气等内容。

本文件适用于既有民用建筑改造以及工业建筑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

本文件不适用于既有建筑扩建,以及住宅建筑、工业建筑、文物建筑、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文化名镇名村的改造。


2规范性引用文件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 5001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5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

GB 5008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

GB 501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 5022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97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 51251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09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

GB 5134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


3术语和定义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既有建筑

已完成竣工验收或取得合法手续的建筑。

3.2

建筑整体改造

整座既有民用建筑改造(可不含地下或半地下室),或整座工业建筑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

3.3

建筑局部改造

既有民用建筑的部分楼层改造或楼层的局部改造。

3.4

建筑内部装修

为满足功能需求,对建筑内部空间所进行的修饰、保护及固定设施安装等活动。


4总则

4 总则

4.1 为保障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安全,明确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的适用标准,制定本规程。

4.2 既有建筑改造包括建筑整体改造、建筑局部改造及其建筑内部装修。

4.3 工业建筑改变为公共建筑的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4 既有民用建筑改造不应降低消防安全水平,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按本规程的要求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4.5 既有建筑改造特殊情形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建筑主体结构已全部或部分施工的停建、缓建项目,恢复建设时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实受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时,应进行消防安全评估,按有关规定经专家评审通过后作为申请办理消防相关手续的依据;

b) 其他因特殊原因无法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本规程规定的改造项目,应进行消防安全评估,具备改造条件时,可参照本条 a)项执行。

4.6 本规程未规定的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内容,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改造可行性研究

5 改造可行性研究

5.1 既有建筑改造实施前,宜根据既有建筑的消防安全状况以及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本规程的规定,进行可行性研究,以确定是否具备改造技术条件。

5.2 建筑使用功能改变为下列场所时,应预先进行可行性研究:

a)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

b) 老年人照料设施;

c)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

5.3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应由既有建筑改造单位委托具有相应建筑工程设计资质的单位或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完成,可行性研究的具体内容及报告形式见本规程附录 A。


6建筑设计

6 建筑设计

6.1 建筑内部装修

6.1.1 建筑内部装修应按 GB 50222 的规定执行。

6.1.2 既有建筑内部装修范围内不满足建成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本规程的规定同步进行改造。

6.2 建筑整体改造

6.2.1 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单、多层建筑的消防车道;

b) 混合结构形式的建筑以及其他受主体结构限制的建筑,其楼梯间形式;

c) 除首层外,其他楼层的安全出口数量;

d)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e)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2.2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建筑整体改造, 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b)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2.3 高层民用建筑整体改造时,应按照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用地红线内的场地尺寸不满足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时,可利用符合实际需要的红线外道路或广场等。

6.3 建筑局部改造

6.3.1 建筑局部改造严禁降低其他非改造区域的消防安全水平;楼层局部改造的设计文件应包含该楼层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等内容。

6.3.2 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的平面布置、安全疏散距离、疏散门的宽度和数量、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以及避难间等,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除本规程另有规定外,其他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3.3 单一功能的公共建筑,首层设置总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的小型商业服务等设施时,可按照建筑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执行;小型商业服务等设施的防火分隔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3.4 建筑局部改造不应致使高层公共建筑的类别由二类改变为一类,也不应将住宅建筑改变为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确需改变时,整座建筑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进行改造,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按下列规定执行:

a) 应按照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当用地红线内的场地尺寸不满足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要求时,可利用符合实际需要的红线外道路或广场等;

b)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c) 高层公共建筑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d) 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3.5 建筑使用功能发生改变的局部改造,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下列内容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a) 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b) 不改造的地下或半地下层的消防电梯停靠;

c) 受主体结构或竖向井道等限制的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短边尺寸。

6.4 建筑构造

6.4.1 既有疏散楼梯间形式需要改变时,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对其各层进行改造。当改造范围仅为建筑的地上部分时,疏散楼梯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当改造范围仅为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部分时,疏散楼梯的地上部分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4.2 开向既有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当受主体结构等客观条件限制无法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4.3 既有敞开疏散楼梯间内已设置电梯时,电梯井壁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电梯层门更换时其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4.4 建筑改造区域内及其边界防火卷帘的设置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其中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及中庭周边的既有防火卷帘不进行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筑内部装修区域内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其既有防火卷帘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同步进行改造;其他既有防火卷帘不进行改造时,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4.5 木结构建筑进行改造或维修时,改造或维修范围内不满足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承重木构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更换或增设保温材料时,材料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6.4.6 既有建筑改造时,其外保温系统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a) 既有建筑增设或更换的外墙和屋面的外保温系统,应按 GB 50016 的规定执行;

b) 既有建筑外墙增设的幕墙装饰层,其对应范围内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应按 GB 50016 的规定同步进行改造。

c) 既有建筑在外墙保温系统施工期间处于使用状态时,外墙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6.5 救援窗口

6.5.1 既有建筑更换或增设的外窗和采光玻璃幕墙,应按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救援窗口;当建筑改造不涉及外窗和采光玻璃幕墙时,宜根据改造范围内的实际情况,参照 GB 50016 的规定设置救援窗口。


7消防给水系统

7 消防给水系统

7.1 消火栓系统

7.1.1 利用市政环状管网供水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当两条室外给水引入管均从同一侧市政给水干管引入,且两条引入管之间的市政干管上设有检修阀门时,可视同两路消防供水。

7.1.2 距建筑物外缘 150m 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建筑物室外消火栓数量,但计入数量不应超过 2个。

7.1.3 不超过五层或体积不大于 10000 m3的办公楼、教学楼、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等其它既有建筑改造,当改造区域为展览、商店、旅馆、医疗、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等使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系统设置应按 GB50974 的规定执行;当非改造区域因继续使用等原因暂时无法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在改造区域内为非改造区域后续增设室内消火栓系统预留条件。

7.1.4 既有建筑整体改造时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和消火栓栓口动压应按 GB 50974 的规定执行,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时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2 自动灭火系统

7.2.1 既有建筑改造应按 GB 50016-2014 的规定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7.2.2 建筑局部改造当增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确有困难的,除老年人照料设施外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局部应用系统。当室内消火栓系统的设计流量能满足局部应用系统设计流量时,可与局部应用系统合用一个系统,但供水管路沿水流方向应在湿式报警阀前分开。

7.3 消防用水量

7.3.1 既有建筑改造时,下列情形可不增加消防用水量:

a) 建筑内部装修;

b) 未改变使用功能的建筑整体改造;

c) 改变使用功能但增加的室内消火栓用水量不超过 5L/S 的建筑局部改造。

7.3.2 既有建筑改造,当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不大于 36 m3时,应按 GB 50974 规定执行;除高度大于 100 米的建筑外,当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积大于 36 m3,结构加固改造确有困难的,仍可采用 36 m3

7.3.3 新增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包括既有室内消火栓与自动喷水局部应用合用系统),消防水池储水量应能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增加消防水池储水量。

7.3.4 增加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确有困难的,应采用下列措施:

a) 使用功能发生改变时应按 GB 50974 的规定确定消防水池储水容积,按标准规定符合利用条件的市政消火栓可以扣减室外消防用水量,扣减的数量不应超过 2 个消火栓;

b) 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取水口与待改造建筑间消防水龙带供水距离小于 150 m,且两个产权单位或两个物业管理单位间订有授权使用协议的,相邻建筑消防水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改造建筑消防水池储存的室外消防用水量计算标准可扣减 15 L/s,具体应参照 GB 50974 执行。

7.4 消防水泵房及消防水池

7.4.1 既有建筑改造当消防用水量增加时,消防水泵参数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 GB 50974 的规定。

7.4.2 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水泵控制应按 GB 50974 的规定执行;建筑局部改造其室内消火栓原有的启泵按钮功能,可按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予以保留。

7.4.3 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的设置应按 GB50974 的规定执行;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除工业建筑改造为公共建筑外,其它改造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7.5 消防电梯排水设施

消防电梯改造时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2.00 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 L/S。


8防烟排烟系统

8 防烟排烟系统

8.1 一般规定

8.1.1 既有建筑露天布置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及正压送风机,在整体改造时应增设专用机房。

8.1.2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并应按 GB 50016 第 9 章的规定执行。

8.2 防烟系统

8.2.1 既有建筑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的防烟系统改造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的,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8.2.2 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或半地下室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利用楼梯间在首层开向直通室外通道或门厅的门排烟排热,可不设固定窗。

8.3 排烟系统

8.3.1 既有建筑局部改造改变原有防烟分区时,改造区域的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按GB 51251的规定执行。

8.3.2 既有建筑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于 200m2的办公、学校等功能场所中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 300 m2、净高大于 6m 且不贯通多个楼层的门厅等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应按空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 6 次/h 确定,且不应小于 40000 m3/h;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不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 5%。

8.3.3 净高不大于 3 m 的疏散走道及室内空间,设有挡烟垂壁时,挡烟垂壁高度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排烟窗有效面积按走道及室内空间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高度计算。

8.3.4 净高不大于 3 m 的疏散走道及室内空间,排烟系统执行 GB 51251 确有困难的,经专家评审论证通过后可执行建成时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8.3.5 既有排烟竖井排烟量能满足 GB 51251 的规定时,局部改造或使用功能未发生改变的整体改造排烟可接入既有排烟竖井;既有排烟竖井排烟量不能满足改造要求时,应按 GB 51251 的规定执行。


9消防电气

9 消防电气

9.1 消防电源

9.1.1 既有建筑改造,当供电的可靠性要求提高时,其消防供电的负荷等级及配电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9.1.2 增加市政电源确有困难的,可采用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应急电源,并应符合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9.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2.1 既有建筑改造,应按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2.2 既有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改造前,应对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产品情况和运行情况进行检测和评估,确定产品的通讯接入方式。对于已淘汰或不支持扩展的产品,原系统应增设报警控制器(有联动控制要求时,报警控制器应选用联动控制型),报警控制器与原系统应通过模块或转换模块实现通讯。

9.2.3 新增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接入原系统,既有建筑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可根据需要设独立系统,系统控制逻辑宜按现行 GB 50116 的规定执行。

9.2.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整体改造,应按照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建筑局部改造时,防火门监控系统、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和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可维持原设计。

9.2.5 改造的既有建筑中采用可燃气体做燃料的场所,应按 GB 50116 的规定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9.3 消防联动控制

9.3.1 既有建筑改造的消防水泵的控制方式应符合本规程第 7.4.2 条的规定。

9.3.2 改造区域设有防火卷帘、常开防火门、电动排烟窗、电动挡烟垂壁时,优先采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不具备条件时可在相关联的部位设置消防联动控制装置(可采用自带火灾探测器接口的控制箱直接进行联动控制)。

9.3.3 其它需联动设备应执行现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9.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既有建筑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为集中控制型系统时,应执行GB 51309的规定;为非集中控制型系统时,改造区域和本层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配电回路及灯具应按GB51309的规定进行改造。受条件限制确有困难的,本层与改造区域相关联的疏散走道、楼梯间可采用既有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但应经过专家评审会论证。

9.5 消防供配电系统

9.5.1 改造区域消防及非消防供、配电电线电缆及弱电线缆选型应执行现行供配电、消防等相关技术标准。

9.5.2 配电线路的敷设方式应执行现行供配电、消防等相关技术标准。


 附 录 A (资料性)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附 录 A

(资料性)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


表A.1 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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