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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建省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实施时间:2023-05-30
字号:

 前言

关于印发《福建省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的通知

闽建办消〔2023〕2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号)及《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实施细则》(闽建〔2020〕6号),进一步规范我省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提高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水平,保障消防设计质量,省厅组织相关单位编制了《福建省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现予以印发,请各地认真遵照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有任何意见或建议请向省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反馈。


联 系 人:张荣良

联系电话:0591-87330391

邮    箱:zjtxfc2021@sina.com

 

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办公室

2023年5月30日


前      言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 第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进一步做好我省铁路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提高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水平,保障铁路工程消防设计质量,由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梳理汇总相关技术标准,编制完成了《福建省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要点》)。

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遵照国家有关基本建设方针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经广泛调查研究,总结工程实践经验,参考其他省市经验做法,并广泛征求了有关设计、审查和主管部门的意见,并经专家审查通过,最后形成本《要点》。

《要点》共分为7章和7个附录,主要内容包括:1总则;2术语;3基本规定;4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5总图消防工程;6房屋建筑消防工程;7隧道消防工程;附录。

由于编制时间较紧、工作量大、水平有限,本要点难免存在问题与疏漏,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结合工程实践,深入研究,不断总结经验,并将意见和建议及时向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消防与化工工程监管协调处反映。


主 编 单 位: 中铁第四勘察设计院集团有限公司

建研防火科技有限公司

福建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中心


参 编 单 位: 东南沿海铁路福建有限责任公司

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三明市建设工程消防技术保障服务中心


主要起草人:罗汉斌、刘文利、王敏、刘松涛、叶善强、张荣良、郭旭晖、杨健、史义雄、陈凯、杨劲、张传波、李军营、卫文彬、林伟、林莺鸣、陈世超、陈榕辉、官金明、张才科、张亮、翟向东、陈建军、李继善、杨倚天、王后举、庄炜茜、叶勇、管鸿浩、唐勃、朱荣钊、张素婷、周荣江、朱昊博、徐其明、

陈国泽、林维章、叶杨林


主要审查人:巩云、刘红伟、于晨昀、程宏伟、刘俊、郭筱莹、郭燕萍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福建省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工作,进一步明确审查内容、统一审查标准,依据现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制定《福建省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以下简称本要点)。

1.0.2  本要点适用于新建、改(扩)建铁路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不含城际铁路和市域铁路。

1.0.3  本要点所列技术审查内容为保证工程消防设计质量的基本要求,未纳入本要点的工程消防设计其他适用标准,也应作为技术审查依据。

1.0.4  既有铁路建设工程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时,宜执行现行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确有困难时,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并应结合实施条件提升建筑消防安全水平,满足消防安全性能要求。对于既有铁路站房改造,特别是仅室内装修改造的消防设计原则如下:

1 若改变了改造范围内建筑的间距,以及与之相关的改造范围外建筑的间距时,其间距不应低于消防间距标准的要求。

2 既有建筑应结合改造消除消防安全隐患,根据建筑物的使用功能、空间与平面特征及使用人员的特点,因地制宜提高建筑主要构件的耐火性能、加强防火分隔、增加疏散通道、提高消防设施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1.0.5  在满足国家强制性工程建设规范的前提下,铁路建设工程行业标准有明确规定的防火设计内容,应遵从行业标准的相关规定。专业规范、行业标准未提及的,依《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本要点依据的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因修订发生变化时,应根据最新修订发布的标准进行技术审查。

1.0.6  本要点所列审查内容的分类:

1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作为审查要点“A类条款”。

2 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含有“严禁”“必须”“不应”

“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的条文作为审查要点“B类条款”。

3 国家和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不属于上述两项的条款但与消防工程设计直接相关的非强制性条文作为审查要点“C类条款”。

1.0.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发布实施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等其他相关规范废止的强制性条款的处理,分为3种情况:

1 当其他规范废止的强制性条款的技术要求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要求不一致时,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规定执行,该强制性条款不再执行;

2 当其他规范废止的强制性条款的技术要求与《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要求完全一致时,按《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的规定执行,该强制性条款不再执行;

3 当其他规范废止的强制性条款的一部分技术规定列入《建筑防火通用规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时,该条款其余规定作为“B类条款”,一般情况下也应当执行。


2术语

2  术  语


2.0.1  国家铁路  national railway

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管理的铁路。

2.0.2  客运专线  passenger dedicated line(PDL)

专供旅客列车行驶的铁路。

2.0.3  高速铁路  high-speed railway(HSR)

设计速度250km/h(含预留)及以上动车组列车,初期运营速度不小于200km/h的客运专线铁路。

2.0.4  客货共线线路  mixed passenger and freight railway

旅客列车与货物列车共线运营,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下的铁路。

2.0.5  设计速度  design speed

各种铁路技术装备(线路、轨道、桥梁、接触网,信号等)设计中均允许的列车最大运行速度。

2.0.6  铁路旅客车站  railway passenger station

办理铁路客运业务,为铁路旅客提供乘降功能的场所。一般由铁路客站站房、客运服务设施和城市配套设施(车站广场和城市交通配套设施)等组成。

2.0.7  车场  yard

车站内的线路按所承担不同技术作业划分的线群。

2.0.8  铁路枢纽  railway hub

在铁路网点或网端,由两条及以上干线、若干个车站、各种为运输服务的设施及其联络线等所组成的整体。

2.0.9  服务隧道  service tunnel

平行于主隧道并和主隧道相连,运营期间用于救援疏散和养护维修的隧道。

2.0.10  救援通道  rescue gallery

隧道内发生灾害时,可供救援人员通行和旅客疏散的贯通的通道。

2.0.11  横通道  connection gallery

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每隔一定间距设置的互为连通,用来疏散旅客的通道。又称联络通道。

2.0.12  紧急救援站  emergency rescue station

在隧道内设置的能够快速地将人员从事故隧道疏散到相对安全区域的停车站点。

2.0.13  旅客最高聚集人数  maximum number of passengers gathered in waiting room

旅客车站全年发送旅客最多月份中,一昼夜在候车室内瞬时(8min~10min)出现的最大候车(含送客)人数的平均值。

2.0.14  特大型旅客车站  extra-large station

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10000人及以上的铁路旅客车站。

2.0.15  大型旅客车站  large station

最高聚集人数3000人及以上且小于10000人或高峰小时发送量5000人及以上且小于10000人的铁路旅客车站。

2.0.16  中型旅客车站  medium station

最高聚集人数600人以上且小于3000人或高峰小时发送量1000人及以上且小于5000人的铁路旅客车站。

2.0.17  小型旅客车站  small station

最高聚集人数600人及以下或高峰小时发送量小于1000人的铁路旅客车站。

2.0.18  进站集散厅  departure hall

旅客站房内,对进站旅客进行疏导,并设有安检、问询和其他服务设施的大厅。

2.0.19  出站集散厅  arrival hall

旅客站房内,对出站旅客进行疏导,并设有其他服务设施的大厅。

2.0.20  候车区(候车室) waiting area(room)

车站内旅客等候上车的区域(房间)。一般由普通、软席、贵宾、军人、团体和无障碍等区(室)组成。

2.0.21  高架候车室  elevated waiting room

位于旅客站台与线路上方,且与站房相连,主要为候车旅客使用的建筑物。

2.0.22  旅客服务设施  passenger service facilities

为旅客提供问询、小件寄存、邮政、电信、商业、医务、自动取款以及各种信息标志、无障碍设施等的统称。

2.0.23  动车段  MU depot

配属动车组,承担动车组的一至五级修程、临修作业以及运用整备存放任务的生产处所。

2.0.24  动车运用所  MU operation point

派驻动车组,并承担所在客站始发、终到动车组的运用整备、存放和临修作业及派驻动车组的一、二级修程的生产处所。

2.0.25  动车存车场  MU stabling yard

承担所在客站始发、终到动车组存放的场所。

2.0.26  检修库  maintenance workshop

供动车组完成三、四、五级检修作业的车库。

2.0.27  检查库  inspection workshop

供动车组完成一、二级检修的车库。

2.0.28  不落轮镟轮库  under floor wheel lathe workshop

对动车组在不落轮对状态下进行镟修加工的车库。

2.0.29  临修库  incidental repair workshop

对动车组的临时故障进行修理作业的车库。

2.0.30  调试库  test and commissioning workshop

供动车组完成三、四、五级检修后,进行整车静态调试的车库。

2.0.31  转向架检修库  bogie maintenance workshop

供动车组转向架检修用的车库。

2.0.32  大机检修库  heavy-duty maintenance machinery repair

供大型养路机械及其他维修机械(接触网维修机械、轨道车)进行检修

作业的车库。

2.0.33  乘务员公寓  train crew hostel

供机车、动车和列车乘务人员在等待折返期间休息和住宿的场所。

2.0.34  明洞  open-cut tunnel

在隧道洞口或路堑地段,为防御坍方、落石、雪崩等影响行车,用明挖法修建的掩土建筑物。

2.0.35  会让站  passing station

在单线铁路上,为满足区间通过能力需要而设置的办理列车通过、会让、越行的车站。

2.0.36  越行站  overtaking station

在双线铁路上,为满足区间通过能力需要而设置的办理同方向列车越行的车站。

2.0.37  紧急出口  emergency exit

隧道内专门设置的,在发生列车灾害事故的情况下,能够满足人员从事故隧道直接疏散到地面的坑道。

2.0.38  避难所  refuge

隧道内专门设置的,在发生列车灾害事故的情况下,能够为人员提供临时避难并等待外界救援,且有一定逃生条件的坑道。

2.0.39  高峰小时发送量  peak hour departing quantum

车站全年上车旅客最多月份中,日均高峰小时旅客发送量。

2.0.40  正线  main line

连接并贯穿或直股伸入车站的线路。

2.0.41  站线  station track

在车站管理的线路中,除正线以外的线路的统称。

2.0.42  斜井  inclined shaft

由地面斜向建筑,与隧道平面成一定交角的辅助坑道。

2.0.43  铁路隧道  railway tunnel

修建在地下或水下,铺设轨道供铁路机车车辆通行的建筑物。

2.0.44  乘务员公寓  train crew hostel

供机车、动车和列车乘务人员在等待折返期间休息和住宿的房屋。

2.0.45  铁路货运中心  railway froght center

专业办理铁路集装箱、行邮行包及小汽车等运输、装卸和堆存作业的货运站

2.0.46  铁路枢纽  railway hub

在铁路网点或网端,由两条及以上干线、若干个车站、各种为运输服务的设施及其联络线等所组成的整体。

2.0.47  站场客运建筑  station facilities for passenger services

在站场范围内为客运服务的站台、雨篷、地道、天桥等建筑物以及检票口、站台售货亭、站名牌等设施。

2.0.48  站场跨线设施  crossing-line facilities in station

设置在站台上,供进、出站旅客跨越线路的地道、天桥设施。

2.0.49  动车段  MU depot

配属动车组,承担动车组的一至五级修程、临修作业以及运用整备存放任务的生产处所。

2.0.50  动车运用所  MU operation point

派驻动车组,并承担所在客站始发、终到动车组的运用整备、存放和临修作业,及派驻动车组的一、二级修程的生产处所。

2.0.51  动车存车场  Mill stabling yard

承担所在客站始发、终到动车组存放的场所。

2.0.52  检修库  maintenance workshop

供动车组完成三、四、五级检修作业的车库。

2.0.53  检查库  inspection workshop

供动车组完成一、二级检修的车库。

2.0.54  不落轮链轮库  under floor wheel lathe workshop

对动车组在不落轮对状态下进行镟修加工的车库。

2.0.55  临修库  incidental repair workshop

对动车组的临时故障进行修理作业的车库。

2.0.56  调试库  test and commissioning workshop

供动车组完成三、四、五级检修后,进行整车静态调试的车库。

2.0.57  喷漆库  painting workshop

供动车组车体喷漆的车库。

2.0.58  转向架检修库  bogie maintenance workshop

供动车组转向架检修用的车库。

2.0.59  材料库  warehouse

供动车组检修用材料的存放仓库。

2.0.60  牵引变电所  tractionsub station

主要给牵引系统供电的变电所。

2.0.61  分区所  coupling post

设于供电臂末端,可实现上、下行并联供电和越区供电的场所。

2.0.62  开闭所  switching post

为尽可能缩小事故范围,实现缩短供电臂长度或为场、段等供电的电能分配场所。

2.0.63  真空站(真空中心)  vacuum station (vacuum center)

布置产生真空且具有排污和控制功能的机组设备及附属设施的场所。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应满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及福建省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的相关要求。

3.0.2  铁路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前,应取得相关主管部门对工程建设初步设计的批复。

3.0.3  铁路建设工程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的相关要求开展特殊消防设计并通过专家评审后,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作为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依据。

3.0.4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1 是否符合国家、行业及福建省关于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的相关要求;

2 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强制性条文,即“A类条款”;

3 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即“B类条款”;

4 是否符合非上述“A类条款”和“B类条款”但与消防设计相关的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的条文,即“C类条款”;

5 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是否符合通过专家评审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3.0.5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A类条款”的要求;

3 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现行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B类条款”的要求;

4 具有《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3.0.6  不符合国家及行业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C类条款”要求的,应在技术审查意见中提出,不作为技术审查判定为不合格的依据。


4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4  建筑分类、火灾危险性分类及耐火等级


4.1  建筑分类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6.1.8条。

表4.1-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1.8

当候车厅(室)位于旅客车站建筑顶层,且室内地面与集散厅地面或室外地面高差不大于10m,其建筑高度虽大于24m,其防火设计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单、多层民用建筑类别的规定执行。

C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1.1条。

表4.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5.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名称

高层民用建筑

单、多层

民用建筑

一类

二类

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公共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 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 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l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B

4.2  火灾危险性分类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2.0.1条。

表4.2-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0.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供电段、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行包快运基地、中转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主要生产场所爆炸、火灾危险环境等级分区应符合本规范附录A、附录B的规定。

B

4.3  耐火等级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2.0.2条、第2.0.3条、第2.0.4条、第6.1.1条、第6.1.11条、第11.0.1条。

表4.3-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0.2

旅客车站的站房及地道、天桥、站台雨棚,铁路物流中心库房、客车整备库及修车库、动车检修库(检查库)、机械保温车及加冰保温车检修库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各类生产、生活房屋的耐火等级不宜低于二级。

B

2.0.3

机务段、车辆段及动车段(所)的喷漆库、油漆库、车体检修库,车站货物仓库、供电段变压器油过滤间采用钢结构时,受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进行防火隔热保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2.0.4

站台立柱雨棚采用钢结构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线间立柱雨棚采用钢结构时,距轨面12 m 以上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B

6.1.1

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高架候车厅(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B

6.1.11

无商业设施旅客进出站地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城市交通隧道的相关规定。

B

11.0.1

地下车站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B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6条、第5.1.7条,第5.4.1条、第5.4.2条、第5.4.3条。

表4.3-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1.1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性能,应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灾扑救难度等相适应。

A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A

5.1.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A

5.1.4

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1 金属结构或构件;

2 木结构或构件;

3 组合结构或构件;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A

5.1.5

下列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I类汽车库,I类修车库;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修车库;

3 其他高层汽车库。

A

5.1.6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类汽车库、类修车库、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A

5.1.7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除可采用木结构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A

5.4.1

地铁工程地下出入口通道、地上控制中心建筑、地上主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铁的地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A

5.4.2

交通隧道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性能应与其车流量、隧道封闭段长度、通行车辆类型和隧道的修复难度等情况相适应。

A

5.4.3

城市交通隧道的消防救援出入口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城市交通隧道的地面重要设备用房、运营管理中心及其他地面附属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6条、第5.1.7条、第5.1.8条、第5.1.9条。

表4.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可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B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2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5.1.4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1.00h

B

5.1.5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B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性墙体。

B

5.1.6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B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

B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B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B


5总图消防工程

5.1 防火间距

5  总图消防工程


5.1  防火间距


5.1.1  线  路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3.1.1条、第3.1.2条、第3.1.3条、第3.1.4条、第3.1.5条、第3.1.6条、第3.1.7条、第3.1.8条、第3.1.9条、第3.1.10条。

表5.1.1-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1.1

除为铁路运输工具补充燃料的设施及办理危险货物运输外,在铁路线路两侧建造、设立生产、加工、储存或销售易燃、易爆或放射性物品等危险物品的场所、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1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规定。

3.1.1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序号

房屋名称

防火间距

正线

其他线

1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

35

30

2

甲、乙类生产厂房(不包括序号1的厂房)

30

25

3

甲、乙类物品库房

50

40

4

其他生产性及非生产性房屋

20

10

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生产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的工厂和仓库与铁路线路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 本表序号4中的房屋,当面向铁路侧墙体为防火墙或设置耐火极限3.00 h并高于轨面4.0 m的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减小到50%。同时,非铁路房屋应建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之外。

B

3.1.2

铁路线路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2的规定。

 

3.1.2     铁路线路与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的防火间距

序号

堆场名称和总储量

防火间距(m

正线

其他线

1

稻草、麦秸、芦苇、打包废纸等Wt

10W5000

40

30

W5000

60

30

2

木材等Vm3

50V1000

25

20

1000V10000

30

25

V10000

35

30

 

B

3.1.2

续表 3.1.2

3

棉、麻、毛、化纤、百货Wt

10W500

25

20

500W1000

30

25

1000W5000

35

30

4

煤、焦炭Wt

W100

20

10

5

粮食

席穴囤Wt

10W5000

30

25

5000W20000

35

30

土圆仓Wt

500W10000

25

20

10000W20000

30

25

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表中W为可燃材料质量;V为可燃材料体积。

B

3.1.3

铁路线路与石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3-1的规定;与石油化工企业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32的规定;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火炬,油气井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1.3-3的规定。

3.1.3-1          铁路线路与石油库的防火间距

石油库设施名称

石油库等级

防火间距(m

正线

其他线

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甲B、乙类覆土立式油罐;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

三级、四级、五级

50

25

二级

55

30

一级

60

35

丙类液体地上罐组;丙类覆土立式油罐;乙B、丙类和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铁路或公路罐车装车设施;其他甲B、乙类液体设施

三级、四级、五级

38

20

二级

40

23

一级

45

26

覆土卧式油罐;乙B、丙类和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铁路或公路罐车装车设施;仅有卸车作业的铁路或公路罐车卸车设施;其他丙类液体设施

三级、四级、五级

25

15

二级

28

15

一级

30

18

注:1 III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铁路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2 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铁路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3.1.3-2     铁路线路与石油化工企业设施的防火间距

设施名称

储量

防火间距(m

正线

其他线

液化烃罐组外壁)

不分储量

55

45

甲、乙类液体罐组外壁)

不分储量

45

35

 

B

3.1.3

续表 3.1.3-2

设施名称

储量

防火间距(m

正线

其他线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轴线)

不分储量

35

30

注:1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2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3.1.3-3  铁路线路与液体、气体储罐、火炬、油气井的防火间距



储罐种类及总储量Vm3

防火间距(m

正线

其他线

1

甲、乙类液体储罐

不分储量

35

25

丙类液体储罐

不分储量

30

20

2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

不分储量

35

25

3

液化石油气储罐

30V50

(单罐20

60

25

50V500

(单罐100

70

30

500V2500

(单罐400

80

35

2500V10000

(单罐>1000

100

40

4

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

80

80

5

自喷油井、气井、注气井

40

30

6

机械采油井

20

15

1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3的甲、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其他散发蒸气比空气重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丙类液体储罐可在本表和本注的基础上再减少25%,但折减后的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3 放空管可按本表中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火炬间距减少50%

B

3.1.4

为铁路运输生产作业服务的房屋、场所、仓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可不受本规范第3.1.1条、3.1.2条、3.1.3条的限制,但储存桶装乙类柴油仓库及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标准的有关规定。

注:为铁路运输生产作业服务的房屋包括铁路站房。

B

3.1.5

设置在铁路高架桥下或邻近铁路高架桥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屋面板,及乙级防火门窗。

B

3.1.6

铁路用地界内不应种植油脂性植物。

B

3.1.7

铁路通过林区时,距林木最近的铁路线路中心线至林木垂直投影边缘的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应小于30m

B

3.1.8

铁路通过重点草原防火区时,应设置自铁路用地界至草地边缘不小于20 m的防火隔离带。

B

3.1.9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时,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 m,且距铁路用地界应大于3.0m,并应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铁路安全保护区的规定。

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中压及次高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路堤坡脚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困难条件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适当缩小。

B

3.1.10

埋设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房屋防火间距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B

注:站房按第3.1.4条执行,可不执行第 3.1.1条 和第 3.1.5 条。

(2)《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4.0.10条、第4.0.11条。

表5.1.1-2       《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0.10

 

 

 

 

 

 

 

 

 

 

 

 

 

 

 

 

 

 

 

 

 

 

 

 

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民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表4.0.10的规定

4.0.10  石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

安全距离(m

序号

石油库设施名称

石油库等级

库外建(构)筑物和设施名称

居住区和公共建筑物

工矿企业

国家铁路线

工业企业铁路线

道路

1

B、乙类液体地上罐组;甲B、乙类覆土立式油罐;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

10075

60

60

35

25

9045

50

55

30

20

8040

40

50

25

15

7035

35

50

25

15

5035

30

50

25

15

2

丙类液体地上罐组;丙类覆土立式油罐;乙B、丙类和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装卸码头;无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铁路或公路罐车装车设施;其他甲B、乙类液体设施

7550

45

45

26

20

6845

38

40

23

15

6040

30

38

20

15

5335

26

38

20

15

3835

23

38

20

15

3

覆土卧式油罐;乙B、丙类和采用油气回收设施的甲B、乙A类液体铁路或公路罐车装车设施;仅有卸车作业的铁路或公路罐车卸车设施;其他丙类液体设施

5050

30

30

18

18

4545

25

28

15

15

4040

20

25

15

15

3535

18

25

15

15

2525

15

25

15

15

注:1 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和长距离输油管道的站场以外的企业。其他设施指油气回收设施、泵站、灌桶设施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设备的设施。

2 表中的安全距离,库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立式油罐应从罐室出入口等孔口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卧式油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算起;其他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

3 表中括号内数字为石油库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安全距离。居住区包括石油库的生活区。

4 级毒性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按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和所在石油库的等级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30%

5 特级石油库中,非原油类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储罐等设施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物、工矿企业、交通线的最小安全距离,应在本表规定的基础上增加20%

6 铁路附属石油库与国家铁路线及工业企业铁路线的距离,应按本规范表5.1.3铁路机车走行线的规定执行。

 

 

 

 

 

 

 

 

 

 

 

 

 

 

 

 

 

 

 

 

A

 

 

 

 

 

 

 

 

 

 

 

 

 

 

 

 

 

 

 

 

 

 

 

 

A

4.0.11

石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石油库的铁路罐车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燃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信线路(或者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A

(3)《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TB 10004-2018第5.5.1条。

表5.1.1-3   《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TB 10004-2018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5.1

机务段(所)应设置围墙,其高度不宜低于2.2m,燃油库应设不低于2.5m的非燃烧材料的实体围墙,与机务段(所)毗邻一侧的围墙高度不宜低于1.8m

围墙与机务段(所)内建筑物最小间距应符合表5.5.1的规定

5.5.1      围墙与机务段(所)内建筑物的最小间距

序号

建筑物名称

最小间距(m

1

一般建筑物外墙

5.0

2

危险品库

5.0

3

铁路中心线(有作业)

5.0

4

铁路中心线(无作业)

3.5

5

道路路面边缘

1.0

6

排水明沟边牌

1.5

注:1 围墙自中心线算起,建筑物自外墙轴线算起;

2 围墙至建筑物的间距,条件困难时,可适当减少;设消防通道时,其应有净宽度不小于6m的平坦空地;

3 门卫、闸楼与围墙的间距不限;

4 条件困难时,铁路中心线至围墙的间距,有调车作业时,可为3.5m,无调车作业时,可为3m

B

5.1.2  机务、车辆设施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3.2.1条、第3.2.2条。

表5.1.2-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2.1

洗罐线应为平坡尽端式,其终端车位的车钩至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

B

3.2.2

洗罐工艺装置(洗罐线)与周边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3.2.2    洗罐工艺装置(洗罐线)与周边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建筑物、构筑物名称

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

铁路线路

道路

污水处理设施

洗罐所围墙

铁路装卸设施

甲、乙类液体泵房

住宅区

工业企业

其他建筑物

架空电力线路和不属于国家一、二级架空通信线路

主要

次要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四级

防火间距m

23

15

15

10

20

12

10

8

38

23

14

18

1.5倍杆高

 

B

5.1.3  变电所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3.3.1条、第3.3.2条。

表5.1.3-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3.1

牵引变电所的室外油浸式牵引变压器,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或开闭所的室外油浸式自耦变压器,距最近铁路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5m。当设置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减少50%。防火墙的高度不宜低于变压器油枕的顶端高度,防火墙的两端应分别大于变压器贮油池外侧各1m

B

 

 

 

 

3.3.2

 

 

 

 

 

 

 

 

 

 

 

 

 

 

 

 

 

 

 

 

 

 

 

 

 

 

 

 

 

 

 

 

 

 

 

 

 

 

 

 

 

 

 

 

 

 

 

 

 

 

 

 

 

3.3.2

牵引变电所的室外油浸式牵引变压器,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或开闭所的室外油浸式自耦变压器,以及10kV及以上的室外油浸式电力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2.2的规定。

 

3.3.2  油浸变压器与易燃易爆场所的防火间距

序号

  

防火间距(m

1

储罐埋地的加油站、加气站

一级站

25

二级站

22

三级站

18

2

液化石油气储罐地上设置的加气站

一级、二级站

45

三级站

40

3

甲、乙、丙类石油储罐总容量Vm3

V5000

23

5000<V50000

30

50000<V

50

4

非石油甲、乙类液体储罐总容量Vm3

V<50

30

50V<200

35

200V<1000

40

1000V<5000

50

5

非石油丙类液体储罐总容量Vm3

5V<250

24

250V<1000

28

1000V<5000

32

5000V<25000

40

6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总容量Vm3

V<1000

20

1000V<10000

25

10000V<50000

30

50000V<100000

35

100000V<300000

40

7

液化石油气储罐总容量Vm3

30<V50

(单罐V20

45

50<V200

(单罐V50

50

200<V500

(单罐V100

55

500<V1000

(单罐V200

60

1000<V2500

(单罐V400

70

2500<V5000

(单罐V1000

80

5000<V10000

(单罐V1000

120

1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的甲、乙、丙类液体卧式储罐和总容积小于或等于200m3的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2 埋地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m3且总容量不大于400m3的液化石油气储罐,防火间距可按本表减少50%

 

 

 

 

 

 

 

 

 

 

 

 

 

 

 

 

 

 

 

 

 

B

 

 

 

 

 

 

 

 

 

 

 

 

 

 

 

 

 

 

 

 

 

 

 

 

 

 

 

 

 

 

 

 

 

 

 

 

B

5.1.4  仓  库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2.1条、第3.2.2条、第3.2.3条。

表5.1.4-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2.1

甲类厂房与人员密集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0m

A

3.2.2

甲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

A

3.2.3

除乙类第5项、第6项物品仓库外,乙类仓库与高层民用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

A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3.5.1条、第3.5.2条、第3.5.3条、第3.5.4条、第3.5.5条。

表5.1.4-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5.1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与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1的规定。

3.5.1 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他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m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

34

甲类储存物品

1256

5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一、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所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B

3.5.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3.5.2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m

名称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2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类

50

20

25

25

20

15

18

18

15

二类

15

20

20

15

13

15

15

13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为防火墙,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B

3.5.3

丁、戊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级时,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 相邻较低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或洞口、屋顶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但不应小于4m

B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5.4的规定。

3.5.4  粮食筒仓与其他建筑、粮食筒仓组之间的防火间距(m

  

粮食总储量Wt

粮食立筒仓

粮食浅圆仓

其他建筑

W40000

40000W50000

W50000

W

50000

W500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粮食立筒仓

500W10000

15

20

25

20

25

10

15

20

10000W40000

15

20

25

40000W50000

20

20

25

30

W50000

25

25

30

粮食浅圆仓

W50000

20

20

25

20

25

20

25

W50000

25

25

30

注:1 当粮食立筒仓、粮食浅圆仓与工作塔、接收塔、发放站为一个完整工艺单元的组群时,组内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受本表限制。

2 粮食浅圆仓组内每个独立仓的储量不应大于10000t

B

3.5.5

库区围墙与库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

B

5.1.5  民用建筑

【审查条文】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3.1条、第3.3.2条。

表5.1.5-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3.1

除裙房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可按单、多层建筑确定外,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高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2 与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9m

3 与三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1m

4 与四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和木结构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4m

A

3.3.2

相邻两座通过连廊、天桥或下部建筑物等连接的建筑,防火间距应按照两座独立建筑确定。

A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5.2.1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第5.2.5条、第5.2.6条。

表5.1.5 -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2.1

在总平面布局中,应合理确定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不宜将民用建筑布置在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场的附近。

C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5.2.2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规范5.2规定外,尚应符合本规范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5.2.2 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m

建筑类别

高层民用建筑

裙房和其他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高层民用建筑

一、二级

13

9

11

14

裙房和其他

民用建筑

一、二级

9

6

7

9

三级

11

7

8

10

四级

14

9

10

12

注:1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袤的规定减少25%

2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4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5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二级且屋顶无天窗,相邻较高一面外墙高出较低一座建筑的层面15m及以下范围内的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设置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规定的防火分隔水幕或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4m

6 相邻建筑通过连廊、天桥或底部的建筑物等连接时,其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的规定

7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建筑.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B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B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B

5.2.5

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的规定。

B

5.2.6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当符合本规范第3.4.5条、第3.5.3条、第4.2.1条和第5.2.2条允许减小的条件时,仍不应减小。

B


5.2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或并行铁路

5.2  可燃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或并行铁路

5.2.1  管道穿越线路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1.4条、第4.1.5条。

表5.2.1-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1.1

管道不应跨越城际铁路、设计时速200km及以上的铁路、动车走行线。管道不宜在其他铁路上方跨越,确需跨越时应采取安全可靠的防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跨越结构底面至铁路轨顶面距离不应小于12.5m,且距离接触网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4.0m,其支撑结构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 跨越段管道壁厚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规定

3 跨距不应小于铁路的用地界。跨越范围内不应设置法兰、阀门等管道部件。

B

4.1.2

管道穿越铁路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选择在铁路桥梁、预留管道涵洞等既有设施处穿越

2 管道不应在既有铁路的无砟轨道路基地段穿越,特殊条件下穿越应进行专项设计,并应符合该路基沉降的限制标准

3 管道不宜在设计时速200km及以上铁路及动车组走行线的有砟轨道路基地段、各类过渡段、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B

4.1.3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交叉角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与铁路交叉宜采用垂直交叉或大角度斜交,交叉角度不宜小于30°

2 当铁路桥梁与管道交叉条件受限时,在采取安全措施的情况下交叉角度可小于30°

3 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顶进防护涵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交叉角度不宜小于45°

B

4.1.4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采用顶进套管下穿铁路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内穿越,困难条件下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 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m,且距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m

B

4.1.5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采用防护涵下穿铁路路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0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距离不宜小于0.5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涵洞顶至路肩不应小于1.7m

2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应小于2.0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 防护涵洞内宜采用填充方式。未填充的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B

(2)长输油气管道穿越铁路,须同时执行《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文)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

表5.2.1-2  《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第八条

管道采用顶进套管穿越既有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套管边缘距电气化铁路接触网立柱、信号机等支柱基础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3m

2 套管顶部外缘距自然地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m套管不宜在铁路路基基床厚度内穿越;困难条件下套管穿越铁路路基基床时,套管顶部外缘距路肩不应小于2m

3 套管伸出路堤坡脚护道不应小于2m、伸出路堑堑顶不应小于5m,并距离路堤排水沟、路堑堑顶天沟和线路防护栅栏外侧不应小于1m

4 套管宜采用《顶进施工法用钢筋混凝土排水管》 JC/T 640规定的ⅡI级管,并满足铁路桥涵相关设计规范的要求

5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施工时套管外空间不允许超挖,穿越完成后应对套管外部低压注水泥浆加固,保持铁路路基的稳定状态

6 顶进套管穿越铁路应采用填充套管方式,填充物可采用砂或泥浆等材料,不需设置两侧封堵和检测管

7 顶管穿越工程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B

第九条

管道采用顶进防护涵穿越铁路路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涵孔径应根据输送管道直径、数量及布置方式确定。涵洞内宜保留宽度不小于1m的验收通道管道与管道间、管道与边墙间、管顶与涵洞顶板间的间距不宜小于0.5m,涵洞内净空高度不宜小于1.8m特殊条件下,涵洞尺寸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2 主体结构应伸出铁路路基边坡与涵洞顶交线外不小于2m,并不得影响铁路排水设施的正常使用。

3 结构应满足强度、稳定性、耐久性及埋置深度要求,应符合铁路相关设计规范的规定。

4 防护涵宜采用填充方式,填充后不设检查井。涵洞内空间未填充时应在涵洞两端设检查井,检查井应有封闭设施。

 

B

第十条

 

管道采用定向钻穿越铁路应考虑管径、地质条件、埋深等因素,经检算满足铁路线路设施稳定时方可采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定向钻穿越路基时入土点和出土点应位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以外不小于5m,路肩处管顶距原自然地面的距离不应小于10m,且应在路基加固

处理层以下

2 当定向钻穿越铁路桥梁陆地段时,管道外缘距桥梁墩台基础外缘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m,最小埋深不应小于5m,且不影响桥梁结构使用安全

3 对废弃后的定向钻穿越铁路管道,管道运营企业应及时采用混凝土、砂浆等材料填充密实。

B

 

第十四条

管道和铁路隧道不应在隧道洞门及洞口截水天沟范围内交叉。当埋地管道或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洞身交叉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新建管道可在既有铁路隧道洞身上方挖沟敷设。当采取非爆破方式开挖管沟时,管沟底部与铁路隧道结构顶部外缘的垂直间距不应小于10m,输油管道在铁路隧道洞身及其两侧各不小于20m范围应采取可靠的防渗措施。当采取控制爆破手段开挖管沟时,管底与铁路隧道顶部的垂直净距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围岩条件、挖沟爆破规模及隧道结构的安全性等因素。

2 管道除采用隧道结构以外,不宜在铁路隧道下方穿越

3 管道隧道与铁路隧道交叉时,两隧道垂直净距不应小于30m,且满足不小于34倍铁路隧道开挖洞径要求;两隧道净距小于50m地段,后建隧道的衬砌结构应加强

4 新建铁路隧道在埋地管道下方采用控制爆破开挖时,隧道顶部与埋地管道底部的垂直高度不应小于20m,同时应考虑铁路隧道断面大小、围岩条件、地面沉降变形及管道结构安全性等因素

5 新建设施进行爆破作业时应采取保持围岩稳定的措施。既有设施的允许爆破振动速率,应根据既有隧道结构类型、结构状态、爆破环境条件以及既有铁路或管道运输性质、轨道或钢管类型等综合因素评估确定,爆破方案应征得既有设施企业的同意

6 特殊地形情况下采取工程措施并经既有设施企业审批通过后可将交叉净距适当减小。

B

第十五条

埋地管道和铁路在软土等特殊土质、斜坡等特殊地段交叉时,应采取保证既有设施安全和稳定性的特殊设计。

B

第十六条

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时,铁路方应对穿越处铁路设施进行检测评价。铁路两侧线路安全保护区外3米范围内为穿越段,管道方在穿越段应按《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 GB50423要求进行壁厚设计,采用加强级防腐涂层,对管道环向焊口采取100%超声波和100%射线探伤检测。管道方在施工期间应遵守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保持铁路线下基础工程的稳定,并采取保护措施。当交叉处管道上存在铁路杂散电流干扰时应对管道采取排流措施。

B

5.2.2  管道穿越桥梁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

表5.2.2-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2.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严禁在铁路桥梁上敷设,且不应在桥梁范围内的上方跨越,并不宜在铁路桥跨越河流主河道区段交叉。

B

4.2.2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越既有铁路桥梁或铁路桥梁跨越既有管道时,在铁路桥梁(非主河道区段)下方可直埋通过或设防护涵通过。当设

置防护涵时应符合本规范第4.1.5条的有关要求,直埋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顶在桥梁下方埋深不宜小于1.2m,管道上方应埋设钢筋混凝土板。钢筋混凝土板的宽度应大于管道外径1.0m,板厚不得小于100mm,板底面距管顶距离不宜小于0.5m,板的埋设长度不应小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钢筋混凝土板上方应埋设警示带,穿越段的起始点以及中间每隔10m处应设置地面穿越标志

2 铁路桥梁底面至自然地面的净空高度不应小于2.0m

3 管道与铁路桥梁墩台基础边缘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3.0m。施工过程中应对桥梁墩台、管道进行安全防护。

B

4.2.3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穿(跨)越河流段,与上游或下游铁路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有关规定。

B

4.2.4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从铁路立交、行洪、灌溉、保护等既有涵洞内穿越,可从为管道预留的涵洞或原功能废弃但结构完好的涵洞内穿越,既有涵洞应满足本规范第4.1.5条的有关要求。

B

5.2.3  管道穿越站场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4.3.1条、第4.3.2条。

表5.2.3-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3.1

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管道不应在车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及动车段(所)、机务段(所)、车辆段(所)内穿越或跨越铁路;其中在铁路编组站、旅客车站两端咽喉区范围内及动车段内严禁穿越或跨越铁路。

B

4.3.2

公(道)路不应在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到达场、调车场、出发场有效长范围内和仓库建筑总面积3000m2及以上的货场、集装箱货位面积10000m2及以上的货场上方跨越。严禁在危险品货场、洗罐所、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品工业站、港湾站上方跨越。

B

5.2.4  管道并行铁路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3.1.9条、第3.1.10条。



表5.2.4-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1.9

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平行埋设时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 m,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m且距铁路用地界应大于3.0m,并应符合《铁路安全管理条例》中有关铁路安全保护区的规定。

直接为铁路运输服务的乙、丙类液体和低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中压及次高压可燃气体管道与邻近铁路路堤坡脚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困难条件下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后可适当缩小。

B

3.1.10

埋设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和可燃气体管道与铁路房屋防火间距应符合《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1、《输油管道工程设计规范》GB 50253、《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等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B

(2)长输油气管道并行铁路,须同时执行《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文)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表5.2.4-2  《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第十九条

电气化铁路与管道并行间距在100m以内、并行长度在1000m以上时,在建设期间应预设必要的排流措施,铁路运行初期应按《埋地钢质管道交流干扰防护技术标准》GB/T50698对排流效果进行检测、复核。

B

第二十条

管道穿(跨)越河流段与上下游铁路桥梁之间的距离应符合《油气输送管道穿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23和《油气输送管道跨越工程设计规范》GB 50459的规定。

B

第二十一条

管道专用隧道与铁路隧道并行时,两相邻隧道的净距应符合表1规定:

1                两隧道间的最小净距 m

围岩等级

I

Ⅱ-III

IV

V

VI

 

1.52.0B

2.02.5B

2.53.0B

3.05.0B

>5.0B

注:B为管道隧道或铁路隧道开挖宽度中的较大值(m)。

B

第二十二条

铁路与管道站场设施的最小距离,应按《石油天然气工程防火设计规范》 GB50183执行。

油气管道阀室围墙距铁路用地界不应小于3m阀室设置放空立管时放空管管口应高出周围25m范围内的铁路设施及建(构)筑物2m以上。

石油天然气站场设置放空立管时,其区域布置防火间距宜通过计算可燃气

B

第二十二条

体扩散范围确定,扩散区边界空气中可燃气体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的50%,且放空管应高出10m围内的铁路设施或建筑物顶2m以上

B


5.3 消防车道

5.3  消防车道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5.0.1条、第5.0.2条、第5.0.3条、第5.0.4条、第5.0.5条、第5.0.6条、第5.0.7条、第5.0.8条、第5.0.9条。

表5.3-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0.1

旅客车站、区段站、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危险品集中的工业站、港湾站、动车段(所)、机务(折返)段、车辆段、客车整备所、综合维修基地(段)、行包快运基地及货场、大型养路机械段、洗罐所应设置消防车道,并应与公路、道路连通。

整备、存车、检修线数量在15条及以上的客车整备所或动车段(所),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的货场,设有储量大于表5.0.1规定的堆场、储罐区的货场,路网性编组站,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等,宜设环行消防车道和两个与外部道路连通的消防车道出入口。

5.0.1                 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名称

棉、麻、毛、化纤(t

秸秆、芦苇(t

木材(m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

液化石油气储罐(m3

可燃气体储罐(m3

储量

1000

5000

5000

1500

500

30000

 

B

5.0.2

区段站或编组站的调车场,当调车线数量为1018条时,应在调车场一侧设消防车道;当调车线数量为19条及以上时,应在调车场两侧设消防车道。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侧应设消防车道,消防车道宜靠近车场设置,距邻近线路不宜大于25m

调车场的消防车道可不设回车场。

B

5.0.3

设有易燃、易爆等危险品货区的货场,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和液化石油气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及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间距不应大于150m,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消防车道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场堆垛边缘不应小于5m

B

5.0.4

大型、特大型旅客车站,当站房为线平式时,应利用基本站台作为消防车道。

B

5.0.5

消防车道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B

 

5.0.6

客车、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和客车、动车组、大型养路机械存车线应设与线路平行的消防车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整备线、存车线区域最外两侧线路之间距离小于或等于80m时,应设一条消防车道,且应有回车场地

2 最外两侧线间距大于80m且小于或等于160m时,应设两条消防车道

3 最外两侧线间距离大于160m时,应设三条消防车道

4 设两条及以上消防车道时,消防车道应相互连通

5 线路间硬化地面可兼作消防车道,其净宽不应小于4m

6 客货共线铁路客车备用车存放线数量大于5条时,与其他线群之间应设消防车道。

 

B

5.0.7

牵引变电所内、外消防道路应符合本规范第5.0.5条的要求。

B

5.0.8

当牵引变电所和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内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且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0m2时,所内的消防车道宜布置成环形;当为尽端式车道时,应设回车场地或回车道。

B

5.0.9

高架候车厅(室)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必须沿侧式站房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站台上应设置符合线路上方高架站房消防灭火要求的消火栓系统。

B

(2)《铁路动车组设备设计规范》TB 10028-2016第4.0.11条。

表5.3-2    《铁路动车组设备设计规范》TB 10028-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0.11

动车段(所、场)内道路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存车场、检修(查)库周围应设置环行消防通道,其余运输道路宜设计为环行道路。存车场区域最外两侧线路之间距离小于或等于80m时,应设一条消防道路,且应有回车场地

3 主要干道(双行车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7.0m,非主要干道(单行)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人行道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0m

B

(3)《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TB 10004-2018第5.5.2条。

表5.3-3     《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TB 10004-2018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5.2

机务段(所)内道路应能适应生产工艺流程需要,与铁路平交的道口宜采用橡胶铺面板等新型材料。道路系统应与段总平面布置、竖向设计、线路、管路、绿化与环境布置相协调,并应满足安全、卫生、防火及其他特殊要求。

检修段内主要干道宽度宜为9.0m12.0m;机务段内主干道宽度宜为6.0m9.0m;机务折返段主干道宽度宜为4.0m6.0m;人行道路宽度宜为2.0m2.5m;车间引道宽度应与车间大门宽度相适应。

道路与铁路平交及道路转弯时,应留有便于瞭望的视距。汽车道路的转弯半径(从路面内缘算起)不应小于9.0m,检修段、机务段主干道转弯半径不应小于13.0m

道路至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间距应符合表5.5.2

5.5.2            道路至相邻建筑物、构筑物间距

相邻建、构筑物

间距(m

建筑物外墙

面向道路一侧无出入口时

1.5

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但不通行汽车时

3.0

面向道路一侧有出入口,且有引道时

7.0

平行布置的铁路中心线

3.75

注:表中间距自路面边缘算起。

 

B

(4)《铁路货车车辆设备设计规范》TB 10031-2021第3.4.24条。

表5.3-4   《铁路货车车辆设备设计规范》TB 10031-2021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4.24

货车段应设置环行运输道路。道路宜采用沥青路面或混凝土路面,主要干道宽度宜为7.0m,非主要干道宽度宜为4.0m,人行道宽度不应小于1.5m。货车段内道路边缘与建(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工业企业总平面设计规范》GB 50187规定。

B

(5)《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4.1条、第3.4.2条、第3.4.3条、第3.4.4条、第3.4.5条。

表5.3-5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4.1

工业与民用建筑周围、工厂厂区内、仓库库区内、城市轨道交通的车辆基地内、其他地下工程的地面出入口附近,均应设置可通行消防车并与外部公路或街道连通的道路。

A

3.4.2

下列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1 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甲、乙、丙类厂房;

2 占地面积大于1500m2的乙、丙类仓库。

A

3.4.3

除受环境地理条件限制只能设置1条消防车道的公共建筑外,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和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两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住宅建筑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仅设置1条消防车道时,该消防车道应位于建筑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一侧。

注:中小型站房应尽量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当受条件限制时,应至少沿建筑的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A

3.4.4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的最低水位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取水的要求。

A

 

3.4.5

消防车道或兼作消防车道的道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快速通行的要求;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路面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4 坡度应满足消防车满载时正常通行的要求,且不应大于10%,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坡度尚应满足消防车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5 消防车道与建筑外墙的水平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安全通行的要求,位于建筑消防扑救面一侧兼作消防救援场地的消防车道应满足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6 长度大于40m的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满足消防车回转要求的场地或道路;

7 消防车道与建筑消防扑救面之间不应有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不应有影响消防车安全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A

(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1.1条、第7.1.2条、第7.1.4条、第7.1.5条、第7.1.6条、第7.1.7条、第7.1.8条、第7.1.9条、第7.1.10条。

表5.3-6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1.1

街区内的道路应考虑消防车的通行,道路中心线间的距离不宜大于160m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B

7.1.2

高层民用建筑,超过3000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B

7.1.4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当内院或天井的短边长度大于24m时,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当该建筑物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间距不宜大于80m

B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B

7.1.6

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储量大于表7.1.6规定的堆场、储罐区,宜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6                 堆场或储罐区的储量

名称

棉、麻、毛、化纤(t

秸秆、芦苇(t

木材(m3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m3

液化石油气储罐(m3

可燃气体储罐(m3

储量

1000

5000

5000

1500

500

30000

2 占地面积大于30000m2的可燃材料堆场,应设置与环形消防车道相通的中间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间距不宜大于150m。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内的环形消防车道之间宜设置连通的消防车道

3 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可燃材料堆垛不应小于5m

B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B

7.1.8

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m

2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3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4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

5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8%

B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消防车道和救援操作场地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消防车道可利用城乡、厂区道路等,但该道路应满足消防车通行、转弯和停靠的要求。

B

7.1.10

消防车道不宜与铁路正线平交,确需平交时,应设置备用车道,且两车道的间距不应小于一列火车的长度。

 

B

(7)《铁路客车车辆设备设计规范》TB 10029-2022第3.4.10条、第4.2.7条。

表5.3-7   《铁路客车车辆设备设计规范》TB 10029-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4.10

客车段建筑物之间的通道宽度应符合消防、安全及卫生规定,并应满足修建道路、敷设各种地下和地上管线以及绿化等方面的要求。主要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8.0m,一般通道宽度不应小于12.0m

B

4.2.7

客整所道路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所内应设环形道路,与所外公路或市政道路相连接的出入口不应少于两处

2 主要干道路面宽度宜为7.0m,次要干道路面宽度宜为4.0m,通行消防车的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4.0m,其他运输道路路面宽度不应小于2.0m

3 整备棚(库)、不落轮镟轮库、临修棚(库)、轮对检测棚、洗车区(库)等库前应设置平过道,平过道宽度不宜小于4.0m,其中通行消防车的平过道宽度不应小于4.0m

4 道路宜采用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沥青混凝土路面。

B


5.4 救援场地和入口

5.4  救援场地和入口

【审查条文】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2条、第2.2.3条、第3.4.6条、第3.4.7条。

表5.4-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2.2

在建筑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A

2.2.3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和甲类厂房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外,在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便于消防救援人员出入的消防救援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外墙的每个防火分区在对应消防救援操作面范围内设置的消防救援口

不应少于2个;

2 无外窗的建筑应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有外窗的建筑应自第三层起每层设置消防救援口;

3 消防救援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当利用门时,净宽度不应小于0.8m

4 消防救援口应易于从室内和室外打开或破拆,采用玻璃窗时,应选用安全玻璃;

5 消防救援口应设置可在室内和室外识别的永久性明显标志。

A

3.4.6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其一条长边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未连续布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保证消防车的救援作业范围能覆盖该建筑的全部消防扑救面。

A

3.4.7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建筑之间不应有进深大于4m的裙房及其他妨碍消防车操作的障碍物或影响消防车作业的架空高压电线;

2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管沟等应满足承受消防车满载时压力的要求;

3 场地的坡度应满足消防车安全停靠和消防救援作业的要求。

A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2.1条、第7.2.2条、第7.2.5条。

表5.4-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2.1

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4m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

B

7.2.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2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15m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20m10m

3 场地及其下面的建筑结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 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不应大于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3%

B

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1.2m,间距不宜大于20m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B


5.5 消防电梯

5.5  消防电梯

【审查条文】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6条、第2.2.8条、第2.2.9条、第2.2.10条。

表5.5-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2.6

除城市综合管廊、交通隧道和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消防电梯外,下列建筑均应设置消防电梯,且每个防火分区可供使用的消防电梯不应少于1部:

1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

2 5层及以上且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第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3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4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丙类高层厂房;

5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封闭或半封闭汽车库;

6 除轨道交通工程外,埋深大于10m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 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

 

A

 

2.2.8

 

 

除仓库连廊、冷库穿堂和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可不设置前室外,其他建筑内的消防电梯均应设置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在首层应直通室外或经专用通道通向室外,该通道与相邻区域之间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2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 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7.1.8条的规定;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2.4m

3 前室或合用前室应采用防火门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除兼作消防电梯的货梯前室无法设置防火门的开口可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外,不应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玻璃墙等方式替代防火隔墙。

A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A

2.2.10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在所服务区域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的动力和控制线缆与控制面板的连接处、控制面板的外壳防水性能等级不应低于IPX5

4 在消防电梯的首层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标识和供消防救援人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5 电梯轿厢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6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和视频监控系统的终端设备。

A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3条、第7.3.4条、第7.3.5条、第7.3.6条、第7.3.7条、第7.3.8条。

表5.5-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3.3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1台消防电梯,但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建筑高度大于32m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上的人数不超过2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局部高出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C

7.3.4

符合消防电梯要求的客梯或货梯可兼作消防电梯。

C

7.3.5

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3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本规范第5.5.27条规定的户门外,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B

7.3.6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B

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B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3 电梯从首层至顶层的运行时间不宜大于60s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5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

6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

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B


6房屋建筑消防工程

6.1 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区

6  房屋建筑消防工程


6.1  平面布置和防火分区


6.1.1  地上车站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第6.1.5条、第6.1.8条、第6.1.11条。

表6.1.1-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1.2

铁路旅客车站候车区及集散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1 设置在首层、单层高架层,或有一半数量的直接对外疏散口且采用室内封闭楼梯间的二层;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内部装修设计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有关规定。

B

6.1.3

其他建筑与铁路旅客车站合建时,应划分独立的防火分区。

B

6.1.4

旅客车站站房公共区严禁设置娱乐、演艺等场所。设置为旅客服务的餐饮、商品零售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顶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两侧沿走道门洞之间应设置宽度不小于2.0m的实体墙或A类防火玻璃;

2 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面积不应大于100m2,连续设置时,总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m2

3 应采用无明火作业;

4 中型及以上车站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连续设置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还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5 当商品零售点建筑面积不大于20m2,且与其他功能用房或餐饮、商品零售点间距不小于8.0m时,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B

6.1.5

中型及以上铁路旅客车站的站房公共区与集中设置的办公区、设备区等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当行李(包裹)库与旅客车站合建时,行李(包裹)库应划分为独立的防火分区,且站房公共区不应与行李(包裹)库上下组合设置。

B

6.1.8

当候车厅(室)位于旅客车站建筑顶层,且室内地面与集散厅地面或室外地面高差不大于10 m,其建筑高度虽大于24 m,其防火设计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单、多层民用建筑类别的规定执行。

C

6.1.11

无商业设施旅客进出站地道的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中城市交通隧道的相关规定。

B

(2)《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第3.1.7条、第5.1.1条、第5.6.5条。

表6.1.1-2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17

铁路客站防火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及其他有关标准的规定。

B

5.1.1

铁路客站站房内应按功能分为公共区、办公区和设备区,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公共区宜采用开敞空间布局,旅客流线应顺畅、有序。公共区的安全疏散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办公区宜集中设置,并应设置与公共区联系的通道;

3 设备区宜远离公共区集中设置,并宜利用建筑空间。

B

5.6.5

高速铁路及城际铁路客站综合监控室宜与行车室合设,并宜临近消防控制室设置。小型铁路客站综合监控室可与检票室合设。

C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55037-2022第4.3.14条、第4.3.16条。

表6.1.1-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3.14

4.3.14 交通车站、码头和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乘客公共区、交通换乘区和通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公共娱乐、演艺或经营性住宿等场所;

2 乘客通行的区域内不应设置商业设施,用于防火隔离的区域内不应布置任何可燃物体;

3 商业设施内不应使用明火。

A

4.3.16

4.3.16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木结构建筑和附建于民用建筑中的汽车库外,其他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m2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500m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m2;对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600m2

3 对于地下设备房,不应大于1000m2;对于地下其他区域,不应大于500m2

4 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可以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A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第5.3.3条。

表6.1.1-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

 

B

5.3.2

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4 中庭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B

5.3.3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设施分隔。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B

6.1.2  地下车站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11.0.2条、第11.0.4条、11.0.10条。

表6.1.2-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1.0.2

地下车站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站台和集散厅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中集散厅建筑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2 设备与管理区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500m2

B

11.0.4

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防火分区的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

B

11.0.10

地下车站范围内严禁设置娱乐设施和餐饮类设施。设置的商业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围护结构的商业设施面积不应大于100m2,且不得连续设置,设施间距不得小于8m。围护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其内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 无围护结构的商业设施面积不应大于20m2,设施间距不得小于8m

B

(2)《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第5.13.4条。

表6.1.2-2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13.4

地下车站公共区、办公区和设备区宜设置于地面,办公区与设备区的布局应紧凑,主要办公区应集中布置;消防泵房宜设置在办公区或有人值守设备区内的主通道或消防专用通道旁。

C

6.1.3  厂房和仓库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6.3.1条、第6.3.2条、第6.3.3条、第6.3.4条、第6.3.5条、第6.3.6条。

表6.1.3-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3.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喷漆库、油漆库应单独设置。当设置在联合车间的端部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附属房屋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2 采用轻质屋面或有足够的门、窗,保证泄压面积,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3 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

4 库内设置检修坑时,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措施。

B

6.3.2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单独建造。当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应将其设于外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分隔,其上方不应建有其他房屋。

充电间不应设置与相邻值班室和配电室直通的门、窗;当必须设置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当屋顶开有天窗或紧靠顶棚对称设置面积不小于2.0m2的通风窗,且屋顶无大于或等于0.2m高的梁隔断时,可不考虑泄压。

B

6.3.3

车辆段、动车段(所)联合车间内设置的漆工间、调漆间及甲、乙类油品存放间应靠近外墙布置。油漆、溶剂及甲、乙类油品的储量不应超过一昼夜的使用量。

B

6.3.4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的柴油泵间和油脂发放间应设在地面。

B

6.3.5

危险化学品货物仓库的库房应按危险品货物分类分别建造,化学性质相近、灭火方法相同的物品可合建一个库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顶面应采用双层隔热和易泄压的轻质材料做屋盖

2 地面应有从库门口向室内的下坡

3 库房应采用向外开启的非金属门、窗或悬开窗,当受到站台宽度限制时,可采用侧拉门,但应设宽度不小于0.8m无门槛向外开启的疏散门

4 地面和3.0m以下的内墙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建筑材料。

B

6.3.6

铁路物流中心库房的生活、办公、仓储、分装、交易等不同功能场所,应按不同使用性质分别划分防火分隔。防火设计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B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6条、第4.2.7条、第4.2.8条。

表6.1.3-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2.1

除特殊工艺要求外,下列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仓库;

3 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生产场所、滤尘设备间;

4 邮袋库、丝麻棉毛类物质库。

A

4.2.2

厂房内不应设置宿舍。直接服务于生产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

2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的辅助用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抗爆墙与厂房中有爆炸危险的区域分隔,安全出口应独立设置;

3 设置在丙类厂房内的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厂房内的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至少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A

4.2.3

设置在厂房内的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A

4.2.4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并供该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应采用无开口的防火墙或抗爆墙一面贴邻,与乙类厂房贴邻的防火墙上的开口应为甲级防火窗。其他变(配)电站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以及爆炸危险性区域外,不应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A

4.2.5

甲、乙类仓库和储存丙类可燃液体的仓库应为单、多层建筑。

A

4.2.6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库房内的防火分区或库房之间应采用无任何开口的防火墙分隔。

A

4.2.7

仓库内不应设置员工宿舍及与库房运行、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甲、乙类仓库内不应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不应与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及其他场所贴邻。丙、丁类仓库内的办公室、休息室等辅助用房,应采用防火门、防火窗、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A

4.2.8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场所中,管、沟不应与相邻建筑或场所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采取防止含可燃液体的污水流入的措施。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

表6.1.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3.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规定。

3.3.1 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厂房的耐火

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厂房

多层厂房

高层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地下室)

一级

二级

宜采用单层

4000

3000

3000

2000

一级

二级

不限

6

5000

4000

4000

3000

2000

1500

一级

二级

三级

不限

不限

2

不限

8000

3000

6000

4000

2000

3000

2000

-

500

500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4000

1000

不限

2000

4000

10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5000

1500

不限

3000

6000

1000

注:1 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除甲类厂房外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当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表规定,且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或防火分隔水幕分隔。采用防火卷帘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采用防火分隔水幕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

6 厂房内的操作平台、检修平台,当使用人数少于10人时,平台的面积可不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内

7 表示不允许

B

3.3.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仓库的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3.3.2的规定。

3.3.2  仓库的层数和面积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仓库的耐火等级

最多允许层数

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单层仓库

多层仓库

高层仓库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每座仓库

防火分区

防火分区

34

1256

一级

一、二级

1

1

180

750

60

250

134

一、二级

三级

3

1

2000

500

500
250

900

300

256

一、二级

三级

5

1

2800

900

700

300

1500

-

500

-

1

一、二级

三级

5

1

4000

1200

1000

400

2800

700

150

-

2

一、二级

三级

不限

3

6000

2100

1500

700

4800

1200

1200

400

4000

-

1000

-

300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3000

1000

700

不限

1500

1500

500

4800

1200

50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3

1

不限

3000

2100

不限

1000

700

不限

2100

2000

700

6000

1500

1000

注:1 仓库内的防火分区之间必须采用防火墙分隔,甲、乙类仓库内防火分区之间的防火墙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不应大于相应类别地上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8 表示不允许

B

3.3.3

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厂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B

6.1.4  其他房屋建筑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6.2.1条、第6.2.2条、第6.2.3条。

表6.1.4-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2.1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与其他部位相连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 铁路通信枢纽各通信机房、调度中心(所)通信机房、车站通信机房、区间通信机房(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各类牵引供电及电力所(亭)内通信机械室)

2 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车站、动车段(所)和区间的信号机械室(含信号设备机房、继电器室和电源室、防雷分线室)及运转室

3 信息设备用房及消防控制室

4 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

5 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中心级机房。

B

6.2.2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的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变压器室,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当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的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变压器室,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与旅客站房或其他民用建筑合建时,其内部门窗应采用甲级防火门窗。独立设置时,其内部门窗防火要求应符合《火力发电厂与变电所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20kV及以下变电所设计规范》GB 50053和《35kV110kV变电站设计规范》GB 50059的相关规定

B

6.2.3

通信机房、信号机械室、信息设备用房、调度中心(所)、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的电缆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 h的围护结构,其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内电缆井和井壁上检查门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B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3.16条。

表6.1.4-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3.16

除有特殊要求的建筑、木结构建筑和附建于民用建筑中的汽车库外,其他公共建筑中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大于1500m2

2 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2500m2;对于三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1200m2;对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建筑,不应大于600m2

3 对于地下设备房,不应大于1000m2;对于地下其他区域,不应大于500m2

4 当防火分区全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上述面积可以增加1.0倍;当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该局部区域建筑面积的1/2计入所在防火分区的总建筑面积。

A


6.2 安全疏散

6.2  安全疏散

6.2.1  地上车站

【审查要点】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6.1.6条、第6.1.7条、第6.1.10条。

表6.2.1-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1.6

高架候车厅(室)通往站台的进站楼梯作为消防疏散楼梯时,疏散门至楼梯踏步的缓冲距离不宜小于4.0m

B

6.1.7

铁路旅客车站的疏散口、走道和楼梯的净宽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且站房内所有为旅客疏散服务的楼梯梯段净宽度均不得小于1.6m

B

6.1.10

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和候车厅(室)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增加25%

B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1.3条。

表6.2.1-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1.3

建筑中的最大疏散距离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空间高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使用人员的特点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距离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2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疏散门的疏散距离,不应大于建筑中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房间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允许疏散距离。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4条、第5.5.17条、第6.4.14条。

表6.2.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B

 

 

 

 

5.5.17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

25

20

15

20

15

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5

20

15

9

-

-

医疗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0

15

10

高层

病房部分

24

-

-

12

-

-

其他部分

30

-

-

15

-

-

教学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2

20

10

高层

30

-

-

15

-

-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30

-

-

15

-

-

其他建筑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层

40

-

-

20

-

-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B

 

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

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 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5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B

6.2.2  地下车站

【审查要点】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11.0.3条、第11.0.6条、第11.0.7条、第11.0.8条、第11.0.9条、第11.0.11条。

表6.2.2-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1.0.3

地下车站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车站每个集散厅的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2 地下单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3 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的防火分区应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

4 公共区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当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之间净距不应小于10m

5 竖井、爬梯、电梯、消防专用通道,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地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6 地下车站无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换乘通道不应作为安全出口。

B

11.0.6

地下车站公共区内任一点与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不得大于50m

B

11.0.7

地下车站站台公共区设置的楼梯、自动扶梯、出入口通道,应符合6min内将所有乘客及站台上的候车人员全部撤离站台到达安全区的要求。

B

11.0.8

地下车站安全出口、楼梯和疏散走道宽度和长度应考虑铁路旅客出行特点,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口、楼梯和疏散走道的宽度应经计算确定

2 设备与管理区房间单面布置时,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20m,双面布置时不得小于1.50m

3 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门应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当房门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时,其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40.0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不应大于22.0m

4 疏散走道的长度不应大于100.0m,当大于时必须采取措施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B

11.0.9

地下车站内设置的疏散标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B

11.0.11

车站通行设施的最大通过能力宜按表11.0.11选用。安检仪、自动检票机等设备的通过能力应与进站、出站流线上的其他设施、设备的通过能力相匹配。

11.0.11         车站各部位最大通过能力

部位名称

每小时通过人数

每米宽楼梯

下行

2800

上行

2500

双向混行

2200

每米宽通道

单向

3500

双向混行

2800

每米宽自动扶梯

0.5m/s

4500

 

 

 

 

B

6.2.3  厂房和仓库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6.3.7条。

表6.2.3-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3.7

动车段(所)检查库内因工艺需要设置的横穿纵向检修地沟的通道可作为厂房内的辅助疏散通道,并应设置明显的疏散指示标志。

B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2.1条、第7.2.2条、第7.2.3条、第7.2.4条。

表6.2.3-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2.1

厂房中符合下列条件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1 甲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00 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5人;

2 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150 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0人;

3 丙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50 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20人;

4 丁、戊类地上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400 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30人;

5 丙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50 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6 丁、戊类地下或半地下生产场所,一个防火分区或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200m2或同一时间的使用人数大于15人。

A

7.2.2

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且任一层使用人数大于10人的厂房,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A

7.2.3

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仓库内每个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房间的疏散出口不应少于2个。

A

7.2.4

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为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7.1条、第3.7.3条、第3.7.4条、

第3.7.5条、第3.8.1条、第3.8.2条、第3.8.3条。


表6.2.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7.1

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B

3.7.3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立安全出口。

B

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定。

3.7.4     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耐火等级

单层厂房

多层

厂房

高层

厂房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

一、二级

30

25

一、二级

75

50

30

一、二级

三级

80

60

60

40

40

30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60

50

不限

50

50

45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不限

100

60

不限

75

75

60

 

B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3.7.5         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厂房层数(层)

12

3

4

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0.60

0.80

1.00

 

B

3.8.1

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B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B

3.8.3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

筑面积不大于100m2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B

6.2.4  其他房屋建筑

【审查条文】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7.4.1条、第7.4.2条、第7.4.4条、第7.4.5条、第7.4.7条。

表6.2.4-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4.1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且人数不大于50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儿童活动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符合表7.4.1规定的公共建筑。

7.4.1     仅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类型

最多

层数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一、二级

3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大于

50

三级、木结构建筑

3

200

第二、三层的人数之和不大于

25

四级

2

200

第二层人数不大于15

 

A

7.4.2

公共建筑内每个房间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活动场所、医疗建筑中的治疗室和病房、教学建筑中的教学用房,当位于走道尽端时,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公共建筑内仅设置1个疏散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4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且建筑面积不大于120 m2

5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5 0 m2

6 对于其他用途的场所,房间位于走道尽端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 m2、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A

7.4.4

下列公共建筑的室内疏散楼梯应为防烟楼梯间: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A

 

7.4.5

下列公共建筑中与敞开式外廊不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均应为封闭楼梯间:

1 建筑高度不大于32m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

2 多层医疗建筑、旅馆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3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多层建筑;

4 多层商店建筑、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5 6层及6层以上的其他多层公共建筑。

 

A

 

 

 

7.4.7

 

 

 

 

 

 

 

 

 

 

 

 

 

 

7.4.7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各自的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和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每100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7.4.7的规定值;

 

7.4.7       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每100人所需

最小疏散净宽度(m/100人)

建筑层数或埋深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类型

一、二级

三级、木结构建筑

四级

地上楼层

12

0.65

0.75

1.00

3

0.75

1.00

不小于4

1.00

1.25

地下、半地下楼层

埋深不大于10m

0.75

埋深大于10m

1.0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及其他人员密集的房间

1.00

2 除不用作其他楼层人员疏散并直通室外地面的外门总净宽度,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外,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大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录像厅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m2计算;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其他用途房间的疏散人数,应根据房间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m2计算。

A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5.2条、第5.5.4条、第5.5.5条、第5.5.6条、第5.5.9条、第5.5.10条、第5.5.11条、第5.5.17条、第5.5.21条。

表6.2.4-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B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B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

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B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B

 

5.5.9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B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B

5.5.11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B

 

 

 

 

 

 

 

 

 

 

 

 

 

 

 

 

 

 

 

 

5.5.17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的规定。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处。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名称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疏散门

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托儿所、幼儿园

老年人照料设施

25

20

15

20

15

10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25

20

15

9

-

-

 

医疗

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0

15

10

 

高层

病房部分

24

12

其他部分

30

15

教学建筑

单、多层

35

30

25

22

20

10

高层

30

15

-

-

高层旅馆、展览建筑

30

15

-

-

其他建筑

单、多层

40

35

25

22

20

15

高层

40

20

注: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B

 

 

 

 

 

 

 

 

 

 

 

 

 

 

 

 

 

 

 

 

 

 

B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m2

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30%确定。

5.5.21-2     商业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楼层位置

地下

第二层

地下

第一层

地上第一、

二层

地上第三层

地上第四层及以上各层

人员密度

0.56

0.60

0.430.60

0.390.54

0.300.42

 

B


6.3 建筑构造

6.3  建筑构造


6.3.1  防火封堵

【审查要点】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6.4.2条。

表6.3.1-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4.2

建筑物内防火分隔构件上的贯穿孔口、电缆沟槽缝隙及电缆构筑物中引至电气柜、盘或控制屏、台的开孔部位等处应按《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规程》CECS 154和《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有关规定采取防火封堵措施。

B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2.1条、第6.2.3条、第6.2.4条、第6.3.3条、第6.3.4条、第6.3.5条。

表6.3.1-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2.1

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防火隔墙上的门、窗等开口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至防火隔墙另一侧的措施。

A

6.2.3

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沿外墙开口蔓延至建筑其他楼层内的措施。在建筑外墙上水平或竖向相邻开口之间用于防止火灾蔓延的墙体、隔板或防火挑檐等实体分隔结构,其耐火性能均不应低于该建筑外墙的耐火性能要求。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套房开口之间的水平距离或防火措施应满足防止火灾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要求。

A

6.2.4

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防止火灾通过幕墙空腔等构造竖向蔓延的措施。

A

6.3.3

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A

6.3.4

电气线路和各类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竖井井壁、建筑变形缝处和楼板处的孔隙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防火封堵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A

6.3.5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防烟与排烟系统的管道穿过防火墙、防火隔墙、楼板、建筑变形缝处,建筑内未按防火分区独立设置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处,均应采取防止火灾通过管道蔓延至其他防火分隔区域的措施。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6.1.6条、第6.3.4条、第6.3.6条、第6.5.3条、第6.6.3条、第6.7.9条。

表6.3.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1.6

除本规范第6.1.5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

B

6.3.4

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

电线、电缆、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不宜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确需穿过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B

6.3.6

建筑内受高温或火焰作用易变形的管道,在贯穿楼板部位和穿越防火隔墙的两侧宜采取阻火措施。

C

6.5.3

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B

6.6.3

封闭天桥、栈桥与建筑物连接处的门洞以及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的封闭管沟(廊),均宜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C

6.7.9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B

6.3.2  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审查要点】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6.1.3条、第6.4.1条、第6.4.5条、第6.4.6条、第6.4.7条、第6.4.8条、第6.4.9条。

表6.3.2-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1.3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A

6.4.1

防火门、防火窗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在关闭后应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老年人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开向公共内走廊或封闭式外走廊的疏散门,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宿舍的居室、旅馆建筑的客房的疏散门,应具有自动关闭的功能。

A

6.4.5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中代替甲级防火门的防护门、防护密闭门、密闭门,耐火性能不应低于甲级防火门的要求,且不应用于平时使用的公共场所的疏散出口处。

A

6.4.6

设置在防火墙和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应为甲级防火窗。

A

6.4.7

下列部位的窗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乙级防火窗的要求:

1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房间开向走道的窗;

2 设置在避难间或避难层中避难区对应外墙上的窗;

3 其他要求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上的窗。

A

6.4.8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不需要依靠电源等外部动力源而依靠自重自行关闭的功能;

2 耐火性能不应低于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3 应在关闭后具有烟密闭的性能;

4 在同一防火分隔区域的界限处采用多樘防火卷帘分隔时,应具有同步降落封闭开口的功能。

A

6.4.9

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玻璃墙,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所在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性能要求。

A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6.1.1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第6.1.5条、第6.5.1条、第6.5.2条、第6.5.3条。

表6.3.2-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B

6.1.2

防火墙横截面中心线水平距离天窗端面小于4.0m,且天窗端面为可燃性墙体时,应采取防止火势蔓延的措施。

B

6.1.3

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0.4m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2.0m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B

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B

6.1.5

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

B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2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

3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

4 除本规范第6.4.11条第4款的规定外,防火门应能在其内外两侧手动开启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 防火门关闭后应具有防烟性能

7 甲、乙、丙级防火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门》GB 12955的规定。

注:站房二层候车室通往旅客天桥的门可不设防火门。

B

6.5.2

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

防火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窗》GB 16809的有关规定。

B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5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 其他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帘》GB 14102的规定。

B

6.3.3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审查要点】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6.1.6条。

表6.3.3-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1.6

高架候车厅(室)通往站台的进站楼梯作为消防疏散楼梯时,疏散门至楼梯踏步的缓冲距离不宜小于4.0m

C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7.1.8条、第7.1.10条、第7.1.11条、第7.1.12条。

表6.3.3-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1.8

室内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及其他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或障碍物;

2 疏散楼梯间内不应设置或穿过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3 在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内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敞开楼梯间,并应采取防止燃气泄漏的防护措施;其他建筑的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内不应设置可燃或助燃气体管道;

4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不应使用卷帘;

5 除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的出入口、外窗和送风口,住宅建筑疏散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管道井检查门外,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内的墙上不应设置其他门、窗等开口;

6 自然通风条件不符合防烟要求的封闭楼梯间,应采取机械加压防烟措施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7 防烟楼梯间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 m2。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高层仓库、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及其他地下工程,不应小于10.0 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8 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上的开口与建筑外墙上的其他相邻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当距离不符合要求时,应采取防止火势通过相邻开口蔓延的措施。

A

7.1.10

除住宅建筑套内的自用楼梯外,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其他地下工程的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埋深不大于10m或层数不大于2层时,应为封闭楼梯间;

2 当埋深大于10m或层数不小于3层时,应为防烟楼梯间;

3 地下楼层的疏散楼梯间与地上楼层的疏散楼梯间,应在直通室外地面的楼层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分隔;

4 在楼梯的各楼层入口处均应设置明显的标识。

A

 

 

7.1.11

 

 

7.1.11

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疏散楼梯的栏杆扶手高度不应小于1.1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

2 3层及3层以下建筑的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难燃性材料或木结构外,室外疏散楼梯的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3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2.0m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其他开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A

7.1.12

火灾时用于辅助人员疏散的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在火灾时仅停靠特定楼层和首层的功能;

2 电梯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标示电梯用途的标志和操作说明;

3 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的规定。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6.4.1条、第6.4.2条、第6.4.3条、第6.4.4条、第6.4.7条、第6.4.8条、6.4.14条。

表6.3.3-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2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

3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

4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5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

6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

B

6.4.2

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2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3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4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B

6.4.3

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本规范第6.4.1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防烟设施;

2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3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6.0m2

4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B

6.4.3

5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6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

B

6.4.3

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B

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B

6.4.8

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150mm

C

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 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 级;

5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B

6.3.4  其他防火构造(防火隔墙 竖向防火分隔(竖井、管线)、户外广告牌、天桥连廊、内装修等;电气设备房屋、厂房仓库)

【审查要点】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6.1.9条、第6.2.1条、第6.2.2条、第6.2.3条、第6.3.1条、第6.3.2条、第6.4.3条、第6.4.4条、第11.0.4条、第11.0.5条。

表6.3.4-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1.9

旅客地道内地面、墙面、顶面装饰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均不应低于A级,地道内广告灯箱等所用材料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B1级。

B

6.2.1

下列房屋建筑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与其他部位相连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1 铁路通信枢纽各通信机房、调度中心(所)通信机房、车站通信机房、区间通信机房(通信基站、信号中继站、各类牵引供电及电力所(亭)内通信机械室)

2 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车站、动车段(所)和区间的信号机械室(含信号设备机房、继电器室和电源室、防雷分线室)及运转室

3 信息设备用房及消防控制室

4 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

5 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中心级机房。

B

6.2.2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相变压器所、开闭所的主控制室、配电装置室、补偿装置室、变压器室,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

B

 

 

6.2.3

 

 

6.2.3

通信机房、信号机械室、信息设备用房、调度中心(所)、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房和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变压器所、开闭所的电缆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围护结构,其检查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其他建筑内电缆井和井壁上检查门的防火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B

6.3.1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喷漆库、油漆库应单独设置。当设置在联合车间的端部时,必须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内油漆存放间、漆工间、干燥间等附属房屋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

3 库内不得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或更衣室。

4 库内设置检修坑时,坑内应采取降低气雾浓度措施。 

B

6.3.2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应单独建造。当与其他房屋合建时应将其设于外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墙分隔,其上方不应建有其他房屋。

B

6.4.3

上跨铁路的人行天桥应设置防护网,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网应延伸至距最外铁路线路外侧轨道6.0m以外

2 与铁路贴邻的人行天桥应在天桥的铁路侧设置防护网

3 铁路站场范围内的天桥,防护网应延引至桥下

4 防护网高度不应小于2.2m,网眼不应大于6.25px2

B

6.4.4

洗罐线作业栈桥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建造。

B

11.0.4

两个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 h的防火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在防火墙设有观察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防火分区的楼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 h的楼板。

B

11.0.5

地下车站装修除应符合《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公共区和设备与管理用房的顶棚、墙面、地面装修,应采用燃烧性能为A级的不燃材料

2 地下车站公共区的广告灯箱、导向标志、休息椅、电话亭、售检票机等固定服务设施应采用不低于B1级难燃材料。装修不得采用石棉、玻璃纤维、塑料类等制品。

B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第6.3.1条、第6.3.2条、第6.3.3条。

表6.3.4-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3.1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电梯井内不应敷设或穿过可燃气体或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及与电梯运行无关的电线或电缆等。电梯层门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2.00h

A

6.3.2

电气竖井、管道井、排烟或通风道、垃圾井等竖井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1.00h

A

6.3.3

除通风管道井、送风管道井、排烟管道井、必须通风的燃气管道竖井及其他有特殊要求的竖井可不在层间的楼板处分隔外,其他竖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且防火分隔组件的耐火性能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性能。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第3.2.13条、第3.2.19条、第6.2.3条、第6.2.4条、第6.2.7条、第6.2.9条、第6.2.10条、第6.6.1条、第6.6.4条、第6.7.7条。

表6.3.4-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2.13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B

3.2.19

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B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1 甲、乙类生产部位和建筑内使用丙类液体的部位;

2 厂房内有明火和高温的部位;

3 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B

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B

6.2.7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和0.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B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3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B

6.2.10

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应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户外广告牌的设置不应遮挡建筑的外窗,不应影响外部灭火救援行动。

B

6.6.1

天桥、跨越房屋的栈桥以及供输送可燃材料、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栈桥,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B

6.6.4

连接两座建筑物的天桥、连廊,应采取防止火灾在两座建筑间蔓延的措施。当仅供通行的天桥、连廊采用不燃材料,且建筑物通向天桥、连廊的出口符合安全出口的要求时,该出口可作为安全出口。

注:当天桥两侧建筑的间距符合防火间距要求时,采用不燃材料建造的开敞式天桥出口处的门可不采用防火门。

B

6.7.7

除本规范第6.7.3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公共建筑或采用B1级保温材料且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住宅建筑外,建筑外墙上门、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0h

B


6.4 结构防火

6.4  结构防火


6.4.1  构件耐火极限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火规范》TB 10063-2016第3.1.5条。

表6.4.1-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1.5

设置在铁路高架桥下或邻近铁路高架桥的建筑物、构筑物,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体、不低于l.50h的不燃烧体屋面板,及乙级防火门窗

B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6条、第5.1.7条、第5.2.1条、第5.2.2条、第5.2.3条、第5.2.4条和第5.4.1条。

表6.4.1-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1.1

建筑的耐火等级或工程结构的耐火性能,应与其火灾危险性,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重要性,火灾扑救难度等相适应。

A

5.1.2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A

5.1.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工业和民用建筑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一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二级耐火等级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A

5.1.4

建筑中承重的下列结构或构件应根据设计耐火极限和受力情况等进行耐火性能验算和防火保护设计,或采用耐火试验验证其耐火性能:

1 金属结构或构件;

2 木结构或构件;

3 组合结构或构件;

4 钢筋混凝土结构或构件。

A

5.1.5

下列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I类汽车库,I类修车库;

2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或修车库;

3 其他高层汽车库。

A

5.1.6

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II类汽车库、II类修车库、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A

5.1.7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高层建筑主体的耐火等级除可采用木结构的建筑外,其他建筑的耐火等级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A

5.2.1

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高层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高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 

A

5.2.1

每个防火分隔间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多层丙类仓库;

3 I类飞机库。

A

5.2.2

除本规范第5.2.1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单层甲、乙类厂房,多层甲、乙类厂房;

2 高架仓库;

3 IIIII类飞机库;

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

5 高层厂房、高层仓库。

A

5.2.3

除本规范第5.2.1条和第5.2.2条规定的建筑外,下列工业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甲、乙类厂房;

2 单、多层丙类厂房;

3 多层丁类厂房;

4 单、多层丙类仓库;

5 多层丁类仓库。

A

5.2.4

丙、丁类物流建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 物流作业区域和辅助办公区域应分别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3 物流作业区域与辅助办公区域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分隔。

A

5.4.1

地铁工程地下出入口通道、地上控制中心建筑、地上主变电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地铁的地上车站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3.2.9条、第3.2.10条、第3.2.11条、第3.2.12条、第3.2.14条、第5.1.2条、第6.1.1条、第6.2.4条、第6.2.5条。

表6.4.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2.9

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4.00h

B

3.2.10

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2.00h

B

3.2.11

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B

3.2.12

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B

3.2.14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B

 

 

5.1.2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5.1.2的规定。

 

 

5.1.2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h

构件名称

耐火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防火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3.00

承重墙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非承重外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楼梯间和前室的墙

电梯井的墙

住宅建筑单元之间的墙和分户墙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难燃性

0.50

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房间隔墙

不燃性

0.75

不燃性

0.50

难燃性

0.50

难燃性

0.25

不燃性

3.00

不燃性

2.50

不燃性

2.00

难燃性

0.50

不燃性

2.00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难燃性

0.50

楼板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屋顶承重构件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可燃性

0.50

可燃性

疏散楼梯

不燃性

1.50

不燃性

1.00

不燃性

0.50

可燃性

吊顶(包括吊顶搁栅)

不燃性

0.25

难燃性0.25

难燃性

0.15

可燃性

注: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的规定执行。

B

6.1.1

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0.50h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0.5m以上。

B

6.2.4

建筑内的防火隔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住宅分户墙和单元之间的墙应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

 

A

6.2.5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2m的实体墙或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挑檐;当室内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上、下层开口之间的实体墙高度不应小于0.8m。当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实体墙确有困难时,可设置防火玻璃墙,但高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多层建筑的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0.5h。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防火玻璃墙的耐火完整性。

A

6.4.2  钢结构防火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2.0.3条、第2.0.4条。

表6.4.2-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规范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0.3

机务段、车辆段及动车段(所)的喷漆库、油漆库、车体检修库,车站货物仓库、供电段变压器油过滤间采用钢结构时,受可燃气体或可燃液体火焰影响的部位应进行防火隔热保护,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B

2.0.4

站台立柱雨棚采用钢结构时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线间立柱雨棚采用钢结构时,距轨面12m以上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构件。

C

(2)《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第3.1.4条、第3.1.5条、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1.4条、第4.1.5条、第4.1.6条。

表6.4.2-2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

条文号

规范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1.4

钢结构的防火设计文件应注明建筑的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构件的防火保护措施、防火材料的性能要求及设计指标。

B

3.1.5

当施工所用防火保护材料的等效热传导系数与设计文件要求不一致时,应根据防火保护层的等效热阻相等的原则确定保护层的施用厚度,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对于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防火板,可按本规范附录A确定防火保护层的施用厚度;对于膨胀型防火涂料,可根据涂层的等效热阻直接确定其施用厚度。

B

4.1.1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应根据钢结构的结构类型、设计耐火极限和使用环境等因素,按照下列原则确定:

1 防火保护施工时,不产生对人体有害的粉尘或气体;

2 钢构件受火后发生允许变形时,防火保护不发生结构性破坏与失效;

3 施工方便且不影响前续已完工的施工及后续施工;

4 具有良好的耐久、耐候性能。

B

4.1.2

钢结构的防火保护可采用下列措施之一或其中几种的复(组)合:

1 喷涂(抹涂)防火涂料;

2 包覆防火板;

3 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

4 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

C

4.1.3

钢结构采用喷涂防火涂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隐蔽构件,宜选用非膨胀型防火涂料;

2 设计耐火极限大于1.50h的构件,不宜选用膨胀型防火涂料;

3 室外、半室外钢结构采用膨胀型防火涂料时,应选用符合环境对其性能要求的产品;

4 非膨胀型防火涂料涂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

5 防火涂料与防腐涂料应相容、匹配。

B

4.1.4

钢结构采用包覆防火板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板应为不燃材料,且受火时不应出现炸裂和穿透裂缝等现象;

2 防火板的包覆应根据构件形状和所处部位进行构造设计,并应采取确保安装牢固稳定的措施;

3 固定防火板的龙骨及黏结剂应为不燃材料。龙骨应便于与构件及防火板连接,黏结剂在高温下应能保持一定的强度,并应能保证防火板的包敷完整。

B

4.1.5

钢结构采用包覆柔性毡状隔热材料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用于易受潮或受水的钢结构;

2 在自重作用下,毡状材料不应发生压缩不均的现象。

B

4.1.6

钢结构采用外包混凝土、金属网抹砂浆或砌筑砌体保护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外包混凝土时,混凝土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C20

2 当采用外包金属网抹砂浆时,砂浆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5;金属丝网的网格不宜大于20mm,丝径不宜小于0.6mm;砂浆最小厚度不宜小于25mm

3 当采用砌筑砌体时,砌块的强度等级不宜低于MU10

B

(3)《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2018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第5.1.5条。

表6.4.2-3       《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2018

条文号

规范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1.1

用于生产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B

5.1.2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能采用规定的分散介质进行调和、稀释。

B

5.1.3

钢结构防火涂料应能采用喷涂、抹涂、刷涂、辊涂、刮涂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施工,并能在正常的自然环境条件下干燥固化,涂层实干后不应有刺激性气味。

B

5.1.4

复层涂料应相互配套,底层涂料应能同防锈漆配合使用,或者底层涂料自身具有防锈性能。

B

5.1.5

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

B


6.5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6.5  消防给水及灭火设施


6.5.1  室外消防给水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5.0.9条、第7.1.1条、第7.1.2条、第7.1.3条、第7.1.4条、第7.1.5条、第7.1.6条、第7.1.7条、第7.1.8条、第7.1.9条、第7.1.10条、第7.1.11条、第7.3.1条。

表6.5.1-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0.9

高架候车厅(室)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必须沿侧式站房设置环形消防车道,站台上应设置符合线路上方高架站房消防灭火要求的消火栓系统。

B

7.1.1

铁路工程应同时设计消防给水系统。

B

7.1.2

利用地表水作为消防水源时,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消防用水的需求。

B

7.1.3

无生产、生活给水设施的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中继站、基站以及其他小型信号、通信、信息设备用房可不设置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C

7.1.4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设消防水池:

1 长度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端的洞口处宜设置高位水池

2 设置消火栓系统的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

3 客车给水、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站区管网供水能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

4 给水系统流量、压力不满足扑灭列车火灾消防要求的车站。

B

7.1.5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2 消防水池的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3 扑灭列车火灾的消防水池应设在基本站台,并可与旅客车站站房的消防水池合建,具体位置可结合车站实际情况确定

4 设置水塔的站、段(所),水塔具备消防供水条件时,可根据具体情况核减消防水池容量。

B

7.1.6

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7.1.6的规定:

7.1.6               不同场所火灾延续时间

序号

场所名称

火灾延续时间(h

1

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会让站站台、内燃机车检修库、集装箱货场

1.0

2

编组站调车场、大型及以上旅客车站站台、隧道紧急救援站、牵引变电所

2.0

3

铁路货场仓库、包裹房、火车装卸栈台、洗罐所、内燃机车整备库、动车检修库、客车修车库、客车整备线、客车停留线、备用客车存放线、机械保温车修车库及整备线、大型养路机械停留线

3.0

 

B

7.1.6

续表 7.1.6

序号

场所名称

火灾延续时间(h

4

仓库总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危险品货场、长度5 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

4.0

 

B

7.1.7

下列地点室外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1 超出城镇消防站保护范围的站、段(所)和货场仓库

2 既有客车整备线(库)及备用客车存放线无法保证消防车进入的

3 大型及以上客货共线铁路旅客车站和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旅客车站站台无法保证消防车进入的。

B

7.1.8

同一站区内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火灾次数为一次的最大用水量确定。扑救列车火灾及其他消防用水量和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表7.1.8的规定:

7.1.8            消火栓用水量及水枪充实水柱

序号

场所名称

消防用水量(L/s

水枪充实水柱(m

1

区段站、编组站调车场、区域性以上编组站出发场

15

10

2

洗罐所

15

13

3

大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会让站站台

15

10

4

特大型旅客车站站台、动车运用所动车停留线、内燃机车整备库、客车整备线(库)、备用客车存放线、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大型养路机械停留线、客车停留线

20

10

5

长度5 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

20

13

6

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

20

13

7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冷却用水)

20

13

8

集装箱货场

15

10

9

可燃液体火车装卸栈台

60

13

 

B

7.1.9

仓库建筑面积1000m2及以上的危险品货场、仓库建筑体积3000m3及以上的货场、客车整备线(库)、动车检查和检修库、动车运用所动车停留线、客车停留线、口岸站油品换轮线(库)的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B

7.1.9

其他场所当室外消防用水量不大于20L/s时,可布置为枝状。

旅客车站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可与客车给水系统共用管网。

当室外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宜与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合用。

C

7.1.10

室外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高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处所应选用有两个口径65mm出水口的消火栓

2 管网供水能力满足消防要求时,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会让站应在基本站台两端设置消火栓

3 客货共线、高速铁路大型旅客车站基本站台应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100m。其他站台两端应各设置一座消火栓。无基本站台的高速铁路旅客车站应选定一个站台,并应按基本站台的标准设置消火栓

4 特大型旅客车站各站台均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00m

B

7.1.10

5 区段站、编组站的调车场、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应沿消防车道设置消火栓

6 客车整备线、动车组存车场(线)、客车存放线、备用客车存放线(场)、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大型养路机械存放线应每隔两条线在线路间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50m

7 卸油线、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洗罐线旁侧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消火栓

8 长度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侧洞口应各设置两座消火栓,消火栓距洞口距离不宜小于50m

9 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内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

B

7.1.11

卸油线室外消防用水量应符合《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冷却用水量应按装卸站台一次灭火最大需水量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要求计算确定。

B

7.3.1

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带和水枪的配置应符合表7.3.1的规定:

7.3.1             消防水带和水枪的配置

序号

场所名称

消防水带口径(mm

水带(长度25m

水枪(口径19mm

消防器材箱设置位置

1

特大型旅客车站

65

8

4

各站台

2

大型旅客车站

8

4

3

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会让站

8

4

基本站台

4

区段站、编组站的出发场、集装箱货场、洗罐所、卸油线、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

8

4

消防车道旁

5

客车整备线、动车组停留线、备用客车存放线、客车存放线、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大型养路机械停车线

线束两端

注:每个消防器材箱宜配备直径65mm,长25mm的消防水带4盘和喷嘴口径19mm的水枪2支;

2 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会让站在基本站台设置消防水池时,应配备手抬式机动消防泵两台,单台供水量不应小于7.5L/s,扬程不应大于50m,燃油应保证在额定功率下连续运转1h

3 无消防水源的车站应配置50kg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和45L水型灭火器各5具,配8kg手提式ABC干粉灭火器和9L水型灭火器各10具,或配备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两套

4 机务段、车辆段、大型养路机械段的柴油储罐采用固定顶油罐,单体容积不大于2000m3时,可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或烟雾灭火系统

5 动车检查库内应配备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两套。

B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2.0.2条、第3.0.4条、第3.0.7条、第3.0.8条、第3.0.12条。

表6.5.1-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0.2

消防给水与灭火设施应具有在火灾时可靠动作,并按照设定要求持续运行的性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的灭火设施,火灾探测与联动控制系统应能联动灭火设施及时启动。

A

3.0.4

室外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2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入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1个室外消火栓;

3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4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30L/s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A

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A

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3,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3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A

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A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5条。

表6.5.1-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1.5

除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的地上区间和一、二级耐火等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戊类厂房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外,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
2 用于消防救援和消防车停靠的建筑屋面或高架桥;

A

(4)《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第4.1.3条、第4.1.5条、第4.3.3条、第4.3.7条、第8.1.3条、第8.1.4条、第8.1.8条、第8.2.2条、第8.2.4条、第8.3.6条、第11.0.4条。

表6.5.1-4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1.3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等可作为消防水源,宜采用市政给水;

2 雨水清水池、中水清水池、水景和游泳池可作为备用消防水源。

C

4.1.5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B

4.3.3

消防水池的进水管应根据其有效容积和补水时间确定,补水时间不宜大于48h,但当消防水池有效总容积大于2000m3时,不应大于96h。消防水池进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DN100

B

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2 取水口(井)与建筑物(水泵房除外)的距离不宜小于15m

3 取水口(井)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等构筑物的距离不宜小于40m

4 取水口(井)与液化石油气储罐的距离不宜小于60m,当采取防止辐射热保护措施时,可为40m

1款为B

234款为C

8.1.3

向室外、室内环状消防给水管网供水的输水干管不应少于两条,当其中一条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输水干管应仍能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B

8.1.4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外消防给水采用两路消防供水时应采用环状管网,但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时可采用枝状管网;

2 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3 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每段内室外消火栓的数量不宜超过5

B

8.1.8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计流速不宜大于2.5m/s

C

8.2.2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和其他给水管网等的系统工作压力确定,且不应小于0.60MPa

B

 

8.2.4

 

 

 

8.2.4

埋地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管和加强防腐的钢管等管材,室内外架空管道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并应按下列因素对管道的综合影响选择管材和设计管道:

1 系统工作压力;

2 覆土深度;

3 土壤的性质;

4 管道的耐腐蚀能力;

5 可能受到土壤、建筑基础、机动车和铁路等其他附加荷载的影响;

6 管道穿越伸缩缝和沉降缝。

 

B

 

 

 

 

 

B

8.3.6

在寒冷、严寒地区,室外阀门井应采取防冻措施。

B

11.0.4

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

B

(5)《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 10010-2016第6.0.2条、第6.0.3条、第6.0.4条、第8.2.2条、第8.2.3条、第8.2.4条、第8.2.5条、第8.2.7条、第8.2.8条。

表6.5.1-5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 10010-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0.2

水源地距站场最外线路中心线的距离应根据给水工程及站场远期发展规模、水文、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卫生条件及长期取水对地层影响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源井严禁设置在距高速铁路、无砟轨道铁路线路路堤坡脚、路堑坡顶或铁路桥梁外侧起向外200m范围内

2 水源井距其他铁路站场最外线路中心线距离不宜小于50m

B

6.0.3

采用地表水作为车站供水水源时,其设计枯水流量的年保证率应根据车站性质和用水重要性在90%97%之间选定。

B

6.0.4

水源供水能力应同时满足消防水池补水量及补水时间的要求。

B

8.2.2

管道不宜从咽喉区、区间正线穿越。必需穿越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 管道不应直埋

2 管道宜集中布置、垂直通过

3 管道应设防护涵。防护涵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其断面尺寸应符合表8.2.2的规定

8.2.2  防护涵断面尺寸(mm

管道直径DN

圆涵

矩形涵

内径D

最小净宽B

最小净高h

100<DN300

1500

1250

1800

300<DN800

2000

1500

1800

4 防护涵两端埋设在路基外地面以下时,应在两端设置检查井,检查井外壁距路基坡脚不宜小5.0m,并应有排水设施。

B

8.2.3

DN100mm以上管道穿越站场范围内线路时,宜设防护涵,其余管道可设防

B

8.2.3

护套管。当设置防护套管时,管道接口应设于两条线路之间。

B

8.2.4

消防管道管顶最小埋设深度应在冰冻线以下0.3m,其余管道管顶最小埋设深度应在冰冻线以下0.2m;除岩石地层外,管顶覆土厚度不应小于0.7m。在确保管道不受外部荷载损坏时,覆土厚度可适当减小。

B

8.2.5

管道防护涵、防护套管埋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城际铁路、客货共线铁路防护涵、防护套管外顶部距钢轨轨底的距离不宜小于1.2m,至路基面的距离不得小于0.7m

2 高速铁路防护涵外顶部距钢轨轨底的距离不宜小于1.5m,至路基面的距离不应小于0.7m

B

8.2.7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8.2.7的规定:

8.2.7   给水管与其他管线及建(构)筑物的最小净距

序号

  

水平净距(m

垂直净距(m

1

给水管

1.0

0.15

2

建筑物

DN200 mm

1.0

DN>200 mm

3.0

3

污水、雨

水排水管

DN200 mm

1.0

0.40

DN>200 mm

1.5

4

真空卸污管

1.0

0.15

5

燃气管

中低压

P0.4 MPa

0.5

0.15

高压

0.4 MPa<P0.8 MPa

1.0

0.8 MPa<P1.6 MPa

1.5

6

输油管、热力管

1.5

0.15

7

电力电缆

0.5

0.15

8

电信电缆

1.0

直埋0.50,管沟(块)0.15

9

乔木(中心)

1.5

10

灌木

11

地上柱杆

通信照明(小于10 kV

0.5

高压铁塔、接触网柱基础边

3.0

声屏障基础边

1.0

12

道路侧石边缘

1.5

13

沟渠(基础底)

0.50

14

涵洞(基础底)

0.15

15

铁路区间线路路堤坡脚

5.0

16

铁路区间线路路堑坡顶

10.0

注:1 表中水平净距均指外壁净距,垂直净距指下面管道的外顶与上面管道基础底间净距。

2 表中未注明最小垂直净距的,应执行国家相关标准的有关规定。

3 给水管道与真空卸污管道同管沟布置时,管道净距可适当减小,但应满足运营维护的要求。

B

8.2.8

线路间铺设消防给水管道采用直埋时,管道埋设位置与轨枕外缘的净距不应小于0.5m

B


6.5.2  室内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


1.一般规定

【审查条文】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1条、第8.1.2条、第8.1.3条。

表6.5.2-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1.1

建筑应设置与其建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

A

8.1.2

建筑中设置的消防设施与材料应与所设置场所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的燃烧特性、环境条件、设置场所的面积和空间净高、使用人员特征、防护对象的重要性和防护目标等相适应,满足设置场所灭火、控火、早期报警、防烟、排烟、排热等需要,并应有利于人员安全疏散和消防救援。

A

8.1.3

设置在建筑内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剂应适用于扑救设置场所或保护对象的火灾类型,不应用于扑救灭火介质会发生化学反应而引起燃烧、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2 灭火设施应满足在正常使用环境条件下安全、可靠运行的要求;

3 灭火剂储存间的环境温度应满足灭火剂储存装置安全运行和灭火剂安全储存的要求。

A

2.设置场所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7.2.1条、第7.2.2条、第7.2.3条、第7.2.4条。

表6.5.2-2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2.1

下列建筑物和本规范附录A中规定的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仓库应设消防给水:

1 内燃机车修车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停车库;

2 铁路站区内的车务、机务、车辆、工务、电务、生活等铁路运输生产服务,体积不小于10000m3或高度超15m的建筑。

 

B

 

7.2.2

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但应采取其他消防措施。

1  无消防水源的车站,宜将灭火器配置标准的危险等级提高一级;

2  无生产、生活给水设施的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中继站、基站以及其他小型信号、通信、信息设备等设备用房宜将灭火器配置标准的危险等级提高一级

3  无消防供水条件的牵引变电所应配置两套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

4  6台位及以下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应设置435kg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

注:轨道车库的台位数按内燃轨道机车数量计算,不计入平板拖车数量。

12款为C

34款为B

 

7.2.3

地下车站室内消防给水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有关规定。

B

7.2.4

旅客车站集散厅、售票厅、候车厅(室)的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B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7条。

表6.5.2-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1.7

除不适合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远离城镇且无人值守的独立建筑、散装粮食仓库、金库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外,下列建筑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

2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的甲、乙、丙类仓库;

3 高层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21m的住宅建筑;

5 建筑体积大于5000m3的下列单、多层建筑: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商店、旅馆和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档案馆,图书馆;

6 建筑高度大于15m或建筑体积大于10000m3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及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7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汽车库和修车库;

8 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 地铁工程中的地下区间、控制中心、车站及长度大于30m的人行通道,车辆基地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建筑;

注:仅国铁地下车站8.1.7条第9款中的地铁工程中的”“车站执行,其余国铁工程不执行8.1.7条第9款。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2.2条、第8.2.3条、第8.2.4条。

表6.5.2-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2.2

本规范第8.2.1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戊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的其他建筑。

C

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C

 

 

8.2.4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B

(4)地下车站室内消防给水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28.3.5条的有关规定。

表6.5.2-5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8.3.5

地下车站及其相连的地下区间、长度大于20m的出入口通道、长度大于500m的独立地下区间,应设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B

注:以上条文中的消防给水指地下车站室内消防给水,不含室内其他自动灭火设施及灭火器;地下车站及其与出入口相连的地下通道需按此条文要求执行,地下区间、地面和高架车站等部位无需执行。

3.消防水源

【审查条文】

(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3.0.7条、第3.0.8条。

表6.5.2-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0.7

消防水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水质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的功能要求;

2 水量应满足水基消防设施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最大用水量要求;

3 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和用作消防水源的天然水体、水井或人工水池、水塔等,应采取保障消防车安全取水与通行的技术措施,消防车取水的最大吸水高度应满足消防车可靠吸水的要求。

 

A

3.0.8

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50m3,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100m3

2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3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

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

4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

5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

A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条。

表6.5.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1.1

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的设置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B

(3)地下车站的消防水源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28.3.1条、第28.3.4条的有关规定。

表6.5.2-8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8.3.1

地铁的消防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可采用其他消防给水水源。

B

28.3.4

地铁消防给水系统,应结合地铁给水水源等因素确定,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压力的要求时,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当地消防和市政部门许可时,可不设消防水池,从市政管网直接引水;

2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或城市自来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地下车站及地下区间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地面和高架车站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B

注:以上条文中的消防给水指地下车站室内消防给水,不含室内其他自动灭火设施及灭火器;地下车站及其与出入口相连的地下通道需按此条文要求执行,地下区间、地面和高架车站等部位无需执行。

4.供水设施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4.1.7条、第8.1.12条。

表6.5.2-9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1.7

消防水泵房的布置和防火分隔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除地铁工程、水利水电工程和其他特殊工程中的地下消防水泵房可根据工程要求确定其设置楼层外,其他建筑中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建筑的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 消防水泵房的室内环境温度不应低于5℃

6 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等的措施。

A

 

 

 

 

8.1.12

 

 

 

 

 

 

8.1.12

下列建筑应设置与室内消火栓等水灭火系统供水管网直接连接的消防水泵接合器,且消防水泵接合器应位于室外便于消防车向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安全供水的位置:

1  设置自动喷水、水喷雾、泡沫或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的建筑;

2  6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民用建筑;

3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厂房;

4  5层及以上并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仓库;

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10L/s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7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交通隧道;

8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和5层及以上的汽车库;

9  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3层及以上的其他地下、半地下建筑(室)。

A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3.0.1条、第3.0.2条、第3.0.6条、第3.0.9条、第3.0.10条、第3.0.11条、第3.0.13条。

表6.5.2-10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0.1

消防给水系统应满足水消防系统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所需水量、流量和水压要求。

A

3.0.2

低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60MPa。高压和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系统工作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池、水塔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高位消防水池、水塔的最大静压;

2 对于采用市政给水管网直接供水的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根据市政给水管网的工作压力确定;

3 对于采用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压力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

4 对于采用稳压泵稳压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为消防水泵零流量时的水压与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最大静压之和、稳压泵在维持消防给水系统压力时的压力两者的较大值。

A

3.0.6

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入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

A

3.0.9

高层民用建筑、3层及以上单体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其他公共建筑,当室内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时,应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A

3.0.10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有效容器和压力应能保证初期灭火所需水量;

2 屋顶露天高位消防水箱的人孔和进出水管的阀门等应采取防止被随意关闭的保护措施;

3 设置高位水箱间,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5℃

4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A

3.0.11

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应确保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

2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

3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

4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

5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

A

3.0.13

稳压泵的公称流量不应小于消防给水系统管网的正常泄漏量,且应小于系统自动启动流量,公称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1条。

表6.5.2-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1.11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B

(4)地下车站供水设施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28.3.4条、第28.3.11条、第28.3.12条。

表6.5.2-12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8.3.4

地铁消防给水系统,应结合地铁给水水源等因素确定,宜按下列要求确定:

1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能满足消防用水的要求,而供水压力不能满足消防用水压力的要求时,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当地消防和市政部门许可时,可不设消防水池,从市政管网直接引水;

2 当城市自来水的供水量不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或城市自来水管网为枝状管网时,地下车站及地下区间应设消防增压、稳压设施和消防水池;地面和高架车站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池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3 换乘车站消防给水系统宜采用一套系统

B

28.3.11

在地下车站出入口或新风亭的口部等处明显位置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在距水泵接合器15m40m范围内设置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取水口。

B

28.3.12

当车站设消防泵和消防水池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消防用水量的要求。消火栓系统的用水量火灾延续时间应按2h计算,当补水有保证时可减去火灾延续时间内连续补充的水量。

B

注:以上条文中的消防给水指地下车站室内消防给水,不含室内其他自动灭火设施及灭火器;地下车站及其与出入口相连的地下通道需按此条文要求执行,地下区间、地面和高架车站等部位无需执行。

(5)《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规范管理组“关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在地铁工程中应用问题的函”的回复意见第2条。

表6.5.2-13           规范管理组回复意见第2条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

地铁工程地下车站的消防水泵房应设置在地铁站站厅层及以上楼层。

B

5.室内消火栓系统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7.3.2条。

表6.5.2-14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3.2

动车段(所)、客车技术整备所(客技站)、旅客列车检修所等客车集中检修或存放的库内布置消火栓时,其保护范围不应跨越两条铁路线。

B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3.0.5条。

表6.5.2-15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0.5

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2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2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

3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

4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

A

(3)《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13.1.13条、第14.1.1条、第14.1.2条、第14.1.5条、第14.1.6条、第14.1.7条、第14.1.8条、第28.3.3条、第28.3.7条、第28.3.8条、第28.3.9条、第28.3.15条的有关规定。

表6.5.2-16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3.1.13

管材及保温材料应具有防潮、防腐、防蛀、耐老化和无毒的性能。

B

14.1.1

地铁给水系统设计应满足生产、生活和消防用水对水量、水压和水质的要求,并应坚持综合利用、节约用水的原则。

B

14.1.2

地铁给水水源应采用城市自来水,当沿线无城市自来水时,应采取其他可靠的给水水源。

B

14.1.5

给水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采取防水质污染措施。

B

14.1.6

给水与排水系统宜按自动化管理设计。

C

14.1.7

给水与排水金属管道应采取防止杂散电流腐蚀的措施。

B

14.1.8

管道穿越地下结构外墙、屋面或钢筋混凝土水池(箱)的壁板或底板时,应设防水套管。

B

28.3.3

消火栓给水系统用水量定额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车站(含换乘车站)应为20L/s

2 地下车站出入口通道、折返线及地下区间隧道应为10L/s

B

28.3.7

消防给水管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地下车站和地下区间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计为环状管网;地下区间上下行线应各设置1根消防给水管,在地下车站端部和车站环状管网应相接;

4 车站室内消火栓环状管网应有2根进水管与城市自来水环状管网或消防水泵连接;

5 消防枝状管道上设置的消火栓数量不应超过4个。

B

28.3.8

地铁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火栓口径应为DN65,水枪喷嘴直径应为19mm,每根水龙带长度应为25m,栓口距地面、楼板或道床面高度应为1.1m

2 车站的消火栓,宜设单口单阀消火栓,困难地段可设双口双阀消火栓箱;

4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每个防火分区同层有两只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

5 地下车站水枪充实水柱长度不应小于10m

6 消火栓的间距应按计算确定,但单口单阀消火栓不应超过30m,双口双阀消火栓不应超过50m。地下区间隧道(单洞)内消火栓的间距不应超过50m。人行通道内消火栓间距不应超过30m

7 消火栓口的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8 车站、车辆基地的消火栓与灭火器宜共箱设置,箱内应配备衬胶水龙带和

B

28.3.9

水枪、自救式消防软管卷盘和灭火器;

9 当消火栓系统由消防水泵加压供给时,消火栓处应设水泵启动按钮。

消防给水系统管网上的阀门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B

28.3.15

管材及附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给水管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热镀锌钢管或经国家固定灭火系统质量监督检验测试中心检测合格的其他管材;

2 室外埋地给水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给水管;

3 过轨敷设的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厚壁不锈钢管等耐腐蚀、防杂散电流性能较好的管材;

4 当消防给水管道接口采用柔性连接方式明装敷设时,应在转弯处设置固定设施或采用法兰接口。

B

注:以上条文中的消防给水指地下车站室内消防给水,不含室内其他自动灭火设施及灭火器;地下车站及其与出入口相连的地下通道需按此条文要求执行,地下区间、地面和高架车站等部位无需执行。

6.消防排水

【审查条文】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9条。

表6.5.2-1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2.9

消防电梯井和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开口的防火隔墙与相邻井道、机房及其他房间分隔。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A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7.3.7条。

表6.5.2-18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B

7.消防设施标识、系统的操作和控制

【审查条文】

(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2.0.10条、第3.0.12条。

表6.5.2-19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0.10

消防设施上或附近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识,说明文字应准确、清楚且易于识别,颜色、符号或标志应规范。手动操作按钮等装置处应采取防止误操作或被损坏的防护措施。

A

3.0.12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5

2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

3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

A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2条。

表6.5.2-20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1.12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B

(3)地下车站消防设备的监控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28.3.16条的有关规定。

表6.5.2-21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8.3.16

消防设备的监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泵组应在车站控制室显示消火栓泵的运行状态、手/自动状态、故障状态,在车站控制室应能控制消防泵的启停,消防泵应采用启泵按钮启动及车站控制室远程启动的启动方式

B

6.5.3  自动灭火设施


1.设置场所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8条、第8.1.9条、第8.1.10条。

表6.5.3-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1.8

除散装粮食仓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厂房或生产部位、仓库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5 除本条第14款规定外的其他乙、丙类高层厂房;

6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7 除占地面积不大于2000m2的单层棉花仓库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地上仓库;

10 设计温度高于0℃的地上高架冷库,设计温度高于0℃且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地上非高架冷库;

11 除本条第710款规定外,其他每座占地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丙类仓库;

12 除本条第711款规定外,其他丙、丁类地上高架仓库,丙、丁类高层仓库;

13 地下或半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丙类仓库。

A

 

 

 

8.1.9

 

 

 

 

 

 

8.1.9

除建筑内的游泳池、浴池、溜冰场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外,下列民用建筑、场所和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

2 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及其地下、半地下室中的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办公室、旅馆的客房、可燃物品库房;

3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

5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单、多层展览建筑、商店建筑、餐饮建筑和旅馆建筑;

7 除本条上述规定外,设置具有送回风道(管)系统的集中空气调节系统且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其他单、多层公共建筑;

8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11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A

8.1.10

除敞开式汽车库可不设置自动灭火设施外,类地上汽车库,停车数大于10辆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机械式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类的机动修车库均应设自动灭火系统。

A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6.1.2条、第6.1.4条、第7.2.3条、第7.3.4条、第11.0.10条。

表6.5.3-2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1.2

铁路旅客车站候车区及集散厅符合下列条件时,其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0000m2

2 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排烟设施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

6.1.4

旅客车站站房公共区严禁设置娱乐、演艺等场所。设置为旅客服务的餐饮、商品零售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中型及以上车站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连续设置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还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B

7.2.3

地下车站室内消防给水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有关规定。

B

7.3.4

下列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并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

1 动车段(所)检查库、检修库

2 车站设置的建筑面积大于20m2且有防火隔墙、围合顶棚的固定餐饮、商品零售点。当车站未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可采用局部应用系统。

3 建筑面积大于500m2或任一防火分区面积大于300m2的车站地下行李包裹库房或地下货物仓库

4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注:动车段(所)检查库、检修库和净高大于12m的旅客站房等高大空间一般设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可不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

11.0.10

地下车站范围内严禁设置娱乐设施和餐饮类设施。设置的商业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围护结构的商业设施面积不应大于100m2,且不得连续设置,设施间距不得小于8m。围护结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屋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其内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4.0.1条、第4.0.2条、第4.0.3条、第4.0.4条、第4.0.5条、第4.0.6条、第4.0.7条。

表6.5.3-3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0.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系统选型、喷水强度、作用面积、持续喷水时间等参数,应与保护对象的火灾特性、火灾危险等级、室内净空高度及储物高度等相适应。

A

4.0.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4℃且低于或等于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

2 环境温度低于4℃或高于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

3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

4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

1)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

2)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或部位;

3)严重危险级II级场所。

A

4.0.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满足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A

4.0.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局部应用系统,应大于或等于0.5h

2 用于防火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设计所需防火冷却时间;

3 用于防火分隔时,应大于或等于防火分隔处的设计耐火时间。

A

4.0.5

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

2 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

3 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0.05MPa

4 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

5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6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A

4.0.6

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DN25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措施。

A

4.0.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环状供水管网及报警阀进出口采用的控制阀,应为信号阀或具有确保阀位处于常开状态的措施。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5.3.2条、第5.4.8条、第5.4.12条、第5.4.13条、第6.5.3条、第8.3.6条。

表6.5.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3.2

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本规范第5.3.1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1.00h。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B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B

5.4.12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确需贴邻民用建筑布置时,应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该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确需布置在民用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8 应设置与锅炉、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

5.4.13

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6 应设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机房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B

8.3.6

下列部位宜设置水幕系统:

2 应设置防火墙等防火分隔物而无法设置的局部开口部位;

3 需要防护冷却的防火卷帘或防火幕的上部。

C

(4)地下车站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28.3.6条的有关规定。

表6.5.3-5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8.3.6

地下车站设置的商铺总面积超过500m2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

3.消防水炮灭火系统

【审查条文】

(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7.0.1条、第7.0.2条、第7.0.3条、第7.0.5条、第7.0.6条、第7.0.7条、第7.0.8条、第7.0.9条、第7.0.10条、第7.0.11条。

表6.5.3-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0.1

固定消防炮、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的类型和灭火剂应满足扑灭和控制保护对象火灾的要求,水炮灭火系统和泡沫灭火系统不应用于扑救遇水发生化学反应会引起燃烧或爆炸等物质的火灾。

A

7.0.2

室内固定水炮灭火系统应采用湿式给水系统,且消防炮安装处应设置消防水泵启动按钮。为水炮和泡沫炮灭火系统供水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具有自动启动功能。

A

7.0.3

室内固定消防炮的设置应保证消防炮的射流不受建筑结构或设施的遮挡。

A

7.0.5

固定消防炮平台和炮塔应具有与环境条件相适应的耐腐蚀性能或防腐蚀措施,其结构应能同时承受消防炮喷射反力和使用场所最大风力,满足消防炮正常操作使用的要求。

A

7.0.6

固定水炮、泡沫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或泡沫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5min,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干粉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2min

A

7.0.7

固定水炮灭火系统的水炮射程、供给强度、流量、连续供水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灭火用水的连续供给时间,对于室内火灾,应大于或等于1.0h;对于室外火灾,应大于或等于2.0h

2 灭火及冷却用水的供给强度应满足完全覆盖被保护区域和灭火、控火的要求;

3 水炮灭火系统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水炮流量之和、灭火用水计算总流量与冷却用水计算总流量之和两者的较大值。

A

7.0.8

固定泡沫炮灭火系统的泡沫混合液流量、泡沫液储存量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混合液的总流量应大于或等于系统中需要同时开启的泡沫炮流量之和、灭火面积与供给强度的乘积两者的较大值;

2 泡沫液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3 泡沫比例混合装置应具有在规定流量范围内自动控制混合比的功能。

A

7.0.9

固定干粉炮灭火系统的干粉存储量、连续供给时间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粉的连续供给时间应大于或等于60s

A

7.0.9

2 干粉的储存总量应大于或等于其计算总量的1.2倍;

3 干粉储存罐应为压力储罐,并应满足在最高使用温度下安全使用的要求;

4 干粉驱动装置应为高压氮气瓶组,氮气瓶的额定充装压力应大于或等于15MPa

5 干粉储存罐和氮气驱动瓶应分开设置。

A

7.0.10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中的阀门应设置工作位置锁定装置和明显的指示标志。

A

7.0.11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中单台炮的流量,对于民用建筑,不应小于20L/s;对于工业建筑,不应小于30L/s

2 持续喷水时间不应小于1.0h

3 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和现场手动控制相对于自动控制应具有优先权;

4 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在自动控制状态下,当探测到火源后,应至少有2台灭火装置对火源扫描定位和至少1台且最多2台灭火装置应自动开启射流,且射流应能到达火源。

A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5条。

表6.5.3-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3.5

根据本规范要求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B

4.气体灭火系统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7.3.3条。

表6.5.3-8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3.3

设有电子设备的下列处所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1 铁路通信枢纽各通信机房

2 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高速铁路车站通信机房

3 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高速铁路旅客车站信号机械室(含信号设备机房、继电器室和电源室、防雷分线室)及区间中继站

4 调度中心(所)设备机房

5 铁路各级运营管理部门的信息机房,客货共线铁路区段站及以上车站、中型及以上旅客车站和高速铁路旅客车站信息机房

6 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上铁路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中心级机房

7 牵引变电所主控制室,10kV35kV地区或中心变、配电所的控制室,66kV及以上变、配电所的控制室。

B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8.0.1条、第8.0.2条、第8.0.3条、第8.0.4条、第8.0.5条、第8.0.6条、第8.0.7条、第8.0.8条、第8.0.9条、第8.0.10条。

表6.5.3-9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0.1

全淹没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不应用于经常有人停留的场所。

A

8.0.2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器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

2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

3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A

8.0.3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7倍,且应大于或等于34%(体积百分比浓度);

2 对于其他气体灭火系统,设计灭火浓度应大于或等于灭火浓度的1.3倍,设计惰化浓度应大于或等于惰化浓度的 1.1倍;

3 在经常有人停留的防护区,灭火剂释放后形成的浓度应低于人体的有毒反应浓度。

A

8.0.4

一个组合分配气体灭火系统中的灭火剂储存量,应大于或等于该系统所保护的全部防护区中需要灭火剂储存量的最大者。

A

8.0.5

灭火剂的喷放时间和浸渍时间应满足有效灭火或化的要求。

A

8.0.6

用于保护同一防护区的多套气体灭火系统应能在灭火时同时启动,相互间的动作响应时差应小于或等于2s

A

8.0.7

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满足灭火剂在防护区内均匀分布的要求,其射流方向不应直接朝向可燃液体的表面。局部应用气体灭火系统的喷头布置应能保证保护对象全部处于灭火剂的淹没范围内。

A

8.0.8

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A

8.0.9

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露监测装置。

A

8.0.10

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9条。

表6.5.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3.9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气体灭火系统:

5 AB级电子信息系统机房内的主机房和基本工作间的已记录磁(纸)介质库;

8 其他特殊重要设备室。

注:1 本条第1458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2 当有备用主机和备用已记录磁(纸)介质,且设置在不同建筑内或同一建筑内的不同防火分区内时,本条第5款规定的部位可采用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B

5.水喷雾、细水雾灭火系统

【审查条文】

(1)《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6.0.1条、第6.0.2条、第6.0.3条、第6.0.4条、第6.0.5条、第6.0.6条、第6.0.7条、第6.0.8条。

表6.5.3-10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0.1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工作压力、供给强度、持续供给时间和响应时间,应满足系统有效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的要求。

A

6.0.2

水喷雾灭火系统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水源的水量与水质,应满足系统灭火、控火、防护冷却或防火分隔以及可靠运行和持续喷雾的要求。

A

6.0.3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和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管道应为具有相应耐腐蚀性能的金属管道。

A

6.0.4

自动控制的水喷雾灭火系统的和细水雾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

A

6.0.5

水喷雾灭火系统的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使水雾直接喷射和覆盖保护对象;

2 与保护对象的距离应小于或等于水雾喷头的有效射程;

3 用于电气火灾场所时,应为离心雾化型水雾喷头;

4 水雾喷头的工作压力,用于灭火时,应大于或等于0.35MPa;用于防护冷却时,应大于或等于0.15MPa

A

6.0.6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细水雾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证细水雾喷放均匀并完全覆盖保护区域;

2 与遮挡物的距离应能保证遮挡物不影响喷头正常喷放细水雾,不能保证时

应采取补偿措施;

3 对于使用环境可能使喷头堵塞的场所,喷头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A

6.0.7

细水雾灭火系统的持续喷雾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电子信息系统机房、配电室等电子、电气设备间,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文物库、电缆隧道和电缆夹层等场所,应大于或等于 30min

2 对于油浸变压器室、涡轮机房、柴油发电机房、液压站、润滑油站、燃油锅炉房等含有可燃液体的机械设备间,应大于或等于20min

3 对于厨房内烹饪设备及其排烟罩和排烟管道部位的火灾,应大于或等于 15s,且冷却水持续喷放时间应大于或等于15min

A

6.0.8

细水雾灭火系统中过滤器的材质应为不锈钢、铜合金,或其他耐腐蚀性能不低于不锈钢、铜合金的金属材料。滤器的网孔孔径与喷头最小喷孔孔径的比值应小于或等于0.8

A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8条。

表6.5.3-11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3.8

下列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

1 单台容量在40MV·A及以上的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90MV·A及以上的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容量在125MV·A及以上的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

3 充可燃油并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

注: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

B

6.厨房自动灭火装置

【审查条文】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3.11条。

表6.5.3-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B

6.5.4  其他灭火设施

1.设置场所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7.2.2条、第7.3.1条。

表6.5.4-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2.2

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但应采取其他消防措施。

3 无消防供水条件的牵引变电所应配置两套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

B

7.3.1

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动车检查库内应配备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两套。

B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1.1条。

表6.5.4-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1.1

建筑应设置与其建筑高度(埋深),体积、面积、长度、火灾危险性,建筑附近的消防力量布置情况,环境条件等相适应的消防给水设施、灭火设施和器材。除地铁区间、综合管廊的燃气舱和住宅建筑套内可不配置灭火器外,建筑内应配置灭火器。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1.10条。

表6.5.4-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B

2.建筑灭火器配置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7.2.2条、第7.3.5条、第7.3.6条。

表6.5.4-4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2.2

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但应采取其他消防措施。

1 无消防水源的车站,宜将灭火器配置标准的危险等级提高一级。

2 无生产、生活给水设施的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中继站、基站以及其他小型信号、通信、信息设备等设备用房宜将灭火器配置标准的危险等级提高一级。

4 6台位及以下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应设置435kg推车式ABC干粉灭火器。

注:轨道车库的台位数按内燃轨道机车数量计算,不计入平板拖车数量。

B

7.3.5

危险品货物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种类和性质设置灭火装置。

B

 

 

 

 

7.3.6

 

 

 

 

 

 

 

 

 

 

 

 

 

 

 

7.3.6

 

灭火器配置除应符合《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室内干式消火栓系统的仓库应按无消火栓配置灭火器

2 停留在各类车库内的车载灭火器不应计算在建筑物灭火器内

3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本规范附录D的规定。

 

 

 

D.0.1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危险等级

火灾种类

生产房屋

严重危险级

A

化学危险品库房

B

喷漆库、油品库(乙类)、易燃品库、浸漆干燥间

C

乙炔瓶存放间、氧气站、丙烷气站、液化石油气罐区

E类(带电火灾)

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的车站、区段站及以上的信号机械室、铁路枢纽通信站通信机房、调度中心(所)通信机房、信息机房,调度所

中危险级

A

木工间、客车整备库和修车库、动车检查车库和检修车库、货物仓库及堆场、机械保温车整备库和修车库、行李房

B

油库(丙类)、汽车库、轨道车库、内燃机车库、油脂发放间、变压器油过滤间、燃油锅炉房

C

燃气锅炉房

E类(带电火灾)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电力变、配电所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变(调)压器室、电容器室、发电机间、电源间、其他设备用房、其他机械室

轻危险级

除严重、中危险级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生产车间

 

B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0.0.1条、第10.0.2条、第10.0.3条、第10.0.4条、第10.0.5条、第10.0.6条。

表6.5.4-5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0.1

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A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A类、E类火灾的灭火器;

2  B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B类火灾的灭火器。B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3  C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C类火灾的灭火器

4  D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使用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5  E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超过1kV 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

6  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E类、F类火灾的灭火器;

7 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A

10.0.2

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 1 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A

10.0.3

灭火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比值

2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具。

A

10.0.4

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应影响人员安全疏散。当确需设置在有视线障碍的设置点时,应设置指示灭火器位置的醒目标志。

A

10.0.5

灭火器不应设置在可能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场所,并应采取与设置场所环境条件相适应的防护措施。

A

10.0.6

当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危险等级和建(构)筑物总平面布局或平面布置等发生变化时,应校核或重新配置灭火器。

A

3.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7.2.2条(第3款)、第7.3.1条(第5款)。

表6.5.4-6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2.2

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防给水系统,但应采取其他消防措施。

3 无消防供水条件的牵引变电所应配置两套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

B

7.3.1

消防器材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动车检查库内应配备移动式高压细水雾灭火装置两套。

B


6.6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的防火措施

6.6  防烟排烟及通风空调的防火措施

6.6.1  防烟系统

【审查条文】

(1)《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2.2.4条、8.2.1条。

表6.6.1-1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2.4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靠外墙或可直通屋面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在楼梯间的顶部或最上一层外墙上应设置常闭式应急排烟窗,且该应急排烟窗应具有手动和联动开启功能。

A

8.2.1

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烟措施:

1 封闭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3 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4 避难层、避难间;

5 避难走道的前室,地铁工程中的避难走道。

A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8.1.9条、8.5.1条。

表6.6.1-2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1.9

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有关防火分隔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

B

8.5.1

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防烟设施:

1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2 消防电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

3 避难走道的前室、避难层(间)。

建筑高度不大于50m的公共建筑、厂房、仓库和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其防烟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 前室或合用前室采用敞开的阳台、凹廊:

2 前室或合用前室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可开启外窗的面积满足自然排烟口的面积要求。

B

(3)《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1.1.1条、11.1.2条、11.1.3条、第11.1.4条、第11.1.5条、第11.2.1条、第11.2.2条、第11.2.3条、第11.2.4条、第11.2.5条、第11.2.6条。

表6.6.1-3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0016-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1.1.1

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设工程内火灾烟气的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A

11.1.2

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

A

11.1.3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A

11.1.4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A

11.1.5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A

11.2.1

下列建筑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的前室和合用前室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工业建筑。

A

11.2.2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2 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剪刀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立设置;

3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100m

 

A

11.2.3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3.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

A

11.2.4

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2.0m2。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2%,并应大于或等于2.0m2

A

11.2.5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送风量应满足不同部位的余压值要求。不同部位的余压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前室、合用前室、封闭避难层(间)、封闭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25Pa30Pa

2 防烟楼梯间与疏散走道之间的压差应为40Pa50Pa

A

11.2.6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能在防火分区内的火灾信号确认后15s内联动同时开启该防火分区的全部疏散楼梯间、该防火分区所在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

A

11.2.6

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

A

(4)《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3.1.3条、第3.1.4条、第3.1.5条(第1款)、第3.1.6条、第3.1.7条、第3.2.1条、第3.2.4条、第3.3.2条、第3.3.6条、第3.3.7条、第3.3.8条。

表6.6.1-4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1.3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1)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

2)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3.0m2

2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 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

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规定。

B

3.1.4

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B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B

3.1.6

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B

3.1.7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本标准第5.1.3条的规定。

B

3.2.1

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10m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5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3层。

B

3.2.4

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1.3m1.5m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B

3.3.2

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应分别设置送风井(管)道,送风口(阀)和送风机。

B

3.3.6

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宜每隔23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2 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并应设手动开启装置;

3 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4 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B

3.3.7

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采用管道送风,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送风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送风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送风管道的厚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规定。

B

3.3.8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2 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B

6.6.2  排烟系统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8.0.3条、第6.1.4条。

表6.6.2-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0.3

 

 

 

 

 

8.0.3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单层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m2的机车检修库、货车修车库、大型养路机械修车及停车库、综合维修基地(段)的检修库等丁类厂房

2 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行包快运基地及车站货物仓库、包裹库

3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旅客车站候车厅(室)、集散厅、售票厅、中庭

4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客车(动车)及机械(加冰)保温车的修车库和整备库,轨道车库、内燃叉车库,供电段、电力段的油浸变压器室等丙类厂(库)房

5 连续设置且总面积大于100m2的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

6 地下车站防排烟设计应符合《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的规定。

B

6.1.4

旅客车站站房公共区严禁设置娱乐、演艺等场所。设置为旅客服务的餐饮、商品零售点应符合下列规定:

4 中型及以上车站固定设置的餐饮、商品零售点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连续设置且建筑面积大于100m2时,还应设置机械排烟系统。

B

(2)《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第28.4.3条、第28.4.8条、第28.4.9条、第28.4.10条、第28.4.11条、第28.4.18条、第28.4.20条。

表6.6.2-2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2013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8.4.3

下列场所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1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地下车站设备与管理用房的总面积超过200m2,或面积超过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单个房间;

2 最远点到车站公共区的直线距离超过20m的内走道;连续长度大于60m的地下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B

28.4.8

地下车站的公共区,以及设备与管理用房,应划分防烟分区,且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站厅与站台的公共区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2000m2,设备与管理用房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750m2

B

28.4.9

防烟分区可采取挡烟垂壁等措施。挡烟垂壁等设施的下垂高度不应小于500mm

B

28.4.10

地下车站站台、站厅火灾时的排烟量,应根据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3/m2·min计算。当排烟设备需要同时排除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烟分区的烟量时,其设备能力应按排除所负责的防烟分区中最大的两个防烟分区的烟量

B

28.4.10

配置。当车站站台发生火灾时,应保证站厅到站台的楼梯和扶梯口处具有能够有效阻止烟气向上蔓延的气流,且向下气流速度不应小于1.5m/s

B

28.4.11

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内走道、长通道和出入口通道等需设置机械排烟时,其排烟量应根据一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1m3/m2·min计算,排烟区域的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当排烟设备负担两个或两个以上

防烟分区时,其设备能力应根据最大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按2m3/m2·min计算的排烟量配置。

B

28.4.18

在事故工况下参与运转的设备,从静止状态转换为事故工况状态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30s,从运转状态转换为事故工况状态所需的时间不应超过60s

B

28.4.20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C

(3)《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第8.1.1条、第8.1.4条、第8.1.5条、第8.1.6条、第8.1.7条、第8.2.4条、第8.2.5条、第8.2.6条。

表6.6.2-3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2018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1.1

下列场所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地下或封闭车站的站厅、站台公共区;

2 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地下车站设备管理区,地下单个建筑面积大于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4 车站设备管理区内长度大于20m的内走道,长度大于60m的地下换乘通道、连接通道和出入口通道。

B

8.1.4

机械防烟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可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合用的通风系统应符合防烟、排烟系统的要求,且该系统由正常运转模式转为防烟或排烟运转模式的时间不应大于180s

B

8.1.5

站厅公共区和设备管理区应采用挡烟垂壁或建筑结构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站厅公共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2,设备管理区内每个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m2

B

8.1.6

公共区楼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位、公共区吊顶与其他场所连接处的顶棚或吊顶面高差不足0.5m的部位应设置挡烟垂壁。

B

8.1.7

挡烟垂壁或划分防烟分区的建筑结构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0h,凸出顶棚或封闭吊顶不应小于0.5m。挡烟垂壁的下缘至地面、楼梯或扶梯踏步面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3m

B

8.2.4

排烟风机及风管的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量应按各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小于60m3/m2·h)分别计算;

2 当防烟分区中包含轨道区时,应按列车设计火灾规模计算排烟量;

3 地下站台的排烟量除应符合本条第1款、第2款的要求外,还应保证站厅到站台的楼梯或扶梯口处具有不小于1.5m/s的向下气流;

4 排烟风机的风量应按所负担的防烟分区中最大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风管(道)的漏风量及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口或排烟阀的漏风量之和计算;

5 排烟风机的风量不应低于7200m3/h

B

8.2.5

机械排烟系统中的排烟口和排烟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和排烟阀应按防烟分区设置;

2 防烟分区内任一点至最近排烟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室内净高大于6m时,该距离可增加至37.5m

3 排烟口底边距挡烟垂壁下沿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0.5m,水平距离安全出口不应小于3.0m

4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7m/s

5 正常为关闭状态的排烟口和排烟阀,应能在火灾时联动自动开启;

6 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50m2且需要机械排烟的房间,其排烟口可设置在相邻走道内。

B

8.2.6

排烟区应采取补风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总阻力不大于50Pa时,可采用自然补风方式,但应保证火灾时补风通道畅通;

2 当补风通路的空气总阻力大于50Pa时,应采用机械补风方式,且机械补风的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风量的50%,不应大于排烟量;

3 补风口宜设置在与排烟空间相通的相邻防烟分区内;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内时,补风口应设置在室内净高1/2以下,水平距离排烟口不应小于10m

B

(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2.2条、第8.2.5条。

表6.6.2-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2.2

除不适合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外,工业与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采取排烟等烟气控制措施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2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丙类生产场所;

3 除高温生产工艺的丁类厂房外,其他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丁类生产场所;

4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丁类生产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地上丙类库房;

6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地上第四层及以上楼层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其他楼层且房间总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7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100m2且经常有人停留的房间;

8 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300m2且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9 中庭;

10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其他厂房或仓库内长度大于40m的疏散走道,民用建筑内长度大于20m的疏散走道。

A

8.2.5

建筑中下列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且无可开启外窗的房间或区域应设置排烟设施:

1 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房间;

2 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总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区域。

A

(5)《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1.1.1条、第11.1.2条、第11.1.3条、第11.1.4条、第11.1.5条、第11.3.1条、第11.3.2条、第11.3.3条、第11.3.4条、第11.3.5条、第11.3.6条。

表6.6.2-5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0036-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1.1.1

防烟、排烟系统应满足控制建设工程内火灾烟气的蔓延、保障人员安全疏散、有利于消防救援的要求。

A

11.1.2

防烟、排烟系统应具有保证系统正常工作的技术措施,系统中的管道、阀门和组件的性能应满足其在加压送风或排烟过程中正常使用的要求。

A

11.1.3

机械加压送风管道和机械排烟管道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且管道的内表面应光滑,管道的密闭性能应满足火灾时加压送风或排烟的要求。

A

11.1.4

加压送风机和排烟风机的公称风量,在计算风压条件下不应小于计算所需风量的1.2倍。

A

11.1.5

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

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

A

11.3.1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A

11.3.2

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场所应结合该场所的空间特性和功能分区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及其分隔应满足有效蓄积烟气和阻止烟气向相邻防烟分区蔓延的要求。

A

11.3.3

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

2 建筑高度大于50m 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100m

A

11.3.4

兼作排烟的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其性能应满足机械排烟系统的要求。

A

11.3.5

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排烟防火阀应具有在280℃时自行关闭和联锁关闭相应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功能:

1 垂直主排烟管道与每层水平排烟管道连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2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3 排烟风机入口处;

4 排烟管道穿越防火分区处。

A

11.3.6

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能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补风,且补风量和补风口的风速应满足排烟系统有效排烟的要求。

A

(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4.2.4条、第4.3.2条、第4.4.7条、第4.4.12条、第4.4.13条、第4.5.2条、第4.5.3条、第4.6.3条、第4.6.7条、第4.6.9条。

表6.6.2-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4.2.4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8倍。

4.2.4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

最大允许长度

空间净高Hm

最大允许面积(m2

长边最大允许长度(m

H3.0

500

24

3.0H6.0

1000

36

H6.0

2000

60m,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不应大于75m

注:1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不大于2.5m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60m

2 当空间净高大于9.0m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B

4.3.2

防烟分区内自然排烟窗(口)的面积、数量、位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规定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2.8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7.5m

B

4.4.7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的有关规定执行。

B

4.4.12

排烟口的设置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除本标准第4.4.13条规定的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烟口宜设置在顶棚或靠近顶棚的墙面上;

2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1/2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0.5m

3 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50m2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3条第3款计算;

4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5 排烟口的设置宜使烟流方向与人员疏散方向相反,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6 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本标准第4.6.1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B

4.4.12

7 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10m/s

B

4.4.13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

2 封闭式吊顶上设置的烟气流入口的颈部烟气速度不宜大于1.5m/s

3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25%,且孔洞应均匀布置。

B

4.5.2

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50%

B

4.5.3

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B

 

 

 

 

 

 

4.6.3

 

 

 

 

 

 

 

 

 

 

 

 

 

 

 

 

 

 

 

4.6.3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6m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60m3/h·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15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2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标准第4.6.64.6.13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4.6.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6m场所的

计算排烟量及自然排烟侧窗(口)部风速

空间净高(m

办公室、学校

×104m3/h

商店、展览厅

×104m3/h

厂房、其他公共建筑(×104m3/h

仓库

×104m3/h

无喷淋

有喷淋

无喷淋

有喷淋

无喷淋

有喷淋

无喷淋

有喷淋

6.0

12.2

5.2

17.6

7.8

15.0

7.0

30.1

9.3

7.0

13.9

6.3

19.6

9.1

16.8

8.2

32.8

10.8

8.0

15.8

7.4

21.8

10.6

18.9

9.6

35.4

12.4

9.0

17.8

8.7

24.2

12.2

21.1

11.1

38.5

14.2

自然排烟侧窗(口)部风速(m/s

0.94

0.64

1.06

0.78

1.01

0.74

1.26

0.84

注:1 建筑空间净高大于9.0m的,按9.0m取值;建筑空间净高位于表中两个高度之间的,按线性插值法取值;表中建筑空间净高为6m处的各排烟量值为线性插值法的计算基准值;

2 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厚度应大于房间净高的20%;自然排烟窗(口)面积=计算排烟量/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当采用顶开窗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可按侧窗口部风速的1.4倍计;

3 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 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B

4.6.7

各类场所的火灾热释放速率可按本标准第4.6.10条的规定计算且不应小于表4.6.7规定的值。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简称喷淋)的场所,其室内净高大于8m时,应按无喷淋场所对待。

4.6.7          火灾达到稳态时的热释放速率

建筑类别

喷淋设置情况

热释放速率QMW

办公室、教室、客房、走道

无喷淋

6.0

有喷淋

1.5

商店、展览厅

无喷淋

10.0

有喷淋

3.0

其他公共场所

无喷淋

8.0

有喷淋

2.5

汽车库

无喷淋

3.0

有喷淋

1.5

厂房

无喷淋

8.0

有喷淋

2.5

仓库

无喷淋

20.0

有喷淋

4.0

 

B

4.6.9

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3m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1/2,其他区域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q=1.6+0.1·H'4.6.9

式中:Hq——最小清晰高度(m);

——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B

6.6.3  通风空调的防火措施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8.0.1条、第8.0.2条。

表6.6.3-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0.1

喷漆库、油漆库、危险品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酸性蓄电池充电间、输送甲、乙类油品的泵房及在生产过程中使用甲、乙类油品进行配件清洗的滚动轴承间、空调机检修间、油压减振器检修间、燃料间、制动间等应设置防爆通风设施。

B

8.0.2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风管穿越通信、信号电力信息设备用房等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应设置防火阀。

B

(2)《铁路房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B 10056-2019第4.3.7条、第4.3.11条、第4.3.12条、第4.3.13条、第4.3.16条、第4.4.1条、第4.4.2条、第4.4.3条、第4.4.4条、第4.4.5条、第4.6.1条、第4.6.2条。

表6.6.3-2 《铁路房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B 10056-2019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3.7

喷漆库应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当采用成套密闭喷漆设施作业时,库内应设置满足事故通风要求的全面排风。

B

4.3.11

防酸隔爆式铅酸蓄电池室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排风口应设在靠近顶棚的位置。

B

4.3.12

阀控密封式铅酸蓄电池室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宜兼做平时通风。

B

4.3.13

碱性蓄电池充电间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

B

4.3.16

危险品仓库应以自然通风为主,机械通风为辅。各库房排风系统应分别设置,并应采用机械排风、自然进风,且电器开关不应设在室内。

B

4.4.1

可能突然放散大量有害气体或爆炸性气体的场所,应设事故排风系统。

B

4.4.2

事故通风量宜根据工艺设计条件计算确定,且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h。房间计算体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间高度小于或等于6m应按房间实际体积计算。

2 房间高度大于6m应按6m高的空间体积计算。

B

4.4.3

设有事故排风系统的场所不具备自然进风条件时,应设置补风系统,补风量宜为排风量的80%,补风机应与事故排风机联锁。

B

4.4.4

设置有害气体或有爆炸危险气体监测及报警装置时,事故通风装置应与报警装置联锁。事故通风机的手动控制装置应分别设置在室内和室外便于操作的位置。

B

4.4.5

事故排风宜由经常使用的排风系统和事故排风的排风系统共同保证。

C

4.6.1

风管材料应满足其输送物质、使用环境、施工安装条件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排除易燃、易爆气体时,应采用防静电金属风管;

5 风管材料的防火性能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B

4.6.2

通风或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兼做火灾排烟风管时,烟气流经的风管及其保温材料、配件、连接垫片及柔性接头的性能应满足排烟要求。

B

(3)《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9.1.1条、第9.1.2条、第9.1.3条、第9.3.1条、第9.3.2条、第9.3.3条。

表6.6.3-3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9.1.1

除有特殊功能或性能要求的场所外,下列场所的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产生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且所排除空气的含尘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25%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产生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且所排除空气的含气体浓度不小于其爆炸下限值10%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A

9.1.2

甲、乙类生产场所的送风设备,不应与排风设备设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用于排除甲、乙类物质的排风设备,不应与其他房间的非防爆送、排风设备设

置在同一通风机房内。

A

9.1.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物质的风管,不应穿过防火墙,或爆炸危险性房间、人员聚集的房间、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的隔墙。

A

9.3.1

下列场所应设置通风换气设施:

1 甲、乙类生产场所;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

3 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粉尘、纤维的丙类生产或储存场所;

4 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或蒸气的其他场所;

5 其他具有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

A

9.3.2

下列通风系统应单独设置:

1 甲、乙类生产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2 甲、乙类物质储存场所中不同防火分区的通风系统;

3 排除的不同有害物质混合后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通风系统;

4 除本条第1款、第2 款规定外,其他建筑中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粉尘、纤维的通风系统。

A

9.3.3

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性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取静电导除等静电防护措施;

2 排风设备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3 排风管道应具有不易积聚静电的性能,所排除的空气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

地点。

 

A

(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9.1.1条、第9.1.6条、第9.3.1条、第9.3.5条、第9.3.8条、第9.3.10条、第9.3.11条、第9.3.12条、第9.3.13条、第9.3.15条、第9.3.16条。

表6.6.3-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9.1.1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

B

9.1.6

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穿过通风机房和通风管道,且不应紧贴通风管道的外壁敷设。

B

9.3.1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5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B

9.3.5

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

B

9.3.8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B

9.3.10

排除和输送温度超过80℃的空气或其他气体以及易燃碎屑的管道,与可燃或难燃物体之间的间隙不应小于150mm,或采用厚度不小于50mm的不燃材料隔热;当管道上下布置时,表面温度较高者应布置在上面。

B

9.3.11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1 穿越防火分区处;

2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B

9.3.12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B

9.3.13

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 在防火阀两侧各2.0m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的规定。

B

9.3.15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B

9.3.1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3/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h确定;

2 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6/h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12/h确定。

B


6.7 电 气

6.7  电  气

6.7.1  消防电源及配电系统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9.2.1条、第9.2.3、第9.2.4、第9.2.5、第9.2.6条。

表6.7.1-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9.2.1

消防用电设备用电符合分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用电设备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2 特大型、大型旅客站房、地下车站、调度所、通信站、长度为5km及以上设有紧急出口的隧道消防用电应为一级负荷

3 中小型客运站房、信号楼、动车检查库和检修库等铁路库房的消防用电应为二级负荷。

B

9.2.3

当不同电源的电缆或强、弱电电缆同沟、同井敷设时,应将不同电源的电缆或强、弱电电缆分别布置在两侧,其间距应符合《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GB 50217的规定。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相邻时,应采用阻燃型线缆,或采取阻燃防护和采用不燃材料物理隔离等措施。

B

9.2.4

可燃材料仓库配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库房内宜采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保护措施

2 库房内不应采用卤钨灯等高温光源

3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B

9.2.5

电线、电缆、光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站房,地下室,通信、信息、信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电设备监控系统、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设备机房,电力变、配电所,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长度5km及以上或设有紧急出口的隧道等应采用阻燃型或采取阻燃防护措施

2 站房和其他人员密集的建筑、地下室应采用低烟无卤型

3 火灾时继续供电的线路和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型。

B

9.2.6

铁路通信、信息、信号、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电设备监控系统、自然灾害与异物侵限监测系统设备机房和信号楼的电缆槽应采用防火型盖板。

B

(2)《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1条、第10.1.2条、第10.1.3条、第10.1.5、第10.1.6条、第10.1.7条、第10.2.3条。

表6.7.1-2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1.1

建筑高度大于150m的工业与民用建筑的消防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特级负荷供电;

2应急电源的消防供电回路应采用专用线路连接至专用母线段;

3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干线应有两个路由。

A

10.1.2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及工作塔外,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1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乙、丙类厂房;

2  建筑高度大于50m的丙类仓库;

3  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4  建筑面积大于5000m2且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5  I类汽车库

A

10.1.3

下列建筑的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厂房;

2  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30L/s的仓库;

6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地下、半地下商业设施;

8  IIIII类汽车库

9  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其他二类高层民用建筑;

A

10.1.3

10本条上述规定外的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25L/s的其他公共建筑。

A

10.1.5

建筑内的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其中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设备的用电需要。除三级消防用电负荷外,消防用电设备的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能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消防用电设备的持续用电要求。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10.1.5的规定。

10.1.5         不同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

建筑类别

具体类型

设计火灾延续时间(h

仓库

甲、乙、丙类仓库

3.0

丁、戊类仓库

2.0

厂房

甲、乙、丙类厂房

3.0

丁、戊类厂房

2.0

公共建筑

一类高层建筑、建筑体积大于100000m3的公共建筑

3.0

其他公共建筑

2.0

住宅建筑

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2.0

其他住宅建筑

1.0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总建筑面积不大于3000m2

1.0

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

2.0

城市交通隧道

一、二类

3.0

三类

2.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2.0

 

A

10.1.6

除按照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外,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设置自动

切换装置。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内或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防火卷帘、电动排烟窗、消防潜污泵、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的供电,应在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箱内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A

10.1.7

消防配电线路的设计和敷设,应满足在建筑的设计火灾延续时间内为消防用电设备连续供电的需要。

A

10.2.3

电气线路的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线路敷设应避开炉灶、烟囱等高温部位及其他可能受高温作业影响的部位,不应直接敷设在可燃物上;

2 室内明敷的电气线路,在有可燃物的吊顶或难燃性、可燃性墙体内敷设的电气线路,应具有相应的防火性能或防火保护措施;

3 室外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在进入建筑、工程或变电站处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防火分隔部位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A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1.4条、第10.1.7条、第10.1.9条、第10.1.10条、第10.2.3条、第10.2.5条。

表6.7.1-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1.4

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B

10.1.7

消防配电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消防配电支线不宜穿越防火分区。

C

10.1.9

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B

10.1.10

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3 消防配电线路宜与其他配电线路分开敷设在不同的电缆井、沟内;确有困难需敷设在同一电缆井、沟内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井、沟的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B

10.2.3

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B

10.2.5

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B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7.4条、第13.7.5条、第13.7.7条、第13.7.8条、第13.7.9条、第13.7.10条、第13.7.11条、第13.7.12条、第13.7.14条、第13.7.16条、第13.8.4条、第13.8.5条、第13.9.1条。

表6.7.1-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3.7.4

建筑物(群)的消防用电设备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特别重要负荷时,应由一段或两段消防配电干线与自备应急电源的一个或两个低压回路切换,再由两段消防配电干线各引一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3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一级负荷时,应由双重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市电和一路自备应急电源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转换供电;

4 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二级负荷时,应由一路10kV电源的两台变压器的两个低压回路或一路10kV电源的一台变压器与主电源不同变电系统的两个低压回路在最末一级配电箱自动切换供电;

5消防用电负荷等级为三级负荷时,消防设备电源可由一台变压器的一路低压回路供电或一路低压进线的一个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6 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B

13.7.5

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

B

13.7.7

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

C

13.7.8

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配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B

13.7.9

当一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时,应设自动启动装置,并应在30s内供电。当采用高压发电机组时,应在60s内供电。当二级消防应急电源由低压发电机组提供,且自动启动有困难时,可手动启动。

B

13.7.10

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C

13.7.11

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的消防设备外,各防火分区的消防用电设备,应由消防电源中的双电源或双回线路电源供电,并应满足下列要求:

1 末端配电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或电气竖井内;

2 由末端配电箱配出引至相应设备或其控制箱,宜采用放射式供电。对于作用相同、性质相同且容量较小的消防设备,可视为一组设备并采用一个分支回路供电。每个分支回路所供设备不应超过5台,总计容量不宜超过10kW

B

13.7.12

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B

13.7.14

除防火卷帘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

B

 

 

 

 

 

 

 

13.7.16

 

 

 

 

 

 

 

13.7.16

各类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符合表13.7.16的规定。

13.7.16  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发生期间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

消防用电设备名称

持续供电时间(min

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180120

消火栓、消防泵及水幕泵

180120

自动喷水系统

60

水喷雾和泡沫灭火系统

30

CO2灭火和干粉灭火系统

30

防、排烟设备

906030

火灾应急广播

906030

消防电梯

180120

注:1 防、排烟设备火灾时应大于等于疏散照明时间,不同场所的应急照明时间见本标准表13.6.6
2 表中120min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2h的参数。

B

13.8.4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

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 31247的规定

2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其电能传输质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应保证消防设备可靠运行

4 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的时间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5 为多台防火卷帘、疏散照明配电箱等消防负荷采用树干式供电时,宜选择预分支耐火电缆和分支矿物绝缘电缆

7 当建筑物内设有总变电所和分变电所时,总变电所至分变电所的35kV20kV10kV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8 消防负荷的应急电源采用10kV柴油发电机组时,其输出的配电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10kV的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9 电压等级超过交流50V以上的消防配电线路在吊顶内或室内接驳时,应采用防火防水接线盒,不应采用普通接线盒接线

B

13.8.5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B

13.9.1

为防止火灾蔓延,应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发生火灾时的扑救难度,选择相应燃烧性能等级的电力电缆、通信电缆和光缆。民用建筑中的电力电缆选择除应符合本标准第 7 章的要求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及以上、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电缆;
2 避难层(间)明敷的电线和电缆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1级、产烟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 /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A级电缆;
3 一类高层建筑中的金融建筑、省级电力调度建筑、省(市)级广播电视、电信建筑及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电线电缆燃烧性能应选用燃烧性能B1级、产烟毒性为t1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1级;
4 其他一类公共建筑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产烟毒性为t2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2级的电线和电缆;
5 长期有人滞留的地下建筑应选择烟气毒性为t0级、燃烧滴落物/微粒等级为d0级的电线和电缆;

6 建筑物内水平布线和垂直布线选择的电线和电缆燃烧性能宜一致。

B

(5)《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2015第9.2.6条。

表6.7.1-5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2015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9.2.6

突然断电比过负载造成的损失更大的线路,其过负载保护应作用于信号而不是作用于切断电路

B

(6)《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第10.2.6条。

表6.7.1-6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2.6

铁路客站低压配电干线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应急照明和消防负荷应用专用配电回路,中型及以上铁路客站的区域总配电装置处,可根据防火分区和建筑布局分出专用配电回路。

B

(7)《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4.1.5、4.3.7条。

表6.7.1-7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1.5

当民用建筑的消防负荷和非消防负荷共用柴油发电机组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负荷应设置专用的回路;

2 应具备火灾时切除非消防负荷的功能;

3 应具备储油量低位报警或显示的功能。

A

4.3.7

对于因过负荷引起断电而造成更大损失的供电回路,过负荷保护应作用于信号报警,不应切断电源。

A

6.7.2  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9.2.2条。

表6.7.2-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9.2.2

建筑内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B

(2)《铁路照明设计规范》TB 10089-2015第7.1.2条、第7.1.5条。

表6.7.2-2      《铁路照明设计规范》TB 10089-2015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1.2

铁路建筑的下列部位或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 铁路调度中心或调度所的调度大厅、防灾安全监控机房,通信站的通信机房、电源机械室,车站信号楼的通信机械室、信号机械室,部局级信息机房,机电设备监控系统中央控制站等

2 铁路发、变、配电所的控制室,牵引变电所的主控制室

3 中型及以上铁路旅客车站的进站厅、出站厅、候车室;大型及以上铁路旅客车站的售票厅、售票室等

4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自备电源室、配电室、电话总机房以及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其他场所。

 

B

7.1.5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排烟机房、自备电源室、配电室以及火灾时仍需要坚持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正常照明的照度值

2 铁路调度中心的调度大厅、防灾安全监控机房,通信站的通信机房,部局级信息机房,大型及以上铁路旅客车站的售票室等,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该场所正常照明的照度值的50%

3 其他铁路场所的照度值除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B

(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第10.3.4条、第10.3.5条、第10.3.6条、第10.3.7条。

表6.7.2-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3.4

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

B

10.3.5

公共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B

10.3.6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2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 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6车站、码头建筑和民用机场航站楼中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候车、候船厅和航站楼的公共区。

B

10.3.7

建筑内设置的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规定。

B

(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0.2.4条、第10.4.1条、第10.4.2条、第10.4.3条、第10.4.4条、第13.6.1条、第13.6.2条、第13.6.3条、第13.6.4条、第13.6.5条、第13.6.6条。

表6.7.2-4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2.4

下列场所应设置应急照明:

1 需确保正常工作或活动继续进行的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2 需确保处于潜在危险之中的人员安全的场所,应设置安全照明;

3 需确保人员安全疏散的出口和通道,应设置疏散照明。

B

10.4.1

下列场所应设置备用照明:

1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造成重大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场所;

2 正常照明失效妨碍灾害救援工作进行的场所;

3 人员经常停留且无自然采光的场所;

4 正常照明失效将导致无法工作和活动的场所;

5 正常照明失效可能诱发非法行为的场所。

B

10.4.2

当正常照明的负荷等级与备用照明负荷等级相等时可不另设备用照明。

B

10.4.3

备用照明的照度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供消防作业及救援人员在火灾时继续工作场所的备用照明,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

2 其他场所的备用照明照度标准值除另有规定外,应不低于该场所一般照明照度标准值的10%

B

10.4.4

备用照明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宜与正常照明统一布置;

2 当满足要求时应利用正常照明灯具的部分或全部作为备用照明;

3 独立设置备用照明灯具时,其照明方式宜与正常照明一致或相类似。

B

13.6.1

灯具在地面设置时,每个回路不超过64盏灯;灯具在墙壁或顶棚设置时,每个回路不宜超过25盏灯。

B

13.6.2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的蓄电池组在非点亮状态下,不得中断蓄电池的充电电源。疏散标志灯平时应处于点亮状态,疏散照明灯可工作在非点亮状态。

B

13.6.3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防火措施的金属导管保护。

B

13.6.4

在机房或消防控制中心等场所设置的备用照明,当电源满足负荷分级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

B

13.6.5

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灯具选择、安装位置及灯具间距以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为准;疏散走道、楼梯间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50%的走廊宽度为准;大面积场所疏散走道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疏散走道宽度均匀满足50%范围为准

2 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于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1.0m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时,底边距地宜为2.0m2.5m。设在墙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在直行段为垂直视觉时不应大于20m,侧向视觉时不应大于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1m

3 设在地面上的连续视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3m

4 一个防火分区中,标志灯形成的疏散指示方向应满足最短距离疏散原则,标志灯设计形成的疏散途径不应出现循环转圈而找不到安全出口

5 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损坏,其防水、防尘性能应达到IP67的防护等级要求。地面标志灯不应采用内置蓄电池灯具

6 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B

 

 

13.6.6

 

 

 

 

 

 

 

 

 

 

 

 

 

 

 

 

 

 

 

 

 

 

13.6.6

 

 

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表13.6.6的规定。

 

13.6.6  消防应急照明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水平和垂直照度

区域类别

场所举例

最少持续供电时间(min

照度(lx

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备用照明

疏散照明

平面疏散区域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

90

1

建筑高度100m及以上公共建筑的疏散走道

3

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间、避难走道

60

10

医疗建筑100000m2以上的公共建筑、20000m2以上的地下及半地下公共建筑

3

建筑高度27m及以上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

30

1

除另有规定外建筑高度100m以下的公共建筑

3

竖向疏散区域

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疏散楼梯间

应满足以上3要求

10

疏散楼梯

5

航空疏散场所

屋顶消防救护用直
升机停机坪

90

正常照明照度50%

避难疏散区域

避难层

180120

正常照明照度50%

消防工作区域

消防控制室、电话总机房

正常照明照度

配电室、发电站

正常照明照度

疽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

正常照明照度

注:1 当消防性能化有时间要求时,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应满足消防性能化要求;

2 120min为建筑火灾延续时间为2h的建筑物。

B

(5)《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第3.1.2条、第3.2.1条、第3.2.2条、第3.2.3条、第3.2.5条、第3.2.7条、第3.2.8条、第3.2.9条、第3.2.10条、第3.2.11条、第3.3.1条、第3.3.2条、第3.3.3条、第3.3.4条、第3.3.6条、第3.3.7条、第3.3.8条、第3.5.3条、第3.5.4条、第3.5.5条、第3.8.1条、第3.8.2条。

表6.7.2-5 《消防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B

3.2.1

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2700K

2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

3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4 设置在距地面8m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A型灯具;

2)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A型灯具;

3)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B型灯具。

5 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4mm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1m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2)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6 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室内高度大于4.5m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2)室内高度为3.5m4.5m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3)室内高度小于3.5m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7 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7

2)在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65

3B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34

8 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B

3.2.2

灯具的布置应根据疏散指示方案进行设计,且灯具的布置原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照明灯的设置应保证为人员在疏散路径及相关区域的疏散提供最基本的照度;

2 标志灯的设置应保证人员能够清晰地辨识疏散路径、疏散方向、安全出口的位置、所处的楼层位置。

 

B

3.2.3

火灾状态下,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高危险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0.25s

2 其他场所灯具光源应急点亮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3 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标志灯光源点亮、熄灭的响应时间不应大于5s

 

B

3.2.5

照明灯应采用多点、均匀布置方式,建、构筑物设置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疏散路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应符合表3.2.5的规定。

3.2.5     照明灯的部位或场所及其地面水平最低照度表

设置部位或场所

地面水平最低照度

-1.病房楼或手术部的避难间

-2.老年人照料设施

-3.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病房楼或手术部内的楼梯间、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

-4.逃生辅助装置存放处等特殊区域

-5.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不应低于10.0lx

-1.-3规定的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 间及其前室,室外楼梯

I-2.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

II-3.I-3规定的避难走道

II-4.寄宿制幼儿园和小学的寝室、医院手术室及重症监护室等病人行动不便的病房等需要救援人员协助疏散的区域

不应低于5.0 lx

III-1.I-1 规定的避难层 (间)

III-2.观众厅,展览厅,电影院,多功能厅,建筑面积大于200m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建筑面积超过 400m的办公大厅、会议室等人员密集场所

III-3.人员密集厂房内的生产场所

III-4.室内步行街两侧的商铺

III-5.建筑面积大于 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不应低于3.01x

 

IV-1.I-2II-4II-2II-5 规定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通道

IV-2.室内步行街

IV-3.城市交通隧道两侧、人行横通道和人行疏散通道

IV-4.宾馆、酒店的客房

IV-5.自动扶梯上方或侧上方

IV-6.安全出口外面及附近区域、连廊的连接处两端

IV-7.进入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的途径

IV-8.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

不应低于1.0lx

 

 

B

3.2.7

标志灯应设在醒目位置,应保证人员在疏散路径的任何位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任何位置都能看到标志灯。

B

 

 

 

 

 

 

3.2.8

 

 

 

 

 

 

3.2.8

 

出口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敞开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入口的上方;

2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与地上建筑共用楼梯间时,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楼梯通向地面层疏散门的上方;

3 应设置在室外疏散楼梯出口的上方;

4 应设置在直通室外疏散门的上方;

5 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时,应设置在通向楼梯间疏散门的上方;

6 应设置在直通上人屋面、平台、天桥、连廊出口的上方;

7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采用直通室外的竖向梯疏散时,应设置在竖向梯开口的上方;

8 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中,应设置在通向被借用防火分区甲级防火门的上方;

10 应设置在避难层、避难间、避难走道防烟前室、避难走道入口的上方;

11应设置在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4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厅等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门的上方。

B

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2展览厅、商店、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营业厅等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2)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3 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2)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m

4 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

B

3.2.10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以下简称楼层标志灯)。

B

3.2.11

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增设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具。

B

3.3.1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

2 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

B

3.3.2

应急照明配电箱或集中电源的输入及输出回路中不应装设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输出回路严禁接入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插座及其他负载。

B

 

 

 

3.3.3

 

 

3.3.3

 

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2 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

一配电回路;

3 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4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5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B

3.3.4

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 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3 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B

3.3.6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 A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B

3.3.7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选择进、出线口分开设置在箱体下部的产品;

2)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变压装置可设置在应急照明配电箱内或其附近。

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B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B

3.3.8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集中电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系统的类型及规模、灯具及其配电回路的设置情况、集中电源的设置部位及设备散热能力等因素综合选择适宜电压等级与额定输出功率的集中电源;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1kW

2)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组)。

3)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的产品;在电气竖井内,应选择防护等级不低于IP33的产品。

2 集中电源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综合考虑配电线路的供电距离、导线截面、压降损耗等因素,按防火分区的划分情况设置集中电源;灯具总功率大于5kW的系统,应分散设置集中电源;

2)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时,应符合本标准第3.4.6条的规定;集中电源的额定输出功率不大于1kW时,可设置在电气竖井内;

3)设置场所不应有可燃气体管道、易燃物、腐蚀性气体或蒸汽;

4)酸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碱性介质的物质;碱性电池的设置场所不应存放带有酸性介质的物质;

5)设置场所宜通风良好,设置场所的环境温度不应超出电池标称的工作温度范围。

3 集中电源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 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路;

2)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8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层。

B

3.5.3

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

B

3.5.4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

B

3.5.5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配电线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或耐火线缆;

2 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

B

3.8.1

避难间(层)及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应同时设置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B

3.8.2

系统备用照明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备用照明灯具可采用正常照明灯具,在火灾时应保持正常的照度;

2 备用照明灯具应由正常照明电源和消防电源专用应急回路互投后供电。

B

(6)《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第4.5.4条、第4.5.5条、第4.5.6条、第4.5.7条。

表6.7.2-6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5.4

当正常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且灯具采用交流低压供电时,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电器作为附加防护。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灯安装高度在2.5m及以下时,应采用安全特低电压供电。

A

4.5.5

疏散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灯具的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供电。蓄电池组正常情况下应保持充电状态,火灾情况下应保证蓄电池组的供电时间满足安全疏散要求。

2 集中控制型系统,其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A

4.5.6

消防应急照明回路严禁接入消防应急照明系统以外的开关装置、电源插座及其他负载。

A

4.5.7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防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能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控制和状态监视。

A

(7)《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10.1.4条、第10.1.8条、第10.1.9条、第10.1.10条、第10.1.11条、第12.0.7条。

表6.7.2-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1.4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连续供电时间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且不应小于表10.1.4的规定值。

10.1.4   建筑内消防应急照明和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备用电源的

连续供电时间

建筑类别

连续供电时间(h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

1.5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0m2的其他公共建筑

1.0

水利工程,水电工程,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1.0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

区间和地下车站

1.0

地上车站、车辆基地

0.5

城市交通隧道

一、二类

1.5

三类

1.0

城市综合管廊工程,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除上述规定外的其他建筑

0.5

 

A

10.1.8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下列建筑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其设置间距、照度应保证疏散路线指示明确、方向指示正确清晰、视觉连续:

1 甲、乙、丙类厂房,高层丁、戊类厂房;

2 丙类仓库,高层仓库;

3 公共建筑;

5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汽车库外的其他汽车库

6 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

9 城市的地下人行通道;

10 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

A

10.1.9

除筒仓、散装粮食仓库和火灾发展缓慢的场所外,厂房、丙类仓库、民用建筑、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等建筑中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 安全出口、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兼作人员疏散的天桥和连廊;

3 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售票厅、候车(机、船)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及其疏散口;

4 建筑面积大于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8 城市地下人行通道。

A

10.1.10

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疏散楼梯间、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避难间、消防专用通道,不应低于10.0lx

2疏散走道、人员密集的场所,不应低于3.0lx

3本条上述规定场所外的其他场所,不应低于1.0lx

A

10.1.11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A

12.0.7

照明灯具使用应满足消防安全要求,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A

(8)《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7.6条。

表6.7.2-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3.7.6

消防水泵、防烟风机和排烟风机不得采用变频调速器控制。

B

6.7.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9.1.1条、第9.1.2条、第9.1.3条、第9.1.4条、第9.1.5条。

表6.7.3-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9.1.1

 

 

 

 

 

 

 

 

9.1.1

下列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设有自动气体灭火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不含隧道设备洞室)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物流中心仓库、行包快运基地、车站货物仓库和行李、包裹库

3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主要设备用房,包括通信机械室、配电装置室、可燃介质补偿装置室、控制室、油浸变压器室、电缆夹层及电缆竖井

4 动车段(所)、客车技术整备所(客技站)、旅客列车检修所的客车集中存放场所

5 特大型及大型旅客车站、国境(口岸)站的综合机房、票据库、配电室,国境(口岸)站的联检和易发生火灾危险的房屋

6 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水炮灭火系统、自动射水灭火系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

 

B

9.1.2

旅客车站客运广播系统作为应急广播系统的,应能不间断运行,并应能定向、分区域或集中广播。当环境噪声大于60dB时,播放声压级应大于背景噪声15dB

B

9.1.3

下列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装置,用于爆炸性气体环境的设备应采用防爆型。

1 危险化学品货物仓库中可能产生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易发生火灾的库房

2 采用低压燃气辐射采暖的厂房和库房

3 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

B

9.1.4

调度中心(所)、高度大于24m的旅客车站建筑宜设置剩余电流动作电气火灾自动监控系统。

C

9.1.5

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型及以上铁路旅客车站消防控制室、设置防灾通风的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应设置远程手动集中监控盘

2 当防排烟系统与正常通风系统合用的设备由机电设备监控系统(BAS)统一监控时,火灾自动报警和机电设备监控系统之间应联动,并应采用高可靠性通信接口

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根据不同区域的火灾信息控制相应区域的门禁、自动检票机释放

4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消防控制室的车站,正常照明出现故障时,疏散照明和安全照明应具有自动开启功能和由消防控制室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中强行开启的功能

5 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综合维修基地(段)中有多个建筑设置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的,应在其中一个建筑内设置消防控制室

6 设有消防水炮、自动射水灭火系统的检修库、整备库,其接触网开关应

采用负荷开关,并与灭火系统联动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与消防水炮、自动射水灭火系统消防联动。

B

(2)《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第12.0.1条、第12.0.2条、第12.0.3条、第12.0.4条、第12.0.5条、第12.0.6条、第12.0.7条、第12.0.8条、第12.0.9条、第12.0.10条、第12.0.11条、第12.0.12条、第12.0.13条、第12.0.14条、第12.0.15条、第12.0.16条、第12.0.17条、第12.0.18条。

表6.7.3-2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2.0.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

A

12.0.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

A

12.0.3

火灾报警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相关受控系统联动控制的工作要求,火灾探测区域的划分应满足确定火灾报警部位的工作要求。

A

12.0.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

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32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A

12.0.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15dB,且不应低于60dB

2 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3 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 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功能。

A

12.0.6

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探测报警要求。

A

12.0.7

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1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A

12.0.8

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A 

12.0.9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A

12.0.10

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A 

12.0.11

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逻辑组合;

2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其联动反馈信号;

3 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联动控制信号匹配。

A

12.0.12

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A

12.0.13

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

控制器的报警总线。

A

12.0.14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A

12.0.1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

A

12.0.1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铜芯电线电缆。

A

12.0.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

A

12.0.18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

A

(3)《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2014第12.6.3条、第12.6.6条。

表6.7.3-3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2014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2.6.3

铁路建(构)筑物应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及有关防火规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

B

12.6.6

动车组检查检修库内火灾报警系统应满足先切除相关场所接触网等非消防电源,后启动消防水泵灭火的控制程序要求。

B

(4)《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8.3.1条、第8.3.2条、第8.3.3条。

表6.7.3-4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3.1

除散装粮食仓库、原煤仓库可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外,下列工业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丙类高层厂房;

2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生产场所;

3地下、半地下且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仓库;

4丙类高层仓库或丙类高架仓库。

A

8.3.2

下列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商店建筑、展览建筑、财贸金融建筑、客运和货运建筑等类似用途的建筑;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10其他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商店营业厅,以及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A

8.3.3

除住宅建筑的燃气用气部位外,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A

(5)《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第13.3.1条、第13.3.3条、第13.3.4条、第13.3.5条、第13.3.6条、第13.3.7条、第13.3.8条、第13.4.1条、第13.4.2条、第13.4.3条、第13.4.4条、第13.4.5条、第13.4.6条、第13.4.7条、第13.4.8条、第13.5.2条、第13.5.3条、第13.5.4条、第13.5.5条、第13.5.6条、第13.5.7条、第13.5.8条、第13.5.9条、第13.5.10条、第13.7.1条、第13.7.2条、第13.5.10条、第13.8.1条、第13.8.2条、第13.8.4条、第13.8.5条、第16.2.9条。

表6.7.3-5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3.3.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原则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联动控制的单体建筑或群体建筑,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物首层或地下一层,宜选择在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

2 民用建筑内由于管理需求,设置多个消防控制室时,宜选择靠近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控制室作为主消防控制室,其余为分消防控制室。分消防控制室应负责本区域火灾报警、疏散照明、消防应急广播和声光警报装置、防排烟系统、防火卷帘、消火栓泵、喷淋消防泵等联动控制和转输泵的连锁控制

4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值班室或无人值班的场所:

1)本区域的火灾自动报警控制器(联动型)在火灾时不需要人工介入,且所有信息已传至消防控制室;

2)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

5 主消防控制室与分消防控制室的集中报警控制器应组成对等式网络。主消防控制室应能自动或手动控制分消防控制室所辖消防设备。设备运行状态及报警信息除在各分消防控制室的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外,尚应在主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显示。

7主控制室火灾报警控制器接到区域报警控制器的报警后,应自动或手动启动消防设备,并向其他未发生火灾的区域发出指令点亮疏散照明、启动应急广播和警报装置。

8 对于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宜采用集中与分散相结合的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方式。

B

13.3.3

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公共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裙房以上部分宜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和区域报警系统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集中报警控制器与区域报警控制器之间宜采用环形接线;

2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分支回路不应跨越避难层;

3各避难层内的消防应急广播应采用独立的广播分路;

4各避难层与消防控制室之间应设置独立的有线和无线呼救通信。

B

13.3.4

大型库房、大厅、室内广场等高大空间建筑,宜选用火焰探测器、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探测器、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其组合。

C

13.3.5

设有可燃气体探测器场所,应在探测器报警后自动关闭可燃气体阀门

B

13.3.6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并应按疏散楼层或报警区域划分分路配线;各输出分路应设有输出显示信号和保护、控制装置;

2 当任一分路有故障时,不应影响其他分路的正常广播;

3 消防应急广播用扬声器不宜加开关;当加开关或设有音量调节器时,应采用三线式配线,火灾时强制消防应急广播播放;

4 消防应急广播馈线电压宜采用24V安全电压;

5 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应急广播扬声器

B

13.3.7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

2 消防电话总机应有消防电话通话录音功能;

3 消防通信系统应采用不间断电源供电。

B

 

 

13.3.8

 

 

 

 

 

13.3.8

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

2 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点宜设置在下列部位:

1)变电所消防设备主电源、备用电源专用母排或消防电源柜内母排;

2)为重要消防设备如消防控制室、消防泵、消防电梯、防排烟风机、非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防火卷帘门等供电的双电源切换开关的出线端;

3)无巡检功能的EPS应急电源装置的输出端;

4)为无巡检功能的消防联动设备供电的直流24V电源的出线端。

B

13.4.1

灭火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火栓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消火栓泵的联锁控制,应由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压力开关与高位水箱出口流量开关的动作信号逻辑直接联锁启动消防泵,同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时,应选择带两对触点的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否则,控制信号与报警信号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作用在压力开关和流量开关上的电压应采用24V安全电压;

2)消火栓泵的联动控制应由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启动消火栓泵;

3)消火栓泵手动控制,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的启动、停止按钮直接连接至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盘上;

4)显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触器辅助动合触点或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信号作为消火栓泵的工作状态显示,用控制回路热继电器动作信号或消火栓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水系统设置时)信号作为故障状态显示。

2 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湿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连锁控制,应由喷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作为触发信号,作用在压力开关上的电压应采用24V安全电压,并直接接于喷淋消防泵控制回路,当压力开关同时向消防控制室报警时,控制信号与报警信号之间应采取隔离措施;

2)喷淋消防泵的联动控制,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信号与一个火灾探测器或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的逻辑信号启动喷淋消防泵;

3)喷淋消防泵手动控制与本条第1款第3项相同;

4)系统中设置的水流指示器,不应作自动启动喷淋消防泵的控制设备;气压罐压力开关应控制加压泵自动启动;

5)显示功能,用控制回路接触器辅助动合触点作为喷淋消防泵的工作状态显示,用控制回路热继电器动作信号或喷淋消防泵出口干管的流量开关信号作为故障状态显示。

3 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控制应符合下列要求:

1)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烟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烟感火灾探测器和一个手动报警按钮的逻辑控制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压力开关动作启动喷淋消防泵,系统由干式转变为湿式;当系统设有快速排气阀和压缩空气机时,应联动开启快速排气阀和关闭压缩空气机;

2)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将预作用阀组控制箱手动控制按钮、压缩空气机控制箱启停按钮和喷淋消防泵控制箱的启停按钮采用耐火控制电缆直接引至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盘上;

3)显示功能,应将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的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工作状态、有压气体管道压力信号、快速排气阀前电动阀动作信号与压缩空气机工作状态反馈至联动控制器。

B

 

 

 

13.4.2

 

 

 

 

 

 

 

13.4.2

电动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与手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落至1.8m;任一只防火卷帘专用感温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下落到底。

2 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联动防火卷帘一次下落到底。

3 手动控制,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根据安装地点不同,在一侧或两侧安装手动控制按钮,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4 当电动防火卷帘采用水幕保护时,应用定温探测器与防火卷帘到底信号开启水幕电磁阀,再用水幕电磁阀开启信号启动水幕泵。

B

13.4.3

常开防火门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触发信号,通过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控器控制常开防火门关闭;常开防火门的关闭及故障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

2 常开防火门宜选用平时不耗电的闭门器。

B

13.4.4

防烟、排烟设施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闭加压送风口应由防火分区内任意两只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和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火灾层和上下层加压送风口同时开启。送风口开启后,由联动控制器控制加压送风机启动,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

2 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由同一防火分区两只感烟探测器的报警信号,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火灾层排烟阀(排烟口、排烟窗)开启,常闭排烟阀开启后,由联动控制器控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启动,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

3 排烟风机、补风机启动的同时停止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送风口、排烟阀动作信号反馈至联动控制器,其中排烟阀可采用接力控制方式开启,且不宜多于5个;

4 设在排烟风机入口处的防火阀在280℃关断后,应联锁停止排烟风机;运行、故障信号应返回联动控制器;

5 电动挡烟垂壁应由其附近的两只感烟探测器的动作信号,通过联动控制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放下;

6 设于空调通风管道出口的防火阀,应采用定温保护装置,并应在风温达到70℃时直接动作,阀门关闭;关闭信号应反馈至消防控制室,并应停止相关部位空调机组;

7 消防控制室应能对防烟、排烟风机进行手动、自动控制。

B

13.4.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与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联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并应自动开启门厅的电动旋转门和打开庭院的电动大门;

2 火灾确认后,应自动打开收费汽车库的电动栅杆;

3 火灾确认后,宜开启相关层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

B

13.4.6

疏散照明应在消防控制室集中手动、自动控制。不得利用切断消防电源的方式直接强启疏散照明灯。

B

13.4.7

消火栓按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公共建筑,消火栓旁应设置消火栓按钮;

2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54m及以上住宅建筑,消火栓旁应设置消火栓按钮;当住宅建筑群有54m及以上住宅建筑,亦有27m以下住宅建筑时,27m以下住宅建筑可不设消火栓按钮。

B

13.4.8

非消防电源及电梯的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火灾确认后,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2 火灾发生后,除超高层建筑中参与疏散人员的电梯外,其他客梯应依次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并切断电源。

B

13.5.2

TNCS系统、TNS系统或TT系统中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中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作为其子系统;

2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检测配电线路的剩余电流和温度,当超过限定值时应报警;

3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具备图形显示装置接入功能,实时传送监控信息,显示监控数值和报警部位。

B

13.5.3

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探测器、测温式电气火灾探测器和电弧故障探测器的监测点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计算电流300A及以下时,宜在变电所低压配电室或总配电室集中测量;300A以上时,宜在楼层配电箱进线开关下端口测量。当配电回路为封闭母线槽或预制分支电缆时,宜在分支线路总开关下端口测量。

2 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宜在总开关下分支回路上测量。

B

13.5.4

已设置直接及间接接触电击防护的剩余电流保护电器的配电回路,不应重复设置剩余电流式电气火灾监控器。

B

13.5.5

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B

13.5.6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值宜为300mA。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宜按所选电缆最高耐温的70%80%设定。

C

13.5.7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采用具备门槛电平连续可调的剩余电流动作报警器;测温式火灾探测器的动作报警值应具备0℃150℃连续可调功能。

B

13.5.8

采用独立式电气火灾监控设备的监控点数不超过8个时,可自行组成系统,也可采用编码模块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报警点位号在火灾报警器上显示应区别于火灾探测器编号。

B

13.5.9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控制器应安装在建筑物的消防控制室内,宜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B

13.5.10

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B

13.7.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供电。当系统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时,主电源应由消防双电源配电箱引来,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组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B

13.7.2

消防联动控制设备的直流电源电压,应采用24V安全电压。

B

13.8.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导线选择及其敷设,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或传输信号的需要。所有消防线路,应采用铜芯电线或电缆。

B

13.8.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和50V以下供电的控制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300V/500V的多股绝缘电线或电缆。采用交流220V/380V供电或控制的交流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耐压不低于交流450V/750V的电线或0.6kV/1.0kV的电缆。

B

 

 

 

 

13.8.4

 

 

 

 

 

13.8.4

消防配电线路的选择与敷设,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火灾时持续运行时间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人员密集场所疏散通道采用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B1级的电线、电缆;其他场所的报警总线应选择燃烧性能不低于B2级的电线、电缆。消防联动总线及联动控制线应选择耐火铜芯电线、电缆。电线、电缆的燃烧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缆及光缆燃烧性能分级》GB31247的规定。

2 消防控制室、消防电梯、消防水泵、水幕泵及建筑高度超过100m民用建筑的疏散照明系统和防排烟系统的供电干线,其电能传输质量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应保证消防设备可靠运行。

B

13.8.5

线路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有特殊规定外,相同电压等级的双电源回路可在同一专用电缆桥架内敷设,当采用槽盒布线时,应采用金属隔板分隔;

3 当水平敷设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传输线路采用穿导管布线时,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导管内;

5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线路暗敷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或B1级阻燃刚性塑料管保护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30mm;消防用电设备、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应急照明及应急广播等线路暗敷设时,应采用穿金属导管保护;

6消防应急广播线路、消防专用电话、报警总线、联动控制总线及其子系统的总线等线路敷设应符合本标准第26章表26.1.7的规定。

B

16.2.9

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应强制切换至消防应急广播状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设置专用功放设备与控制设备,仅利用公共广播系统的传输线路和扬声器时,应由消防控制室切换传输线路,实施消防应急广播;

2 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全部利用公共广播系统,只在消防控制室设应急播放装置时,应强制公共广播系统进行消防应急广播;按预设程序自动或手动控制相应的广播分区进行消防应急广播,并监视系统的工作状态。

B

(6)《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第3.1.5条、第3.1.8条、第3.2.1条、第3.4.5条、第3.4.7条、第4.1.2条、第4.1.5条、第6.1.1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第10.1.2条、第10.1.3条、第10.1.4条、第10.1.5条、第10.1.6条、第10.2.1条、第10.2.2条、第10.2.3条、第10.2.4条、第12.4.1条、第12.4.2条、第12.4.3条、第12.4.4条、第12.4.5条、第12.4.6条。

表6.7.3-6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1.5

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3200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2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100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10%的余量。

B

3.1.8

水泵控制柜、风机控制柜等消防电气控制装置不应采用变频启动方式。

B

3.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 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 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B

3.4.5

消防控制室送、回风管的穿墙处应设防火阀。

B

3.4.7

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室设备工作的设备用房附近

B

4.1.2

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 ,其电源容量应满足受控消防设备同时启动且维持工作的控制容量要求。

B

4.1.5

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C

6.1.1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B

6.1.2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等在消防控制室内的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8条的规定。

B

6.1.3

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B

6.1.4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
1 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 本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均有显示,且能接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 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B

10.1.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B

10.1.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通信设备等的电源,宜由UPS电源装置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供电。

C

10.1.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主电源不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和过负荷保护装置。

B

10.1.5

消防设备应急电源输出功率应大于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全负荷功率的120%,蓄电池组的容量应保证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在火灾状态同

时工作负荷条件下连续工作3.0h以上。

B

10.1.6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其配电设备应设有明显标志。其配电线路和控制回路宜按防火分区划分。

B

10.2.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2 采用专用接地装置时,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

B

10.2.2

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

B

10.2.3

由消防控制室接地板引至各消防电子设备的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

B

10.2.4

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25mm2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B

12.4.1

高度大于12m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

C

12.4.2

火灾初期产生大量烟的场所,应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图像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B

12.4.3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应设置在建筑顶部

2 探测器宜采用分层组网的探测方式

3 建筑高度不超过16m时,宜在6m7m增设一层探测器

4 建筑高度超过16m但不超过26m时,宜在6m7m11m12m处各增设一层探测器

5 由开窗或通风空调形成的对流层为7m13m时,可将增设的一层探测器设置在对流层下面1m

6 分层设置的探测器保护面积可按常规计算,并宜与下层探测器交错布置。

B

12.4.4

管路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探测器的采样管宜采用水平和垂直结合的布管方式,并应保证至少有两个采样孔在16m以下,并宜有2个采样孔设置在开窗或通风空调对流层下面1m

2 可在回风口处设置起辅助报警作用的采样孔。

B

12.4.5

火灾初期产生少量烟并产生明显火焰的场所,应选择1级灵敏度的点型红外火焰探测器或图像型火焰探测器,并应降低探测器设置高度。

B

12.4.6

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B


7隧道消防工程

7.1 一般规定(含附属洞室)

7  隧道消防工程


7.1  一般规定(含附属洞室)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7.1.4条、第9.2.5条、第10.1.2条、第10.1.4条、第10.1.5条、第10.1.6条、第10.1.7条、第10.1.8条、第10.2.1条、第10.2.2条。

表7.1-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1.4

具有下列情况时应设消防水池:

1 长度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端的洞口处宜设置高位水池

2 设置消火栓系统的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

4 给水系统流量、压力不满足扑灭列车火灾消防要求的车站。

B

9.2.5

电线、电缆、光缆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5km及以上或设有紧急出口的隧道等应采用阻燃型或采取阻燃防护措施。

B

10.1.2

长度5km及以上隧道内人员疏散口及通风、电力、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设备洞室均应设置防护门以及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隔墙。用于疏散的防护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设置门槛。设备洞室的防护门严禁侵入建筑限界。防护门应有明显的开启方向标志。客货共线铁路隧道防护门的抗爆荷载不应小于0.10MPa,高速铁路隧道防护门的抗爆荷载不应小于0.05MPa

B

10.1.4

隧道控制室(值班室)应设置隧道应急电源强制启动装置,并应能显示隧道应急电源故障状态。

B

10.1.5

长度5.0km及以上客货共线铁路隧道应在洞口附近配备10套消防防护装备和直径65 mm、长25m的消防水带8条及4支口径19mm的水枪。

B

10.1.6

5.0km及以上隧道内电力、电力牵引、通信、信号设备洞室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设置34.0kgABC干粉灭火器。

B

10.1.7

新建高速铁路、客货共线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设置消火栓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消火栓系统时,用水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2.0h计算;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喷雾时间不应小于0.5h

2 细水雾消火栓灭火 系统的喷雾强度不宜小于20L/min·m2),保护面积应按1辆客车车体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50m

B

10.1.8

客货共线铁路设置在前后相连两座隧道间的紧急救援站,洞口消防给水设施和救援站消防灭火系统应统一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洞口消防用水和救援站消防用水二者较大值计算。

B

10.2.1

隧道疏散照明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1.0Lx,或最低照度值不应小于0.5Lx

B

10.2.2

隧道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B

(2)《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1.0.3条、第1.0.4条、第1.0.5条、第3.0.2条、第3.0.3条、第3.0.4条、第3.0.5条、第3.0.6条、第3.0.7条、第3.0.10条、第3.0.11条、第3.0.12条、第3.0.13条、第3.0.14条、第3.0.15条、第3.0.16条。

表7.1-2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3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应遵循以人为本、安全疏散、自救为主、方便救援的原则。

B

1.0.4

列车在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应控制列车驶出隧道进行疏散;当列车不能驶出隧道,应控制列车停靠在紧急救援站进行疏散和救援。

B

1.0.5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应加强总体方案设计,统筹接口设计,确保使用功能。

B

3.0.2

隧道防灾疏散应以洞外疏散为主,疏散路径和设施应结合隧道线路运输性质、环境条件、辅助坑道条件等设置,并制定相应的疏散预案。

B

3.0.3

紧急救援站应满足着火列车停车后人员疏散要求;紧急出口、避难所及横通道应满足事故列车人员疏散要求。

B

3.0.4

隧道内应设置贯通的疏散通道,单线隧道单侧设置,多线隧道双侧设置。

B

3.0.5

长度20km及以上的隧道或隧道群应设置紧急救援站,紧急救援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km

B

3.0.6

长度10km及以上的单洞隧道,应在洞身段设置不少于1处紧急出口或避难所

B

3.0.7

长度大于等于5km且小于10km的单洞隧道,宜结合施工辅助坑道,在隧道洞身段设置1处紧急出口或避难所。

C

3.0.10

疏散救援土建工程设施应按永久工程进行结构及防排水设计。用于疏散的通道,地面应平整、稳固,无积水。

B

3.0.11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洞口处宜设置临时待避场地,并具有接受外部救援的条件。

C

3.0.12

隧道设计火灾规模应按同一隧道或隧道群同一时间段内只有一节旅客列车车厢发生火灾确定。火灾规模应按线路运行的列车类型确定,动车组可采用15MW,普通旅客列车可采用20MW

B

3.0.13

隧道防灾通风设计应遵循人烟分离的原则。

B

3.0.14

人员安全疏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用安全疏散时间大于必需安全疏散时间;

2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的必需安全疏散时间不宜超过6min

B

3.0.15

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总体方案设计: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置形式、规模和数量;

2 土建工程技术参数确定:疏散通道尺寸;横通道的间距、断面净空尺寸;紧急救援站、紧急出、避难所、防护门等相关技术参数;

3 相关设施配套:通风、应急照明、供电、应急通信、设备监控、消防等设备系统;

4 疏散救援设施及设备的接口设计。

B

3.0.16

防灾疏散救援配套设施及控制系统应纳入运营单位的应急管理系统。

B

(3)《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1〕150号文)第1.0.3条、第1.0.5条。

表7.1-3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21〕150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3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应按全生命周期的设计理念和建维一体质量管理要求进行,做到标志标识清晰明了,设备设施安全耐久、系统控制简单可靠、运营维护便捷易行。

B

1.0.5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的设施设备、标志标识等的设计应考虑列车通过隧道时所产生的压力变化和列车风对结构及安装件附加力的长期影响,设计时应按最不利工况组合考虑。

B

(4)《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16第11.3.6条、第13.1.8条。

表7.1-4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1.3.6

防灾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隧道内紧急救援站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措施

2.紧急出口、避难所应采取机械加压送风防烟措施

3.双洞隧道之间、单洞隧道与平行导坑之间的横通道作为人员疏散通道时,横通道应具有防烟功能。

B

13.1.8

辅助坑道呆隧道 主体工程竣工后,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3 作为紧急出口或避难所使用的,辅助坑道洞(井)口宜设置临时待避场地,并具有接受外部救援的条件

C


7.2 消防疏散救援

7.2  消防疏散救援

7.2.1  疏散救援模式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16第3.6.1条、第3.6.3条、第3.6.4条。

表7.2.1-1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6.1

通行旅客列车的隧道应进行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

B

3.6.3

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应根据隧道(群)长度、结构型式、施工辅助坑道条件等,设置紧急出口、避难所、紧急救援站等疏散救援设施,并根据需要设置防灾通风、应急照明、供电、应急通信、消防等配套设施。

B

3.6.4

 

 

 

3.6.4

防灾疏散救援工程的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总体设计方案,确定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置形式、规模和数量

2 确定土建工程的技术参数:疏散通道尺寸;横通道的间距、断面尺寸;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避难所、防护门等相关技术参数

3 与疏散救援设施配套的通风、应急照明、供电、应急通信、设备监控、消防等设备系统设计

4 疏散救援设施及设备的接口设计

5 应急预案。

B

(2)《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1.0.4条、第3.0.2条、第3.0.14条、第6.1.3条、第6.1.4条、第6.2.2条、第6.2.3条、第6.2.4条、第6.3.3条、第6.3.4条、第6.3.5条、第6.3.6条。

表7.2.1-2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4

列车在隧道内发生火灾时,应控制列车驶出隧道进行疏散;当列车不能驶出隧道,应控制列车停靠在紧急救援站进行疏散和救援。

B

3.0.2

隧道防灾疏散应以洞外疏散为主,疏散路径和设施应结合隧道线路运输性质、环境条件、辅助坑道条件等设置,并制定相应的疏散预案。

B

3.0.14

人员安全疏散时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可用安全疏散时间大于必需安全疏散时间

2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的必需安全疏散时间不宜超过6min

B

6.1.3

可用安全疏散时间和必需安全疏散时间应根据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和通风排烟方案计算确定。

B

6.1.4

紧急救援站设计应满足着火列车人员在可用安全疏散时间内疏散到安全区域的要求。

B

6.2.2

火灾工况下停车疏散应采用隧道内紧急救援站停车疏散或隧道口紧急救援站停车疏散。

B

6.2.3

列车故障工况下停车疏散可通过洞口、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避难所、横通道等进行疏散。

C

6.2.4

紧急救援站停车疏散路径不宜直接跨线、穿越火源。

C

6.3.3

隧道紧急救援站必需安全疏散时间可采用理论计算或仿真模拟。理论计算可按下式进行:

 

式中T——紧急救援站必需安全疏散时间(min);

Q1——定员数量最多车厢内的人员数量(人);

Q2——一列车的乘客数(人);

υ1——人员下车速度(人/s);

A——横通道通过能力/min·m

B——横通道防护门处总宽度(m)。

C

6.3.4

紧急救援站可用安全疏散时间宜采用数值计算方法。

C

6.3.5

可用安全疏散时间及必需安全疏散时间均应自列车停车开门后开始计时。必需安全疏散时间的结束时间应为列车上最后一个人进入安全区域的时间。

B

6.3.6

列车人员数量应按定员超员20%计算。

B

7.2.2  紧急救援站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3.0.5条、第3.0.11条、第4.2.1条、第4.2.2条、第4.2.3条、第4.2.4条、第4.2.5条、第4.2.6条、第4.2.7条、第4.2.8条、第4.2.9条、第4.2.10条、第4.3.1条、第4.3.2条、第4.3.3条、第4.3.5条、第4.3.7条、第6.1.5条。

表7.2.2-1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0.5

长度20km及以上的隧道或隧道群应设置紧急救援站,紧急救援站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km

B

3.0.11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洞口处宜设置临时待避场地,并具有接受外部救援的条件。

C

4.2.1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宜设置在地质条件较好、便于利用辅助坑道地段,不宜设置在含有毒有害气体的地段。

C

 

4.2.2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紧急救援站的位置、型式及规模

2 紧急救援站站台长度、宽度、高度等

3 横通道间距、尺寸

4 横通道防护门的类型,通行净宽、净高

5 待避区位置及尺寸

6 防灾通风、供电、灭火、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监控及标志等消防设施。

 

B

4.2.3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可采用以下型式:

1 加密横通道型,适用于双洞单线隧道

2 两侧平导型,适用于单洞双线隧道

3 单侧平导型,适用于单洞单线隧道。

C

4.2.4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的长度应为旅客列车编组长度加一定余量,可按以下长度选取:

1 高速铁路可取450m

2 客货共线铁路可取550m

B

4.2.5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站台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线隧道单侧设置,双线隧道双侧设置,站台宽度不宜小于2.3m

2 站台面高于轨面的尺寸不宜小于0.3m

3 站台边缘距线路中线的距离可取1.8m

B

4.2.6

紧急救援站内的横通道间距不宜大于60m

C

4.2.7

紧急救援站内横通道断面净空尺寸不宜小于4.5m×4.0m(宽×高)。

C

4.2.8

紧急救援站内横通道纵向坡度不宜大于12%,防护门开启范围应为平坡。

C

4.2.9

紧急救援站的平行导坑断面净空尺寸应综合疏散、通风、施工等因素确定,并不宜小于4.5m×5.0m(宽×高)。

C

4.2.10

紧急救援站内待避区面积不宜小于0.5m2/人。

C

4.3.1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宜设置在疏散条件较好、明线段较长的地段。

C

4.3.2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1 紧急救援站的位置、型式及规模

2 疏散设施的设计参数

3 待避区位置及面积

4 防灾通风、供电、灭火、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监控及标志等消防设施。

B

4.3.3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可采用以下型式:

1 洞口疏散型:适用于明线段长度大于250m的隧道群

2 洞口辅助坑道型:适用于单、双洞隧道群

3 洞口横通道加密型:适用于双洞隧道群。

C

4.3.5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的长度应包括明线段与两端洞口段长度之和,且明线段与任意一端隧道洞口段长度之和不小于列车长度。

B

4.3.7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的站台可不予加宽,洞内外站台应顺接,站台与待避区之间应设连接通道。

B

6.1.5

紧急救援站人员疏散设计应制定应急疏散预案。

B

(2)《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1〕150号文)第2.0.1条、第2.0.6条。

表7.2.2-2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21〕150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0.1

隧道壁宜合理设置管网预留孔洞,并与消防等相关专业进行系统设计,救援站范围内不宜设置接触网下错补偿装置,条件困难时可采用隧道壁开挖预留孔洞方式设置

C

2.0.6

设备安装不得占用隧道疏散通道及紧急救援站站台空间。救援站范围内的桥梁、路基段站台部分不宜设置阻碍人员通行的设施设备。

B

7.2.3  紧急出口和避难所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3.0.6条、第3.0.7条、第3.0.11条、第4.4.1条、第4.4.2条。

表7.2.3-1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0.6

长度10km及以上的单洞隧道,应在洞身段设置不少于1处紧急出口或避难所。

B

3.0.7

长度大于等于5km且小于10km的单洞隧道,宜结合施工辅助坑道,在隧道洞身段设置1处紧急出口或避难所。

C

3.0.11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洞口处宜设置临时待避场地,并具有接受外部救援的条件。

C

4.4.1

 

 

 

 

4.4.1

紧急出口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优先选择平行导坑或横洞

2 当选择斜井作为紧急出口时,其坡度不宜大于12%,水平长度不宜大于500m

3 当选择竖井作为紧急出口时,其垂直高度不宜大于30m,楼梯总宽度不应小于1.8m

4 斜井、横洞式紧急出口断面净空尺寸不宜小于3.0m×2.2m(宽×高);平行导坑断面净空尺寸不宜小于4.0m×5.0m(宽×高),竖井式紧急出口尺寸按照楼梯布置确定。

B

 

 

 

 

B

4.4.2

避难所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避难所的辅助坑道断面净空尺寸不宜小于4.0m×5.0m(宽×高)

2 避难所内应设置待避区,待避面积不宜小于0.5m2/人。

B

(2)《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1〕150号文)第2.0.2条、第2.0.3条、第2.0.4条、第2.0.5条。

表7.2.3-2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21〕150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0.2

紧急出口及避难所应按永久工程进行结构及防排水设计,宜采用模筑衬砌,地面应平整、稳固,无积水。紧急出口及避难所外格栅门尺寸宜满足车辆顺畅通行要求

B

2.0.3

洞外临时待避场地应进行系统设计,场地及其与隧道连接道路应进行硬化和排水体系设计,不宜设置台阶,周边边坡应进行防护设计,并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警示标志,邻边邻空处应设置相应的安全设施。消防水泵房周围应设置人员检查通道、检修踏步和防护栏等,防护栏应采取防腐措施

B

2.0.4

紧急出口、避难所及横通道内底板应平顺,并设置不小于500px厚的混凝土路面,软弱围岩地段宜适当加厚,混凝土路面的平整度偏差宜为+5mm/3m,坡度大于15°时应有防滑措施

B

2.0.5

紧急出口、避难所与隧道正洞连接处应进行系统设计,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防护门的开闭状态宜具备监测功能,并宜接入铁路骚道防灾疏散救援监控系统。距离连接处宜为35m,防护门门框墙应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2连接处至防护门间地面标高应与沟槽盖板顶面平顺衔接,连接处正线隧道的水沟电缆槽边缘宜设置可供人员疏散的踏步,踏步台阶不应侵入限界,台阶长度不宜小于连接处的洞口宽度

B

7.2.4  横通道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3.0.8条、第4.5.1条、第4.5.2条。

表7.2.4-1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0.8

互为疏散救援的两条并行隧道,应设置相互联络的横通道。

B

4.5.1

并行的两座隧道或隧道与平行导坑之间的横通道间距不宜大于500m,困难条件下不应大于1000m

C

4.5.2

横通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行净空不宜小于2.0m×2.2m(宽×高)

2 横通道应设防护门。

B

(2)《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铁建设〔2021〕150号第2.0.4条。

表7.2.4-2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

铁建设〔2021〕150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2.0.4

 紧急出口、避难所及横通道内底板应平顺,并设置不小于500px厚的混凝土路面,软弱围岩地段宜适当加厚,混凝土路面的平整度偏差宜为±5mm/3m,坡度大于15°时应有防滑措施。

B

7.2.5  疏散通道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3.0.4条、第3.0.10条、第4.6.1条、第4.6.2条、第4.8.1条。

表7.2.5-1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0.4

隧道内应设置贯通的疏散通道,单线隧道单侧设置,多线隧道双侧设置。

B

3.0.10

疏散救援土建工程设施应按永久工程进行结构及防排水设计。用于疏散的通道,其地面应平整、稳固,无积水。

B

4.6.1

疏散通道宜利用隧道的水沟和电缆槽盖板面设置。

C

4.6.2

疏散通道走行面高度不应低于轨顶面,其宽度不应小于0.75m,高度不应小于2.2m

B

 

 

 

 

4.8.1

 

 

 

 

 

 

 

 

4.8.1

盾构隧道利用下部空间作为疏散廊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疏散廊道两端应采用竖井、斜井等辅助坑道或通过地下车站与隧道外连通

2 隧道行车空间与疏散廊道之间应设置竖向通道,竖向通道可采用封闭楼梯间、滑道等连接。竖向通道沿隧道长度方向的间距不宜大于200m,竖向通道的疏散方向应朝向隧道与地面连接的最近出口或通道

3 疏散廊道通行净空不应小于0.75m×2.0m(宽×高),楼梯处可适当减小

4 楼梯通行净空不应小于0.75m×2.0m(宽×高),坡度不应大于45°

5 楼梯与疏散廊道之间应设置防护门,防护门净空尺寸不应小于0.75m×2.0m(宽×高)

6 竖向通道上部开孔口应高出道床面500px,并设置当心跌落警示标志或栏杆

7 疏散廊道应设置通风、应急照明、应急通信及标志等设施。

 

 

 

 

 

 

B

 

 

 

 

 

 

B

(2)《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2014第8.2.4条、第8.2.5条、第8.2.6条。

表7.2.5-2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2014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2.4

隧道内应设置救援通道和安全空间。

B

8.2.5

隧道救援通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救援通道应贯通设置,单线隧道单侧设置,多线隧道双侧设置,救援通道距线路中线不应小于2.3m

2 救援通道的宽度宜为1.5m,在装设专业设施处可适当减少;高度不应小于2.2m

3 救援通道走行面不应低于轨面,走行面应平整、铺设稳固。

B

8.2.6

隧道安全空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全空间应设在距线路中线3.0m以外,单线隧道在救援通道一侧设置,多线隧道在双侧设置

2 安全空间的宽度不应小于0.8m,高度不应小于2.2m

B

7.2.6  防护门

【审查条文】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10.1.2条。

表7.2.6-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1.2

长度5km及以上隧道内人员疏散口及通风、电力、通信、信号、牵引供电设备洞室均应设置防护门以及耐火极限不小于3.00h的隔墙。用于疏散的防护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得设置门槛。设备洞室的防护门严禁侵入建筑限界。防护门应有明显的开启方向标志。客货共线铁路隧道防护门的抗爆荷载不应小于0.10MPa,高速铁路隧道防护门的抗爆荷载不应小于0.05MPa

B

(2)《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4.7.1条、第4.7.2条、第4.7.3条、第4.7.4条、第4.7.5条。

表7.2.6-2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7.2

紧急救援站的横通道与隧道连接处应设防护门,防护门净空尺寸不应小于1.7m×2.0m(宽×高)。紧急救援站以外的横通道应设防护门,防护门净空尺寸不应小于1.5m×2.0m(宽×高)。

B

4.7.3

紧急出口、避难所与隧道连接处应设防护门,防护门净空尺寸不应小于1.5m×2.0m(宽×高)。

B

4.7.4

防护门宜采用轻质结构,且不应设置门槛。

B

4.7.5

防护门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耐火性能满足甲级防火门要求

2 高速铁路隧道防护门抗爆荷载不应小于0.05MPa,客货共线铁路隧道防护门抗爆荷载不应小于0.1MPa

3 防护门手动开启力不应大于80N

4 防护门可采用平推门或横向滑移门,其正常工作状态为常闭状态

5 防护门应能长期承受列车活塞风及瞬变压力的作用

6 防护门门框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B

(3)《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4.7.1条、第4.7.2条、第4.7.3条、第4.7.4条、第4.7.5条。

表7.2.6-3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7.1

紧急救援站的横通道与隧道连接处应设防护门,防护门净空尺寸不应小于1.7m×2.0m(宽×高)。

B

4.7.2

紧急救援站以外的横通道应设防护门,防护门净空尺寸不应小于1.5m×2.0m(宽×高)。

B

4.7.3

紧急出口、避难所与隧道连接处应设防护门,防护门净空尺寸不应小于1.5m×2.0m(宽×高)。

B

4.7.4

防护门宜采用轻质结构,且不应设置门槛。

B

4.7.5

防护门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1 耐火性能满足甲级防火门要求

2 高速铁路隧道防护门抗爆荷载不应小于0.05MPa,客货共线铁路隧道防护门抗爆荷载不应小于0.1MPa

3 防护门手动开启力不应大于80N

4 防护门可采用平推门或横向滑移门,其正常工作状态为常闭状态

5 防护门应能长期承受列车活塞风及瞬变压力的作用

6 防护门门框墙宜采用钢筋混凝土结构。

B

7.2.7  导向标识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6.1.2条。

表7.2.7-1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1.2

隧道内的疏散路径上应设置醒目的导向标志。

B

(2)《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1〕150号文)第3.1.1条、第3.1.2条、第3.1.4条、第3.1.5条。

表7.2.7-2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21〕150号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1.1

紧急救援站应设置停车导向标志,停车导向标志可分为救援站距离提醒标志和救援站停车位标志等

B

3.1.2

救援站距离提醒标志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设置的起点距紧急救援站不应小于列车紧急制动距离,列车紧急制动距离应结合线路坡度、列车类型、行车速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设计速度250km/h350km/h的隆道标志分别设置于列车开行前方距离救援站入口7km6km5km4km3km2km1.5km1km500m200m100m、救援站入口的位置。

设计速度200km/h及以下的隧道标志分别设置于列车开行前方距离救援站入口3km2km1.5km1km500m200m100m、救援站入口的位置。

2在隧道内时,距离提醒标志宜涂刷在列车行车方向左侧隧道侧壁上。

3标志中心位置应距隧道侧沟盖板顶3.5m,尺寸宜采用0.7m(宽) ×2.3m(高)。

4标志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字体可采用875px1000px高的黑体字,宽高比11,采用高亮反光油漆涂刷。

B

3.1.4

在隧道口紧急救援站设置的列车头部停车位置标志,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设在列车运行方向左侧。

2标志中心位置距离水沟盖板3.5m,尺寸宜采用1.20m1.35m(宽)×07m(高)。

3标志底色为蓝色,字体为白色。汉字采用875px高的黑体字,宽高比为 0.75,数字采用1250px高黑体字,宽高比为 11,采用高亮反光油漆涂刷。

4隧道口紧急救援站列车头部停车位置标志设置的具体位置应通过计算确定。

B

3.1.5

停车导向标志内容应根据线路运行的列车类型确定,普通旅客列车的停车标志牌内容可为×,动车组的停车标志牌内容可为×

B

7.2.8  其  他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3.0.15条、第3.0.16条、第4.8.2条、第4.8.3条、第4.8.4条。

表7.2.8-1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3.0.15

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总体方案设计: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置形式、规模和数量

2 土建工程技术参数确定:疏散通道尺寸;横通道的间距、断面净空尺寸;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避难所、防护门等相关技术参数

3 相关设施配套:通风、应急照明、供电、应急通信、设备监控、消防等设备系统

4 疏散救援设施及设备的接口设计。

B

3.0.16

防灾疏散救援配套设施及控制系统应纳入运营单位的应急管理系统。

B

4.8.2

双线及多线隧道设置中隔墙时,联络门洞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络门洞处应安装防护门,间距不宜大于200m,防护门的设置应满足本规范4.7.5条的要求

2 门洞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2m,净高度不应小于2.0m,门洞地面应与隧道内疏散通道面齐平。

B

4.8.3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范围内站台一侧的隧道边墙宜设置安全扶手。安全扶手距离疏散通道地面高度宜为0.75m1.0m。安全扶手不得侵入疏散通道的空间。

C

4.8.4

隧道外设置的疏散台阶或通道宜设置安全扶手,安全扶手设置要求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规定。

C


7.3 消防设施

7.3  消防设施

7.3.1  灭火设施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7.1.4条、第7.1.6条、第7.1.8条、第7.1.10条、第10.1.5条、第10.1.6条、第10.1.7条、第10.1.8条。

表7.3.1-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1.4

长度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端的洞口处宜设置高位水池。设置消火栓系统的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应设消防水池。

B

7.1.6

客货共线铁路隧道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4.0h

B

7.1.8

消防用水量不应小于20L/s;水枪充实水柱不应小于13m

B

7.1.10

室外消火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高压、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处所应选用有两个口径65 mm出水口的消火栓;

2 管网供水能力满足消防要求时,中型及以下旅客车站和其他中间站、越行站、会让站应在基本站台两端设置消火栓;

3 客货共线、高速铁路、城际铁路大型旅客车站基本站台应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100 m。其他站台两端应各设置一座消火栓。无基本站台的高速铁路、城际铁路旅客车站应选定一个站台,并应按基本站台的标准设置消火栓;

4 特大型旅客车站各站台均应设置消火栓,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100 m

5 区段站、编组站的调车场、区域性及以上编组站的出发场应沿消防车道设置消火栓;

6 客车整备线、动车组存车场(线)、客车存放线、备用客车存放线(场)、机械保温车整备线、大型养路机械存放线应每隔两条线在线路间设置消火栓,其间距不应大于50 m

7 卸油线、口岸站油罐车换轮线(库)、洗罐线旁侧的消防车道应设置消火栓;

8 长度5.0km及以上的客货共线铁路隧道两侧洞口应各设置两座消火栓,消火栓距洞口距离不宜小于50m

9 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内消火栓间距不应大于50m

B

10.1.5

长度5.0km及以上客货共线铁路隧道应在洞口附近配备10套消防防护装备和直径65mm、长25m的消防水带8条及4支口径19mm的水枪。

B

10.1.6

5.0km及以上隧道内电力、电力牵引、通信、信号设备洞室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设置34.0kgABC干粉灭火器。

B

10.1.7

新建高速铁路、客货共线铁路隧道紧急救援站设置消火栓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消火栓系统时,用水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2.0h计算;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时,喷雾时间不应小于0.5h

2 细水雾消火栓灭火系统的喷雾强度不宜小于2.0L/min·m2),保护面积应按1辆客车车体水平投影面积计算。消火栓间距不宜大于50m

B

10.1.8

客货共线铁路设置在前后相连两座隧道间的紧急救援站,洞口消防给水设施和救援站消防灭火系统应统一设计,消防用水量应按隧道洞口消防用水和救援站消防用水二者较大值计算。

B

(2)《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7.7.1条、第7.7.2条。

表7.3.1-2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7.1

紧急救援站应设置水消防系统。隧道内紧急救援站宜采用细水雾消火栓灭火系统;隧道口紧急救援站宜采用高位水池或独立加压的消火栓灭火系统。

B

7.7.2

紧急救援站消火栓箱内应设置配套的防烟面具。

B

(3)《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1〕150号文)第7.1.1条、第9.0.1条、第9.0.2条、第9.0.3条、第9.0.4条、第9.0.5条、第9.0.6条、第9.0.7条、第9.0.8条。

表7.3.1-3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21〕150号文)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1.1

隧道防灾救援机电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电设备监控系统应对隧道内(含紧急出口、避难所、紧急救援站隧道内部分)应急照明、紧急救援站隧道外照明、隧道防灾风机、消防泵、高位消防水池、水箱、排水泵及防护门等进行监控。

B

9.0.1

给水消防管线及消火栓箱宜设于管沟或洞室内,且不得设置在隧道正洞壁上。消火栓箱安装应牢固,不得采用膨胀型锚栓安装,并应考虑隧道内列车通过时所产生的压力变化和列车风附加力的长期影响。

B

9.0.2

架空管道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消火栓箱应采用高亮反光油漆涂刷操作说明。

B

9.0.3

设置消防的隧道口宜采用高位水池或独立加压的消火栓灭火系统。高位水池控制阀井应设置于防护栅栏内适当位置,并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

B

9.0.4

严寒、寒冷地区隧道消防宜采用干式消火栓系统,干式消火栓给水管道应设置排空设施,高位消防水池应做好保温措施。

B

9.0.5

救援站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0.25MPa,当大于0.70MPa时应设置减压装置。

B

9.0.6

消防给水管道管材应满足防腐要求。

B

9.0.7

消防器材宜集中放置,方便取用。

B

9.0.8

消火栓箱应采用高亮反光油漆涂刷操作说明。

B

7.3.2  防灾通风系统

1.防烟、排烟设施设置场所或部位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4.2.2条、第4.3.2条、第4.3.4条。

表7.3.2-1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2.2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6 防灾通风、供电、灭火、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监控及标志等消防设施。

B

4.3.2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设计应包括以下内容:

4 防灾通风、供电、灭火、应急照明、应急通信、监控及标志等消防设施。

B

4.3.4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的明线段长度小于250m时,宜设置防灾通风系统;大于等于250m时,可不设置防灾通风系统。

C

2.防灾通风的技术要求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16第11.1.3条、第11.1.4条、第11.3.4条。

表7.3.2-2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1.1.3

铁路隧道防灾通风应在火灾情况下能控制烟雾扩散方向,保障疏散救援安全。

B

11.1.4

运营通风应与防灾通风统筹考虑。当运营通风与防灾通风系统合用时,应采用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防灾通风系统的有关要求。

B

11.3.4

隧道防灾通风应与防灾疏散救援工程及应急疏散方案紧密结合,根据疏散点位置、人员疏散路线及疏散方向进行防排烟气流组织设计。

B

(2)《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10.1.1条。

表7.3.2-3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1.1

隧道内设置的紧急救援站防灾救援疏散设施应符合《铁路隧道防灾救援疏散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的规定。

B

(3)《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4.1.3条、第5.1.1条、第5.1.4条。

表7.3.2-4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4.1.3

隧道及隧道群内设有车站时,防灾疏散救援工程应结合车站设施统筹设计。

B

5.1.1

紧急救援站应按火灾工况进行防灾通风设计,紧急出口、避难所应按列车故障工况进行通风设计。

B

5.1.4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防灾通风应满足横通道和待避区无烟气扩散的要求。

B

3.防烟系统及防护通风风速、补风量计算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5.2.2条、第5.3.1条、第5.3.2条、第5.4.4条。

表7.3.2-5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2.2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应采用自然排烟或与机械加压防烟相结合的防灾通风方式。明线长度小于250m的隧道口紧急救援站,两端隧道洞口段宜采用机械加压防烟方式。

B

5.3.1

紧急救援站通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横通道防护门处风速不应小于2m/s

2 待避区的新风量不应小于10m3/(人·h

3 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应同时设置补风系统。当设置机械补风系统时,其补风量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B

5.3.2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两端隧道内通风风速不应小于1.5m/s2m/s,风向由洞内吹向明线段。

B

5.4.4

紧急救援站防灾通风力应计算自然风压力、沿程阻力、局部阻力、风机压力、火风压等。

B

4.排烟系统及排烟量计算。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5.2.1条、第5.3.4条、第5.3.5条、第5.4.3条、第5.4.4条、第6.2.5条。

表7.3.2-6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2.1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可采用半横向式排烟通风、集中排烟通风等方式。

C

5.3.4

人员疏散路径上的风速不宜大于8m/s

C

5.3.5

排烟道内的设计风速不宜大于18m/s

C

5.4.3

隧道内紧急救援站排烟量应取火灾烟气生成量和火灾区域进风量两者中的大值。

B

5.4.4

紧急救援站防灾通风力应计算自然风压力、沿程阻力、局部阻力、风机压力、火风压等。

B

6.2.5

可用安全疏散时间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内特征高度2.0m处,烟气温度不超过60℃

2 隧道内特征高度2.0m处,可视度不小于10m

B

5.防排烟设施选型及布置。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5.5.1条、第5.5.2条、第5.5.3条、第5.5.5条、第5.6.3条、第5.6.4条、第5.6.5条。

表7.3.2-7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5.1

隧道防灾通风的设备、管道及配件应采用不燃材料。

B

5.5.2

排烟风机的排烟量应考虑10%20%的漏风量。

B

5.5.3

火灾排烟轴流风机的绝缘等级不应低于F级,其他轴流风机的绝缘等级不应低于H级,轴流风机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B

5.5.5

射流风机安装应满足以下要求:

1 射流风机应设置于建筑限界以外,并与隧道轴线平行,且不得占用疏散通道

2 隧道正洞内射流风机应采用堆放式或壁龛式,紧急出口、避难所射流风机宜安装在距离地面2.5m高的墙上或拱部

3 射流风机安装应保证风机运转和列车风作用下的安全

4 射流风机安装段应设置安全防护网

5 防护网和射流风机支架等钢结构应接地。

B

5.6.3

风道周壁应平顺,风道折角处宜圆顺连接。

B

5.6.4

风机房与风道的连接不应漏风。

B

5.6.5

排风井设置应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并应设置在扩散效果良好的地带。

B

(2)《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16第11.3.7条。

表7.3.2-8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1.3.7

通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 直接暴露在火灾现场的风机,应具备高温条件下连续工作性能。

B

(3)《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1〕150号文)第8.1.2条。

表7.3.2-9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21〕150号文)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8.1.2

紧急救援站)操作说明标识应符合下列规定:

2 风机控制柜操作说明牌宜设置在风机控制柜左侧250px的侧壁上,尺寸宜为3750px(长)×2000px(宽)。说明牌绿底白字,字体为黑体字,字体大小为125px

B

6.防排烟系统的控制要求。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7.4.1条、第7.4.2条、第7.5.1条、第7.5.2条。

表7.3.2-10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4.1

隧道内的防灾救援设备应设监控系统,并具备远程监控功能。

B

7.4.2

防灾救援设备监控系统可由监控主站、主控制器、就地控制器、集中监控盘等全部或部分设备组成,并能对隧道内通风、照明、消防泵、排水泵等设备进行监控。

B

7.5.1

紧急救援站防灾救援设备的供电应采用一级负荷供电标准,其他采用二级负荷供电标准。

B

7.5.2

用电设备处的电源切换时间不应大于用电设备允许间断的供电时间,并满足供电持续时间要求。不允许瞬时停电的设备,应在靠近用电设备处设置不间断电源装置。

B

7.隧道运营通风防火防爆

【审查条文】

(1)《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TB 10068-2010第1.0.5条。

表7.3.2-11 《铁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规范》TB 10068-2010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5

铁路瓦斯隧道运营通风设计尚应符合现行《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 10120的规定。

B

(2)《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10.1.3条。

表7.3.2-12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1.3

瓦斯隧道运营期间的检测与通风应符合《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的规定。

B

(3)《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16第11.1.4条、第11.3.1条、第11.3.5条、第11.3.7条、第12.3.12条。

表7.3.2-13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1.1.4

运营通风应与防灾通风统筹考虑。当运营通风与防灾通风系统合用时,应采可靠的防火安全措施,并应符合防灾通风系统的有关要求。

B

11.3.1

瓦斯隧道运营期间隧道内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保证运营安全的瓦斯浓度不得大于0.5%

B

11.3.5

瓦斯隧道运营期间当瓦斯涌出浓度达到0.4%时,应启动风机进行定时通风,保证隧道内瓦斯浓度不大于0.5%;当瓦斯浓度降到0.3%以下时,可停止通风。

定时通风在列车进入隧道前或列车驶出隧道后进行,列车在隧道内运行时不应进行通风。瓦斯隧道运营通风的最小风速不得小于1.0m/s

B

11.3.7

通风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风机可采用射流风机或轴流风机,或者射流风机和轴流风机的组合

2 射流风机宜采用堆放式或壁式,正洞内不应采用拱顶吊装式;采用多台轴流风机时,宜并联设置

3 直接暴露在火灾现场的风机,应具备高温条件下连续工作性能。

B

12.3.12

瓦斯隧道运营期间应进行瓦斯检测。微瓦斯、低瓦斯隧道可采用人工检测;高瓦斯和瓦斯突出隧道,应采用自动监测。自动监测系统应具有瓦斯超限报警、通风机自动控制等功能。

B

(4)《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 10120-2019第6.1.1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第6.3.1条、第6.3.2条、第6.3.3条、第6.3.4条、第6.3.5条、第6.3.6条、第6.4.1条、第6.4.4条。

表7.3.2-14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 10120-2019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1.1

瓦斯隧道在运营中,瓦斯浓度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都不得大于0.5%

B

6.1.2

瓦斯隧道运营期间,必须进行瓦斯检测。微瓦斯、低瓦斯隧道可采用人工检测,高瓦斯和瓦斯突出隧道应采用自动检测

B

6.1.3

瓦斯突出隧道应设置运营机械通风,其余瓦斯隧道应根据线路条件、自然环境条件、瓦斯封闭效果、运营维护模式等综合确定。

B

6.1.4

瓦斯隧道运营期间予以利用的辅助坑道,应设置运营维修管理工作需要的瓦斯检测仪表和通风设备。

B

6.3.1

瓦斯隧道的机械通风方式,可采用壁式射流风机纵向通风、洞口风道式纵向通风或竖(斜)井分段式纵向通风,应在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高速铁路瓦斯隧道采用机械通风时,不宜采用壁式射流风机纵向通风。

C

6.3.2

瓦斯隧道运营通风机应采用防爆型,并具有短时反转控制风流大小及方向的消防功能。

B

 

 

6.3.3

 

 

6.3.3

瓦斯隧道机械通风的选型及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隧道通风机械可采用射流风机或轴流风机或者射流风机和轴流风机的组合

2 正洞内安装射流风机时,不应采用拱顶吊装式

3 轴流风机宜选用低风压、大风量的轴流风机,采用多台轴流风机时,宜并联置。

B

6.3.4

设置机械通风的瓦斯隧道的通风量,应在稀释隧道内瓦斯、防止瓦斯积聚最小风速以及隧道正常换气通风需风量中取大者确定。计算风压时需计入适量自然反风。防止瓦斯积聚的最小风速按1m/s计。

B

6.3.5

瓦斯隧道运营期间当隧道内瓦斯浓度达到0.4%时,必须启动风机进行通风;当瓦斯浓度降到0.3%以下时,可停止通风。

B

6.3.6

瓦斯隧道的机械通风运转时间由计算确定,风机每次运转时间不应小于15min

B

6.4.1

机械通风的风机应有一定的备用量,采用射流风机时应有50%的备用量,采用大型风机时应有100%的备用量。备用风机必须能在10min内启动。

B

6.4.4

通过瓦斯地段的辅助坑道运营期间予以利用时坑道内安装的电气、机电设备等应使用防爆型。

B

7.3.3  消防配电及应急照明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第10.2.1条、第10.2.2条。

表7.3.3-1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2016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0.2.1

隧道疏散照明地面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小于1.0 Lx,或最低照度值不应小于0.5 Lx

B

10.2.2

隧道应急照明的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小于60min

B

(2)《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7.2.1条、第7.2.2条、第7.4.1条。

表7.3.3-2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2.1

长度为5km及以上或设有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避难所的隧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

B

7.2.2

应急照明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1 疏散通道、紧急救援站和其他疏散路径上,均应设置疏散照明

2 所有疏散路径上,均应设置指示标志指示疏散方向。每隔100m左右的指示标志应加标两个方向分别距洞口或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避难所等的距离

3 应急照明在正常供电电源中断后,应能在5s内完成应急电源转换并恢复到规定的照度。

B

7.4.1

隧道内的救援设备应设监控系统,并具备远程监控功能。

B

(3)《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2014第12.7.2条。

表7.3.3-3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2014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12.7.2

隧道照明分为固定检修照明和应急照明,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长度500m以上的隧道内应设置固定检修照明;

2 长度5km以上或有紧急出口的隧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

3 应急照明应设置在紧急出口、救援通道、紧急救援站、避难所、横通道。应急照明在疏散通道的地面最小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Lx。疏散指示照明标志安装间距不宜大于30m,并应安装在距地面1m以下的墙上

4 照明灯具、电气设备及配电线路应具有防潮、防风压、防腐蚀、防振动等功能,其灯具的外壳防护等级不宜低于IP65

5 应急照明应选用快速点燃的光源

6 应急照明应至少由两路相互独立电源供电,其中一路宜为应急电源装置(EPS

7 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尚应符合《消防安全标志》GB 13495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GB 17945的有关规定。

B

(4)《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1〕150号文)第5.1.1条、第5.1.2条、第5.1.3条、第5.1.4条、第5.1.5条、第5.1.7条。

表7.3.3-3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21〕150号文)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1.1

设置应急照明时,应急疏散照明灯具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正洞内灯具宜设置在疏散通道侧,安装高度宜为距疏散通道走行面3m

2 疏散路线上的平行导坑、斜井、横洞及横通道等应设置应急疏散照明灯具,安装高度宜为距疏散路线走行面3m

3 疏散通道走行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0.5Lx,曲线地段灯具间距应适当加密。

B

5.1.2

设置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正洞内灯具宜设置在疏散通道侧,安装间距不宜大于30m,安装高度宜为灯具底部距疏散通道走行面0.8m

2 疏散路线上的平行导坑、斜井、横洞、横通道及转弯处等设置疏散指示照明,安装间距不宜大于30m,安装高度宜为灯具底部距疏散路线走行面 1.5m

3 疏散指示标志灯自隧道中点分别向两侧设置,宜采用单指向型箭头,标志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每隔约100m处的指示标志应加标两个方向分别距离最近出口的距离。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疏散条件进行调整。疏散指示标志灯的背景色为绿色,图像符号、文字和衬边为白色,尺寸为48cm(长)×16cm(宽)。

4 疏散通道口门洞上方距门洞顶部 750px 处应设置安全出口的标志灯。提示标识背景色为绿色,图形符号、文字和衬边为白色,尺寸为800px(长)×400px (宽)。

B

5.1.3

应急照明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隧道应急照明应采用就地控制与远程控制相结合的方式,并接入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监控系统

2 应急照明控制箱宜设置在就近洞室或嵌入隧道边墙

3 疏散路线上的平行导坑、斜井、横洞及横通道正洞侧的防护门应设置行程开关,防护门开启时可与相应的应急照明按钮箱以及洞口外灯塔照明控制箱联动。

B

5.1.4

应急照明灯具及光源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灯具的防护等级不低于IP65,并应具备防风压、防震动、抗腐蚀、抗老化及坚固耐用的特点

2 灯具及控制箱应安装牢固,并应考虑隧道内列车通过时所产生的压力变化和列车风附加力的长期影响,不得采用膨胀型锚栓安装

3 照明光源宜采用发光二极管(LED)。

B

5.1.5

长度5km以下的铁路隧道(不含救援站范围内)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应采用蓄光反光型,并应符合现行《消防安全标志通用技术条件 第3部分:蓄光消防安全标志》×F 480.3相关规定

2 标志设置在隧道正洞疏散通道侧,安装在隧道侧壁上,高度宜为标志底部距疏散通道走行面0.8m

3 标志自隧道中点分别向两侧设置,宜采用单指向型箭头,指向最近的疏散出口,间距不应大于30m,每隔约100m处的指示标志应加标两个方向分别距离最近出口的距离。特殊情况下可根据疏散条件进行调整

4 疏散指示标志的背景色为绿色,图形符号、文字和衬边为白色,尺寸为1200px(长)×400px (宽)。

B

5.1.7

疏散指示标志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标志牌应安装牢固,并应考虑隧道内空气动力学效应影响

2 标志牌四角适当处预留锚栓孔,其连接件应采用防松装置,不得采用膨胀型锚栓安装,并进行防腐处理

B

(5)《铁路照明设计规范》TB10089—2015第5.6.1条、第5.6.2条、第5.6.3条。

表7.3.3-5      《铁路照明设计规范》TB10089-2015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5.6.1

铁路隧道应根据需要设置正常照明、应急照明、警卫照明及照明插座箱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长度5000m及以上或设有紧急出口的隧道内应设置应急照明。

B

5.6.2

隧道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救援通道、紧急救援站和其他救援疏散路线上,均应设置疏散照明。

2.在隧道洞口、紧急出口、横通道口、避难所口等处,均应设置相应的疏散指示标志。

3.在疏散和救援路线上,均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指示疏散方向和距离,其安装间距不宜大于30 m,并应安装在距地面1.0 m及以下的墙面上。

B

5.6.3

隧道照明应采用高效率、防腐蚀、防潮、防震、抗风压的灯具,其防护等级不宜低于《外壳防护等级( IP代码)》( GB 4208)的.IP65级。其中时速200km以上铁路的隧道的照明灯具,还应选用通过风洞效应测试的隧道灯具。

B

7.3.4  应急通信和设备监控

(1)《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第7.3.1条、第7.3.2条、第7.3.3条、第7.3.4条、第7.3.5条、第7.4.1条。

表7.3.4-1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2017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7.3.1

长度5km及以上隧道应设置隧道应急通信设施。隧道应急通信设施应能实现救援指挥人员与事故现场人员、抢险人员之间的语音、图像通信等功能。

B

7.3.2

隧道应急通信应包括有线应急电话、视频监控等系统,同时,应充分利用铁路专用移动通信、公众移动通信等无线通信设施。

B

7.3.3

有线应急电话终端宜按照500m间隔设置,单线隧道应单侧设置,双线及多线隧道应双侧设置,并统筹考虑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避难所、横通道、洞室、隧道洞口等情况设置。

B

7.3.4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和避难所应设置视频采集点。

B

7.3.5

隧道内的应急通信电线、电缆、光缆及其防护材料应采用阻燃型或采取阻燃防护措施。

B

7.4.1

隧道内的防灾救援设备应设监控系统,并具备远程监控功能。

B

(2)《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1〕150号文)第6.1.1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第6.1.5条、第6.1.6条、第6.1.7条、第6.1.8条、第7.1.1条、第7.1.2条、第7.1.3条、第7.1.4条、第7.1.5条、第7.1.6条。

表7.3.4-1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

(铁建设〔2021〕150号文)

条文号

条文内容

条文分类

ABC

6.1.1

隧道应急通信设施应能实现救援指挥人员与突发事件现场人员、抢险人员之间的语音、图像通信等功能。

B

6.1.2

在疏散路线上的平行导坑、斜井、横洞及横通道的防护门和隧道正洞间应设置应急电话机,并宜安装在专用洞室中央,顶部距地面1.5m。专用洞室尺寸宜为:5000px(宽)×2500px(深)×6250px(高),洞室侧壁距防护门宜为2m

B

6.1.3

应急电话机操作说明应采用高亮反光油漆喷涂在电话机旁边的洞室侧壁,位于应急电话机左250px,操作说明的尺寸宜为625px(宽)×750px(高),采用绿底白字,字体高度宜为125px

B

6.1.4

应急电话机设备标识应采用高亮反光油漆喷涂在隧道侧壁,位于应急电话机右侧750px,设备标识的尺寸宜为750px(宽)×1500px(高),采用绿底白字,字体高度宜为125px

B

6.1.5

疏散路线上的平行导坑、斜井、横洞及横通道内的光电缆宜敷设在电缆槽内;在条件困难时可采用电缆支架安装在侧壁,安装高度宜为2m。隧道内的电线、电缆、光缆及其防护材料应采用阻燃型或采取阻燃防护措施。

C

6.1.6

疏散路线上的平行导坑、斜井、横洞及横通道等应经技术经济比选后设置应急电话机或铁路专用移动通信设施。

B

6.1.7

隧道口、紧急救援站、紧急出口及避难所等设施的出入口宜设置视频采集点。

C

6.1.8

应急电话机及视频采集设备应安装牢固,并应考虑隧道内列车通过时所产生的压力变化和列车风附加力的长期影响

B

7.1.1

隧道防灾救援机电设备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机电设备监控系统应对隧道内(含紧急出口、避难所、紧急救援站隧道内部分)应急照明、紧急救援站隧道外照明、隧道防灾风机、消防泵、高位消防水池、水箱、排水泵及防护门等进行监控

2 机电设备监控系统由铁路局中心系统与隧道端设备组成。应用/通信服务器宜按线设置,接入全局中心系统,实现对本线隧道防灾疏散救援机电设备进行监控,隧道端系统由主控制器、就地控制器、集中控制盘等组成,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组网设计

3 相关设备管理单位指挥中心及综合维修车间应设置维护终端,对管辖范围内的防灾疏散救援机电设备进行监控。

B

7.1.2

铁路局中心监控系统宜设置于铁路局集团公司中心机房,监控终端宜设置在应急指挥中心、行车调度和相关车站的行车室,实现对全线隧道防灾疏散救援机电设备的监控。

C

7.1.3

主控制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制器宜设置在隧道洞室内,由分布式冗余控制主机、显示屏、工业

以太网交换机、UPS、机柜等组成,实现对隧道内防灾疏散救援机电设备进行监控

2 主控制器机柜防护等级应不低于IP65,采用立式机柜,隧道口紧急救援站主控制器宜安装在距隧道口最近的综合洞室内。

B

7.1.4

集中控制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紧急救援站应设置集中控制盘,可直接控制救援站内的防灾设备,盘面主要布置火灾工况指示和应急操作按钮,应急救援时一键启动防灾设备。集中控制盘对救援站内的防灾设备具有优先控制权,并通过主控制器将防灾设备的运行工况反馈至铁路局中心监控系统和监控终端

2 紧急救援站范围内的疏散通道与正洞连接处宜设置集中控制盘。集中控制盘位于救援站横通道或紧急出口侧壁上,靠近线路侧距正洞边墙不小于 2m,底边距地面1.2m

B

7.1.5

就地控制器设置于隧道风机、消防泵、排水泵、应急照明及防护门等设备处,具备遥控、遥测及遥信等功能,并具有光电隔离的通信接口。

B

7.1.6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设备监控系统应满足铁路信息系统建设相关要求。

B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附录A  主要生产房屋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A.0.1铁路主要生产房屋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表A.0.1的规定。

表              A.0.1  主要生产房屋火灾危险性分类

 

生产房屋

乙炔瓶存放间、酸性蓄电池充电间,危险品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洗罐库

闪点<60℃的燃油库、油泵间,喷漆库、油漆库、漆工间、浸漆干燥间、配件油漆间、滤油毛线间,机务段、车辆段、动车段(所)、大型养路机械段、综合维修段(工区)的易燃品库藏煤油、氧气瓶等)、氧气站、洗罐棚,制冰所内的氨压缩机间,喷漆及预处理库。

闪点>60℃的燃油库、机油库、油泵间,油脂发放间、齿轮箱抱轴承间、油脂再生间、劳保用品库、杂品库、客车及机械(加冰)保温车修车库、客车及机械保温车整备库、动车检查库和检修库、空调车三机综合作业棚(库),木工系统各车间,可燃材料仓库、车站行李房、包裹房、铁路货场中转库房、发电机间、配电装置室(每台设备油量60 kg及以上)、油浸变压器室,有可燃介质的补偿装置室,变压器油过滤间、变压器油库、内燃叉车库、客运备品库、电缆夹层(一般电缆)、货场和综合维修库段(工区)内的油库、试验组合(联合)车库、配送中心(或物资库),轨道车库。

信息机房、通信机房、信号机械室、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械室,机车中修库及小修库、机车停留库,空气压缩机间、干砂间、柴油机间、电机间、电器间、转向架间、轮轴间、清洗间(使用工业清洗剂)、货车修车库、站修棚(库),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库和停放库(棚)、锅炉房、锻工间、熔焊间、配件加修间、车电间、金属利材间、电瓶叉车库、化验室、调机库、滚动轴承间、空调车三机检修间、制动间、油压减振器检修间、燃系间、燃料器械间、小型配电装置室(每台装油量<60 kg的设备)、气体或干式变压器室、干式电抗器室,小五金库,检修组合(联合)车库、准备库。

机床间 冷却水制备间、轴承检查选配室、受电弓间、配件库、设备维修间、机械钳工间、工具间、材料仓库(非燃材料)、计量室、仪表间、碱性蓄电池间、钩缓间,检修交车棚、洗车库、变电所主控制室、电缆夹层(阻燃电缆)。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附录B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铁路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的等级分区应符合表B.0.1的规定。

表B.0.1         主要生产场所爆炸危险环境等级分区

环境级别

 

危险程度

危险环境

爆炸性气体环境

0

连续出现或长期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1

在正常运行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洗罐库(棚)、汽油库、地下或半地下汽油泵间、喷漆库

2

在正常运行时,不太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或即使出现也仅是短时存在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环境

酸性蓄电池充电间、汽车油罐车库、瓶装乙炔存放间、浸漆干燥间、乙炔发生间、乙类油泵房、易燃品仓库、口岸站油罐车换轮库、低压燃气辐射板采暖的厂房和库房

爆炸性粉尘环境

20

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持续地或频繁地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1

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很可能偶尔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

22

在正常运行时,空气中的可燃性粉尘云一般不可能出现于爆炸性环境中的区域,即使出现,持续时间也是短暂的


 附录C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附录C  防火间距的起算点


C.0.1 道路——路面边缘(指明者除外)。

C.0.2 铁路线路——最近铁路的线路中心线。

C.0.3 管道——管道的中心线(指明者除外)。

C.0.4 油罐——罐外壁。当有防火堤时,为防火堤中心线。

C.0.5 工业企业、住宅区、建筑物、构筑物——围墙外缘,无围墙者,建筑物和构筑物的外墙皮,如外墙有突出的可燃或难燃构件时,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

C.0.6 铁路装卸油品设施——铁路作业中心或端部的装卸油品的鹤管。

C.0.7 铁路油罐车、汽车油罐车的装卸油品鹤管一一鹤管的主管中心。

C.0.8 各类堆场——邻近铁路的最外边缘。

C.0.9 防火隔离带——铁路中心线或用地界与森林的林木投影边缘或草原的草地边缘。

C.0.10 铁路车站——铁路车站设计用地界。

C.0.11 洗罐工艺装置——此装置最外侧设备边缘或建筑物的最外边线。洗罐工艺装置或洗罐线与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以相互距离较近者确定。

【附:防火间距】

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摘录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附录C-1 厂房之间及与乙、丙、丁、戊类仓库、民用建筑等的防火间距

   

甲类厂房

乙类厂房(仓库)

丙、丁、戊类厂房(仓库)

民用建筑

单、多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裙房,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类

二类

甲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2

14

13

12

14

16

13

25

50

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丙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20

15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25

20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20

15

丁、戊类厂房

单、多层

一、二级

12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5

13

三级

14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8

15

四级

16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高层

一、二级

13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5

13

室外变、配电站

变压器总油量(t

5

10

25

25

25

25

12

15

20

12

15

20

25

20

>10

50

15

20

25

15

20

25

30

25

>50

20

25

30

20

25

30

35

30

注:1 乙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厂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5%,且门、窗、

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 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4 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 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 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摘录于《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附录C-2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之间及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与除甲类

物品仓库外的其他建筑物的防火间距

名称和耐火等级

汽车库、修车库

厂房、仓库、民用建筑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四级

一、二级汽车库、修车库

10

12

10

12

14

三级汽车库、修车库

12

14

12

14

16

停车场

6

8

6

8

10

注:防火间距应按相邻建筑物外墙的最近距离算起,如外墙有凸出的可燃物构件时,则应从其凸出部分外缘算起,停车场从靠近建筑物的最近停车位置边缘算起。

3 仓库的防火间距

附录C-3  仓库的防火间距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储存物品

34

甲类储存物品

1256

5

  >5

10

  >10

高层民用建筑、重要公共建筑

50

裙房、其他民用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

30

40

25

30

甲类仓库

20

20

20

20

厂房和乙、丙、丁、戊类仓库

一、二级

15

20

12

15

三级

20

25

15

20

四级

25

30

20

25

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工业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

30

40

25

30

厂外铁路线中心线

40

厂内铁路线中心线

30

厂外道路路边

20

厂内道路路边

主要

10

次要

5

注: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于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4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摘录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

附录C-4  乙、丙、丁、戊类仓库之间及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

   

乙类仓库

丙类仓库

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单、多层

高层

一、二级

三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一、二级

乙、丙、丁、戊类仓库

单、多层

一、二级

10

12

13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5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7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二级

13

15

13

13

15

17

13

13

15

17

13

民用建筑

裙房单、多层

一、二级

25

10

12

14

13

10

12

14

13

三级

12

14

16

15

12

14

16

15

四级

14

16

18

17

14

16

18

17

高层

一类

50

20

25

25

20

15

18

18

15

二类

15

20

20

15

13

15

15

13

注:1 单、多层戊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2 两座仓库的相邻外墙均为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以减小,但丙类仓库,不应小于6m;丁、戊类仓库,不应小于4m。两座仓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总占地面积不大于本规范第3.3.2条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规定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 除乙类第6项物品外的乙类仓库,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25m,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表3.5.1中甲类仓库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

5 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摘录于《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 10009-2016)

附录C-5 建筑物、构筑物及设备的防火间距

建筑物,构筑物及

设备名称

丙、丁,戊类生产建筑

变压器(油浸)

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总事故油池

所内生活建筑

耐火等级

电压等级

耐火等级

一、二级

三级

27.5 kV

55 kV

110 kV

220 kV及以上

一、二级

三级

两、丁、戊类生产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2

10

5

10

12

三级

12

14

10

5

12

14

变压器(油浸)

电压等级

27.5 kV

10

10

5

10

5

55 kt

10

10

6

10

5

110 kV

10

10

8

10

5

220 kV及以上

10

10

10

10

5

屋外可燃介质电容器

10

10

10

10

10

10

-

5

15

20

总事故油池

5

5

5

5

5

5

5

10

12

所内生活建筑

耐火等级

一、二级

10

12

15

10

6

7

三级

12

14

20

12

7

8

注:1 如相邻两建筑物的面对面外墙其较高一边为防火墙时,其防火净距可不限,但两库建筑物侧面门窗之间的最小净距应不小于5m;

2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建筑物,其面对变压器、可燃介质电容器等电器设备的外墙的材料及厚度符合防火墙的要求且该墙在设备总高加3m 及两侧各3m的范围内不设门窗不开孔洞时,则该墙与设备之间的防火净距可不受限制,如在上述范围内虽不开一般门窗但设有防火门时,则该墙与设备之同的防大净距应等于或大于5m;

3 所内生活建筑与油浸变压器之间的最小防火净距。应根据最大单台设备的油量及建筑物的耐火等级确定;当油量为5-10t时为15m (对一、二级)或20m(对三级);当油量大于10t小于等于50t时为20m (对一、二级)或25m(对三级);当油量大于50t时为25m(对一、二级)或30m(对三级)。


6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防火间距。摘录于《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2016

附录C-6 铁路线路与房屋建筑物防火间距

序号

房屋名称

防火间距(m

正线

其他线

1

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生产厂房

35

30

2

甲、乙类生产厂房(不包括序号1的厂房)

30

25

3

甲、乙类物品库房

50

40

4

其他生产性及非生产性房屋

20

10

注:1 防火间距起算点应符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2 生产烟花、爆竹、爆破器材的工厂和仓库与铁路线路之间的防护距离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规定。

3 本表序号4中的房屋,当面向铁路侧墙体为防火墙或设置耐火极限3.00 h并高于轨面4.0 m 的防火隔墙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减小到50%。同时,非铁路房屋应建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之外。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附录D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应符合表D.0.1的规定。

表D.0.1      配置灭火器的主要生产场所危险等级分类

危险等级

火灾种类

生产房屋

严重危险级

A

化学危险品库房

B

喷漆库、油品库(乙类)、易燃品库、浸漆干燥间

C

乙炔瓶存放间、氧气站、丙烷气站、液化石油气罐区

E类(带电

火灾)

高速铁路和城际铁路的车站、区段站及以上的信号机械室、铁路枢纽通信站通信机房、调度中心(所)通信机房、信息机房,调度所

中危险级

A

木工间、客车整备库和修车库、动车检查车库和检修车库、货物仓库及堆场、机械保温车整备库和修车库、行李房

B

油库(丙类)、汽车库、轨道车库、内燃机车库、油脂发放间、变压器油过滤间、燃油锅炉房

C

燃气锅炉房

E类(带电火灾)

牵引变电所、分区所、自耦变压器所、开闭所、电力变、配电所的控制室、配电装置室、变(调)压器室、电容器室、发电机间、电源间、其他设备用房、其他机械室

轻危险级

除严重、中危险级以外的其他场所的生产车间


 附录E 铁路客站的规模确定

附录E  铁路客站的规模确定


(1)根据《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2018第3.2.1条规定,铁路客站的规模应根据最高聚集人数或高峰小时发送量按表3.2.1-1和表3.2.1-2确定。

表3.2.1-1              客货共线铁路客站规模

车站规模

最高聚集人数 H(人)

特大型

H10000

大型

3000H<10000

中型

600H<3000

小型

H<600

表3.2.1-2                 高速铁路客站规模

车站规模

高峰小时发送量 pH(人)

特大型

pH10000

大型

5000pH<10000

中型

1000pH<5000

小型

pH<1000

(2)根据《国家铁路局关于发布铁道行业标准的公告》(工程建设标准2022年第3批)(第8号)规定,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应满足客流运输、旅客服务需求,根据铁路客站最高聚集人数,按下列指标计算确定:

1 小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5m2/人~12m2/人。高速铁路小型客站站房建筑面积不宜小于2000m2;

2 中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7m2/人~15m2/人;

3 特大型、大型铁路客站站房建筑面积宜为9m2/人~20m2/人;

4 设有城市通廊、交通配套设施、站外综合商业和与其他交通设施间换乘区域的铁路客站,城市通廊、交通配套设施、站外综合商业和换乘区域的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5 设有预留车场、位于风景名胜区和特殊新区规划的铁路客站以及地下车站,站房建筑面积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附录F 技术审查汇总表

 附录G 铁路主要房屋建筑分类和火灾危险性分类

附录G  铁路主要房屋建筑分类和火灾危险性分类


附录G.1  铁路主要房屋建筑分类和火灾危险性依据

(1)《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3)《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4)《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

(5)《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10009

(6)《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

(7)《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TB 10004

(8)《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9)《铁路工程设计技术手册-房屋建筑》

附录G.2  铁路主要房屋建筑分类和火灾危险性分类表

序号

类别

分序

房屋名称

建筑分类

火灾危险性类别

备注

民用

厂房

仓库

1

通信

1

基站(含电力远动)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通信机房

2

基站(不含电力远动)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通信机房

3

直放站(含电力远动)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通信机房

4

直放站(不含电力远动)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通信机房

5

通信站

 

 

 

参民建电信楼

6

通信信号工区

 

 

 

按办公楼

2

信号

1

中继站(含电力远动)

 

 

归于附录A信号机房

2

中继站(不含电力远动)

 

 

归于附录A信号机房

3

信号楼(含电力远动)

 

 

 

参民建电信楼

4

信号楼(不含电力远动)

 

 

 

参民建电信楼

5

线路所(含电力远动)

 

 

 

参民建电信楼

6

线路所(不含电力远动)

 

 

 

参民建电信楼

2

信号

7

信号工区

 

 

 

按办公楼

8

无线列调机房

 

 

 

一般与民用合建,如单独建或与厂房合建按丙类

2

信号

9

RBC机房

 

 

 

一般与民用合建,如单独建或与厂房合建按丙类

3

行车客货运

1

(货场)仓库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可燃材料仓库、铁路货场中转库房

2

冷藏库

 

 

 

3

危险品库

 

 

 

4

内燃叉车库

 

 

 

5

电瓶叉车库

 

 

 

6

汽车库

 

 

 

执行《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7

修理库

 

 

/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客车及机械(加冰)保温车修车库、客车及机械保温车,动车检查库和检修库丙类,机车中修库及小修库、货车修车库、站修棚(库),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库和停放库(棚)丁类

8

机械修配间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设备维修间、机械钳工间

9

灯房

 

 

《铁路工程设计技术手册-房屋建筑》P179

10

油泵间

 

 

/

闪点小于60°C为乙类,闪点大于60°C为丙类

11

装载机具库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设备维修间、机械钳工间、工具间

12

货运办公楼

 

 

 

 

13

装卸工休息室

 

 

 

 

14

运转室

 

 

 

 

15

站调楼

 

 

 

 

16

车号室、商检室

 

 

 

 

17

线路值班员室

 

 

 

 

18

调车组休息室

 

 

 

 

3

行车客货运

19

制动员室

 

 

 

 

20

驼峰提钩连接员室

 

 

 

 

21

外勤行车室

 

 

 

 

3

行车客货运

22

减速顶休息车间

 

 

 

 

23

扳道房

 

 

 

 

24

道岔清扫房

 

 

 

 

25

守车整备室

 

 

 

功能见《铁路工程设计技术手册-房屋建筑》P177

26

垃圾转运站

 

 

 

 

27

乘务员公寓

 

 

 

 

4

车辆

1

修车库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机车中修及小修库为丁类

2

检修联合车库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丁类表格中含检修联合车库】动车检查库和检修库客车为丙,货车修车库、站修棚(库),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库和停放库(棚)货车为丁,如含喷漆库(乙)按建规3.1.2-1条、2条的建筑面积10%20%比例要求判定

3

检修联合车库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丁类表格中含检修联合车库】动车检查库和检修库客车为丙,货车修车库、站修棚(库),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库和停放库(棚)货车为丁,如含喷漆库(乙)按建规3.1.2-1条、2条的建筑面积10%21%比例要求判定

4

转向架间

 

 

 

5

配件加修间

 

 

 

6

钩缓间

 

 

 

7

铆焊间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熔焊间

4

车辆

8

轮轴间

 

 

 

9

轮对存放场

 

 

参考轮轴间

10

滚动轴承间

 

 

 

11

油线间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滤油毛线间

4

车辆

12

制动间

 

 

参考电机间

13

机械钳工间

 

 

 

14

设备维修间

 

 

 

15

锻工弹簧间

 

 

参附录锻工间

16

油压减震器检修间

 

 

 

17

车电间

 

 

 

18

电镀间

 

 

《铁路工程设计技术手册-房屋建筑》P396

19

水暖间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仪表间

20

计量室

 

 

 

21

(红外探测)设备检修间

 

 

参基站《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设备检修间

22

装卸检修所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机械钳工间

23

红外轴温探测站

 

 

参附录A车辆安全防范预警系统机械室

24

列车试验器室

 

 

(丁)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化验室

25

轮对踏面检测棚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丁类机车中修库及小修库

26

车辆备班楼

 

 

 

 

27

车辆列检所

 

 

 

 

28

列检待检室

 

 

 

 

5

机务

1

材料库

 

 

//

参《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 不同材料分为劳保用品、杂品库和可燃材料仓库为丙类,小五金件为丁类,材料仓库内材料为非燃烧材料为戊类。

2

油脂发放间

 

 

 

3

给砂房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 干砂间

5

机务

4

给油化验及软水剂间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 化验间

5

油脂再生间

 

 

 

6

架修库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 转向架间

5

机务

7

定修库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 机车中修及小修库为丁类

8

喷漆库

 

 

闪点小于60°C

9

电机间

 

 

 

10

浸漆干燥间

 

 

 

11

试验间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化验室

12

乙炔发生间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乙炔瓶存放间

13

受电弓间

 

 

 

14

计量室

 

 

 

15

酸洗间

 

 

《铁路工程设计技术手册-房屋建筑》P403

16

尼龙喷涂间

 

 

 

 

17

尼龙喷涂间

 

 

《铁路工程设计技术手册-房屋建筑》P403

18

检修库

 

 

按厂房,《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机车中修及小修库""大型养路机械检修库为丁类

19

洗车机泵间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洗车库为戊类

20

客机(货机)整备棚

 

 

参考附录A检修准备库

21

库前整备间

 

 

参考附录A检修准备库

22

库前作业棚

 

 

参考附录A检修准备库

23

运转机调综合楼

 

 

 

 

24

整备车间综合楼

 

 

 

 

6

动车

1

检查库和检修库

 

 

/

附录A的丙类:动车检查库和检修库,如果为机车中修库及小修库为丁类。

2

外皮清洗库

 

 

参考机车停留库

3

临修库

 

 

参考机车中修库及小修库

6

动车

4

转向架检修库

 

 

 

5

轮对存放库

 

 

 

6

外皮清洗装置及控制室

 

 

参汽车停车库

6

动车

7

部件解体组装库

 

 

参机车中、小修库

8

车体检修及油漆库

 

 

按建规3.1.22条确定

9

调试库

 

 

 

10

不落轮旋库

 

 

参考机车停车库

11

锅炉房

 

 

 

12

空压机站

 

 

参空气压缩机间

13

乘务员公寓

 

 

 

 

14

运转综合楼

 

 

 

 

15

空调动力机房

 

 

 

暖通用房

7

综合维修

1

油品间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油脂发放间

2

材料库

 

 

//

库内材料不同分为乙、丙、丁类

3

轨道车库

 

 

6辆及以上为丙类

4

门卫

 

 

 

 

5

综合楼

 

 

 

 

6

工务工区

 

 

 

按办公楼

8

给水

1

给水加压站

 

 

参考《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11.1.1和《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2014)表3.0.1

2

污水处理站

 

 

3

雨水抽升泵房

 

 

4

真空卸污中心

 

 

9

电力

1

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带电缆夹层)

 

 

//

详见本表注:铁路电力、电气化用房火灾危险性分类

2

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不带电缆夹层,一层房屋)

 

 

3

10kV及以上变配电所(不带电缆夹层,二层房屋)

 

 

4

10/0.4变电所

 

 

5

10kV开闭所

 

 

10

电气化

1

牵引变电所

(主变压器放室外)

 

 

//

详见本表注:铁路电力、电气化用房火灾危险性分类

2

牵引变电所

(主变压器放室内)

 

 

3

分区所

 

 

10

电气化

4

AT

 

 

 

 

5

开闭所

 

 

11

公安

1

军用备品仓库

 

 

参考《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附录A  丙类杂品库,客运备品库

2

公安派出所

 

 

 

 

3

警务区

 

 

 

 

4

岗亭

 

 

 

 

5

刑警队

 

 

 

 

6

乘警队

 

 

 

 

7

交警队

 

 

 

 

8

守护营房

 

 

 

 

9

军供站

 

 

 

 

12

生活房屋

1

单身宿舍

 

 

 

 

2

食堂

 

 

 

 

3

集中浴室

 

 

 

 

4

公寓

 

 

 


注:铁路电力、电气化用房火灾危险性分类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第11.1.1条:建(构)筑物的火灾危险性应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其数量等因素分类,并应符合表11.1.1的规定。

附录G.3  其他要求(表中一栋建筑和多房间的不同火灾危险性的判定原则)

根据《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第11.1.2条:

第11.1.2条:“同一建筑物或建筑物的任一防火分区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时,建筑物或防火分区内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房间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且发生火灾事故时不足以蔓延至其他部位或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可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第11.1.1条文说明:“建筑中若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则分隔的区域可以分别确定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否则应按火灾危险性类别高者,防火分隔措施一般指防火墙”。


 引用的标准名录

引用的标准名录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地铁设计规范》GB 50157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

《水电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87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地铁设计防火标准》GB 51298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铁路隧道设计规范》TB 10003

《铁路机务设备设计规范》TB 10004

《铁路电力设计规范》TB 10008

《铁路电力牵引供电设计规范》TB 10009

《铁路给水排水设计规范》TB 10010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规范》TB 10020

《铁路动车组设备设计规范》TB 10028

《铁路客车车辆设备设计规范》TB 10029

《铁路货车车辆设备设计规范》TB 10031

《铁路房屋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TB 10056

《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 10063

《铁路照明设计规范》TB 10089

《铁路旅客车站设计规范》TB 10100

《铁路瓦斯隧道技术规范》TB 10120

《高速铁路设计规范》TB 10621

《隧道防护门》Q/CR 700

《铁路隧道防灾疏散救援工程设计补充规定》的通知(铁建设〔2021〕150号文)

《关于印发<油气输送管道与铁路交汇工程技术及管理规定>的通知》(国能油气〔2015〕392号文)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规范管理组“关于《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在地铁工程中应用问题的函”的回复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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