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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福建省房屋建筑工程防火设计若干技术规定(征求意见稿)》

实施时间:2019-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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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则

1.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46号,针对有关消防安全性的施工图审查内容,编制本要点。

1.2  本要点适用于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消防技术审查。 

1.3  消防安全性审查是施工图审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实现建筑安全性和功能性的重要保证,施工图审查机构应依据本要点进行审查。

1.4  除本要点内容外,施工图审查尚应包括现行有关福建省地方法规规定的内容和其他规范中有关防火的要求。


2、建筑专业审查要点

2.1 建筑设计防火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

5.1.1  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2.建筑高度24m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4.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5.藏书超过100万册的图书馆、书库   除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外的其他高层公共建筑 1.建筑高度大于24m的单层公共建筑;

2. 建筑高度不大于24m的其他公共建筑

注:1 表中未列入的建筑,其类别应根据本表类比确定。

2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防火要求,

应符合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裙房的防火要求应符合本规范有关高层民用建

筑的规定。

5.2.3  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10kV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 

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3.4.1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4t/h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2.8MW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本规范第5.2.2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5.2.4  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大于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

5.3.1A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应大于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2层。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m2。

    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14  供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其储罐应布置在建筑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应大于1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5.3  ……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人且埋深不大于10m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 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可设置1个疏散门。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5.5.11  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5.5.13A  ……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5.20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人不小于0.60m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时,可增加1.0倍,但不得超过50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2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1的规定计算确定。

表5.5.20-1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2的规定计算确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注:本表中对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的规定。

【掌握原则】本条仅适用于单独建造的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当其设置在组合建筑中且不能完全独立疏散时,百人疏散指标应按建规第5.5.21条1款执行。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5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倍计算;

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宜按0.75人/m2确定;

【掌握原则】人员密度仅适用于会展中心等通用展览建筑,对于专用展厅可参照展览形式相近的专项规范人员密度指标。

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规定值的30%确定。



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6.1.3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1.4  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 

6.2.1  剧场等建筑的舞台与观众厅之间的隔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

舞台上部与观众厅闷顶之间的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舞台下部的灯光操作室和可燃物储藏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

电影放映室、卷片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观察孔和放映孔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6.2.3  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本规范第6.5.3条的规定:

4  民用建筑内的附属库房,剧场后台的辅助用房;

5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

6  附设在住宅建筑内的机动车库。

6.2.9  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5  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 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6.3.7  建筑屋顶上的开口与邻近建筑或设施之间,应采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施。

6.4.1  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楼梯间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 

6.4.7  疏散用楼梯和疏散通道上的阶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度不应大于10o,且每级离扶手250mm处的踏步深度不应小于220mm。

6.4.12  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3m。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69m2。

    2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1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  确需设置防风雨篷时,防风雨篷不应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应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该空间地面面积的25%,开口高度不应小于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60%计算。

6.4.13  防火隔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应小于6.0m2;

2  防火隔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  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最小间距不应小于4m;

4  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  不应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0h。

    2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2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仅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1个直通地面的出口。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3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该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4  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5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6.5.1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30m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1/3,且不应大于20m。

2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4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7.1.1  ……当建筑物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m或总长度大于220m时,应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应设置环形消防车道。

7.1.5  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7.1.9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应有两处与其他车道连通。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置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的面积不应小于12m×12m;对于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m×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不宜小于18m×18m。

7.2.5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1.0m,……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2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7.3.5  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30m的通道通向室外。

7.3.8  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每层停靠;

2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800kg。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


2.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4.1.4  汽车库不应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组合建造。当符合下列要求时,汽车库可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地下部分:

   1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建筑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楼板完全分隔;

   2  汽车库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等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4.1.6  Ⅰ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掌握原则】人员密集场所不包括汽车4S店的销售厅。

4.1.8  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应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4.1.9  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应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4.1.10  停放易燃液体、液化石油气罐车的汽车库内,不得设置地下室和地沟。

4.1.11  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不应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当受条件限制必须贴邻汽车库、修车库布置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5.1.6  汽车库、修车库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贴邻建造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2  设在建筑物内的汽车库(包括屋顶停车场)、修车库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3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门、洞口的上方,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4  汽车库、修车库的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墙的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防火挑檐。

5.1.7  汽车库内设置修理车位时,停车部位与修车部位之间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5.1.8  修车库内使用有机溶剂清洗和喷漆的工段,当超过3个车位时,均应采用防火隔墙等分隔措施。 

5.1.9  附设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消防控制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排烟、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等,应采用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相互隔开或与相邻部位分隔。

5.3.3  除敞开式汽车库、斜楼板式汽车库外,其他汽车库内的汽车坡道两侧应采用防火墙与停车区隔开,坡道的出入口应采用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等与停车区隔开;但当汽车库和汽车坡道上均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坡道的出入口可不设置水幕、防火卷帘或甲级防火门。

【掌握原则】汽车坡道采用防火卷帘分隔后,坡道可不纳入汽车库防火分区面积计算。

6.0.2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火分区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Ⅳ类汽车库和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1个。

6.0.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建筑高度大于32m的汽车库应设置消防电梯。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有关规定。

6.0.5  室外疏散楼梯可采用金属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1.1m;

2  每层楼梯平台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材料制作;

3  在室外楼梯周围2m范围内的墙面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4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6.0.7  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半地下汽车库,人员疏散可借用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之间设置连通走道,走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汽车库开向该走道的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0.8  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可不设置人员安全出口,但应按下列规定设置供灭火救援用的楼梯间:

1  每个停车区域当停车数量大于100辆时,应至少设置1个楼梯间;

2  楼梯间与停车区域之间应采用防火隔墙进行分隔,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3  楼梯的净宽不应小于0.9m。

6.0.10  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汽车库、修车库的汽车疏散出口可设置1个:

     1  Ⅳ类汽车库;

     2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的Ⅲ类地上汽车库;

     3  设置双车道汽车疏散出口、停车数量小于或等于100辆且建筑面积小于4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汽车库;

4  Ⅱ、Ⅲ、Ⅳ类修车库。

6.0.13  汽车疏散坡道的净宽度,单车道不应小于3.0m,双车道不应小于5.5m。 

6.0.14  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相邻两个汽车疏散出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毗邻设置的两个汽车坡道应采用防火隔墙分隔。


2.3其他各类建筑设计防火

《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

5.2.5  宿舍建筑的安全出口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不应小于1.40m,出口处距门1.40m范围内不应设踏步。

《中小学校建筑设计规范》GB50099-2011

8.2.3  中小学校建筑建筑的安全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等处每100人的净宽度应按表8.2.3计算。同时,教学用房的内走道净宽度不应小于2.40m,单侧走道及外廊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80m。

8.5.3  教学用建筑物出入口净通行宽度不得小于1.40m。

8.8.1  每间教学用房的疏散门均不应少于2个,疏散门的宽度应通过计算;同时,每樘疏散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当教室处于袋形走道尽端时,若教室内任一处距教室门不超过15.00m,且门的通行净宽度不小于1.50m时,可设1个门。

《办公建筑设计规范》JGJ 67-2006

5.0.5  机要室、档案室和重要库房等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2.0h,楼板不应小于1.5h,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 48-2014

5.1.4  除为综合建筑配套服务且建筑面积小于1000m2的商店外,综合性建筑的商店部分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烧体楼板与建筑的其他部分隔开;商店部分的安全出口必须与建筑其他部分隔开。

5.2.3  商店营业厅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且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净宽不应小于1.4m。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

6.2.6  除电梯外,书库内部提升设备的井道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传递洞口应安装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闸门。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7.2.1  藏品库区、展厅和藏品技术区等藏品保存场所的建筑构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7.2.1的规定,并应为不燃烧体。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6.0.2  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h的防火墙,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6.0.9  档案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16

8.2.1  观众厅出口应符合下列规定:

   2  楼座与池座应分别布置安全出口,……楼座面积不超过200m2且不超过50座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楼座不应穿越池座疏散。

8.2.6  后台应设置不少于两个直接通向室外的出口。

8.2.8  乐池和台仓出口均不应少于两个。

8.2.10  剧场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

2  应设独立的楼梯和安全出口通向室外地坪面。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6.2.3  观众厅疏散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

6.2.5  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室外疏散梯净宽不应小于1.10m。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 31-2003

8.1.3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2  观众厅、比赛厅或训练厅的安全出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

8.1.8  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少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5.24.2  防火分区应符合下列要求: 

2  ……同层有2个及2个以上护理单元时,通向公共走道的单元入口处应设乙级防火门。


2.4内部装修 设计防火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4.0.7  建筑内部变形缝(包括沉降缝、伸缩缝、抗震缝等)两侧基层的表面装修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

4.0.15  住宅建筑装修设计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改动住宅内部烟道、风道。


3、结构专业审查要点

1、结构构件的耐火等级(木结构除外)、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满足建筑的要求。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年版)表3.2.1、表5.1.2、表11.0.1以及该规程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的附表1和附表2;

2、当钢构件的耐火时间不能达到规定的设计耐火极限要求时,应进行防火保护设计,建筑钢结构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51249进行抗火性能验算。同时,在钢结构设计文件中,应注明结构的设计耐火等级,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所需要的防火保护措施及其防火保护材料的性能要求。

3、带转换层的建筑结构,转换结构构件(转换梁、桁架、空腹桁架、箱形结构、斜撑等)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竖向构件(柱、承重墙)的耐火极限。

4、对既有建筑的加固改造,应考虑被加固构件中结构胶粘剂、纤维复合材等加固材料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是否满足要求。对重要的被加固构件应选择有耐老化、耐火性能质量保证的产品,否则应采取加大保护层厚度,表面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来提高构件的耐火性能。

5、在地下建筑上布置消防车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时,地下建筑的竖向结构构件和屋面梁、板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给排水专业审查要点

4.1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 

5.3.6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 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30m设置DN65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商铺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每层回廊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6.4.14 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

6.5.3 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本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

7.1.7 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置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边缘距离取水点不宜大于2m。

7.3.7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应小于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宜设置挡水设施。

7.4.2 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4 在停机坪的适当位置应设置消火栓;

8.1.10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

8.1.11 建筑外墙设置有玻璃幕墙或采用火灾时可能脱落的墙体装饰材料或构造时,供灭火救援用的水泵接合器、室外消火栓等室外消防设施,应设置在距离建筑外墙相对安全的位置或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8.1.12 设置在建筑室内外供人员操作或使用的消防设施,均应设置区别于环境的明显标志。

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 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30.0m。

8.3.11 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 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

11.0.12 木结构建筑与钢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或砌体结构等其他结构类型组合建造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室内消防给水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体积或层数和用途按本规范第8章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确定,室外消防给水应按本规范有关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规定确定。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的规定。

3. 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的规定。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3.6.2的规定。

4.3.1 符合下列规定之一时,应设置消防水池:

    1 当生产、生活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市政给水管网或入户引入管不能满足室内、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2 当采用一路消防供水或只有一条入户引入管,且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20L/s或建筑高度大于50m;

    3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小于建筑室内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4.3.6 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当大于1000 m3时,应设置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 

 4.3.7 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水池应设置取水口(井),且吸水高度不应大于6.0m。

5.1.6 消防水泵的选择和应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4 流量扬程性能曲线应为无驼峰、无拐点的光滑曲线,零流量时的压力不应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40%,且宜大于设计工作压力的120%;

   5 当出流量为设计流量的150%时,其出口压力不应低于设计工作压力的65%;

   8 多台消防水泵并联时,应校核流量叠加对消防水泵出口压力的影响。

5.2.1 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初期火灾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小于36m3,但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不应小于50m3,当建筑高度大于150m时,不应小于100m3; 

2 多层公共建筑、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和一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8m3,当一类高层住宅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小于36m3; 

3 二类高层住宅,不应小于12m3; 

4 建筑高度大于21m的多层住宅,不应小于6m3; 

5 工业建筑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当小于或等于25L/s时,不应小于12m3,大于25L/s时,不应小于18m3; 

6 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且小于30000m2的商店建筑,不应小于36m3,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0m2的商店,不应小于50m3,当与本条第1款规定不一致时应取其较大值。

5.2.2 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高于其所服务的水灭火设施,且最低有效水位应满足水灭火设施最不利点处的静水压力,并应按下列规定确定:

    1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10MPa,但当建筑高度超过100m时,不应低于0.15MPa;

    2 高层住宅、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多层公共建筑,不应低于0.07MPa,多层住宅不宜低于0.07MPa;

    3 工业建筑不应低于0.10MPa,当建筑体积小于20000m3时,不宜低于0.07MPa;

    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水灭火系统应根据喷头灭火需求压力确定,但最小不应小于0.10MPa;

    5 当高位消防水箱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4款的静压要求时,应设稳压泵。

5.2.6 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9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管径应满足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出水要求,且不应小于DN100。

7.3.2 建筑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应根据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和保护半径经计算确定,保护半径不应大于150.0m,每个室外消火栓的出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8.1.4 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2 管道的直径应根据流量、流速和压力要求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DN100;

    3 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6.1.8 室内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不应与生产生活给水系统合用。

6.2.1 符合下列条件时,消防给水系统应分区供水: 

1 系统工作压力大于2.40MPa; 

2 消火栓栓口处静压大于1.0MPa;

3 自动水灭火系统报警阀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60MPa或喷头处的工作压力大于1.20MPa。

7.4.12 室内消火栓的配置:

2  高层建筑、厂房、库房和室内净空高度超过 8m 的民用建筑等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35MPa ,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3m 计算;其他场所,消火栓栓口动压不应小于 0.25MPa ,且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按 10m 计算 。

7.4.5 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7.4.6 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满足同一平面有2支消防水枪的2股充实水柱同时达到任何部位的要求。

7.4.7 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 

7.4.9 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

8.1.5 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室内消火栓系统管网应布置成环状,当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大于20L/s,且室内消火栓不超过10个时,除本规范第8.1.2条外,可布置成枝状;

3 室内消火栓竖管管径应根据竖管最低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DN100。

10.1.1 消防给水的设计压力应满足所服务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压力要求。

11.0.4 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5.0.3 最大净空高度超过8m的超级市场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应按本规范第5.0.4条和第5.0.5条的规定执行。

5.0.10 干式系统和雨淋系统的设计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干式系统的喷水强度应按本规范表5.0.1、表5.0.4-1~表5.0.4-5的规定值确定,系统作用面积应按对应值的1.3倍确定;

  2 雨淋系统的喷水强度和作用面积应按本规范表5.0.1的规定值确定。

5.0.15 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

5.0.16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持续喷水时间应按火灾延续时间不小于1h确定。

6.2.7 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6.3.1 除报警阀组控制的洒水喷头只保护不超过防火分区面积的同层场所外,每个防火分区、每个楼层均应设水流指示器。

6.3.3 当水流指示器入口前设置控制阀时,应采用信号阀。

6.5.2 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且管径不应小于75mm。

7.1.6 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75mm~150mm。

10.1.4 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2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

10.3.1 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高位消防水箱。

10.3.4 高位消防水箱的出水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止回阀,并应与报警阀入口前管道连接;

    2 出水管管径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00mm。

10.4.1 系统应设消防水泵接合器,其数量应按系统的设计流量确定,每个消防水泵接合器的流量宜按10L/s~15L/s计算。

11.0.1 湿式系统、干式系统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和报警阀组压力开关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7.1.12  4层以上的多层汽车库、高层汽车库和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其室内消防给水管网应设置水泵接合器。

7.2.6 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尚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

    2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3.2.2  气体灭火系统不适用于扑救下列火灾:

    1  硝化纤维、硝酸钠等氧化剂或含氧化剂的化学制品火灾;

    2  钾、镁、钠、钛、锆、铀等活泼金属火灾;

    3  氢化钾、氢化钠等金属氢化物火灾;

    4  过氧化氢、联胺等能自行分解的化学物质火灾;

    5  可燃固体物质的深位火灾。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 

1.0.4 水喷雾灭火系统不得用于扑救遇水能发生化学反应造成燃烧、爆炸的火灾,以及水雾会对保护对象造成明显损害的火灾。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3.2.1 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C。

3.2.2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见本规范附录D。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 

1.0.3 细水雾灭火系统不适于扑救下列火灾: 

1 可燃固体的深位火灾; 

2 能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产生大量有害物质的活波金属及其化合物的火灾; 

3 可燃气体火灾。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2009、《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45:2008

审查各规范、规程适用的场所及选型是否合理。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6.7.2 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建筑物内除与水发生剧烈反应或不宜用水扑救的场所外,均应根据其发生火灾所造成的危险程度,及其扑救难度等实际情况设置洒水喷头;

    2 病房应采用快速反应喷头;

6.7.3 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

6.7.4 血液病房、手术室和有创检查的设备机房,不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医院清净手术部建筑技术规范》GB50333-2013

12.0.8 当洁净手术部需设置消火栓系统时,洁净手术室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但设置在手术室外的消火栓应能保证2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手术室内的任何部位。当洁净手术部不需设置室内消火栓时,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等灭火设施。洁净手术部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的规定配置灭火器。


《体育建筑设计规范》JGJ31-2003

8. 1.8 比赛和训练建筑的灯控室、声控室;配电室、发电机房、空调机房、重要库房、消防控制室等部位,应采取下列措施中的一种作为防火保护:

1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墙体和耐火极限不小于1.5h的楼板同其他部位分隔。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2h;

2 设自动水喷淋灭火系统。当不宜设水系统时,可设气体自动灭火系统,但不得采

8.1.11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贵宾室、器材库、运动员休息室等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对体育馆的规定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中危险级Ⅰ级设计。

2 赛后用做其他用途的房间,应按平时使用功能确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1.12 甲级以上体育馆中当消火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还不能满足消防要求时,应设其他可行的消防给水设施。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16

8.3.3 特大型剧场观众厅的闷顶内以及净空高度不超过12m的观众厅、屋顶采用金属构件的舞台上部、化妆室、道具室、储藏室和贵宾室,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4 特等和甲等剧场、特大型剧场舞台栅顶下,应设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39-2016

6.1.10当设置消火栓灭火设施时,消防立管阀门布置应避免幼儿碰撞,并应将消火栓箱暗装设置。单独配置的灭火器箱应设置在不妨碍通行处。


《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6.1.9 高层旅馆建筑的厨房内宜设置厨房专用灭火装置,当设有厨房垃圾道、污衣井道时,井道内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装置。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

6.3.4 特藏书库、系统网络机房和贵重设备等用房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其中不适合用水扑救的场所宜选用气体灭火系统。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10

6.0.6 馆区应设室外消防给水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特藏库和非纸质档案库、服务器机房应设惰性气体灭火系统。特级、甲级档案馆中的其他档案库房、档案业务用房和技术用房,乙级档案馆中的档案库房可采用洁净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10.2.9 博物馆建筑的自动灭火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珍贵藏品的库房和中型及以上建筑规模博物馆收藏纸质书画、纺织品等遇水即损藏品的库房,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2 一级纸(绢)质文物的展厅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GB 51236-2017

4.2.1 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行李处理用房、行李提取区、行李输送廊道内;

  2 有顶棚的值机柜台区;

  3 柴油发电机房;

  4 其他室内净高不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大允许安装高度的部位。

4.2.5 高低压配电间、变配电室、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机房、UPS间和重要档案资料库房内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电子工业洁净厂房设计规范》 GB50472-2008

8.5.3洁净室(区)设置的固定灭火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3存放可燃气体钢瓶的特气柜中应设置自动灭火设施。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供下列平时使用的人防工程防火设计:

    1 商场、医院、旅馆、餐厅、展览厅、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和其他适用的民用场所等;

    2 按火灾危险性分类属于丙、丁、戊类的生产车间和物品库房等。

7.2.1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室内消火栓:

     1 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人防工程;

     2 电影院、礼堂、消防电梯间前室和避难走道。

7.2.3 下列人防工程和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 除丁、戊类物品库房和自行车库外,建筑面积大于500m2丙类库房和其他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人防工程;

    2 大于800个座位的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且吊顶下表面至观众席室内地面高度不大于8m时;舞台使用面积大于200m2时;观众厅与舞台之间的台口宜设置防火幕或水幕分隔;

    3 符合本规范第4.4.3条第2款规定的防火卷帘;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 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商店和和展览厅;

    6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和装机总容量大于300kW柴油发电机房。

7.2.4 下列部位应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1 图书、资料、档案等特藏库房;

    2 重要通信机房和电子计算机机房:

    3 变配电室和其他特殊重要的设备房间。

7.2.5 营业面积大于500m2的餐饮场所,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且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装置。

7.5.1 当人防工程内消防用水总量大于10L/s时,应在人防工程外设置水泵接合器。


4.2地方标准


《福建省室内商业步行街消防安全技术标准》DBJ/T 13-272-2017

6.1.7用于保护步行街内商业经营场所面向共享空间一侧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的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为独立的湿式系统,自湿式报警阀后的管道应与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系统组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的要求。

2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的防护冷却洒水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普通边墙型喷头或窗式快速响应喷头,喷头的动作温度宜为68℃,系统工作压力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0.1MPa。



《福建省住宅适老化设计标准》DBJ/T13-281-2018

8.1.6住宅建筑的消防给水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室内消火栓应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4.3其他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

一、建筑专业

第九条  住宅消防栓暗埋时,消防栓背面应采取防火、隔声措施,且其性能不低于规范中相应位置墙体耐火极限和隔声性能的要求。


福建省高层建筑防火设计指导意见

5.4高层住宅底部的商业服务网点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关于印发《福州市建设工程防火设计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 

榕公消〔2014〕169号

第五条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高层住宅,应设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建筑高度不大于100m的一类高层住宅,其公共走道、前室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喷头保护,该喷头可直接接入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消防管道,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其进深不大于1.8m的敞开公共走道、前室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喷头保护。

第六条  以下建筑、场所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1. 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公共建筑;

2.单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或总建筑面积大于6000㎡的商业营业厅、餐饮场所;

3.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影剧院。


5、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9.3.12 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150℃的防火阀。

9.3.14 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 接触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 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9.3.15 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0.8m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3.1.3建筑高度小于等于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3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及共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本条第2款的要求。

3.1.5 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50m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100m的住宅建筑,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3.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按本规范第3.4.5条的要求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2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3.4.2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共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应由本规范第 3.4.5~第 3.4.8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当系统负担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应按计算值与表3.4.2-1~表3.4.2-4的值中的较大值确定。

4.1.2  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4.1.3  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 

2周围场所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要求设置排烟设施; 

3回廊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周围场所各房间均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可不设,但商店建筑的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2)当周围场所任一房间未设置排烟设施时,回廊应设置排烟设施; 

4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 周    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

4.4.12  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4.6.3   除中庭外下列场所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空间净高小于等于 6m 的场所,其排烟量应按不小于 60m3/(h?m2)计算,且取值不小于 15000 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该房间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2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其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量应根据场所内的热释放速率以及本规范第 4.6.6 条~第 4.6.13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表 4.6.3中的数值,或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其所需有效排烟面积应根据表4.6.3及自然排烟窗(口)处风速计算;


      3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时,其机械排烟量不应小于 13,000m3/h,或在走道两端(侧)均设置面积不小于2m2的自然排烟窗(口)且两侧自然排烟窗(口)的距离不应小于走道长度的2/3; 

      4当公共建筑房间内与走道或回廊均需设置排烟时,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60m3/(h?m2)计算,且不小于13,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2%的自然排烟窗(口)。

4.6.4当一个排烟系统担负多个防烟分区排烟时,其系统排烟量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系统负担具有相同净高场所时,对于建筑空间净高大于 6m 的场所,应按排烟量最大的一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计算;对于建筑空间净高为6m及以下的场所,应按任意两个相邻防烟分区的排烟量之和的最大值计算。 

      2当系统负担具有不同净高场所时,应采用上述方法对系统中每个场所所需的排烟量进行计算,并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系统排烟量。 

4.6.5中庭排烟量的设计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中庭周围场所设有排烟系统时,中庭采用机械排烟系统的,中庭排烟量应按周围场所防烟分区中最大排烟量的2倍数值计算,且不应小于 107,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0.5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2当中庭周围场所不需设置排烟系统,仅在回廊设置排烟系统时,回廊的排烟量不应小于本规范第4.6.3条第 3款规定,中庭的排烟量不应小于 40,000m3/h;中庭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应按上述排烟量和自然排烟窗(口)的风速不大于 0.4m/s计算有效开窗面积;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8.2.5 汽车库、修车库内每个防烟分区排烟风机的排烟量不应小于表8.2.5的规定。

5.0.6  气体灭火系统的操作与控制,应包括对开口封闭装置、通风机械和防火阀等设备的联动操作与控制。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38-2015

8.2.10 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进出各类书库时,应设置防火阀。


6、电气专业审查要点

6.1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

5.3.6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8商铺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

5.4.7 剧场、电影院、礼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符合下列规定: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6.4.14避难走道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 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6.5.1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6.7.11电气线路不应穿越或敷设在燃烧性能为B1或B2级的保温材料中;确需穿越或敷设时,应采取穿金属管并在金属管周围采用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应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7.3.8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4 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应采取防水措施;

    7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

7.4.2直升机停机坪应符合下列规定:

    3 四周应设置航空障碍灯,并应设置应急照明;

10.1.4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30s内供电。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

10.1.9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0.2.3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道风管道外壁敷设。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

10.2.5可燃材料仓库内宜使用低温照明灯具,并应对灯具的发热部件采取隔热等防火措施,不应使用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配电箱及开关应设置在仓库外。

10.3.5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

    2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1.0m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1.0m。

10.3.6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座位数超过1500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3000个的体育馆、会堂或礼堂。

11.0.13总建筑面积大于1500m2的木结构公共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木结构住宅建筑内应设置火灾探测与报警装置。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3.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附录A 和附录B 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附录A 火灾报警、建筑消防设施运行状态信息表

4.2.1 湿式系统和干式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 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2.3 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控制雨淋阀组的开启。


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雨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雨淋阀组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雨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雨淋阀组的开启。

3 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雨淋阀组、雨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3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3.1 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消火栓系统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当设置消火栓按钮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功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4.3.2 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消火栓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

4.3.3 消火栓泵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6.3.1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从一个防火分区内的任何位置到最邻近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30m。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3.1.2 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    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2.9 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2)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3.2.10 楼梯间每层应设置指示该楼层的标志灯。

3.3.6 任一配电回路的额定功率、额定电流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配接灯具的额定功率总和不应大于配电回路额定功率的80%;

2 A 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6A;B 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10A。

3.3.7 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3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2)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 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应符合下列规定:

1)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8 路;B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12 路;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4.0.16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A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4.0.17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B1级的材料。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16-2008

7.4.1 低压配电导体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2 导体的绝缘类型应按敷设方式及环境条件选择,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对一类高层建筑以及重要的公共场所等防火要求高的建筑物,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住宅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2-2011

6.4.3 高层住宅建筑中明敷的线缆应选用低烟、低毒的阻燃类线缆。


《图书馆建筑设计规范》JGJ38-2015

8.3.10图书馆建筑应采取电气火灾监控措施。


《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7.3.3 特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一级。

7.3.5 库区电源总开关应设于库区外,档案库的电源开关应设于库房外,并应设有防止漏电、过载的安全保护装置。


《博物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66-2015

10.4.6 藏品库房的电源开关应统一安装在藏品库区的藏品库房总门之外,并应设置防剩余电流的安全保护装置。


《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 57-2016

10.3.26 特等、甲等剧场配电线路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力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力电缆、电线。


《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6.1.10 放映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


《商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392-2016

6.2.2 大型商店建筑内消防设备配电线路的干线及分支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电

缆。


《医疗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12-2013

5.5.2 二级及以上医院应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二级以下医院宜采用低烟、低毒阻燃类线缆。


《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2018

7.3.8 低压配电导体应采用铜芯电缆、电线,并应采用阻燃低烟无卤交联聚乙烯绝缘电缆、电线或无烟无卤电缆、电线。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9.0.1 消防水泵、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系统、防排烟设备、电动防火卷帘、电动防火门、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用电设备,以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为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符合下列规定:

1、Ⅰ类汽车库、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为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应按一级负荷供电;



6.2地方标准

《福建省住宅适老化设计标准》DBJ/T13-281-2018

8.3.3电气消防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高层住宅的公共部位应每层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2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等消防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8.3.6住宅建筑厨房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时应预留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管线。报警信号可通过安防系统反馈给物业管理中心、消防控制室或社区服务中心。


《10 kV 及以下电力用户业扩工程技术规范》DB35/T 1036—2016

5.4.2.1 一级负荷的供电除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应增设用户自备应急电源,并采取措施确保一级负荷供电。


6.3其他

《福建省住宅工程设计若干技术规定》闽建科[2018]4号

第四十六条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消防电梯的消防配电干线应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

第四十七条柴油发电机房与变电所(配电室)不贴邻时,作为供电给一、二级负荷消防用电设备的柴油发电机至变电所(配电室)的供电线路应采用耐火母线槽或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耐火母线槽应满足持续供电时间180min的要求,并通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构件耐火试验方法第1部分:通用要求》GB/T 9978.1-2008及行业标准《母线干线系统(母线槽)阻燃、防火、耐火性能的试验方法》GA/T 537-2005的试验。

第四十八条建筑高度大于54m但不大于100m的住宅建筑,其套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

第四十九条消防水泵控制柜(箱)及其双电源末端互投电源柜(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的专用控制室内,控制室内严禁无关的管道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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