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图集(2023年))

实施时间:2023-06-02
字号:

 前 言

前 言


为加强我区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管理工作,进一步指导行业相关技术人员全面落实新形势下消防技术验收工作的新要求,全面提升消防验收工作的整体水平,促进我区消防验收工作有序开展,自治区住建厅组织设计、施工等有关单位技术人员共同编写完成了《消防验收图集》(以下简称《图集》),可作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相关单位从业人员消防验收工作中的参考资料。

《图集》共分五章,主要内容包括:常见民用建筑的建筑防火验收、防烟排烟系统、通风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验收、建筑电气消防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建筑灭火设施器材验收及部分典型建筑类型特殊规定等。《图集》内容主要依据现行国家规范、标准中常见的强制性条文、设备标准中主要参数等内容,坚持问题导向,以当前我区消防验收中常见问题为主要内容,以图解的形式向读者展示规范、标准正确做法和部分工程错误做法的实例照片,供大家学习参考。另外,《图集》引用的有关规范、标准,如有修订,应以国家最新规范为准。《图集》涉及到有关产品标准内容的,在验收工作中应以实际工程设计内容和相关国家规范、标准的规定为主要参考依据,不宜全部视为强制性的条款执行。

《图集》的编制工作得到了业内相关单位、专家的悉心指导和无私帮助,也得到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宁夏回族自治区消防救援总队、银川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吴忠市工程项目代理建设管理办公室等单位的大力支持,在此表示衷心的感谢!

《图集》虽在编制的过程中反复讨论,但由于涉及内容广、搜集资料工作量大,加之时间原因和水平有限,纰漏之处在所难免,也恳请广大读者提出宝贵的意见,以便我们及时修正。

本图集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

编 者

2023年5月

宁夏民用建筑消防验收图集

编写单位


主编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参编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宁夏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第五建筑有限公司

宁夏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宁夏第一建筑有限公司

主 编:孙中宁

副主编:孙 超

参 编:柴 宏 李 锋 王松双 王志广 万雄兵 韩 超

冯麦玲 李振刚 晁 熠 夏振华 周丽娟 王 伟

何玉矛 伍 龙 马义飞 蒋 喆 陈晓育 王海英

王文杰 杨旭良 武秋霞 王建忠 张 晓 孟淑慧

高宁泉 王海琳 胡 军 文春林 马 磊 丁少梅

李 萍 马 腾 马文勇 宗 源 强忠财 陈明明

田伟明 沈浩天 段汝胜 郭嗣源 杨 帆 任万玉

杨 成 李文婕 朱真林 王 鸣 顾荣浩 李学娟

魏忠江

校核人:王 晴 李自娟 张爱华 陈 磊

审核人:盛 伟 朱海伟 蒋 伟 崔 岩

评审专家:边 江 张志玉 马延波 段 巍 王成武 韩宝林 王 伟

 第一章 建筑防火验收

第一章 建筑防火验收


建筑防火主要包括: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总平面布局、防火分隔、钢结构防火、安全疏散、消防救援设、以及建筑装饰装修。

本章节主要针对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总平面布局展示了民用建筑的分类、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及平面布局等验收内容;针对防火分隔主要展示了防火分区划分、防火墙、防火封堵、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等验收内容;针对钢结构防火主要展示了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分类和钢结构防火等验收内容;针对安全疏散主要展示了安全出口的设置及数量、楼梯间的分类、室外疏散楼梯、避难层(间)等验收内容;针对消防救援设施主要展示了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电梯、消防救援窗等验收内容;针对建筑装饰装修主要展示了幕墙装饰防火、外墙保温装修防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等验收内容。

1.1 建筑分类、耐火等级和总平面布局

1.1.1 民用建筑的分类

相关要求:

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表 5.1.1 的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1.1 条款。

1.1.2 民用建筑之间防火间距

相关要求:

1)民用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表 5.2.2 的规定,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除应符合本节规定外,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版>)其他章的有关规定。

注:① 相邻两座单、多层建筑,当相邻外墙为不燃性墙体且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无防

火保护的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且该门、窗、洞口的面积之和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时,其防火间距可

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5%。[图示 1.1.2-2]

② 两座建筑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高出相邻较低一座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 15m 及

以下范围内的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图示 1.1.2-3]

③ 相邻两座高度相同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④ 相邻两座建筑中较低一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5m。对于高层建筑,不应小于 4.0m。[图示 1.1.2-4]

2)除高层民用建筑外,数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当建筑物的占地面积总和不

大于 2500m2时,可成组布置,但组内建筑物之间的间距不宜小于 4m。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图示 1.1.2-5]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表 5.2.2、5.2.4 条款。

1.1.3 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1) 主要构件常用耐火材料展示

相关要求:

1)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 5.1.2 的规定。

注:①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②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 50368 的规定执行。

2)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一级。

②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除木结构建筑外,老年人照料设施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4)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2.00h。[图示 1.1.3-7]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 1.50h 和 1.00h。[图示1.1.3-8]

5)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时,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0.50h 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 0.30h 的不燃性墙体。[图示 1.1.3-9]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表 5.1.2、5.1.3、5.1.3A、5.1.4、5.1.6 条款。

相关要求:

1)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规定。[图示 1.1.3-11]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图示 1.1.3-12]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图示 1.1.3-13][图示 1.1.3-14][图示 1.1.3-15]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图示 1.1.3-16]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1.7、5.1.8 条款。

1.2 平面布置

相关要求:

1)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2-1]

①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②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③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④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图示 1.2-2]

⑤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图示 1.2-3]

2)老年人照料设施宜独立设置。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与其他建筑上、下组合时,老年人照料设施宜设置在建筑的下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2-4][图示 1.2-5]

①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建筑层数、建筑高度或所在楼层位置的高度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3.1A 条的规定。

② 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应与其他场所进行防火分隔,防火分隔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2.2条的规定。

3)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4)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图示 1.2-6]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4.4、5.4.4A、5.4.4B、5.4.6条款。

相关要求:

1)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2-7]

①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② 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2。[图示 1.2-8]

③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图示 1.2-9]

④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图示 1.2-10]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4.7 条款。

1.3 防火分隔

1.3.1 防火分区划分

相关要求:

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的允许建筑高度或层数、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表 5.3.1 的规定。

注:① 表中规定的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1.0 倍。局部设置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 1.0 倍计算。

② 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2)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3.1、5.3.1A 条款。

相关要求:

1)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

建筑内设置中庭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与周围连通空间应进行防火分隔: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图示 1.3.1-1]。

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图示 1.3.1-1],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图示 1.3.1-2]。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图示 1.3.1-3]。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应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图示 1.3.1-4]。

② 高层建筑内的中庭回廊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示 1.3.1-5]

③ 中庭应设置排烟设施。[图示 1.3.1-6]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3.2 条款。

常见问题

相关要求:

1)防火墙应直接设置在建筑的基础或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框架、梁等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防火墙的耐火极限。[图示 1.3.2-1]

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板的底面基层。当高层厂房(仓库)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1.00h,其他建筑屋顶承重结构和屋面板的耐火极限低于 0.50h 时,防火墙应高出屋面 0.5m 以上。[图示 1.3.2-2]

2)建筑外墙为难燃性或可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应凸出墙的外表面 0.4m 以上,且防火墙两侧的外墙均应为宽度均不小于 2.0m 的不燃性墙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外墙的耐火极限。

建筑外墙为不燃性墙体时,防火墙可不凸出墙的外表面,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图示1.3.2-3]

3)建筑内的防火墙不宜设置在转角处,确需设置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该距离不限。[图示1.3.2-4]

4)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确需开设时,应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图示 1.3.2-5]

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防火墙内不应设置排气道。[图示 1.3.2-6]

5)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1.5 条规定外的其他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确需穿过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防火措施。[图示 1.3.2-7]

6)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图示 1.3.2-8]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 1.3.2-9][图示 1.3.2-10]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6.1.1、6.1.3、6.1.4、6.1.5、6.1.6、6.2.7 条款。

常见问题

1.3.3 防火封堵

(1) 常用封堵材料

(2) 防火封堵验收

相关要求:

1)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图示 1.3.3-3]

② 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应分别独立设置。井壁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图示 1.3.3-4]

③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不低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或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图示 1.3.3-5]

建筑内的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图示 1.3.3-6]

2)防烟、排烟、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中的管道及建筑内的其他管道,在穿越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处的孔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图示 1.3.3-7]

风管穿过防火隔墙、楼板和防火墙时,穿越处风管上的防火阀、排烟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应采用耐火风管或风管外壁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该防火分隔体的耐火极限。[图示 1.3.3-8]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6.2.9、6.3.5 条款。

常见问题

1.3.4 防火卷帘

(1) 防火卷帘的定义及分类

相关要求:

1)防火卷帘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完整性、隔热性等要求的卷帘。

2)钢质防火卷帘用钢质材料做帘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的防火卷帘。

3)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用无机纤维材料做帘面(内配不锈钢丝或不锈钢丝绳),用钢质材料做夹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等,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的防火卷帘。

以上内容参考《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规定:2.0.1、2.0.2、2.0.3 条款。 

(2) 防火卷帘的验收

相关要求:

1)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 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且不应大于 20m。[图示 1.3.4-1]

② 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图示 1.3.4-2]

③ 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外,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对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 有关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

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的耐火试验方法》GB/T 7633 有关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规定,但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该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图示 1.3.4-3]

④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图示 1.3.4-4]

⑤ 需在火灾时自动降落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图示 1.3.4-5]

2)防火卷帘帘板(面)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钢质防火卷帘的帘板装配完毕后应平直,不应有孔洞或缝隙。[图示 1.3.4-6]

3)防火卷帘控制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防火卷帘的控制器和手动按钮盒应分别安装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的墙壁上,当卷帘一侧为无人场所时,可安装在一侧墙壁上,且应符合设计要求。控制器和手动按钮盒应安装在便于识别的位置,且应标出上升、下降、停止等功能。[图示 1.3.4-7]

② 防火卷帘控制器及手动按钮盒的安装应牢固可靠,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m~1.5m。[图示1.3.4-8]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6.5.3 条款;第 2、3条参考《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规定:5.2.1、5.2.10 条款。

相关要求:

1)防火防烟卷帘的导轨内应设置防烟装置,防烟装置所用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防烟装置与帘

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导轨长度的 80%。[图示 1.3.4-9]

2)防火防烟卷帘的门楣内应设置防烟装置,防烟装置所用的材料应为不燃或难燃材料,防烟装置与

帘面应均匀紧密贴合,其贴合面长度不应小于门楣长度的 80%,非贴合部位的缝隙不应大于 2mm。[图示

1.3.4-10]

3)疏散通道处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 1.8m 处、下降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和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

接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图示 1.3.4-11]

安装在疏散通道处的防火卷帘应具有两步关闭性能。即控制箱接收到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

关闭至中位处停止,延时 5s~60s 后继续关闭至全闭。或控制箱接第一次报警信号后,控制防火卷帘自动

关闭至中位处停止,接第二次报警信号后继续关闭至全闭。

4)温控释放性能[图示 1.3.4-12]

防火卷帘应装配温控释放装置,当释放装置的感温元件周围温度达到 73℃±0.5℃时,释放装置动作,

卷帘应依自重下降关闭。

以上内容参考《防火卷帘》(GB 14102-2005)规定:6.3.4.5、6.3.5.1、6.4.6、6.4.7 条款。

1.3.5 防火门

相关要求:

1)建筑内的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但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5.3 条的规定:

① 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图示 1.3.5-1]

2)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宜采用常开防火门。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具有信号反馈的功能。[图示 1.3.5-2]

② 除允许设置常开防火门的位置外,其他位置的防火门均应采用常闭防火门。常闭防火门应在其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图示 1.3.5-3]

③ 除管井检修门和住宅的户门外,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自行关闭的功能。[图示 1.3.5-4]

④ 设置在建筑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并应保证防火门开启时门扇不跨越变形缝。[图示 1.3.5-5]

⑤ 防火门应具有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其型号、规格及耐火性能应符合设计要求。

3)钢质防火门门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门框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 600mm。[图示 1.3.5-6]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6.2.3、6.5.1 条款。第 3 条参考《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规定:5.3.8 条款。

相关要求:

1)除特殊情况外,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防火门在关闭后应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图示 1.3.5-7]

2)常闭防火门应安装闭门器等,双扇和多扇防火门应安装顺序器。[图示 1.3.5-8]

3)防火门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的缝隙处嵌装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图示 1.3.5-9]

以上内容参考《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规定:5.3.1、5.3.2、5.3.6 条款。

常见问题

1.3.6 防火窗

相关要求:

1)设置在防火墙、防火隔墙上的防火窗,应采用不可开启的窗扇或具有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功能。[图示 1.3.6-1]

2)有密封要求的防火窗,其窗框密封槽内镶嵌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图示 1.3.6-2]

3)活动式防火窗应装配火灾时能控制窗扇自动关闭的温控释放装置。温控释放装置的安装应符合设计和产品说明书要求。[图示 1.3.6-3]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6.5.2 条款。第 2、3条参考《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规定:5.4.1、5.5.4 条款。

1.4 钢结构

1.4.1 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分类

相关要求:

1)按火灾防护对象分为:

① 普通钢结构防火涂料:用于普通工业与民用建(构)筑物钢结构表面的防火涂料。

② 特种钢结构防火涂料:用于特殊建(构)筑物(如石油化工设施、变配电站等)钢结构表面的防火涂料。

2) 按使用场所分为:

① 室内钢结构防火涂料:用于建筑物室内或隐蔽工程的钢结构表面的防火涂料。

② 室外钢结构防火涂料:用于建筑物室外或露天工程的钢结构表面的防火涂料。

3)按分散介质分为:

① 水基性钢结构防火涂料:以水作为分散介质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② 溶剂性钢结构防火涂料:以有机溶剂作为分散介质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4)按防火机理分为:

① 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在高温时膨胀发泡,形成耐火隔热保护层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② 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涂层在高温时不膨胀发泡,其自身成为耐火隔热保护层的钢结构防火涂料。

防火涂料的耐火极限:

5)钢结构防火涂料的耐火极限分为:0.50h、1.00h、1.50h、2.00h、2.50h 和 3.00h。

6)钢结构防火涂料耐火性能分级代号见表 1。

7)用于生产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原材料应符合国家环境保护和安全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8)钢结构防火涂料应能采用规定的分散介质进行调和、稀释。

9)钢结构防火涂料应能采用喷涂、抹涂、刷涂、辊涂、刮涂等方法中的一种或多种方法施工,并能在正常的自然环境条件下干燥固化,涂层实干后不应有刺激性气味。

10)复层涂料应相互配套,底层涂料应能同防锈漆配合使用,或者底层涂料自身具有防锈性能。

11)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非膨胀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 15mm。

以上内容参考《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2018)规定:4.1.1、4.1.2、4.1.3、4.1.4、4.2.1、4.2.2、5.1.1、5.1.2、5.1.3、5.1.4、5.1.5 条款。

1.4.2 钢结构防火

相关要求:

1)钢结构构件的设计耐火极限应根据建筑的耐火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规定确定。柱间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柱相同,楼盖支撑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梁相同,屋盖支撑和系杆的设计耐火极限应与屋顶承重构件相同。

2)钢结构构件的耐火极限经验算低于设计耐火极限时,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图示 1.4-3]

3)钢结构节点的防火保护应与被连接构件中防火保护要求最高者相同。[图示 1.4-4]

4)高温环境下的钢结构温度超过 100℃时,应进行结构温度作用验算,并应根据不同情况采取防护措施:

① 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炽热熔化金属的侵害时,应采用砌块或耐热固体材料做成的隔热层加以保护。

[图示 1.4-5]

② 当钢结构可能受到短时间的火焰直接作用时,应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等隔热防护措施。[图示 1.4-6]

③ 当高温环境下钢结构的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增大构件截面、采用耐火钢或采用加耐热隔热涂层、热辐射屏蔽、水套隔热降温措施等隔热降温措施。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规定:3.1.1、3.1.2、3.1.3、18.3.3条款。

1.5 安全疏散

1.5.1 安全出口设置

相关要求:

1)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表 5.5.29 的规定。

注:①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5m。[图示1.5.1-1]

②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 2m。[图示 1.5.1-2]

③ 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

④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 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 15m 处。[图示 1.5.1-3]

2)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0m。[图示 1.5.1-4]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5.29、5.5.30 条款。

相关要求:

1)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 2 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5.1-5]

①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

[图示 1.5.1-6][图示 1.5.1-7]

3)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图示 1.5.1-8]

4)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护挑檐。[图示 1.5.1-9]

5)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1.10m。[图示 1.5.1-10]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5.5.18 的规定。

6)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当其完全开启时,不应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② 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位置设置具有使用提示的标识。[图示 1.5.1-11]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4.7、5.5.2、5.5.3、5.5.7、5.5.18、6.4.11 条款。

常见问题

1.5.2 安全出口与疏散门

相关要求:

1)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设置 1 个安全出口或 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图示 1.5.2-1]

①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②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 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2)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图示 1.5.2-2]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图示 1.5.2-3]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3)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图示 1.5.2-4]

① 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②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③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④ 六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5.8、5.5.12、5.5.13 条款。

相关要求:

1)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图示 1.5.2-5]

②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

③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图示 1.5.2-6]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5.25、5.5.26 条款。

相关要求:

1)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的房间可设置 1 个疏散门。[图示1.5.2-8]

①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②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 50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0.9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③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

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的厅、室。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5.15 条款。

1.5.3 楼梯间

(1) 楼梯间分类

(2) 楼梯间验收

相关要求:

1)疏散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楼梯间应能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并宜靠外墙设置。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m。[图示 1.5.3-7]

②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藏室、垃圾道。[图示 1.5.3-8]

③ 楼梯间内不应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图示 1.5.3-9]

④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不应设置卷帘。

⑤ 楼梯间内不应设置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图示 1.5.3-10]

⑥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内禁止穿过或设置可燃气体管道。敞开楼梯间内不应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当住宅建筑的敞开楼梯间内确需设置可燃气体管道和可燃气体计量表时,应采用金属管和设置切断气源的阀门。[图示 1.5.3-11][图示 1.5.3-12]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6.4.1 条款。

相关要求:

1)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不能自然通风或自然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或采用防烟楼梯间。

② 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图示 1.5.3-13]

③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图示 1.5.3-14]

2)防烟楼梯间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设置防烟设施。

② 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

③ 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 6.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4.5m2。

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 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0m2。

④ 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⑤ 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应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⑥ 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前室,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3)疏散走道在防火分区处应设置常开甲级防火门。[图示 1.5.3-15]

4)建筑内的疏散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应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 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30 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图示 1.5.3-16]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6.4.2、6.4.3、6.4.10、6.4.11条款。

常见问题

1.5.4 室外疏散楼梯

相关要求:

1)室外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5.4-1][图示 1.5.4-2]

① 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0m,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

② 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

③ 梯段和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梯段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④ 通向室外楼梯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外开启。

⑤ 除疏散门外,楼梯周围 2m 内的墙面上不应设置门、窗、洞口。疏散门不应正对梯段。

2)用作丁、戊类厂房内第二安全出口的楼梯可采用金属梯,但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0.90m,倾斜角度不应大于 45°。

3)建筑内的公共疏散楼梯,其两梯段及扶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 150mm。[图示 1.5.4-3]

高度大于 10m 的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应设置通至屋顶的室外消防梯。室外消防梯不应面对老虎窗,宽度不应小于 0.6m,且宜从离地面 3.0m 高处设置。[图示 1.5.4-4]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6.4.5、6.4.6、6.4.8、6.4.9条款。

常见问题

1.5.5 避难层(间)

相关要求: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1.5.5-1][图示 1.5.5-2]

①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m。[图示 1.5.5-3]

②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图示 1.5.5-4]

③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 人/m2计算。

④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 1.5.5-6]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⑤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图示 1.5.5-6]

⑥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图示 1.5.5-7]

⑦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图示 1.5.5-8]

⑧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图示 1.5.5-9]

⑨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图示 1.5.5-10]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5.23 条款。

常见问题

1.6 消防救援设施

1.6.1 消防车道

相关要求:

1)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应设置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图示 1.6.1-1]

2)消防车道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 4.0m。[图示 1.6.1-2]

② 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图示 1.6.1-3]

③ 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图示 1.6.1-4]

④ 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图示 1.6.1-5]

⑤ 消防车道的坡度不宜大于 8%。[图示 1.6.1-6]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7.1.5、7.1.8 条款。

常见问题

1.6.2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相关要求:

1)高层建筑应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的裙房进深不应大于 4m。[图示 1.6.2-1]

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建筑,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确有困难时,可间隔布置,但间隔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总长度仍应符合上述规定。[图示 1.6.2-2]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6.2-3]

① 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

②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15m 和 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 20m 和 10m。

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的范围内,应设置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入口。

4)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7.2.1、7.2.2、7.2.3、7.2.4条款。

常见问题

1.6.3 消防电梯

相关要求:

1)建筑内的电梯井等竖井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电梯井的井壁除设置电梯门、安全逃生门和通气孔洞外,不应设置其他开口。[图示 1.6.3-1]

2)除设置在仓库连廊、冷库穿堂或谷物筒仓工作塔内的消防电梯外,消防电梯应设置前室,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图示 1.6.3-2]

② 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与防烟楼梯间合用的前室,其使用面积尚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28 条和第 6.4.3 条的规定。[图示 1.6.3-3]

③ 除前室的出入口、前室内设置的正压送风口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5.5.27 条规定的户门外,

前室内不应开设其他门、窗、洞口。[图示 1.6.3-4]

④ 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不应设置卷帘。[图示 1.6.3-5]

3)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电梯井、机房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 1.6.3-6]

4)消防电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能每层停靠。[图示 1.6.3-7]

② 电梯的载重量不应小于 800Kg。[图示 1.6.3-8]

③ 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图示 1.6.3-9]

④ 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图示 1.6.3-10]

⑤ 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图示 1.6.3-7]

5)消防电梯的井底排水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6.3-11]

① 排水泵集水井的有效容量不应小于 2.00m3。

② 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 10L/s。

6)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的功能。

7)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和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轿厢内应设置能直接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图示 1.6.3-12]

以上内容第 1~4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6.2.9、7.3.5、7.3.6、

7.3.8 条款;第 5 条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9.2.3 条款;第 6~7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规定:4.7.1、4.7.2 条款。

1.6.4 公共建筑外墙的消防救援窗

相关要求:

1)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应在每层的适当位置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图示1.6.4-1]

2)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

间距不宜大于 20m 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应少于 2 个,设置位置应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应易于破碎,并应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图示 1.6.4-2]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7.2.4、7.2.5 条款。

常见问题

1.7 建筑装饰装修

1.7.1 幕墙装饰防火

相关要求:

1)建筑幕墙应在每层楼板外沿处采取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规定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图示 1.7.1-1][图示 1.7.1-2][图示 1.7.1-3][图示 1.7.1-4]

2)同一块幕墙面板不应跨越两个防火分区。[图示 1.7.1-5]

3)建筑幕墙上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的有关规定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当幕墙面板与建筑主体结构的间距超过 30cm 时,应在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可供消防救援人员通行的走道板等支撑结构。窗口的面板应采用易于击碎或破拆的材料,并应在室外设置易于识别的标志。[图示 1.7.1-6]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6.2.6 条款;第 2、3条参考《建筑幕墙防火技术规程》(T/CECS 806-2021)规定:4.1.5、4.1.6 条款。 

常见问题

1.7.2 外墙保温装修防火

(1) 外墙保温常用装修材料展示

(2) 外墙保温装修防火验收

注:外部装修层以实际设计要求验收。

相关要求:

1)建筑外墙采用内保温系统时,保温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对于人员密集场所,用火、燃油、燃气等具有火灾危险性的场所以及各类建筑内的疏散楼梯间、避难走道、避难间、避难层等场所或部位,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图示 1.7.2-7]

② 对于其他场所,应采用低烟、低毒且燃烧性能不低于 B1 级的保温材料。[图示 1.7.2-7]

③ 保温系统应采用不燃材料做防护层。采用燃烧性能为 B1 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的厚度不应小于10mm。[图示 1.7.2-9]

2)建筑外墙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时,该结构体的耐火极限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的有关规定。当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为 B1、B2 级时,保温材料两侧的墙体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厚度均不应小于 50mm。[图示 1.7.2-10]

3)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图示 1.7.2-8]

4)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下列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内、外墙体和屋面保温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保温材料:

① 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图示 1.7.2-7]

② 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且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图示1.7.2-7]

5)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住宅建筑:[图示 1.7.2-8]

a.建筑高度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b.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10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c.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② 除住宅建筑和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其他建筑:[图示 1.7.2-8]

a.建筑高度大于 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b.建筑高度大于 24m,但不大于 50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c.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2 级。

6)除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外,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其保温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7.2-8]

① 建筑高度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②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m 时,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不应低于 B1 级。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6.7.2、6.7.3、6.7.4、6.7.4A、6.7.5、6.7.6 条款。

相关要求:

1)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6.7.3 条规定的情况外,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按本节规定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 级的保温材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在保温系统中每层设置水平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mm。[图示 1.7.2-11][图示 1.7.2-12]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6.7.7 条款。

1.7.3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1) 常用装修材料展示

(2) 内部装修防火验收

相关要求:

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施、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图示 1.7.3-5]

2)建筑内部消火栓箱门不应被装饰物遮掩,消火栓箱门四周的装修材料颜色应与消火栓箱门的颜色有明显区别或在消火栓箱门表面设置发光标志。[图示 1.7.3-6]

3)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顶棚、墙面不应采用影响人员安全疏散的镜面反光材料。[图示 1.7.3-7]

4)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的门厅,其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图示 1.7.3-8][图示 1.7.3-9]

5)疏散楼梯间和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图示 1.7.3-10]

6)建筑物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走马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时,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图示 1.7.3-11]

7)无窗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表 5.1.1、表 5.2.1、表 5.3.1、表 6.0.1、表 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图示 1.7.3-12]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规定:4.0.1、4.0.2、4.0.3、4.0.4、4.0.5、4.0.6、4.0.8 条款。

相关要求:

1)消防水泵房、机械加压送风排烟机房、固定灭火系统钢瓶间、配电室、变压器室、发电机房、储油间、通风和空调机房等,其内部所有装修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图示 1.7.3-13]

2)消防控制室等重要房间,其顶棚和墙面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地面及其他装修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

3)建筑物内的厨房,其顶棚、墙面、地面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图示 1.7.3-14]

4)经常使用明火器具的餐厅、科研试验室,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除 A 级外,应在表 5.1.1、表5.2.1、表 5.3.1、表 6.0.1、表 6.0.5 规定的基础上提高一级。[图示 1.7.3-14]

5)民用建筑内的库房或贮藏间,其内部所有装修除应符合相应场所规定外,且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图示 1.7.3-15]

6)展览性场所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展台材料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装修材料。[图示 1.7.3-16]

② 在展厅设置电加热设备的餐饮操作区内,与电加热设备贴邻的墙面、操作台均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图示 1.7.3-17]

③ 展台与卤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贴邻部位的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图示 1.7.3-18]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规定:4.0.9、4.0.10、4.0.11、4.0.12、4.0.13、4.0.14 条款。

注:地下民用建筑系指单层、多层、高层民用建筑的地下部分,单独建造在地下的民用建筑以及平战结合的地下人防工程。 相关要求:

1)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表 5.1.1 的规定。

2)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表 5.1.1 中序号为 11~13 规定的部位外,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内面积小于 100㎡的房间,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5.1.1 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3)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表 5.1.1 中序号为 11~13 规定的部位外,当单层、多层民用建筑需做内部装修的空间内装有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5.1.1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当同时装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其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5.1.1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4)高层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表 5.2.1 的规定。

5)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表 5.2.1 中序号为 10~12 规定的部位外,高层民用建筑的裙房内面积小于 500m2的房间,当设有自动灭火系统,并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窗与其他部位分隔时,顶棚、墙面、地面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5.2.1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6)除《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 4 章规定的场所和《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

火规范》(GB 50222-2017)表 5.2.1 中序号为 10~12 规定的部位外,以及大于 400 ㎡的观众厅、会议厅和 100m 以上的高层民用建筑外,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自动灭火系统时,除顶棚外,其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可在本规范表 5.2.1 规定的基础上降低一级。

7)地下民用建筑内部各部位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应低于《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表 5.3.1 的规定。

8)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单层、多层民用建筑地上部分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在《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第 5.1 节中已有明确规定。单独建造的地下民用建筑的地上部分,相对使用面积小且建在地上,火灾危险性和疏散扑救比地下建筑部分容易,故本条可按相关规定降低一级。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规定:5.1.1、5.1.2、5.1.3、5.2.1、5.2.2、5.2.3、5.3.1、5.3.2 条款。

 第二章 防烟排烟系统、通风、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验收

第二章 防烟排烟系统、通风、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验收


防烟排烟系统、通风、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主要包括:防烟系统、排烟系统、通风、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防火措施。

本章节主要针对防烟系统,展示了自然通风、机械加压送风、防烟系统控制等验收内容;针对排烟系统主要展示了防烟分区、机械排烟、补风系统、排烟系统控制等验收内容;针对通风、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主要展示了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防火措施以及供暖系统防火措施验收内容。

2.1 防烟系统

2.1.1 自然通风

相关要求: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应具有面积大于或等于 3.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图示 2.1.1-1]

2)采用自然通风方式防烟的避难层中的避难区,应具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避难区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均应大于或等于 2.0 ㎡。避难间应至少有一侧外墙具有可开启外窗,其可开启有效面积应大于或等于该避难间地面面积的 2%,并应大于或等于 2.0㎡。[图示 2.1.1-2]

3)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应在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m2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 3 层。[图示 2.1.1-3][图示 2.1.1-4]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1.2.3、11.2.4 条款;第3条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3.2.1 条款。

2.1.2 机械加压送风

相关要求:

1)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能设置自然通风系统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防烟系统的选择,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

a.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图示 2.1.2-1]

b.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2.0m2,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3.0m2。[图示 2.1.2-2]

② 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图示 2.1.2-3][图示 2.1.2-4]

2)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① 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 30m。[图示 2.1.2-5]

② 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 60m。[图示 2.1.2-6]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对于采用合用前室的防烟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楼梯间、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图示 2.1.2-7]

② 对于在梯段之间采用防火隔墙隔开的剪刀楼梯间,当楼梯间和前室(包括共用前室和合用前室)

均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每个楼梯间、共用前室或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应分别独立设置。[图示 2.1.2-8]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3.1.3、3.1.9 条款;第 3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1.2.2 条款。

相关要求:

1)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不能满足自然通风条件的封闭楼梯间,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且地下仅为一层时,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首层应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m2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图示 2.1.2-9][图示2.1.2-10][图示 2.1.2-11]

2)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场所,楼梯间应设置常开风口,前室应设置常闭风口。火灾时其联动开启方式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 5.1.3 条的规定。[图示 2.1.2-12]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3.1.6、3.1.7 条款。

相关要求: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对于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中的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不应大于 100m。[图示 2.1.2-13]

2)机械加压送风机宜采用轴流风机或中、低压离心风机,其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送风机的进风口应直通室外,且应采取防止烟气被吸入的措施。[图示 2.1.2-14]

② 送风机的进风口不应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图示 2.1.2-15][图示2.1.2-16]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 2.1.2-17]

4)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顶部设置不小于 1m2的固定窗。靠外墙的防烟楼梯间,尚应在其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m2的固定窗。[图示 2.1.2-18]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1.2.2 条款;第 2~4 条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3.3.5、3.3.9、3.3.11 条款。

2.1.3 防烟系统控制

相关要求: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并应能在防火分区内的火灾信号确认后 15s 内联动同时开启该防火分区的全部疏散楼梯间、该防火分区所在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各一层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的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图示 2.1.3-1]

2)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图示 2.1.3-2][图示 2.1.3-3]

3)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图示 2.1.3-4]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1.2.6、11.1.5 条款;第 3条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5.1.5 条款。

2.2 排烟系统

2.2.1 防烟分区

相关要求:

1)建筑的中庭、与中庭相连通的回廊及周围场所的排烟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当中庭与周围场所未采用防火隔墙、防火玻璃隔墙、防火卷帘时,中庭与周围场所之间应设置挡烟垂壁。[图示 2.2.1-1]

2)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图示 2.2.1-2][图示 2.2.1-3][图示 2.2.1-4]

3)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 4.6.2条规定的储烟仓厚度。对于有吊顶的空间,当吊顶开孔不均匀或开孔率小于或等于 25%时,吊顶内空间高度不得计入储烟仓厚度。[图示 2.2.1-5]

4)设置排烟设施的建筑内,敞开楼梯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图示2.2.1-6]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4.1.3、4.2.1、4.2.2、4.2.3条款。

相关要求:

1)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最大允许面积及其长边最大允许长度应符合表 4.2.4 的规定,当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系统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尚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8 倍。[图示2.2.1-7][图示 2.2.1-8][图示 2.2.1-11]

注:①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中的走道宽度不大于 2.5m 时,其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m。[图示2.2.1-9][图示 2.2.1-10]

② 当空间净高大于 9m 时,防烟分区之间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③ 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其排烟量应符合现行国家规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的相关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4.2.4 条款。 

常见问题

2.2.2 自然排烟系统

相关要求:

1)采用自然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自然排烟窗(口)。[图示 2.2.2-1]

2)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自然排烟窗(口)应沿火灾烟气的气流方向开启。[图示 2.2.2-2]

② 当房间面积不大于 200 ㎡时,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高度及开启方向可不限。

③ 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图示 2.2.2-3]

3)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 70°的悬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水平投影面积计算。[图示 2.2.2-4]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4.3.1、4.3.3、4.3.5 条款。

相关要求:

1)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采用开窗角大于 70°的平开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面积计算。当开窗角小于或等于 70°时,其面积应按窗最大开启时的竖向投影面积计算。[图示 2.2.2-5]

② 当采用推拉窗时,其面积应按开启的最大窗口面积计算。[图示 2.2.2-6]

③ 当采用百叶窗时,其面积应按窗的有效开口面积计算。[图示 2.2.2-6]

④ 当平推窗设置在顶部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2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图示 2.2.2-7]

⑤ 当平推窗设置在外墙时,其面积可按窗的 1/4 周长与平推距离乘积计算,且不应大于窗面积。

2)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手动开启装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 1.3m~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 2000m2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尚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图示 2.2.2-8][图示 2.2.2-9][图示 2.2.2-10]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4.3.5、4.3.6 条款。 常见问题

2.2.3 机械排烟系统

相关要求:

1)下列地上建筑或部位,当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时,尚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 4.4.14-4.4.16 条的要求在外墙或屋顶设置固定窗:[图示 2.2.3-1]

① 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

② 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③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及类似功能的公共建筑中长度大于 60m 的走道。

④ 靠外墙或贯通至建筑屋顶的中庭。[图示 2.2.3-2][图示 2.2.3-3]

2)机械排烟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沿水平方向布置时,应按不同防火分区独立设置。[图示 2.2.3-5][图示 2.2.3-6]

② 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机械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 50m,住宅建筑中每段的系统服务高度应小于或等于 100m。[图示 2.2.3-4]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4.1.4 条款;第 2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1.3.3 条款。

相关要求:

1)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应能在 280℃时连续 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图示 2.2.3-7]

② 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图示2.2.3-8]

③ 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应设置在吊顶内,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当确有困难时,可直接设置在室内,但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0h。[图示 2.2.3-9]

④ 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0h。[图示 2.2.3-10]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4.4.8 条款。

相关要求:

1)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 4.1.4 条规定需要设置固定窗时,固定窗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非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每层的外墙上。[图示 2.2.3-12]

② 顶层区域的固定窗应布置在屋顶或顶层的外墙上,但未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以及采用钢结构屋顶或预应力钢筋混凝土屋面板的建筑应布置在屋顶。[图示 2.2.3-11]

2)固定窗宜按每个防烟分区在屋顶或建筑外墙上均匀布置且不应跨越防火分区。[图示 2.2.3-12]

3)下列场所除符合《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第 6.1.3 条和第 6.1.4 条的规定外,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① 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人防工程。[图示 2.2.3-13]

② 建筑面积大于 50m2,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

③ 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图示 2.2.3-14]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4.4.14、4.4.16 条款;第 3 条参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规定:6.1.2 条款。

相关要求:

1)防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排风口、排烟防火阀、送风风机、排烟风机、固定窗等应设置明显标识。[图示 2.2.3-15][图示 2.2.3-16]

2)风管的安装应符合下列条件:

① 风管与风机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或采用不燃材料的柔性短管连接。当风机仅用于防烟、排烟时,不宜采用柔性连接。[图示 2.2.3-17]

3)风机应设在混凝土或钢架基础上,且不应设置减振装置。若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共用且需要设置减振装置时,不应使用橡胶减振装置。[图示 2.2.3-18]

4)排烟口宜在该防烟分区内均匀布置,并应与疏散出口的水平距离大于 2m,且与该分区内最远点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图示 2.2.3-19][图示 2.2.3-20]

以上内容第 1~3 条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6.1.5、6.3.4、6.5.3条款;第 4 条参考《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规定:6.4.2 条款。

相关要求:

1)排烟口的设置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 4.6.3 条经计算确定,且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0m 除《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 4.4.13 条规定情况以外,排烟口的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 0.5m。[图示 2.2.3-21]

② 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图示 2.2.3-22]

2) 排烟管道下列部位应设置排烟防火阀:

① 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图示 2.2.3-23]

② 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图示 2.2.3-24]

③ 排烟风机入口处。[图示 2.2.3-25]

④ 穿越防火分区处。[图示 2.2.3-26]

3)排烟防火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阀门应顺气流方向关闭,防火分区隔墙两侧的排烟防火阀距墙端面不应大于 200mm。[图示 2.2.3-27]

4)常闭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的手动驱动装置应固定安装在明显可见、距楼地面 1.3m~1.5m 之间便于操作的位置,预埋套管不得有死弯及瘪陷,手动驱动装置操作应灵活。[图示 2.2.3-22]

5)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 600mm。[图示 2.2.3-28]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4.4.12、4.4.10、6.4.1、6.4.3、6.5.2 条款。

相关要求:

1 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第 3.3.5 条第 3 款的规定。[图示 2.2.3-29]

2 机械排烟系统应采用管道排烟,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且内壁应光滑。

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20m/s。当排烟管道内壁为非金属时,管道设计风速不应大于 15m/s。排烟管道的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的有关规定执行。[图示 2.2.3-30][图示 2.2.3-31]

3 当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150mm的距离。[图示 2.2.3-32]

4 当排烟口设在吊顶内且通过吊顶上部空间进行排烟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且吊顶内不应有可燃物。[图示 2.2.3-33]

② 非封闭式吊顶的开孔率不应小于吊顶净面积的 25%且排烟口应均匀布置。[图示 2.2.3-34]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4.4.4、4.4.7、4.4.9、4.4.13条款。

常见问题

2.2.4 补风系统

相关要求:

1)除地上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m2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图示2.2.4-1]

2)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且补风量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图示 2.2.4-2]

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图示 2.2.4-4]

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口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5m。[图示 2.2.4-5]

5)机械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3m/s。[图示 2.2.4-6]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4.5.1、4.5.2、4.5.3、4.5.4、4.5.6 条款。

2.2.5 排烟系统控制

相关要求:

1)加压送风机、排烟风机、补风机应具有现场手动启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启动和在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的功能。当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相应的加压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当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开启时,相应的排烟风机、补风机均应能联动启动。[图示 2.2.5-1][图示 2.2.5-2][图示2.2.5-6]

2)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空调系统。[图示 2.2.5-4]

3)活动挡烟垂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 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图示2.2.5-3]

4)自动排烟窗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 60s 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 30℃且小于 100℃。[图示 2.2.5-5]

5)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图示 2.2.5-6]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1.1.5 条款;第 2~5 条参考《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规定:5.2.3、5.2.5、5.2.6、5.2.7 条款。

2.3 通风、空气调节和供暖系统防火措施

2.3.1 通风、空气调节防火措施

相关要求:

1)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排风系统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图示 2.3.1-1]

② 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③ 排风管应采用金属管道,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图示 2.3.1-2]

2)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① 穿越防火分区处。[图示 2.3.1-3]

② 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图示 2.3.1-4]

③ 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图示 2.3.1-3]

④ 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图示 2.3.1-5]

⑤ 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图示 2.3.1-6]

注: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竖向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3)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② 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图示 2.3.1-7]

③ 在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图示 2.3.1-8]

④ 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 15930 的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 版>)规定:9.3.9、9.3.11、9.3.13 条款。 

常见问题

2.3.2 供暖系统防火措施

相关要求:

1)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采取防火措施。[图示 2.3.2-2]

2)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图示 2.3.2-1]

3)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 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② 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 5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 版>)规定:9.1.1、9.2.4、9.2.5 条款。

 第三章 建筑电气消防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

第三章 建筑电气消防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


建筑电气消防系统和火灾报警系统主要包括:消防用电设备供电系统、电气防火防爆、变配电房相关要求、消防配电系统、消防控制室相关要求、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

本章节主要针对消防供电系统,展示了电力负荷分级、配电箱 IP 防护等级、消防电源及备用电源等验收内容;针对变配电房验收,展示了预装式变电站防火间距、建筑物内配电室的设计要求等验收内容;针对消防配电系统,展示了消防配电布线、应急照明系统配电、消防设备配电等验收内容;针对消防控制室,展示了设备布置、消防电话、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联动及控制器等验收内容;针对自动报警系统验收,展示了常见探测器类型、设置要求、自动报警系统等验收内容;针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展示了应急灯分类与选择、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等验收内容。

3.1 消防供电

3.1.1 消防电源

(1) 电力负荷分级

电力负荷应根据对供电可靠性的要求及中断供电在对人身安全、经济损失上所造成的影响程度进行分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一级负荷:

① 中断供电将造成人身伤害时;

②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重大损失时;

③ 中断供电将影响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2)在一级负荷中,当中断供电将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设备损坏或发生中毒、爆炸和火灾等情况的负荷,以及特别重要场所的不允许中断供电的负荷,应视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

3)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视为二级负荷:

① 中断供电将在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失时;

② 中断供电将影响较重要用电单位的正常工作;

③ 不属于一级和二级负荷者应为三级负荷。

以上内容参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规定:3.0.1 条款。

 (2) 配电箱 IP 防护等级

注:表格内容参考《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4208-2017)第 4.2 条

(3) 消防电源

相关要求:

1)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图示3.1.1-1]

2)一级负荷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当一电源发生故障时,另一电源不应同时受到损坏。[图示 3.1.1-2]

3)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的负荷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除应由双重电源供电外,尚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入应急供电系统。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规定:10.1.6 条款;第 2、3 条参考《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规定:3.0.2、3.0.3 条款。

常见问题

3.1.2 备用电源

相关要求:

1)布置在民用建筑内的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 3.1.2-1]

② 机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 1m3,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图示 3.1.2-1][图示 3.1.2-3]

③ 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图示 3.1.2-4]

④ 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图示3.1.2-2]

2)设置在建筑内的锅炉、柴油发电机,其燃料供给管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图示 3.1.2-4]

② 储油间的油箱应密闭且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应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图示 3.1.2-3]

3)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 30s 内供电。[图示 3.1.2-5][图示 3.1.2-6]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规定:5.4.13、5.4.15、10.1.4 条款。

3.2 变配电房

3.2.1 变配电房

相关要求:

1)民用建筑与单独建造的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第 3.4.1 条有关室外变、配电站的规定,但与单独建造的终端变电站的防火间距,可根据变电站的耐火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第 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

民用建筑与 10kV 及以下的预装式变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m。民用建筑与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第 3.4.1 条有关丁类厂房的规定,但与单台蒸汽锅炉的蒸发量不大于 4t/h 或单台热水锅炉的额定热功率不大于 2.8MW 的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可根据锅炉房的耐火等级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第 5.2.2 条有关民用建筑的规定确定。[图示 3.2.1-1]

2)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逋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图示 3.2.1-2]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 3.2.1-3]

3)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图示 3.2.1-5]

4)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消防专用电话分机,应固定安装在明显且便于使用的部位,并应有区别于普通电话的标识。[图示 3.2.1-6]

以上内容第 1~3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规定:5.2.3、6.2.7、8.3.9、10.3.3 条款;第 4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规定:6.7.4 条款。

3.3 消防配电

3.3.1 消防配电布线

相关要求:

1)消防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其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明敷时(包括敷设在吊顶内)应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金属导管或封闭式金属槽盒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当采用阻燃或耐火电缆并敷设在电缆井、沟内时,可不穿金属导管或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保护。当采用矿物绝缘类不燃性电缆时,可直接明敷。[图示 3.3.1-1]

② 暗敷时,应穿管并应敷设在不燃性结构内且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 30mm。[图示 3.3.1-2]

2)配电线路不得穿越通风管道内腔或直接敷设在通风管道外壁上,穿金属导管保护的配电线路可紧贴通风管道外壁敷设。[图示 3.3.1-3]

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图示 3.3.1-4]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单独布线,相同用途的导线颜色应一致,且系统内不同电压等级、不同电流类别的线路应敷设在不同线管内或同一线槽的不同槽孔内。[图示 3.3.1-5]

4)各类管路明敷时,应采用单独的卡具吊装或支撑物固定,吊杆直径不应小于 6mm。[图示 3.3.1-6]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规定:10.1.10、10.2.3 条款;第 3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2.0.15 条款;第 4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规定:3.2.1 条款。

相关要求:

1)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引入线缆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3.3.1-7]

① 配线应整齐,不宜交叉,并应固定牢靠。

② 线缆芯线的端部均应标明编号,并应与设计文件一致,字迹应清晰且不易褪色。

③ 线缆应绑扎成束。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的总数不应大于 32 点。总线在穿越防火分区处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主电源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不应使用电源插头。[图示 3.3.1-8]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传输线路应采用金属管、可挠(金属)电气导管、B1 级以上的钢性塑料管或封闭式线槽保护。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规定:3.3.2 条款;第2~3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2.0.4、12.0.16、12.0.17 条款;第 4~5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规定:11.2.1、11.2.2 条款。

常见问题

3.3.2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配电

消防照明系统控制类型划分: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2)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③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规定:3.1.1、3.1.2 条款。

3.3.2 消防应急照明系统配电

消防照明系统控制类型划分:

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以下简称“系统”)按消防应急灯具(以下简称“灯具”)的控制方式可分为集中控制型系统和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2)系统类型的选择应根据建、构筑物的规模、使用性质及日常管理及维护难易程度等因素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②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③ 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规定:3.1.1、3.1.2 条款。

相关要求:

系统配电应根据系统的类型、灯具的设置部位、灯具的供电方式进行设计。灯具的电源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组成,且蓄电池电源的供电方式分为集中电源供电方式和灯具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灯具的供电与电源转换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应由集中电源提供,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在集中电源内部实现输出转换后应由同一配电回路为灯具供电。[图示 3.3.2-1]

2)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灯具的主电源应通过应急照明配电箱一级分配电后为灯具供电,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断开后,灯具应自动转入自带蓄电池供电。[图示 3.3.2-2]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规定:3.3.1 条款。

3.3.3 消防设备配电

相关要求: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图示 3.3.3-1]

2)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应独立设置。按三级负荷供电的消防设备,其配电箱宜独立设置。[图示 3.3.3-2]

消防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图示 3.3.3-4]

3)交流供电和 36V 以上直流供电的消防用电设备的金属外壳应有接地保护,其接地线应与电气保护接地干线(PE)相连接。[图示 3.3.3-3]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规定:10.1.8、10.1.9 条;

第 3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规定:3.4.2 条款。

3.4 消防控制室

3.4.1 控制室设备布置

相关要求:

1)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图示 3.4.1-1]

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和 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需要联动控制消防设备的建筑(群)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消防控制室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3.4.1-1]

①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③ 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④ 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1.5m。双列布置时不应小于 2m。[图示 3.4.1-3]

② 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3m。[图示 3.4.1-3]

③ 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 1m。

④ 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 4m 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m 的通道。[图示 3.4.1-3]

⑤ 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图示 3.4.1-4]

4)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示屏高度宜为 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 1.2m。[图示 3.4.1-5]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的防护等级应满足在设置场所环境条件下正常工作的要求。[图示 3.4.1-2]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规定:6.2.7、8.1.7 条款;第 3、4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规定:3.4.8、6.1.3 条款;第 5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2.0.18 条款。

3.4.2 消防电话

相关要求:

1)消防控制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总机和可直接报火警的外线电话,消防专用电话网络应为独立的消防通信系统。[图示 3.4.2-1]

2)应接通电源,使消防电话总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消防电话总机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检查并记录,电话总机的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消防联动控制系统》(GB 16806)的规定:[图示 3.4.2-2]

① 自检功能。

② 故障报警功能。

③ 消音功能。

④ 电话分机呼叫电话总机功能。

⑤ 电话总机呼叫电话分机功能。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2.0.10 条款;第 2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规定:4.6.1 条款。

3.4.3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传输设备

相关要求:

1)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消防设备运行状态显示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火灾报警控制器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故障信息、隔离信息﹑屏蔽信息和监管信息。[图示 3.4.3-3]

②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接收并显示消防联动控制器发送的联动控制信息、受控设备的动作反馈信息。[图示 3.4.3-3]

③ 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显示的信息应与控制器的显示信息一致。[图示 3.4.3-4]

2)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并应符合火灾报警控制器的安装设置要求。[图示3.4.3-4]

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自动和手动触发报警装置,系统应具有火灾自动探测报警或人工辅助报警、控制相关系统设备应急启动并接收其动作反馈信号的功能。[图示 3.4.3-3]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各设备之间应具有兼容的通信接口和通信协议。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组成,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的设置不应影响所在场所供配电系统的正常工作。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规定:4.1.4 条款;第2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规定:6.9.1 条款;第 3~5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2.0.1、12.0.2、12.0.14 条款。

3.4.4 联动及控制器

相关要求:

1)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的控制信号相匹配。[图示 3.4.4-2]

2)防火门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至防火门监控器。[图示 3.4.4-3]

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等的功能,宜开启相关区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现场。[图示 3.4.4-4]

4)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挡杆的功能。[图示 3.4.4-5]

5)消防联动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需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控制的消防设备,其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两个独立的报警触发装置报警信号的“与”逻辑组合。

② 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受控设备发出联动控制信号,并接受其联动反馈信号。

以上内容第 1~4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规定:4.1.3、4.6.1、4.10.2、4.10.3 条款;第 5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2.0.11 条款。

3.5 自动报警系统

相关要求:

1)火灾声警报器单次发出火灾警报时间宜为 8s~20s,同时设有消防应急广播时,火灾声警报应与消防应急广播交替循环播放。[图示 3.5-7]

2)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 200mm 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

② 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 600mm 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图示3.5-8]

3)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防火卷帘手动控制装置、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现场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宜为 1.30m~1.50m,且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消火栓按钮应设置在消火栓箱内,疏散通道设置的防火卷帘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图示 3.5-9]

4)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且不宜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安装在同一面墙上,确需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不应小于 1m。[图示 3.5-10]

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火灾声、光警报器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及时接受火警信号的要求,每个报警区域内的火灾警报器的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且不应低于 60dB。[图示 3.5-4][图示 3.5-7]

② 在确认火灾后,系统应能启动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

③ 系统应同时启动、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④ 具有语音提示功能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同步的功能。

6)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满足设置场所火灾初期特征参数的探测报警要求。[图示 3.5-1][图示3.5-2][图示 3.5-3][图示 3.5-5]

7)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应满足人员快速报警的要求,每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应至少设置 1 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8)除消防控制室设置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规定:4.8.6、6.2.3 条款;第 3、4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规定:3.3.16、3.3.19 条款;第5~8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2.0.5、12.0.6、12.0.7、12.0.8 条款。

3.5.1 自动报警系统

相关要求:

1)每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宜相对集中设置在本报警区域内的金属模块箱中。[图示 3.5.1-1]

2)联动控制模块严禁设置在配电柜(箱)内,一个报警区域内的模块不应控制其他报警区域的设备。

[图示 3.5.1-2]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规定:6.8.1 条款;第 2 条参

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2.0.12 条款。

3.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3.6.1 应急灯具

相关要求:

1)A 型消防应急灯具: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不大于 DC36V 的消防应急灯具。

2)住宅建筑中,当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方式时,消防应急照明可以兼用日常照明。

3)灯具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选择采用节能光源的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具(以下简称“照明灯”)的光源色温不应低于 2700K。

② 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以下简称“标志灯”)。

③ 灯具的蓄电池电源宜优先选择安全性高、不含重金属等对环境有害物质的蓄电池。

④ 设置在距地面 8m 及以下的灯具的电压等级及供电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选择 A 型灯具。

b.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选择集中电源 A 型灯具。

c.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择自带电源 B 型灯具。

⑤ 灯具面板或灯罩的材质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除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面板可以采用厚度 4mm 及以上的钢化玻璃外,设置在距地面 1m 及以下的标志灯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易碎材料或玻璃材质。

b.在顶棚、疏散路径上方设置的灯具的面板或灯罩不应采用玻璃材质。

⑥ 标志灯的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室内高度大于 4.5m 的场所,应选择特大型或大型标志灯。

b.室内高度为 3.5m~4.5m 的场所,应选择大型或中型标志灯。

c.室内高度小于 3.5m 的场所,应选择中型或小型标志灯。

⑦ 灯具及其连接附件的防护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a.在室外或地面上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7。

b.在隧道场所、潮湿场所内设置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65。

c.B 型灯具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4。

⑧ 标志灯应选择持续型灯具。

⑨ 交通隧道和地铁隧道宜选择带有米标的标志灯。

⑩ 灯具类型划分: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规定:2.0.3、3.1.6、3.2.1条款。

3.6.2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相关要求:

1)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① 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图示 3.6.2-1][图示 3.6.2-2]

② 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③ 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④ 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图示 3.6.2-3]

⑤ 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疏散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出口的顶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备用照明灯具应设置在墙面的上部或顶棚上。[图示 3.6.2-4]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规定:10.3.1、10.3.4 条款。

相关要求:

1)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设置在安全出口和人员密集的场所的疏散门的正上方。[图示 3.6.2-5]

② 应设置在疏散走道及其转角处距地面高度 1.0m 以下的墙面或地面上。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应大于 2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在走道转角区,不应大于 1.0m。[图示 3.6.2-6]

2)方向标志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图示 3.6.2-7]

② 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3.6.2-8]

a.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

b.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m。

③ 方向标志灯箭头的指示方向应按照疏散指示方案指向疏散方向,并导向安全出口。[图示 3.6.2-9]

3)灯具安装后不应对人员正常通行产生影响,灯具周围应无遮挡物,并应保证灯具上的各种状态指示灯易于观察。[图示 3.6.2-10]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规定:10.3.5 条款;第 2、3 条参考《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规定:3.2.9、4.5.2 条款。

常见问题

 第四章 建筑灭火设施、器材验收

第四章 建筑灭火设施、器材验收


建筑灭火设施主要包括: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水炮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以及灭火器等。

本章节主要针对消火栓系统,展示了供水水源、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消防水泵房消防给水设备、消火栓等验收内容;针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主要展示了报警阀组及组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自动喷水报警阀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等验收内容;针对气体灭火系统主要展示了气体灭火系统的类型及设备、气体灭火防护区、气体灭火储存装置间、气体灭火储存装置、气体灭火管网、预制气体灭火系统等验收内容;针对泡沫灭火系统主要展示了泡沫灭火系统选择、泡沫液储罐等验收内容;针对灭火器主要展示了灭火器配置、灭火器布置、灭火器报废等验收内容。


4.1 消火栓系统

4.1.1 供水水源

(1) 市政给水供水水源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市政两路消防供水应符合下列条件,当不符合时应视为一路消防供水:

① 市政给水厂应至少有两条输水干管向市政给水管网输水。[图示 4.1.1-1]

② 市政给水管网应为环状管网。[图示 4.1.1-1]

③ 应有不同市政给水干管上不少于两条引入管向消防给水系统供水。[图示 4.1.1-1]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4.2.2 条款。

4.1.2 消防水池验

相关要求:

1)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的消防水池、水塔和高位消防水池等应采取防冻措施。[图示 4.1.1-9]

2)消防水池有效容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市政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图示 4.1.2-2]

② 当市政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图示 4.1.2-1]

3)火灾时消防水池连续补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防水池应采用两路消防给水。[图示 4.1.2-4]

② 火灾延续时间内的连续补水流量应按消防水池最不利给水管供水量计算,并可按下式计算:

qf=3600AV

式中:qf ——火灾时消防水池的补水流量,m3/h。

A ——消防水池给水管断面面积,m2

V ——管道内水的平均流速,m/s。

4)消防水池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应满足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的消防用水量要求,当消防水池采用两路消防供水且在火灾中连续补水能满足消防用水量要求时,在仅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下,有效容积应大于或等于 50m3,其他情况下应大于或等于 100m3。[图示 4.1.2-3]

② 消防用水与其他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保证水池中的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图示4.1.2-5][图示 4.1.2-6]

③ 消防水池的出水管应保证消防水池有效容积内的水能被全部利用,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或消防水泵吸水口的淹没深度应满足消防水泵在最低水位运行安全和实现设计出水量的要求。[图示 4.1.2-7][图示4.1.2-8]

④ 消防水池的水位应能就地和在消防控制室显示,消防水池应设置高低水位报警装置。[图示4.1.2-13][图示 4.1.2-14][图示 4.1.2-16]

⑤ 消防水池应设置溢流水管和排水设施,并应采用间接排水。[图示 4.1.2-10][图示 4.1.2-11][图示 4.1.2-12]

以上内容第 1~3 条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4.1.5、4.3.2、4.3.5 条款;第 4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3.0.8 条款。

相关要求:

1)消防水池的通气管和呼吸管等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消防水池应设置通气管。[图示 4.1.2-18]

② 消防水池通气管、呼吸管和溢流水管等应采取防止虫鼠等进入消防水池的技术措施。[图示4.1.2-18]

2)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穿越消防水池时,应采用柔性套管。采用刚性防水套管时应在水泵吸水管上设置柔性接头,且管径不应大于 DN150。[图示 4.1.2-17]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4.3.10、5.1.13 条款。

常见问题

4.1.3 高位消防水箱

相关要求:

1)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严寒、寒冷等冬季冰冻地区的消防水箱应设置在消防水箱间内,其他地区宜设置在室内,当必须在屋顶露天设置时,应采取防冻隔热等安全措施。[图示 4.1.3-1][图示 4.1.3-2]

2)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出水、排水和水位等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 4.3.8 条和第 4.3.9 条的有关规定。

②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根据出水管喇叭口和防止旋流器的淹没深度确定,当采用出水管喇叭口应符合《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 5.1.13 条第 4 款的规定。但当采用防止旋流器时应根据产品确定,不应小于 150mm 的保护高度。

③ 进水管的管径应满足消防水箱 8h 充满水的要求,但管径不应小于 DN32,进水管宜设置液位阀或浮球阀。[图示 4.1.3-3]

④ 进水管应在溢流水位以上接入,进水管口的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高度应等于进水管管径,但最小不应小于 25mm,最大可不大于 150mm。[图示 4.1.3-4]

⑤ 当进水管为淹没出流时,应在进水管上设置防止倒流的措施或在管道上设置虹吸破坏孔和真空破坏器,虹吸破坏孔的孔径不宜小于管径的 1/5,且不应小于 25mm。但当采用生活给水系统补水时,进水管不应淹没出流。[图示 4.1.3-6]

⑥ 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应位于高位消防水箱最低水位以下,并应设置防止消防用水进入高位消防水箱的止回阀。[图示 4.1.3-7][图示 4.1.3-8]

3)消防水泵应由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开关信号应能直接自动启动消防水泵。消防水泵房内的压力开关宜引入消防水泵控制柜内。[图示 4.1.3-5]

4)高位消防水箱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设置高位水箱间时,水箱间内的环境温度或水温不应低于 5℃。[图示 4.1.3-1]

② 高位消防水箱的最低有效水位应能防止出水管进气。

以上内容第 1~3 条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5.2.4、5.2.6、11.0.4 条款;第 4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3.0.10 条款。

常见问题

4.1.4 消防水泵房

(1) 消防设备及组件展示

(2) 消防水泵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消防水泵出水管应进行停泵水锤压力计算,并宜按下列公式计算,当计算所得的水锤压力值超过管道试验压力值时,应采取消除停泵水锤的技术措施。停泵水锤消除装置应装设在消防水泵出水总管上,以及消防给水系统管网其他适当的位置。[图示 4.1.4-15]

2)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宜采用水锤消除止回阀,当消防水泵供水高度超过 24m 时,应采用水锤消除器。当消防水泵出水管上设有囊式气压水罐时,可不设水锤消除设施。[图示 4.1.4-15]

3)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 DN300 时,宜设置电动阀门。[图示 4.1.4-13][图示 4.1.4-14]

②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 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图示 4.1.4-16]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5.5.11、8.3.3、5.1.13条款;

相关要求:

1)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置压力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消防水泵出水管压力表的最大量程不应低于其设计工作压力的 2 倍,且不应低于 1.60MPa。[图示4.1.4-17]

② 消防水泵吸水管宜设置真空表、压力表或真空压力表,压力表的最大量程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确定,但不应低于 0.70MPa,真空表的最大量程宜为-0.10MPa。[图示 4.1.4-18]

③ 压力表的直径不应小于 100mm,应采用直径不小于 6mm 的管道与消防水泵进出口管相接,并应设置关断阀门。[图示 4.1.4-17][图示 4.1.4-18]

2)消防水泵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防水泵应确保在火灾时能及时启动。停泵应由人工控制,不应自动停泵。[图示 4.1.4-19]

② 消防水泵的性能应满足消防给水系统所需流量和压力的要求。[图示 4.1.4-20]

③ 消防水泵所配驱动器的功率应满足所选水泵流量扬程性能曲线上任何一点运行所需功率的要求。[图示 4.1.4-21]

④ 消防水泵应采取自灌式吸水。从市政给水管网直接吸水的消防水泵,在其出水管上应设置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图示 4.1.4-24][图示 4.1.4-26]

⑤ 柴油机消防水泵应具备连续工作的性能,其应急电源应满足消防水泵随时自动启泵和在设计持续供水时间内持续运行的要求。[图示 4.1.4-22]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5.1.17 条款;第2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3.0.11 条款。

相关要求:

1)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的生活饮用水管道系统上接下列用水管道或设备时,应设置倒流防止器:

① 单独接出消防用水管道时,在消防用水管道的起端。[图示 4.1.4-27]

② 从生活用水与消防用水合用贮水池中抽水的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图示 4.1.4-28]

2)离心式消防水泵吸水管、出水管和阀门等,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4.1.4-29]

① 消防水泵的吸水管上应设置明杆闸阀或带自锁装置的蝶阀,但当设置暗杆阀门时应设有开启刻度和标志。当管径超过 DN300 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② 消防水泵的出水管上应设止回阀、明杆闸阀。当采用蝶阀时,应带有自锁装置。当管径大于 DN300时,宜设置电动阀门。

3)消防水泵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消防水泵出水管上应安装消声止回阀、控制阀和压力表。系统的总出水管上还应安装压力表和压力开关。安装压力表时应加设缓冲装置。压力表和缓冲装置之间应安装旋塞。压力表量程在没有设计要求时,应为系统工作压力的 2 倍~2.5 倍。[图示 4.1.4-30][图示 4.1.4-31][图示 4.1.4-32]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规定:3.3.8 条款;第 2、3 条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5.1.13、12.3.2 条款。

常见问题

相关要求:

1)消防用电按一、二级负荷供电的建筑,当采用自备发电设备作备用电源时,自备发电设备应设置自动和手动启动装置。当采用自动启动方式时,应能保证在 30s 内供电。[图示 4.1.4-37]

不同级别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 的规定。

2)消防控制室或值班室,应具有下列控制和显示功能:

① 消防控制柜或控制盘应设置专用线路连接的手动直接启泵按钮。[图示 4.1.4-38][图示 4.1.4-39]

3)消防水泵控制柜应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或消防水泵房内,其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防水泵控制柜位于消防水泵控制室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位于消防水泵房内时,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图示 4.1.4-40]

② 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图示 4.1.4-41]

③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具有机械应急启泵功能,且机械应急启泵时,消防水泵应能在接受火警后 5min内进入正常运行状态。[图示 4.1.4-43]

4)柜、台、箱、盘应安装牢固,且不应设置在水管的正下方。[图示 4.1.4-44]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 版>)规定:10.1.4 条款;第 2条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11.0.7 条款;第 3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3.0.12 条款;第 4 条参考《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规定:5.2.5 条款。

常见问题

(4) 泵房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消防水泵房的设计应根据具体情况设计相应地采暖、通风和排水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严寒、寒冷等冬季结冰地区采暖温度不应低于 10℃,但当无人值守时不应低于 5℃。[图示4.1.4-51]

② 消防水泵房的通风宜按 6 次/h 设计。[图示 4.1.4-52]

③ 消防水泵房应设置排水设施。[图示 4.1.4-53][图示 4.1.4-54]

2)消防水泵不宜设在有防震或有安静要求房间的上一层、下一层和毗邻位置,当必须时,应采取下列降噪减振措施:

① 消防水泵机组应设隔振装置。[图示 4.1.4-55]

② 消防水泵吸水管和出水管上应设隔振装置。[图示 4.1.4-55]

③ 消防水泵房内管道支架和管道穿墙和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固体传声的措施。[图示 4.1.4-56]

④ 在消防水泵房内墙应采取隔声吸音的技术措施。[图示 4.1.4-57]

3)消防水泵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独立建造的消防水泵房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图示 4.1.4-58]

②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图示 4.1.4-59]

③ 附设在建筑物内的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h 的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隔开,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且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 4.1.4-61][图示4.1.4-62][图示 4.1.4-63]

4)消防水泵房应采取不被水淹没的技术措施。[图示 4.1.4-64][图示 4.1.4-65][图示 4.1.4-66]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5.5.9、5.5.10、5.5.12、5.5.14 条款。

常见问题

4.1.5 消防给水设备

(1) 稳压装置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满足系统自动启动和管网充满水的要求。[图示 4.1.4-5]

②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自动启泵压力设置点处的压力在准工作状态时大于系统设置自动启泵压力值,且增加值宜为 0.07MPa-0.10MPa。[图示 4.1.4-1][图示 4.1.4-2]

③ 稳压泵的设计压力应保持系统最不利点处水灭火设施的在准工作状态时的压力大于该处的静水压,且增加值不应小于 0.15MPa。[图示 4.1.4-1][图示 4.1.4-2]

2)设置稳压泵的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停的技术措施,当采用气压水罐时,其调节容积应根据稳压泵启泵次数不大于 15 次/h 计算确定,但有效储水容积不宜小于 150L。[图示4.1.4-3]

3)稳压泵吸水管应设置明杆闸阀,稳压泵出水管应设置消声止回阀和明杆闸阀。[图示 4.1.4-4][图示 4.1.4-5]

4)稳压泵应设置备用泵。[图示 4.1.4-4]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5.3.3、5.3.4、5.3.5、5.3.6条款。

4.1.6 消火栓

(1) 管网连接方式及组件展示

(2) 管网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架空管道的连接宜采用沟槽连接件(卡箍)、螺纹、法兰、卡压等方式,不宜采用焊接连接。当管径小于等于 DN50 时,应采用螺纹和卡压连接,当管径大于 DN50 时,应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法兰连接,当安装空间较小时应采用沟槽连接件连接。

2)架空管道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防给水管穿过墙体或楼板时应加设套管,套管长度不应小于墙体厚度,或应高出楼面或地面50mm。套管与管道的间隙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管道的接口不应位于套管内。[图示 4.1.6-5]

② 消防给水管必须穿过伸缩缝及沉降缝时,应采用波纹管和补偿器等技术措施。[图示 4.1.6-6]

③ 消防给水管可能发生冰冻时,应采取防冻技术措施。[图示 4.1.6-7]

④ 通过及敷设在有腐蚀性气体的房间内时,管外壁应刷防腐漆或缠绕防腐材料。

3)架空管道每段管道设置的防晃支架不应少于 1 个。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立管应在起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图示 4.1.6-8][图示 4.1.6-9]

4)架空管道外应刷红色油漆或涂红色环圈标志,并应注明管道名称和水流方向标识。红色环圈标志,宽度不应小于 20mm,间隔不宜大于 4m,在一个独立的单元内环圈不宜少于 2 处。[图示 4.1.6-10]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8.2.9、12.3.19、12.3.21、12.3.24 条款。

相关要求:

1)消防给水系统减压阀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安装位置处的减压阀的型号、规格、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② 减压阀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

③ 减压阀水流方向应与供水管网水流方向一致。

④ 减压阀前应有过滤器。

⑤ 减压阀前后应安装压力表。

2)设置市政消火栓的市政给水管网,平时运行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 0.14MPa,应保证市政消火栓用于消防救援时的出水流量大于或等于 15L/s,供水压力(从地面算起)大于或等于 0.10MPa。

3)室内消防给水系统由生活、生产给水系统管网直接供水时,应在引人管处采取防止倒流的措施。

当采用有空气隔断的倒流防止器时,该倒流防止器应设置在清洁卫生的场所,其排水口应采取防止被水淹没的措施。[图示 4.1.6-12]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12.3.26 条款;第 2、3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3.0.3、3.0.6 条款。

常见问题

(3) 室外消火栓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市政和室外消火栓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地下式消火栓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应正对井口。顶部进水口或顶部出水口与消防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应大于 0.4m,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并应做好防水措施。[图示 4.1.6-17]

② 地下式室外消火栓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志。[图示 4.1.6-18]

2)密封性能,消火栓在公称压力时,各连接部位及排放余水装置均不得有渗漏现象。

3)排放余水装置,消火栓应装有自动排放余水装置,在消火栓处于正常使用(全开启)状态,水压不小于 0.1MPa 时该装置不得发生渗漏现象。[图示 4.1.6-19]

4)室外消火栓 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室外消火栓的设置间距、室外消火栓与建(构)筑物外墙、外边缘和道路路沿的距离,应满足消防车在消防救援时安全、方便取水和供水的要求。

② 当室外消火栓系统的室外消防给水引人管设置倒流防止器时,应在该倒流防止器前增设 1 个室外消火栓。[图示 4.1.6-20]

③ 室外消火栓的流量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冷却和防火分隔的要求。

④ 当室外消火栓直接用于灭火且室外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大于 30L/s 时,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12.3.7 条款;第 2、3条参考《室外消火栓》(GB4452-2011)规定:5.7、5.9条款;第 4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3.0.4 条款。

常见问题

(4) 室内消火栓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消防给水系统的室内外消火栓、阀门等设置位置,应设置永久性固定标识。[图示 4.1.6-23]

2)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的选型、规格应符合设计要求。[图示 4.1.6-24][图示 4.1.6-25]

② 同一建筑物内设置的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应采用统一规格的栓口、消防水枪和水带及配件。[图示 4.1.6-23]

③ 试验用消火栓栓口处应设置压力表。[图示 4.1.6-26]

④ 当消火栓设置减压装置时,应检查减压装置符合设计要求,且安装时应有防止砂石等杂物进入栓口的措施。

⑤ 室内消火栓及消防软管卷盘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固定标志,当室内消火栓因美观要求需要隐蔽安装时,应有明显的标志,并应便于开启使用。[图示 4.1.6-27][图示 4.1.6-28]

⑥ 消火栓栓口出水方向宜向下或与设置消火栓的墙面成 90°角,栓口不应安装在门轴侧。[图示4.1.6-26][图示 4.1.6-31]

3)消火栓箱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火栓的启闭阀门设置位置应便于操作使用,阀门的中心距箱侧面应为 140mm,距箱后内表面应为100mm,允许偏差±5mm。[图示 4.1.6-29][图示 4.1.6-30]

② 室内消火栓箱的安装应平整、牢固,暗装的消火栓箱不应破坏隔墙的耐火性能。[图示 4.1.6-32]

③ 消火栓箱门的开启不应小于 120°。[图示 4.1.6-31]

4)箱门标志“消火栓”、“FIREHYDRANT”应采用发光材料,中文字体高度不应小于 100mm,宽度不应小于 80mm。[图示 4.1.6-23]

5)箱体正面上应设置耐久性铭牌。[图示 4.1.6-23]

6)栓箱的明显部位应用文字或图形标注耐久性操作说明。[图示 4.1.6-27]

7)室内消火栓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室内消火栓的流量和压力应满足相应建(构)筑物在火灾延续时间内灭火、控火的要求。

② 环状消防给水管道应至少有 2 条进水管与室外供水管网连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关闭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室内消防用水量。[图示 4.1.6-32]

③ 在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场所内,包括设备层在内的各层均应设置消火栓。[图示 4.1.6-33]

④ 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应方便使用和维护。

以上内容第 1~3 条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8.3.7、12.3.9、12.3.10 条款;第 4~6 条参考《室内消火栓安装》(15S202)规定:P65 说明条款;第 7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3.0.5 条款。

相关要求:

1)减压稳压性能及流量[图示 4.1.6-35][图示 4.1.6-36]

减压稳压型室内消火栓按 6.13.2 的规定进行试验,其稳压性能及流量应符合表 4 的规定,且在试验的升压及降压过程中不应出现压力震荡现象。

2)设有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应设置带有压力表的试验消火栓,其设置位置应符合规定。

3)室内消火栓栓口压力和消防水枪充实水柱,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消火栓栓口动压力不应大于 0.50MPa,当大于 0.70MPa 时必须设置减压装置。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室内消火栓》(GB 3445-2018)规定:5.13.2 条款;第 7 条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7.4.9、7.4.12 条款。

相关要求:

1)消防电梯前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并应计入消火栓使用数量。[图示 4.1.6-41]

2)建筑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满足火灾扑救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室内消火栓应设置在楼梯间及其休息平台和前室、走道等明显易于取用,以及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图示 4.1.6-42]

② 大空间场所的室内消火栓应首先设置在疏散门外附近等便于取用和火灾扑救的位置。[图示4.1.6-43]

③ 汽车库内消火栓的设置不应影响汽车的通行和车位的设置,并应确保消火栓的开启。[图示4.1.6-44]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7.4.5、7.4.7 条款。

常见问题

(5) 水泵接合器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下列场所的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图示 4.1.6-49][图示 4.1.6-50]

① 高层民用建筑。

② 设有消防给水的住宅、超过五层的其他多层民用建筑。

③ 地下建筑和平战结合的人防工程。

④ 超过四层的厂房和库房,以及最高层楼板超过 20m 的厂房或库房。

⑤ 四层以上多层汽车库和地下汽车库。

⑥ 城市市政隧道。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均应设置消防水泵接合器。

3)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高度距地面宜为 0.7m。与墙面上的门、窗、孔、洞的净距离不应小于2.0m,且不应安装在玻璃幕墙下方。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使进水口与井盖底面的距离不大于0.4m,且不应小于井盖的半径。[图示 4.1.6-51]

4)水泵接合器处应设置永久性标志铭牌,并应标明供水系统、供水范围和额定压力。[图示 4.1.6-52]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5.4.1、5.4.2、5.4.8、5.4.9 条款。

常见问题

4.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2.1 报警阀组展示

4.2.2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选型

相关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设置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的仓库及类似场所、环境温度高于或等于 4℃且低于或等于 70℃的场所,应采用湿式系统。[图示 4.2.2-1]

② 环境温度低于 4℃或高于 70℃的场所,应采用干式系统。[图示 4.2.2-2]

③ 替代干式系统的场所,或系统处于准工作状态时严禁误喷或严禁管道充水的场所,应采用预作用系统。[图示 4.2.2-3]

④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雨淋系统:[图示 4.2.2-4]

a.火灾蔓延速度快、闭式喷头的开启不能及时使喷水有效覆盖着火区域的场所或部位。

b.室内净空高度超过闭式系统应用高度,且必须迅速扑救初期火灾的场所或部位。

c.严重危险级Ⅱ级场所。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4.0.2 条款。

4.2.3 自动喷水报警阀组

相关要求:

1)连接报警阀进出口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控制阀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图示 4.2.3-1][图示 4.2.3-2]

2)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中设有 2 个及以上报警阀组时,报警阀组前应设环状供水管道。环状供水管道上设置的控制阀应采用信号阀。当不采用信号阀时,应设锁定阀位的锁具。[图示 4.2.3-3][图示4.2.3-4][图示 4.2.3-5]

3)报警阀组的安装应在供水管网试压、冲洗合格后进行。安装时应先安装水源控制阀、报警阀,然后进行报警阀辅助管道的连接。水源控制阀、报警阀与配水干管的连接,应使水流方向一致。报警阀组安装的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报警阀组应安装在便于操作的明显位置,距室内地面高度宜为 1.2m。两侧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0.5m。正面与墙的距离不应小于 1.2m。报警阀组凸出部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 0.5m。安装报警阀组的室内地面应有排水设施,排水能力应满足报警阀调试、验收和利用试水阀门泄空系统管道的要求。[图示 4.2.3-6][图示 4.2.3-7]

4)水力警铃应安装在公共通道或值班室附近的外墙上,且应安装检修、测试用的阀门。水力警铃和报警阀的连接应采用热镀锌钢管,当镀锌钢管的公称直径为 20mm 时,其长度不宜大于 20m。安装后的水力警铃启动时,警铃声强度应不小于 70dB。[图示 4.2.3-8]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规定:6.2.7、10.1.4 条款;第 3、4 条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规定:5.3.1、5.4.4 条款。

相关要求:

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有下列组件、配件和设施:

① 应设有泄水阀(或泄水口)、排气阀(或排气口)和排污口。

② 干式系统和预作用系统的配水管道应设快速排气阀。有压充气管道的快速排气阀入口前应设电动阀。[图示 4.2.3-9][图示 4.2.3-10]

2)末端试水装置应由试水阀、压力表以及试水接头组成。试水接头出水口的流量系数,应等同于同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最小流量系数洒水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的出水,应采取孔口出流的方式排入排水管道,排水立管宜设伸顶通气管,且管径不应小于 75mm。[图示 4.2.3-11][图示 4.2.3-16]

3)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应有标识,距地面的高度宜为 1.5m,并应采取不被他用的措施。[图示4.2.3-12]

4)末端试水装置和试水阀的安装位置应便于检查、试验,并应有相应排水能力的排水设施。[图示4.2.3-12]

5)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充水时间不应大于 5min,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在进水干管上宜设雨淋阀或电磁阀、电动启动阀等快速启闭装置,当采用电磁阀或电动阀时开启时间不应超过 30s。[图示 4.2.3-13]

② 当采用雨淋阀、电磁阀和电动阀时,在消火栓箱处应设置直接开启快速启闭装置的手动按钮。[图示 4.2.3-14]

③ 在系统管道的最高处应设置快速排气阀。[图示 4.2.3-15]

6)每个报警阀组控制的供水管网水力计算最不利点洒水喷头处应设置末端试水装置,其他防火分区、楼层均应设置 DN25 的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应具有压力显示功能,并应设置相应的排水设施。[图示4.2.3-16][图示 4.2.3-12]

以上内容第 1~3 条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规定:4.3.2、6.5.2、6.5.3

条款;第 4 条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规定:5.4.5 条款;第 5 条参考《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规定:7.1.6 条款;第 6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4.0.6 条款。

常见问题

4.2.4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喷头

(1) 喷头展示及选型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设置闭式系统的场所,洒水喷头类型和场所的最大净空高度应符合表 6.1.1 的规定。仅用于保护室内钢屋架等建筑构件的洒水喷头和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场所,可不受此表规定的限制。

2)闭式系统的洒水喷头,其公称动作温度宜高于环境最高温度 30℃。[图示 4.2.4-1]

3)湿式系统的洒水喷头选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不做吊顶的场所,当配水支管布置在梁下时,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图示 4.2.4-2]

② 吊顶下布置的洒水喷头,应采用下垂型洒水喷头或吊顶型洒水喷头。[图示 4.2.4-2]

4)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应采用直立型洒水喷头或干式下垂型洒水喷头。[图示 4.2.4-3]

5)下列场所宜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当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时,系统应为湿式系统。[图示4.2.4-4][图示 4.2.4-5]

① 公共娱乐场所、中庭环廊。

② 医院、疗养院的病房及治疗区域,老年、少儿、残疾人的集体活动场所。

③ 超出消防水泵接合器供水高度的楼层。

④ 地下商业场所。

6)同一隔间内应采用相同热敏性能的洒水喷头。

7)边墙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与间距,应符合表 7.1.3 的规定:

8)边墙型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的最大保护跨度和配水支管上的洒水喷头间距,应按洒水喷头工作压力下能够喷湿对面墙和邻近端墙距溅水盘 1.2m 高度以下的墙面确定,且保护面积内的喷水强度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表 5.0.1 的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规定:6.1.1、6.1.2、6.1.3、6.1.4、6.1.7、6.1.8、7.1.3、7.1.5 条款。 

(2) 喷头布置安装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标准覆盖面积洒水喷头和扩大覆盖面积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为 75mm~150mm,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4.2.4-9][图示4.2.4-10]

① 当在梁或其他障碍物底面下方的平面上布置洒水喷头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300mm,同时溅水盘与梁等障碍物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25mm~100mm。[图示 4.2.4-11]

② 当在梁间布置洒水喷头时,洒水喷头与梁的距离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第 7.2.1 条的规定。确有困难时,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不应大于 550mm。梁间布置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距离达到 550mm 仍不能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 7.2.1条的规定时,应在梁底面的下方增设洒水喷头。[图示 4.2.4-12]

③ 密肋梁板下方的洒水喷头,溅水盘与密肋梁板底面的垂直距离应为 25mm~100mm。[图示 4.2.4-13]

2)除吊顶型洒水喷头及吊顶下设置的洒水喷头外,直立型、下垂型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特殊应用喷头和家用喷头溅水盘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表 7.1.7 的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规定:7.1.6、7.1.7 条款。

相关要求:

1)图书馆、档案馆、商场、仓库中的通道上方宜设有喷头。喷头与被保护对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30m,喷头溅水盘与保护对象的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表 7.1.8 的规定。[图示 4.2.4-17][图示 4.2.4-18]

2)挡水板应为正方形或圆形金属板,其平面面积不宜小于 0.12m

2,周围弯边的下沿宜与洒水喷头的溅水盘平齐。除下列情况和相关规范另有规定外,其他场所或部位不应采用挡水板:

① 设置货架内置洒水喷头的仓库,当货架内置洒水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时,可在洒水喷头的上方设置挡水板。[图示 4.2.4-19][图示 4.2.4-20]

② 宽度大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 7.2.3 条规定的障碍物,增设的洒水喷头上方有孔洞、缝隙时,可在洒水喷头的上方设置挡水板。[图示 4.2.4-21][图示 4.2.4-22]

3)直立型、下垂型喷头与梁、通风管道等障碍物的距离宜符合表 7.2.1 的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规定:7.1.8、7.1.10、7.2.1 条款。

相关要求:

1)当梁、通风管道、成排布置的管道、桥架等障碍物的宽度大于 1.2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采用早期抑制快速响应喷头和特殊应用喷头的场所,当障碍物宽度大于 0.6m 时,其下方应增设喷头。[图示4.2.4-23][图示 4.2.4-24][图示 4.2.4-25]

2)当采用防护冷却系统保护防火卷帘、防火玻璃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系统应独立设置,且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喷头设置高度不应超过 8m。当设置高度为 4m~8m 时,应采用快速响应洒水喷头。[图示 4.2.4-26]

② 喷头设置高度不超过 4m 时,喷水强度不应小于 0.5L/(s·m)。当超过 4m 时,每增加 1m,喷水强度应增加 0.1L/(s·m)。

③ 喷头设置应确保喷洒到被保护对象后布水均匀,喷头间距应为 1.8m~2.4m。喷头溅水盘与防火分隔设施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0.3m,与顶板的距离应符合《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第 7.1.15 条的规定。[图示 4.2.4-27]

3)自动喷水防护冷却系统可采用边墙型洒水喷头。[图示 4.2.4-27]

4)边墙型洒水喷头溅水盘与顶板和背墙的距离应符合表 7.1.15 的规定。

5)喷头安装时,不应对喷头进行拆装、改动,并严禁给喷头、隐蔽式喷头的装饰盖板附加任何装饰性涂层。[图示 4.2.4-29]

6)洒水喷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喷头间距应满足有效喷水和使可燃物或保护对象被全部覆盖的要求。

② 喷头周围不应有遮挡或影响洒水效果的障碍物。[图示 4.2.4-30]

③ 系统水力计算最不利点处喷头的工作压力应大于或等于 0.05MPa。

④ 腐蚀性场所和易产生粉尘、纤维等的场所内的喷头,应采取防止喷头堵塞的措施。

⑤ 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其高层主体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⑥ 局部应用系统应采用快速响应喷头。

以上内容第 1~5 条参考《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规定:7.2.3、5.0.15、.1.6、

7.1.15、5.2.2 条款;第 6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4.0.5 条款。

常见问题

4.3 气体灭火系统

4.3.1 气体灭火系统的类型及设备展示

相关要求:

1)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 2/3 以上。[图示 4.3.2-1]

2)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图示4.3.2-2]

3)灭火后的防护区应通风换气,地下防护区和无窗或设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应设置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宜设在防护区的下部并应直通室外。通信机房、电子计算机房等场所的通风换气次数应不少于每小时 5 次。[图示 4.3.2-3]

4)全淹没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超压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释放和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围护结构完整的要求。

② 防护区围护结构的密闭性能,应满足在灭火剂设计浸渍时间内保持防护区内灭火剂浓度不低于设计灭火浓度或设计惰化浓度的要求。

③ 防护区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图示 4.3.2-4][图示 4.3.2-5]

以上内容第 1~3 条参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规定:3.2.7、3.2.8、6.0.4条款;第 4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8.0.2 条款。

常见问题

4.3.3 气体灭火储存装置间

相关要求:

1)储存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4.3.3-1]

① 管网灭火系统的储存装置宜设在专用储瓶间内。储瓶间宜靠近防护区,并应符合建筑物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有关规定及有关压力容器存放的规定,且应有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的出口。储瓶间和设置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的环境温度应为-10~50℃。

② 储存装置的布置,应便于操作、维修及避免阳光照射。操作面距墙面或两操作面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0m,且不应小于储存容器外径的 1.5 倍。

2)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图示 4.3.3-2]

以上内容参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规定:4.1.1、6.0.5 条款。

常见问题

4.3.4 气体灭火剂储存装置

相关要求:

1)组合分配系统中的每个防护区应设置控制灭火剂流向的选择阀,其公称直径应与该防护区灭火系统的主管道公称直径相等。

选择阀的位置应靠近储存容器且便于操作。选择阀应设有标明其工作防护区的永久性铭牌。[图示4.3.4-1]

2)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图示 4.3.4-2]

3)选择阀操作手柄应安装在操作面一侧,当安装高度超过 1.7m 时应采取便于操作的措施。[图示4.3.4-3]

4)选择阀上应设置标明防护区域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牌,并应便于观察。[图示4.3.4-4]

5)电磁驱动装置驱动器的电气连接线应沿固定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支、框架或墙面固定。[图示 4.3.4-5]

6)气动驱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驱动气瓶的支、框架或箱体应固定牢靠,并做防腐处理。[图示 4.3.4-6]

② 驱动气瓶上应有标明驱动介质名称、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或编号的永久性标志,并应便于观察。[图示 4.3.4-7]

7)气动驱动装置的管道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竖直管道应在其始端和终端设防晃支架或采用管卡固定。[图示 4.3.4-8]

② 水平管道应采用管卡固定。管卡的间距不宜大于 0.6m。转弯处应增设 1 个管卡。

8)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机械应急手动操作处,均应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

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均应设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应有防护罩。[图示 4.3.4-9]

9)低泄高封阀设置要求

驱动气体控制管路上应安装低泄高封阀。[图示 4.3.4-9]

10)用于扑救可燃、助燃气体火灾的气体灭火系统,在其启动前应能联动和手动切断可燃、助燃气体的气源。

11)气体灭火系统的管道和组件、灭火剂的储存容器及其他组件的公称压力,不应小于系统运行时所需承受的最大工作压力。灭火剂的储存容器或容器阀应具有安全泄压和压力显示的功能,管网系统中的封闭管段上应具有安全泄压装置。安全泄压装置应能在设定压力下正常工作,泄压方向不应朝向操作面或人员疏散通道。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的安全泄压装置应通过专用泄压管将泄压气体直接排至室外。高压二氧化碳储存容器应设置二氧化碳泄漏监测装置。[图示 4.3.4-10][图示 4.3.4-11]

12)管网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手动控制和机械应急操作的启动方式。预制式气体灭火系统应具有自动控制和手动控制的启动方式。[图示 4.3.4-12]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规定:4.1.6、6.0.9 条款;第3~8 条参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规定:5.3.1、5.3.4、5.4.3、5.4.4、5.4.5、7.3.6 条款;第 9 条参考《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2010)规定:5.17.1 条款;第 10~12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8.0.8、8.0.9、8.0.10 条款。 常见问题

4.3.5 气体灭火管网

(1) 管材、连接件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管道及管道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输送气体灭火剂的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5310 等的规定。无缝钢管内外应进行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图示 4.3.5-1]

2)管材、管道连接件的品种、规格、性能等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图示 4.3.5-2][图示4.3.5-3][图示 4.3.5-4]

3)水压强度试验压力应按下列规定取值:

① 对高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 15.0MPa。对低压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应取 4.0MPa。

② 对 IG541 混合气体灭火系统,应取 13.0MPa。

③ 对卤代烷 1301 灭火系统和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应取 1.5 倍系统最大工作压力,系统最大工作压力可按表 E 取值。

4)气体灭火剂输送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高压锅炉用无缝钢管》GB 5310 等的规定。无缝钢管内外壁应采用热浸镀锌等防腐措施。镀层应均匀、平滑,其厚度不宜小于 15μm。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规定:4.1.9 条款;第 2、3 条参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规定:4.2.1、E.1.1 条款;第 4 条参考《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07S207)规定:9.3.1 条款。

(2) 管网安装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管网上不应采用四通管件进行分流。[图示 4.3.5-5]

2)喷头应有型号、规格的永久性标识。设置在有粉尘、油雾等防护区的喷头,应有防护装置。[图示4.3.5-6][图示 4.3.5-7]

3)管道及管道附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管道的连接,当公称直径小于或等于 80mm 时,宜采用螺纹连接。大于 80mm 时,宜采用法兰连接。

钢制管道附件应内外防腐处理,防腐处理宜采用符合环保要求的方式。使用在腐蚀性较大的环境里,应采用不锈钢的管道附件。[图示 4.3.5-8][图示 4.3.5-9]

4)经过有爆炸危险和变电、配电场所的管网,以及布设在以上场所的金属箱体等,应设防静电接地。[图示 4.3.5-10]

5)灭火剂输送管道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4.3.5-11]

① 采用螺纹连接时,管材宜采用机械切割。螺纹不得有缺纹、断纹等现象。螺纹连接的密封材料应均匀附着在管道的螺纹部分,拧紧螺纹时,不得将填料挤入管道内。安装后的螺纹根部应有 2~3 条外露螺纹。连接后,应将连接处外部清理干净并做好防腐处理。

② 采用法兰连接时,衬垫不得凸入管内,其外边缘宜接近螺栓,不得放双垫或偏垫。连接法兰的螺栓,直径和长度应符合标准,拧紧后,凸出螺母的长度不应大于螺杆直径的 1/2 且保证有不少于 2 条外露螺纹。

③ 已经防腐处理的无缝钢管不宜采用焊接连接,与选择阀等个别连接部位需采用法兰焊接连接时,应对被焊接损坏的防腐层进行二次防腐处理。

6)管道穿过墙壁、楼板处应安装套管。套管公称直径比管道公称直径至少应大 2 级,穿墙套管长度应与墙厚相等,穿楼板套管长度应高出地板 50mm。管道与套管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填塞密实。当管道穿越建筑物的变形缝时,应设置柔性管段。[图示 4.3.5-12][图示 4.3.5-13]

7)管道支、吊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4.3.5-14]

① 管道应固定牢靠,管道支、吊架的最大间距应符合表 5.5.3 的规定。

② 管道末端应采用防晃支架固定,支架与末端喷嘴间的距离不应大于 500mm。

③ 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50mm 的主干管道,垂直方向和水平方向至少应各安装 1 个防晃支架,当穿过建筑物楼层时,每层应设 1 个防晃支架。当水平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以上内容第 1~4 条参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规定:3.1.11、4.1.7、4.1.9、6.0.6 条款;第 5~7 条参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2007)规定:5.5.1、5.5.2、5.5.3条款。

常见问题

相关要求:

1)采用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的规定,并应选用灵敏度级别高的火灾探测器。[图示 4.3.5-25]

2)采用自动控制启动方式时,根据人员安全撤离防护区的需要,应有不大于 30s 的可控延迟喷射。

对于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地喷射。

3)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使用浓度大于无毒性反应浓度(NOAEL 浓度)的防护区和采用热气溶胶预制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设手动与自动控制的转换装置。当人员进入防护区时,应能将灭火系统转换为手动控制方式。当人员离开时,应能恢复为自动控制方式。防护区内外应设手动、自动控制状态的显示装置。[图示 4.3.5-26][图示 4.3.5-27][图示 4.3.5-28]

4)自动控制装置应在接到两个独立的火灾信号后才能启动。手动控制装置和手动与自动转换装置应设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安装高度为中心点距地面 1.5m。机械应急操作装置应设在储瓶间内或防护区疏散出口门外便于操作的地方。[图示 4.3.5-29]

5)气体喷放指示灯宜安装在防护区入口的正上方。[图示 4.3.5-30]

6)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4.3.5-31]

① 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内的明显部位,喷洒光警报器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外,且应安装在出口门的上方。

② 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2.2m。

7)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图示 4.3.5-32]

① 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② 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③ 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停,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以上内容第 1~5 条参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规定:5.0.1、5.0.3、5.0.4、5.0.5、5.8.4 条款;第 6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规定:3.3.19条款;第 7 条参考《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规定:5.3.4 条款。

6)消防应急广播扬声器、火灾警报器、喷洒光警报器、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4.3.5-31]

① 气体灭火系统手动与自动控制状态显示装置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内的明显部位,喷洒光警报器应安装在防护区域外,且应安装在出口门的上方。

② 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2.2m。

7)对气体灭火系统的控制和显示应符合下列要求:[图示 4.3.5-32]

① 应能显示系统的手动、自动工作状态及故障状态。

② 应能显示系统的驱动装置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并能显示防护区域中的防火门(窗)、防火阀、通风空调等设备的正常工作状态和动作状态。

③ 应能手动控制系统的启、停,并显示延时状态信号、紧急停止信号和管网压力信号。

以上内容第 1~5 条参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规定:5.0.1、5.0.3、5.0.4、5.0.5、5.8.4 条款;第 6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规定:3.3.19条款;第 7 条参考《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规定:5.3.4 条款。

相关要求:

1)防护区内的疏散通道及出口,应设应急照明与疏散指示标志。防护区内应设火灾声报警器,必要时,可增设闪光报警器。防护区的入口处应设火灾声、光报警器和灭火剂喷放指示灯,以及防护区采用的相应气体灭火系统的永久性标志牌。[图示 4.3.5-33][图示 4.3.5-34]

2)储瓶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储瓶间内应设应急照明。储瓶间应有良好的通风条件,地下储瓶间应设机械排风装置,排风口应设在下部,可通过排风管排出室外。[图示 4.3.5-35][图示 4.3.5-36]

3)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与应急操作应有防止误操作的警示显示与措施。[图示 4.3.5-37]

4)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 1.0m 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 0.2m 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

5)防护区下列安全设施的设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① 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图示 4.3.5-38]

② 防护区内和入口处的声光报警装置、气体喷放指示灯、入口处的安全标志。

③ 专用的空气呼吸器或氧气呼吸器。[图示 4.3.5-39]

6)储存装置间的位置、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装置、火灾报警控制装置及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7)控制与显示类设备的接地应牢固,并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图示 4.3.5-40]

以上内容第 1~4 条参考《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规定:6.0.2、6.0.5、6.0.9、6.0.10 条款;第 5、6 条参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规定:7.2.2、7.2.3条款;第 7 条参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规定:3.3.5 条款。

常见问题

4.3.6 预制气体灭火系统

(1) 探火管气体灭火系统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直接式七氟丙烷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 6m3。直接式二氧化碳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 3m3。[图示 4.3.6-2]

② 间接式探火管灭火装置保护的防护区最大单体容积不应大于 60m3。[图示 4.3.6-3]

③ 防护区应有实际的底面,且不能关闭的开口面积不应大于总内表面积的 1%。

2)探火管灭火装置应设置永久性的铭牌,其内容包括产品名称、型号规格、灭火剂充装量、储存压力(适用时)、安全泄放装置的动作压力、探火管公称动作温度、使用寿命,以及制造商名称或符号标识和警告用语等。[图示 4.3.6-4]

以上内容参考《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45-2013)规定:3.1.4、4.1.4 条款。

(2) 柜式气体灭火、热气溶胶灭火系统验收要点

相关要求:

1)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及其控制器、声光报警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固定牢靠。[图示 4.3.6-7]

2)柜式气体灭火装置、热气溶胶灭火装置等预制灭火系统装置周围空间环境应符合设计要求。

3)热气溶胶灭火系统装置的喷口前 1.0m 内,装置的背面、侧面、顶部 0.2 m 内不应设置或存放设备、器具等。[图示 4.3.6-8]

以上内容参考《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规定:5.7.1、5.7.2、6.0.10 条款。

4.4 水炮灭火系统

相关要求:

1)自动消防炮灭火系统和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系统应保证至少 2 台灭火装置的射流能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图示 4.4-1]

2)灭火装置安装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固定支架或安装平台应能满足灭火装置的喷射、喷洒反作用力要求,结构设计应能满足灭火装置正常使用的要求。[图示 4.4-2][图示 4.4-3]

3)每台自动消防炮或喷射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每组喷洒型自动射流灭火装置的供水支管上应设置自动控制阀和具有信号反馈的手动控制阀,自动控制阀应设置在靠近灭火装置进口的部位。[图示 4.4-4]

4)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与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合用一套供水系统时,应独立设置水流指示器,且应在其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湿式报警阀或雨淋阀前将管道分开。

5)管道支架、吊架、防晃支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图示 4.4-5]

① 当管子的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 50mm 时,每段配水支管、配水管及配水干管设置的防晃支架不应少于 1 个,且防晃支架的间距不宜大于 15m。当管道改变方向时,应增设防晃支架。

以上内容第 1~3 条参考《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规定:4.2.1、4.3.3、4.4.3 条款;第 4、5 条参考《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2009)规定:6.4.3、14.3.8 条款。

4.5 泡沫灭火系统

4.5.1 泡沫灭火系统选择

相关要求:

1)保护场所中所用泡沫液应与灭火系统的类型、扑救的可燃物性质、供水水质等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用于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储罐火灾的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氟蛋白或水成膜泡沫液。

② 用于扑救水溶性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火灾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应使用抗溶水成膜抗溶氟蛋白或低黏度抗溶氟蛋白泡沫液。

③ 采用非吸气型喷射装置扑救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火灾的泡沫水喷淋系统、泡沫枪系统、泡沫炮系统,应使用 3%型水成膜泡沫液。

2)储罐或储罐区固定式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自泡沫消防水泵启动至泡沫混合液或泡沫输送到保护对象的时间应小于或等于 5min。当储罐或储罐区设置泡沫站时,泡沫站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室内泡沫站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② 泡沫站严禁设置在防火堤、围堰、泡沫灭火系统保护区或其他火灾及爆炸危险区域内。

③ 靠近防火堤设置的泡沫站应具备远程控制功能,与可燃液体储罐罐壁的水平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

3)设置中倍数或高倍数全淹没泡沫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为封闭或具有固定围挡的区域,泡沫的围挡应具有在设计灭火时间内阻止泡沫流失的性能。

② 在系统的泡沫液量中应补偿围挡上不能封闭的开口所产生的泡沫损失。

③ 利用外部空气发泡的封闭防护区应设置排气口,排气口的位置应能防止燃烧产物或其他有害气体回流到泡沫产生器进气口。

以上内容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5.0.2、5.0.6 条款。

4.5.2 泡沫液储罐

相关要求:

1)泡沫液宜储存在干燥通风的房间或敞棚内。储存的环境温度应满足泡沫液使用温度的要求。[图示4.5.2-1]

2)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图示 4.5.2-2]

3)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泡沫比例混合器(装置)的标注方向应与液流方向一致。[图示 4.5.2-3][图示 4.5.2-4]

以上内容参考《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规定:3.2.7、3.7.1、9.3.14 条款。

相关要求:

1)当采用囊式压力比例混合装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泡沫液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应大于 5m3。[图示 4.5.2-4]

2)泡沫液储罐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储罐周围应留有满足检修需要的通道,其宽度不宜小于 0.7m,且操作面不宜小于 1.5m。当储罐上的控制阀距地面高度大于 1.8m 时,应在操作面处设置操作平台或操作凳。储罐上应设置铭牌,并应标识泡沫液种类、型号、出厂日期和灌装日期、有效期及储量等内容,不同种类、不同牌号的泡沫液不得混存。[图示 4.5.2-4][图示 4.5.2-5]

3)储罐的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类型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对于水溶性可燃液体和对普通泡沫有破坏作用的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② 对于外浮顶和内浮顶储罐,应为液上喷射系统。

③ 对于非水溶性可燃液体的外浮顶储罐和内浮顶储罐、直径大于 18m 的非水溶性可燃液体固定顶储罐、水溶性可燃液体立式储罐,当设置泡沫炮时,泡沫炮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④ 对于高度大于 7m 或直径大于 9m 的固定顶储罐,当设置泡沫枪时,泡沫枪应为辅助灭火设施。

4)固定顶储罐的低倍数液上喷射泡沫灭火系统,每个泡沫产生器应设置独立的混合液管道引至防火堤外,除立管外。其他泡沫混合液管道不应设置在罐壁上。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规定:3.4.5、9.3.10 条款;

第 3、4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5.0.3、5.0.5 条款。

常见问题

4.6 灭火器

4.6.1 灭火器展示

4.6.2 灭火器配置

(1) 火灾种类

相关要求:

1)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

2)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可划分为以下五类:[图示 4.6.2-1]

① A 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

② B 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

③ C 类火灾:气体火灾。

④ D 类火灾:金属火灾。

⑤ E 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规定:3.1.1、3.1.2 条款。 

(2) 灭火器的类型选择

相关要求:

1)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2)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水型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泡沫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3)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泡沫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灭 B 类火灾的水型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极性溶剂的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灭 B 类火灾的抗溶性灭火器。

4)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或卤代烷灭火器。

5)D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6)E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磷酸铵盐干粉灭火器、碳酸氢钠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7)非必要场所不应配置卤代烷灭火器。非必要场所的举例见《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附录 F。必要场所可配置卤代烷灭火器。

8)灭火器的配置类型应与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和危险等级相适应,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A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同时适用于 A 类 E 类火灾的灭火器。

② B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 B 类火灾的灭火器。B 类火灾场所存在水溶性可燃液体(极性溶剂)且选择水基型灭火器时,应选用抗溶性的灭火器。

③ C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 C 类火灾的灭火器。

④ D 类火灾场所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选择适用于特定金属的专用灭火器。

⑤ E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 E 类火灾的灭火器。带电设备电压超过 1kV 且灭火时不能断电的场所不应使用灭火器带电扑救。

⑥ F 类火灾场所应选择适用于 E 类、F 类火灾的灭火器。

⑦ 当配置场所存在多种火灾时,应选用能同时适用扑救该场所所有种类火灾的灭火器。

以上内容第 1~7 条参考《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规定:4.1.3、4.2.1、4.2.2、4.2.3、4.2.4、4.2.5、4.2.6 条款;第 8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

10.0.1 条款。

常见问题

灭火器配置场所选用的灭火器类型错误。

例如:

① 在 A 类火灾场所配备 BC 类干粉灭火器(不能灭火)。

② 在极性溶剂火灾场所配置非抗溶泡沫灭火器(不能灭火)。

③ 在 E 类电气火灾场所配备泡沫型灭火器、水型灭火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等(容易触电)。

④ 在普通 A 类火灾场所配置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级别太低,灭火能力低,而且成本太高,造成浪费)。

(3) 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验收要点

表D 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举例

相关要求:

1)灭火器的安装设置应包括灭火器、灭火器箱、挂钩、托架和发光指示标志等的安装。

2)每个设置点的灭火器数量不宜多于 5 具。

3)当住宅楼每层的公共部位建筑面积超过 100 ㎡时,应配置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每增加 100 ㎡时,增配 1 具 1A 的手提式灭火器。

4)A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6.2.1 的规定。

5)B、C 类火灾场所灭火器的最低配置基准应符合表 6.2.2 的规定。

6)D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应根据金属的种类、物态及其特性等研究确定。

7)E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不应低于该场所内 A 类(或 B 类)火灾的规定。

8)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应根据被保护对象的情况和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 1 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和最低配置基准应与置场所的火灾危险等级相适应。

9)灭火 器配置场所应按计算单元计算与配置灭火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计算单元中每个灭火器设置点的灭火器配置数量应根据配置场所内的可燃物分布情况确定。所有设置点配置的灭火器灭火级别之和不应小于该计算单元的保护面积与单位灭火级别最大保护面积的比值。

② 一个计算单元内配置的灭火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 2 具。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规定:3.1.1 条款;第2~7 条参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规定:6.1.2、6.1.3、6.2.1、6.2.2、6.2.3、6.2.4 条款;第 8、9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0.0.2、10.0.3 条款。

常见问题

1 灭火器配置场所选用的灭火器型号不对。

例如:

① 严重危险级的 A 类火灾场所,配备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 1A、2A 的灭火器。

② 中危险级的 A 类火灾场所,配备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为 1A 的灭火器。

③ 严重危险级的 BC 类火灾场所,配备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小于 89B 的灭火器。

④ 中危险级的 BC 类火灾场所,配备单具灭火器最小配置灭火级别小于 55B 的灭火器。

4.6.3 灭火器布置

相关要求:

1)灭火器应设置在位置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不得影响安全疏散。

2)灭火器不得设置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3)设置在 A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1 的规定。

4)设置在 B、C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符合表 5.2.2 的规定。

5)D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应根据具体情况研究确定。

6)E 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其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 A 类或 B 类火灾的规定。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规定:5.1.1、5.1.5 条款;第3~6 条参考《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规定:5.2.1、5.2.2、5.2.3、5.2.4 条款。

常见问题

1 应配置灭火器的场所未配置灭火器。

2 不相容的灭火器放在同一配置点。

3 使用淘汰灭火器产品或灭火器无压力表。

4 压力表显示灭火器压力不足。

5 未注意灭火器的保管温度

(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夏天都应遮阳保护,防止阳光直接曝晒,灭火器筒体积温过高超过55 摄氏度发生危险。

冬季严寒季节,灭火器要放入有采暖的屋内保管,因为如果放在室外,水型灭火器和泡沫灭火器都会被冻失效,干粉灭火器筒体内压力降低不能将灭火剂喷出来。)

例如:

① 汽车加油站的推车式泡沫、干粉灭火器,冬天一定要放在屋内保管,要防止被冻失效,不能使用。

② 冬季还应注意灭火器不能靠近热源,如暖气、火炉、火墙等处,以免温度过高发生意外。

6 灭火器配置场所设置不当。

例如:

① 灭火器配置点位置不明显,或有视线阻碍不便于取用,且无照明、无标识。

② 灭火器配置点位置影响安全疏散。

③ 灭火器配置点位置在紧贴石油储罐、液化气储罐的底下。

④ 灭火器两个配置点之间的距离超过规定危险等级的保护半径。

⑤ 将灭火器配置点布置在受腐蚀的环境内。

7 单位无灭火器管理制度。

例如:

① 单位未建立灭火器管理制度,导致单位灭火器无人管理。

② 灭火器配置点无责任人,无人检查、维护。

③ 长时间不维修灭火器导致灭火器失效,使灭火器配置场所处于不设防状态。

④ 单位人员的灭火器知识缺乏,不会使用操作灭火器。

4.6.4 灭火器报废

相关要求:

1)下列类型的灭火器应报废:

① 酸碱型灭火器。

② 化学泡沫型灭火器。

③ 倒置使用型灭火器。

④ 氯溴甲烷、四氯化碳灭火器。

⑤ 国家政策明令淘汰的其他类型灭火器。

2)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灭火器应报废:

① 筒体严重锈蚀,锈蚀面积大于、等于筒体总面积的 1/3,表面有凹坑。

② 筒体明显变形,机械损伤严重。

③ 器头存在裂纹、无泄压机构。

④ 筒体为平底等结构不合理。

⑤ 没有间歇喷射机构的手提式。

⑥ 没有生产厂名称和出厂年月,包括铭牌脱落,或虽有铭牌,但已看不清生产厂名称,或出厂年月钢印无法识别。

⑦ 筒体有锡焊、铜焊或补缀等修补痕迹。

⑧ 被火烧过。

3)灭火器出厂时间达到或超过表 5.4.3 规定的报废期限时应报废。

4)灭火器报废后,应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进行更换。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规定:5.4.1、5.4.2、5.4.3、5.4.4 条款。

 第五章 部分典型建筑类型特殊规定

第五章 部分典型建筑类型特殊规定


典型建筑类型特殊规定主要包括: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商业综合体、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及电影院、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餐饮建筑、高层住宅、宿舍建筑、车库、停车场、加油加气站。

本章节主要针对几类常见的特殊场所所涉及的相关特殊规定,展示了相关的分类、设置要求、特殊规定。

5.1 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

幼儿园、儿童活动场所的分类及设置要求:

托儿所、幼儿园的规模应符合表 1.0.3-1 的规定。

以上内容参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 修订版>)规定:1.0.3 条款。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 3 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

2)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

3)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4)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规定:5.4.4 条款。

相关要求:

1)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具有消防应急广播功能的多用途公共广播系统,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图示 5.1-1]

2)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25h。[图示 5.1-2]

二、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3)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第 5.1.7 条的规定。[图示 5.1-3]

4)除《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另有规定和不适用水保护或灭火的场所外,下列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大、中型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图示 5.1-4]

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大、中型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疗养院的病房楼、旅馆建筑和其他儿童活动场所,不少于 200 床位的医院门诊楼、病房楼和手术部等。[图示 5.1-5]

6)幼儿出入的门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当使用玻璃材料时,应采用安全玻璃。[图示 5.1-6]

② 生活用房开向疏散走道的门均应向人员疏散方向开启,开启的门扇不应妨碍走道疏散通行。[图示5.1-7]

7)托儿所、幼儿园的外廊、室内回廊、内天井、阳台、上人屋面、平台、看台及室外楼梯等临空处应设置防护栏杆,栏杆应以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防护栏杆的高度应从可踏部位顶面起算,且净高不应小于 1.3m。防护栏杆必须采用防止幼儿攀登和穿过的构造,当采用垂直杆件做栏杆时,其杆件净距离不应大于 0.09m。[图示 5.1-8]

8)幼儿经常通行和安全疏散的走道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疏散走道的墙面距地面 2m 以下不应设有壁柱、管道、消火栓箱、灭火器、广告牌等突出物。[图示5.1-9]

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走廊最小净宽不应小于表 4.1.14 的规定。[图示 5.1-10]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2.0.9 条款;第 2~5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规定:5.1.8、5.3.3、8.3.4、8.4.1 条款;第 6~9 条参考《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 修订版>)规定:4.1.8、4.1.9、4.1.13、4.1.14 条款。

常见问题

5.2 商业综合体

相关要求:

餐饮、商店等商业设施通过有顶棚的步行街连接,且步行街两侧的建筑需利用步行街进行安全疏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步行街两侧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图示 5.2-1]

2)步行街两侧建筑相对面的最近距离均不应小于本规范对相应高度建筑的防火间距要求且不应小于9m。步行街的端部在各层均不宜封闭,确需封闭时,应在外墙上设置可开启的门窗,且可开启门窗的面积不应小于该部位外墙面积的一半。步行街的长度不宜大于 300m。

3)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每间商铺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300m2。

4)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其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围护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宜采用实体墙,其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当采用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应低于 1.00h。当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1.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包括门、窗)时,应设置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相邻商铺之间面向步行街一侧应设置宽度不小于 1.0m、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的实体墙。[图示 5.2-2]

当步行街两侧的建筑为多个楼层时,每层面向步行街一侧的商铺均应设置防止火灾竖向蔓延的措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2.5 条的规定。设置回廊或挑檐时,其出挑宽度不应小于 1.2m。步行街两侧的商铺在上部各层需设置回廊和连接天桥时,应保证步行街上部各层楼板的开口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37%,且开口宜均匀布置。

5)步行街两侧建筑内的疏散楼梯应靠外墙设置并宜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直接通至步行街。首层商铺的疏散门可直接通至步行街,步行街内任一点到达最近室外安全地点的步行距离不应大于60m。步行街两侧建筑二层及以上各层商铺的疏散门至该层最近疏散楼梯口或其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 37.5m。[图示 5.2-3]

6)步行街的顶棚材料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承重结构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步行街内不应布置可燃物,相邻商铺的招牌或广告牌之间的距离不宜小于 1.0m。[图示 5.2-4]

7)步行街的顶棚下檐距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 6.0m,顶棚应设置自然排烟设施并宜采用常开式的排烟口,且自然排烟口的有效面积不应小于步行街地面面积的 25%。常闭式自然排烟设施应能在火灾时手动和自动开启。[图示 5.2-5][图示 5.2-6]

8)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外应每隔 30m 设置 DN65 的消火栓,并应配备消防软管卷盘或消防水龙。[图示 5.2-7]

9)步行街两侧建筑的商铺内外均应设置疏散照明、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图示5.2-8]

以上内容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3.6 条款。

相关要求:

1)用于防火分隔的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分隔后的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3m。

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69m2。[图示 5.2-9]

② 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内应设置不少于 1 部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应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图示 5.2-10]

2)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图示 5.2-11]

3)设置于商场内的库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完全分隔,通向营业厅的开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图示 5.2-12]

4)商场内的柜台和货架应合理布置,营业厅内的疏散通道设置应符合 JG48 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营业厅内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图示 5.2-13]

② 营业厅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宜大于 30m,且行走距离不应大于 45m。[图示 5.2-14]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6.4.12、8.2.4 条款;第 3、4 条参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规定:8.3.2、8.3.3 条款。

5.3 歌舞娱乐放映场所及电影院

相关要求:

1)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图示 5.3-1]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 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图示 5.3-2]

2)公共娱乐场所的每层外墙上应设置外窗(含阳台),间隔不应大于 20.0m。每个外窗的面积不应小于 1.0m

2,且其短边不应小于 1.0m,窗口下沿距室内地坪不应大于 1.2m。[图示 5.3-3]

3)使用人数超过 20 人的厅、室内应设置净宽度不小于 1.1m 的疏散通道,活动座椅应采用固定措施。[图示 5.3-4]

4)休息厅、录像放映、卡拉 OK 及其包房内应设置声音或视频警报,保证在发生火灾时能立即将其画面、音响切换到应急广播和应急疏散指示状态。[图示 5.3-5]

5)展厅等场所内的主要疏散通道应直通安全出口,其宽度不应小于 5.0m,其他疏散通道的宽度不应小于 3.0m。疏散通道的地面应设置明显标识。[图示 5.3-6]

以上内容参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规定:5.5.19、8.4.1、8.4.2、8.4.4、8.7.4 条款。

相关要求:

1)观众厅内座席台阶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图示 5.3-7]

2)银幕架、扬声器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银幕和所有幕帘材料不应低于 B1 级。[图示 5.3-8]

3)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为 A 级材料。[图示 5.3-9]

4)放映机房应设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图示 5.3-10]

5)电影院内吸烟室的室内装修顶棚应采用 A 级材料,地面和墙面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材料,并应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机械排风设施。[图示 5.3-11]

6)室内消火栓宜设在门厅、休息厅、观众厅主要出入口和楼梯间附近以及放映机房入口处等明显位置。布置消火栓时,应保证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室内任何部位。[图示 5.3-12]

7)观众厅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在紧靠门口 1.4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疏散门应为自动推闩式外开门,严禁采用推拉门、卷帘门、折叠门、转门等。[图示 5.3-13]

8)观众厅内疏散走道宽度除应符合计算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5.3-14]

① 中间纵向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1.0m。

② 边走道净宽不应小于 0.8m。

③ 横向走道除排距尺寸以外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 1.0m。

以上内容参考《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规定:6.1.3、6.1.6、6.1.8、6.1.10、6.1.11、6.1.13、6.2.2、6.2.7 条款。

5.4 医疗建筑

相关要求:

1)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0m2确定。[图示5.4-1]

②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图示 5.4-1]

③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图示5.4-2]

④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图示 5.4-3]

⑤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图示 5.4-4]

⑥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图示 5.4-5]

2)医疗建筑内的手术室或手术部、产房、重症监护室、贵重精密医疗装备用房、储藏间、实验室、胶片室等,附设在建筑内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00h 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分隔,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图示 5.4-6]

3)安全出口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每个护理单元应有 2 个不同方向的安全出口。[图示 5.4-1]

② 尽端式护理单元,或自成一区的治疗用房,其最远一个房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规定时,可设 1 个安全出口。

4)医疗用房应设疏散指示标识,疏散走道及楼梯间均应设应急照明。

5)室内消火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① 消火栓的布置应保证 2 股水柱同时到达任何位置,消火栓宜布置在楼梯口附近。

② 手术部的消火栓宜设置在清洁区域的楼梯口附近或走廊。必须设置在洁净区域时,应满足洁净区

域的卫生要求。

③ 护士站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6)医院的贵重设备用房、病案室和信息中心(网络)机房,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图示 5.4-7]

7)门诊楼 、病房楼的公共区域以及病房内的明显位置应设置安全疏散指示图,指示图上应标明疏散

路线、疏散方向、安全出口位置及人员所在位置和必要的文字说明。[图示 5.4-8]

8)重症监护室应自成一个相对独立的防火分区,通向该区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图示 5.4-9]

以上内容第 1、2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规定:5.5.24、6.2.2 条款;

第 3~6 条参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51039-2014)规定:5.24.3、5.24.4、6.7.1、6.7.3 条款;

第 7、8 条参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规定:5.5.24、6.2.2 条款。

5.5 老年人照料设施

相关要求:

1)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要求。[图示 5.5-1]

2)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

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

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5.5.24 条的规定。[图示 5.5-2]

3)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图示 5.5-3][图示 5.5-4]

4)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用房及其公共走道,均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声警报装置或消防广播。[图示 5.5-5]

5)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及儿童活动场所的厨房、烧水间应单独设置或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图示 5.5-6]

以上内容第 1~4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5.5.14、5.5.24A、8.2.4、8.4.1 条款;第 5 条参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规定:8.6.10 条款。

5.6 餐饮建筑

相关要求:

1)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图示 5.6-1]

食品工业加工场所内有明火作业或高温食用油的食品加工部位宜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图示 5.6-3]

2)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图示 5.6-2]

3)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或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150℃的防火阀。[图示 5.6-4]

4)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乙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敞开式的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加热器具,严禁使用可燃气体、液体燃料。[图示5.6-5][图示 5.6-6]

以上内容第 1~3 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版>)规定:8.3.11、8.4.3、9.3.12、8.4.1 条款;第 4 条参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规定:8.3.6 条款。

5.7 高层住宅、宿舍建筑

相关要求:

1)集体宿舍应设置醒目的消防安全标志。[图示 5.7-1]

2)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 1.0m 的防护挑檐。[图示 5.7-2]

3)封闭楼梯间除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第 6.4.1 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图示 5.7-3]

4)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和公共建筑内应设置灭火器,其他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宜设置灭火器。[图示 5.7-4]

厂房、仓库、储罐(区)和堆场,应设置灭火器。

5)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图示 5.7-4]

6)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示 5.7-5][图示 5.7-6]

建筑高度大于 54m、但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

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高层住宅建筑的公共部位应设置具有语音功能的火灾声警报装置或应急广播。

7)宿舍建筑内的宿舍功能区与其他非宿舍功能部分合建时,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宜各自独立设置,并应采用防火墙及耐火极限不小于 2.00h 的楼板进行防火分隔。[图示 5.7-7]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规定:8.5.7 条款;第 2~6条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规定:5.5.7、6.4.2、8.1.10、8.2.1、8.4.2 条款;第 7 条参考《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36-2016)规定:5.2.2 条款。

5.8 车库、停车场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分类与耐火等级划分

相关要求:

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分类应根据停车(车位)数量和总建筑面积确定,并应符合表 3.0.1的规定。

注:① 当屋面露天停车场与下部汽车库共用汽车坡道时,其停车数量应计算在汽车库的车辆总数内。

② 室外坡道、屋面露天停车场的建筑面积可不计入汽车库的建筑面积之内。

③ 公交汽车库的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值增加 2.0 倍。

2)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分为一级、二级和三级,其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 3.0.2 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表中相应构件的规定。

3)汽车库和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地下、半地下和高层汽车库应为一级。

②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 I 类汽车库、修车库,应为一级。

③ Ⅱ、Ⅲ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④ Ⅳ类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以上内容参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规定:3.0.1、3.0.2、3.0.3 条款。

相关要求:

1)集中布置的充电设施区域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的规定配置灭火器,并宜选用干粉灭火器。[图示 5.8-1]

2)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应为单层、独立建造。当停车数量不超过 3 辆时,可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Ⅳ类汽车库贴邻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图示 5.8-2]

3)汽车库、修车库的人员安全出口和汽车疏散出口应分开设置。设在工业与民用建筑内的汽车库,其车辆疏散出口应与其他场所的人员安全出口分开设置。[图示 5.8-3]

4)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建筑高度超过 32m 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汽车库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图示 5.8-4]

5)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外,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① Ⅰ、Ⅱ、Ⅲ类地上汽车库。

② 停车数超过 10 辆的地下汽车库。

③ 机械式汽车库。[图示 5.8-5]

④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⑤ Ⅰ类修车库。

6)设置在汽车库、修车库内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外,喷头布置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① 应设置在汽车库停车位的上方或侧上方,对于机械式汽车库,尚应按停车的载车板分层布置,且应在喷头的上方设置集热板。[图示 5.8-5]

② 错层式、斜楼板式汽车库的车道、坡道上方均应设置喷头。

7)除敞开式汽车库、屋面停车场以外的下列汽车库、修车库,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图示 5.8-6]

① Ⅰ类汽车库、修车库。

② Ⅱ类地下汽车库、修车库。

③ Ⅱ类高层汽车库、修车库。

④ 机械式汽车库。

⑤ 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汽车疏散出口的汽车库。

以上内容第 1 条参考《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规定:6.1.7 条款;第 2~7 条参考《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规定:4.1.4、6.0.1、6.0.3、7.2.1、7.2.6、9.0.7 条款。

5.9 加油加气站

相关要求:

1)加油加气加氢站工艺设备应配置灭火器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5.9-1]

① 每 2 台加气(氢)机应配置不少于 2 具 5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加气(氢)机不足 2 台应按 2 台配置。

② 每 2 台加油机应配置不少于 2 具 5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或 1 具 5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 1 具 6L泡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 2 台应按 2 台配置。

③ 地上 LPG 储罐、地上 LNG 储罐、地下和半地下 LNG 储罐、地上液氢储罐、CNG 储气设施,应配置 2台不小于 35kg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 15m 时,应分别配置。

④ 地下储罐应配置 1 台不小于 35kg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当两种介质储罐之间的距离超过 15m 时,应分别配置。

⑤ LPG 泵、LNG 泵、液氢增压泵、压缩机操作间(棚、箱),应按建筑面积每 50m2配置不少于 2 具5kg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⑥ 一、二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 5 块、沙子 2m3。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 2 块、沙子 2m3

加油加气合建站应按同级别的加油站配置灭火毯和沙子。

2)当采用电缆沟敷设电缆时,作业区内的电缆沟内必须充沙填实。电缆不得与氢气、油品、LPG、LNG和 CNG 管道以及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沟内。[图示 5.9-2]

3)钢制油罐、LPG 储罐、LNG 储罐、CNG 储气瓶(组)、储氢容器和液氢储罐必须进行防雷接地,接地点不应少于两处。CNG 和氢气的长管拖车或管束式集装箱停放场地、卸车点车辆停放场地应设两处临时用固定防雷接地装置。[图示 5.9-3]

4)埋地钢制油罐、埋地 LPG 储罐以及非金属油罐顶部的金属部件和罐内的各金属部件,必须与非埋地部分的工艺金属管道相互做电气连接并接地。[图示 5.9-4][图示 5.9-5]

5)加气站、加油加气合建站、加油加氢合建站内设置有 LPG 设备、LNG 设备的露天场所和设置有 CNG设备、氢气设备与液氢设备的房间内、箱柜内、罩棚下,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器。[图示 5.9-6]

6)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直接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报警总线。[图示 5.9-6]

以上内容第 1~5 条参考《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规定:12.1.1、13.1.6、13.2.1、13.2.4、13.4.1 条款;第 6 条参考《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规定:12.0.13 条款。

 参考相关规范标准

参考相关规范标准


1.《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2019

2.《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 版>

3.《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2009

4.《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5.《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6.《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8.《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9.《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

10.《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

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

12.《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1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

14.《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15.《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2015

16.《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17.《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18.《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2014

1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20.《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

21.《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

22.《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2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24.《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2019

25.《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

26.《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2022

27.《室内消火栓》GB 3445-2018

28.《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

29.《气体灭火系统及部件》GB 25972-2010

30.《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 40248-2021

31.《外壳防护等级(IP 代码)》GB/T 4208-2017

32.《电动汽车分散充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 51313-2018

33.《建筑幕墙防火技术规程》T/CECS 806-2021

34.《室内消火栓安装》15S202

35.《气体消防系统选用、安装与建筑灭火器配置》07S207

36.《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 263-2009

37.《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 345-2013

38.《宿舍建筑设计规范》JGJ 36-2016

39.《托儿所、幼儿园建筑设计规范》JGJ 39-2016<2019 修订版>

40.《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