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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指南 (2022年版)

实施时间:2023-03-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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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前 言

为指导全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工作,宁夏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相关单位、专家,结合宁夏实际编制了《宁夏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和验收指南》。本指南内容包括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要求、审查流程、审查重点及要点、验收重点及要点、档案管理等。本指南针对区内特殊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实践工作中部分常见的问题进行了明确和补充说明,供全区各地市、县住建部门工作人员开展消防审验工作使用。各单位在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中,还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本指南还将及时对区内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实践中相对集中、共性较强的盲点、疑点和难点进行梳理,定期更新。

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建议和问题,请与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消防科联系(地址:银川市上海西路建设大厦 6 楼,邮编:750001),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委托单位: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主编单位:宁夏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宁夏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总站

编制人员:边 江 贺 宇 杨 荔 张 平 莫如斌 樊保国

彭美玲 王 晴 吴 峰 王志广 王松双 朱海伟

高树云 盛 伟 卜思敏

审查人员:黄鹏翔 孔 青 陈建中 何春永 张爱华 张志玉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1、为规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行为,保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令第 51 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等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制定本指南。

2、本指南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

本指南不适用于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村民自建住宅、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及历史文化街区等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程、救灾(应急防疫)和非人员密集场所的临时性建筑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3、房屋建筑和市政类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应符合国家和我区现行工程建设消防审验的政策规定和技术标准要求。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外的其他行业(专业)要求的,尚应满足国家、行业(专业)相关规范、标准中关于防火、防爆等方面的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中第十四条所列第八款和第九款建设工程)。

4、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验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第二章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职责和范围

第一节 职责依据

第二章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职责和范围

第一节 职责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制度”,第十一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对审查的结果负责”,第十二条“特殊建设工程未经消防设计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未提供满足施工需要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或者批准开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必须履职,依据《消防法》进行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为实质性审查,是行政许可行为。

《消防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应当申请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竣工,建设单位应当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抽查。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是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法定职权,必须履职,是行政许可行为。

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工程消防审验的责任主体。《消防法》除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按照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审验外,第七十一条规定对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查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安全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消防安全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四)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第二节 消防审查验收范围

第二节 消防审查验收范围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

依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 51 号令)中第十四条之规定,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设计审查:

(一)总建筑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

(二)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三)总建筑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四)总建筑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五)总建筑面积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六)总建筑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七)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

(八)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九)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十)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十一)设有本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所列情形的建设工程;

(十二)本条第十项、第十一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

2、建设工程消防验收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第 51 号令)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

2、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有关规定完成检查。

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

其他建设工程。

注:

1、其他建设工程是指除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

2、本条规定的“总建筑面积”,是指同一次申报时,该条中同一项所列功能场所在同单体建筑物内建筑面积的总和(含地下室)。

3、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进行扩建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扩建后整体建设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4、建设工程在验收(备案)合格后,其局部场所进行改建(含内装修、用途改变)时,其“总建筑面积”应按照该局部场所的建筑面积、规模计算。

5、第(五)条所列的“养老院”,即《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中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6、第(六)条所列的“录像厅”,不包括电影院、剧院。

7、第(八)条所列的“大型变配电工程”,是指电压等级 220kV 及以上的变电站,以及与其他建筑组合建造的 110kV 变电站。“大型发电工程”是指单机容量 300MW 或总装机容量600MW 的水力、火力发电工程。

8、第(十二)条所列的“公共建筑”,包括住宅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的组合建筑。

9、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指:单体建筑任一生产加工车间或防火分区内,同一工作时段员工人数超过 200 人(或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超过 30 人且人均建筑面积小于 20㎡)的丙类厂房,或生产性质及火灾危险性与之相类似的厂房(从事制鞋、制衣、玩具、肉食蔬菜水果等食品加工、家具木材加工、物流仓储等)。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流程

第一节 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流程

第三章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备案流程

第一节 特殊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工作流程


第二节 特殊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流程

第二节 特殊工程消防验收工作流程


第三节 其他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流程

第三节 其他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工作流程


 第四章 消防审验程序性审查要点

第四章 消防审验程序性审查要点

第四章 消防审验程序性审查要点


1、审验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2、审验方法

查阅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项目规划许可、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建筑的批准文件。

3、审查内容

1、项目是否属于消防设计审查范围;

2、项目是否经过规划许可(需要批准的临时建筑是否批准);

3、项目是否完整;

4、项目规模确定是否符合规定;

5、申报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有效。

4、审查要点

1、查阅规划许可、申请表,审查申请消防设计审查的项目是否完整,有无肢解工程申报消防设计审查的情况;

2、查阅规划许可、申请表、消防设计文件,审查申请工程的建筑面积(规模)是否准确,明确建筑的审查边界,特别是既有建筑的局部改造(装修)是否存在私搭乱建、增加面积、增加层数等情况,要审查是否影响到整体建筑的防火防灾能力的,如影响则需对整体建筑的防火防灾能力进行审查。

3、审查申请表、规划许可是否内容完整,签章盖章是否齐全,确保资料合法有效。特别是申报表中工程的规模、层数、高度等指标要填写齐全准确,使建筑消防后续工作有据可依。

4、审查消防设计文件的完整有效性。

(1) 设计内容齐全。

按照住建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 号)第七条执行。主要有以下内容:

封面、扉页、设计说明书、总平面图、建筑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结构图(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建筑电气图(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防火门监控系统、火灾自动报警、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等)、建筑给排水图(消防给水总平面图、消防给水系统图和平门布置图、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泵房平面图、其他的灭火系统的系统图和平面布置图)、建筑暖通图(防排烟系统图和平面布置图、暖通的系统图和平面图)、热能动力图(平面布置图、专业管道防火封堵措施)。

(2) 签章盖章齐全。包括设计人签字、注册人签章、设计出图章。

第四章 消防审验程序性审查要点

第四章 消防审验程序性审查要点

 第五章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第一节 建筑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概述

第五章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要点

第一节 建筑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概述


1、消防技术审查目的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是贯彻国家建设工程消防安全“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从建设工程消防安全的设计源头入手,设立行政许可,进行质量把关的行政行为。其目的是落实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保证消防设计深度要求,提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质量。最终使建设工程能够达到如下防火防灾能力:

1、保证建筑内的人员在火灾时能够安全疏散出建筑物,火灾不会引燃邻近建筑物。

2、保证建筑结构在火灾中的安全,使其受到火灾或高温热作用后不会发生破坏,并且不会因建筑结构的垮塌而危及救援人员的人身安全。

3、保证重要公用设施的正常运行、工业的正常生产或商业经营活动等不会因火灾而中断、停产或造成重大不良影响或巨大经济损失(如中断重要的广播电视节目、中断重要的通信与调度、破坏金融结算与数据交换、大面积中断供气、供水、供电或大型工业企业停止生产等)。

4、防止因火灾而导致周围环境受到重大影响或污染等。

2、消防技术审查内容

按照建设工程的专业划分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工艺、总图(专业工程)等;

按照建设工程防火技术措施的特征大体上分为建筑被动防火系统和建筑主动防火系统两种方式。建筑被动防火系统是根据建筑中可燃物燃烧的基本原理,由防止可燃物燃烧条件的产生或削弱其燃烧条件的发展、阻止火势蔓延的各种技术措施构成的体系。主要作用是将火势及烟气限制在起火的较小空间内,减少生命及财产损失;防止建筑结构的局部破坏或整体垮塌;防止火势蔓延至邻近区域或阻止火势从邻近区域蔓延过来;尽可能阻止和消除建筑内形成发生火灾的条件。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1、建筑整体耐火性能及建筑结构或构件的耐火和防火保护设计。2、合理进行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3、合理划分建筑内部的防火分区和防火分隔区域。4、安全疏散与避难系统的防火保护设计。5 建筑材料防火及泄爆安全措施等内容。

需要强调的是建筑被动防火系统的设计主要以建筑结构和构造的形式体现,不易移动或改变,因此设计应有所冗余,充分估计建筑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功能或用途改变带来的潜在风险,避免在建筑竣工后或在使用过程中因设计缺陷形成难以改造的消防安全隐患。

建筑的主动防火系统是根据建筑内火灾发生、火灾和烟气的发展与蔓延特性,由提高建筑的灭火、控火能力,改善人员安全疏散与避难条件的各种技术措施构成的体系,包括建筑内外的消防给水系统、灭火设施、火灾自动报警设施和防烟排烟设施等。主要作用是通过及早探测火情,使建筑发生火灾后能尽早报警和采取措施进行人员疏散、开展灭火行动,通过在建筑内设置的自动灭火设施及时灭火、控火、排除火灾产生的烟和热,以将火灾控制在一个较小的状态或空间内,减小火灾的热和烟气对建筑结构和人员疏散及消防救援人员的危害。

主要审查内容包括:消防给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室内外消火栓和自动灭火系统等灭火系统与灭火器材、建筑防烟与排烟系统、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设置等设计内容。

3、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4、相关国家现行规范(包括且不限于以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

《住宅设计规范》GB 50096

其他各类公共建筑设计规范

4、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常规程序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一般按照由总体到局部、由外到内、由建筑平面和空间到设备设施的顺序进行。通常的审查流程是:

1、查阅图纸、资料,初步了解建设工程的周围建筑、高度、层数、总面积等基本情况,建立起工程的立体形象。

2、审查建筑物的类别和耐火等级。建筑物类别和耐火等级决定着建筑物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和建筑自身的层数、高度及防火分区面积等,是非常重要的审查内容。

3、审查建筑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布置、消防水源、建筑物间的防火间距或其他防火方法与措施等。

4、审查建筑的层数、高度、长度、平面布置和建筑内部的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火构造构件(防火墙、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建筑中庭和幕墙的处理、竖向管井的分隔等)及其具体方法与措施等。

5、审查建筑物的安全疏散。主要包括安全出口数量、安全疏散宽度、安全疏散距离、安全疏散设施(疏散出口、疏散走道、疏散楼梯(间)、避难层(间))应急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等)。

6、审核建筑物外墙屋面保温、内部装修。主要是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阻断措施。

7、审查建筑物消防给水和自动灭火系统。主要是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和室外消防栓、室内消防给水系统(消防水池与水泵房、室内消防供水管道、室内消防栓、水泵结合器(多设在室外)、消防水箱及其增压设施等)

8、审查防排烟设施和暖通防火设计。

9、审查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主要是消防供电系统、火灾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火灾自动报警、可燃性气体报警。

10、审查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

11、审查建筑物的防爆。主要是甲、乙类厂房或场所的防爆或泄压、泄爆设计等。

12、审查建筑灭火救援场地、设施及消防电梯等的设计。

第二节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第二节 建筑类别和耐火等级


建筑分类是确定消防安全要求的基础,以分类为基础,采取不同的防火措施,达到既保障建筑的消防安全,又节约投资的目的。建筑耐火等级的选择,是建筑防火技术措施中最基本的措施之一,与建筑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大小、建筑层数等紧密联系。在建筑消防设计审查,首先应对建筑分类的正确性和耐火等级的合理性开展检查,为下一步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的检查提供相应的判定标准。

一、建筑分类

(一)审查目的:

通过对建筑物的高度、层数、火灾危险性、使用性质几个方面进行检查,核实确定建筑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审查方法:

查阅规划许可证、消防设计说明书,确定建筑的使用性质,对工业建筑确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三)审查要点:

对于民用建筑重点区分高层建筑与一般单多层建筑的划分标准。

对于工业建筑重点关注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定性,甲乙类危险性较大的建筑的划分标准。

1、建筑分类

(1)住宅(包括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

单多层建筑:建筑高度不大于 27 米;

二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27 米不大于 54 米;

一类高层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 米;

(2)公共建筑

单多层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单层建筑;

二类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不大于 50 米,不包括一类高层。

一类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50 米;

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以上部分,任一楼层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米的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和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以上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

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以上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以上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和书库。

(3)工业建筑

单多层建筑:

建筑高度不大于 24 米;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单层建筑;

高层建筑:

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多层建筑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 50016-2014(2018 年版)中第 5.1.1 条。

2、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

工业建筑主要分为三类:(1)生产性质的厂房(2)仓储性质的库房(3)辅助附属设施。其中辅助附属设施主要由热能、动力类建(构)筑物及设备设施构成,常见的有水泵房、变配电站、柴油发电机房、制冷机房、锅炉房、(氧气、乙炔、煤气等)气体站房、热交换站、燃气调压站等各类建筑,这些为工业生产或仓储服务的建筑的防火要求.可以比照相应火灾危险性类别的厂房或库房来确定。因此,工业建筑的防火设计主要体现为各类厂房、仓库的防火设计。

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是其防火设计的基础,需根据厂房的实际用途、工艺流程、环境或生产条件和生产过程中所用物质及其产品的数量与火灾危险性等情况共同确定。需要对厂房内各部位生产中使用和产生的物质的物理与化学特性、数量及环境或生产条件,不同生产部位在厂房内所占比例等有明确的了解。

其火灾危险性类别,分为甲、乙、丙、丁、戊类。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一般遵循以下原则,不同生产的火灾危险性类别举例见防火规范 3.1.1 条中表 3.1.1。

1)表 3.1.1 中生产中使用的物质,主要指相应部位生产时所用的主要原料或产出的产品(包括中间产品和最终产品)中数量较多或者虽数量少,但易引发爆炸或燃烧的物质。

2)甲、乙、丙类可燃液体以其闪点作为划分基准。闪点小于 28℃的液体划分为甲类、闪点大于或等于 28℃但小于 60℃的液体或可燃液体雾滴划分为乙类,闪点大于或等于 60℃的液体划分为丙类。

3)甲、乙类可燃或助燃气体以其爆炸下限为划分基准。爆炸下限小于 10%的气体划分为甲类、爆炸下限大于或等于 10%的气体划分为乙类。

4)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性混合物的浮游状态的可燃粉尘或纤维划分为乙类。

所有在生产或操作过程中可能产生可燃粉尘或纤维的场所,均应考虑是否要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

如亚麻生产车间、面粉生产车间、轮毂抛光车间、可能产生锯末粉尘的木材或木器加工车间等。粉尘的粒径大小、空气湿度、化学成分、点火能或点火温度以及爆炸极限浓度等,是决定能否引发粉尘爆炸的主要因素。

5)影响火灾危险性的因素主要有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原料的性质和数量、中间或最终产品的性质和数量、实际生产或环境条件等。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 50016-2014(2018 年版)中第 3.1.1 条。

二、建筑耐火等级

(一)审查目的:

建筑耐火等级指建筑物整体的耐火性能,是由组成建筑物的墙、柱、梁、楼板等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和最低耐火极限决定的,分为一、二、三、四级。耐火建筑构配件在火灾中起着阻止火势蔓延、延长支撑时间的作用。它们的耐火性能直接决定着建筑物在火灾中的失稳和倒塌的时间。

不同类型和规模的建筑设定不同的耐火等级,既有利于消防安全,又有利于提高投资效益。主要通过对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最多允许层数的适应性等方面进行检查,核实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审查方法:查阅消防设计说明书,根据建筑的分类及使用性质,确定建筑的相应结构构件是否达到耐火等级要求。

(三)审查要点:

重点关注个别建筑中有特殊防护要求的部位需要提高构件耐火等级的要求。

1、耐火等级与建筑主要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的关系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都是不燃烧体;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体外,其余构件都是不燃烧体;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除吊顶和房间隔墙为难燃烧体外,民用建筑的屋顶承重构件还可以采用可燃烧体;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构件,除防火墙体外,其余构件可采用难燃烧体或可燃烧体。

以木柱承重且以不燃烧材料作为墙体的建筑,其耐火等级按四级确定。

2、耐火等级与建筑分类的关系

(1)民用建筑。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和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一级;

单、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2)工业建筑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时,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以及有火花、明火、赤热表面的丁类厂房,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锅炉房,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粮食筒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单、多层丙类厂房,多层丁、戊类厂房,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粮食平房仓,建筑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三级。

建筑面积不大于 300 平米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建筑面积不大于 500平米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0 平米的单层丁类厂房,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耐火等级与建筑层数的关系

(1)民用建筑

对于多层民用建筑,当耐火等级为三级时,建筑层数最多为 5 层;当耐火等级为四级时,建筑层数最多为 2 层。商店建筑、展览建筑、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游乐厅及活动场所、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剧场、电影院、礼堂等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建筑层数最多为 2 层;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建筑规范》GB50368 的规定执行。四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 3 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 9 层,二级耐火等级的住宅建筑最多允许建造层数为 18 层。

(2)厂房

二级耐火等级的乙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 6 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丙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 2 层;三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建筑层数最多为 3 层;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厂房只能为单层建筑。

(3)仓库

甲类仓库,三级耐火等级的乙类仓库、丙类 1 项仓库,四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都只能为单层建筑。三级耐火等级的丁、戊类仓库建筑层数最多为 3层。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3.3.1 条、3.3.2 条、5.3.1 条等。

三、审查疑难点解答

1、建筑高度计算确定。

建筑高度计算以《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附录 A“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为依据。需要注意的是对于不同屋面形式的建筑物,其建筑高度的计算方法略有差异。对于住宅建筑,符合如下情况之一时,其底部高度可以不计入住宅建筑的建筑高度:

(1)设置在住宅建筑下部且室内高度不大于 2.2m 的自行车库、储藏室、敞开空间;

(2)住宅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的顶板面高出室外设计地面的高度不大于l.5m 的部分;

(3)住宅建筑室内外高差不大于 1.5m 的部分。

2、大于 24 米的单层建筑局部设置楼层的建筑层数确定。

(1)对于厂房,当单层厂房内某些部位因工艺设备的需要,在局部设置一些用于操作和检修的固定平台时,该建筑本质还是一座单层建筑,可以按照单层建筑考虑。

当一座建筑面积较大的厂房,其中部分为单层,部分为具有楼板分隔的多个楼层,且每层均有不同的使用功能房间或车间等时,如能将其中的单层部分与高层部分划分为不同的防火分区,并分别按照单层和高层厂房的相关要求进行设计比较合理。否则,应将整座建筑按高层建筑考虑。

(2)对于仓库可参考厂房情况确定。

(3)对于公共建筑,常见的有剧场、体育馆、机场航站楼和会展中心等建筑,此类建筑的主体部分一般为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单层空间,其周边会布置一些辅助的功能用房,存在单层和多层组合建造的情况,这时需要根据建筑各使用功能的层数和建筑高度综合确定。

在多层的范围内对于这些情形,要尽量将其他功能区采用防火墙与主要的单层空间完全分隔后,按贴临邻布置的两座建筑分别考虑。

3、民用建筑类别确定。

(1)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将民用建筑分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两大类,其中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建筑、宿舍建筑等。在防火方面,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火灾危险性与公共建筑接近,防火要求按公共建筑的有关规定执行。

(2)建筑的分类,应综合考虑建筑的高度、实际用途、发生火灾后可能产生的后果、扑救难易程度等。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50 米的高层商店、展览、电信、邮政、财贸金融建筑及其他多种功能组合的高层公共建筑,当距设计地面高度大于 24 米以上部分的任何楼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1000 平米,应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50 米的医疗建筑、重要公共建筑,独立建造的老年人照料设施、省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和防灾指挥调度建筑、网局级和省级电力调度建筑和藏书超过 100 万册的图书馆、书库,无论建筑楼层面积多大,只要其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均应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当这些建筑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时,只要建筑的主要功能为上述功能时,就应划分为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对于在建筑下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按照建筑高度和住宅建筑的分类条件进行分类。对于住宅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的建筑,其分类方法见防火规范 5.4.10 条的规定。

在划分高层建筑的类别时,不考虑其地下、半地下的面积和使用功能。如地下设置汽车库,不需要将其视为多种功能组合的建筑。

(3)老年人照料设施是指现行行业标准《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设计标准》JGJ 450 中床位总数(可容纳老年人总数)大于或等于 20 床(人),为老年人提供集中照料服务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和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

其他专供老年人使用的、非集中照料的设施或场所,如老年大学、老年活动中心等不属于老年人照料设施。

(4)重要公共建筑在不同地区对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界定标准存在差异。这些建筑主要包括:党政机关办公楼,人员密集的大型公共建筑或集会场所,较大规模的中小学校教学楼、宿舍楼,重要的通信、调度和指挥建筑,广播电视建筑,医院等以及城市集中供水设施、主要的电力设施等涉及城市或区域生命线的支持性建筑或工程。

为便于审查掌握尺度,可以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中第2.1.3 条和国家标准《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 GB 50156-2021 附录 B的举例来定量确定。

4、厂房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1)当生产过程中使用或产生易燃、可燃物的数量较少,不足以构成爆炸或火灾危险时,按实际情况确定。例如,机械修配厂或修理车间,虽然使用少量的汽油等甲类溶剂清洗零件,但是因为其数量少,即使气体全部逸出或可燃液体全部汽化也不会在同一时间内使厂房内任何部位的混合气体处于爆炸极限范围内。所以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仍可按戊类确定。

(2)火灾危脸性较大的生产部分占本层或本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小于5%,或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小于 10%,当发生火灾事故时不会蔓延至其他部位或当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采取了有效的防火措施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例如,在一座汽车总装厂房中,喷漆工段占总装厂房的面积比例不足 10%,并将喷漆工段采用防火分隔和自动灭火设施保护时,厂房的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仍可按戊类确定。

(3)对于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当采用封闭喷漆工艺,封闭喷漆空间内保持负压、油漆工段设置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或自动抑爆系统,且油漆工段占其所在防火分区建筑面积的比例不大于 20%时,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相关规范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第 3.1.1 条、3.1.2条,在该条的规范条文说明中给出了可不按物质危险特性确定生产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最大允许量。

5、仓库建筑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1)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例如,同一座仓库存放有火灾危险性为甲、乙、丙的三类物品,仓库就要按甲类储存物品仓库划分。

同时,为了利于安全和便于管理,同一座仓库或其中同一个防火分区内,要尽量储存一种物品。如有困难,需将数种物品存放在一座仓库或同一个防火分区内时,存储过程中要采取分区域布置,但性质相互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物品不允许存放在一起。

(2)丁、戊类物品本身虽属于难燃烧或不燃烧物质,但有很多物品的包装是可燃的木箱、纸盒、泡沫塑料等。因此,对于这两类仓库,还要考虑可燃包装的数量,在防火要求上要较丁、戊类仓库严格。当可燃包装的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的 1/4 或可燃包装(如泡沫塑料等)的体积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 1/2 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确定。在确定仓库的火灾危险性类别时,是计算包装材料的重量还是体积,应从最不利原则出发,分别按照体积和重量计算比较后确定。

6、金属夹芯板材适用范围

由于金属夹芯板材受其自身构造和承载力的限制,无法达到相应建筑构件的耐火性能、结构承载力及自身稳定性能的要求,建筑中的防火墙、承重墙、楼梯间的墙、疏散走道隔墙、电梯井的墙以及楼板、上人屋面板等构件,不能采用金属夹芯板材。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也不宜采用金属夹芯板材,当确需采用时夹芯材料应为 A 级,且符合对应构件的耐火极限要求。

7、钢结构耐火等级

建筑内钢结构构件在高温条件下存在强度降低和蠕变现象,极易失去承载力出现大面积垮塌,造成建筑使用人员和消防救援人员伤亡的事故时有发生。因此,钢结构构件应采取有效的防火保护措施提高耐火性能,保护措施主要包括无机耐火材料包覆和防火涂料喷涂等方式,考虑到砖石、砂浆、防火板等无极耐火材料包覆的可靠性更好,应优先采用。

对于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考虑到其高度较低,粮食火灾对结构的危害作用与其他物质的作用有所区别,可以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具体检查要求为:

(1)金属结构的防火保护措施应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且这些部位能够达到相应耐火等级建筑对该结构的耐火极限要求。

(2)预制钢筋混凝土结构构件的节点和明露的钢支承构件部位,一般是构件的防火薄弱环节和结构的重要受力点,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保证节点的耐火极限不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如对于梁柱的节点,其耐火极限要与柱的耐火极限一致。

(3)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厂房(仓库),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全保护时,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l.00h。

四、常见问题

1、按《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 附录 B 关于重要公共建筑物的划分标准确定。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第三节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总平面布局是指根据城市规划和消防安全的要求,结合周围环境、地势条件、主导风向等因素合理划分企业功能分区,确定建筑位置,设置必要防火间距,同时满足消防扑救的基本条件。平面布置是指在建筑中对一些特殊的场所和重要的设备用房进行合理的布置,以达到减少火灾危害的目的。消防审查中,主要是根据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通过对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平面布置及消防救援设施布置合理性的检查,有效地防止和减小建筑火灾的相互影响,为消防救援提供可靠保障。

一、总平面布局

(一)审查目的:

1、审查建筑应选址位置合理,远离高危险性生产和危险物质存储场所.所处方位的风向比较有利于防火安全与灭火救援;

2、审查建筑物间应具有不小于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

3、审查建筑周围应具有开阔的消防救援场地与空间以及快捷的消防车通行、展开与周转条件;

(二)审查方法:查阅消防设计说明书,查阅总平面图中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核实总平面布局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审查要点:

1、明确场地周边无各种危险源。

(1)易燃易爆物品的工厂、仓库,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可燃材料堆场等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位于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与影剧院、会堂、体育馆、大型商场、游乐场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或场所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2)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可燃粉尘的工厂和大型液化石油气储存基地布置在城市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并与居住区、商业区或其他人员集中地区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3)汽车加油、加气站远离人员集中的场所和重要的公共建筑。一级加油站、一级加气站、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和 CNG 加气母站布置在城市建成区和中心区域以外的区域。输油、输送可燃气体干管上不得有违法修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堆放物质。

(4)地下建筑与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及其他用途的埋地可燃液体储罐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其出口和风亭等设施与邻近建筑保持足够的防火安全距离。

(5)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远离易燃、可燃液体或可燃气体的生产装置区和储存区;汽车库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分开建造。

(6)城市消防站的布置应结合城市交通状况和各区域的火灾危险性进行合理布局;街区道路布置和市政消火栓的布局能满足灭火救援需要;街区道路中心线间距离一般在 160 米以内;市政消火栓沿可通行消防车的街区道路布置,间距不得大于 120 米。

2、场地内建筑物应满足防火间距要求

防火间距是指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

常见的民用建筑防火间距关系为:高层之间间距 13 米;高层和多层之间间距 9 米;多层和多层之间间距 6 米。具体到更细节的划分以防火规范 5.2.2 条为准。

工业建筑防火间距划分以防火规范 3.4.1 条、3.5.1 条、3.5.2 条为准。

常见堆场及储罐(区)防火间距划分以防火规范 4.2.1 条、4.2.2 条、4.5.1条为准,其它类型详见各专项规范。

防火间距的计算需要按照附录 B 的方法计算。

根据各类建筑防火间距表格后的注释,审查建筑防火间距可以减小的条件,当建筑高度大于 100 米时,防火间距不得减小。

3、场地内消防车道要求

消防车道的设置要畅通、可达。应根据本地专业消援力量使用的消防车辆的外形尺寸、载重、转弯半径参数,以及建筑物的因素确定。消防车道的净高度、净宽度、地面承载力、转弯半径等是消防车通行与停靠的需求。

(1)消防车道平面布置要求:

消防车道常见的设置形式有环形消防车道、尽头式消防车道、穿越建筑的消防车道等形式。

1)工厂、仓库。工厂、仓库区内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厂房,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的甲、乙、丙类厂房和占地面积大于 1500m2的乙、丙类仓库,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为环形,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物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

2)民用建筑。对于高层民用建筑,超过 3000 个座位的体育馆,超过 2000个座位的会堂,占地面积大于 3000m2的商店建筑、展览建筑等单、多层公共建筑,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为环形,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对于高层住宅建筑和山坡地或河道边临空建造的高层民用建筑,消防车道可设置在沿建筑的一个长边,但该长边所在建筑立面应为消防车登高操作面。

3)沿街建筑和设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对于沿街道部分的长度大于150 米或总长度大于 220 米的建筑,设置穿过建筑物的消防车道。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四周设置环形消防车道。对于设有短边长度大于 24 米的内院或天井的建筑物,宜设置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在穿过建筑物或进入建筑物内院的消防车道两侧,不得有影响消防车通行或人员安全疏散的设施。

4)汽车库、修车库。除IV类汽车库和修车库以外,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为环形,确有困难时,可沿建筑的一个长边和另一边设置。

5)露天堆场区、储罐区。可燃材料露天堆场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可燃气体储罐区,当超过一定储量时,消防车道设置形式为环形。

(2)消防车道的净宽和净高

消防车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小于 4 米,其坡度不宜大于 8%。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

(3)消防车道的荷载

消防车道的路面、救援操作场地及其下面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重型消防车的压力。

(4)消防车道的最小转弯半径

中间消防车道和环形消防车道的交接处必须满足消防车转弯半径的要求。一般情况下普通消防车的转弯半径为 9 米,登高车的转弯半径为 12m,一些特种车辆的转弯半径为 16-20 米。

(5)消防车道的回车场

环形消防车道至少有两处与其他车道相通,对于尽头式消防车道,应检查其设置的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面积一般不小于 12mx12m,高层民用建筑的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 15mx15m,供重型消防车使用时,回车场面积不宜小于 18mx18m。

4、消防登高场地要求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是指能满足登高消防车靠近、停留、展开并安全作业的场地。对应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建筑外墙,是便于消防队员进入建筑内部进行救人和灭火的建筑立面,称为消防车登高面。通过对消防车登高面的设置,消防车登高扑救场地的长度、宽度、承载能力、坡度等检査,核实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消防救援场地的设置

高层建筑至少沿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 1/4 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的底边连续布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该范围内裙房的进深不大于 4m,且在该范围内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人行口,便于消防员尽快安全到达着火层。对于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的建筑,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间隔布置,间隔的距离不宜大于 30m。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

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车库出入口。场地靠建筑外墙一侧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 5m,且不大于 10m;场地的坡度不宜大于 3%。

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小于 15m和10m。对于建筑高度大于50m的建筑,场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小于 20m 和 10m。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荷载

需求同消防车道。

二、平面布置

(一)审查目的:

不同民用建筑的类别,内部空间的实际用途千差万别,实际火灾危险性有很大的差别。平面布置的消防设计审查,一是根据确定的建筑耐火等级、主要功能和建筑高度、建筑规模以及其中的主要空间构成,审查不同区域的分布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二是审查每一个区域确定其中不同用途房间、疏散走道、疏散出口或疏散楼梯间等的布置以及相应的分隔措施,特别是其中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与疏散和避难设施的布置是否符合国家规范要求。达到防止火灾和烟气在建筑内部蔓延,确保火灾时的人员生命安全,减少财产损失。

(二)审查方法:通过査阅建筑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门窗表和门窗大样等相关资料,了解该建筑的使用性质、建筑层数、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使用功能及布局等,检查重点部位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措施、安全出口及配套设施的设置等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三)审查要点:

根据建筑内部使用功能分类重点关注人员密集场所布置、特殊人员场所布置、居住建筑布置、设备用房布置、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汽车车库布置。

1、基本要求

(1)尽量使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场所布置在火灾时对建筑结构、人员疏散影响较小及不容易蔓延扩大、容易扑救与控制的部位。

(2)疏散行为能力较弱者以及人员聚集的场所应布置在建筑的下部。儿童活动场所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等人员疏散能力弱的场所,除需进行防火分隔外,还要尽量将其布置在建筑下部,并具有独立的疏散出口;建筑面积较大的会议室、多功能厅、展厅等人员聚集的场所和歌舞厅、游艺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要尽量位于建筑的下部。

(3)不同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或区域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例如,火灾危险性大的变配电站、锅炉房和柴油发电机房等用房,与其他部位之间应进行防火分隔。

(4)疏散出口和疏散楼梯的布置应便于人员平时出入和火灾时快速疏散。

尽量靠建筑的外墙布置,疏散人员可以直接到达室外安全地点。

2、人员密集场所布置

人员密集场所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七十三条所规定的场所,即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娱乐场所等,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人员密集的场所”是同一时间使用人数多的场所,主要为设置在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室、报告厅、多功能厅、营业厅、餐厅或宴会厅、阅览室等同一时间可能具有较多人员使用的某一特定房间。

1、营业厅、展览厅

(1)设置层数。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

(2)放置物品种类。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得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品、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3)地下或半地下商店的防火分隔。目前,地下商店的规模越建越大,并大量采用防火卷帘进行分隔,不利于安全疏散和扑救。因此,对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需采用一定的措施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区域。

2、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

主要检查设置层数是否合理。这些场所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超过两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布置在首层或二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布置在首层。对于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小学教学楼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得设置在四层以上,中学教学楼的主要教学用房不得设置在五层以上。

3、剧场、电影院、礼堂

(1)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

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2)设置层数。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得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3)观众厅的布置。如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2,且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少于 2 个。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是指歌厅、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 OK 厅和具有卡拉 OK 功能的餐厅或包房、各类游艺厅、桑拿浴室的休息室和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网吧等场所,不包括电影院和剧场的观众厅。

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布置楼层。不得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物内时,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如受条件限制布置在地下一层时,需要检查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得大于 10m。

(2)厅、室的布局。“厅、室”是指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相互分隔的独立房间,如卡拉 0K 的每间包房、桑拿浴室的每间按摩房或休息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如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时,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超过 9m。

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厅、室的疏散门不得少于 2 个;布置在地下一层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得大于 200m2,需要注意的是,即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该面积也不能增加。

(3)防火分隔。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l.0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要采用乙级防火门。

5、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布置楼层。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

(2)厅、室的布局。

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 2 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 400m2;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特殊人员场所布置

(1)儿童用房,儿童、老年人活动场所

“儿童活动场所”主要是指设置在建筑内的用于 12 周岁及以下儿童游艺、非学制教育和培训等活动场所(包括儿童游乐厅、儿童乐园、儿童培训班、早教中心等类似用途的场所)。

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指用于老年人集中休闲、娱乐、健身等用途的房间,如公共休息室、阅览或网络室、棋牌室、书画室、健身房、教室、公共餐厅等,老年人生活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起居、住宿、洗漱等用途的房间,康复与医疗用房指用于老年人诊疗与护理、康复治疗等用途的房间或场所。除有明确规定外,失能人群参照老年人标准执行。

儿童和老年人的行动能力较弱,需要其他人协助进行疏散,为保证疏散的可靠性,主要检查内容为:

1)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建筑内,当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的楼板与其他场所或部位隔开,墙上必须设置的门、窗采用乙级防火门、窗。

2)设置层数。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超过三层,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超过两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布置在首层、二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布置在首层。

独立建造的一、二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的建筑高度不宜大于 32m,不应大于 54m;独立建造的三级耐火等级老年人照料设施,不应超过 2 层。当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时,应设置在地下一层。当上述房间设置在地下一层或地上四层及以上时,每间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200m2且使用人数不应大于 30 人。

3)安全出口的设置。设置在其它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单独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这些场所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要完全独立于其他场所设置,不得与其他场所内的疏散人员共用,仅供托儿所、幼儿园或老年人照料设施等的人员疏散使用。

(2)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1)设置层数。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得设置地下、半地下。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得超过两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布置在首层或二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布置在首层。

2)相邻护理单元间的防火分隔。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在走道上设置的防火门采用常开防火门。

3)避难间的设置。相关要求见第五节。

4、居住建筑布置。

主要关注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的住宅建筑。这里的“其他使用功能”不包括住宅底部设置的商业服务网点,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住宅部分与其他使用功能之间的防火分隔。两者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当为高层建筑时,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需要注意: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还需满足相关规定。

(2)安全出口与疏散楼梯的设置。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当与地上部分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将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连通部位完全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志。

5、设备用房布置

(1)燃油或燃气锅炉房

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与民用建筑贴邻布置时,需采用防火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得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设置锅炉房的专用房间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对受条件限制布置在民用建筑或汽车库、修车库内的锅炉房进行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部位。锅炉房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不小于 0.75 的可燃气体为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锅炉房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如为常(负)压燃油或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上。设置在屋顶上的常(负)压燃气锅炉,距离通向屋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小于 6m。

2)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锅炉房与其他部位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确需在隔墙上开设的门、窗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3)疏散门的设置。锅炉房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储油间的设置。锅炉房内设置的储油间总储存量不得大于 1m3,且储油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锅炉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设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5)储油罐的设置。布置在建筑外的储油罐,与建筑间防火间距应符合相关规定;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得大于 lm3,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时,房间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6)锅炉的容量。锅炉的容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锅炉房设计标准》GB 50041的有关规定。

7)燃料供给管道的设置。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管道上均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密闭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燃气供给管道的敷设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 的规定。

8)设施的配置。锅炉房内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独立的通风系统、与锅炉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锅炉房也要相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对于燃气锅炉房,还需检査其是否设置爆炸泄压设施。

(2)变压器室

变压器室设有油浸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时,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当与民用建筑贴邻布置时,需采用防火隔墙与所贴邻的建筑分隔,且不得贴邻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变压器室的专用房间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对受条件限制布置在民用建筑、汽车库或修车库内的变压器室进行检查时,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设置部位。变压器室不得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应设置在建筑首层或地下一层的靠外墙部位。

2)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分隔。确需在隔墙上开设的门、窗,采用甲级防火门、窗。

3)疏散门的设置。变压器室的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变压器的容量。油浸变压器的总容量不应大于 1260kVA,单台容量不应大于 630kVA。

5)设施的配置。油浸变压器、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应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油浸变压器下面还应设置能储存变压器全部油量的事故储油设施。

变压器室内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与变压器、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的容量及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变压器室内也要相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3)柴油发电机房

1)设置部位。柴油发电机房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宜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及地下一、二层。

2)与建筑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柴油发电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3)储油间的设置。柴油发电机房内设置储油间的总储存量不得大于 lm3,且储油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发电机间分隔;确需在防火隔墙上开门时,设置甲级防火门。

4)燃料供给管道的设置。在进入建筑物前和设备间内的燃料供给管道上设置自动和手动切断阀;储油间的油箱密闭且设置通向室外的通气管,通气管设置带阻火器的呼吸阀,油箱的下部设置防止油品流散的设施。

5)设施的配置。柴油发电机房应设置火灾报警装置、与柴油发电机容量和建筑规模相适应的灭火设施;当建筑内其他部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柴油发电机房内也要相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消防控制室

1)设置部位。消防控制室可单独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当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时,消防控制室应远离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工作的房间。

2)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消防控制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向建筑内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3)疏散门的设置。消防控制室的疏散门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设施的设置。为避免被淹或进水受到影响,消防控制室需设置挡水门槛等挡水措施,如设置在地下时,还需检查消防控制室是否设置排水沟等防淹措施。

(5)消防水泵房

1)设置部位。消防水泵房可单独建造,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楼层内。

2)与其他部位的防火分隔。消防水泵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开向建筑内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3)疏散门的设置。消防水泵房的疏散门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4)设施的设置。为避免被淹或进水受到影响而无法使用,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6)瓶装液化石油气瓶组间

瓶组间不应与住宅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其他高层公共建筑贴邻,应设置独立的瓶组间。主要检查以下内容:

1)与所服务建筑的间距。液化石油气瓶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总容积不大于 lm3的瓶组间可以与所服务的其他建筑贴邻:总容积大于 lm3且不大于 4m3 的独立瓶组间,与所服务建筑、道路(路边)的防火间距需符合相关规定。

2)设施的配置。瓶组间应设置可燃气体浓度报警装置;在瓶组间的总出气管道上应设置紧急事故自动切断阀。

(7)供民用建筑内使用的丙类液体燃料储罐

主要根据储罐的总容量和埋设方式检査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当设置中间罐时,中间罐的容量不得大于 lm3,并应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独房间内,房间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6、工业建筑附属用房布置

主要针对厂房内员工宿舍、办公室,以及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的设置、平面布置等进行检査,核实厂房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厂房

1)是否设置员工宿舍

厂房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2)办公室、休息室的布置

甲、乙类厂房:考虑到甲、乙类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爆炸、冲击波有很大的摧毁力,为保证人身安全,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得设置在甲、乙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丙类厂房:可在厂房内设置用于管理、控制或调度生产的办公房间以及工人的工间休息室,但要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5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至少设置 1 个独立的安全出口;为方便沟通而设置的、与生产区域相通的门需采用乙级防火门。

3)中间仓库的布置

中间仓库是指为满足日常连续生产的需要,在厂房内存放从仓库或上道工序的厂房(或车间)取得的原材料、半成品、辅助材料的场所。中间仓库不仅要求靠外墙设置,有条件时,还要尽量设置直通室外的出口。具体检查要求为:

甲、乙类物品中间仓库: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储量要尽量控制在一昼夜的需要量内;靠外墙布置。

丙、丁、戊类物品中间仓库:为减少库房火灾对建筑的危害,火灾危险性大的物品库房要尽量设置在建筑的上部。在厂房内设置的丙类中间仓库需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丁、戊类中间仓库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要同时符合仓库的相关规定,且中间仓库与所服务车间的建筑面积之和不得大于该类厂房有关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当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仓库的占地面积和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可按规定相应增加。需要注意:在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生产车间和中间仓库的耐火等级应当一致,且该耐火等级要按仓库和厂房两者中要求较高者确定。对于物流建筑,当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参照中间仓库的相关标准对其仓储部分进行防火检查。

4)中间储罐的布置

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需设置在单独房间内,且每个房间内储罐的容量不大于 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搂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5)变电站、配电站的布置

由于运行中的变压器存在燃烧或爆裂的可能,易导致相邻的甲、乙类厂房发生更大的次生灾害,因此,变电站、配电站不得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建造,且不得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的危险区域内。如果生产上确有需要,变电站、配电站仅向与其贴邻的甲、乙类厂房供电,而不向其他厂房供电时,可在厂房的一面外墙贴邻建造,并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隔开。

对于乙类厂房的配电站,如氨压缩机房的配电站,为观察设备、仪表运转情况而需要设观察窗时,允许在配电站的防火墙上设置采用不燃材料制作并且不能开启的甲级防火窗。

变电站、配电站的其他防爆、防火要求需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等规范的相关规定。

(2)仓库

主要针对仓库内员工宿舍、办公室和休息室的布置等进行检查,核实仓库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是否设置员工宿舍

仓库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

2)办公室、休息室的布置

甲、乙类仓库:考虑到爆炸冲击波的摧毁力,为保证人身安全,严禁在甲、乙类仓库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等,且不得贴邻建造。

丙、丁类仓库:为方便生产和管理,在丙、丁类仓库内可设置直接为仓库服务的办公管理用房、工作人员临时休息用房、控制室等,需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l.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隔墙上开设的连通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7、汽车车库布置

主要针对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的汽车库、库内设施等进行检查,核实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

1)建筑规模。甲类物品库房储存量不大于 1.0t;乙炔发生器间总安装容量不大于 5.0m3/h,乙炔气瓶库储存量不超过 5 个标准钢瓶;非喷漆间不大于 1 个车位、封闭喷漆间不大于 2 个车位;充电间和其他甲类生产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2)与车库的分隔。与汽车库、修车库之间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为车库服务的附属设施

1)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内不得设置修理车位、喷漆间、充电间、乙炔间和甲、乙类物品库房。

2)汽车库和修车库内不得设置汽油罐、加油机、液化石油气或液化天然气储罐、加气机。

(3)与汽车库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汽车库不应与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的厂房、仓库贴邻或组合建造。如汽车库设置在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等建筑内时,需检查其是否只设置在建筑的地下部分,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完全分隔:汽车库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与其他部位应分别独立设置。

(4)与修车库组合建造的其他建筑功能

I 类修车库应单独建造:Ⅱ、Ⅲ、Ⅳ类修车库可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首层或与其贴邻,但不得与甲、乙类厂房、仓库、明火作业的车间或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学楼、老年人建筑、病房楼及人员密集场所组合建造或贴邻。

三、救援设施布置

(一)审查目的:

建筑内供火场救援的设施主要包括消防电梯、消防救援口和屋顶直升机停机坪等,是发生火灾时供消防队员尽快疏散救援受灾人员,转移室内物资和财产的设施。

消防电梯是火灾情况下运送消防器材和消防人员的专用消防设施。对于高层建筑,消防电梯能节省消防员的体力,使消防员能快速接近着火区域,提高战斗力和灭火效果。对于地下建筑,由于排烟、通风条件很差,受当前装备的限制,消防员通过楼梯进入地下的困难较大,设置消防电梯,有利于满足灭火作战和火场救援的需要。

消防救援口是指设置在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上,便于消防队员迅速进入建筑内部,有效开展人员救助和灭火行动的窗口。

屋顶直升机停机坪在我区实际工程中应用极少,本章节不再叙述。

(二)审查方法: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等资料,了解建筑的性质、高度和防火分区情况,确定消防电梯、消防救援窗口的数量位置是否满足国家规范标准要求。

(三)审查要点:

1、消防电梯

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5 层及以上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五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消防电梯的建筑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埋深大于 10m 且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需设置供消防员专用的消防电梯。

主要针对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前室、消防电梯井和机房、电梯配置等的检查,核实消防电梯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消防电梯设置的数量

根据建筑物的性质、重要性和建筑高度、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设置消防电梯及其数量。通常,消防电梯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 1台。

(2)消防电梯前室的设置

前室设置位置、使用面积、首层能否直通室外或通向室外的通道长度。需要注意的是,前室或合用前室的门不允许采用防火卷帘。

(3)消防电梯井、机房的设置

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隔开,隔墙上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

(4)消防电梯的配置

主要检查消防电梯的载重量、行驶速度、轿厢的内部装修材料、通信设备的配置,以及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采取的防水措施。

(5)消防电梯的排水

消防电梯的井底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小于 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小于 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设置挡水设施。

2、消防救援口

针建筑外立面的检查,核实消防救援口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

消防救援口的设置位置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窗口的玻璃易于破碎,并在外侧设置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2)消防救援口洞口的尺寸

供消防救援人员进入的窗口的净高度和净宽度均不应小于 1.0m,下沿距室内地面不宜大于 1.2m。

(3)消防救援口的设置数量

消防救援口沿建筑外墙每层设置,设置间距不宜大于 20m;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 2 个。

四、审查疑难点解答

1、住宅商业网点问题。

商业服务网点必须是设置在住宅建筑的地上首层或首层与二层内,商业服务网点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防火隔墙分隔,每个单元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300m2

住宅建筑设置商业服务网点后,其建筑性质不变,仍为住宅建筑。此类建筑在确定其室内外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建筑分类、防火间距、消防车道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要求时,是根据建筑的总高度按照住宅建筑的要求确定。商业服务网点可以不按照商店的要求设防,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1 条规定的相应要求确定即可。

商业服务网点不应超过住宅建筑的上部投影,但有时住宅部分的上部面积较小,此时少数几间商业服务网点超过其上部住宅的建筑外墙投影是允许的,但不应影响对住宅火灾的灭火救援。实际工程可以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2.2 条防火间距要求控制超出范围,当上部住宅为高层时按单侧 13 米,上部住宅为多层时按单侧 9 米的距离控制商业服务网点开间方向的突出范围。沿街商业贴临住宅垂直布置互不相通,且有结构变形缝分隔的情况,按第 5.2.2 条注释中满足防火间距不限的相邻建筑认定。

2、消防救援窗问题

消防救援窗是为满足消防救援人员进入建筑实施救援的外窗或开口。消防救援窗应设置在建筑的每层外墙上,可以利用建筑的外窗,也可以利用外墙上的门等开口。消防救援窗、兼作消防救援窗的建筑外窗或其他开口,均应在外部设置可在室外易于识、别的明显标志。

厂房、仓库和民用建筑需要设置消防救援窗,无论是单层、多层还是高层,均应在建筑外墙上设置消防救援窗。建筑内的避难层和避难间也应按规定设置消防救援窗。平面布置尽量均匀分散,方便救援。

消防救援窗的玻璃应易于破碎,不得选用夹层或夹胶玻璃以及超厚的钢化玻璃,当采用其他方式的外窗、门或开口时,应采取能够在外部易于开启的措施。

五、常见问题

1、地下锅炉房、消防水泵房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2 条 8.1.6 条的条文解释要求疏散门通过疏散走道直接连通到进入疏散楼梯(间)或直通室外的门,不需要经过其他空间。这里明确应采用长度不大于 10m 的疏散走道(走道应与用房之间采取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分隔)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

2、消防车能够利用的不规则的场地可以作为消防回车场地,可为丁字形,Y字型等满足消防车回车要求的场地(从交叉点起算的车道长度不应小于 12m)。

3、建筑端头底部设置商业设施的住宅建筑,当商业设施与住宅的搭接部位长度不大于 5m,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连续设置且建筑端户的外窗位于消防车登高操作范围内时,该住宅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可视为符合规范要求。

4、建筑物各层直通室外的门、窗或设有门、窗的敞开外廊、阳台可以作为消防救援口使用。消防救援窗口设置应均匀、分散,尽量结合楼层走道或公共区域在外墙上的开口。由于商业网点均为独立分隔,因此每个商业服务网点均应设至少一个消防救援口。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可不设置消防救援口,但该防火分区可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的消防救援口。

5、当住宅建筑有底跃(一层与地下一层连通)并满足《住宅设计规范》GB50096-2011 相关规定且地下室户门采用甲级防火门时,可按住宅建筑对待,其户内楼梯的地下与地上部分在首层可不进行防火分隔。

6、足疗店或按摩店建筑定性。

足疗店,以及同时具备按摩、足疗功能的场所,消防设计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单纯的按摩店,可参照(建规字〔2019〕1 号)文件精神,根据其业态特点确定,与足疗店类似的按摩店,以及业态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类似的按摩店,应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处理。对于小规模的足疗店、按摩店,如仅有简单装修(比如盲人足疗、按摩等),其业态特点与桑拿浴室休息室或具有桑拿服务功能的客房不同,应可以按常规的公共娱乐场所处理。

第四节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

第四节 建筑防火、防烟分区


一、建筑防火分区

(一)审查目的:

防火分区是指在建筑内部采用防火墙、楼板及其他防火分隔设施分隔而成的,能在一定时间内防止火灾向同一建筑的其余部分蔓延的局部空间。建筑内防火分区的划分包括水平和垂直两个方向:一方面通过耐火性能较好的楼板及窗槛墙在建筑物的垂直方向对每个楼层进行防火分隔;另一方面利用防火墙或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物将各楼层在水平方向分隔出防火区域,可以有效地把火势控制在一定的范围内,减少火灾损失,同时可以为人员安全疏散、消防扑救提供有利的条件。

防火分区的划分与大小,与下列因素关系密切:

(1)建筑物的层数和高度。建筑层数越多,建筑高度越高,其防火分区面积应越小。

(2)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火灾危险性越大或可燃物越集中,防火分区面积应越小。

(3)建筑自身的耐火性能。建筑的耐火等级越高,防火分区面积可以适当扩大。

(4)防火分区所处位置。地上建筑的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比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大。

(5)防火分区内的自救能力。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可比未设置自动灭火设施的防火分区面积大,具有良好自然通风排烟条件的防火分区可比相对封闭的防火分区大。

此外.防火分区还与建筑的实际用途有一定关系。

(二)审查方法: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防火分区示意图,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等资料,了解建筑的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防火分隔完整性,核实防火分区的划分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审查要点:

1、防火分区的划分

(1)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

防火分区允许的最大建筑面积的确定与建筑的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重要性、消防扑救能力及火灾蔓延速度等因素有关。

1)民用建筑检查时,根据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高度或层数、使用性质等确定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常见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建筑面积的具体要求:

高层民用建筑中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得大于 1500m2。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多层民用建筑中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得大于2500m2;地下或半地下民用建筑,一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得大于500m2;位于地下或半地下的设备用房,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地下车库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m2

上述建筑或场所中设置自动灭火系统的防火分区,其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增加 1 倍。

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防火分区可按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当建筑内设置商场、展览厅、汽车库等功能时,需注意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是否符合其特殊要求,如室内有车道且有人停留的机械汽车库,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常规汽车库要求减少 35%。

对地下或半地下商店进行检查时,当包括营业面积、储存面积及其他配套服务面积的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时,为最大限度减少火灾的危害,除检查每个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是否满足规范规定外,还需检查其是否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楼板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00m2的区域。当相邻区域确需局部连通时,可以采用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能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安全疏散的下沉式广场等与室外开敞空间进行连通。

2)工业建筑检查时,根据火灾危险性类别、建筑物耐火等级、建筑层数等因素确定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防火规范表 3.3.1、3.3.2)。当在同一座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储存数种火灾危险性不同的物品时,其库房或隔间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对于同一建筑内同时具有物品储存与物品装卸、分拣、包装等生产性能的物流建筑,目前常见的类型有作业型、存储型和综合型,不同类型物流建筑的防火分区要求也有所区别。

1>对于作业型的物流建筑,建筑功能以分拣、加工等作业为主时,防火分区根据其生产加工的火灾危险性对应规范相应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厂房的规定进行检查,其中仓储部分应按中间仓库的要求确定其防火分区大小是否符合要求。

2>对于以仓储为主或分拣加工作业与仓储难以区分哪个功能为主的物流建筑,按规范中有关仓库的规定进行检查,但当分拣等作业区采用防火墙与储存区完全分隔时,作业区和储存区的防火要求可分别按规范中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进行检查。

3>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各种类型的厂房及仓库防火分区可以扩大。具体见《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3.3 条、3.3.10 条及相关专项设计规范。

3)建筑内设置自动扶梯、敞开楼梯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应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当叠加计算后的建筑面积大于规范第 5.3.1 条的规定时,应划分防火分区;同样,对于敞开式、错层式、斜楼板式的汽车库,其上下连通层的防火分区面积也需要叠加计算。

4)对于一些机场候机楼的候机厅,体育馆、剧院的观众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区域,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并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专家评审纪要中的评审意见适当放宽。

(2)防火分隔完整性

防火分隔的完整性主要通过防火分隔设施实现。防火分隔设施即在防火分区间设置的能保证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势蔓延的边缘构件及设施,分为固定不可活动式和活动可启闭式两大类,主要包括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窗)、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等,需要注意:

1)对防火分区间代替防火墙分隔的防火卷帘,其耐火极限不得低于所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要求,并检查防火卷帘与楼板、梁、墙、柱之间的空隙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严实。

2)对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检查其是否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且防火门开启后不得跨越变形缝。

2、建筑内中庭的设置

中庭是指建筑室内无楼板分隔,上下敞开相连通的建筑内部空间。因开口大、与周围空间相互连通,是火灾竖向蔓延的主要通道,造成火势蔓延迅速、烟气扩散快;人员疏散和火灾扑救难度增大。结合中庭的连通方式,通过对中庭的防火分隔措施、消防设施的设置、装修材料等进行检查,核实中庭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建筑物内设置中庭时,首先按上下层相连通的建筑面积叠加计算其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当计算后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需检查以下内容:

(1)防火分隔措施

中庭与周围连通空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有多种,当采用防火隔墙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l.00h,采用防火玻璃墙时,其耐火隔热性和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l.00h;

采用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l.00h 的非隔热性防火玻璃墙时,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保护;采用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并符合相关规定;与中庭相连通的门、窗采用火灾时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2)消防设施的配置

主要检查中庭排烟设施,如果为高层民用建筑,还需检查中庭回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具体设置。

(3)中庭的使用功能

中庭内不得布置任何经营性商业设施、可燃物和用于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4)与中庭连通部位的装修材料

建筑内上下层相连通的中庭,其连通部位的顶棚、墙面装修材料燃烧等级需为 A 级,其他部位可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

二、建筑防烟分区

(一)审查目的:

建筑内设置的防烟分区可以保证在一定时间内,使火场上产生的高温烟气不致随意扩散,以便蓄积和迅速排除,并达到有利人员安全疏散、控制火势蔓延和减少火灾损失的目的。

(二)审查方法:

针对防烟分区的划分、面积等进行检查,核实防烟分区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审查要点:

1、防烟分区的划分

防烟分区一般结合建筑内部的功能分区和排烟系统的设置,按其用途、面积、楼层划分。

1)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2)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如地下室、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避难层间等,必须独立划分防烟分区;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包括地下室)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3)对于宽度不大于 2.5m 的走道,该走道的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m;对于宽度大于 2.5m 且小于等于 3.0m 的走道,该走道的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50m。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执行,长边长度不大于 75 米。

2、防烟分区的面积

防烟分区的面积如果过大,会使烟气波及面积扩大,导致受灾面增加,不利于安全疏散和扑救;如果面积过小,不仅影响使用,还会提高工程造价。因此,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合适的防烟分区大小,一般情况下:空间净高小于 3 米,按500m2控制,净高在 3 米到 6 米之间,按 1000m2控制,净高在 6 米到 9 米之间,按 2000m2控制。

3、挡烟设施

用于防烟分区的挡烟设施主要有挡烟垂壁、隔墙和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500mm 的梁等。挡烟垂壁是指用不燃材料制成的,垂直安装在建筑顶棚、横梁或吊顶下,能在火灾时形成一定蓄烟空间的挡烟分隔设施。

三、建筑防火分隔设施

(一)审查目的:

防火分隔设施是指能在一定时间内阻止火焰蔓延,把整个建筑内部空间划分成若干个较小防火间的物体。对建筑物进行防火分区必须通过防火分隔设施来实现。防火分隔设施可分为两种:一种是固定式的,如建筑中的内外墙体、楼板、防火墙、防火隔间等;另一种是活动式(可启闭式)的,如防火门、防火窗、防火卷帘等。

(二)审查方法: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门窗大样等资料,了解建筑内防火分隔设置的安装位置、选型、数量等数据。

(三)审查要点:

1、防火墙

防火墙是防止火灾蔓延至相邻建筑或相邻水平防火分区且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不燃性墙体。

主要审查防火墙的设置位置、墙体材料、穿越的管道和防火封堵严密性等进行检查,核实防火墙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防火墙设置位置

1)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的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2)设置在转角附近的防火墙,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4.0m,当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距离可不限。

3)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距离可不限。

(2)防火墙墙体材料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般要求为 3.00h,对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因火灾时延续时间较长,燃烧过程中所释放的热量较大,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防火墙耐火极限应保持不低于 4.00h。

防火墙上一般不开设门、窗和洞口,必须开设时,须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能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以防建筑内火灾的浓烟和火焰穿过门窗洞口蔓延扩散。

(3)穿越防火墙的管道

防火墙内不得设置排气道、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对穿过防火墙的其他管道,应检查其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对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检查其是否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还应检查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的防火措施。

2、防火门、窗

防火门和防火窗分甲、乙、丙级三级,根据其隔热性能可分为隔热、部分隔热和非隔热防火门和隔热、非隔热防火窗。图纸检查主要针对门窗性能说明,设置位置,功能需求核实防火门窗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设置在防火墙上的门、窗,应为甲级防火门、窗;设置在防火隔墙上的门、窗,除有特别要求外,均应为耐火性能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窗,但建筑竖井上的检查门可采用丙级防火门。

设置在设备用房墙体上的门、窗,根据要求为甲级或乙级防火门、窗;设置在楼梯间及其前室墙体上的门,根据要求为乙级防火门。

3、防火卷帘

防火卷帘是指由帘板、导轨、座板、门楣、箱体并配以卷门机和控制箱组成的,在一定时间内,连同框架能满足耐火完整性、隔热性等要求的卷帘,它可以有效阻止火势从门窗洞口蔓延。对防火卷帘的设置部位、选型、系统功能等进行检查,核实防火卷帘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防火卷帘的设置部位

防火卷帘常见的设置部位有自动扶梯周围、与中庭相连通的过厅和通道等处,防火卷帘下方不得有影响其下降的障碍物,具体位置须对照建筑平面图进行检查。

由于防火卷帘的可靠性相对较低,对设置在中庭以外的防火卷帘,需控制其设置宽度: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大于 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 且不大于 20m。

(2)防火卷帘的设置类型

常见的防火卷帘有钢质防火卷帘和无机纤维复合防火卷帘。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仅符合耐火完整性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防火卷帘应具有火灾时靠自重自动关闭功能。

(3)防火卷帘的系统功能

防火卷帘的系统功能主要包括防火卷帘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自动控制功能、手动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控制速放功能、备用电源功能;防火卷帘用卷门机的手动操作功能、电动启闭功能、自重下降功能、自动限位功能;防火卷帘的运行平稳性、电动启闭运行速度、运行噪声等功能。

4、防火隔间

防火隔间主要用于将大型地下或半地下商店分隔为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m2的相互相对独立的区域,一旦某个区域着火且不能有效控制时,该空间要能防止火灾蔓延至其他区域。主要对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与其他区域防火分隔、内部装修材料等设置的检查,核实防火隔间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建筑面积

防火隔间的建筑面积不小于 6.0m2

(2)防火分隔

防火隔间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门采用甲级防火门;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的最小间距不小于 4m。

(3)内部装修材料

防火隔间内部装修材料均采用 A 级材料。

(4)使用用途

防火隔间只能用于相邻两个独立使用场所的人员相互通行,不得用于除人员通行外的其他用途。

四、审查疑难点解答

1、住宅建筑防火分区划分问题。

单元式住宅建筑可不划分防火分区,其他类型的住宅建筑应按相关规范划分防火分区。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防火分区的作用有所不同。公共建筑的防火分区是控制火灾向相邻防火分区蔓延,而单元式住宅建筑(包括塔式住宅)是由多个每层建筑面积较小的独立单元组合而成的,每个住宅单元的空间相对独立、相互之间已经完全分隔,尽管住宅单元之间分隔墙体的耐火极限和构造不如防火墙,但实际上仍起到了防火分区的作用。

因此,规范没有再明确在单元式住宅建筑中划分防火分区的要求,而是从强化住宅单元之间以及套与套之间的防火分隔措施来实现其防火安全的目标。

但是,其他类型的住宅建筑,如通廊式住宅建筑,是通过走廊将多个套房联系在一起,不仅楼层的建筑面积大,而且其中一户发生火灾后的危及面大,因此,这些类型的住宅建筑仍然需要按要求划分防火分区。

2、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防火分区划分。

汽车库内的设备用房主要有两类,一类为直接为汽车库服务的设备用房,这类设备用房可与车库划分在同一防火分区内,但要按规范规定进行防火分隔;另一类为设置在其他建筑内的汽车库,并在汽车库内设置了为整座建筑服务或除汽车库外的其他区域服务的设备用房,这类设备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第 5.1.6 条的规定独立划分防火分区。

五、常见问题

1、汽车坡道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可不考虑疏散距离。汽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设备用房、室内消火栓箱、消防管道井的正常使用。地下车库内最远疏散直线距离的计算不必考虑车辆对路线的阻挡,但应考虑实体墙、机械式停车装置等障碍物对路线的阻挡。

2、对于溜冰馆的冰场、游泳馆的游泳池、射击馆的靶道区等区域,其面积可不计入溜冰馆、游泳馆、射击馆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水泵房的消防水池部分面积可不计入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敞开外廊式的疏散通道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内。

第五节 安全疏散设施

第五节 安全疏散设施


一、安全出口

(一)审查目的:

安全疏散是建筑物内的人员在建筑发生火灾时,能够在火灾及其烟气达到可能危及人身安全状态之前,全部自主或依靠他人帮助安全疏散到安全地点的活动过程。

安全疏散与避难设施是建筑物在火灾时确保人员生命安全的基本设施,其设计是建筑防火设计的一项重要内容。安全疏散与避难设计必须保证建筑内的疏散出口数量与有效疏散宽度足够,避难区域安全可用且面积足够,疏散出口及其宽度分布合理;疏散走道或通道能在建筑的整个使用过程中始终保持通畅,不会因装修而改变位置或减小宽度、影响视线,不会被烟气或火势侵袭、阻挡而不能发挥作用,设施(如坡道)的坡度、楼梯的踏步高度与宽度适应使用人员的特性等;

疏散路线简捷且曲折少,通常能保证一个空间具有多个疏散方向,标示清晰且简单明了,便于人员发现和快速确认疏散出口;疏散距离与空间内的大小、空间高度和火灾特性等相适应(室内高度低的,疏散距离应较短;室内高度高的,疏散距离可以较大);人员在疏散过程中经历的各个阶段所处空间不一样,所设计的疏散设施能使人在整个疏散过程中始终处于越来越安全的状态,按照从不安全区域到次安全区再到安全区的顺序进行疏散;建筑内的人员在到达安全地点前所需经过的疏散空间具有足够的疏散照明和清楚的疏散指示,不仅能保证设计的人员疏散时间,而且能进一步提高人群的疏散速度,缩短人员疏散所需时间。

(二)审查方法: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了解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确定疏散人数和疏散宽度指标,计算该场所或建筑每层(防火分区)需要的安全出口总宽度。

(三)审查要点:

审核建筑所需的疏散出口和疏散楼梯的数量、布置位置和宽度,疏散走道的宽度,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和宽度,避难层或避难间的位置、避难面积及避难走道的设置,疏散与避难设施或场所的防火保护措施,疏散指示标志和疏散照明的设置位置及其照度等是否匹配。

1、安全出口

安全出口是指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室外楼梯的出入口或直通室内外安全区域的出口,保证在火灾时能够迅速安全地疏散人员和抢救物资,减少人员伤亡,降低火灾损失。针对安全出口的形式、数量、宽度、间距、畅通性等进行检查,核实安全出口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安全出口的形式

利用供人员安全疏散用的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因素紧密联系。详见本节疏散楼梯内容。

(2)安全出口的数量

为满足人员在建筑着火后能有多个不同方向的疏散路线的要求,一般要求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对于仅设一个安全出口的建筑,必须检查各种类别的建筑是否满足相应的要求。

1)公共建筑。

当公共建筑仅设一个安全出口或一部疏散楼梯时,需满足: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且人数不超过 50 人。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建筑,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的公共建筑,其耐火等级、最多建筑层数、每层最大建筑面积和使用人数符合防火规范 5.5.8 条要求。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的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

2)住宅建筑。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数量与建筑单元每层的建筑面积和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有关,一般要求住宅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检查要求为:

建筑高度不大于 27m 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 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 2个。

建筑高度大于 27m、不大于 54m 的住宅,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 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

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

建筑高度大于 27m,但不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户门需采用乙级防火门,疏散楼梯均通至屋面并能通过屋面与其他单元的疏散楼梯连通。对于疏散楼梯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需要设置 2 个安全出口。

3) 厂房。

厂房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当厂房仅设一个安全出口时,需满足:

甲类厂房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且同一时向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5 人。

乙类厂房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10人。

丙类厂房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 20 人。

丁、戊类厂房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

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 15 人。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有防火墙隔成多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至少设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将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4) 仓库。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少于 2 个。当仓库仅设一个安全出口时,需满足:

仓库占地面积不大于 300m2

仓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100m2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如有防火墙隔成多个防火分区且每个防火分区设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将防火墙上通向相邻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

汽车库、修车库。除室内无车道且无人员停留的机械式汽车库外,汽车库、修车库的每个防火分区内的人员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IV 类汽车库和Ⅲ、IV 类的修车库可设置 1 个安全出口。

(3)安全出口的宽度

1)安全出口总宽度计算需要注意:

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宽度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的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首层外门的最小净宽度与建筑类别有关,如厂房不小于 1.20m,高层医疗建筑不小于 1.30m,其他高层公共建筑不小于 1.20m,住宅建筑不小于 1.10m。

2)安全出口宽度与疏散宽度应匹配

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确定疏散人数和疏散宽度指标计算该场所或建筑每层(防火分区)需要的安全出口总宽度。审查安全出口宽度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之间是否互相匹配。

对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在计算疏散人数时,可以不计算疏散走道、卫生间等辅助用房的建筑面积,而只根据该场所内各厅室的建筑面积确定,内部服务和管理人员的数量可根据核定人数确定。

对于商店建筑的疏散人数计算中选取的“营业厅的建筑面积”,包括营业厅内展示货架、柜台、走道等顾客参与购物的场所,以及营业厅内的卫生间、楼梯间、自动扶梯等的建筑面积。对于采用防火分隔措施分隔开且疏散时无须进入营业厅内的仓储、设备房、工具间、办公室等可不计入该建筑面积内。

对于一座商店建筑内设置有多种商业用途的情况,考虑到不同用途区域可能会随经营状况或经营者的变化而变化,尽管部分区域可能用于家具、建材经销等类似用途,但人员密度仍须按照该建筑的主要商业用途来确定。

(4)安全出口的间距

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两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5m。

(5)安全出口的畅通

建筑物的安全出口在使用时保持畅通,不得设有影响人员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安全出口的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2、疏散出口

疏散出口包括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安全出口是疏散出口的一个特例,这里的“疏散出口”主要指的是疏散门,即直接通向疏散走道的房间门、直接开向疏散楼梯间的门(如住宅的户门)或室外的门,不包括套间内的隔间门或住宅套内的房间门。主要针对疏散门的数量、宽度、形式、间距、开启方向和畅通性等核实疏散门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疏散门的数量

疏散门的数量根据房间或场所需要的疏散总宽度经计算确定,与安全出口的设置原则基本一致。

1)公共建筑。公共建筑内各房间疏散门的数量不少于 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当房间仅设一个疏散门时,需满足:

①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 120m2

②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 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 15m、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③位于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的厅、室,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

④位于地下或半地下的房间,设备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200m2;其他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 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 15 人。

2)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根据人员从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观众厅疏散出去的时间不大于 2min,从三级耐火等级的剧场、电影院等的观众厅疏散出去的时间不大于 1.5min 的原则,剧院、电影院和礼堂的观众厅的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250 人;当容纳人数超过 2000 人时,其超过 2000 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 400 人。例如,一座容纳人数为 2400 人的剧场,需要设置的疏散门数量为:2000/250+400/400=9(个),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约为:2400/9=267(人),按 2min 控制疏散时间计算出来的每个疏散门所需通过的人流股数为:267/(2x40)=3.3(股)。此时,还应按 4 股通行能力来进一步核实疏散门的宽度,即应采用 4x0.55=2.2(m)的疏散门较为合适。

3)体育馆的观众厅。对于体育馆,体育馆的观众厅容纳的人数变化幅度较大,由三四千人到一两万人。观众厅每个疏散门平均担负的疏散人数也相应地有个变化的幅度,而这个变化又与观众厅疏散门的设计宽度密切相关。体育馆建筑均为一、二级耐火等级,根据其容量的不同,人员从观众厅疏散出去的时间一般按3~4min 控制,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一般不超过 400~700 人。

(2)疏散门的宽度

疏散门的宽度是决定疏散时间的重要因素,与疏散门的数量、疏散总宽度之间必须相互协调、相互配合。尤其是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对疏散门宽度的检查显得更加重要。

对于公共建筑内的疏散门和住宅建筑户门,其净宽度不小于 0.9m;对于观众厅及其他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门,其净宽度不得小于 1.4m。需要注意:

1)疏散门的宽度与走道、楼梯梯段宽度的匹配性。一般来讲,走道的宽度均较宽,当以楼梯疏散门宽为计算宽度时,梯段的宽度不得小于疏散门的宽度;当以梯段的宽度为计算宽度时,疏散门的宽度不得小于梯段的宽度。此外,下层的楼梯梯段或疏散门的宽度不得小于上层的宽度;对于地下、半地下的疏散门,则上层的楼梯梯段或门的宽度不得小于下层的宽度。

2)体育馆、剧院、电影院和礼堂观众厅疏散门的宽度与数量、疏散时间的匹配性。

(3)疏散门的形式

1)民用建筑和厂房的疏散门,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不得采用推拉门、卷帘门、吊门、转门和折叠门。

除甲、乙类生产车间外,人数不超过 60 人且每樘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超过30 人的房间,其疏散门的开启方向不限。仓库的疏散门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但丙、丁、戊类仓库首层靠墙的外侧可采用推拉门或卷帘门;电影院、剧场的疏散门采用甲级自动推闩式外开门。

2)人员密集场所内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门和设置门禁系统的住宅、宿舍、公寓建筑的外门,要保证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在显著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4)疏散门的间距

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小于 5m。

(5)疏散门的畅通

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门完全开启时,不得减少楼梯平台的有效宽度。

疏散门在使用时保持畅通,不得上锁或在其附近设有影响人员疏散的凸出物和障碍物。尤其是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其净宽度不应小于 1.40m, 不得设置门槛,且紧靠门口内外各 1.40m 范围内不得设置踏步。

3、安全疏散距离

安全疏散距离的长短与建筑物的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人员自身活动能力等因素有关,直接影响疏散所需要的时间。对安全疏散距离的测量,检查其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并进一步核实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布置是否均匀、合理。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主要包括房间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之间的距离、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公共建筑以防火规范 5.5.17 条为准、住宅建筑以防火规范 5.5.29 条为准。厂房安全疏散距离即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以防火规范 3.7.4 条为准。

对于民用建筑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考虑到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建筑物的安全性能有所提高,安全疏散距离可按规定增加 25%。

2)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考虑到外廊是敞开的,其通风排烟、采光、降温等方面的情况一般均比内廊式建筑要好,对安全疏散有利,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可按规定增加 5m。

3)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按规定减少 5m;当房间位于袋型走道两侧或尽端时,按规定减少2m。

4)对于一些机场候机楼的候机厅、展览建筑的展览厅等有特殊功能要求的区域,其疏散距离在最大限度地提高建筑消防安全水平并进行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专家评审纪要中的评审意见适当放宽。

二、疏散走道

(一)审查目的:

火灾时用于人员疏散的走道有疏散走道和避难走道,其中,避难走道主要用于地下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00m2的防火分隔;解决大型建筑或人防工程疏散距离过长或难以按照规范要求设置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等问题。

(二)审查方法: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了解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对疏散走道的宽度、走道畅通性、装修材料等进行检查,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审查要点:

1、疏散走道

疏散走道是疏散时人员从房间门通行至疏散楼梯或外部出口等安全出口的通道,通常作为火灾疏散时的第一安全地带。通过对疏散走道的宽度、走道畅通性、装修材料等进行检查,核实疏散走道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疏散走道的宽度

疏散走道的宽度一般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经计算确定。检查要求为:

1)厂房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 1.40m。

2)单层、多层公共建筑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 1.10m;高层医疗建筑单面布房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双面布房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 1.50m;

其他高层公共建筑单面布房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 1.30m,双面布房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 1.40m。

3)住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 1.10m。

4)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 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小于 0.80m;人员密集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小于 3.00m,并直通宽敞地带。

(2)疏散距离

疏散距离的具体检查内容见前述相关内容。

(3)疏散走道的畅通性

疏散走道的设置要简明直接,尽量避免弯曲,尤其不要往返转折。疏散走道内不得设置阶梯、门槛、门垛、管道等影响人员疏散的突出物和障碍物。

(4)疏散走道与其他部位分隔

疏散走道两侧应采用一定耐火极限的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必须砌至梁、板底部且不留缝隙。疏散走道两侧隔墙的耐火极限,一、二耐火等级的建筑不低于 l.00h。

(5)疏散走道的内部装修

地上建筑的水平疏散走道,其顶棚装饰材料应采用 A 级装修材料,其他部位应采用不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地下民用建筑的疏散走道,其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均采用 A 级装修材料。

2、避难走道

避难走道是指设置防烟设施且两侧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用于人员安全通行至室外的走道。避难走道和疏散楼梯间的作用类似,疏散时人员只要进入避难走道,就可视为进入安全区域。对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数量、走道净宽、装修材料、消防设施配置等进行检查,核实避难走道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直通地面出口的数量

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得少于 2 个,并设置在不同方向。当避难走道只与一个防火分区相通且该防火分区至少有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时,可设置一个直通地面的出口。

(2)避难走道的净宽度

避难走道的净宽度不得小于任一个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避难走道入口处的前室

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所设前室的面积不得小于 6.0m2,开向前室的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4)消防设施的设置

避难走道内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的前室设置防烟设施。

(5)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

避难走道的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必须为 A 级。

三、疏散楼梯间

(一)审查目的:

疏散楼梯间作为竖向疏散通道,其防火及疏散能力的大小直接影响着人员的生命安全与消防队员的救灾工作。

(二)审查方法::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了解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根据建筑的使用功能对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平面布置、梯段宽度、装修材料等进行检查,核实疏散楼梯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审查要点:

1、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

封闭楼梯间是用建筑构件配件分隔,能防止烟和热气进入的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是在楼梯间入口处设有防烟前室,或设有专供排烟用的阳台、凹廊等,且通向前室和楼梯间的门均为乙级防火门的楼梯间;

室外楼梯可以作为辅助的防烟楼梯。

根据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层数、建筑高度等因素判断建筑物疏散楼梯间设置的合理性。

(1)厂房、库房。

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和高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建筑高度大于 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 10 人的高层厂房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高层仓库采用封闭楼梯间。

(2)民用建筑。

①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3 层及以上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 1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

②住宅。建筑高度不大于 21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1m、不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33m 的住宅建筑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大于 3樘且采用乙级防火门。

③多层公共建筑。医疗建筑、旅馆、老年人建筑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采用封闭楼梯间。需要注意的是,由于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属于人员密集场所,楼梯间的人流量较大,使用者大都不熟悉内部环境,且这类建筑多为单层,因此未规定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的室内疏散楼梯须采用封闭楼梯间。但当这些场所与其他功能空间组合在同一座建筑内时,其疏散楼梯的设置形式应按其中要求最高者确定,或按该建筑的主要功能确定。如电影院设置在多层商店建筑内,则需要按多层商店建筑的要求设置封闭楼梯间。

④高层公共建筑。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采用防烟楼梯间: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 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 24 米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疏散楼梯采用防烟楼梯间。

(3)汽车库、修车库。

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汽车库、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汽车库采用防烟楼梯间,其他汽车库、修车库采用封闭楼梯间。

2、疏散楼梯的平面布置

针对不同形式的疏散楼梯,主要对平面布置中疏散门选型、墙体材质、首层布局、内部装修等进行检查。具体检查要求为:

(1)封闭楼梯间

①楼梯间靠外墙布置,并能直接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首层如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时,需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隔开。

②除楼梯间的出入口和外窗外,楼梯间的墙上不得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③高层建筑、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人员密集的多层丙类厂房、甲、乙类厂房,其封闭楼梯间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并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其他建筑,可采用双向弹簧门。

④楼梯间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

(2)防烟楼梯间。

①楼梯间的首层如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前室内形成扩大的防烟前室时,采用乙级防火门等措施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②防烟楼梯间设前室,可与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小于 6.0m2,住宅建筑不小于 4.5m2;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小于 10.0m2,住宅建筑不小于 6.0m2

③除住宅建筑的楼梯间前室外,防烟楼梯间和前室内的墙上不开设除疏散门和送风口外的其他门窗洞口。

④疏散走道通向前室以及前室通向楼梯间的门采用乙级防火门。

⑤防烟楼梯间、前室的顶棚、墙面和地面的装修材料必须采用不燃烧材料。

需要注意的是,对剪刀楼梯间检查时,除满足上述防烟楼梯间的相关要求外,还需检查:剪刀楼梯间的梯段之间是否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l.00h 的防火隔墙分隔;高层公共建筑剪刀楼梯间的前室分别设置。住宅建筑剪刀楼梯间前室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 6.0m2;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小于 12.0m2,且短边不小于 2.4m。

(3)室外疏散楼梯。

①室外疏散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平台的耐火极限不低于 l.00h。

②在楼梯周围 2.0m 内的墙面上,除疏散门外,不开设其他门、窗、洞口。

疏散门采用向外开启的乙级防火门,且不正对梯段设置。

③楼梯段耐火极限不低于 0.25h,楼梯的净宽不小于 0.9m,倾斜角度不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小于 1.1m。

另外,对疏散楼梯进行检查时还需注意:用作疏散的楼梯不宜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确需采用时,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大于 10°,每级离扶手 25cm 处的踏步深度不小于 22cm。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两梯段扶手之间的水平净距不宜小于 15cm。

3、疏散楼梯的净宽度

当一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墙体装饰面至扶手中心线的水平距离,当双侧有扶手时,梯段净宽应为两侧扶手中心线之间的水平距离。当有凸出物时,梯段净宽应从凸出物表面算起。根据建筑使用性质的不同,具体检查要求为:

1)一般多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 1.10m;高层医疗建筑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 1.30m;其他高层公共建筑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 1.20m。

2)住宅建筑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小于 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 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小于 1.0m。

3)厂房、汽车库、修车库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小于 1.10m。

4)商场、公共娱乐场所、健身体育场所的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不小于 1.4m;其他建筑不小于 1.1m。

4、疏散楼梯的安全性

疏散楼梯间内不得设置烧水间、可燃材料储存室、垃圾道;不得设有影响疏散的凸出物或其他障碍物;严禁敷设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公共建筑的楼梯间内不得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居住建筑的楼梯间不得敷设可燃气体管道,不得设置天然气体计量表,当住宅建筑必须设置此类设施时,应检查其是否采用金属管道和设置切断气源的装置等保护措施。

需要注意的是,除与地下室连通的楼梯、超高层建筑中通向避难层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平面位置不得改变,必须上下直通;

当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间时,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必须检查是否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隔墙和乙级防火门隔开。

四、避难设施

(一)审查目的:避难疏散设施是在火灾发生时供人员逃避火灾威胁的安全场所,主要包括避难层、避难间和下沉式广场等。

(二)审查方法: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和建筑各层平面图,了解避难设施设置位置及其所起的作用,对避难设施设置的部位和数量,可供避难的面积和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査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审查要点:

1、避难层(间)

避难层(间)是建筑内用于人员在火灾时暂时躲避火灾及其烟气危害的楼层(房间)。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民用建筑应设避难层。常见避难层的类型有敞开式、半敞开式和封闭式三种。

(1)设置位置

考虑到目前国内主战举高消防车—50m 高云梯车的操作要求,从首层到第一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不大于 50m,以便火灾时不能经楼梯疏散而要停留在避难层的人员可采用云梯车救援下来。同时,根据普通人爬楼梯的体力消耗情况,结合各种机电设备及管道等的布置和使用管理要求,两个避难层之间的高度以不大于50m 较为适宜。

(2)可供避难的面积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 人/m2 计算。

(3)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

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其中,“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的方式是强制避难的做法,此时人员均须经避难层方能上下:“疏散楼梯在避难层分隔”的方式,可以使人员选择继续通过疏散楼梯疏散还是前往避难区域避难。

(4)避难层(间)的消防设施

避难层(间)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消火栓和消防卷盘、防烟设施。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2、病房楼的避难间

考虑到病房楼内使用人员的自我疏散能力较差,高层病房楼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应设置避难间。对避难间设置的部位和数量,可供避难的面积和消防设施等进行检査,核实病房避难间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设置位置

避难间位置靠近楼梯间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得超过 2 个。避难间可以利用平时使用的房间,无须另外增加面积,如避难间可以利用每层的监护室,也可以利用电梯前室,但合用前室不适合用作避难间,以防病床影响人员通过楼梯疏散。

(2)可供避难的面积

避难间的净面积能满足设计避难人员避难的要求,并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25m2确定。当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其避难安全和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变。

(3)消防设施的配置

避难间入口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避难间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以及防烟设施。

3、下沉式广场

下沉式广场是指在大型地下建筑内设置的一定面积的室外开敞空间,用来防止相邻区域的火灾蔓延和便于人员疏散的措施。对下沉式广场敞开空间、疏散楼梯、防风雨棚等设置进行检查,核实下沉式广场的设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开敞区域的规模

分隔后不同区域通向下沉式广场等室外开敞空间的开口,其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13m。

(2)广场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

为保证人员逃生需要,直通地面的疏散楼梯不得少于 1 部。当连接下沉广场的防火分区需利用下沉广场进行疏散时,该区域通向地面的疏散楼梯要均匀布置,使人员的疏散距离尽量短。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不得小于任一防火分区通向室外开敞空间的设计疏散总净宽度。

(3)广场防风雨棚的设置

防风雨棚不得完全封闭,四周开口部位要均匀布置,开口的面积不得小于室外开敞空间地面面积的 25%,开口高度不得小于 1.0m;开口设置百叶时,百叶的有效排烟面积可按百叶通风口面积的 60%设置。

(4)使用功能

下沉式广场的室外开敞空间除用于人员疏散外,不得用于其他商业或可能导致火灾蔓延的用途,其中用于疏散的净面积不得小于 169m2

五、审查疑难点解答

1、民用建筑地下室设置一个安全出口及借用问题。

民用建筑地下及半地下室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5 条执行,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和库房按照第3.7.2 和 3.8.3 条执行。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5.9 条适用于公共建筑,针对某一楼层内中少数防火分区内的部分安全出口,因平面布置受限不能直接通向室外的情形。其目的在于解决某一楼层内个别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不足或其中局部区域的安全疏散距离过长时,可将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不能大于该防火分区所需总疏散净宽度的30%。

常见的住宅地下储藏间按住宅部分定性,且一般情况下没有特殊困难,安全疏散应按第 5.5.5 条执行。

2、相邻防火分区共用楼梯间问题。

所谓共用疏散楼梯间,是同一楼层上两个或两个以上防火分区的部分安全出口均通至位于这些防火分区结合部的同一座疏散楼梯间,或利用疏散走道连通至同一座疏散楼梯间,并利用该疏散楼梯进行疏散的情形。在建筑内共用疏散楼梯间的情况多样,防火规范没有明确建筑是否可以共用疏散楼梯间,实际工程设计要根据具体情况慎重处理。

由于这种情况会削弱防火分区防火分隔的有效性和可靠性,特别是会降低疏散楼梯间的安全性能,并容易在疏散时出现人员过于集中和拥堵等情况,不利于保障人员的疏散安全,实际工程中共用疏散楼梯间的建筑,只限定为两大类:一类是公共建筑的汽车库、设备间等使用人数少的场所,另一类是商店人员密度大的场所平面布置确有困难的情况。其他情况原则上不应共用同一座疏散楼梯间。

其具体要求为:

(1)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为保证防火分区间的分隔有效和疏散楼梯的使用安全,共用疏散楼梯间要采用防烟楼梯间,利用独立的前室连通疏散楼梯间与不同的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共用疏散楼梯间的防火分区数量严禁大于 2 个。

3、剪刀楼梯间问题。

剪刀楼梯间的适用范围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5.5.10和5.5.27条执行,当使用在其他建筑内时只能认定为是一个安全出口,疏散宽度按梯段宽相加计算。

4、室外疏散楼梯问题。

室外疏散楼梯是楼梯一边或两边靠建筑外墙布置,各楼梯段、楼梯休息平台均位于室外,临空部位均设置防护设施、用于人员疏散的楼梯。室外疏散楼梯在火灾中应具有良好的防止烟气积聚的性能,其结构应具有一定的耐火性能,能满足人员疏散过程中安全行走的要求。室外疏散楼梯位于建筑的外墙外,可能受火或高温作用的部位为楼层通向楼梯的疏散门和楼梯下部或邻近外墙上的开口,因此,室外疏散楼梯设计要符合下列要求:

(1)楼梯应采用不燃性材料制作,与楼层疏散门相通的平台应具有与建筑楼板相同的耐火性能。

(2)楼层疏散门应为乙级防火门。门应向外开启,但开启后不应减小楼梯平台的宽度,以防阻挡或影响人员疏散。

(3)避免在楼梯平台和梯段的正下方及周围 2m 范围内开设任何洞口,必须开设的洞口应设置窗扇不可开启的防火玻璃窗,其耐火极限应高于所在外墙的耐火极限。

(4)楼梯的倾斜角度要根据疏散楼梯所服务场所内的疏散人数和疏散人员的特性来确定。

5、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公共建筑主体投影范围内,仅供 24m 以下楼层功能使用的疏散楼梯形式。

在高层建筑中,上部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与下部低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间全部完全独立设置、互不连通时,该建筑下部低楼层区域的疏散楼梯可以按照其实际服务的楼层数和高度及其功能用途来确定,上部高楼层区域所用疏散楼梯仍需要按其所服务的总建筑高度来确定。

6、建筑内存在“T”字形疏散走道,且“T”字的端部无安全出口时,其疏散距离计算。

建筑内“T”字形疏散走道两侧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疏散距离,应考虑人员在疏散过程中可能在“T”字形走道内往返的距离,即应将其中“T”字形中袋形走道部分到疏散门的距离加倍计入这些房间的总安全疏散距离。

7、与住宅地下室相连通的地下汽车库借用住宅楼梯疏散,当不能直接进入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间时,应在汽车库与住宅部分的疏散楼梯之间设置连通走道。

在大型住宅小区中,建筑间的独立大型地下、半地下汽车库均有地下通道与住宅相通,允许利用地下汽车库通向住宅的楼梯间作为汽车库的疏散楼梯是符合实际的,在火灾情况下,人员的疏散路径也与人们平时的行走路径相一致。

该走道的设置类似于楼梯间的扩大前室,走道内应避免开设与车库疏散无关的其它门窗洞口。

第六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第六节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是指消防水源、消防水池和高位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和其他灭火设施等。消防审查中,主要是根据建筑的分类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审查设计是否通过采用了与建筑相适应的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保证火灾发生时达到控火、灭火的目的。

一、 消防水源

(一)审查目的

消防水源是消防给水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系统灭火的基本保证。审查时应对照《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中的相关条款,查阅建筑消防水源是否为市政给水、消防水池、天然水源、高位消防水池等,重点审查消防用水总量及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的消防水池、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是否满足消防用水量,能否保证火灾发生时能够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满足建筑灭火所需的全部用水量。

(二)审查方法

查阅图纸的给排水设计总说明,室外消防管网平面图,系统图。

(三)审查要点

主要审查消防水源类型,消防总用水量,天然水源作为消防水源的条件,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及相应要求,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的条件及相应要求。

1.可作为消防水源的类型见下表。

2.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火灾延续时间内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之和计算。审查参数根据 GB50974-2014 中第 3.3.2 条和第 3.5.2 条和第 3.6.2 条确定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和火灾延续时间。

3.有两路连续供水的市政给水环状管网可作为消防水源。

4.以江、河、湖、海、水库、井水等天然水源和地下水源作为消防水源时,水源的水量、水质、数量、消防车取水高度、取水设施应满足规范要求。具体要求见 GB50974-2014 规范中第 4.4 节内容。

5.设置消防水池的条件见下表。

6.设消防水池时,应查阅消防水池位置、有效容积、水位显示与报警、取水口、取水高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时,应查阅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有效容量,补水措施、水位显示与报警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二、 室外消防给水系统

(一)审查目的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中的相关条款,审查设计是否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审查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消火栓数量及设置位置是否满足火灾发生时使用要求。

(二)审查方法

查阅图纸的给排水设计总说明,室外管网平面图。

(三)审查要点

主要审查设置部位,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及火灾延续时间,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及管道的设计,室外消火栓的设计,冷却水系统的设计流量及管网设置。

1.设置室外消火栓系统的范围。


2.室外消火栓用水量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等确定。审查时参照审查参数根据 GB50974-2014 中第 3.3.2 条和第 3.6.2条确定。

3.审查室外消防给水管网的进水管的数量、连接方式、管径计算、管材选用等设计。

4.审查室外消防给水管道的水压计算、阀门和倒流防止器设置、管道布置等的设计。

5.审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布置、间距和保护半径,其中地下式消火栓应设置明显标志。

6.冷却水系统的设计流量、管网设置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审查时参照GB50974-2014 中第 3.4 节相关规定。

三、 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

(一)审查目的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和《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中的相关条款,审查设计是否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审查室内消火栓用水量、消火栓数量及设置位置是否满足火灾发生时使用要求。

(二)审查方法

查阅图纸的给排水设计总说明,室内每层平面图及系统图。

(三)审查要点

主要审查设置部位,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及火灾延续时间,室内消防给水管网设计,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水力计算,水泵接合器数量和位置,干式消火栓系统设置条件及要求。

1.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及消防软管卷盘的民用建筑或场所。

2.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及消防软管卷盘的工业建筑或场所。

3.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及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等确定。审查时参照审查参数根据 GB50974-2014 中第 3.5.2 条和第 3.6.2条确定。

4.审查室内消防给水管网的引入管的数量、管径和选材,管网和竖管的布置形式(环状、枝状),竖管的间距和管径,阀门的设置和启闭要求,水泵接合器等设计。

5.审查室内消火栓的布置、保护半径、间距计算等设计。

6.审查水力计算是否符合规范要求。重点审查系统设计流量、消火栓栓口所需水压、充实水柱计算、管网水力计算(沿程水头损失、局部水头损失、最不利点确定、流量和流速确定)、消防水箱设置高度计算、消防水泵扬程计算、减压孔板计算和减压阀的选用(减压孔板孔径计算、减压孔板水头损失计算、减压阀的选用)。

7.审查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8.审查干式消火栓系统,干式消防竖管的消防车供水接口和排气阀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四、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一)审查目的

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中的相关条款,审查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和选型等是否满足火灾发生时使用要求。

(二)审查方法

查阅图纸的给排水设计总说明,室内每层平面图及系统图。

(三)审查要点

主要审查设置场所,系统选择类型,系统基本参数,系统组件的选型与布置,系统供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和减压措施,系统的操作和控制,系统试验装置处的专用排水设施等内容。

1.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民用建筑或场所。

2.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工业建筑或场所。

3.民用建筑内设置水幕分隔系统的部位。

4.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雨淋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场所。

5.工业与民用建筑内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的部位。

6.根据设置场所的建筑特征、环境条件和火灾特点等,重点审查系统选择的类型。

7.根据系统设置部位的火灾危险等级、净空高度等因素,重点审查系统的基本设计参数,如喷水强度、作用面积、喷头最大间距、喷头工作压力、持续喷水时间等。

(1)民用建筑和厂房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2)民用建筑和厂房高大空间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

(3)仓库及类似场所采用湿式系统的设计基本参数审查时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中第 5.0.4 条执行。

8.系统组件的选型与布置。重点审查喷头的选用和布置,报警阀组、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末端试水装置等的设置和供水管道的选材和布置,水泵接合器的数量和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审查系统水力计算、供水设施的供水能力、减压措施,以及系统的操作和控制。

10.审查系统试验装置处的专用排水设施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五、 气体灭火系统

(一)审查目的

根 据 建 筑 的 使 用 性 质 、 规 模 等 因 素 , 对 照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和《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2005 中的相关条款,审查气体灭火系统的设置和选型等是否满足火灾发生时使用要求。

(二)审查方法

查阅图纸的给排水设计总说明,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平面图及系统图。

(三)审查要点

主要审查设置场所,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系统灭火设计用量等参数,系统的操作与控制,系统安全要求。

1.民用建筑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部位或场所。

2.审查系统防护区的设置、划分,重点审查防护区的数量限制、保护容积的限制,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泄压设施等。

3.审查系统的设计,重点审查灭火设计用量、灭火设计浓度、惰化设计浓度、灭火设计充装量、设计喷放时间、喷头工作压力等。

4.审查系统的操作与控制,重点审查系统的电源、气源等,管网灭火系统的启动方式,明确延迟喷射或无延迟喷射的启动方式。

5.审查系统的安全,重点审查防护区的疏散设计、通风、设置的预制灭火的充压压力、有人防护区的灭火设计浓度或实际浓度等安全要求,储瓶间、管网的安全要求。

六、 建筑灭火器

(一)审查目的

根 据 建 筑 的 使 用 性 质 、 规 模 等 因 素 , 对 照 《 建 筑 设 计 防 火 规 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和《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2005 中的相关条款,审查灭火器的设置和选型等是否满足火灾发生时使用要求。

(二)审查方法

查阅图纸的给排水设计总说明,室内每层平面图。

(三)审查要点

主要审查设置场所,参数及数量,选型,设置位置。

1.设置灭火器的建筑场所或部位。

2.审查灭火器危险等级、配置、选型、位置、数量。

七、 其他消防灭火系统

(一)审查目的

根 据 建 筑 的 使 用 性 质 、 规 模 等 因 素 , 对 照 《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2014(2018 年版)等规范,审查特殊灭火系统的设置和选型等是否满足火灾发生时使用要求。

(二)审查方法

查阅图纸的给排水设计总说明,设置特殊灭火系统的平面图及系统图。

(三)审查要点

主要审查以下特殊灭火系统的设计场所及参数。

1、厨房设备灭火装置

(1)应按《厨房设备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233:2007 中的相关规定审查。

(2)设置场所:餐厅建筑面积大于 1000 ㎡的餐馆或食堂,其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动灭火装置,并应在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自动灭火装置联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2、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和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系统

(1)设置场所: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中表 5.0.2最大净空高度难以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展览厅、观众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和丙类生产车间、库房等高大空间场所,应设置其他自动灭火系统,并宜采用固定消防炮等灭火系统。

(2)《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51427-2021 和《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技术规程》CECS263:2009 是不同的规范,按设计人选择的规范进行相关审查。

(3)系统均应采用湿式系统,并保证同一平面至少有 2 台灭火装置的射流同时到达被保护区域的任一部位。

(4)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按同时启动的水炮数量计算设计流量;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为同时开启的灭火装置流量之和,且不应小于 10L/S,控制系统必须具有同时启动台数的能力(是指探测装置与灭火装置一一对应能力)。

3、细水雾灭火系统

(1)应按《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2013 中的相关规定审查。

(2)设置场所: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

4、探火管式气体灭火系统

(1)应按《探火管式灭火装置》XF1167-2014(原 GA1167-2014)、《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45:2013 相关规定审查。设计参数可参照陕西省地方标准《火探管式气体灭火系统技术规范》DBJ/T61-56-2009 的内容。

(2)设置场所:民用建筑中的高低压配电室中相对封闭的电器设备;无人值守变电站内相对封闭的电器设备。

5、一、二级耐火等级的甲类库房除按规范设计消防设施外,还应配置下列消防设施:

1)设置点处应配置砂箱,数量不应少于 1 个;

2)每个砂箱储砂容积不应小于 2.0m3;

3)每个设置点处宜配备消防铲 3 把~5 把。

八、 审查疑难点解答

1.室内消火栓按 2 支消防水枪的 2 股充实水柱布置的建筑物,消火栓的布置是否不考虑实际行走距离,直接按 30m 间距布置问题。

考虑遮挡和实际使用效果,本指南规定消火栓间距应按实际行走距离设计,设计中应尽量均匀布置消火栓,避免出现两个消火栓距离过近,其他两个消火栓距离过远的情况。

2.干式消火栓系统是否设高位消防水箱问题。

分以下两种情况确定是否设置高位水箱,(1)因《消水规》GB50974-2014 中第 7.1.4 条而设置干式消火栓系统的多层住宅,因为此处干式消防竖管要设接驳口,由消防车供水,可以不必设置高位消防水箱;(2)为了防冻而设置的干式消火栓系统,则应设高位消防水箱,也应执行高位水箱及稳压泵的设置要求,宁夏属于寒冷地区,高位消防水箱间应设采暖设施,快速启闭控制阀前的湿式管道应有防冻措施。

3.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的消防卷盘是否需设置真空破坏器问题。从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的设计仅适用于建筑物内不设室内消火栓系统的情况,依据《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2019 中第 3.3.10 条第 3 款:从小区或建筑物内生活饮用水管道上直接接出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管道时应设真空破坏器。

4.高层住宅(H≤100m)小区有大底盘地下车库时,其高位消防水箱设置于高层住宅顶部,当其仅为大底盘车库喷淋系统服务时,是否考虑减压问题。

高位消防水箱稳压管连接至车库环管时应设置减压阀,阀后压力保证最不利处喷头静水压力不小于 0.10MPa。

5.住宅楼座下的自行车库以及储藏间是否设喷淋问题。

本指南规定,设置在地下室供上部多层或高层住宅使用的储藏间、工具间、自行车库等,总建筑面积或防火分区面积大于 500 ㎡时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当住宅与地库相连,总建筑面积小于 500 ㎡时也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当住宅与地库不相连,总建筑面积小于 500 ㎡时宜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6.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合用稳压泵时,是否可以只设置一组流量开关问题。

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合用稳压泵时,应分别设置流量开关。因合用稳压泵压力不好控制,本指南规定消火栓系统、喷淋系统应分别设稳压泵,分别设置流量开关。

7.当建设用地一侧有市政给水环状管网,其环状管网的同一侧管道由阀门分隔成不同管段,在阀门两端分别设引入管,是否可视为在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接入。

不能视为有两条不同的市政给水干管上接入,两路供水至少要求两个市政接口来自不同的市政道路。

8.消防水池取水口距路边的距离问题。

消防水池取水口距路边的距离可参照 GB50974-2014 中第 7.2.6 条第 1 款执行:距路边不宜小于 0.5m,并不应大于 2.0m。参照 GB50974-2014 中第 4.4.7条内容,设置取水口的位置还应设置消防车到达取水口的消防车道和消防车回车场或回车道。

9.不在《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6.1.9.1 条范围内的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采用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设置高位消防水箱有困难时,是否依据 6.1.10.1 条和 6.1.9.2 条综合考虑不设置高位消防水箱。

当设置消防水池、消防水泵、两路供水、双电源供电时可认为有可靠的消防给水形式,此类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可不设消防水箱,但应设带有气压水罐的稳压装置,稳压泵流量和启停压力及气压水罐容积分别按 GB50974-2014 第 5.3.3条和第 5.3.4 条计算。这种情况仅适用于除设置高位消防水箱确有困难的建筑,如单、多层工业建筑、临时建筑。双电源是指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动力。

自喷系统应设气压供水设备代替屋顶水箱,气压供水设备的有效容积应按系统最不利处 4 只喷头在最低工作压力下的 5min 用水量确定。

10.当建筑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火栓系统的启泵方式问题。

当建筑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火栓系统的启泵方式参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4.3.1 条条文说明执行:当建筑物内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火栓按钮用导线直接引至消防泵控制箱(柜),启动消防泵。

1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中第 8.1.5 条第 3 款的“室内消火栓竖管”如何理解,是否包括连接单个消火栓的支管。

室内消火栓竖管是指至少连接 2 层及 2 层以上垂直高度的室内消火栓竖向管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立管,其管径不应小于 DN100,不包括从消火栓干管上竖向连接一个消火栓的管道。如地下车库设计中从消火栓干管上连接一个消火栓时,其管径应为 DN65。

九、 常见问题

1.(补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4.10 条第 3款)住宅和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应按合建的建筑和高层住宅分别计算室内消火栓用水量,取其大值;室外消防用水量应根据建筑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2.消火栓管道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的汽车库、一层和二层的建筑,当消火栓管道采用水平成环的方式布置时,两个阀门之间同层连接消火栓的数量不应超过 5 个,不需要每个消火栓加设检修阀。

3.同一平面不同防火分区的消火栓,不宜跨防火分区使用,不应穿防火卷帘使用。

4.对于层高较小(如层高小于 2.1m,板底净高 1.8m,梁底净高 1.2m)的管道夹层,只敷设设备管道,一般仅供人员通行检修,且无其他使用功能及可燃物时,可不设室内消火栓,但应在检修出入口处设置消火栓和灭火器。对建筑屋顶上突出的局部设备用房、出屋面的楼梯间,不计入建筑高度和层数的可不设室内消火栓。

5. (补充《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中第 5.4.4 条)建筑群共用临时高压消火栓给水系统时,相邻建筑之间的水泵接合器可共用。低层建筑群 40m 范围内的消防水泵接合器可计入该建筑的数量;高层建筑群应在每座建筑附近就近设置,保证每座建筑附近至少有一个消防水泵接合器。

6.(补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3.4 条第 2款)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学校、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7.(补充《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第 8.3.4 条第 4 款)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 ㎡的办公室、教学楼等当采用多联机空调系统时(设置新风管道、盘管风机并设有短距离送风管道),应设置自动喷淋系统。仅冷(热)媒管道穿越多个房间的系统可不设置自动喷淋系统。

8.《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3.3 条第 2 款自动扶梯底部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不需要每层扶梯底部设置,仅在最底层的自动扶梯下部设置。

9.消防水箱进水管口最低点高出溢流边缘的空气间隙应按《建筑给水排水与节水通用规范》GB55020-2021 第 3.2.8 条规定执行,不小于 150mm。

10.消防水池有效容积为水池最高水位至最低有效水位之间所含容积,对于卧式消防泵,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泵壳顶部放气孔;对于立式消防水泵,消防水池的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水泵吸水管的管顶。

11.(补充《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中第 6.1.11 条)采用合用消防设施的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消防水池为居住小区服务时不宜大于 50万㎡,不应大于 60 万㎡,且消防水池应位于所服务的区域内;当为园艺博览园等公园类的消防供水服务时,其供水范围的最大保护半径不宜超过 1200m,且保护占地面积不宜大于 200h ㎡。

12.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消防水泵房和生活水泵房应分开设置。

13.消防水泵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和屋顶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启泵信号设定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低压压力开关按屋顶消防水箱最高有效水位下降 0.2m~0.3m 计算;

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流量开关以 2.5L/s 为自动启动喷淋泵的流量值;

3)屋顶水箱配稳压泵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流量开关以 2.0L/s~3.5L/s 为自动启动消火栓泵的流量值;

4)由屋顶水箱直接供水的消火栓给水系统流量开关以 1.0L/s~2.0L/s 为自动启动消火栓泵的流量值。

5)对于仅有消防水箱无稳压泵的消火栓或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防泵出水干管上的低压压力开关可不设置。

14.医院 MRI、直线加速器等设备房,均有防辐射的要求,墙体上不允许开设泄压口。泄压口会有辐射泄露,或者外部污染区污染进入,这种房间不宜设置气体灭火系统,应在操作室配置手提式灭火器。

15.两部消防电梯共用一个集水坑时,集水坑的有效容积按一部消防电梯的排水有效容积计算。除住宅投影下的地下室外,其他建筑的消防电梯排水集水坑不能接纳其他排水。

16.(补充《车库建筑设计规范》JGJ100-2015 第 7.2.5 条)地下车库当采用排水沟排水时,排水沟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17.新建建筑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内,并应满足操作及检修间距要求。但当设置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确有困难,且消防水泵控制柜仅能设在消防水泵房内时,可不设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但控制柜的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控制柜上方及柜体周边 1m 范围内不得有给水和排水管敷设,控制柜底应设置高于泵房地面 300mm 的混凝土支座。

18.幼儿园建筑室内消火栓系统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中第 8.2.1 条第 3 款执行。

19.学校建筑中仅用于教学且不对外营业的实训楼(如卫生职业技术学院中的老年人护理、医学院中的模拟病房、商贸学院中的模拟酒店客房等用房,但技工学校中的汽车检修实训车间等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除外),可参照教学建筑进行消防设计。

20.公共建筑室内消火栓间距最小直线距离不应小于 5m。

21.当民用建筑和厂房最大净空高度未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17 中表 5.0.2 规定时,不得采用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

22.全封闭室内贮煤棚、煤均化库或贮煤场,其消防设计应符合以下规定:

(1)本建筑周围室外消防给水管网应为环状, 室外消火栓系统火灾延续时间3h;

(2)当总建筑面积≤3000 ㎡时,应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或大空间智能型主动喷水灭火系统或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当设室内消火栓系统时,应有保证扑救火灾时的通道。当总建筑面积>3000 ㎡时,室内可不设消火栓,应设置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火灾延续时间 1h。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的设计参数按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标准》GB 50229-2019 中第 7.5.6 条执行。

23.室内消防水池采用钢板等材质建造时,应有保证其材质与建筑同寿命的措施。

24.当高层住宅消火栓箱内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时,住宅户内可不设轻便消防水龙。

25.高层建筑的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内部(包括居室)、公共活动用房、走道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第七节 防排烟系统和暖通系统消防设施

第七节 防排烟系统和暖通系统消防设施


建筑防烟、排烟设计是建筑防火安全设计的重要组成部分。火灾中产生的烟气,其遮光性、毒性和高温的影响是造成火灾现场人员伤亡的最主要因素。为确保人员的安全疏散、消防扑救的顺利进行,建筑某部位着火时,及时有效地排除燃烧产生的烟气和热量,使该局部空间形成相对负压区,阻止烟气侵入非着火部位及疏散通道,组织合理的烟气控制方式,建立有效的烟气控制设施是十分必要的。

审查暖通消防设计是否满足下列要求:

1、设计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等与暖通消防相关的设计规范及施工规范是否明确、为现行版本。

2、消防设计说明中关于建筑高度、建筑面积、工业厂房(或仓库)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防火分区、防烟分区、防排烟系统相关材料、控制措施等项目所涉及的内容是否明确、完整、符合规范要求。

3、防排烟平面图、防排烟系统图中消防设备设施、管道系统设计是否与设计说明一致,是否满足规范、标准要求,并满足安装、调试、运行的深度要求。

4、防排烟计算参数是否明确并符合规范、标准要求。

一、 防烟系统

建筑物一旦发生火灾,疏散楼梯间是建筑物内部人员疏散的通道,前室、合用前室是消防队员进行火灾扑救的起始场所,火灾时首要的就是要控制烟气进入上述安全区域。对于高度较高的建筑,其自然通风效果受建筑本身的密闭性以及自然环境中风向、风压的影响较大,难以保证防烟效果,需要采用机械加压来保证防烟效果。防烟系统消防审查首先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确定建筑物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然后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判断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还是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最后审查自然通风设施、机械加压送风设施及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一)审查目的: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确定建筑物需要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

2、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因素,审查建筑需采用自然通风系统还是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3、当设置自然通风时,审查自然通风设施的设置位置、面积、开启装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当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时,根据建筑高度、使用性质、建筑构造等确定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置部位是否合理。

5、审查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送风量、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设置位置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6、审查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送风机、进风口、送风口设置位置和风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7、审查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中的风管与风道设置、耐火极限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8、审查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计算书,包括正压送风系统送风量、走廊至前室至楼梯间的压力梯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9、审查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控制状态、顺序、逻辑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二)审查方法: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与暖通消防设计相关的规范要求,查阅暖通设计总说明中建筑高度、建筑类别、防排烟平面图、防排烟系统图、防排烟计算书。

(三)审查要点:

1、设置防烟设施的部位

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及防排烟平面图,审查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是否设置了防烟设施: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及其前室、避难层(间)。

2、防烟系统设置形式

(1)查阅暖通消防设计文件,若为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则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同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2)查阅暖通消防设计文件,若为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或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则应按下列要求设置防烟设施:

(a)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的前室(即“三合一”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的防烟方式;

(b)当独立前室或合用前室满足下列条件之一时,楼梯间可不设置防烟系统:采用全敞开的阳台或凹廊;设有两个及以上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且独立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2 ㎡,合用前室两个外窗面积分别不小于 3 ㎡。

(c)当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口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机械加压送风口未设置在前室的顶部或正对前室入口的墙面时,楼梯间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d)当防烟楼梯间在裙房高度以上部分采用自然通风时,不具备自然通风条件的裙房的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且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及合用前室送风口的设置方式应符合上述第(c)款的规定。

(3)建筑地下部分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当无自然通风条件或自然通风不符合要求时,应采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4)封闭楼梯间应采用自然通风系统,当不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应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5)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的封闭楼梯间,可不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a)不与地上楼梯间共用(地上、地下梯段之间在首层采用防火隔墙完全分隔,且无连通门);

(b)地下仅为一层时;

(c)首层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 1.2 ㎡的可开启外窗或直通室外的疏散门。

(6)避难层的防烟系统可根据建筑构造、设备布置等因素选择自然通风系统或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7)避难走道应在其前室及避难走道分别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但下列情况可仅在前室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a)避难走道一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 30m;

(b)避难走道两端设置安全出口,且总长度小于 60m。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3.1.2、3.1.3、3.1.4、3.1.6、3.1.8、3.1.9 条。

3、自然通风设施

(1)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审查其最高部位(含顶部和紧邻顶部的外墙)设置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面积不应小于 1.0 ㎡;当建筑高度大于 10m 时,尚应在楼梯间的外墙上每 5 层内设置总面积不小于 2.0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且布置间隔不大于三层。

(2)前室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时,审查独立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可开启外窗或开口的面积不应小于 2 ㎡,共用前室、合用前室不应小于 3 ㎡。

(3)避难层(间)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则其应设有不同朝向的可开启外窗,其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避难层(间)地面面积的 2%,且每个朝向的面积不应小于 2 ㎡。

(4)可开启外窗应方便直接开启,设置在高处不便于直接开启的可开启外窗应在距地面高度为 1.3m~1.5m 的位置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3.2.1 条~3.2.4 条。

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设置部位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均应独立设置。

(2)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100m 的住宅建筑:

(a)当采用独立前室且其仅有一个门与走道或房间相通时,可仅在楼梯间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b)当独立前室有多个门时,楼梯间、独立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c)当采用合用前室时,楼梯间、合用前室应分别独立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

(d)当采用剪刀楼梯时,其两个楼梯间及其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3.1.2 条、3.1.5 条。

5、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服务高度、送风量、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送风口设置位置:

(1)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建筑,审查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是否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此分段高度指加压送风系统的服务高度。

(2)建筑高度小于或等于 50m 的建筑,楼梯间可采用直灌式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建筑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建筑,审查是否采用楼梯间两点部位送风的方式,送风口之间距离不宜小于建筑高度的 1/2;

(b)查阅防烟系统设计值,其送风量是否按计算值增加 20%取值;

(3)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楼梯间的地上部分与地下部分,其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分别独立设置。当受建筑条件限制,且地下部分为汽车库或设备用房时,可共用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分别计算地上、地下部分的加压送风量,相加后作为共用加压送风系统风量;

(b)应采取有效措施分别满足地上、地下部分的送风量的要求。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3.3.1 条、3.3.3、3.3.4 条。

6、机械加压送风设施-送风机、进风口、送风口

(1)查阅防排烟平面图,审查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是否设在同一面上,当确有困难设在同一面上时,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应分开布置,且竖向布置时,送风机的进风口应设置在排烟出口的下方,其两者边缘最小垂直距离不应小于 6.0m;水平布置时,两者边缘最小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0m。

(2)加压送风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除直灌式加压送风方式外,楼梯间每隔 2~3 层设一个常开式百叶送风口;

(b)前室应每层设一个常闭式加压送风口;

(c)送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7m/s,一般百叶风口有效面积系数取 0.8;

(d)送风口不宜设置在被门挡住的部位。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3.3.5、3.3.6 条。

7、机械防烟设施-风管与风道

查阅暖通设计总说明及防排烟平面图,机械加压送风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设置的送风管道应独立设置在管道井内,当确有困难时,未设置在管道井内或与其他管道合用管道井的送风管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2)水平设置的送风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0.50h;当未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管道井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隔墙与相邻部位分隔,当墙上必须设置检修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3.3.8、3.3.9 条。

8、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查阅暖通设备材料表,审查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设计风量,其取值不应小于计算风量的 1.2 倍。

防烟楼梯间、独立前室、共用前室、合用前室和消防电梯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的计算风量,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第 3.4.2 条的要求确定。

封闭避难层(间)、封闭走道的机械加压送风量应按避难层(间)、避难走道的净面积每平方米不少于 30m3/h 计算。避难走道前室的送风量应按直接开向前室的疏散门的总断面积乘以 1.0m/s 门洞断面风速计算。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3.4.1、3.4.2、3.4.3 条。

9、机械加压送风系统控制

查阅暖通设计总说明和防排烟平面图、系统图,审查防排烟控制说明是否包含以下内容:

(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2)加压送风机的启动应符合下列规定:

(a)现场手动启动;

(b)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c)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d)系统中任一常闭加压送风口开启时,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3)当防火分区内火灾确认后,应能在 15s 内联动开启常闭加压送风口和加压送风机,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应开启该防火分区楼梯间的全部加压送风机;

(b)应开启该防火分区内着火层及其相邻上下层前室及合用前室的常闭送风口,同时开启加压送风机。

(4)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宜设有测压装置及风压调节措施。

(5)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防烟系统的送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5.1.1、5.1.2、5.1.3、5.1.4、5.1.5条。

二、 排烟系统

建筑物中存在着较多的可燃物,这些可燃物在燃烧过程中,会产生大量的热和有毒烟气,同时要消耗大量的氧气。火灾烟气中所含一氧化碳、二氧化碳、氟化氢、氯化氢等多种有毒成分,对人体伤害极大,致死率高;高温缺氧也会对人体造成极大的危害;烟气有遮光作用,使能见度下降,这对疏散和救援活动造成很大的障碍。因此及时排除烟气,对保证人员安全疏散、扑救火灾具有重要意义。

排烟系统消防审查首先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相关规定,根据建筑高度、建筑类别、建筑面积等确定建筑物需要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然后审查排烟场所自然排烟或机械排烟设施的设置情况,保证排烟系统设计满足国家规范的要求。

(一)审查目的:

1、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的相关规定,审查设计图纸设置排烟设施的场所是否符合上述规范的要求,及其是否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一般性规定的要求。

2、审查防烟分区的划分是否合理,防烟分区最大允许面积、长边最大允许长度以及挡烟垂壁的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审查自然排烟设施布置方式、开启形式、有效排烟面积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4、审查排烟系统设置形式及服务高度是否满足规范要求;排烟系统与通风空调系统合用时,需要联动控制的通风空调阀门数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5、审查排烟风机出口与消防进风口的距离。

6、审查排烟管道的设置及其耐火极限。

7、审查排烟口距防烟分区内最远点距离及排烟口设置高度。

8、审查补风口与排烟口的位置及其风速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9、审查排烟系统计算书,主要包括各防烟分区计算排烟量、排烟系统设计风量、设计清晰高度、排烟口最大允许排烟量、排烟口风速等是否满足规范要求。

10、审查设计说明中对于排烟系统的控制说明。

(二)审查方法:

依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等与暖通消防设计相关的规范要求,查阅暖通设计总说明中建筑高度、建筑类别、防排烟平面图、防排烟系统图、防排烟计算书。

(三)审查要点:

1、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及一般性规定

(1)厂房或仓库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a)人员或可燃物较多的丙类生产场所,丙类厂房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 ㎡且经常有人或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b)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丁类生产车间。

(c)占地面积大于 1000 ㎡的丙类仓库。

(d)高度大于 32m 的高层厂(库)房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其他厂(库)房内长度大于 40m 的疏散走道。

(2)民用建筑的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

(a)设置在一、二、三层且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100 ㎡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和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b)中庭;

(c)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100 ㎡且经常有人停留的地上房间;

(d)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300 ㎡且可燃物较多的地上房间;

(e)建筑内长度大于 20m 的疏散走道。

(3)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内的无窗房间,在同一防火分区内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4)建筑排烟系统的设计应根据建筑的使用性质、平面布局等因素,优先采用自然排烟系统。

(5)同一个防烟分区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2、防烟分区

(1)查阅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示意图,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或部位应采用挡烟垂壁,结构梁及隔墙等划分防烟分区(空间净高大于 9m 的场所可不设置挡烟设施)。

(2)查阅防排烟计算书,挡烟垂壁等挡烟分隔设施的深度不应小于储烟仓厚度。

(3)查阅防排烟平面图,若建筑内设置了排烟设施,则其开敞楼梯(间)和自动扶梯穿越楼板的开口部应设置挡烟垂壁等设施。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4.2.1、4.2.2、4.2.3 条。

3、自然排烟设施的设置及有效排烟面积及控制装置

(1)查阅防排烟平面图,审查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其值不应大于 30m。当室内净高大于 10.7m 的工业建筑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建筑内空间净高的 2.8 倍;当公共建筑空间净高大于或等于 6m,且具有自然对流条件时,其水平距离不应大于 37.5m。

(2)审查自然排烟窗(口)的设置位置,其应设置在排烟区域的顶部或外墙,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设置在外墙上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储烟仓以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的自然排烟窗(口)可设置在室内净高度的 1/2 以上;

(b)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形式应有利于火灾烟气的排出,设置在外墙上的单开式自动排烟窗宜采用下悬外开式,设置在屋面上的自动排烟窗宜采用对开式或百叶式;

(c)当房间面积不大于 200m 时,自然排烟窗(口)的开启方向可不限;

(d)自然排烟窗(口)宜分散均匀布置,且每组的长度不宜大于 3.0m;

(e)设置在防火墙两侧的自然排烟窗(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2.0m。

(3)厂房、仓库的自然排烟窗(口)设置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设置在外墙时,自然排烟窗(口)应沿建筑物的两条对边均匀布置;

(b)当设置在屋顶时,自然排烟窗(口)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宜采用自动控制方式开启;当屋面斜度小于或等于 12°时,每 200 ㎡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当屋面斜度大于 12°时,每 400 ㎡的建筑面积应设置相应的自然排烟窗(口)。

(4)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3.5 条的相关规定。

(5)审查自然排烟窗(口)手动开启装置设置位置,设置在高位不便于直接开启的自然排烟窗(口),应设置距地面高度 1.3m~1.5m 的手动开启装置。净空高度大于 9m 的中庭,建筑面积大于 2000 ㎡的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 应设置集中手动开启装置和自动开启设施。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4.3.2、4.3.3、4.3.4、4.3.5、4.3.6条。

4、机械排烟设施

(1)当建筑的机械排烟系统沿水平方向布置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机械排烟系统应独立设置。

(2)审查排烟系统的服务高度,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过 100m 的住宅,其排烟系统应竖向分段独立设置,且公共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50m,住宅建筑每段高度不应超过 100m。

(3)排烟系统与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应分开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以合用, 但应符合排烟系统的要求,且当排烟口打开时,每个排烟合用系统的管道上需联动关闭的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控制阀门不应超过 10 个。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4.4.1、4.4.2、4.4.3 条。

5、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风机

(1)排烟风机宜设置在排烟系统的最高处,烟气出口宜朝上、并应高于加压送风机和补风机的进风口,两者垂直距离或水平距离应符合《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第 3.3.5 条第 3 款的规定。

(2)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且风机外壳至墙壁或其他设备的距离不应小于 600mm。

(3)查阅暖通设计说明,排烟风机应满足 280℃时连续工作 30min 的要求, 排烟风机应与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联锁,当该阀关闭时,排烟风机应能停止运转。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4.4.4、4.4.5、4.4.6 条。

6、机械排烟设施-排烟管道

(1)查阅暖通设计总说明防排烟部分,审查排烟管道的设置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下列规定,

(a)排烟管道及其连接部件在 280℃时连续 30min 保证其结构完整性。

(b)竖向设置的排烟管道设置在独立的管道井内,排烟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0h。

(c)水平设置的排烟管道当设置在吊顶内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 0.5h;当直接设置在室内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小于 1.0h。

(d)设置在走道部位吊顶内的排烟管道,以及穿越防火分区的排烟管道,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0h,但设备用房和汽车库的排烟管道耐火极限可不低于 0.5h。

(2)吊顶内有可燃物时,吊顶内的排烟管道应采用不燃材料进行隔热,并应与可燃物保持不小于 150mm 的距离。

(3)审查排烟管道下列部位是否设置了排烟防火阀:

(a)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b)一个排烟系统负担多个防烟分区的排烟支管上;

(c)排烟风机入口处;

(d)穿越防火分区处。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4.4.8、4.4.9、4.4.10 条。

7、机械排烟设施-排烟口

(1)查阅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的排烟口之间的水平距离,其值不应大于 30m。

(2)排烟口应设在储烟仓内,但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排烟口可设置在其净空高度的 1/2 以上;当设置在侧墙时,吊顶与其最近边缘的距离不应大于 0.5m。

(3)火灾时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开启排烟区域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在现场设置手动开启装置。

(4)查阅排烟口与附近安全出口相邻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其值不应小于1.5m。

(5)查阅防排烟计算书,每个排烟口的排烟量不应大于最大允许排烟量,最大允许排烟量应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14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6)排烟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10m/s。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4.4.12、条。

8、机械补风系统

(1)除地上建筑建筑的走道或建筑面积小于 500 ㎡的房间外,设置排烟系统的场所应设置补风系统。

(2)审查补风系统补风量,其值不应小于排烟量的 50%,补风系统应直接从室外引入空气。

(3)补风系统可采用疏散外门,手动或自动可开启外窗等自然进风方式以及机械送风方式。防火门、窗不得用作补风设施。风机应设置在专用机房内。

(4)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空间内相邻的防烟分区时,补风口位置不限;

当补风口与排烟口设置在同一防烟分区时,补风应设在储烟仓下沿以下;补风口与排烟口水平距离不应少于 5m。

(5)补风系统应与排烟系统联动开启或关闭。

(6)审查机械补风口的风速,其值不宜大于 10m/s,人员密集场所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5m/s;自然补风口的风速不宜大于 3m/s。

(7)查阅暖通设计说明,审查补风管道耐火极限,其值不应低于 0.5h,当补风管道跨越防火分区时,管道的耐火极限不应小于 1.5h。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4.5.1、4.5.2、4.5.3、4.5.4、4.5.5、4.5.6、4.5.7 条。

9、排烟系统设计计算

(1)审查排烟系统的设计风量,其值不应小于该系统计算风量的 1.2 倍。

(2)查阅防排烟计算书,审查储烟仓厚度。当采用自然排烟方式时,储烟仓的厚度不应小于空问净高的 20%,且不应小于 500mm;当采用机械排烟方式时,不应小于空间净高的 10%,且不应小于 500mm。同时储烟仓底部距地面的高度应大于安全疏散所需的最小清晰高度。

(3)审查排烟场所各个防烟分区的计算排烟量,其值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4.6.3~4.6.13 条的规定计算确定。

(4)走道、室内空间净高不大于 3m 的区域,其最小清晰高度不宜小于其净高的 1/2。其他区城的最小清晰高度应按下式计算:

Hq=1.6+0.1·H

式中,Hq 最小清晰高度(m);

H 对于单层空间,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度(m);对于多层空间,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层高(m)。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4.6.1、4.6.2、4.6.3、4.6.9 条。

10、排烟系统控制

查阅暖通设计总说明和防排烟平面图、系统图,审查防排烟控制说明是否包含以下内容:

(1)机械排烟系统中的常闭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开启、消防控制室手动开启和现场手动开启功能,其开启信号应与排烟风机联动。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开启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排烟阀、排烟口、排烟风机和补风设施,并应在 30s 内自动关闭与排烟无关的通风, 空调系统。

(2)当火灾确认后,负两个及以上防烟分区的排烟系统,应仅打开着火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其他防烟分区的排烟阀或排烟口应呈关闭状态。

(3)活动挡烟重壁应具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和现场手动启动功能. 当火灾确认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在 15s 内联动相应防烟分区的全部活动挡烟垂壁。60s 以内挡烟垂壁应开启到位。

(4)自动排烟可采用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和温度释放装置联动的控制方式。当采用与火火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时自动排烟窗应在 60s 内或小于烟气充满储烟仓时间内开启完毕,带有温控功能自动排烟窗,其温控释放温度应大于环境温度 30℃且小于 100℃。

(5)消防控制设备应显示排烟系统的排烟风机、补风机、阀门等设施启闭状态。

以上内容对应条文在 GB51251-2017 中第 5.2.3、5.2.4、5.2.5、5.2.6、5.2.7条。

三、 供暖、通风及空气调节系统

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是建筑内部火灾蔓延的途径之一,因此采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应考虑防火安全措施的原则要求。由于火灾中的热烟气扩散速度较快,在布置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管道时,要采取措施阻止火灾的横向蔓延,防止和控制火灾的竖向蔓延,使建筑的防火体系完整。

(一)审查目的:

根据建筑类别,审查采暖系统形式、管道敷设的合规性及绝热材料的耐火性;

根据建筑类别、建筑高度、使用性质等审查通风空调系统划分的合理性,风管及绝热材料的耐火性,风管上阀门设置的完整性。

(二)审查方法:

依据《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锅炉房设计标准》GB50041 等相关规范的要求,查阅暖通设计总说明中建筑高度、建筑类别、暖通管道材质、绝热材料材质,查阅暖通设备材料表中防火阀规格型号,查阅暖通平面图中风机、防火阀的设置位置。

(三)审查要点:

1、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燃气红外线辐射和电热散热器供暖。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氨制冷机房内严禁采用明火供暖。

3、下列厂房应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或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的厂房;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

4、热力管道严禁与输送易挥发、易爆、有害、有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输送易燃液体、可燃气体、惰性气体的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5、架空热力管道与输送强腐蚀性介质的管道和易燃、易爆介质管道共架时,应有避免其相互产生安全影响的措施。

6、当供暖管道确需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取防火封堵措施,并应在管道穿过处采取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的固定措施。

7、供暖管道不得与输送蒸气燃点不高于 120℃的可燃液体管道,或输送可燃、腐蚀性气体的管道在同一条管沟内平行或交叉敷设。

8、热媒温度高于 110℃的供热管道不应穿过输送有爆炸危险的气体、蒸汽、粉尘或气溶胶等物质的风管,亦不得沿风管外壁敷设;当热媒管道与风管交叉敷设时,应采用不燃材料绝热。

9、供暖管道不应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汽或粉尘的房间,确需穿过时,应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10、供暖管道与可燃物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 10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当供暖管道的表面温度不大于 100℃时,不应小于 50mm 或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11、建筑内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应采用不燃材料;对于其他建筑,宜采用不燃材料,不得采用可燃材料。

12、在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82.5℃。

输煤廊的散热器表面平均温度不应超过 130℃。

13、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横向宜按防火分区设置,竖向不宜超过 5 层。当管道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或防火阀时,管道布置可不受此限制。竖向风管应设置在管井内。

14、厂房内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15、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当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在进人生产车间处设置防火阀时,各层的水平或竖向送风管可合用一个送风系统。

16、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应采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当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17、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在下列部位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 70℃的防火阀:

(1)穿越防火分区处;

(2)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3)穿越重要或火灾危险性大的场所的房间隔墙和楼板处;

(4)穿越防火分隔处的变形缝两侧;

(5)竖向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处的水平管段上。

当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的通风、空气调节系统均独立设置时,水平风管与总管的交接处可不设置防火阀。

18、公共建筑的浴室、卫生间和厨房的竖向排风管,应采取防止回流措施并宜在支管上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70℃的防火阀。

公共建筑内厨房的排油烟管道宜按防火分区设置,且在与竖向排风管连接的支管处应设置公称动作温度为 150℃的防火阀。

19、防火阀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阀宜靠近防火分隔处设置;

(2)防火阀暗装时,应在安装部位设置方便维护的检修口;

(3)在防火阀两侧各 2.0m 范围内的风管及其绝热村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4)防火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通风和排烟系统用防火阀门》GB15930的规定。

20、除下列情况外,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1)接腐蚀性介质的风管和柔性接头可采用难燃材料;

(2)体育馆、展览馆、候机(车、船)建筑(厅)等大空间建筑,单、多层办公建筑和丙、丁、戊类厂房内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风管,当不跨越防火分区且在穿越房间隔墙处设置防火阀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21、设备和风管的绝热材料、用于加湿器的加湿材料、消声材料及其粘结剂, 宜采用不燃材料,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难燃材料。

风管内设置电加热器时,电加热器的开关应与风机的启停联锁控制。电加热器前后各 0.8m 范围内的风管和穿过有高温、火源等容易起火房间的风管,均应采用不燃材料。

22、燃油或燃气锅炉房应设置自然通风或机械通风设施。燃气锅炉房应选用防爆型的事故排风机。当采取机械通风时,机械通风设施应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通风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油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3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

(2)燃气锅炉房的正常通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6 次/h 确定,事故排风量应按换气次数不少于 12 次/h 确定。

四、 审查疑难点

1、自然通风设施

(1)对于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楼梯间,当其与地上位置的楼梯间共用位置、但在首层通过防火隔墙、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且地上部位的楼梯间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第 3.3.11 条的相关规定时,地下室楼梯间顶部可不设用于应急排烟排热的固定窗。

(2)地下仅为一层的防烟楼梯间、前室、合用前室可以采用窗井实现自然通风,前提是其窗井及气流通道面积不应小于规范规定的自然通风外窗可开启面积。

(3)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公共建筑、工业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部分的楼梯间、前室可采用自然排烟。

2、机械加压送风设施

当加压送风机的进风口与机械排烟风机的出风口处于建筑物非相邻的不同朝向的外墙时,两者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0 米,且垂直距离不小于 3 米,排烟口应高于进风口。

3、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风量计算

对于住宅“三合一前室”,其楼梯间机械加压送风量计算中 Ak 应按两扇门的截面面积取值。

4、排烟设施的设置部位

(1)设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地下或半地下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不大于 50 ㎡的房间不需单独设置排烟口,可通过走道所设排烟口排烟。

(2)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地上建筑同一防火分区内的无窗房间,当总建筑面积大于 200 ㎡或一个房间建筑面积大于 50 ㎡,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时,应设置排烟设施。

(3)无疏散要求、无其他使用功能且周边采取了防火卷帘分隔的敞开楼梯、自动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的周边在首层(底层)未设置防火卷帘分隔时,应设置挡烟设施(挡烟垂壁),挡烟垂壁的高度(储烟仓厚度),不应小于首层(底层)空间净高度的 20%,且不小于 500mm。

5、防烟分区

(1)同一空间必须划分不同防烟分区时,相邻两个防烟分区的挡烟设施必须分隔到位,即挡烟垂壁应能达到两个防烟分区中储烟仓下缘较低者位置,且采用同一种排烟方式。

(2)对于主体宽度不大于 2.5m 的走道,当局部变宽的累计长度不超过该走道长度的 1/4 且变宽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超过 100 ㎡时,该走道的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60m;对于宽度大于 2.5m 且小于等于 3.0m 的走道,该走道的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50m。

(3)汽车库防烟分区的划分按《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执行,长边长度不应大于 75 米。

6、机械排烟设施-排烟风机

工业建筑、既有建筑改造采用专用屋顶排烟风机时,其抗风抗雨和耐腐蚀性良好、露天设置能正常使用时,可不设置排烟机房。

7、机械排烟设施-排烟口

同一防烟分区内多个机械排烟口边缘之间的最小间距 Lmin 应按下式确定:

Lmin=0.9V?,式中 V 为一个排烟口的排烟量(m3/s)

8、排烟系统控制

对于仅承担一个防烟分区排烟且全部采用常开排烟口的机械排烟系统,可不增设常闭排烟口及其信号反馈功能。

五、 常见问题解答

1、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与走道或回廊相连的房间不需设置排烟但其可开启外窗有效开启面积满足该房间自然排烟要求时,走道排烟设施如何设置?

答复:当公共建筑仅需在走道或回廊设置排烟,与走道或回廊相连的房间不需设置排烟但其可开启外窗有效开启面积满足该房间自然排烟要求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 60m3/(h·㎡)计算且不小于 13000m3/h,或设置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回廊建筑面积 2%的自然排烟窗(口)。

2、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上部是否可做自然排烟口?

答复:直通室外的疏散门的上部(最小清晰高度以上)可做自然排烟口,按标准规定计算自然排烟口面积。

3、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如何判定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答复: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地下一层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除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小于 1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外,应增设面积不小于 1 ㎡的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即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地下一层建筑楼梯间,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总面积不小于2.0 ㎡。

4、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 ㎡时,可通过走道排烟,走道排烟量如何计算?

答复:对于需要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小于 50 ㎡时,可通过走道排烟,排烟口可设置在疏散走道。排烟量按需设置机械排烟系统最大房间面积与走道面积之和,取 60m3/(h·㎡)计算,且不小于 13000m3/h。

5、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丁类生产车间如何界定?

答复: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丁类生产车间,是指厂房内一个建筑面积大于 5000 ㎡的丁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或车间,不是一个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的丁类生产厂房,也不是多个车间的建筑面积之和大于 5000 ㎡的丁类生产车间。

第八节 建筑电气防火

第八节 建筑电气防火


为了预防建筑火灾,各类建筑需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消防标准及规范,以减少火灾的发生。建筑电气防火主要包括消防电源、消防设施联动、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电气火灾监控、应急照明系统、设备选型、线路敷设等相关内容。审查中主要是查看建筑电气设计说明,包含建筑类型、消防负荷分级、各系统图、平面图等。

一、消防电源

(一)审查目的:根据建筑的用途及其重要性、火灾危险性、火灾特性和环境条件等因素,对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和《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2014 及其他各类专项标准及规范中的相关条款,查阅消防电源的供电及配电。

(二)审查方法:查阅消防电源的供电及配电设计说明及图纸。

(三)审查要点:

1、负荷等级

(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

(2)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的消防负荷及采用汽车专用升降机作车辆疏散出口的升降机用电。

(3)除以上要求外,还有以下特殊建筑的特殊规定:

1)交通建筑中应根据(《交通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 243-2011 第 3.2 节内容来确定负荷等级。

2)特级电影院应根据具体情况确定;甲级电影院(不包括空气调节设备用电)、乙级特大型电影院的消防用电,事故照明及疏散指示标志等的用电负荷应为二级负荷;其余均应为三级负荷;(《电影院建筑设计规范》JGJ 58-2008 第 7.3.1条)

3)特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一级。甲级档案馆宜设自备电源,且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宜低于一级;乙级档案馆的档案库、变配电室、水泵房、消防用房等的用电负荷不应低于二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 25-2010 第 7.3.3、7.3.4 条)

4)传染病医院消防系统设备除应设计双路电源外,还应自备应急电源;急救中心的消防用电设备、应急照明其中直辖市、省会城市或规模大于或等于 30辆救护车的急救中心,其通信指挥系统及应急照明电源、消防用电设备应为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负荷。(《传染病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0849-2014 第 8.1.1条)

5)当室内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仅采用稳压泵稳压,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大于 20L/s 的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时,消防水泵的供电或备用动力应符合下列要求:消防水泵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当不能满足一级负荷要求供电时应采用柴油发电机组作备用动力;工业建筑备用泵宜采用柴油机消防水泵。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第 6.1.10 条)

2、消防设备供电要求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中第 10.1 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7 节的相关规定审查。

(1)消防设备供电

(2)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专用的供电回路,当建筑内的生产、生活用电被切断时,应仍能保证消防用电。

备用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防用电设备的要求。(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6 条)

(3)消防用电设备配电系统的分支干线宜按防火分区划分,分支线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1.7 条)

(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由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供电。

当系统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负荷供电时,主电源应由消防双电源配电箱引来,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组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组。(GB51348-2019 第 13.7.1 条)

(5)消防应急照明电源供电应符合下列规定:(GB51348-2019 第 13.7.15 条)

1)疏散照明应由主电源和蓄电池组供电,当疏散照明为二级负荷及以上时,主电源由双电源自动转换箱供给,蓄电池组(EPS)可分区集中设置,也可分散附设于灯具内;为疏散照明供电的双电源自动转换箱、配电箱和 EPS 箱应安装于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2)当楼层有多个防火分区时,宜由楼层配电室或变电所引双回路电源树干式为各防火分区内的疏散照明双电源配电箱供电。在各防火分区配电间设置疏散照明配电箱,电源由双电源配电箱供给,疏散照明配电箱配出的分支回路不宜跨越防火分区。

3)当疏散照明负荷为三级负荷时,宜由独立的消防疏散照明配电箱供电,可选内附蓄电池组的疏散照明灯. (6)消防末端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机房、消防控制室和各防火分区的配电小间内;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GB51348 第 13.7.4.6条)

(7)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供电回路,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GB51348 第 13.7.5 条)

(8)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设置在建筑物的电源进线处或变电所处,其应急电源配电装置宜与主电源配电装置分开设置。当分开设置有困难,需要与主电源并列布置时,其分界处应设防火隔断。消防系统配电装置应有明显标志。

(GB51348 第 13.7.8 条)

(9)公共建筑物顶层,除消防电梯外的其他消防设备(包含消防稳压泵),可采用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由末端配电箱引至设备控制箱,应采用放射式供电。

(GB51348 第 13.7.12 条)

(10)当不大于 54m 的普通住宅消防电梯兼作客梯且两类电梯共用前室时,可由一组消防双电源供电。末端双电源自动切换配电箱,应设置在消防电梯机房间,由配电箱至相应设备应采用放射式供电。(GB51348 第 13.7.13 条)

(11)除防火卷帘、挡烟垂壁、消防潜污泵、自动排烟窗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

(GB51348 第 13.7.14 条)

3、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版)中第 10.2 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8 节、《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第 4 章的相关规定审查。

(1)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下表要求:

架空电力线与甲、乙类厂房(仓库)、可燃材料堆垛等的最近水平距离(m)

35kV 及以上架空电力线与单罐容积大于 200m3 或总容积大于 1000m3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最近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10.2.1条)

(2)电力电缆不应和输送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可燃气体管道、热力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GB50116-2014(2018 年版)第 10.2.2 条)

(3)配电线路敷设在有可燃物的闷顶、吊顶内时,应采取穿金属导管、采用封闭式金属槽盒等防火保护措施。(GB50116-2014(2018 年版)第 10.2.3 条)

(4)开关、插座和照明灯具靠近可燃物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措施。

照明灯具及电气设备、线路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或构件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与窗帘、帷幕、幕布、软包等装修材料的距离不应小于 500mm;灯饰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GB50222-2017 第 4.0.16 条)

建筑内部的配电箱、控制面板、接线盒、开关、插座等不应直接安装在低于B1 级的装修材料上;用于顶棚和墙面装修的木质类板材,当内部含有电器、电线等物体时,应采用不低于 B1 级的材料。(GB50222-2017 第 4.0.17 条)

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审查目的:

对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中的相关条款,查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中系统形式、探测器选择、报警装置的安装、相关的联动设施是否满足规范及标准的要求,确保火灾报警系统正确设置,及时探测火灾早期特征,发出报警信号,为人员疏散、防止火灾蔓延和启动自动灭火、防排烟设备提供控制与指示。

(二)审查方法:查阅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说明及图纸。

(三)审查要点:

1、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及场所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4 节、《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2.1 条及相关的专项规范的规定审查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制鞋、制衣、玩具、电子等类似用途的厂房;

(2)每座占地面积大于 1000m2的棉、毛、丝、麻、化纤及其制品的仓库,占地面积大于 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1000m2的卷烟仓库;

(3)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商店、展览、财贸金融、客运和货运等类似用途的建筑,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图书或文物的珍藏库,每座藏书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重要的档案馆;

(5)地市级及以上广播电视建筑、邮政建筑、电信建筑,城市或区域性电力、交通和防灾等指挥调度建筑;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116-2014(2018 年版)第 8.4.1.1 至 8.4.1.5 条. (6)特等、甲等剧场,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其他等级的剧场或电影院,座位数超过 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 20000个的体育场;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2.1.3 条增加座位数超过 20000个的体育场。 (7)老年人照料设施,幼儿园的儿童用房等场所,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 或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 的其他儿童活动场所;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2.1.4 条调整为幼儿园的儿童用房,不在局限于六个班以上的幼儿园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 第 13.2.1.5 及 13.2.1.6 条增加:

民航机场的综合交通换乘中心;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 24m 的体育馆。

(9)净高大于 2.6m 且可燃物较多的技术夹层,净高大于 0.8m 且有可燃物的闷顶或吊顶内;

(10)电子信息系统的主机房及其控制室、记录介质库,特殊贵重或火灾危险性大的机器、仪表、仪器设备室、贵重物品库房;

(11)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内建筑面积大于 50m2的可燃物品库房和建筑面积大于 500m2的营业厅;

(12)其他一类高层公共建筑;

(13)设置机械排烟、防烟系统,雨淋或预作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固定消防水炮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等需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锁动作的场所或部位。

(14)住宅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但不大于 100m 的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套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建筑高度不大于 54m 的高层住宅建筑,其公共部位宜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设置需联动控制的消防设施时,公共部位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4.2 条)

(15)建筑内可能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场所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装置。(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8.4.3 条)

(16)金融设施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第 17.1.3 条)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3.2.1 条相关规定审查。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主消防控制室靠近消防泵房。(GB51348-2019 第 13.3.1.2 条)

3、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容量和每一总线回路所容纳的地址编码总数。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3 章相关规定审查。

(1)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总数和地址总数,均不应超过 3200 点,其中每一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2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的余量;任一台消防联动控制器地址总数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所控制的各类模块总数不应超过1600 点,每一联动总线回路连接设备的总数不宜超过 100 点,且应留有不少于额定容量 10%的余量。

(2)系统总线上应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每只总线短路隔离器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不应超过 32 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隔离器。

4、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消防应急广播、火灾警报装置、消防专用电话的设置。

(1)火灾探测器:

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5 章相关规定审查。

不同高度的房间选择不同的火灾探测器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适宜场所见 GB50116 第 5.2.2 条。

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适宜场所见 GB50116 第 5.2.5 条。

线性火灾探测器选择见 GB50116 第 5.3 节。

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选择见 GB50116 第 5.4 节。

有可燃气体的场所选用可燃气体探测器。

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场所选用一氧化碳探测器。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宜安装线型感温探测器。

特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不间断电源室应设置管路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及其不间断电源室宜设置管路吸气式火灾探测报警系统。(《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第 17.2.2 条)

高度大于 12m 的空间场所宜同时选择两种及以上火灾参数的火灾探测器。(GB50116-2013 第 12.4.1 条)

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6.2 节相关规定审查。

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建筑高度不超过 14m 的封闭探测空间,且火灾初期会产生大量的烟时,可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一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还应满足 GB50116-2013 第 6.2.2.4条要求。

在有梁的顶棚设置点型感烟/感温探测器时,还应满足 GB50116-2013 第6.2.3 条要求。

在宽度小于 3m 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0m;感烟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 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测器安装间距的 1/2。

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点型探测器周围 0.5m内,不应有遮挡物。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1.5m,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0.5m。

当屋顶有热屏障时,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屋顶的距离,应符合 GB50116 表 6.2.9 的规定。

感烟火灾探测器在格栅吊顶场所的设置,应符合 GB50116 第 6.2.18 条的规定。

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GB50116第6.2.14条的规定。

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 GB50116 第 6.2.15、12.4.3 条的规定。

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 GB50116 第 6.2.15 条的规定。

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 GB50116 第 6.2.17、12.4.4条的规定。

(2)手动报警按钮的设置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6.3 节相关规定审查。

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一只手动报警按钮,宜设置在疏散通道或出入口处、明显便于操作的部位。

从防火分区内任意位置到最临近的手动报警按钮的步行距离要不应大于30m。

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应设置在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m~1.5m,且应有明显的标志。

(3)区域显示器的设置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6.4 节相关规定审查。

每个报警区域宜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火灾显示盘);

宾馆、饭店等场所应在每个报警区域设置一台区域显示器。

当一个报警区域包括多个楼层时,宜在每个楼层设置一台仅显示本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区域显示器应设置在出入口等明显和便于操作的部位。当采用壁挂方式安装时,其底边距地高度宜为 1.3m~1.5m。

(4)火灾警报器的设置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6.5 节相关规定审查。

火灾光警报器应设置在每个楼层的楼梯口、消防电梯前室、建筑内部拐角等处的明显部位。

火灾光警报器不宜与安全出口指示标志灯具设置在同一面墙上。

每个报警区域内应均匀设置火灾警报器,其声压级不应小于 60dB;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其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壁挂安装时,底距地大于 2.2 米。

住宅建筑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功能。(GB50116-2013 第7.5.1 条)

住宅建筑每台警报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 3 层。(GB50116-2013 第 7.5.2 条)

(5)消防应急广播的设置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6.6 节相关规定审查。

民用建筑内扬声器应设置在走道和大厅等公共场所;

每个扬声器的额定功率不应小于 3W,客房设置专用扬声器时,其功率不宜小于 1W;

从防火分区内任意位置到最近的扬声器的直线距离要不大于 25m,走道末端距最近的扬声器距离不应大于 12.5 米;

在环境噪声大于 60dB 的场所设置的扬声器,在其播放范围内最远点的播放声压级应高于背景噪声 15dB;

壁装扬声器安装距地大于 2.2 米;

电梯前室、疏散楼梯间内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消防应急广播馈线电压宜采用 24V 安全电压。(GB51348-2019 第 13.3.6.5 条)

住宅建筑每台扬声器覆盖的楼层不应超过 3 层。(GB50116-2013 第 7.6.2 条)

(6)消防电话的设置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6.7 节相关规定审查。

需设置消防电话分机的场所:消防水泵房、发电机房、配变电室、计算机网络机房、主要通风和空调机房、防排烟机房、灭火控制系统操作装置处或控制室、企业消防站、消防值班室、总调度室、消防电梯机房及其他与消防联动控制有关的且经常有人值班的机房。

设有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或消火栓按钮等处,宜设置电话插孔,并宜选择带有电话插孔的手动火灾报警按钮。

避难层每隔 20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

消防控制室、消防值班室或企业消防站等处,应设置可直接报警的外线电话。

金融建筑数据监控中心(ECC)、消防及安防监控中心(室)、警卫值班室内应设置消防专用电话机。(《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第 17.2.4 条)

5、布线、系统供电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10、11 章相关规定审查。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供电线路、消防联动控制线路应采用耐火铜芯电线电缆,报警总线、消防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用电话等传输线路应采用阻燃或阻燃耐火电线电缆。

采用穿管水平敷设时,除报警总线外,不同防火分区的线路不应穿入同一根管内。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交流电源应采用消防电源,备用电源可采用自带的蓄电池电源或消防设备应急电源。当备用电源采用消防设备应急电源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分开单独供电。

消防控制室内的电气和电子设备的金属外壳、机柜、机架和金属管、槽等,应采用等电位连接,专用接地线应选用铜芯绝缘导线,其线芯截面面积不应小于4mm2。消防控制室接地板与建筑接地体之间,应采用线芯截面面积不小于 25mm2 的铜芯绝缘导线连接。

6、消防联动控制系统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4.2、4.3 节相关规定审查。

(1)消防水系统:

包含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的的联动控制,重点审查各类报警联动信号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水系统的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及相关泵的启动停止按钮动作信号需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在消防控制室的手动控制盘应能手动启动相关泵的启动、停止。

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要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泵;预作用系统应由同一报警区域的两只及上的感烟探测器或一只感烟探测器与一只手动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预作用阀组和快速排气阀前的电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能在手动控制盘进行控制。

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温探测器或一只感温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触发信号。雨淋阀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按钮、雨淋阀的启动和停止按钮应能在手动控制盘进行控制。

水幕系统的联动控制,用水幕系统作为防火分隔时,应由报警区域内两只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控制室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的相关控制阀组的启动。

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应由消火栓泵出水干管上设置的低压压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启动消火栓泵。建筑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消火栓按钮动作信号作为报警信号;

建筑内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消火栓按钮动作信号直接起泵。

消防水泵的控制,以自动或手动方式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应在 60S内投入正常运行。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4.3.9 条,消防水池应设置就地水位显示装置,并应在消防控制中心或值班室等地点设置显示消防水池水位的装置,同时应有最高和最低报警水位;

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11.0.1、11.0.9、11.0.12 条,消防水泵控制柜在平时应使消防水泵处于自动启泵状态,消防水泵不应设置自动停泵的控制功能,停泵应由具有管理权限的工作人员根据火灾扑救情况确定。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机械应急启泵功能,并应保证在控制柜内的控制线路发生故障时由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在紧急时启动消防水泵。机械应急启动时,应确保消防水泵在报警后 5.0min 内正常工作。

(2)气体灭火系统: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4.4 节相关规定审查。

触发信号:防护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报警信号、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的报警信号、防护区外的紧急启动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

联动控制:关闭送排风机及其阀门、停止通风空调系统设置在该防护区电动阀、关闭其它开口装置、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有人工作的防护区设置 30S 延时喷射)。

(3)防排烟系统: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4.5 节相关规定审查。

排烟风机应能在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盘上手动控制风机的启动、停止。

排烟防火阀在 280°应自行关闭,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关闭时连锁关闭排烟风机。

排烟阀、排烟口、排烟窗开启的动作信号,应作为风机启动的触发信号。

(4)火灾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4.8 节相关规定审查。

确认火灾后启动建筑内所有火灾声光警报器,住宅公共部位设置的火灾声警报器应具有语音功能。

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应设置消防应急广播。

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消防广播。

消防应急广播应能分区控制。

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有强制切入消防应急广播的功能。

(5)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4.6 节相关规定审查。

防火门监控系统属于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的内容,设置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的建筑应设置防火门监控。

当建筑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且系统形式为集中报警系统或控制中心报警系统时,应按 GB50116-2013 第 4.6.1 条 2 款要求设置防火门监控器,接收常闭防火门工作状态反馈信号,并应按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5.1 条 2 款要求在常闭防火门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当建筑不需设置火灾报警探测器、或需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系统形式为区域报警系统时,仅需按 GB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5.1 条 2 款要求在常闭防火门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识即可。

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分两步降落,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 1.8m 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到楼板面。防火卷帘两侧均设置不少于 2只专用的感温探测器,两侧均应设置手动控制按钮。

扶梯出口处及地下车库车辆通道处的防火卷帘视为疏散通道上防火卷帘,分两步降落。

非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应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手动控制,应由防火卷帘一侧或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制防火卷帘的升降,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6)相关联动:

1)火灾时,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防电源。

2)火灾时,不得切断视频监控系统电源。

3)火灾时应联动打开疏散通道上的门禁、庭院的电动大门,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挡杆。

4)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联动信号,强制所有电梯停于首层或电梯转换层。

电梯运行状态信息及停于首层或转换层的反馈信号,应传送给消防控制室显示。

电梯轿厢内应设置与消防控制室通话的专用电话。

5)火灾时,应能顺序启动全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系统,启动各类消防应急照明灯进入应急点亮模式,启动时间不大于 5S。

6)火灾时,联动常开防火门关闭。

7、电气火灾监控:

(1)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应独立设置,是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子系统。除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第 10.2.7 条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外,还要依据《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 13.2.2 条来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以下建筑或场所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

1)建筑高度大于 50m 的乙、丙类厂房和丙类仓库,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30L/s 的厂房(仓库);

2)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3)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市)级及以上的广播电视、电信和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大于 25L/s 的其他公共建筑;

4)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

5)民用机场航站楼,一级、二级汽车客运站,一级、二级港口客运站;

6)建筑总面积大于 3000m2的旅馆建筑、商场和超市;

7)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 2000 个的会堂,座位数超过 20000 个的体育场;

8)藏书超过 50 万册的图书馆;

9)省级及以上博物馆、美术馆、文化馆、科技馆等公共建筑;

10)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病房楼、门诊楼;

11)省市级及以上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12)城市轨道交通、一类交通隧道工程;

13)设置在地下、半地下或地上四层及以上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首层、二层和三层且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 300m2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14)幼儿园,中、小学的寄宿宿舍,老年人照料设施。

(2)电气火灾监控监测点的设置应按《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 13.5.3 条进行设置。

1)计算电流 300A 及以下时,宜在变电所低压配电室或总配电室集中测量;

300A 以上时,宜在楼层配电箱进线开关下端口测量。当配电回路为封闭母线槽或预制分支电缆时,宜在分支线路总开关下端口测量。

2)建筑物为低压进线时,宜在总开关下分支回路上测量。

3)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砖木或木结构重点古建筑的电源进线宜在总开关的下端口测量。

(3)设置了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档口式家电商场、批发市场等场所的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弧故障火灾探测器或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储备仓库、电动车充电等场所的末端回路应设置限流式电气防火保护器。

(4)高度大于 12m 的空间场所电气线路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照明线路上应设置具有探测故障电弧功能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

(5)电气火灾监控系统的导线选择、线路敷设、供电电源及接地,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要求相同。

(6)设有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保护区域附近;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时,应将报警信息和故障信息传入消防控制室。未设消防控制室时,电气火灾监控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8、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1)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物应设置消防电源监控系统。

(2)消防电源监控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用于监控消防电源的工作状态,故障时发出报警信号。

(3)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显示各消防用电设备的供电电源和备用电源工作状态和欠压报警信息。

9、可燃气体报警系统

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 第 8 章相关规定审查。

(1)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和火灾声光警报器等组成。

(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独立组成,可燃气体探测器不应接入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探测器回路;当可燃气体的报警信号需接入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接入。

(3)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保护区域内有联动和警报要求时,应由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实现。

(4)使用燃气的住宅建筑,应在厨房设置可燃气体探测器。

(5)设有可燃气体探测器场所,应在探测器报警后自动关闭可燃气体阀门。

(6)石化行业涉及过程控制的可燃气体探测器,应按《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GB50493-2019 的规定设置,其报警信号应接入消防控制室。

(7)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设置在有防爆要求的的场所时,尚应符合有关防爆要求。

(8)当有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可设置在保护区域附近;当无消防控制室时,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10、高度超过 100m 高层公共建筑

各避难层内的消防应急广播应采用独立的广播分路;除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控制器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备不应跨越避难层;各避难层应每隔 20m 设置一个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超高层建筑设置的转输水泵,应由设置在避难层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控制器控制,转输水泵的控制应自成系统,均由主消防控制室控制。各转输水箱上的液位、转输泵的运行信号应在主消防控制室显示。

11、特殊建筑除以上审查范围外,还需补充以下审查内容:

(1)对于大型和中型商店建筑的营业厅,除消防设备及应急照明外,配电干线回路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商店建筑设计规范》JGJ48-2014 第7.3.16 条)

(2)展厅应设置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展览建筑设计规范》JGJ218-2010 第 7.4.5 条)

(3)供残疾人专用的客房,应设置声光警报器;(《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 第 6.3.3.2 条)

(4)广播电影电视建筑的电缆井和敷设在广播电视发射塔体内的电缆应设置预防电缆异常温升的报警探测器。

(5)博物馆建筑藏品库房内应根据不同场所设置感烟或感温探测器,并宜设置灵敏度高的吸气式感烟器。

(6)金融建筑

1)特级、一级防火金融建筑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弱电机房、值班室、商场、厨房及餐厅、观影设施、娱乐设施、展览设施等区域的照明与插座配电箱。(《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第 17.4.1 条)

2)二级防火金融建筑的金融设施专用空调电源干线、动力末端配电箱、照明与插座末端配电箱,应设置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第 17.4.2 条)

3)金融设施电源室的电气火灾监控探测器宜具有温度探测功能。(《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第 17.4.3 条)

4)特级、一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的密闭式吊顶内及高度大于 300mm的架空地板内,应设置火灾探测器;二级金融设施数据中心主机房的密闭式吊顶内及高度大于 300mm 的架空地板内宜设置火灾探测器。(《金融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284-2012 第 17.5.1 条)

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一)审查目的:对照《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技术标准》GB51309-2018中的相关条款,查阅系统中系统类型、灯具选择、系统配电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确保系统正确设置,确定正确的疏散指示方案。

(二)审查方法:查阅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设计说明及图纸。

根据现行版本《建筑设计防火规范》要求设置“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的场所进行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相关设计。

(三)审查要点:

1、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3)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6)《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2019)第 13.2.3.1 条补充以下场所应设置疏散照明:开敞式疏散楼梯间;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400m2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

2、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系统类型的设置

系统类型应符合《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第 3.1.2 条规定。

(1)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应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2)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但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场所宜选择集中控制型系统;

(3)其他场所可选择非集中控制型系统。

4、灯具的选择,灯具安装间距

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2 节相关规定审查。

(1)一般规定

1)不应采用蓄光型指示标志替代消防应急标志灯具;

2)距地面 8m 及以下的灯具应为 A 型灯具;

3)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应为集中电源 A;

4)未设置消防控制室的住宅建筑的疏散走道、楼梯间等场所可选用自带电源 B 型灯具,消防应急照明灯可兼日常照明。

5)应根据标志灯的设置高度来确定标志灯的规格,具体要求见 GB51309 第3.2.1.6 及 4.5.10、4.5.11 条。

(2)照明灯

1)照明灯的设置部位参见下表

2)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GB51348 第 13.6.5.1 条);条件受限时,照明灯可安装在走道侧面墙上,距地安装高度大于 2m 或小于 1m;(GB51309 第 4.5.7条)

(3)出口标志灯

应安装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内侧上方居中的位置;受安装条件限制标志灯无法安装在门框上侧时,可安装在门的两侧,但门完全开启时标志灯不能被遮挡。

(GB51309 第 4.5.10.1 条)

(4)方向标志灯

1)应保证标志灯的箭头指示方向与疏散指示方案一致;

2)有维护结构的疏散走道、楼梯

应设置在走道、楼梯两侧距地面、梯面高度 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

当安全出口或疏散门在疏散走道侧边时,应在疏散走道上方增设指向安全出口或疏散门的方向标志灯;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GB51309第 3.2.9.1 条)

3)开敞空间场所的疏散通道

当疏散通道两侧设置了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距地面高度1m 以下的墙面、柱面上;当疏散通道两侧无墙、柱等结构时,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通道的上方。

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垂直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20m;方向标志灯的标志面与疏散方向平行时,特大型或大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5m,中型或小型方向标志灯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10m。(GB51309 第 3.2.9.2 条)

4)保持视觉连续的方向标志灯应设置在疏散走道、疏散通道地面的中心位置,灯具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m。(GB51309 第 3.2.9.3 条)

(5)楼梯间应设置楼层标志灯,面向楼梯设置,距地 2.2m~2.5m。(GB51309第 3.2.10 条)

(6)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出口、安全出口附近应设置多信息复合标志灯。

(GB51309 第 3.2.11 条)

5、系统配电

(1)灯具配电回路

1)水平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需满足以下要求。(GB51309 第 3.3.3 条)应按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等为基本单元设置配电回路;

除住宅建筑外,不同的防火分区、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不能共用同一配电回路;

避难走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内设置的灯具应由前室所在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和相关疏散通道,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2)竖向疏散区域灯具配电回路需满足以下要求。(GB51309 第 3.3.4 条)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室外疏散楼梯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敞开楼梯间内设置的灯具应由灯具所在楼层或就近楼层的配电回路供电;

避难层和避难层连接的下行楼梯间应单独设置配电回路。

3)每个配电回路配接灯具的数量。

任一回路配接的灯具不宜超过 60 只。A 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6A;B 型灯具配电回路的额定电流不应大于 10A。

(2)灯具自带蓄电池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设置

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3.7 条相关规定审查。

1)设置的位置

宜设置于值班室、设备机房、配电间或电气竖井内。

人员密集场所,每个防火分区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非人员密集场所,多个相邻防火分区可设置一个共用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防烟楼梯间应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封闭楼梯间宜设置独立的应急照明配电箱。

2)应急照明箱的供电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或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应急照明配电箱应由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3)应急照明箱的输出回路

A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8 路,B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12 路;

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8 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18 层。

(3)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的设置

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3.8 条相关规定审查。

1)集中电源的选择

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 5kW;设置在电缆竖井中的集中电源额定输出功率不应大于 1kW。

2)集中电源的设置

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低压配电室、配电间内或电气竖井内;

3)应急电源的供电

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消防电源的专用应急回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消防电源配电箱供电。

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集中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正常照明线路供电,分散设置的集中电源应由所在防火分区、同一防火分区的楼层、隧道区间、地铁站台和站厅的正常照明配电箱供电。

4)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

集中电源的输出回路不应超过 8 路;

沿电气竖井垂直方向为不同楼层的灯具供电时,集中电源的每个输出回路在公共建筑中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8 层,在住宅建筑的供电范围不宜超过 18 层。

6、应急照明控制器

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4 节相关规定审查。

(1)一台应急照明控制器直接控制灯具的总数量不应大于 3200 点。

(2)应能接收、显示、保持火灾报警输出信号。

(3)应能按预设逻辑自动、手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应能接收、显示、保持其配接的灯具、集中电源或应急照明配电箱的工作状态信息。

(4)建、构筑物中存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场所时,所有区域的疏散指示方案、系统部件的工作状态应在应急照明控制器或专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上以图形方式显示。

(5)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或有人值班的场所;系统设置多台应急照明控制器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其他应急照明控制器可设置在电气竖井、配电间等无人值班的场所。

(6)在消防控制室设置应急照明控制器时,安装距离见 GB51309-2018 第3.4.6.2 条。

(7)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主电源应由消防电源供电;控制器的自带蓄电池电源应至少使控制器在主电源中断后工作 3h。

7、系统线路

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5 节相关规定审查。

(1)地面上设置的标志灯的配电线路和通信线路应选择耐腐蚀橡胶线缆。

(2)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系统的通信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或耐火光纤。

(3)非集中控制型系统中,除地面上设置的灯具外,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阻燃或耐火线缆;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系统的配电线路应选择耐火线缆。

(4)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系统的配电线路应穿热镀锌金属管保护敷设在不燃烧体内,在吊顶内敷设的线路应采用耐火导线穿采取防火措施的金属导管保护。

8、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

应按《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第 3.6 节相关规定审查。

(1)非火灾状态下,正常工作模式

1)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灯具保证正常工作状态,非持续型照明灯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灯具的光源保持节电模式。

(2)非火灾状态下,主电源断电

1)非持续型照明灯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灯具持续应急点亮时间,不应超过 0.5h,持续供电时间达到要求时,灯具的光源熄灭。

2)主电源恢复后,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3)非火灾状态下,正常照明断电

1)非持续型照明灯应急点亮,持续型灯具的光源由节电模式转入应急点亮模式。

2)正常照明电源恢复后,灯具的光源恢复原工作状态。

(4)火灾状态下系统控制

1)火灾确认后,应急照明控制器应能按预设逻辑手动、自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具有两种及以上疏散指示方案的区域应作为独立的控制单元,且需要同时改变指示状态的灯具应作为一个灯具组,由应急照明控制器的一个信号统一控制。

2)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型)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作为系统自动应急启动的触发信号。自动执行灯具光源的应急点亮;控制 B 型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B 型应急照明配电箱切断主电源输出;A 型集中电源应保持主电源输出,待接收到其主电源断电信号后,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

3)应能手动操作应急照明控制器控制系统的应急启动。

4)需要借用相邻防火分区疏散的防火分区,改变相应标志灯具指示状态的控制应符合第 3.6.11 条要求。

9、非集中控制型系统的控制

(1)非火灾状态下,正常工作模式

1)保持主电源为灯具供电。

2)灯具保证正常工作状态,非持续型照明灯保持熄灭状态,持续型灯具的光源保持节电模式。

(2)系统手动应急启动的设计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控制集中电源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灯具光源转入应急点亮状态。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能手动操作切断应急照明配电箱的主电源输出,灯具光源转入应急点亮状态。

(3)在设置区域火灾报警系统的场所,系统的自动应急启动

1)灯具采用集中电源供电时,集中电源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转入蓄电池电源输出,灯具光源转入应急点亮状态。

2)灯具采用自带蓄电池供电时,应急照明配电箱接收到火灾报警控制器的火灾报警输出信号后,应自动切断主电源输出,灯具光源转入应急点亮状态。

10、备用照明

民用建筑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电所、总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A 级、B 级电子计算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第 13.2.3.4 条)避难间(层)、配电室、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不含消防加压水箱间)、自备发电机房应同时备用照明、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第 3.8.1 条)

备用照明可与疏散照明共用双电源配电箱或疏散照明配电箱。当市电满足供电要求时,不应采用蓄电池组供电;当市电不能满足供电要求设有发电机组时,消防设备机房可设内附蓄电池的过渡照明灯。(《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第 13.7.15.7 条)

11、除以上审查内容外还需补充以下审查内容:

(1)体育建筑观众席和运动场地安全照明的平均水平照度值不应低于 20lx;(《体育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354-2014 第 9.1.4.1 条)

(2)剧场的观众厅、台仓、排练厅、疏散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前室、疏散通道、消防电梯间及前室、合用前室等,应设应急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第 10.3.13 条)

(3)展厅、疏散走道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安全出口处应设置消防安全出口标志;展厅、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等部位应设置消防应急照明灯具。展厅备用照明的照度值不应低于一般照明照度值的 10%。(《剧场建筑设计规范》JGJ57-2016 第 10.3.13 条 )

(4)四级及以上旅馆建筑的每间客房至少应有一盏灯接入应急供电回路;供残疾人专用的客房,应设置声光警报器;(《旅馆建筑设计规范》JGJ62-2014第 6.3.3.2 条 )

四、审查疑难点解答

1、为地下一层设备用房、车库专门设置的直通室外的封闭楼梯间,其应急照明可不设专用回路供电,可与该防火分区应急照明同回路供电,回路容量需满足有关要求。

2、消防控制室与门房合建时,消防控制室设置单独对外开门,其内可不设置应急照明灯及疏散出口标志灯。

3、对于仅设置防火卷帘,可在防火卷帘附近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器,由防火卷帘自带的控制器完成联动控制功能;对于仅设常开防火门的场所,可在常开防火门附件设置相应的火灾探测器,在有人值班的场所或防火门附近设置区域报警控制器,由区域报警控制器的外控接点完成常开防火门的联动控制。上述两种情况不需在整个建筑内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不需设置消防控制室。

4、住宅建筑公共门厅可设置区域火灾报警控制器,组成集中和分散相结合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消防控制室不应与下列场所贴临:变压器室、高低压配电房、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空调主机房、水泵房等大型机房。

6、GB51348 第 13.7.4.6 条增加各防火分区内的防排烟风机、消防排水泵、防火卷帘、挡烟垂壁、消防潜污泵等可分别由配电小间内的双电源切换箱放射式、树干式供电。

7、GB51348 第 13.7.14 条增加除防火卷帘、挡烟垂壁、消防潜污泵、自动排烟窗的控制箱外,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小间内与火灾现场隔离。

五、常见问题

1、电动排烟窗如果标注为“手动型排烟窗”而不必上消防报警系统,是否可行?

电动排烟窗和自动排烟窗的概念不同。电动是相对于手动来讲,是指开启排烟窗的动力是来自于人力、还是电动机的驱动力。当采用“电动排烟窗”或“手动排烟窗”时,没有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应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或要求在相应场所(部位)设置火灾探测器联动控制排烟窗。

2、消防水泵房供电系统防水措施要求不明确,施工执行多样,防水措施不到位。

新建建筑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置在专用消防水泵控制室,其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30,且应满足操作及检修间距要求。

当确有困难时,消防水泵控制柜可与消防水泵设置在同一空间,控制柜防护等级不应低于 IP55,其上方及周边 1m 范围内不得有水管敷设,下方应设置不低于 300mm 高的防水支座。

消防水泵控制柜应设在便于操作的位置。

3、园区所有建筑仅设置消火栓系统且为湿式系统,各单体均不设置火灾自动报警,仅有个地下消防水泵房,是否需要设置消控室。

此类情况可以不设消防控制室,但根据《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 第 4.3.9 条在值班室应设置显示消防水池(箱)水位的装置及消防水泵的启动按钮箱。

4、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的单体,仅设置消火栓的,但园区有消控室,消火栓报警按钮是连接到消控室消防联动控制器,还是消防水泵房的消防泵控制柜。

依据 GB50116 第 4.3.1 条“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的启动”,当项目内设有消防控制室时,消火栓报警按钮报警信号应统一引至消防控制室,方便消防控制室了解着火地点,并及时启泵。

5、地下车库内潜污泵配电箱是否可以放置在现场。

潜污泵控制箱类似于防火卷帘控制箱,且潜污泵控制箱数量较多,集中设置比较困难,且布线较多,可以设于现场。

6、住宅楼梯间及前室内设置的应急广播是否可 3 层一设置。(个别审图专家要求层层设置)

依据 GB50016-2013 第 7.6.2 条仅住宅楼梯间的消防广播可以 3 层设一个,住宅前室的消防广播及火灾声警报器需按层设置。

7、《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只是标志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2018 中 3.8.1 条提到的“配电室、消控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等发生火灾时仍需工作、值守的区域外”,除规范中提到的配电室、消控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外,其他如消防风机房、电梯机房等没有提到的消防设备机房是否要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执行 GB51309-2018 第 3.8.1 条,消防风机房、消防电梯机房、屋顶稳压泵房火灾时无人员值守,无需设置疏散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第九节 建筑防爆

第九节 建筑防爆


一、建筑防爆

(一)审查目的:

建筑防爆是指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和仓库,审查建筑的布局及平面布置,采取防爆泄压措施消除或减少可燃气体、易燃液体的蒸汽或可燃粉尘的产生或积聚。

在防火检查中,通过对爆炸危险区域的确定,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总体布局、平面布置,防爆泄压措施的设置,与爆炸危险场所毗连的变、配电所布置等进行检查,核实建筑方面的防爆措施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审查方法: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总平面图、建筑平面图、建筑剖面图及相关资料,了解工业建筑火灾危险性、建筑层数、存在爆炸危险的物质、爆炸危险环境类别及区域等级,是否采取了必要的防爆泄压措施。

(三)审查要点:

1、爆炸危险区域的确定

主要判定爆炸危险环境类别及区域等级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爆炸危险区域按场所内存在物质的物态不同,主要分为爆炸性气体环境和爆炸性粉尘环境。爆炸性气体环境危险区域范围主要根据释放源的级别和位置、易燃易爆物质的性质、通风条件、障碍物及生产条件、运行经验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后综合确定。爆炸性粉尘环境危险区域范围主要根据粉尘量、释放率、浓度和物理特性,以及同类企业相似厂房的运行经验确定。

2、有爆炸危险厂房的总体布局

检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分)控制室和相关设备用房的布置位置。检查要求为: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需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可贴邻外墙设置。

(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且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10m。对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时,需检查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有爆炸危险厂房的平面布置

主要检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和设备、疏散楼梯、办公室和休息室、排风设备在厂房内的布置。检查要求为: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2)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3)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门采用甲级防火门并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4)办公室、休息室不得布置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5)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的排风设备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4、采取的防爆措施

主要检查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是否采取有效的防爆措施。

(1)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其地面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当采用绝缘材料作为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严密,并采用不燃烧材料紧密填实;地沟釆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不燃烧防火材料密封。

(2)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地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3)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其管、沟不得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设置隔油设施,避免流淌或滴漏至地下管沟的液体遇火源后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并殃及相邻厂房。

(4)甲、乙、丙类液体仓库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例如,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高为150-300mm的慢坡;或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300mm的门槛,再在门槛两边填沙土形成慢坡,便于装卸。

(5)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

5、泄压设施的设置

主要对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仓库、厂房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检查其泄压设施设置的有效性。检查要求为: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2)泄压设施的材质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并采甩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每平方米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

(3)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泄压设施设置在顶部盖板。屋顶上的泄压设施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4)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保证通风良好。

6、爆炸危险性环境变、配电所和控制室的布置

变、配电所一般布置在爆炸危险场所区域范围以外,当确需与爆炸危险场所毗连时,要考虑到产生火花、电弧和危险温度的电气设备与爆炸危险场所的互相影响。检查要求为:

(1)爆炸危险场所的正上方或正下方,不得设置变、配电所。

(2)根据爆炸危险场所的危险等级,确定变、配电所与之共用墙面的数量,共用隔墙和楼板为抹灰的实体和非燃烧体。

(3)当变、配电所为正压室且布置在 1 区、2 区内时,室内地面宜高出室外地面 0.6m 左右。

二、电气防爆

(一)审查目的:

预防电气火灾和爆炸事故产生的主要方法是正确地选择和安装使用电气设备及供电线路,运行中加强维护检修,装设必要的保护装置。

(二)审查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电气设备材料清单、了解环境可能出现爆炸的危险介质、爆炸危险区域范围、电气装置的组成等基本数据后,通过对导线材料和允许载流量、线路的敷设和连接、电气设备的选型和带电部件的接地等进行检查,核实易燃易爆场所的电气防爆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审查要点:

1、导线材质

在火灾危险环境内的电力、照明线路的绝缘导线和电缆的额定电压,不应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 500V。

2、导线允许载流量

为避免过载、防止短路把电线烧坏或过热形成火源,绝缘电线和电缆的允许载流量不得小于熔断器熔体额定电流的 1.25 倍和自动开关长延时过电流脱扣器整定电流的 1.25 倍。

3、线路的敷设方式

主要检查电气线路的敷设方式是否与爆炸环境中气体、蒸汽的密度相适应。

检查要求为:

(1)当爆炸环境中气体、蒸气的密度比空气大时,电气线路应敷设在高处或埋入地下。架空敷设时选用电缆桥架;电缆沟敷设时沟内应填充沙并设置有效的排水措施。

(2)当爆炸环境中气体、蒸气的密度比空气小时,电气线路敷设在较低处或用电缆沟敷设。敷设电气线路的沟道、钢管或电缆,在穿过不词区域之间的墙或楼板处的孔洞时,应采用非燃性材料严密堵塞,防止爆炸性混合物或蒸气沿沟道、电缆管道流动。

4、电气设备的选择

爆炸性气体环境根据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得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性气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当存在两种以上易燃性物质形成的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时,应按危险程度较高的级和组别选用防爆电气设备。爆炸性粉尘环境防爆电气设备的选型,根据粉尘的种类,选择防尘结构或尘密结构的粉尘防爆电气设备。

三、设备设施防爆

(一)审查目的:

爆炸危险场所内设施的检查,是指对具有爆炸危险性的场所,检查其通风、空调系统和供暖系统等设施在布置或选型上是否采取防爆措施,以限制易燃易爆物质在空气中的含量,降低爆炸发生的概率和危害。

(二)审查方法: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通风空调平面图和设备材料表,了解建筑的用途、规模,针对有爆炸危险场所或部位检查,核实风机选型、接地装置等设置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审查要点:

1、通风、空调系统

爆炸危险场所的通风、空调系统因排出有火灾爆炸危险物质没有采取有效措施,或由于排风机与电机不配套等引起火灾爆炸事故时有发生。对通风、空调系统的管道敷设、通风设备选型、除尘器和过滤器的设置、接地装置的设置等进行检查,核实通风、空调系统的防爆设置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1)通风、空调系统的选择

甲、乙类厂房或仓库(建筑物内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房间)不得采用循环空气;丙类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且含尘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 25%时,不得采用循环空气;其他厂房或仓库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气体,且气体浓度大于或等于其爆炸下限的 10%时,不得采用循环空气;

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应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应循环使用。

(2)管道的敷设

严禁厂房内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且不应穿过人员密集或可燃物较多的房间。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排风设备不应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排风管应采用金属风管,并应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不应暗设。

(3)通风设备的选择

对空气中含有易燃、易爆危险物质的房间,其送、排风系统选用防爆型的通风设备。送风机布置在单独分隔的通风机房内且送风干管上设置防止回流设施时,可采用普通型的通风设备。

(4)除尘器、过滤器的设置

对排除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的空气,在进入排风机前应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除尘器进行处理。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除尘器、排风机应与其他普通型的排风机、除尘器分开设置;对于遇水可能形成爆炸的粉尘,严禁采用湿式除尘器;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

(5)接地装置的设置

对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以及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机械通风设施,设置导除静电的接地装置。

2、供暖系统

(1)供暖方式的选择

甲、乙类厂房(仓库)内严禁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对一些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厂房,应检查其供暖系统是否采用不循环使用的热风供暖。常见容易发生火灾或爆炸的厂房主要有:

1)生产过程中散发的可燃气体、蒸气、粉尘、纤维与供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虽然供暖温度不高,也可能引起燃烧的厂房,例如,二硫化碳气体、黄磷蒸气及其粉尘等。

2)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引起自燃、爆炸或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例如,生产和加工钾、钠、钙等物质的厂房。

3)生产过程中散发的粉尘受到水、水蒸气的作用,能产生爆炸性气体的厂房,例如,电石、碳化铝、氢化钾、氢化钠、硼氢化钠等释放出的可燃气体等。

(2)供暖管道的敷设

供暖管道不得穿过存在与供暖管道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房间,必须穿过时,应检查是否采用不燃材料隔热。

(3)供暖管道和设备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

对于甲、乙类厂房(仓库),建筑内的供暖管道和设备的绝热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四、审查疑难点解答

1、防爆墙与防火墙有什么不同,如何设计。

防爆墙又称抗爆墙,是用于抵抗来自建筑物外部或内部爆炸冲击波的围挡与防护结构,通常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配筋砌体墙体,此类墙体一般能抵抗爆炸压力值不小于 0.4~1MPa 的冲击;抗爆门一般为钢质材料,抗爆窗一般由钢和夹层玻璃构成,允许抗爆压力值均不小于 lMPa。

防爆墙与防火墙的主要区别在于墙体本身的抗侧压强度不同。防爆墙主要考虑爆炸冲击波对整个墙体产生的超压冲击,而防火墙则主要考虑一侧因火灾导致结构破坏或倒塌后作用于墙体某局部面积的侧压力。

防爆墙需要根据设置部位所在空间的几何形状与尺寸、爆炸物质的特性、爆炸后可能产生的超压强度,经计算后确定其墙体类型、厚度、配筋及必要的减压措施。

2、附建于民用建筑内的锅炉房要设置防爆、泄爆措施。

对于建筑防火而言,主要考虑锅炉的燃料类型可能带来的火灾危险,并考虑锅炉运行时内部压力产生的物理爆炸作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性的锅炉为燃油和燃气锅炉。设置这两类锅炉的锅炉房应考虑防爆与泄压。由于锅炉房一旦发生燃料介质爆炸或压力部件爆炸,均可能对建筑物造成较严重的破坏,因此,锅炉房应考虑防爆问题,特别是对非独立锅炉房,要求有足够的泄压面积。泄压面积可利用对外墙、楼地面或屋面采取相应的防爆措施办法来解决,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泄压地点也要确保安全。

第十节 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

第十节 建筑装修和保温防火


一、建筑内装修

(一)审查目的:

建筑内部装修是建筑投入使用前的重要环节。根据装修部位的不同,在民用建筑中建筑内部装修主要包括顶棚、墙面、地面、隔断的装修,以及固定家具、窗帘、帷幕、床罩、家具包布、固定饰物等;在工业厂房中建筑内部装修主要包括顶棚、墙面、地面和隔断的装修。根据装修材料种类,内部装修工程又可以划分为纺织织物、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和其他材料子分部等四种类型。

对装修功能与原建筑类别一致性、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对疏散和消防设施的影响、照明灯具和配电箱的安装和公共场所内阻燃制品标识的张贴等方面进行检查,核实其内部装修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审查方法: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和建筑内部装修平面图,顶棚、墙面、地面等重点装修部位平面图等资料,了解建筑类别、装修范围、使用功能等基本要素,确定建筑各部位装修材料需要的燃烧性能等级。

(三)审查要点:

1、装修功能与原建筑分类的一致性

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与所在建筑原设计功能须保持一致,不得影响原有建筑分类。当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与原建筑设计不一致时,应根据其现有使用功能判断是否引起整栋建筑的性质变化,是否需要重新确定建筑分类,并明确所检查装修工程的装修范围和建筑面积。

2、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

主要检查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相关要求,即由疏散楼梯、疏散走道、防火分区组成的立体疏散体系是否完整与畅通。其中,疏散楼梯间要检查其设置形式、数量及梯段净宽;疏散走道要检查疏散距离、疏散宽度;防火分区要检查分区面积的大小、防火墙、防火门、防火卷帘等防火分隔的设置等。检查方法同前述章节。

3、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

装修材料根据其在内部装修中使用的部位和功能,主要分为顶棚装修材料、墙面装修材料、地面装修材料、隔断装修材料、固定家具、装饰织物和其他装饰材料等七大类。不同建筑类别、建筑规模和使用部位的装修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要求不同,主要分为 A(不燃性)、B1(难燃性)、B2(可燃性)和 B3(易燃性)四个等级。其设定的原则是:

1)对重要的建筑比一般建筑物要求严;对地下建筑比地上建筑要求严;对100m 以上的建筑比对一般高层建筑要求严。

2)对建筑物防火的重点部位,例如,公共活动区、楼梯、疏散走道及危险性大的场所等,其要求比一般建筑部位要求严。

3)对顶棚的要求严于墙面,对墙面的要求又严于地面,对悬挂物(如窗帘、幕布等)的要求严于粘贴在基材上的物件。

4、装修对疏散设施的影响

结合对装修范围内平面布置的检查,核实建筑内部装修是否存在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和疏散走道的设计所需的净宽度和数量等问题。疏散走道两侧和安全出口附近不得设置有误导人员安全疏散的反光镜子、玻璃等装修材料。

5、装修对消防设施的影响

消火栓箱门不得被装饰物遮掩,箱门的颜色与四周装修材料的颜色应有明显区别;建筑内部装修不得遮挡消火栓箱、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以及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

6、装修照明灯具和配电箱的安装

(1)开关、插座、配电箱不得直接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低于 B1级的装修材料上;安装在燃烧性能等级 B 级以下的材料基座上时,必须采用具有良好隔热性能的不燃材料隔绝。

(2)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不得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3)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燃烧性能等级非 A 级装修材料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防火保护措施。灯饰所用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不得低于 B1级。

7、公共场所内阻燃制品标识张贴

公共场所内建筑制品、织物、塑料或橡胶、泡沫塑料、家具及组件、电线电缆六类产品需使用阻燃制品并加贴阻燃标识。

二、建筑外装修

(一)审查目的:

建筑外墙的装饰是考虑城市、小区整体规划的效果或商业经营宣传的需要,在建筑外墙增加附属的装饰,使其更加美观、宣传更加直观。在防火检查中,通过对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广告牌的设置位置、设置发光广告牌墙体的燃烧性能等进行检查,核实建筑外墙装饰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审查方法: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和建筑外部装修图等资料,了解建筑类别、装修范围、使用功能等基本要素,确定建筑各部位装修材料需要的燃烧性能等级。

(三)审查要点:

1、装饰材料的燃烧性能

建筑外墙上附属的装饰材料(如装饰板、广告牌和条幅等),如采用可燃性材料,火灾时会从外立面蔓延至多个楼层形成立体燃烧,大大增加灭火救援的难度。所以,室外大型广告牌和条幅的材质要便于火灾时破拆;建筑外墙的装饰层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但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时,可采用 B1级材料。

2、广告牌的设置位置

户外广告牌设置在灭火救援窗或自然排烟窗的外侧时,不利于建筑的排烟和人员在紧急情况下的逃生及外部灭火救援。同时还需要注意,在消防车登高面一侧的外墙上,不得设置凸出的广告牌影响消防车登高操作。

3、设置发光广告牌墙体的燃烧性能

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墙体上的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容易因供电线路和电器原因使墙体或可燃广告牌着火而引发火灾,并能导致火势沿建筑外立面蔓延。因此,户外电致发光广告牌不得直接设置在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

三、建筑保温系统

(一)审查目的:

建筑保温系统包括建筑内、外保温系统,主要对建筑的基层墙体或屋面板进行保温。屋面采用外保温系统:建筑外墙保温的方式形式多样,主要有内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无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的保温系统等。

建筑保温系统对火灾的影响有以下三点:一是通过材料表面使火焰进一歩传播;二是加大了火灾荷载,助长了火灾的热强度;三是产生浓烟及有毒气体,造成人员伤亡,阻碍安全疏散和外部救援。

(二)审查方法: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中节能设计专篇、建筑剖面图、建筑外墙节点大样、等资料,判定保温系统的类型,通过对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防护层和防火隔离带的设置、每层的防火封堵等进行检查,核实建筑外保温系统是否符合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审查要点:

1、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用于建筑保温系统的保温材料主要包括有机高分子类、有机无机复合类和无机类三大类;根据燃烧性能等级的不同,主要有 A(不燃性)、B1(难燃性)、B2 (可燃性)三个等级。针对建筑不同的保温系统、建筑类别、建筑高度,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要求有所不同。

2、防护层的设置

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外侧按要求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护层,并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除采用保温材料与两侧墙体构成无空腔复合保温结构体外,当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级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首层不小于 15mm,其他层不小于5mm。建筑的外墙内保温系统采用不燃材料作为防护层,当采用燃烧性能为 B1级的保温材料时,防护层厚度不小于 15mm。建筑的屋面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按要求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且厚度不小于 10mm 的防护层。

3、防火隔离带的设置

当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在保温系统的每层沿楼板位置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隔离带的设置高度不得小于 300mm,且与建筑外墙体全面积粘贴密实。当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级的保温材料时,还要检查外墙和屋面分隔处是否按要求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离带,宽度不得小于 500mm。

4、每层楼板处的防火封堵

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的空腔,在每层楼板处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防止因烟囱效应而造成火势快速发展。

四、审查疑难点解答

1、建筑外墙上无空腔外保温层外的保护层是否能替代饰面层。

建筑外墙上的饰面层是为满足建筑外立面的美观要求和体现建筑风格的装饰层,有刷外墙涂料、贴面砖、干粘石、干挂石板、剁假石、金属板材料、复合板材、陶板、木板等。外保温系统中的保护层与饰面层的作用不同,前者为防火,后者为外观。因此,保温系统的外防火保护层通常可以替代饰面层,但饰面层不能替代防护层。

2、住宅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要求。

根据其建筑高度是否大于 27m、l00m 而有所区别;对于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仍可以根据建筑的高度按照住宅建筑的相关要求确定其外保温系统中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和其他防火措施;与其他功能组合建造的住宅建筑,住宅和其他功能部分的外保温系统的防火要求,可以根据防火规范第 5.4.10 条规定的原则确定。

五、常见问题

1、当多层建筑采用 B2或高层建筑采用 B1级外墙保温时,建筑外墙门窗应满足耐火完整性不低于 0.5 小时的要求。

2、当建筑外墙采用 A 级保温材料时,在 A 级保温材料外侧使用 B 级保温制作装饰线条的情况降低了建筑的防火性能,不应使用。

 第六章 建筑消防验收

第一节 建筑消防验收概述

第六章 建筑消防验收

第一节 建筑消防验收概述


1、消防验收目的

消防验收的目的是按照消防验收规定和消防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照消防技术设计文件、查验消防工程施工完成情况,保证建筑消防设施、设备能够正常运行,实现建设工程设计的消防目标。

2、消防验收内容

消防验收包括资料审查和现场评定两部分。

(一)资料审查

主要是核查竣工图纸及施工资料与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的一致性。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审查的资料主要内容包括:1、消防验收申请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4、其它法律法规规定要求提交的资料。

其中,根据《暂行规定》第二十七条,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需要包括以下内容:

完成工程消防设计和合同约定的消防各项内容;有完整的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含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建设单位对工程涉及消防的各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合格;施工、设计、工程监理、技术服务等单位确认工程消防质量符合有关标准;消防设施性能、系统功能联调联试等内容检测合格。

(二)现场评定

主要是核查验收现场和竣工图纸的一致性(前提是竣工图与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一致)。

1、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八条,验收现场评定主要包括 18 项内容:

1)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

3)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

4)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

6)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竖向管道井及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

7)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8)安全疏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

9)消防电梯;

10)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

13)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

14)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

15)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项目;

16)泡沫灭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以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17)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18)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2、根据《暂行规定》第三十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出具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对不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根据《工作细则》第二十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1)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3)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3、消防验收依据的法律法规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2.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

3. 《宁夏回族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实施细则(暂行)》

4.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2017

6.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2017

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8.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2005

9. 《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2021

10. 《档案馆高压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DA/T45-2021

11.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2005

12.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

13. 《人员密集场所消防安全管理》GB/T40248-2021

14. 《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

15. 《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

16.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2003

17.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GB 50166-2019

1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2017

19. 《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2007

20. 《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2008

21.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2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098-2009

23.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24.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2018

25. 《二氧化碳灭火系统设计规范》(2010 版)GB 50193-93

26. 《探火管灭火装置技术规程》CECS345-2013

27.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2013

28. 《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2014

29. 《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2004

30. 《建筑钢结构防火技术规范》GB 51249-2017

31. 《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

32. 《城市消防远程监控系统技术规范》GB 50440-2007

33.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1427-2021

4、消防验收方式

1、查阅资料(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施工过程质量管理相关资料、检测报告);

2、现场测量

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

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

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

3、现场评定检查数量

检查数量按照《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第十九条要求执行:

1)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2)建筑的总平面布局、防火间距、耐火等级、防火构造、防火分区、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现场评定中注意关键影像资料留存。

5、消防验收程序

消防验收前,施工单位应自检合格,监理初验合格,建设单位组建竣工验收小组进行消防专项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签署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消防专项),向消防审验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并取得受理凭证。

消防验收资料核查和现场评定,查看通常遵循先远后近、先外后内、先整体后局部、先空间尺寸后设备系统的思路进行。

1、验收准备。

一是查阅图纸和消防审核意见书,结合设计文件(图纸、设计变更通知书、消防设计专篇等)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对建设工程的规模、高度、使用功能、周边环境、设置的防灭火的系统等进行总体了解;二是根据工程情况,准备现场验收需要的仪器设备(尺子、照度仪、探测器的功能测试器等);

2、现场查验

1)查验建设工程的规模、高度、使用功能、周边环境、设置的防灭火的系统等是否与审核意见书一致,建筑室外消防车道、防火间距、消防救援场地、室外消防栓、消防水泵结合器、外墙保温系统等。

2)查验建设工程耐火等级、防火分区、疏散楼梯、各类消防设施、室内装饰装修等是否与审核意见书一致。

3) 利用验收仪器进行测量并核查是否满足设计文件和相关规范的要求。

3、结合消防设计文件和现场查验情况,形成审查验收意见。

6、常用消防验收器材

根据《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设备配备》XF1157—2014 的要求,在消防验收过程中需要使用的主要消防验收器材有:

1、秒表

秒表在消防验收中使用广泛,可用于测量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响应时间、水力警铃动作时间、电梯迫降时间、应急照明灯具工作时间等。

2、卷尺

卷尺主要为钢卷尺,主要适用于检查测量消防验收过程中需要测量的有关长度、高度等方面的指标,与激光测距仪相互补充。如检查测量手提式灭火器和推车式灭火器的喷射软管的长度、排烟口位置的合理性、消防水带的长度、防火门长度和高度的外形尺寸等。

3、数字照度计

数字照度计是一种测量光度、亮度的专用仪器仪表。光照度是物体被照明的程度,即物体表面所得到的光通量与被照面积之比,单位为勒克斯(lx)。其主要用于检测应急照明灯具和疏散指示标志的照度。

4、数字声级计

数字声级计,是一种按照一定的频率计权和时间计权测量声音的仪器,测量单位一般为分贝(dB),主要测量报警广播、水利警铃、电警铃、蜂鸣器等报警器件的声响效果。

5、数字风速计

数字风速计是测量空气流速的仪器。一般为旋桨式风速计,由一个三叶或四叶螺旋桨组成感应部分,将其安装在一个风向标的前端,使它随时对准风的来向。

可用来测量防烟与排烟系统中的送风口和排烟口的风速、风量。

6、数字微压计

数字微压计用来测量微小压力、负压或差压,主要用于测量机械加压送风部位的余压值。

7、消火栓系统测压试水装置

消火栓系统测压试水装置主要用于检测室内消火栓的静水压力和出水压力,并可用来校核水枪充实水柱。

8、点型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点型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简称烟杆,由发烟器、发烟棒、聚烟罩、加长杆等部分组成。该装置能模拟点型感烟探测器动作与报警的条件,即产生烟雾,用于对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进行火灾响应试验。

9、点型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点型感温探测器功能试验器用于对点型感温探测器进行火灾响应试验时,使探测器加热升温,可以模拟火灾条件下探测器所处环境温度的变化情况。

10、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

火焰探测器功能试验器主要用于对红外、紫外火焰探测器进行火灾响应试验,模拟火灾条件下,探测器在一定时间内能否响应,并输出火灾报警信号,同时启动报警确认灯。

11、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

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滤光片主要用于对线型光束感烟探测器的功能检测。

12、数字测距仪

数字测距仪又称电子尺,该仪器应用于测量距离、面积、空间体积,如建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消防设施的安装高度和间距,消防车道的宽度和净高度,疏散宽度,防火分区面积,防烟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等。

13、涂层测厚仪

涂层测厚仪能快速、无损伤、精密地进行磁性金属基体上的非磁性覆盖层厚度的测量,主要用于防火涂料厚度的测量,适用于薄型、超薄型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厚度检查和膨胀倍数检查。

14、喷枪

喷枪主要用于检测防火涂料的膨胀倍数。

日常器材的维护管理应注意以下要求:

(1)建立消防验收器材使用管理制度,明确专人管理维护和保养。

(2)使用人员应熟悉器材性能、技术指标及有关标准,并接受相应的培训,遵守操作规程。

(3)所有器材的技术资料、图纸、说明书、技术改造设计图、维修和计量检定记录应存档备查。

(4)凡依法需要计量检定的装备,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进行定期计量检定,以保证装备的可靠性。

在消防验收过程中,需注意佩戴个人防护类装备,如:安全头盔、防刺鞋、防护眼镜、强光手电筒、口罩等,进行验收工作现场不得穿着短裤、裙子等。验收过程中行走在高处或楼梯时应注意安全,手扶栏杆上下危险部位。进入易燃易爆区域验收时还要穿着防静电服等专用服装并使用防爆手机或将手机等电气设备放置在安全区域内。

第二节 建筑部分消防验收

第二节 建筑部分消防验收


一、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核对建筑实际的使用性质、建筑高度、建筑层数、建筑规模等是否与竣工图一致,为下一步总平面布局与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安全疏散、灭火设施等方面的检查提供相应的判定标准。

(二)验收方法:查阅消防设计文件、消防竣工图纸并与现场建筑进行核对。

(三)验收要点

1、建筑分类

(1)工业建构筑物根据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物质性质及数量或储存物品的性质和可燃物数量等核查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属于甲、乙、丙、丁、戊;主要核查是否存在丙、丁、戊厂房、仓库从事甲、乙类生产储存的情况。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1.1 条

(2)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参考《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1.1 的规定。主要核查建筑高度、面积、使用性质和原设计是否一致。

2、建筑耐火等级

(1)核查建筑的耐火等级是否符合设计要求,是否存在降低耐火等级的情况。参考规范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2.1条;

(2)核查民用建筑内特殊场所,如托儿所、幼儿园、养老建筑、医院等是否满足建筑耐火等级别要求。

参考规范条文《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1.2条;

3、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

(1)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及燃烧性能是否达到建筑耐火等级的要求;

(2)当建筑物的建筑构件采用木结构、钢结构时,审查采用的防火措施是否与建筑物耐火等级匹配,是否符合要求。

(3)石油化工企业涉及的钢结构保护措施是否符合要求。

1)防火涂料

①资料审查:审查钢结构防火涂料的材料进场检验记录、产品检验报告、出厂合格证,复核涂料的品种、规格、性能等是否符合国家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

②现场评定:与选用的样品对比,检查用于工程上的钢结构防火涂料的品种与颜色是否与设计选用及规定的相符。

2)施工质量

①资料审查: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审查钢结构防火涂料涂装施工记录和涂装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复核该施工过程是否符合《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 50205—2020 的有关要求,测量的厚度是否符合要求,验收结论是否合格。重点审查:

a.涂装基层检查。查阅施工检验记录,防火涂料涂装前,钢材表面除锈及防锈漆涂装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防火涂料涂装基层不应有油污、灰尘和泥沙等污垢。

b.强度试验检查。查阅复检报告,每使用 100t 或不足 100t 薄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每使用 500t 或不足 500t 厚涂型防火涂料应抽检一次粘结强度和抗压强度。

②现场评定:

a.涂层厚度检查。用测针(厚度测量仪)检测涂层厚度。薄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厚涂型防火涂料的涂层厚度,80%及以上面积应符合有关耐火极限的设计要求,且最薄处厚度不应低于设计要求的85%。

b.表面裂纹检查。薄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 0.5mm;厚涂型防火涂料涂层表面裂纹宽度不应大于 1mm。

c.涂层表面质量检查。防火涂料不应有误涂、漏涂,涂层应闭合无脱层、空鼓、明显缺陷、粉化松散和浮浆等外观缺陷,乳突应剔除。

参考规范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表 3.2.1、表 5.1.2、附录《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等,木结构建筑按照第 11 章内容核查。《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 年版)第 5.6.1、第 5.6.2 条等。

二、总平面布局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主要包括消防通道、消防通道转弯、消防救援场地、消防车回转场地等,通过核查建设工程位置、消防救援场、消防车道、消防车回车场来确定是否按设计图纸施工,现场如有障碍物是否影响防火间距的功能,是否影响消防车道、救援场地的使用。

(二)审验方法

1、查阅相关资料,包括消防设计说明、总平面图等,了解建筑的类别、耐火等级,确定建筑应满足的防火间距后,再开展验收工作。

2、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U 形或山形建筑的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建设工程,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建设工程内部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

3、对于现场难以判定的或存疑的,如消防车转弯半径,可能圆心在建筑物内,在测量时可能偏差较大的,可与当地消防救援部门联系,协调救援部门安排消防救援车辆实地测试。

(三)审验要点

1、建筑选址位置应合理,远离危险性生产和危险物质存储场所,所处方位的风向比较有利于防火安全与灭火救援;

2、建筑周围消防车道净高净宽不小于 4 米,转弯半径要符合要求,有供大型消防车通行和回转的条件;消防救援场地应布置在建筑的主要立面并核查其长度与空间。

3、石油化工企业、烟花爆竹工厂、石油天然气工程、钢铁企业、发电厂与变电站、加油加气站等工程选址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的要求。

参考规范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5.2.1 条。

石油化工企业按照《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 年版)第 4.1.2 条、第 4.1.3 条、第 4.1.4 条等规定。其它如烟花爆竹工厂、石油天然气工程、钢铁企业、发电厂与变电站、加油加气站等工程遵循相关专业规范规定。

三、防火间距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防火间距是指防止着火建筑在一定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便于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均为建筑间最小间距要求。通过现场测量,保证建筑与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二)审验方法

采用数字测距仪、卷尺测量,对照消防设计文件进行测量。

具体测量要求:

1、相邻建筑物间距应选择相邻建筑物外墙最近处测量,当外墙有突出可燃构件时,应从突出部分外缘测量,最近的水平距离为两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

防火间距示意图

2、构筑物的测量点根据相应规范要求确定。

3、现场验收时应注意防火间距内不应被设备、楼梯、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物品占用。

4、建筑与储罐与堆场之间,储罐之间,储罐与堆场之间,堆场之间,变压器之间,变压器与建筑物、与储罐或与堆场之间,道路、铁路与建筑物、储罐或堆场之间防火间距的验收,如图所示。

防火间距测量分类图

(三)验收要点

1、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

不同类别的建筑之间,U 型或山型建筑的两翼之间,成组布置的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等建设工程与周围居住区、相邻厂矿企业、设施以及建设工程内部建、构筑物、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如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30m。

2、核查因场地局限原因采取措施减小防火间距的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主要适用规范条文有: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4.1、第 3.4.2 条、第 3.4.3 条、第 3.4.4 条。减小防火间距的情况按照第 3.4.5、第 3.4.6、第 3.4.7、第 3.4.8、第 3.5.3、第 5.2.6 条等。加油加气站,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天然气工程、石油库等建设工程防火间距要符合相关专业规范要求,如《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 50156-2021、《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GB 50160-2008(2018 年版)等。

(四)常见问题

在工程项目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私自在生产车间外墙部位贴临增加生产辅助用房,致使相邻建筑之间防火间距不满足规范要求。

四、平面布置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查阅建筑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门窗表和门窗大样,防火门(窗)产品质量证明文件,锅炉、变压器说明书等,了解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建筑层数、耐火等级、建筑的主要使用功能及布局等,并与现场对照,保证房间功能、设置位置、安全出口数量和距离等符合消防设计内容和要求。

(二)审验方法

查阅文件,现场核对。具体要求:

1、核查建筑总层数、高度、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无擅自加层、增高、扩大建设面积等。当建筑周围地面高度不一致,且需要从较高地面开始计算建筑高度或楼层时,疏散楼梯应在该地面层采取分隔措施,并设置直通该地面的安全出口。

2、核查人员密集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儿童游乐厅,老年人建筑,地下商店,车库、工业建筑中员工宿舍、办公室和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等设置位置、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的工业建筑应查看泄压口设置位置、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

3、核查含可燃油的电力设备用房,燃油、燃气设备用房,消防设备用房等的设置和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4、核查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液体作燃料时,其燃料的储存、供给和使用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及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厂房布置示意图

(三)验收要点

1、工业建筑内的火灾危险性高的部位、中间仓库、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室、体息室等布置位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汽车库、修车库的平面布置是否符合要求;

2、附设在建筑内的油浸变压器室、多油开关室、高压电容器室、柴油发电机房、锅炉房、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儿童活动场所等的布置位置、厅室建筑面积等是否符合要求。

3、医院、学校、养老建筑、汽车库、修车库、图书馆、博物馆、电影院等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是否满足要求;民用建筑中其他特殊场所如锅炉房,空调机房,厨房,手术室等设备用房设置位置、防火分隔等是否满足要求。

4、建筑内存在要求独立或分开设置安全出口的特殊场所是否满足要求,如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儿童活动场所。

5、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是否满足要求,测试应急照明,查看管道布置、防淹措施。

参考规范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3.4-第 3.3.9 条、第 5.4.4-第 5.4.17,其它应符合相关专业规范,如地下停车库要符合《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 50067-2014 的要求。

五、防火分区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防火分区是采用防火墙、防火卷帘、防火门等防火分隔设施将建筑空间划分成了若干个较小的防火空间,一旦发生火灾可以阻止火势蔓延扩大。通过验收防火分区面积、位置和防火分隔设施核查防火分区是否符合消防设计和规范要求。

(二)审验方法

核查建筑允许建筑层数和防火分区的面积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具体核查以下内容:

1、根据火灾危险性等级、耐火极限确定工业建筑最大允许建筑层数和相应的防火分区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民用建筑内设有观众厅、电影院、汽车库、商场、展厅、餐厅、宴会厅等功能区时,防火分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竖向防火分区划分情况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当建筑物内设置自动扶梯、中庭、敞开楼梯或敞开楼梯间等上下层相连通的开口时,是否采用符合规范的防火分隔措施。

中庭四周设置防火卷帘

4、有扩大防火分区的部位时,是否符合扩大分区的条件或采用符合规范的防火分隔措施。

5、用于防火分区的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楼板等建筑构件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验收要点

查阅设计文件,现场测量、比对。

具体要求:

1、根据实际情况按该建筑防火分区总数以一定比例抽查,总数少的应全数检查;对于功能复杂的建筑工程,检查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2、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允许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 5%;

3、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前室及其合用前室、设置有防火门的封闭楼梯间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敞开连廊可不计入防火分区面积;

4、防火卷帘代替防火墙划分防火分区时,卷帘需要同时具有完整性和隔热性,验收时应检查是否采用以背火面温升作为耐火极限判定的条件,如果不符合,卷帘两侧需要设置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用以保护卷帘,且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能小于 3h;

5、防火门设置在了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门开启时不跨越变形缝;

6、检查建筑内房间隔墙和疏散走道两侧的隔墙,是否从楼地面基层砌至顶板底面基层。

7、防火墙指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不燃性实体墙。

(1)防火墙的设置位置。防火墙从建筑基础部分就要与建筑物完全断开,独立建造。设置在建筑物的基础或钢筋混凝土框架、梁等承重结构上的防火墙,应从楼地面基层隔断至梁、楼板或屋面结构层的底面。

如设置在转角附近,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 4.0m;当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距离可不限。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得小于 2.0m;采取设置乙级防火窗等防止火灾水平蔓延的措施时,距离可不限。

(2)防火墙墙体材料。

防火墙的耐火极限一般要求为 3.00。对甲、乙类厂房和甲、乙、丙类仓库,因火灾延续时间较长,燃烧过程中所释放的热量较大,因而用于防火分区分隔的防火墙耐火极限要保持不低于 4.00h。

防火墙上一般不开设门、窗、洞口,必须开设时,需设置不可开启或火灾时自动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3)穿越防火墙的管道。

防火墙内不得设置排气道,以及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对穿过防火墙的其它管道,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墙与管道之间的空隙紧密填实;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当管道为难燃及可燃材料时,应在防火墙两侧的管道上采取措施。

(4)防火封堵的严密性

防火墙、隔墙墙体与梁、楼板的结合应紧密,无孔洞、缝隙;墙上的施工孔洞应采用不燃料填塞密实;墙体上嵌有箱体时应在其背部采用不燃材料封堵,并满足墙体相应耐火极限要求。

8、防火分隔部位设置防火卷帘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除中庭外,当防火分膈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且不应大于 20m。

图中 D:某一防火分隔区域与相邻防火分隔区域两两之间需要进行分隔的部位的总宽度,D=D1+D2;d:防火卷帘的宽度,d=d1+d2;当 D<30m 时,d≤10m;当 D>30m 时,d≤D/3,且 d≤20m。 防火卷帘设置示意图

9、查验对照防火门、锁具、闭门器、顺序器、五金件、防火密封件以及电动控制装置产品出厂合格证、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扫描门上张贴的身份证标识核实一致性。查看设置位置、类型、开启方式、检查安装质量;测试常闭防火门的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的联动控制功能;抽查核对防火门闭门器等五金件的证明文件和安装质量。防火门的型号、规格、数量、安装位置等应符合设计要求,验收内容如图所示。

(1)防火门的选型。防火门按开启状态分为常闭防火门和常开防火门。对设置在建筑内经常有人通行处的防火门优先选用常开防火门,其他位置均采用常闭防火门。对于常闭防火门应在门扇的明显位置设置“保持防火门关闭”等提示标志。防火门耐火极限选择的正确与否应根据具体设置位置,结合消防设计文件进行判断。

(2)防火门的外观。防火门门框、门扇及各配件表面应平整、光洁,并无明显凹凸、擦痕等缺陷,在其明显部位设有耐久性铭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厂址、出厂日期及产品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应内容清晰,设置牢靠。常闭防火门装有闭门器等,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装有顺序器;常开防火门装有火灾时能自动关闭门扇的装置和现场手动控制装置。

(3)防火门的安装质量。用于疏散的防火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设置在变形缝附近的防火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钢质防火门门框内充填水泥沙浆,防火门门框与门扇、门扇与门扇的缝隙处嵌装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

(4)防火门的系统功能。主要检查常闭防火门启闭功能,常开防火门联动控制功能、消防控制室手动控制功能和现场手动关闭功能。

10、防火窗、防火玻璃的资料核查参照防火门。有密封要求的防火窗,其窗框密封槽内镶嵌的防火密封件应牢固、完好。钢质防火窗窗框内应充填水泥砂浆。

窗框与墙体应用预埋钢件或膨胀螺栓等连接牢固,其固定点间距不宜大于 600mm。

活动式防火窗任一侧的火灾探测器发出模拟火灾报警信号,接到消防控制室发出的关闭指令后,应自动关闭,并应将关闭信号反馈到消防控制室。切断电源,加热活动式防火窗上的温控释放装置动作后,活动式防火窗应在 60s 内自动关闭。

11、防火卷帘需查看设置类型、位置和防火封堵严密性,测试手动、自动控制功能;抽查防火卷帘,并核对其证明文件。对照产品出厂合格证和符合市场准入制度规定的有效证明文件,核实一致性。

(1)防火卷帘的设置部位。防火卷帘常见的设置部位有自动扶梯周围、与中庭相连通的过厅和通道等处。防火卷帘下方不得有影响其下降的障碍物,具体位置须对照建筑平面图进行检查。对设置在中庭以外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须检查其设置宽度。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不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 10m;当防火分隔部位的宽度大于 30m 时,防火卷帘的宽度不应大于该部位宽度的 1/3,且不大于 20m。

(2)防火卷帘的选型。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耐火完整性和耐火隔热性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保护;防火卷帘应能完成自重恒速下降至下限位。

(3)防火卷帘的外观。防火卷帘的帘面应平整、光洁,金属零部件的表面应无裂纹、压坑及明显的凹痕或机械损伤。每樘防火卷帘及配套的卷门机、控制器、手动按钮盒、温控释放装置均应在其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标明产品名称、型号、规格、耐火性能及商标、生产单位(制造商)名称和厂址、出厂日期及产品生产批号、执行标准等,应内容清晰,设置牢靠。

(4)防火卷帘的安装质量。防火卷帘的帘板(而)、导轨、座板、门相、箱体、卷门机控制箱等组件应齐全完好,紧固件无松动现象。门扇各接缝处、导轨、卷筒等缝隙,应有防火防烟密封措施,防止烟火窜入。防火卷帘上部、周围的缝隙应采用不低于防火卷帘耐火极限的不燃材料填充、封隔。防火卷帘的控制器和手动按钮盒分别安装在防火卷帘内外两侧墙壁的便于识别的位置,底边距地面高度宜为 13~1.5m,并标出上升、下降、停止等功能。

(5)防火卷帘的系统功能。防火卷帘的系统功能检查,主要检查防火卷帘控制器的火灾报警功能、自动控制功能、手动控制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控制速放功能、备用电源功能;防火卷帘用卷门机的手动操作功能、电动启闭功能、自重下降功能、自动限位功能:防火卷帘的运行平稳性、电动启闭运行速度、运行噪声等功能。

参考规范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3.1、第 3.3.2、第 5.3.1-第 5.3.5、第 6 章等。

六、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布置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灭火设备室是建筑消防设施的指挥联络、设备运行的重要房间,核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排烟风机房位置、防火分隔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设在地下层的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疏散门要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一旦发生火灾消防水泵、防排烟风机等能正常运行,消防控制室能够行使灭火指挥和控制中心的功能。

(二)验收要点

核查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各类灭火设备室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具体核查以下内容:

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灭火设备室、消防水泵房和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变配电室等,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设置在丁、戊类厂房内的通风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和 0.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通风、空气调节机房和变配电室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消防控制室和其他设备房开向建筑内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控制室,宜设置在建筑内首层或地下一层,并宜布置在靠外墙部位;

1、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可能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

2、消防控制室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消防控制室内的设备构成及其对建筑消防设施的控制与显示功能以及向远程监控系统传输相关信息的功能。

4、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附设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房,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m 的地下楼层;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控制室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5、设置在建筑内的防排烟风机应设置在不同的专用机房内。

6、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防烟和排烟风机房的消防用电设备及消防电梯等的供电,应在其配电线路的最末一级配电箱处设置自动切换装置。

7、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消防设备房应设置备用照明,其作业面的最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的照度。

8、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9、消防控制室内严禁穿过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设备布置应能保证操作和维护的空间。设备布置参考如图示。

参考规范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2.7、第 8.1.6、第 8.1.7、第 8.1.8、第 8.1.9;10.1.810.3.3、火 3.4.4、3.4.6《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2014 第 5.5.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2013 第 3.4.4-第 3.4.8 条。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

七、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根据建筑不同的保温系统、建筑类别、建筑高度,核查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及防火隔离带设置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要求。

(二)审验方法

1、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中节能设计专篇、建筑剖面图、建筑外墙节点大样、施工记录、隐蔽工程验收记录、相关材料(保温材料、防护层、防火隔离带等)质量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或型式检验报告等资料,了解建筑高度、建筑类别和保温体系类型,明确消防车登高面、每层灭火救援窗和自然排烟窗的设置部位。

2、建筑外墙和屋面保温的防火构造如图所示,现场可采用钢针插入法测量防护层的厚度,用长度测量仪测定水平防火隔离带的高度或宽度,测量值不得小于规范要求,不允许有负偏差。

3、建筑高度超过 50m 的建筑,其外墙的装饰层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 A 级的材料,当建筑高度不大于 50m 时,可采用 B1级材料。

4、设置人员密集场所的建筑,其外墙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注:

(1)当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建筑合建时,整体建筑的外保温系统应按照整体建筑的总高度确定,并符合公共建筑的相关要求,

(2)防火隔离带应采用燃烧性能为 A 级的材料,防火隔离带的高度不应小于 300mm. (3)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窗,其耐火完整性按照现行国家标准《镶玻璃构件耐火试验

方法》GB/T12513 中对非隔热性镶玻璃构件的试验方法和判定标准进行测定,有耐火完整性要求的门,其耐火完整性按照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脸方法》GB/T7633 的有关规定进行测定。

5、有可燃、难燃材料的墙体上不得设置发光广告牌。

6、电气线路穿越或敷设在 B1或 B2级保温材料时采取防火保护措施;

7、建筑外墙上下开口部位及玻璃幕墙上下、水平方向的防火分隔措施如图所示:

防火分隔措施

8、广告牌不应设置在灭火救援窗或自然排烟窗的外侧,消防车登高面一侧外墙上无凸出的广告牌。

(三)验收要点

1、墙体和屋面的外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对于屋面、地下室外墙面不得使用岩棉、玻璃棉等吸水率高的保温材料。

2、防护层的设置

对于选用非 A 级材料做保温材料的外墙体,应检查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外侧是否按要求设置了不燃材料制作的防护层,是否将保温材料完全包覆。需要注意不同的保温结构、不同的保温材料等级,需要的防护层厚度不同。

3、防火隔离带的设置

检查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级的保温材料为建筑的外墙外保温系统时,应注意检查是否在保温系统的每层沿楼板位置设置不燃材料制作的水平防火隔离带,隔离带的设置高度要求不小于 300mm,同时还应查看隔离带是否与建筑外墙体全面积粘贴密实。如果检查的建筑的屋面和外墙外保温系统均采用燃烧性能为 B1、B2级的保温材料,还要注意检查外墙和屋面分隔处是否按要求设置了不燃材料制作的防火隔离带,防火隔离带的宽度不应小于 500mm。

4、每层的防火封堵

检查的建筑外墙外保温系统与基层墙体、装饰层之间有空腔时,应注意检查在每层楼板处是否采用防火封堵材料进行了有效封堵。

5、电气线路和电器配件

检查电气线路有无穿越或敷设在非 A 级保温材料中的情况;对确需穿越或敷设的,检查是否采取穿金属导管等防火保护措施。

设置开关、插座等电器配件的部位周围是否采取不燃隔热材料进行防火隔离等防火保护措施。

参考规范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6.2.5、第 6.2.6、第 6.2.10、第 6.7.1-第 6.7.12 条等。

八、建筑内部装修防火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核查内装修工程是否合理地使用各种装修材料,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以保障建筑内部装修的消防安全,防止和减少建筑物火灾的危害。

(二)验收要点:

1、装修工程的建筑类别、装修范围、装修面积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局部装修应明确局部装修范围的轴线。

2、装修工程的使用功能是否与通过审批的建筑功能相一致。

3、装修工程的平面布置是否满足疏散要求,要核对楼梯间形式、宽度、数量,测量走道疏散距离、疏散宽度,核对防火分区划分、防火墙和防火卷帘的设置。

4、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等级需要提高或者满足一定条件可以降低的房间和部位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各类消防设施的设计和点位应与原建筑设计一致,没有遮挡消防设施或妨碍消防设施和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

6、设置在距地 8m 以下的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应选用 A 型灯具,疏散指示标志的安装位置和指示方向应正确。A 型灯具是主电源和蓄电池电源额定工作电压均不大于 DC36V 的消防应急灯具,其实就是指智能疏散系统配套智能照明及疏散指示灯具;而 B 型灯具就是指普通电压(AC220V)的消防应急灯具,也就是常规的普通消防应急灯。

7、照明灯具及配电箱的应有防火隔热措施。照明灯具的高温部位,当靠近非 A 级装修材料时,是否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8、内装修材料应检查下列文件和记录:

(1)材料燃烧性能等级的设计要求;

(2)燃烧性能型式检验报告、进场验收记录和抽样检验报告;

(3)现场对材料进行阻燃处理的施工记录及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9、下列材料进场应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1)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和防火涂料。

(2)Bl、B2级纺织织物、B1级木质材料。Bl、B2级高分子合成材料;Bl、B2 级复合材料和其它 Bl、B2级材料。

10、下列材料应进行抽样检验:

现场阻燃处理后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泡沫塑料、复合材料、表面进行加工后的 B1级木质材料、施工过程中受湿漫、燃烧性能可能受影响的纺织织物。

11、施工过程中的一般项目检验结果合格率应达到 80%。

参考规范:《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2-2017、《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 GB 50354-2005

九、建筑防火构造、竖向管井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核查防火构造、建筑内各类竖向管井、防爆泄压等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规范要求。

(二)审验方法

1、建筑内设有厨房、设备房、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手术部等特殊部位时的防火分隔情况;

2、冷库和库房、厂房内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的房间时的特殊建筑构造;如丁、戊类厂房内的油漆工段。

3、防火墙两侧或内转角处外窗水平距离;

4、防火分隔是否完整、有效。

5、防火分隔所采用的防火墙、防火门、窗、防火卷帘、防火水幕、防火玻璃等建筑构件、消防产品的耐火性能,同时需查看相应检测报告;还可以通过中国消防产品信息网 www.cccf.com.cn 查询。

6、防火墙、防火隔墙开有门、窗、洞口时是否采取了符合规范要求的替代防火分隔措施。

7、电梯井、管道井、电缆井、排气道、排烟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是否独立设置,井壁、检查门、排气口的设置是否符合要求;

8、电缆井、管道井每层楼板处和与走道、其他房间连通处的防火封堵是否符合要求。

9、电梯层门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00h,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梯层门耐火试验完整性、隔热性和热通量测定法》GB/T27903 规定的完整性和隔热性要求。

10、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

11、除居住建筑中套内的厨房外,宿舍、公寓建筑中的公共厨房和其他建筑内的厨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墙上的的门、窗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窗,确有困难时,可采用防火卷帘。

厨房(明火区域)布置示意图

(三)现场验收方法

1、电梯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井道的验收方法如图所示。

2、防火隔墙设施验收的内容如图所示。

参考规范条文如下: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

第 3.1.2、第 3.1.4、第 3.1.5、第 6.1.1、第 6.1.2-第 6.1.7、第 6.2.1- 第 6.2.4、第 6.2.7-第 6.2.9 条、第 6.2.8、第 6.3.5、第 6.3.6 等。

十、建筑防爆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查看爆炸危险场所(部位)设置形式、建筑结构、设置位置、分隔措施。查看泄压设施的设置,核对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

(二)审验方法

1、主要检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总(分)控制室和相关设备用房的布置位置。

2、主要检查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和设备、疏散楼梯、办公室和休息室、排风设备在厂房内的布置。

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置隔油设施

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厂房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应设置泄压设施。泄压设施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应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会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

4、有爆炸危险的厂房或仓库、厂房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其泄压设施设置。

5、有爆炸危险的厂房、仓库采取有效的防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

(三)现场验收要点

1、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独立设置。

2、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的总控制室需独立设置;分控制室宜独立设置,当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位分隔时,可贴邻外墙设置。

分控室布置示意图

3、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宜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且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小于 10m。对符合一定条件可以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时,需检查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 1.50h 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生产部位,布置在单层厂房靠外墙的泄压设施或多层厂房顶层靠外墙的泄压设施附近。

泄压设施布置示意图

5、有爆炸危险的设备避开厂房的梁、柱等主要承重构件布置。

泄压设备布置示意图

6、在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设置门斗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采用甲级防火门并与楼梯间的门错位设置。

门斗设置示意图

7、办公室、休息室不得布置在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内。当必须贴邻本厂房设置时,建筑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并采用耐火极限不低 3.00h 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和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8、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汽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的排风设备不得布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内。

9、有爆炸危险的甲、乙类厂房宜采用敞开或半敞开式,承重结构宜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架、排架结构。

10、泄压设施的材质宜采用轻质屋面板、轻质墙体和易于泄压的门、窗等,并采用安全玻璃等在爆炸时不产生尖锐碎片的材料。作为泄压设施的轻质屋面板和墙体,每平方米的质量不宜大于 60kg。

11、泄压设施的设置应避开人员密集场所和主要交通道路,并宜靠近有爆炸危险的部位。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泄压设施设置在顶部盖板。屋顶上的泄压设施采取防冰雪积聚措施。

泄压设施设置示意图

12、散发较空气轻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宜采用轻质屋面板作为泄压面积。顶棚尽量平整、无死角,厂房上部空间保证通风良好。

13、有爆炸危险的厂房、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设置的泄压面积严格按计算确定。

14、根据爆炸性气体环境爆炸危险区域的分区、电气设备的种类和防爆结构的要求,选择相应的电气设备。

15、散发较空气重的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和有粉尘、纤维爆炸危险的乙类厂房,其地面采用不发火花的地面。当采用绝缘材料作为整体面层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地面下不宜设置地沟,确需设置时,其盖板严密,并采用不燃烧材料紧密填实。地沟采取防止可燃气体、可燃蒸气和粉尘、纤维在地沟积聚的有效措施,且在与相邻厂房连通处采用不燃烧防火材料密封。

16、散发可燃粉尘、纤维的厂房内地面应平整、光滑,并易于清扫。

17、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厂房,其管、沟不得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设置隔油设施,避免流淌或滴漏至地下管沟的液体遇火源后引起燃烧爆炸事故并殃及相邻厂房。

18、甲、乙、丙类液体仓库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例如,在桶装仓库门洞处修筑高为150~300mm的慢坡;或在仓库门口砌筑高度为150~300mm的门槛,再在门槛两边填沙土形成慢坡,便于装卸。

19、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防止水浸渍的措施,例如,使室内地面高出室外地面、仓库屋面严密遮盖,防止渗漏雨水,装卸这类物品的仓库栈台应设防雨水的遮挡等。

20、安装在有爆炸危险的房间的电气设备、通风装置是否具有防爆性能。

参考规范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6.1-第 3.6.14 条等。《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第 3.2.1 条、第 3.2.2 条、第 5.1.1条等。

十一、安全疏散和避难层验收

(一)验收的内容和目的

安全疏散设施的验收是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主要验收内容包括安全出口、疏散门、疏散走道、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通过验收确保建筑安全疏散系统畅通、疏散宽度和最远疏散距离达标,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工作正常,设置规范。一旦发生火灾,能保证人员迅速安全疏散到安全地带。

(二)审验方法

1、查看安全出口设置形式、位置和数量;

2、查看疏散楼梯间、前室的防烟措施;查看管道穿越疏散楼梯间、前室处及门窗洞口等防火分隔设置情况;

3、查看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的防火分隔;

4、测量疏散宽度、建筑疏散距离、前室面积。

5、避难走道、避难层和避难间的设置,

(三)现场验收要点

1、每个防火分区以及同一防火分区的不同楼层的安全出口不少于两个,当只设置一个安全出口时,是否符合规范规定的设置一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举例:设置一个安全情况

2、每个疏散门的数量、宽度,疏散楼梯的数量、宽度是否符合要求;

疏散楼梯

3、疏散楼梯设置形式和面积是否符合设计文件和规范的要求。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净宽度是否与疏散走道、疏散楼梯梯段的净宽度相匹配。

举例 1: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 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1.00h 的防火隔墙;

(3)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举例 2:楼梯间的首层可将走道和门厅等包括在楼梯间内形成扩大的封闭楼梯间,但应采用乙级防火门等与其他走道和房间分隔。

首层扩大封闭楼梯间示意图

4、规范有特别要求的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地下或半地下房间等疏散要求如图所示。

5、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的要符合要求。

6、防烟楼梯间、封闭楼梯间的防排烟设施应符合要求;疏散楼梯的围护结构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是否符合要求;防烟楼梯间前室的设置形式和面积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楼梯间门不得采用防火卷帘。

7、超高层建筑疏散楼梯在避难层是否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在其他楼层是否上、下位置一致。

8、室外楼梯疏散门开启方向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9、建筑高度大于 24m 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10、避难走道、避难间的设置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1.50h。避难走道直通地面的出口不应少于 2 个,并应设置在不同方向。

2)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的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 60m。

3)避难走道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 A 级。

4)防火分区至避难走道入口处应设置防烟前室,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开向前室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前室开向避难走道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避难走道内应设置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和消防专线电话。

6)建筑高度大于 100m 的公共建筑,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 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 50m。

7)通向避难层(间)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8)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 5.0人/m2计算。

9)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 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10)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11)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12)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13)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14)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 2 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于 25.0m2确定。

15)避难间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16)3 层及 3 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 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 1 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 12m2,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

避难层布置示意图

参考规范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3.7.6、第 3.8.7、第 5.5.2、第 5.5.5、第 5.5.8、第 5.5.9、第 5.5.10、第 5.5.11、第 5.5.13、第 5.5.13A、第 5.5.15、第 5.5.16、第 5.5.18、第 5.5.19、第 5.5.20、第 5.5.21、5.5.23、第 5.5.24、第 5.5.24A、第 5.5.25、第 5.5.26、第 5.5.27、第 5.5.28、第 5.5.29、第 6.4.1、第 6.4.2、第 6.4.3、第 6.4.4、第 6.4.5、第 6.4.11、第 6.4.14 等。

十二、消防电梯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核查建筑消防电梯设置位置及数量、消防电梯前室及合用前室的面积和短边长度。

(二)审验方法

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剖面图等资料,了解建筑的性质、高度和楼层的建筑面积或防火分区情况,确定是否需要设置消防电梯,并开展现场检查消防电梯设置的数量、消防电梯前室的设置、消防电梯井、机房的设置、消防电梯的配置参数等是否符合消防文件和规范的要求。

(三)现场验收要点

1、消防电梯是否设置在不同防火分区内,且每个防火分区不少于 1 台。

2、前室宜靠外墙设置,并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经过长度不大于 30m 的通道通向室外;

3、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 6.0m2,前室的短边不应小于 2.4m;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4.5m2;消防电梯间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公共建筑、高层厂房(仓库),不应小于 10.0m2;住宅建筑,不应小于 6.0m2

消防电梯布置示意图

4、消防电梯井、机房与相邻其他电梯井、机房之间是否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 的防火隔墙隔开,检查隔墙上的门是否采用甲级防火门。

5、消防电梯的载重量、行驶速度、轿厢的内部装修材料、通信设备的配置,以及消防电梯的动力与控制电缆、电线、控制面板采取的防水措施。

6、消防电梯的井底设置排水设施,排水井的容量不小于 2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小于 10L/s。消防电梯间前室的门口设置挡水设施。

7、对消防电梯应进行 1~2 次人工控制和自动控制功能检验,其控制功能、信号均应正常。

1)触发首层的消防电梯迫降按钮,检查消防电梯能否下降至首层,此时其他楼层按钮不能呼叫消防电梯,但能在轿厢内控制。检查消防电梯的运行是否发出反馈信号。

2)模拟火灾报警,查看消防控制设备能否手动和自动控制电梯回落首层,能否接收到反馈信号。

3)轿厢内的专用电话应能与消防控制室或电梯机房通话。

4)观测从首层到顶层的运行时间是否超过 60s。消防电梯前室设置8、电梯轿厢内部应设置专用消防对讲电话;在首层的消防电梯入口处应设置供消防队员专用的操作按钮;轿厢内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9、核查利用建筑内的货梯或客梯作为消防电梯时,所采取的措施是否满足要求。

参考规范条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18 年版)第 7.3.1-第 7.3.8 条。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

第三节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验收


一、系统形式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系统设置形式是否与建筑类型、规模相匹配,保证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形式符合规范要求。

(二)验收方法

对照规范查看系统设置形式。

(三)验收要点

查看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设置形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一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己设置两个及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二、火灾探测器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火灾探测器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火灾探测器市场准入情况、规格、型号、适用场所、设置数量、安装质量等几个方面进行验收,保证火灾一旦发生时,探测器能正常工作,发挥探测火灾的作用。

(二)验收方法

1、核查火灾探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消火栓按钮等消防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2、对照设计文件核查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使用场所、设置数量。

3、采用卷尺、激光测距仪、量角器等查看火灾探测器的安装质量。

4、采用专用的检测仪器模拟火灾的方法测试功能。

(三)验收要点

1、核查消防产品准入的证明文件

2、核查火灾探测器的规格、型号、适用场所、设置数量

3、核查火灾探测器安装质量,尤其是探测器安装间距、与梁等障碍物、遮挡物的距离,与送风口等的距离是否规范要求

4、功能测试

(1)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及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1)离线故障报警功能;2)火灾报警功能;3)复位功能

(2)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

1)离线故障报警功能;2)火灾报警功能;3)复位功能

(3)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1)离线故障报警功能;2)敏感部件故障报警功能

3)火灾报警功能;4)复位功能;5)小尺寸高温报警响应功能(4)管路采样式吸气感烟火灾探测器

1)离线故障报警功能;2)气流故障报警功能

三、消防通信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消防通信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消防电话的市场准入、设置位置及数量、安装质量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火灾时消防通信畅通。

(二)验收方法

1、核对消防电话是否与其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一致。

2、对照设计文件和现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核查消防电话的规格、型号、设置位置及设置数量是否符合消防设计文件以及规范的要求。

3、采用卷尺、激光测距仪对照设计文件,进行尺量检查及直观检查安装质量。

4、测试功能

(三)验收要点

1、核查消防产品准入的证明文件

2、核查消防电话的设置位置及设置数量

3、核查消防电话安装质量,消防电话和电话插孔应安装牢固,宜安装在明显、便于操作的位置,其底边距地(楼)面的高度要符合规范要求。消防专用电话分机或电话插孔的安装间距要符合要求。

4、基本功能

接通电源,使消防电话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对消防电话总机、消防电话分机、消防电话插孔的下列主要功能进行操作检查

(1)消防电话总机

消防电话总机应具有:自检功能;故障报警功能;消音功能;复位功能;总机的群呼、录音、记录和显示等功能;消防控制室的外线电话与另外一部外线电话模拟报警电话通话,语音应清晰。

(2)消防电话分机

消防电话分机应具有: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消防专用电话分机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部分机的位置,呼叫音和通话语音应清晰;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消防专用电话分机间连接线断线,消防电话主机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消防电话分机间连接线短路,消防电话主机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除外)。

(3)消防电话插孔

消防电话插孔应具有: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插孔互相呼叫与通话,总机应能显示每个电话插孔的位置,呼叫音和通话语音应清晰;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插孔间连接线断线,消防电话主机应在 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使消防专用电话总机与电话插孔间连接线短路,消防电话主机应在100s 内发出故障信号,并显示出故障部位(短路时显示通话状态除外)。

四、布线情况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布线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导线的类别、规格型号、安装质量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火灾时消防通信畅通。

(二)验收方法

1、对照设计文件和现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 核查导线的类别、规格型号、电压等级、敷设方式及相关的防火保护措施是否符合消防设计文件以及规范的要求。

2、查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检测报告了解布线情况,并进行抽样检查。

(三)验收要点

1、核查导线的类别、规格型号等

2、核查导线的安装质量,明敷和暗敷时应分别符合规范要求。

五、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及火灾警报装置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情况、设置位置、设置数量、安装质量、功能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火灾时消防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能够第一时间提示人员火灾发生并逃生。

(二)验收方法

1、核查消防应急广播设备及火灾警报装置的消防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2、对照设计文件和现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查看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的设置位置、同区域设置数量是否符合消防设计文件以及规范的要求。

3、使用卷尺、激光测距仪对照设计尺量检查及直观检查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的安装质量。

4、测试功能,用声级计测试声压级

(三)现场验收方法

1、核查消防产品准入的证明文件

2、查看应急广播及警报装置的设置位置、设置数量

3、安装质量

火灾警报器、扬声器安装应牢固可靠,表面不应有破损;火灾光警报装置应安装在安全出口附近明显处,其底边距地面高度应大于 2.2m。光警报器与消防应急疏散指示标志不宜在同一面墙上,安装在同一面墙上时,距离应大于 1m;扬声器和火灾声警报器宜在报警区域内均匀安装。

4、功能测试

(1)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功能

1)自检功能;

2)将所有共用扬声器强行切换至应急广播状态,对扩音机进行全负荷试验,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每两个扬声器中间距地面 1.5~1.6m 处的声压级(A 计权)应在 65~ 105dB;

3)监听、显示、预设广播信息、通过传声器广播及录音功能;

4)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消防联动控制器接收和显示消防应急广播控制设备的故障信息情况;

6)试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联动控制功能;

7)音频输出回路:使任一个扬声器断路,其他扬声器的工作状态不受影响。

(2)扬声器功能

1)应急广播的语音应清晰;

2)每两个扬声器中间距地面 1.5~1.6m 处的声压级(A 计权)应在 65~105dB;

3)断路与短路状态下故障报警功能。

(3)火灾警报器功能

1)操作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使火灾声警报器启动,火灾声警报器的报警功能。

2)操作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使火灾光警报器启动,在正常环境光线下,火灾光警报器的报警功能。

3)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手动状态时,手动启动火灾声光警报器,测试功能。

4)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状态时,发出联动触发信号,联动启动火灾声光警报器,测试其功能。

六、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及消控室图形显示装置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的消防产品市场准入情况、选型、规格、设备布置、安装质量、功能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火灾时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能够正常工作,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能够准确显示火警位置。

(二)验收方法

1、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等消防产品的认证证书和认证标识。

2、对照设计文件和现行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标准》,核查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及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设备的选型、规格、设备布置是否符合消防设计文件以及规范的要求。

3、对照竣工图检查,观察设备安装质量情况;用尺测量线缆的余量长度和设备底边与地(楼)面的距离。

4、使用感烟探测器功能试验器、秒表等相关验收仪器测试功能

(三)验收要点

1、核查消防产品准入的证明文件

2、核查选型、规格、设备布置等

3、安装质量

(1)应安装牢固,不应倾斜;安装在轻质墙上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2)控制器的主电源应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并应直接与消防电源连接,严禁使用电源插头。控制器与其外接备用电源之间应直接连接。

(3)控制器的接地应牢固,并有明显的永久性标志。

(4)引入控制器的电缆或导线符合规范要求。

(5)消防电气控制装置外接导线的端部应设置明显的永久性标识。

4、基本功能

查看火灾报警控制器、消防联动控制器、火灾显示盘、消防设备电源监控器、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消防电气控制装置等设备的消防电源的设置情况,并进行主、备电源切换,自动切换功能应能正常运行。

(1)火灾报警控制器

1)自检功能;

2)一次报警功能;

3)二次报警功能;

4)消声功能;

5)断路与短路故障报警功能;

6)在故障状态下,火警优先功能;

7)再使其他探测器发出火灾报警信号,检查控制器的再次报警功能;

8)复位功能;

9)屏蔽功能;

10)与备用电源断路与短路故障报警功能;

11)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12)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 10 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13)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14)在备电工作状态下,使任一总线回路上不少于 10 只的火灾探测器同时处于火灾报警状态,检查控制器的负载功能;

15)控制器特有的其他功能。

(2)消防联动控制器

1)自检功能;

2)断路与短路时,故障报警功能;

3)与备用电源之间的断路与短路时,故障报警功能;

4)消声功能;

5)复位功能;

6)屏蔽功能;

7)使总线隔离器保护范围内的任一点短路, 检查总线隔离器的隔离保护功能;

8)输入/输出模块总数少于 50 只时,使所有模块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不少于 50 只时,使至少 50 只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9)检查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10)在备电工作状态下,输入/输出模块总数少于 50 只时,使所有模块处于动作状态;模块总数不少于 50 只时,使至少 50 只模块同时处于动作状态,检查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最大负载功能。

(3)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

1)操作显示装置使其显示建筑总平面布局图、各层平面图和系统图,图中应明确标示出报警区域、疏散路线、主要部位,显示各消防设备(设施)的名称、物理位置和状态信息;

2)断路与短路时,故障报警功能;

4)消音功能;

5)复位功能;

6)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信号,显示装置应在 3s 内接收,并准确显示相应信号的物理位置,且能优先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相对应的界面;

7)使具有多个报警平面图的显示装置处于多报警平面显示状态,各报警平面应能自动和手动查询,并应有总数显示,且应能手动插入使其立即显示首火警相应的报警平面图;

8)使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分别发出故障信号,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能在 100s 内显示故障状态信息,然后输入火灾报警信号,显示装置应能立即转入火灾报警平面的显示;

9)信息记录功能;

10)信息传输功能。

(4)火灾显示盘

1)接收和显示火灾报警信号的功能

2)消音功能

3)复位功能;

4)非火灾报警控制器供电的火灾显示盘,主、备电源的自动转换功能;

5)电源故障报警功能

(5)消防设备电源监控系统

1)接通监控器的主电源,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2)断开监控器的主电源,观察并记录监控器在备用电源供电状态下的工作状态;

3)观察监控器显示所监控的电源的实时工作状态信息,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和传感器的输出参数、采集数值;

4)使监控器与传感器之间的连线断路,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5)使监控器与传感器之间的连线短路,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6)操作监控器自检机构,观察并记录监控器的工作状态;

7)检查使用说明书中描述的其他功能。

七、系统功能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火灾警报、消防应急电话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等相关系统的协同动作情况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火灾时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能起到报警、联动相关设施设备的作用。

(二)验收方法

任选 2 个防火分区或楼层,进行模拟火灾试验,依据消防设备联动控制逻辑设计文件的要求,检查火灾探测报警系统、火灾警报、消防应急电话系统、消防应急广播系统、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消防电梯和非消防电梯的回降控制装置、切断非消防电源的控制装置等相关系统的协同动作情况。

(三)验收要点

1、探测器报警功能、手动报警功能能够正常启动,控制器显示的发出报警信号部件的类型和地址注释信息准确,声、光报警装置启动并打印相关信息。

2、探测器报警、手动报警启动时,相关联动设备启动,且联动逻辑关系和联动执行情况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3、系统内任意组件出现故障时,控制器可以准确显示故障位置,有声光报警并打印相关信息。

第四节 建筑灭火设施验收

第四节 建筑灭火设施验收


一、消火栓系统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泵、消防给水设备、消防水箱、消火栓管网、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室内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炮及系统功能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火灾时消火栓能够正常使用,起到灭火的作用。

(二)验收方法

观察管网压力表,使用消火栓系统测压试水装置测试系统压力,泄水阀放水测试系统功能。

(三)验收要点

1、供水水源

查看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检查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池等的有效容积和水位测量装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消防水池

(1)查看设置位置。

(2)核对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水位、报警水位。

(3)查看进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查看管道、阀门和进水浮球阀等是否便于检修,人孔和爬梯位置是否合理。

(5)查看消防水池吸水井、吸(出) 水管喇叭口等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查看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和补水设施。

(7)查看防冻措施。

3、消防水泵

(1)消防水泵

1)查看消防水泵运转是否平稳,无不良噪声与振动。

2)查看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止回间、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和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应锁定在常开位置,是否有明显标记。

3)查看消防水泵是否采用自灌式引水方式,是否保证全部有效储水被有效利用。

4)分别开启系统中的每一个试水阀和试验消火栓,测试压力开关(管网)、高位消防水箱流量开关等信号的功能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5)打开消防水泵出水管上的试水阀,当采用主电源启动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泵是否启动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是否能正常切换;备用泵启动和相互切换是否正常:消防水泵就地和远程启停功能是否正常;在消防水泵房控制柜处启动水泵,查看运行情况。压力表、试水阀及防超压装置等均应正常。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水泵,查看运行及反馈信号。启动运行应正常,应向消防控制设备反馈水泵状态的信号。

(6)抽查消防泵组,并核对其证明文件,应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一致。

(2)消防水泵控制柜

1)消防水泵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消防水泵控制柜是否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消防水泵控制柜的塑封图纸是否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3)查看消防水泵控制柜的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消防水泵控制柜的按钮、指示灯及仪表是否正常,是否能按钮启停每台水泵。

4)消防水泵控制柜的质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要求。

5)模拟主泵故障,查看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6)消防水泵启动控制是否置于自动启动挡。

(3)消防水泵房

1)消防水泵房的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2)消防水泵房设置的应急照明、安全出口应符合设计要求。

3)消防水泵房的采暖通风、排水和防洪等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消防水泵房的设备进出和维修安装空间应满足设备要求。

5)消防水泵控制柜的安装位置和防护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4、消防给水设备

主要查看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数量,管网连接情况。

测试稳压泵的稳压功能。抽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1)稳压泵

1)稳压泵的型号、性能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稳压泵的控制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有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动的技术措施。

3)稳压泵在 1h 内的启停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并不宜大于 15 次/h。

4)稳压泵供电应正常,自动手动启停应正常;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应能正常切换。

(2)气压罐

1)气压罐的有效容积、调节容积和稳压泵启泵次数应符合设计要求。

2)气压罐气侧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消防水箱

查看消防水箱设置位置、水位显示与报警装置。核对有效容量,并查看确保水量的措施及管网连接情况。

(1)高位消防水箱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

(2)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水位、报警水位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3)进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且溢流管应采用间接排水。

(4)管道、阀门和进水浮球阀等应便于检修,人孔和爬梯位置应合理。

(5)查看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消防水泵启动后,查看水位是否上升。

(6)消防出水管上的止回阀关闭时应严密。

(7)寒冷地区查看防冻设施,防冻措施应完好。

6、消火栓管网

(1)核实消火栓管网的结构形式、供水方式;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查看管网组件的设置,如闸阀、截止阀、减压孔板、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及泄压阀等。

(2)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标识应符合设计要求。

(3)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应符合设计要求。

(4)系统中的试验消火栓、自动排气阀应符合设计要求。

(5)管网不同部位安装的报警阀组、闸阀、止回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均应符合设计要求。

(6)干式消火栓系统允许的最大充水时间不应大于 5min。

(7)干式消火栓系统报警阀后的管道仅应设置消火栓和有信号显示的阀门。

(8)架空管道的立管、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应符合有关规定。

(9)室外埋地管道应符合有关规定。

7、室外消火栓及取水口

(1)查看室外消火栓数量、设置位置与标识;测试室外消火栓压力、流量;查看消防车取水口;抽查室外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2)查看室外消火栓外观,室外消火栓不应被埋压、圈占。

(3)寒冷地区室外消火栓的防冻措施应完好。

(4)栓体外表油漆应无脱落、锈蚀情况。

(5)用专用扳手转动消火栓启闭杆,启闭应灵活。

(6)橡胶垫圈等密封件应无损坏、老化或丢失情况。

(7)地下消火栓应有明显的标志,地下消火栓井内应有足够的操作空间,不应有积水或积聚的垃圾、砂土。

(8)出口处安装压力表,打开阀门,查看出水压力。

8、室内消火栓

(1)室内消火栓的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2)室内消火栓的安装高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室内消火栓的设置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并应符合消防救援和火灾扑救的要求。

(4)室内消火栓的减压装置和活动部件应灵活可靠,栓后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5)查看室内消火栓标志、箱体、组件及箱门。消火栓箱应有明显标志。

消火栓箱组件应齐全,箱门应开关灵活,开启角度应符合要求。消火栓的阀门应启闭灵活,查看栓口位置。栓口位置应便于连接水带。

(6)抽查室内消火栓、消防水带、消防水枪、消防软管卷盘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9、水泵接合器

(1)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消防车车载消防水泵进行充水试验,且供水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有分区供水时,应确定消防车的最大供水高度和接力泵的设置位置的合理性。

(2)查看水泵接合器的标志牌、止回阀。水泵接合器应有注明所属系统和区域的标志牌。转动手轮查看控制阀及泄水阀。控制阀应常开,且启闭灵活;单向阀安装方向应正确,止回阀应严密关闭。

(3)寒冷地区查看防冻措施。防冻措施应完好。

(4)用消防车等加压设施供水时,查看系统压力变化。

10、消防水炮

(1)查看消防水炮外观,转动手轮,查看入口控制阀。控制阀应启闭灵活。

人为操作消防水炮,查看回转与仰俯角度及定位机构。回转与仰俯操作应灵活,操作角度应符合设定值,定位机构应可靠。

(2)查看启泵按钮外观和配件。启泵按钮外观完好,有透明罩保护,并配有击碎工具。触发按钮后,查看消防泵启动情况、按钮确认灯和反馈信号显示情况。启泵按钮被触发时,应直接启动消防泵,同时确认灯显示。按钮手动复位,确认灯随之复位。水炮系统从启动至炮口喷射水的时间不应大于 5min,出水压力应符合设计要求。

11、系统功能

(1)测试压力、流量。

(2)测试压力开关或流量开关自动启泵功能。

(3)测试消火栓箱启泵按钮报警信号。

(4)测试控制室直启消防水泵功能。

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供水水源、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气压给水设备、消防水箱、报警阀组、管网、喷头、水泵接合器、系统功能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火灾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能够正常使用,起到自动灭火的作用。

(二)验收方法

观察管网和报警阀压力表,使用末端测压试水装置测试系统压力,末端试水实验测试系统功能。

(三)验收要点

1、供水水源

查看管网的进水管管径及供水能力,检查高位消防水箱、高位消防水池和消防水池等的有效容积和水位测量装置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消防水池

(1)查看设置位置。

(2)核对消防水池的有效容积、水位、报警水位。

(3)查看进出水管、溢流管、排水管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4)查看管道、阀门和进水浮球阀等是否便于检修,人孔和爬梯位置是否合理。

(5)查看消防水池吸水井、吸(出) 水管喇叭口等设置位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6)查看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和补水设施。

(7)查看防冻措施。

3、消防水泵

(1)查看工作泵、备用泵、吸水管、出水管及出水管上的泄压阀、水锤消除设施、截止阀、信号阀等的规格、型号、数量;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状态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吸水管、出水管上的控制阀锁定在常开位置,并有明显标识。

(2)查看吸水方式,消防水泵应采用自灌式引水或其他可靠的引水措施。

(3)测试水泵启停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测试主、备电源切换和主、备泵启动、故障切换。

(5)查看消防水泵启动控制装置。消防水泵启动控制应置于自动启动挡,消防水泵应互为备用。

(6)抽查消防泵组,并核对其证明文件,应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一致。

4、消防水泵控制柜

(1)消防水泵控制柜的规格、型号、数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2)消防水泵控制柜是否有注明所属系统及编号的标志。消防水泵控制柜的塑封图纸是否牢固粘贴于柜门内侧。

(3)查看消防水泵控制柜的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

(4)消防水泵控制柜的质量是否符合产品标准和有关要求。

(5)模拟主泵故障,查看主、备用电源自动切换装置的设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主泵不能正常投入运行时,应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

(6)消防水泵启动控制是否置于自动启动挡。

5、 气压给水设备

(1)查看气压罐的调节容量,稳压泵的规格、型号及数量,管网连接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2)测试稳压泵的稳压功能。

1)核对启泵与停泵压力,查看运行情况。启动运行应正常;启泵与停泵压力应符合设定值;压力表显示应正常。稳压泵供电应正常,自动手动启停应正常;

关掉主电源,主、备电源能正常切换。

2)稳压泵的控制符合设计要求,并有防止稳压泵频繁启动的技术措施;当系统气压下降到设计最低压力时,通过压力变化信号应能启动稳压泵。

3)查看稳压泵、增压泵及气压水罐进出口阀门开启程度。进出口阀门应常开。

(3)抽查消防气压给水设备、增压稳压给水设备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应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一致。

6、消防水箱

(1)查看消防水箱设置位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2)核对消防水箱容量。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消防容积,应按出水管或吸水管喇叭口(或防止旋流器淹没深度)的最低标高确定。

(3)查看补水措施。

(4)查看确保水量的措施。

(5)查看管网连接情况。

7、报警阀组

(1)查看设置位置及组件位置、组件齐全情况及符合产品要求情况。

(2)测试系统流量、压力。

(3)查看水力警铃是否设置在有人值守位置,测试水力警铃喷嘴压力及警铃声强,水力警铃喷嘴处压力及警铃声强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水力警铃的设置位置应正确。

(4)查看控制阀状态是否锁定在常开位置。

(5)测试压力开关动作后,消防水泵及联动设备的启动、信号反馈应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6)排水设施设置情况。

(7)抽查报警阀,并核对其证明文件,应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一致。

8、管网

(1)核实管网结构形式、供水方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2)查看管道的材质、管径、接头、连接方式及采取的防腐、防冻措施。

(3)查看管网排水坡度及辅助排水设施。

(4)查看系统中的末端试水装置、试水阀、排气阀。开启末端试水装置测试系统功能。

(5)查看管网组件:闸阀、单向阀、电磁阀、信号阀、水流指示器、减压孔板、节流管、减压阀、柔性接头、排水管、排气阀、泄压阀等的设置。查看水流指示器标志及信号阀。

(6)测试干式系统、预作用系统的管道充水时间。

(7)查看配水支管、配水管、配水干管设置的支架、吊架和防晃支架。

(8)抽查消防闸阀、球阀、蝶阀、电磁阀、截止阀、信号阀、单向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装置等,并核对其证明文件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9、喷头

(1)查看设置场所、规格、型号、公称动作温度、响应时间指数(RTI) 是否

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2)查看喷头安装间距以及喷头与楼板、墙、梁等障碍物的距离。

(3)查看有腐蚀性气体的环境和有冰冻危险场所安装的喷头是否采取了防护措施。

(4)查看有碰撞危险的场所安装的喷头是否加设了防护罩。

(5)查看备用喷头。

(6)抽查喷头,并核对其证明文件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10、水泵接合器

(1)查看数量、设置位置、标识,测试充水情况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1)水泵接合器与消防车道之间不应设有妨碍消防车加压供水的障碍物(用于保护接合器的装置除外)。

2)水泵接合器的安全阀及止回阀安装位置和方向应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

3)水泵接合器应设置明显的耐久性指示标志,当系统采用分区或对不同系统供水时,必须标明水泵接合器的供水区域及系统区别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4)地下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铸有“消防水泵接合器”标志的铸铁井盖,并在附近设置指示其位置的永久性固定标志

5)消防水泵接合器数量及进水管位置应符合设计要求,消防水泵接合器应采用消防车车载消防水泵进行充水试验,且供水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当有分区供水时,应确定消防车的最大供水高度和接力泵的设置位置的合理性。

6)水泵接合器距室外消火栓或消防水池的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7)墙壁消防水泵接合器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2)消防水泵接合器应进行充水试验,且系统最不利点的压力、流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3)抽查水泵接合器,并核对其证明文件是否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一致。

11、系统功能

(1)测试报警阀、水力警铃动作情况,报警阀动作时,水力警铃应鸣响。

(2)测试水流指示器动作情况,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3)测试压力开关动作情况,打开试水阀放水,压力开关应动作,并有反馈信号显示。

(4)测试雨淋阀动作情况,电磁阀打开时,雨淋阀应开启,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5)测试消防水泵的远程手动、压力开关连锁启动情况。应启动消防水泵,并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6)测试干式系统加速器动作情况,加速器动作后,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7)测试其他联动控制设备启动情况,应有反馈信号显示。

1)湿式系统

开启湿式系统最不利处末端试水装置,查看压力表显示;查看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和消防水泵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

2)干式系统

开启干式系统最不利处末端试水装置控制阀,查看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和消防水泵、电动阀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以及排气阀的排气情况。

3)预作用系统

先后触发防护区内两个火灾探测器,查看电磁阀、电动阀、消防水泵和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以及排气阀的排气情况。

4)雨淋系统

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的系统,核对控制雨淋阀的逻辑关系。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组的系统,逻辑控制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先后触发防护区内两个火灾探测器或为传动管泄压,查看电磁阀、消防水泵及压力开关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

5) 水幕系统

先后触发防护区内两个火灾探测器或为传动管泄压,查看电磁阀、消防水泵及压力开关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

6)水喷雾系统

应能自动和手动启动消防水泵和雨淋阀。并联设置多台雨淋阀的系统,核对控制雨淋阀的逻辑关系,逻辑控制关系应符合设计要求。先后触发防护区内两个火灾探测器或为传动管泄压,查看电磁阀、消防水泵及压力开关的动作情况及反馈信号。

三、气体灭火系统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气体灭火系统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气体灭火系统的防护区、储存装置间、灭火剂储存装置、驱动装置、气体灭火系统管网、喷嘴及系统功能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火灾时气体灭火系统能够正常使用,起到自动灭火的作用。

(二)验收方法

查看驱动装置和灭火剂储存装置压力表压力值和称重装置原始重量标记,对照图纸核对喷嘴数量,使用万用表进行模拟自动启动测试。

(三)验收要点

1、防护区

在验收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时,要注意防护区或保护对象的位置、用途、划分、几何尺寸、开口、通风、环境温度、可燃物的种类、防护区围护结构的耐压、耐火极限及门、窗可自行关闭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1)查看保护对象设置位置、划分用途、环境温度、通风及可燃物种类。

(2)估算防护区几何尺寸、开口面积。

(3)查看防护区围护结构耐压、耐火极限和门窗自行关闭情况。

(4)查看防护区的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5)查看防护区出入口处声光警报装置设置。

(6)查看气体喷放指示灯设置和安全标志。

(7)查看无窗或固定窗扇的地上防护区和地下防护区的排气装置或泄压装置设置。

2、储存装置间

(1)查看储存装置间的设置位置。

(2)查看通道、耐火等级、应急照明、火灾报警控制装置。

(3)查看其他安全措施,如地下储存装置间机械排风装置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灭火剂储存装置

(1)查看灭火剂储存容器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固定方式、标志,以及灭火剂储存容器的安装质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2)查验灭火剂充装量、压力、备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

(3)抽查气体灭火剂,并核对其证明文件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是否一致。

4、驱动装置

(1)查看集流管的材质、规格、连接方式和布置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2)查看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规格、型号、位置和标志。

(3)查看驱动装置规格、型号、数量和标志,驱动气瓶的介质名称、充装量和压力,以及气动驱动装置管道的规格、布置和连接方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4)查看驱动气瓶和选择阀的应急手动操作处是否有标明对应防护区或保护对象名称的永久标志。驱动气瓶的机械应急操作装置是否设置了安全销并加铅封,现场手动启动按钮是否有防护罩。

(5)抽查气体灭火设备,并核对其证明文件是否与消防产品市场准入证明文件一致。

5、管网

(1)查看管道及附件材质、布置规格、型号和连接方式是否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1)集流管的材料、规格、连接方式、布置及其泄压装置的泄压方向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2)选择阀及信号反馈装置的数量、型号、规格、位置、标志及其安装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3)灭火剂输送管道的布置与连接方式、支架和吊架的位置及间距、穿过建筑构件及其变形缝的处理、各管段和附件的型号规格以及防腐处理和涂刷油漆颜色,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有关规定。

(2)查看管道的支、吊架设置。

(3)其他防护措施。

6、喷嘴

(1)查看喷嘴的规格、型号和安装位置、方向是否正确、有无堵塞现象。

(2)核对设置数量。

7、系统功能

(1)测试主、备电源自动切换是否正常。切断主电源,查看备用直流电源的自动投入和主、备电源的状态显示情况。主电源断电时应自动转换至备用电源供电,主电源恢复后应自动转换为主电源供电,并应分别显示主、备电源的状态。

(2)测试灭火剂主、备用量切换是否正常。

(3)模拟自动启动系统,电磁阀、选择阀动作正常,有信号反馈。

四、泡沫灭火系统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泡沫灭火系统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消防水池、泡沫消防泵、防护区、泡沫液储罐、泡沫比例混合装置、泡沫发生装置、控制阀门与管道、系统功能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火灾时泡沫灭火系统能够正常使用,起到灭火的作用。

(二)验收方法

目测系统组成的组成要件是否齐全,设置位置、泡沫比例、工作状态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验收要点

1、消防水池

(1)查看消防水池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水位及消防用水不被他用的设施应正常。

(2)查看消防水池补水设施。补水设施应正常。

(3)寒冷地区查看防冻设施是否完好。

2、泡沫消防泵

(1)查看泡沫消防泵和阀门的标志,检查阀门状态。

(2)在泡沫消防泵房控制柜处启动泡沫消防泵,查看运行情况。

(3)在消防控制室启动泡沫消防泵,查看运行及反馈信号。

3、泡沫灭火系统防护区

查看保护对象的设置位置、性质、环境温度,核对系统选型。

4、泡沫液储罐

(1)查看设置位置。泡沫液储罐的规格、型号及安装质量要符合设计要求。

(2)查验泡沫灭火剂种类和数量。

(3)抽查泡沫灭火剂,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5、泡沫比例混合装置

(1)查看泡沫比例混合装置的规格、型号。比例混合器应符合设计选型,液流方向应正确。阀门启闭应灵活,压力表应正常。

(2)查看设置位置及安装。

6、泡沫发生装置

(1)查看泡沫发生装置的规格、型号。吸气孔、发泡网及暴露的泡沫喷射口,不得有杂物进入或堵塞;泡沫出口附近不得有阻挡泡沫喷射及泡沫流淌的障碍物。

查看泡沫栓外观,用消火栓扳手开闭阀门。阀门启闭应灵活。

(2)查看泡沫喷头吸气孔、发泡网。泡沫喷头应符合设计选型,吸气孔、发泡网不应堵塞。

(3)抽查泡沫灭火设备,并核对其证明文件。

7、控制阀门与管道

(1)查看泡沫灭火系统中所用的控制阀门是否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2)查看管道设置情况。

1)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水与泡沫混合液及泡沫管道应采用钢管,且管道外壁应进行防腐处理。

2)中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应采用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

3)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的干式管道宜采用镀锌钢管;湿式管道宜采用不锈钢管或内、外部进行防腐处理的钢管;高倍数泡沫发生器与其管道过滤器的连接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4)泡沫液管道应采用不锈钢管。

5)在寒冷季节有冰冻的地区,泡沫灭火系统的湿式管道应采取防冻措施。

6)泡沫-水喷淋系统的管道应采用热镀锌钢管。

7)对于设置在防爆区内的地上或管沟敷设的干式管道,应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8)涂色要求。

8、系统功能

(1)查验喷泡沫试验记录,核对中、低倍泡沫灭火系统泡沫混合液的混合比、发泡倍数及泡沫供给速率。

(2)查看泡沫消防泵控制柜仪表、指示灯、控制按钮和标识。

(3)模拟主泵故障,查看泡沫消防泵控制柜自动切换启动备用泵情况,同时查看仪表及指示灯显示。

(4)按设定的控制方式启动泡沫消防泵,查看泡沫消防泵、比例混合器、泡沫枪、泡沫发生器的压力表显示,以及泡沫枪、泡沫发生器的发泡情况。

(5)触发启泵按钮后,查看泡沫消防泵启动情况、按钮确认灯和反馈信号显示情况。

(6)触发消防炮启泵按钮,查看消防泵启动和信号显示,记录炮入口压力表数值。

五、灭火器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灭火器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灭火器的配置和布置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灭火器完好有效。

(二)验收方法

对照设计文件,目测灭火器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设置位置,对照检验报告核对市场准入情况。

(三)现场验收方法

1、灭火器配置

(1)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图确认灭火器的类型、规格、灭火级别和配置数量。

(2)现场直观检查,查验产品有关质量证书,确保灭火器的产品质量符合国家有关产品标准的要求。压力表指针应在绿色区域范围内。查看生产日期、维修标志、外观及压力表,核对使用有效期。

(3)对照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文件和灭火器铭牌,现场核实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单元内,采用不同类型灭火器时,其灭火剂应能相容。

2、灭火器的布置

(1)灭火器的保护距离应符合规范要求。

(2)灭火器的设置点应符合规范要求。

(3)灭火器箱的设置应符合规范要求。

(4)灭火器的挂钩、托架应符合规范要求:

(5)推车式灭火器的设置要求。

(6)灭火器的位置标识。

第五节 防排烟系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验收

第五节 防排烟系统及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验收


一、防烟排烟系统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防烟排烟系统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防烟分区的划分及分隔设施、系统设置、系统功能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火灾时防烟排烟系统能够正常工作,为人员逃生和火灾扑救提供保障。

(二)验收方法

对照设计文件和图纸,确认防烟分区的划分和风机的设置位置、类型、型号,自然排烟口的设置位置和开启面积,用风速仪测量风口风速,用风压仪测量楼梯间及前室的风压值。

(三)验收要点

1、防烟分区

防烟分区的验收主要是查阅消防设计文件、建筑平面图和剖面图。首先需要确定需要设置机械排烟设施的部位及其室内净高,了解防烟分区的具体划分。然后现场测量最大防烟分区的面积,测量值的允许正偏差不得大于设计值的 5%。

(1)防烟分区不得跨越防火分区。

(2)有特殊用途的场所,如防烟楼梯间、消防电梯前室、避难层(间)等,必须独立划分防烟分区;不设排烟设施的部位可不划分防烟分区。

(3)防烟分区的面积

(4)分隔设施

防烟分区挡烟分隔设施主要有挡烟垂壁、屋顶挡烟隔板和从顶棚下突出的不小于 500mm 的梁等。

1)挡烟设施的高度。

2)外观检查。

3)搭接宽度。

4)挡烟垂壁边沿与建筑物结构表面的最小距离

5)活动式挡烟垂壁的运行速度和时间。

6)模拟火灾报警,活动式挡烟垂壁能否自动运行。

7)测试断电自降功能。

2、防烟排烟系统

(1) 资料审查

对防排烟系统验收时,首先进行资料审查,主要包括:

1)竣工验收申请报告。

2)设计说明书。应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设施配置及控制方式简述。

3)防排烟系统竣工图。主要应包括防排烟系统的系统图、平面布置图等。

4)防排烟系统施工过程质量检查记录。

5)防排烟系统测试、运行记录。

(2)现场检查

1)系统的设置形式;

2)自然排烟设置的位置、外窗开启方式、开启的面积;

3)机械排烟、正压送风系统设置的位置、数量和形式,以及开启方式和复位情况;

4)排烟风机设置的位置和数量,风机的种类、规格和型号,风机的安装是否正确牢固,风机的供电情况,测试风机功能,抽查核对风机的证明文件;

5)管道的布置、材质和保温是否符合要求;

6)防火阀、排烟防火阀设置的位置、型号以及数量是否符合要求;各类调节装置应安装正确牢固、调节灵活、操作方便;抽查核对防火阀、排烟防火阀的证明文件。

3、系统功能测试

(1)系统设备手动功能的测试

1)送风机、排烟风机

手动启动和停止送风机、排烟风机,风机能够正常工作,其工作状态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2)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

手动启动和复位送风口、排烟阀或排烟口,设备能正常动作,阀门关闭严密,动作信号能够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

手动开启和复位活动挡烟垂壁、自动排烟窗,动作信号能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4)风机最末一级配电箱

检查风机是否采用消防电源,并在最末- -级配电箱上作切换功能试验。

(2)系统设备联动功能测试

1)送风口的开启和送风机的启动

用以下 4 种方法测试送风口和送风机的启动:

a.现场手动启动;

b.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c.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d.开启系统中任-常闭加压送风口,加压风机应能自动启动。

2)排烟风机、补风机的控制

排烟风机、补风机的启动可采用以下 4 种方法。

a.现场手动启动;

b.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启动;

c.消防控制室手动启动;

d.开启系统中任一排烟阀或排烟口, 排烟风机、补风机自动启动。

排烟风机入口处应设置在 280°C 时能自行关闭排烟防火阀,并应能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

3)观测活动挡烟垂壁开启到位的时间

4)观测自动排烟窗开启完毕的时间

5)观测各部件、设备动作状态信号在消防控制室显示

(3)自然通风及自然排烟设施检查

检查采用自然排烟场所的可开启外窗的布置方式和面积,主要包括以下场所:

1)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及消防电梯前室;

2)避难层(间);

3)其他设置自然排烟的场所。

(4)机械防烟风压和风速测试

(5)机械排烟系统风速测试

二、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设置、形式选择、管道和防火阀的设置,通风系统的风机、除尘器、过滤器、导除静电等设备的选择和设置等方面进行验收,降低火灾时火势蔓延风险。

(二)验收方法

对于通风系统,可以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通风空调平面图和设备材料表、隐蔽工积施工记录、通风空调设备有关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了解建筑的用途、规模,是否有爆炸危险场所或部位后,对照检查内容逐项开展现场检查,核实风机选型、接地装置等产品质量证明文件与消防设计文件的一致性。

对于供热系统,可以通过查阅消防设计文件,供暖系统设备清单,供暖系统隔热、绝热材料的产品质量证明文件及相关资料,了解建筑使用性质,核查是否有爆炸危险性,对供暖方式、管道敷设、管道和设备绝热材料的燃烧性能开展现场检查,并实地测量散热器表面温度,核实供暖系统的设置是否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三)验收要点

1、查看设施的平面布置情况

管道布置。主要检查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机房的设置位置,建筑防火分隔措施,内部设施严禁厂房内用于有爆炸危险场所的排风管道穿过防火墙和有爆炸危险的房间隔墙。

甲、乙、丙类厂房内的送、排风管道宜分层设置。对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检查其排风管是否为明装,并须检查其是否采用金属管道直接通向室外安全地点。

2、检查系统的形式选择是否合适

(1)检查甲、乙类厂房及丙类厂房内含有燃烧或爆炸危险粉尘、纤维的空气处置方法;民用建筑内空气中含有容易起火或爆炸危险物质的房间,设置自然通风或独立的机械通风设施,且其空气不循环使用;

(2)甲、乙类厂房和甲、乙类仓库内是否采用明火和电热散热器供暖;不应采用循环使用热风供暖的场所是否采用循环热风供暖。

3、检查通风系统的风机、除尘器、过滤器、导除静电等设备的选择和设置(1)不同类型场所送排风系统的风机选型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2)含有燃烧和爆炸危险粉尘等场所通风、空气调节系统的除尘器、过滤器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3)检查导除静电设置。

4、检查供暖、通风空调系统管道

检查管道的设置形式,设置位置、管道材料与可燃物之间的距离、绝热材料等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5、检查防火阀的设置。查看防火阀的动作温度、设置位置和设置要求是否符合规范的规定。

6、检查排除有燃烧或爆炸危险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排风系统,燃油或燃气锅炉房的通风系统设置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第六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验收

第六节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验收


一、验收内容和目的

在对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进行竣工验收时,主要针对应急照明设置的部位、地面最低水平照度、疏散指示设置的部位、安装间距、类型、型号等方面进行验收,确保火灾时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能够正常工作,为人员逃生和火灾扑救提供亮度保障和方向指示。

二、验收方法

对照设计文件和图纸,确认应急照明的设置位置、数量、类型、型号,用照度计测量地面最低水平照度是否符合规范要求,确认疏散指示标志的设置位置、数量、类型、型号,用尺子测量安装高度和距离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三、验收要点

1、除建筑高度小于 27m 的住宅建筑外,民用建筑、厂房和丙类仓库的下列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开敞式疏散楼梯间、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消防电梯间的前室或合用前室、避难走道、避难层(间);

(2)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和建筑面积大于 200m2的营业厅、餐厅、演播室等人员密集的场所、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厅等场所;

(3)建筑面积超过 400 ㎡的办公场所、会议场所;建筑面积大于 1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公共活动场所;

(4)公共建筑内的疏散走道;

(5)人员密集的厂房内的生产场所及疏散走道。

2、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 54m 的住宅建筑、高层厂房(库房)和甲、乙、丙类单、多层厂房应设置灯光疏散指示标志。

3、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其内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线的地面上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当设置蓄光疏散标志时,只能作为灯光疏散指示标志的补充:

(1)座位数超过 1500 个的电影院、剧场,座位数超过 3000 个的体育馆,座位数超过 2000 个的会堂或礼堂,座位数超过 20000 个的体育场;

(2)地铁站、火车站、长途客运站、船运码头和机场航站楼中大于 3000㎡的候车、候船、候机大厅。

4、下列建筑或场所应在疏散走道和主要疏散路径的地面上是否增设能保持视觉连续的灯光疏散指示标志或蓄光疏散指示标志:

(1)总建筑面积大于 8000m2的展览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0m2的地上商店;

(3)总建筑面积大于 5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商店;

(4)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5、建筑内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6、备用照明及疏散照明的最少持续供电时间及最低照度,应符合下表的规定。

7、民用建筑设置的消防备用照明照度不应低于正常工作的照度。下列部位应设置备用照明:

1)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自备发电机房、变电所、总配电室、防排烟机房以及发生火灾时仍需正常工作的房间;

2)A 级、B 级电子计算机房、信息网络机房、建筑设备管理系统机房、安防监控中心等重要机房;

3)建筑高度超过 100m 的高层民用建筑的避难层及屋顶直升机停机坪。

8、消防疏散照明灯及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消防应急(疏散)照明灯应设置在墙面或顶棚上,设置在顶棚上的疏散照明灯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灯具选择、安装位置及灯具间距以满足地面水平最低照度为准;疏散走道、楼梯间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 50% 的走廊宽度为准;大面积场所疏散走道的地面水平最低照度,按中心线对称疏散走道宽度均匀满足 50%范围为准。

2)疏散指示标志灯在顶棚安装时,不应采用嵌入式安装方式。安全出口标志灯,应安装在疏散口的内侧上方,底边距地不宜低于 2.0m;疏散走道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应在走道及转角处离地面 1.0m 以下墙面上、柱上或地面上设置,采用顶装方式时,底边距地宜为 2.0m~2.5m。

设在墙面上、柱上的疏散指示标志灯具间距在直行段为垂直视觉时不应大于20m,侧向视觉时不应大于 10m;对于袋形走道,不应大于 10m。

交叉通道及转角处宜在正对疏散走道的中心的垂直视觉范围内安装,在转角处安装时距角边不应大于 1m。

3)设在地面上的连续视觉疏散指示标志灯具之间的间距不宜大于 3m。

4)一个防火分区中,标志灯形成的疏散指示方向应满足最短距离疏散原则,标志灯设计形成的疏散途径不应出现循环转圈而找不到安全出口。

5)装设在地面上的疏散标志灯,应防止被重物或受外力损坏,其防水、防尘性能应达到 IP67 的防护等级要求。地面标志灯不应采用内置蓄电池灯具。

6)疏散照明灯的设置,不应影响正常通行,不得在其周围存放有容易混同以及遮挡疏散标志灯的其他标志牌等。

7)疏散标志灯的设置位置可按图 13.6.5-1 和图 13.6.5-2 布置。

 第七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资料的管理

第一节 归档的内容

第七章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资料的管理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有保障档案安全的档案室,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及时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等相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并做好档案移交工作。 


第一节 归档的内容


1、特殊建设工程归档内容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申请表、受理凭证和意见书;

(三)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意见;

(四)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受理凭证和意见书;

(五)消防设计文件;

(六)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七)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八)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等检查资料;

(九)图表、声像等消防验收过程材料;

(十)其他有关材料。

以上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2、其他建设工程归档内容

其他建设工程按照相关规定完成备案、抽查(复查)后,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按照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立卷,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卷的归档内容及装订顺序如下:

(一)卷内文件目录;

(二)其他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备案凭证;

(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四)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五)其他有关材料。

对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还应当包含下列归档内容:

(六)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通知书;

(七)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等检查资料;

(八)图表、声像等消防验收过程材料。

以上归档内容是复印件的,应当由原单位或相关人员盖章或签字确认。

实行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联合验收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有关档案应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竣工验收备案的档案一并及时移交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节 档案的储存

第二节 档案的储存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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