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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更新技术导则

实施时间:2023-02-01
字号:

 前言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更新技术导则》的通知

   宁建发〔2023〕14号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园林管理局,银川市市政管理局,宁东管委会建设和交通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报告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的决策部署,全面落实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城市更新行动的工作安排,加强城市更新顶层设计,指导全区各地统筹推进城市更新行动,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编制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城市更新技术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2月10日

前 言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宁夏重要讲话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决策部署,按照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关于城市更新的工作安排,制定本导则。

本导则共分七章,主要内容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要求、更新内容、单元更新重点和指引、更新技术要求、更新管理和实施保障等。本导则作为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的顶层设计,旨在进一步阐明、细化更新工作的目标导向、技术思路、编制流程和主要路径等,指导各市县行业主管部门、社会企业和技术人员等城市更新参与者在实践中科学谋划和高效推进城市更新工作,促进城市品质提升,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本导则由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和解释,由天津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承担编写工作。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反馈至宁夏回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文化西街 69 号,邮政编码:750001,传真:0951-505487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编制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总体部署,指导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的开展,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编制本导则。

第二条 编制依据

本导则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在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中防止大拆大建问题的通知》(建科〔2021〕63 号)以及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技术标准、规范为编制依据。

第三条 适用范围

本导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内各市、县(区)中心城区,重点是建成区内的城市更新活动。

第四条 使用对象

本导则适用于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部门相关管理人员及参与城市更新的策划咨询、勘察设计、建设施工、运营管理及金融机构等相关从业人员。

 第二章 术语

第二章 术语


第五条 城市更新

城市更新是对城市中的物质以及非物质要素进行整治提升及再次利用的活动,是推动城市发展由外延扩张式向内涵提升式转变的主要方式。一般包括优化城市功能结构,盘活利用存量资源,补齐基础设施短板,完善公共服务设施,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防灾减灾能力,保护历史文化资源,推进生态修复,提升城市风貌,加强城市治理,提高居住品质等。

第六条 更新单元(片区)

更新单元(片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内具备城市更新价值,并在综合考虑安全、生活、生态、人文、生产、交通等因素的基础上,为便于统筹各类资源配置,实现单元(片区)可持续发展而划定的相对成片区域。根据实施主体、实施时序的不同,更新单元(片区)可以由单一或多个更新项目组合构成。

第七条 更新项目

更新项目是城市更新的最小实施单位,其范围划定应综合考虑用地权属、实施主体等,可以涉及单一或多类更新资源,通过功能引导、建筑更新、设施提质、交通疏导、环境治理等方式,实现项目综合更新。

第八条 更新资源

更新资源主要包括空置低效或现状功能与城市发展不协调的可利用建成区土地,以及实施更新后可消除和改善安全隐患、功能缺失、风貌不协调等问题的建(构)筑物,可补充完善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可提升品质的公共空间和自然生态环境以及其它具有更新必要性的物质和非物质城市资源。

第九条 更新要素

更新要素是指更新单元(片区)及更新项目里涉及的相关更新资源在具体的更新改造过程中需要进行升级、改造和补充完善的具体内容。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三章 基本要求


第十条 更新原则

(一)坚持规划引领,系统推进。坚持无体检不更新,以城市体检评估结果为重要依据,紧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高起点确定城市发展定位,高标准谋划城市更新、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统筹发展和安全,系统推动城市高质量发展,打造宜居、韧性、智慧城市。

(二)坚持以人为本,改善民生。把补短板、强弱项、惠民生作为城市更新与品质提升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围绕老百姓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推动成片连片更新,强化基础设施建设,完善公共服务配套,优化城市生态系统,提升城市智慧化水平,增强人民群众对城市发展的获得感和认同感。

(三)坚持绿色发展,低碳高效。坚持山水林田湖草沙一体化保护和系统治理,践行“碳中和”“碳达峰”理念,统筹产业结构调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盘活存量低效公共场所、公园、广场、绿道,推进绿色社区建设,推动形成绿色低碳的生产生活方式和城市建设运营模式。

(四)坚持保护优先,塑造特色。坚持“留改拆”并举、以保留利用提升为主,加强修缮改造,防止大拆大建,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协同发展。针对不同地域实际,充分挖掘历史文化要素,强化历史文化传承,突出城市人文特征,彰显城市文化内涵,建设各具特色的城市。

(五)坚持因地制宜,因城施策。顺应城市发展规律,立足城市发展实际,紧扣城市发展战略和功能定位,科学确定更新目标,合理制定更新方案,优先更新具有安全隐患的老旧城市建筑和设施,尽力而为、量力而行,杜绝政绩工程和形象工程,提升城市安全韧性和宜居宜业水平。

(六)坚持政府推动,市场运作。强化政府对城市更新的政策引导、规划管控和要素保障,建立健全长效机制,整合资源、资金、项目,协同推进城市更新工作。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鼓励和支持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公平、公开、公正的市场竞争参与城市更新。


第十一条 更新对象

更新对象主要包括老旧建筑、市政公共服务设施、低效用地、不良环境等。

(一)老旧建筑。使用功能或者资源能源利用明显不符合经济社会发展和城市规划要求,影响居民生活生产安全、质量和环境的老旧建筑物、构筑物,包括城市棚户区、老旧小区、老旧工业区、城中村、城乡结合部等区域的成片建筑和零星的公共建筑、居住建筑等。

(二)市政公共服务设施。布局不合理、功能不完善或者破旧、老化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包括道路、停车场、给排水、供电、供热、燃气、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安全、公园绿地、广场,以及教育、医疗卫生、养老、托幼等设施。

(三)低效用地。布局分散、利用效率低下、不符合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要求的工业用地,城市规划已经调整为非工业用途的用地,已开发使用的不集约节约的土地,未治理、未有效利用的土地等。

(四)不良环境。对城市形象、品质造成不良影响的区域,包括生产环境、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等环境恶劣、存在重大安全隐患亟待综合整治的区域,以及对历史文化保护及城市特色风貌管控存在不良影响的区域。

(五)其他经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认定需要进行更新改造的对象。


第十二条 更新方式

(一)保护修缮

主要针对建设情况较好、公共服务设施配套较齐全或具有历史文化保护价值的集中连片区域和建筑物,以延续历史文脉、消除安全隐患、完善使用功能为目标,在不改变建筑主体结构、建筑整体风貌和重要饰面材料的前提下,对建筑及建筑所在区域的市政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共空间等进行保护、修缮、整治。

(二)改造提升

主要针对建筑质量较好、设施环境有待提升的老旧小区、老旧商业区等。对于具备改造条件的建筑物,在不拆除主体建筑的前提下,对现有建筑进行局部改造,通过少量增加用地或建筑规模等方式提升、完善建筑使用功能;对于老旧市政基础设施和低品质城市环境及公共空间,通过整改整治,促进人居环境改善提升。

(三)生态修复

主要针对城市受污染的河湖水系、地质灾害点、历史遗留矿山、沙漠化区域等。落实“城市双修”要求,通过修复生态环境、提高绿色水平、实施差异化环境准入等方式,提升生态环境综合承载力和空间品质。

(四)功能优化

主要针对建筑质量较好,但经营低效的老旧工业区、老旧商业区等。该类更新应依法依规按程序进行用地及建筑使用功能调整,对符合政策的公共设施类和产业类更新可予以政策性支持。

(五)拆除重建

主要针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建筑年久失修、现有土地用途和建筑使用功能明显不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的项目。通过整治、改造无法消除负面影响的,可拆除部分原有建筑,并按照规划重新建设,实现与城市发展相适应的新的合理使用。

第十三条 更新流程

各市、县(区)行业主管部门应在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计划和城市更新实施方案指导下,按照“全面规划、单元推进、重点实施”的步骤开展城市更新工作。

(一)开展城市体检评估

城市体检是通过综合评价城市发展建设状况,总结城市发展问题,有针对性地制定对策措施,优化城市发展目标,补齐城市建设短板,解决“城市病”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城市体检评估结果应当作为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的重要依据。

(二)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是对城市更新工作作出的战略性、综合性部署,应紧密衔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科学确定城市更新行动的目标策略和重点任务,初步划定重点更新单元(片区),指导编制年度实施计划。其成果是政府指导实施城市更新行动以及审批、核准重大项目,安排政府投资和财政支出预算,制定相关政策的重要依据。

(三)制定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应结合现状情况,细化落实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对年度城市更新项目进行统筹谋划和具体安排,包括制定城市更新年度目标指标、主要任务、重点项目。其成果作为政府进行年度工作部署和督查考核的主要依据。

(四)编制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方案

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方案是指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和相关政策为指引,综合考虑单元(片区)未来发展定位、存量资源统筹、公共要素配置、空间布局完善等因素,确定更新总量控制、规划调整建议和原则、更新项目划定等相关内容的综合性方案,其成果用于政府决策参考和指导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五)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在城市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方案的基础上,项目立项前应编制城市更新项目实施方案,重点确定规划调整、土地供应、环境影响评价、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可行性研究、项目工程设计以及建设运营模式等内容,作为后续立项、环评、用地、规划等相关审批手续的重要依据。难以连片成片、规模较小的更新项目,可直接编制更新项目实施方案。

各类城市更新项目的规划与实施应遵循相关领域的专项指南、导则、规范等,并以最新出台或修改的文件为准。

第十四条 实施范围划定

(一)更新单元(片区)划定要求

更新单元(片区)的划定应充分尊重、顺应所在区域社会、经济、文化关系的延续性,结合城市体检结果、功能需求、更新类别等进行划定。应符合以下要求:

1.满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对实施城市更新行动的各项要求;

2.尽量与街道管辖范围或国土空间详细规划单元范围保持一致;

3.保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相对完整;

4.综合考虑土地、建筑、道路、河流等自然要素及产权边界等因素;

5.综合考虑更新资源相对聚集和城市可持续发展等需求,

尽量符合成片连片等技术规范要求。

重要的城市景观、城市道路、城市节点等特殊区域,可以围绕更新重点,合理划定单元(片区)范围,保证单元整体性。

(二)项目确定要求

确定更新项目时,应结合更新单元(片区)的发展目标和定位,充分考虑用地权属的独立性、利害关系人意见、经济效益、规划合理性、项目实施需求和时序等因素。

第十五条 底线要求

(一)不得随意迁移、拆除历史建筑和具有保护价值的老建筑,不破坏具有文化积淀的老城区、老街区的传统格局和肌理。

(二)不得破坏地形地貌、自然山水格局,不得砍伐古树名木,不得擅自占用城市绿化用地,不得影响城市整体风貌。

(三)对既有建筑以保留、修缮、利用为主,原则上除违法建筑和经专业机构鉴定为危房且无修缮保留价值的建筑外,不得大规模、成片集中拆除现状建筑。既有建筑改造不得降低原有建筑主体结构安全和消防安全标准,涉及既有建筑结构改造或改变建筑设计用途的,应当开展建筑安全检测。

(四)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要求。

(五)须符合生态保护和历史文化管控要求,符合各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历史文化街区的保护规划,符合传统村落保护发展规划。

(六)须符合全区各城市规划建设管控要求。

第十六条 鼓励情形

(一)鼓励范围

重点鼓励改善生活环境、完善公共设施以及产业提升改造类项目,尤其是改造后用于保障性住房等重点任务的项目;适度控制改造后用于房地产开发的项目。鼓励城市更新项目实现可持续运营。

(二)规划调整

对实施城市更新的项目用地进行评估,确需调整用地性质或控制性指标的,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办理。以下两类项目涉及规划调整的应优先考虑:一是民生类项目,涉及控制性指标调整的,在不违反相关城市规划的前提下,改造后允许适当合理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二是工业提升改造项目,在符合各级各类国土空间规划要求的前提下,不改变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改造后允许适当合理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

(三)项目建设

独立占地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项目应与城市更新项目同步实施并优先落实,鼓励采用实施主体代建和无偿捐建等模式。经认定的城市更新项目范围内,符合城市更新方案、没有合法用地手续但已经使用的国有或集体建设用地,依法依规完善用地手续。

(四)税费优惠

改造后增加容积率、建筑密度并符合详细规划指标要求的,已建成的住宅小区内增加公益类公共服务设施或增加停车设施建筑面积的,以及不改变用途、不延长土地使用年限的工业用地,鼓励在现有政策基础上进行税费优惠。

 第四章 更新内容

第四章 更新内容


第一节 优化城市空间格局


第十七条 优化城市布局

通过城市更新全面落实银川市“一主”、沿黄城市群(带)“一带”、固原市“一副”的城镇空间格局。各市县结合自身城市发展特点,进一步优化城市空间结构和功能布局,促进人、城、产、交通、生态一体化发展,推动产业园区与城市服务功能协调发展,促进产城融合、职住平衡。

第十八条 优化城市功能定位

按照自治区第十三次党代会确定的中心城市发展战略要求,积极推进银川建设创新发展引领市、石嘴山建设产业转型示范市、吴忠建设绿色发展先行市、固原建设生态文旅特色市、中卫建设大数据产业中心市,加快区域间基础设施互联互通、产业协同互补互促、生态环境共保共治、公共服务共建共享。根据城市发展导向,完善相关配套设施,发展相关联产业,不断优化城市功能定位。


第二节 提升交通能力


第十九条 优化路网结构

优化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全体系城市路网系统,各城市结合实际补充快速路等级的道路配置。推进微循环道路建设,加密次支道路,打通“丁字路、断头路”等城市交通梗阻,拓宽“瓶颈路”,提高老旧城区路网密度,大幅提升城市道路面积率和通行率。通过增加立体交通、优化平交路口和交叉口通行相位、设置车辆掉头开口及掉头车道等改造方式,完善现有交通节点。按照货运、通勤、生活、景观等不同功能,形成适宜的道路断面,确保通行舒适安全。

第二十条 补充停车供给

结合老旧小区、老旧工业区等更新改造,积极扩建新建停车设施,增建一批停车楼、地下停车场,合理调控临时停车需求。鼓励机关企事业单位通过推广分布、错时停车和差异化收费等方式对外开放停车场,鼓励将具有改造条件的既有人防工程、闲置地块优先改造建设为公共停车场。制定停车综合改善方案,通过挖掘停车潜力、规范停车秩序、优化交通组织等一揽子措施,有效缓解停车位供给不足。

县城应重点解决老旧小区、老旧商业区的停车难问题,推动城市重要功能区既有停车场改造与充电设施建设,有效增加停车位供给。

第二十一条 推进绿色交通

构建以公共交通为骨干、步行和自行车交通为主体的出行模式,推动多种交通方式的融合衔接。合理布局公交线路、站点,鼓励有条件的城市形成连续、成网的公交专用道。构建完备的慢行交通路网,因地制宜推进绿道建设,打造舒适宜人的步行环境。规范设置自行车和共享电动车停放点,完善行人过街设施,确保慢行空间连续、安全、符合无障碍要求。推动交通绿色化建设,统筹布局公共充电站和新能源车充电桩。

县城应重点建设和整治沿河沿山、重要商业文化区、商务办公区等重点区域的局部慢行空间,改善公交站点、过街通道、自行车停放等交通设施。

第二十二条 加强交通管理

加强城市破损道路维护管理,修复破损和坑洼路面。加大城市交通拥堵治理力度,深度分析堵点特征、交通运行态势和拥堵成因,提出解决方案,保障交通高峰期的道路畅通。严格规范机动车路内停车位设置,加强路内停车管理,提高道路通行能力。通过细化车道、渠化路口、优化信号配时等小调整微治理措施,不断优化交通节点与组织方式。细化道路两旁隔音带和绿化隔离带、路面铺装、照明设施和地下市政基础设施出入口改造和建设要求。有条件的城市应推进城市交通智能化和信息化管理建设,鼓励对杆件和箱体开展整治工作,鼓励“一杆多用、一箱多用”,实现各类设施集约化、一体化布置。

县城应重点修复道路路面,规范城市道路标识,更新老旧照明等设施。


第三节 完善基础设施


第二十三条 管线综合

紧密结合城市体检,全面开展燃气、供水、排水、供热等管道普查与风险评估,形成完整准确的管线基础数据,确定管线风险等级,明确管线责任单位,优先对材质落后、使用年限较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燃气管道进行改造。依据普查情况,消除各类管线安全隐患,防止设施带病运行。加强管线设施突发状况处置能力,健全设施运营应急抢险制度。立足城市实际,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可实施性的管线综合建设计划,协调建设规模、预留空间和近期需求之间的关系,鼓励结合城市更新推进综合管廊建设,在项目建设中优先利用现有资源进行管线综合改造。

城镇化水平较高的市县应推进智慧化管理设施建设,实施综合管廊建设,暂不开展管线综合建设的,须预留相应接口与建设空间。其他市县应依据自身发展情况,区分轻重缓急,优先改造安全隐患突出的管道和设施,全面推进燃气、供热、供水、排水“四类管线”改造,鼓励架空线入地。

第二十四条 地下空间

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专项规划,科学推进城市地下空间的综合利用,有效衔接城市土地利用、地下管线(管廊)、地下通道、地下公共停车场、人防等专项内容。统筹各行业和权属单位的地下空间使用信息等数据,构建完备、自主、可控的城市地下空间信息管理系统和行业监管系统,避免地下空间使用矛盾和重复开发建设。坚持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空间连通开发相结合,提高地下空间使用效率。结合各更新单元(片区)的建设条件与需求,明确地下空间重点分区与竖向分层引导要求,确定适建规模与空间分布,实行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最大限度地优化城市空间利用。

第二十五条 供水设施

结合城市体检,及时摸清供水管网现状,查漏补缺,推进供水管线改造提升和修补建设,更换陈旧老化的供水管网,确保供水水质稳定达标。加快未覆盖地区的供水管网建设,提升城市供水保障能力。推进节水型城市建设,鼓励采用智慧管网监控系统,实现对管网漏损的实时监控,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损率。在补齐供水短板的基础上,有条件的可推动集约型供水系统建设。

县城重点推进供水管网改造,补齐供水设施短板,全面提升供水保障能力。

第二十六条 供电设施

结合各地实际推进供电设施健康检查,实施电力设施改造、线路更新换代,消除老旧配电变压器电压不稳的缺陷。有序整理架空电力线,拆除私拉线路,有条件的实施架空线入地。根据城市发展需求增加配变容量,保证城市合理用电需求。持续提升城市配电网运行可靠性和防洪防涝抗灾能力。结合智能电网发展和需求,编制相关专项规划,统筹考虑城市分布式电源、电动汽车充电桩等设施接入和布局的需要,在城市更新项目中进行同步建设。

县城重点落实电力设施和线路改造,保障供电需求和安全。

第二十七条 燃气设施

结合城市体检,及时摸清燃气管网现状,更换超期调压设备及腐蚀严重的燃气管线设施,更换超使用年限的燃气表、燃气报警切断装置,进一步完善城镇燃气管网及配套设施,不断提高供气服务和安全管理水平。加快“智慧燃气”建设,建立数字化安全监控平台,做到运行监管互联互通,实现燃气安全监控全覆盖。

县城重点落实燃气设施和线路改造,保障供气安全。

第二十八条 供热设施

依据城市供热管网现状排查情况,加快完善城市供热管网及井盖、阀门、仪表等配套设施,及时整修、更换超期和有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推进城市集中供热管网建设,鼓励城市热网联通、热源调配,保障供热安全稳定,加大集中供热覆盖面。

降低供热管网热损失率和单位建筑面积集中供热能耗,提高清洁取暖率。加强城市供热管理,做好设施巡查巡检,进一步提高供热质量和服务水平。

县城应加快集中供热设施建设,提高集中供热覆盖面。

第二十九条 排水设施

结合各城市实际,推进排水设施健康检查与修复,加大老旧排水管网改造力度,推动混错接管网改造,补齐城区排水设施短板,全面消除管网空白区,实现排水管网全覆盖。鼓励对排口涉及黄河干、支流等重点生态区域的城市更新项目优先进行雨污分流改造;其他区域可结合专项规划和排水需要,近远期结合,制定改造方案,有序推进雨污分流改造;现有合流制地区应通过截留、调蓄和处理等措施,控制溢流污染。更新改造过程中,应注重区域统筹,借助管网综合管理信息系统,综合考虑与周边区域的排水接口。鼓励配套建设中水回用设施,强化再生水的多元利用、梯级利用和安全利用。

县城应重点改善现状老旧排水设施,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强化管网建设。

第三十条 通信设施

加快推进城市移动通信网络质量优化工作,切实消除城区移动通信信号盲区和弱覆盖区,实现城市移动通信网络全覆盖。对弱电线路进行“入地”改造和管线规整,对新增线路进行统一设计、统一走管,集中设置管线分配箱,避免反复开挖和拉线。结合更新单元(片区)实际需求,同步开展新基建改造,全面完成老旧小区光纤改造,实现重点场所千兆宽带全覆盖,5G 网络城区全覆盖。建立互利共赢,多方协作的通信设施长效运营机制,加强政企合作,明确政府与企业在通讯线位建设、线路铺设、后期运营等各环节中的权责分工,带动通讯企业积极参与到城市更新项目中。

县城重点推进线路入地改造,改善通讯网络覆盖短板。

第三十一条 环卫设施

加快城市生活垃圾中转站、垃圾处理设施、居住区环卫设施等各级环卫设施建设与更新,强化设施运行管理,全面提升城市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生活垃圾回收利用率和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率。推进城市生活垃圾分类,逐步建立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系统。积极创建卫生城市,规范设置垃圾收集容器并保持完好、整洁,实现垃圾日产日清。开展城市公共厕所优化提升行动,以“使用便利、环境舒适”为目标,统筹配建、还建和改建公共卫生厕所。

县城重点落实环卫设施和公厕建设改造,提升城市面貌和服务水平。


第四节 健全公共服务设施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服务设施分级分类

建立健全“市、县(区)、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五分钟生活圈 ”五级城市公共服务设施体系,形成由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公园绿地广场、社会福利等构成的类型全面、布局均衡的公共服务设施网络。

第三十三条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

市级公共服务设施以满足城市居民较高层面的公共服务需求、发挥区域辐射职能为目标,重点建设综合医院、专科医院、博物馆、科技馆、青少年活动中心、体育中心、影剧院等能提供综合服务的大型功能设施,可与市级行政中心、文化中心、商业中心等统筹安排、集中配置,强化大型公共服务设施与城市公交系统的联系。

第三十四条 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

县(区)级公共服务设施重点建设高中、全民健身中心、综合公园、养老院、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救助管理站、殡仪馆、公益性公墓等能提供综合服务的中大型功能设施,尽量集中布局和建设,形成区域公共活动中心。

第三十五条 十五分钟生活圈设施

十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初中、卫生服务中心、文化活动中心、社区服务中心、大型多功能运动场地、养老院、邮政局、消防站、公交首末站、公共停车场、加油站、派出所等,应优先布局在交通便利地区。

第三十六条 十分钟生活圈设施

十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小学、小型公共体育场、邻里公园、菜市场、生鲜超市、社区餐饮、银行营业网点、电信营业网点、公交站等,应布局在交通便利或邻近公园绿地的区域。

第三十七条 五分钟生活圈设施

五分钟生活圈公共服务设施主要包括托幼园、社区服务站、卫生服务站、文化活动站、体育“康乐角”、室外综合健身场地、街头绿地、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儿童之家、垃圾收集站、再生资源回收点、公共厕所、居民停车场、快递自助点、物业管理、便利店、药店等,应紧邻公交站点、绿地和公园布局。

充分考虑城市未来发展的服务需求,适度预留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弹性,如适时增加防疫设施。


第五节 改善居住品质


第三十八条 改造既有居住建筑

高质量完成老旧小区“基础类”改造,逐步推进“完善类”及“提升类”改造。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优先采用节能照明、节水器具等绿色产品和材料,鼓励使用太阳能等清洁能源,优化建筑通风设计,提高既有建筑绿色化水平。在建筑外观整治、楼道空间整治、建筑户外构件整治基础上,积极开展老旧居住建筑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改造。推动水电气三表出户改造,新增、完善户内燃气安全设施,对楼内立管等管网进行改造。

鼓励老旧住宅楼加装电梯和智能化改造。根据城市重点片区建设需求,可对老旧居住建筑外墙、窗户、空调机位等进行二次设计,提升整体风貌。

第三十九条 完善小区基础设施

统筹推进小区内道路、四类管网、排水防涝、垃圾分类、消防、通信、安防、智慧化管理等基础设施改造。修复破损道路,增加停车设施,规范停车管理,增补充电设施,保证出行通畅、使用便利。补齐消防设施短板,完善消防栓或消防水池建设,整治消防通道,确保畅通无阻。改造小区配电设施,提高防洪排涝抗潮能力。对具备安装燃气管道条件的老旧小区,应结合改造工作,同步铺设小区地下燃气管道,逐步形成环状供气管网。改造小区二次供水设施,推进雨污分流改造,整理、疏通、更换各类管网设施。更新补齐环卫设施,实施生活垃圾分类,完善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设施。有条件的可推动基础设施智能化改造升级。

第四十条 创建绿色社区

以简约适度、绿色低碳的方式开展老旧小区人居环境整治,创建“绿色社区”。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公共活动空间等环境,加强噪声治理。合理布局和建设各类社区绿地,提高绿化率。推动小区智能门禁、车辆识别、视频监控等安保设施智能化改造,加速公共服务设施监管智能化升级,加快智慧物业建设。推进物业服务全覆盖,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社区居民委员会应组织做好物业服务工作。培育社区绿色文化,倡导居民选择绿色生活方式。


第六节 强化产业功能


第四十一条 推进硬件设施改造

以平罗工业园区、石嘴山经济技术开发区、盐池工业园区等开发区为重点,推动老旧工业区建筑及其他构筑物、道路交通、供电供水、污水处理、集中供热、固废处置、再生水回用、景观环境等“硬件设备”改造,提升老旧工业区产业承载力。

整治建筑本体,加固建筑结构,改造建筑外立面,及时检修、更新建筑设备;拓宽道路,优化断面,完善停车设施,补齐市政基础设施短板;结合老旧工业区的文化底蕴,在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基础上,对老旧工业区内的景观雕塑、绿植搭配、灯光等进行文化植入,打造独具特色的景观带、景观轴和景观节点。

第四十二条 完善产业服务配套

围绕现有产业园区,以产业人才的需求为出发点,进一步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研发培训、人才服务等产业配套功能,打造功能复合、设施共享、宜居宜业的新型产业空间。鼓励通过老旧厂房、老旧仓库、闲置物业等探索低成本的产业空间供给,降低市场主体运行成本,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的工作空间。

县城重点推进产业园区配套设施建设。

第四十三条 促进产业集约发展

根据国土空间规划,将不符合未来城市功能定位、产业规划、用地等发展需求的工业区块逐步迁出,加强对低端低效、零散碎片产业空间的梳理与腾退,归并零散地块,统一土地整理、统一规划、统一公共基础设施配套、统一城市管理,在城市公共功能得到保障的前提下实现老旧工业区合理布局。围绕已经形成规模的产业园区,推动零散企业向园区集聚。

第四十四条 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落实新型工业强区、特色农业提质、现代服务业扩容、数字赋能“四大计划”,加快“六新六特六优”产业发展,以补齐产业链、增强创新链、延长价值链为目标,合理推动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挥葡萄酒、枸杞、滩羊等特色产业优势,通过文创、文旅等方式,挖掘产业创新点,推动产业与城市文脉的联动发展。支持既有老旧工业区更新,鼓励依托老旧工业区产业基础,积极发展设计咨询、科技、金融、电子商务、现代物流、节能环保等生产性服务业;鼓励改造利用老旧厂房、老旧生产设施,积极发展文化创意、工业旅游、演艺、会展等新型产业,大力发展商贸、健康、家庭、养老服务等生活性服务业和共享经济,形成活力街区。


第七节 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


第四十五条 强化历史文化保护

全面落实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在城乡建设中加强历史文化保护传承的实施意见》,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编制历史文化保护传承规划,逐步建立完善自治区、市、县三级保护名录体系。加强对承载历史文化价值和地域特色的城镇、街区、地段、建筑、文物以及其他载体的系统研究,提出整体保护、原址保护等要求,明确保护重点。将各类保护对象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及保护要求纳入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实施“一张图”管理,在项目规划条件中明确提出,严格规划审批。

坚决制止各类破坏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建筑、工业遗产、古树名木等行为。

第四十六条 实现历史文脉传承

着力推动建设黄河文化传承彰显区、创建国家全域旅游示范区、打造文旅融合发展示范区。充分挖掘历史沿革、人文风物、空间发展脉络等,提取相关设计要素融入更新,串联文化故事。通过对老街巷、老建筑、老构件、老树木(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整体修复以及特色地形地貌保护,营造具有宁夏地域特色的人文景观。结合图书馆、美术馆、博物馆等文化设施更新,进一步传承历史文脉,弘扬传统文化,积淀人文底蕴。

第四十七条 推进文化遗产利用

充分发挥历史文化资源的价值,推进历史文化资源的活化利用,让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中触摸到遗产的温度,感受到文化的魅力。重点塑造黄河文化、星星故乡、酒庄休闲、红色主题、动感体验、长城遗址等“六大”品牌形象。加快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商业街、美食街、民俗街、旅游风情街等魅力街区,实现历史文化保护与城市更新协调发展,建设各具特色的城市。


第八节 实施生态修复


第四十八条 优化生态空间布局

坚持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协同一体,全面推进生态优先、节约集约、绿色低碳发展。以修补城市功能为目标,加快城市周边山体、水体、湿地、沙漠和矿山的生态修复,优化城市生态空间布局。充分利用城市内自然山体、河湖水系、交通和公用设施廊道等,结合城市蓝绿廊道建设布置绿地。利用城市废弃地建设绿环、绿楔、绿带、绿廊、绿心,实现城市内外绿地的有机串联,提升整体景观风貌,全面改善城市生态环境。

第四十九条 提升公园绿地品质

推进老旧公园提质改造,打造一批优质公园绿地,提高综合公园、社区公园、专类公园、游园等公园绿地和广场绿地服务半径覆盖率。通过规划建绿、拆违补绿、留白增绿、见缝插绿、拆墙透绿等方式,鼓励利用边角地、废弃地、闲置地等建设“口袋公园”“袖珍公园”等休闲场地,达到“300 米见绿,500 米见园”要求。打开城市道路两侧的城市公共空间,将场院的通透式绿化与道路绿地紧密衔接,共享绿色城市。增设驿站、健身、游戏、休息等设施,结合闲置开敞空间,形成健康、有温度的城市公园体系。

第五十条 加大污染治理力度

加大城市水体污染治理力度,强化城市河湖监管,深入排查入河湖排污口,摸清底数,明确责任主体,开展集中整治,全面清理整顿河湖管理范围内乱占、乱采、乱堆、乱建等“四乱”突出问题。加强水体生态修复,增强河湖自净功能,推动初期雨水污染治理,全面消除城市黑臭水体。

加大大气污染治理力度,以钢铁、有色、建材、化工等行业为重点,实施节能降碳改造和污染物深度治理。着力提升工业园区节能环保水平,推动工业园区能源系统整体优化和污染综合整治。

加大城市土壤污染治理力度,严格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内地块的准入管理。结合开展农用地土壤镉等重金属污染防治、清废行动等专项工作,推进涉重金属历史遗留问题排查与治理,综合利用卫星遥感、无人机、大数据等手段,全面开展历史遗留矿山污染排查;通过施用改良剂、植物修复法、微生物修复法等多种手段,加快重金属污染治理。


第九节 塑造城市风貌


第五十一条 塑造特色空间形态

统筹协调城市形态格局、建筑风貌、街道立面、天际线及色彩、标识系统,科学确定城市景观格局,加强沿黄、沿山、沿岸的整体环境控制和城市公共界面管控,塑造具有特色的城市空间形态。更新汇总充分体现城市特征的合理存留与延续,避免“千城一面、万楼一貌”。突出城市设计,把城市设计作为彰显城市特色风貌的总遵循,明确城市风貌特色,实现城市风貌的统一协调。人性化规范设置各类路标路牌、广告、店铺牌匾、垃圾箱、公交站台、路旁座椅等设施,拓展步行活动和绿化空间,提升街道特色和活力。强化城市景观照明管理,营造安全、节能、经济、美观的夜景环境。

第五十二条 提升城市建筑风貌

贯彻落实“适用、经济、绿色、美观”的新时期建筑方针,通过优化建筑高度、色彩、体量、形态、视觉、立面材料及新旧建筑(群)的空间组合关系,形成与城市规模、空间尺度、环境特征相适宜,经得起时代和历史检验的精品建筑,彰显宁夏特色。结合节点项目推进城市风貌样板区建设,打造一批具有宁夏文化特色、整体风貌协调的标志性样板,以点带面,全面推进各市建筑风貌提升。

县城重点推进城市重要界面、节点的风貌提升。

第五十三条 营造品质公共空间

盘活存量低效公共场所、公园、广场等,通过美化人文景观、丰富景观内容、优化游览线路等方式提升市民活动空间品质,建设开放式游览景观带、景观片区。系统性提升重点商业街区、历史街区等片区的标识系统、场地铺装、场地绿植、小品雕塑、室外装置、外摆空间、环境照明等,营造独具特色的主题氛围。针对“三角地”、“边角地”、“畸零地”、“垃圾丢弃堆放地”、“裸露荒弃地”等空间进行微更新,积极打造街头小景。


第十节 增强安全韧性


第五十四条 提升公共卫生应急能力

针对疫情防控中存在的实际问题,坚持补短板、堵漏洞、强弱项,不断完善疫情防控体制机制,健全公共卫生应急管理和服务体系,提升疫情防控能力。优化医疗救治机构布局,加快城市综合医院及疫情防控救治设施建设和升级改造,建立各地级市独立的 120 卫生应急指挥机构,完善县级疾控中心检验检测设施。涉及大型公共设施的更新改造项目,应注重设施的“平疫两用”改造,完善场地设置、通风系统、后勤保障设计,预留管道、信息等接口和改造空间,具备快速转化为救治和隔离场所的基本条件。在社区建设及更新过程中应优化布局公共卫生应急场地及设施。

第五十五条 提高城市防洪排涝能力

坚持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统筹发展和安全,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根据建设海绵城市、韧性城市要求,因地制宜、因城施策,提升城市防洪排涝能力。加大排水管网建设力度,合理安排管网走向、分区、管径,逐步消除老旧城区、居民小区等管网空白区。全面改造易造成积水内涝问题和混错接的雨污水管网,修复破损和功能失效的排水防涝设施,推进雨污分流改造。在排水设施关键节点、易涝点等设置监控预警等智能化终端感知设备,提高应急响应速度和能力。保护现有湿地,恢复自然植被和漫滩,增强城市调蓄、吸纳雨水和排水能力,统筹城市地表水、园林绿地、道路交通、居住小区等系统,推进系统化全域海绵城市建设。

县城重点推进城区易涝点整治和河道治理。

第五十六条 完善综合防灾减灾体系

推进人防、消防、气象灾害、地质灾害、防灾避难等城市综合防灾能力全面提升。落实人防要求,统筹区域人防工程、警报设施、高点监控等建设,规范地下空间平战结合和安全使用。加快消防设施建设,补齐和更新消防设备,完善智能监控系统,增强火灾防范和应急处置能力。利用现有城市公园等公共空间资源,完善城市防灾避难场所布局,实现避难场所全覆盖。加快开放空间、供热供气供电设施、道路交通、人防设施等各类资源整合,健全城市综合防灾体系。完善城市应急云和大数据、通信等信息化基础设施,建立应急资源、应急管理“一张图”和应急指挥辅助决策系统,提高城市公共安全和应急指挥救援能力。

县城重点推进城市防灾体系中的硬件更新改造。


第十一节 加强城市治理


第五十七条 强化城市空间治理

依法依规清理拆除“两违”建筑,整治乱搭乱建,并形成长效管控机制,通过美化绿化全面提升人居环境。清除居民社区、背街小巷、农贸市场、商业街区、公交场站、地铁站、停车场站、公铁沿线等空间的垃圾杂物和卫生死角。加大城市占道围挡施工许可审批力度,严格管控城市更新过程中施工场地、修缮路面、建材堆场、裸露地面等区域产生的扬尘问题,做好现场管理。

第五十八条 加强基层社会管理

抓好银川、石嘴山、吴忠全国市域社会治理现代化试点,推广“互联网+基层社会治理”模式。推进物业服务标准化建设,支持老旧小区引入市场化物业服务或推行社区托管、社会组织代管等方式,提高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化水平。建设社区综合管理体系,建立健康档案服务平台,完善智能家居安防系统,进一步增强市民生活安全感、幸福感。

第五十九条 推进精细化管理

统筹新型数字管理平台建设,形成涵盖人口、宏观经济、基础地理信息和建筑物信息四大城市数据的公共基础数据库,推进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搭建,有效整合城市管理领域信息系统和数据资源。加强数字便民生活服务与系列应用,改善服务民生的政务云、商务云、社保云、教育云、民政云、卫生云、旅游云和家居云等云应用项目,整合城市公共交通、医院、景区、社区等各领域的一卡通服务。围绕城市治理中的重点、难点、热点和痛点等问题,探索形成改进和优化城市治理的创新思路、典型做法、有效措施、先进经验,全面促进城市智慧健康发展。

 第五章 单元更新重点和指引

第五章 单元更新重点和指引

第一节 老旧小区


第六十条 更新要素

老旧小区改造以“完善功能”与“提升品质”并重为导向,以建设绿色完整社区为目标,在做好民意调查、尊重居民意愿的前提下,应改尽改、宜改即改、能改则改,科学合理选取更新要素,实现老旧小区系统性的功能完善和品质提升,满足居民对美好生活的需求。


表 1 老旧小区更新要素及内容参考表

第六十一条 更新要求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老旧小区改造内容可分为基础类、完善类、提升类 3 类。各类小区应严格按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完整社区建设标准的要求完善各类配套设施。

(一)基础类

为满足居民安全需要和基本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市政基础设施改造提升,小区内建筑物屋面、外墙、楼梯等公共部位维修,以及各级生活圈服务设施完善等。其中,改造提升市政基础设施包括改造提升小区内部及与小区联系的供水、排水、供电、弱电、道路、供气、供热、消防、安防、生活垃圾分类、移动通信等基础设施,以及光纤入户、架空线规整(入地)等,生活圈服务设施包括十五分钟生活圈、十分钟生活圈和五分钟生活圈所要求的服务设施。

(二)完善类

为满足居民生活便利需要和改善型生活需求的内容,主要是环境及配套设施改造建设、小区内建筑节能改造、有条件的楼栋加装电梯等。其中,改造建设环境及配套设施包括拆除违法建设,整治小区及周边绿化、照明等环境,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适老设施、无障碍设施、停车库(场)、电动自行车及汽车充电设施、智能快件箱、智能信包箱、文化休闲设施、体育健身设施、物业用房等配套设施。

(三)提升类

为丰富社区服务供给、提升居民生活品质、立足小区及周边实际条件积极推进的内容,采用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推进小区海绵化改造,推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及其智慧化改造,包括改造或建设小区及周边的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卫生服务站等公共卫生设施、幼儿园等教育设施、景观提升等公共空间、周界防护等智能感知设施,以及养老、托育、食堂、家政保洁、便民市场、便利店、邮政快递末端综合服务站等社区专项服务设施、5G 等通信设施。


第二节 老旧工业区


第六十二条 更新要素

老旧工业区更新以“功能升级”与“资源活化”为导向,盘活现有空间资源,挖掘老旧工业区文化要素,集聚新兴关联产业,实现产业转型升级和老旧工业区活化利用。

表 2 老旧工业区更新要素及内容参考表

第六十三条 更新要求

(一)功能引导

淘汰或转移不符合所在城市功能定位的一般工业项目;结合老旧工业区发展定位与本底资源,推动产业互补、融合发展,培育互补产业链、新型服务业,推动老旧工业区复合高效化发展。借鉴国内园区发展新理念,精准对接产业人群的特征需求,策划职业交往、技能培训、休闲游憩等配套功能,增强对高端人才的吸引力。

(二)建筑更新

对建筑及设备进行绿色改造升级,优先利用绿色低碳的新工艺、新技术,将传统高耗能、重污染的设备更换为能效达标、节能绿色的可再生能源设备。鼓励使用热回收系统、光伏等可再生能源设备,有效回收利用工业生产余废热。对建筑空间进行活化改造,通过隔层改造、增加连廊、电梯等措施,提升工业空间活化利用价值。改造提升建筑风貌,通过建筑材质、色彩、造型元素等方面以及工业生产空间的保留与改造,延续工业风貌特征和工业空间特征。

(三)交通改善

重点改造完善车行系统、慢行系统、交通服务站点、停车场地等方面,包括优化步行流线,拓宽道路,优化断面,减小路缘石转弯半径,优化渠化交叉口,采用降噪性、透水性好的透水混凝土、透水沥青、透水砖等进行路面改造,全面优化老旧工业区道路交通系统;完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物理隔离等交通管理设施;畅通老旧工业区与周边城市街区的空间联系。

(四)设施更新

从人的需求出发,补充完善教育文化、养老抚幼等公共服务设施的类型、数量、规模;从产业需求出发,结合产业定位,针对性地补充完善产业综合服务平台、共享会议室、小型孵化室等产业配套设施;从园区需求出发,更新改造水、电、路、气、讯、公交、排污等市政基础设施,鼓励建设地下综合管廊。

(五)景观提升

通过物理、化学、生物等多元技术,有效改善工业区水、空气、土壤等质量,修复受损的山体、水体、废弃地,治理老旧工业区生态环境。活化利用标志性工业构筑物、植物、空间场所等景观资源和人文资源,配置与工业区文化底蕴相吻合的家具小品,彰显工业区地域文化,提升艺术氛围。


第三节 老旧商业区


第六十四条 更新要素

结合老旧商业区的发展导向,找准定位,突出老旧商业区特色,优化功能业态和空间布局,提高商业资源集聚度和活跃度,提升城市商业氛围。

表 3 老旧商业区更新要素及内容参考表

第六十五条 更新要求

(一)功能引导

结合城市整体商业区布局和定位,立足自身禀赋和发展定位,找准发展方向,打造差异化消费场景。如银川市鼓楼周边的商业区,应以突出宁夏特色为导向,形成全区商业名片。整合旧市场等现有空置、低效空间资源,对建筑和功能进行复合化改造;形成主题旅游、休闲娱乐、酒店公寓、会议展示等多元业态,重点布局具有商圈特色的引领性品牌,如原创品牌概念店、中华老字号、定制店、新品首发体验店等。鼓励将商业经营功能由室内向背街小巷和街道中线延伸,引入人才公寓、商业办公等功能,形成生活、工作混合布局的复合街区。推动智慧化升级,鼓励有条件的传统商业建设智慧商圈。

(二)建筑更新

排查安全隐患,优化空间应急疏散动线,核查修复消防设施设备,加强电梯等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管,清理或修复存在安全隐患的建筑外墙。延续商业区代表性构筑物要素,通过统一改造建筑外立面的材质、色彩、风格等,形成特色风貌;通过灯光设计、标志标识、多媒体科技化手段等方式,塑造新旧交融、活力多元的商业区。

(三)交通改善

优化商业区与城市主要道路、重要功能区的交通衔接,保证人流到达与疏散的便捷性;完善商业区内部的慢行系统,包括行人步道、过街天桥、地下通道等,减少慢行交通与车行交通之间相互影响。鼓励有条件的商业区采用立体机械停车,增加商业区的停车容量。

(四)设施更新

重点补充完善商圈应急设施,灵活利用周边广场、绿地增加临时应急避难场所;完善消防设施,排查人流密集处、易燃易爆危险点的消防设备隐患,及时做好修理与更换。体现人文关怀,增设环卫工人休息室、第三卫生间等设施,完善连续性无障碍步行系统、无障碍车位等无障碍设施。

(五)景观提升

因地制宜策划景观主题,重点提升核心区景观节点,营造特色魅力、体验丰富的商业景观。结合商业区定位与街区风格,优化雕塑小品、休憩座椅、垃圾桶、标志标识、指示牌等元素的艺术化设计,有条件的商业区可运用科技手段,鼓励增设互动性娱乐设施、景观设施。利用商业区的空间布局,塑造灵活有趣、疏密有致、开合有度的连续性空间景观,提高商业景观节点的通透性与活力。优化灯光夜景,突出商圈定位,策划独特的照明和景观设计,营造具有商圈特色的商业氛围。


第四节 历史文化区


第六十六条 更新要素

历史文化区更新以“保护传承”和“活化利用”为双重导向,在保护的基础上,完善功能业态和基础设施,优化空间形态,将其历史文化价值发挥至最大,高质量推动历史文化区的城市更新。

表 4 历史文化区更新要素及内容参考表

第六十七条 更新要求

(一)功能引导

发展新旧功能业态有机交融的“文化+”产业,延续历史文化区原有功能业态,鼓励原住民参与历史文化区的保护与建设,引导居民就地就业。挖掘、利用特色文化资源,保存原住民经营活动的同时,创新策划文化契合、适宜发展的产业谱系,禁止不适宜的商业开发。整合历史文化区微空间,更新改造旅游配套服务功能,包括文化展示、咨询问讯、旅游接待等,有条件的可进行旅游服务设施的数字化、智能化改造提升,全方位创新旅游体验。

(二)建筑更新

排查历史建筑内外部空间安全隐患,加固整治存在结构隐患的房屋,规范梳理建筑外挂设施与牌匾店招等外墙设施,排除火灾隐患。延续当地建筑风貌特色,植入体现当地特征的建筑元素进行立面更新,促进新旧建筑在物质形态与精神象征上互通融合。严格控制新建、改建建筑的体量、高度、色彩、材质,建筑外挂设施应小型化、隐蔽化设置。活化利用建筑空间,严格控制建筑内部空间的分割利用和植入的新业态、新功能,保证建筑原有空间和历史文化的传承。

(三)交通改善

尊重原有道路格局,严禁破坏历史文化区街巷肌理的道路建设,严格控制传统街巷空间尺度、道路宽度、断面形式等要素改造。优化街区步行空间,结合地形构建串联文化资源的步道系统,沿线配套休憩座椅、充电设施、直饮水等人性化配套设施,鼓励在人行主要出入口设置道桩等设施,实现人车分流。

完善交通标志、交通标线、交通监控、物理隔离等交通管理设施。加强街区与城市主要功能区的交通联系,重点优化公共交通体系和配套设施。充分利用低效闲置空间,建立分散、小尺度的停车场,鼓励采用地下或区外停车的方式。

(四)设施更新

梳理整治市政基础设施,在保护历史文化遗址的前提下,对破损老化的各类市政管线进行更新。推进历史文化区内城市排水防涝设施建设和易涝点改造,有条件的地区可以实施雨污分流,科学布局排水调蓄设施。对架空线路、明敷管线进行整合、入地处理,对存在消防隐患的空间进行更新改造,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用智能监测报警设施和适应历史文化区空间特点的消防设施。鼓励结合实际功能需求,增设公共厕所、游客中心、休憩设施等服务设施。根据功能空间的历史重要性,提高环卫设施、消防设施等配置标准。

(五)景观提升

对历史遗址或具有历史人文价值的城门、古桥、古台阶、古树、大树等景观要素,要坚持原有景观结构、重要节点的原样保护和修复。优化景观体系,打造串联重要文化广场、重要建筑街巷的空间节点,沿线设置特色化、层次丰富的绿化景观,配置植入具有历史文化元素的景墙、雕塑、小品、家具、标识系统等,构建系统化、主题鲜明的连续环境景观。整治广告招牌,统一铺装材质和颜色,形成风貌协调的历史文化区。

(六)文化传承

整体保护历史文化区内的传统格局与历史风貌,包括空间尺度、街巷肌理、历史风貌等人文环境,以及与之相互依存的地形地貌、河湖水系等自然景观环境。通过“小规模、渐进式”的有机更新方式,修缮与复原损坏、异化或灭失的历史要素,整治不协调的建筑与景观。不得随意破坏历史建筑、老建筑、老围墙、老石阶、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保护历史文化区内非物质文化遗存及与传统文化表现形式相关的实物和场所,包括传统地名、老字号、民间文学、传统工艺、民俗文化等非遗资源。鼓励通过场景重构、精细化设计城市家具、策划特色文化活动等形式,展示和传承历史文化,提升其社会功能和当代价值。


第五节 公共空间


第六十八条 更新要素

公共空间更新以“完善系统、提升品质、彰显特色”为导向,盘活存量低效公共场所,从市民需求、城市形象两方面着手,选取与市民日常活动便利性、舒适性,城市发展形象和生态需求紧密相关的要素,切实提升公共空间品质。

表 5 公共空间更新要素及内容参考表

第六十九条 更新要求

(一)公园广场

结合城市公共卫生应急设施建设,布置相应防疫设施,引导城市做好“平灾结合”。推广海绵型公园和绿地,消纳自身雨水,并为蓄滞周边区域雨水提供空间。结合不同人群、不同时段的空间使用需求,通过设施差异化配套、铺装差异化改造、个性化公共艺术植入等方式,提供主题多元、环境多变的场所空间。完善公共空间灯光、监控设施,增加驿站、健身、休息设施,增设符合夜间经济需求的户外桌椅、零售、娱乐设施,种植抗污染的杀菌植物。

(二)慢行系统

结合更新单元(片区)定位,塑造个性鲜明化、景观特色化、配套针对化的慢行步道空间,如生态游憩步道、街巷生活步道、消费体验步道等。优化慢行系统流线、空间尺寸、景观绿化、配套设施,盘活慢行步道沿线的低效用地和闲置边角空间,完善休闲座椅、指示标识、照明等设施,整治步道铺装,塑造功能连续、景观优美、空间舒适且具有辨识度的慢行系统。

(三)低效闲置空间

针对边角空间、桥下空间等低效闲置空间进行差异化的更新改造。边角空间方面,应梳理零星边角用地,结合活动和设施需求,鼓励留白增绿,为补齐体育运动、社区服务、停车等设施短板,提供空间载体。桥下空间方面,应对区位较偏、可达性不佳、地形地貌条件复杂的桥下空间,建议以生态修复和简单的景观改造为主;对区位较好、交通便利、地形可利用度高的桥下空间,鼓励因地制宜进行空间改造,设置步行道、观景平台、运动健身场地等设施。

 第六章 更新技术要求

第六章 更新技术要求


第一节 城市体检


第七十条 总体要求

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结果导向相结合,聚焦城市更新主要目标和重点任务,深入开展城市体检评估工作。依据体检评估结果,划定城市更新范围,建立更新资源库,明确更新具体任务,编制更新规划,制定更新计划,确保城市更新有的放矢、不脱离实际。

第七十一条 管理主体

各市县人民政府是城市体检工作主体,应建立“一年一体检,五年一评估”的城市体检评估机制,指定相关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城市体检工作的组织开展。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对各地城市体检工作进行指导。

第七十二条 工作内容

(一)确定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体检基本指标体系的基础上,立足各市、县(区)城市发展阶段和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实际,围绕生态宜居、安全韧性、交通便捷、风貌特色等方面,科学设定符合城市发展需求、具有本地特色的城市体检指标体系。

(二)形成城市体检报告。结合基础资料收集与分析评估工作,明确问题清单、优势清单、约束条件、任务清单,针对城市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城市病”的整改措施和治理意见,形成客观、全面的城市体检报告, 广泛征求各部门、专家和市民的意见建议,并向社会发布。

(三)强化体检成果运用。各地要在城市体检工作方案中明确城市体检成果应用机制,把城市体检评估作为实施城市更新、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依据城市体检结果,科学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城市更新年度计划和项目清单,解决“城市病”突出问题,提升城市品质和人居环境质量。

(四)建立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各地级市要加快建设城市体检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实现与国家级城市体检评估管理信息平台对接。加强城市体检评估数据汇集、综合分析、监测预警和工作调度,建立“发现问题—整改问题—巩固提升”联动工作机制,鼓励开发与城市更新相衔接的业务场景应用。各县(市)根据实际情况,可选择单独建设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也可纳入市级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进行统一管理。

第七十三条 成果要求

城市体检成果主要为“三个一”,具体包括:

“一表”,指城市体检数据结果一览表,反映指标具体情况。

“一报告”,指城市体检报告,内容应包括城市体检指标体系和计算结果、社会满意度调查主要结论(如有)、人居环境现状总体判断,上一年度或多个年度人居环境建设工作回顾、存在的问题和挑战,“城市病”治理和城市品质提升工作建议。

“一平台”,指城市体检评估信息平台。


第二节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


第七十四条 总体要求

各市县要按照国土空间规划的有关要求,依据城市体检评估结果,结合更新需求和群众诉求,科学编制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要突出内涵集约、绿色低碳的发展路径,充分考虑人居环境改善、城市活力提升、历史文化保护等因素,统筹空间、资源、环境等要素,有针对性地提出城市更新行动的目标策略和重点任务。

第七十五条 编制和审批主体

各市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由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各县(市、区)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由县(市、区)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逐级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第七十六条 工作内容

(一)更新目标和发展格局

按照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等上位规划对城市发展的要求,依托各地优势资源,依据城市发展定位,明确各市、县(区)城市更新目标和更新发展格局。

(二)更新评估与单元(片区)划分

城市更新资源评估。在城市体检基础上,进一步筛选可更新资源,包括建筑物、土地、人口、交通、公共服务设施、环境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及社区关系等。结合遥感影像判读、更新需求对接和实地走访调研等,对结果进行优化完善,最终形成城市更新资源分布图和更新资源统计表。

科学划分更新单元(片区)。以城市更新资源图为基础,充分考虑自然地物、权属信息、主干路网以及社区的人口结构、建设年代等,根据第十四条要求划定城市更新单元(片区),形成城市更新单元(片区)划分图,为进一步实施年度计划和更新项目提供基础支撑。

判定更新单元(片区)特征。依据更新资源类型,着眼于实现更新目标和功能定位,采用定量和定性相结合的方法科学判定更新单元(片区)特征,促进规划实施。将更新单元(片区)确定为人居环境提升型、工业转型升级型、城市活力提升型、历史文化保护型四类,并结合实际情况,形成城市更新特征分布图和分布表。

(三)更新实施和策略引导

突出以人民为中心的价值观,根据不同更新类型、更新对象的特性和需求,有针对性地提出更新策略。在专项规划中统筹考虑安全韧性、宜居智慧等专项内容。

(四)资金测算和时序安排

测算更新改造总账。结合更新资源分析,对全市更新改造成本与收益进行简单的初步估算。

更新实施时序。根据更新目标,综合评估城市更新难度与潜力价值,按照先易后难的原则,在计划总量控制的前提下精准施策,形成近、中、远期更新实施时序,以及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图。

(五)更新保障措施

立足各市、县(区)实际,从组织、政策、机制、动态评估等方面分别提出具有针对性、可操作的保障措施。

第七十七条 成果要求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成果由规划文本、附表、图纸、说明书、矢量数据组成。矢量数据成果要求与文字说明及图纸、附表中的“图、文、数”三者保持一致。

(一)文本说明

采用 WORD 格式。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附件二。

(二)规划图纸

采用 JPG 格式,分辨率要求在 300dpi 以上。比例尺原则上不小于 1/5000,规划图纸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图 1 规划范围图

图 2 城市更新格局图

图 3 城市更新资源分布图

图 4 城市更新单元(片区)划分图

图 5 城市更新单元(片区)特征分布图

图 6 城市更新行动计划图

(三)表格

采用 excel 格式。具体应包括:

表 1 城市更新资源统计表

表 2 城市更新单元(片区)及特征统计表

表 3 五年城市更新行动计划清单

具体格式见附件二中的附表。

(四)矢量数据

结合各市、县(区)城市规划管理数据平台建设情况提出具体要求,满足图层逻辑一致性、坐标统一、编码清晰等相关要求。


第三节 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


第七十八条 总体要求

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应细化落实城市更新专项规划,衔接相关规划和计划,划定近期更新单元(片区)的空间位置和范围界线,根据单元(片区)的目标任务提出重点项目的范围、建设指引,指导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编制。

第七十九条 编制和审批主体

各市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由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编制,市人民政府审批,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备案。

各县(市、区)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由县(市、区)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经本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更新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条 工作内容

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以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确定的年度行动计划为基础,结合年度城市建设计划,合理安排城市更新年度增量,应当包括具体项目(储备项目和实施项目)、前期业主或实施主体、边界和规模、投资及进度安排、政策措施等内容。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投资估算应重点明确本级政府年度

更新改造资金来源及比例,统筹使用专项资金、财政资金,谋划专项债及社会资本投入。

第八十一条 成果要求

城市更新年度实施计划成果由文本、图、表三部分组成,具体格式参考年度城市建设计划。


第四节 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方案


第八十二条 总体要求

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方案根据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的相关要求及城市体检成果的问题清单、整治清单,重点对单元内人口、公共配套、市政基础设施、产业、文化、生态、土地利用现状及权属、建筑用地性质与权属、更新意愿等相关数据进行分析,明确单元更新目标、更新方式、经济指标、实施计划、规划调整建议、土地与建筑功能调整等内容,并进行效益预测和专题分析。除此之外,突出公共性设施配置,如厕位、车位、床位(养老、福利)、口袋公园、健身设施等。

第八十三条 编制和审批主体

各县(市、区)是城市更新工作实施的主体,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方案由各县(市、区)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本级政府审批,报上一级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备案。

第八十四条 工作内容

(一)精确划定更新单元(片区)

在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初步划定的更新单元(片区)基础上,按照第十四条和相关规定进一步校核,确定更新工作重点开展和实施的单元(片区)准确范围。

(二)现状分析和更新资源识别

在城市体检成果基础上,进一步分析更新单元(片区)所在区位条件以及人口、经济发展、土地使用、现状建筑、公共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历史文化资源、生态资源等现状情况,明确上位规划要求及不可改变的自然和人为条件限制,编制问题清单、优势清单和约束条件清单。

同时,以调查为基础,从目标和问题两方面进行综合评估,识别更新资源。

(三)确定更新目标和思路

根据专项规划要求和基础数据调查,结合区位条件、基本情况和更新资源,确定更新定位和发展目标,针对生活、产业、生态、文化、安全、交通等方面提出更新思路,明确主要更新任务,编制更新单元(片区)任务清单。

(四)确定更新内容和规模

结合更新目标和更新思路,明确更新单元(片区)的更新方式和规模,说明主要更新内容,根据相关规定进一步明确更新规模上限。

(五)提出规划调整建议

根据更新内容和规模,针对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不一致的,研究论证控制性详细规划调整的必要性,对确需进行调整的用地提出规划调整建议。

(六)更新项目划定和更新指引

项目划定:结合更新要求,合理划定片区内城市更新项目范围,一个更新单元(片区)内可以有一个或多个更新项目,项目可包含老旧小区、老旧厂区、老旧商业区、历史文化区等更新重点中的一类或多类。

更新方式:结合更新单元(片区)和项目类型要求,明确更新方向和方式,确定项目更新总规模和“留、改、拆、建”分项规模,提出各类要素的更新指引。


专题研究:根据项目类型和特征,提出实施方案阶段应该编制的专题分析,包括土地、金融等方面的政策研究。

土地供应:对涉及土地供应的项目,应说明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等情况,提出土地收储整治及供应方式建议,明确土地承接方的基本要求。

建设模式:说明各类主体参与项目建设的合作方式。

资金估算:以更新规模为基础,做较为详细的资金投入和收益测算,前者主要包括在城市更新中的老旧房屋改造提升费用、小区改造提升费用、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建设费用、市政基础设施配套建设费用、交通设施完善建设费用等;结合建设模式,估算更新改造资金来源及后期收益。

(七)实施保障和效益分析

制定建设时序和分期计划,包括建设范围、建设内容、时间安排、资金安排等内容,从管理机制、资金保障、工作组织、评估维护等方面明确保障措施。

分析更新单元(片区)实施对社会、经济、环境、人文方面带来的复合效益。

(八)其他

应针对以下内容进行专项研究:

道路交通专项研究。结合交通需求预测,进行交通影响评估,对车行交通、公共交通、慢行交通等方面提出相应的优化措施。

环境影响专项研究。分析评估对环境的影响,并对有影响的项目提出应对措施。

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项研究。分析更新对各方权益主体的影响,对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提出应对措施。

海绵城市专项研究。分析海绵城市现状情况,结合更新内容,提出海绵城市建设的合理化建议,明确海绵城市管控原则和要求。

结合现状特征和更新要素,涉及下列情形时,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方案还应包含相应专项研究:

涉及文保单位、历史建筑等历史文化要素的,应包含历史文化保护专项研究。明确历史文化特色,提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等保护策略,落实各层次保护规划的保护范围、要求,提出保护与利用措施。

涉及老旧工业区、老旧商业区转型升级的,应包含产业发展专项研究。

涉及突破控制性详细规划建筑、人口总量的,应包含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安全设施和智慧设施专项研究。

涉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应包含地下空间专项研究。

涉及安全设施的,可考虑设置交通标志、交通标线、防撞设施、隔离栅、视线诱导设施等专项研究。

涉及智慧设施的,可考虑设置智能路灯、智能公共提示牌,智能引导指示牌等设施的专项研究。

第八十五条 成果要求

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方案成果应包括方案文本、表格和图纸。

(一)文本

采用 WORD 格式。具体内容和格式要求见附件三。

(二)表格

采用 excel 格式。具体应包括:

表 1 问题清单

表 2 优势清单

表 3 约束条件清单

表 4 更新资源表

表 5 任务清单

表 6 更新规模统计总表

表 7 保护修缮类更新规模统计表

表 8 改造提升类更新规模统计表

表 9 功能改变类更新规模统计表

表 10 拆除重建类更新规模统计表

表 11 更新内容统计表

表 12 更新项目建议表

表 13 规划调整建议表

具体格式见附件三中的附表。

(三)图纸

采用 JPG 格式,分辨率要求在 300dpi 以上。比例尺不小于 1/2000,规划图纸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

图 1 更新单元(片区)区位图

图 2 用地范围图

图 3 土地利用现状图

图 4 用地权属图

图 5 综合现状分析图

图 6 更新资源分布图

图 7 更新方式分布图

图 8 更新项目划定示意图

图 9 更新策划方案总平面图

图 10 土地收储建议图

图 11 土地供应建议图

图 12 控制详细规划拟调整方案对比图

图 13 其他专项图纸


第五节 项目实施方案


第八十六条 总体要求

更新项目实施方案在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方案基础上,围绕更新主体实施可行性,广泛征求居民意见和权属主体更新意愿,进一步从实施操作角度细化落实更新方式、供地方式、投融资模式、可行性研究、建设运营方案、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内容。

第八十七条 编制和审批主体

更新项目实施方案由前期业主负责编制,经多部门联合审查后,报县(市、区)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审批。

第八十八条 工作内容

(一)现状分析

在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方案基础上,对项目区人口构成、更新意愿、土地权属及使用、建筑物数量和权属使用情况、设施规模和使用情况、产业业态分布及经营情况、文化资源规模和使用情况、生态资源规模和分布情况等进行详细分析,为项目实施和资金测算提供依据。

(二)项目更新定位和规模

以项目功能提升优化为核心,提出项目定位,突出产业功能,体现项目特色。

围绕更新资源,提出更新改造方式、措施和详细设计方案等内容,精确测算项目总建筑面积及保留建筑、改造建筑、拆除建筑和新建建筑的建筑面积,详细测算拆留比、拆建比,符合策划方案和相关规定要求。

(三)项目更新设计

项目更新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主要经济技术指标、总平面图、竖向设计、建筑设计、绿化景观设计、道路交通设计、服务设施布局规划以及海绵城市、消防、绿色节能等设计专篇。

(四)规划调整和土地供应

规划调整。与现行控制性详细规划对比,提出规划优化方案,说明地块划分、用地性质、开发强度、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道路交通、地下空间等控制要求。

土地收储。包括土地现状及权属情况以及土地收储的实施主体、收储方式、收储单位、收储成本、整治费用、资金来源、操作流程、收储计划等内容。

土地供应。包括土地现状、土地性质、规划指标以及土地供应和获取的主体、供应方式、供应计划等内容。

利益平衡。对政府、集体、企业、居民等不同权益主体的经济利益进行精细测算,并提出经济利益平衡方案。

安置补偿方案。提出在土地收储中居民的安置补偿方案,包括对象身份及数量、安置补偿标准、操作流程、资金规模及来源、补偿渠道等内容。

(五)项目运营和投资测算

进一步明确各类主体参与项目建设的合作关系及合作方式。

对土地、建设、安装、管理、运营、财务、租赁、办公等费用进行详细测算,明确投资总额。对项目建设资金来源和使用进行说明,包括自有资金数量、融资渠道、融资方式、融资规模、担保主体、利息偿还、资金使用说明等。

(六)项目实施计划与保障

提出项目的具体实施计划,包括土地供应、前期研究、工程设计、土建施工与安装、招商营销、竣工验收和试运营等工作的时间节点和分工安排,并提出实施主体及相关责任单位在政策运用、资金筹措和工作组织等方面采取的措施。分析项目实施对社会、经济、环境、人文等方面带来的复合效益。

(七)专题分析

结合项目实际情况,在专项研究不能满足实际需求的情况下,针对环境影响、交通影响、安全影响、节能等方面内容进行单独的专题分析,形成专项报告。

第八十九条 成果要求

项目实施方案由方案文本、表格、图纸三部分组成。成果要求参考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七章 城市更新管理和实施保障

第七章 城市更新管理和实施保障


第一节 组织管理


第九十条 组织领导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全区城市更新工作的总体协调和监督。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财政厅、自然资源厅、生态环境厅、科技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工业和信息化厅、民政厅、文化和旅游厅、卫生健康委、商务厅、应急管理厅、市场监管厅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在城市更新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

由各市人民政府牵头,成立市级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市更新工作,明确各县(市、区)、各部门职责和任务分工,调动相关部门、基层组织等积极参与城市更新规划编制等工作,并对全市城市更新工作涉及的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同时,各市人民政府应明确城市更新工作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和管理城市更新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要落实主体责任,制定具体工作方案,细化工作举措,确保工作有序推进,协调解决城市更新重点、难点项目推进中的重大事项和突出问题。

第九十一条 配套机制

建立健全政府统筹、条块协作、部门联动、分层落实的工作机制。各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应建立相应的联席工作机制,并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城市管理等部门,按照自治区城市更新工作要求,制定适合本地区的城市更新实施细则、技术规范、管理规程、配套政策等。各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城市更新实际情况和发展需求,制定本地化的城市更新具体措施,加强城市更新工作统筹协调。

第九十二条 监管要求

(一)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对全区城市更新工作进行统一监管、综合评价、督察考核。

(二)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本市城市更新项目的监督管理,定期对下辖各县(市、区)的城市更新工作推进情况进行统筹指导、动态巡查抽查和考核。

第九十三条 公众参与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方案应当组织公众参与,征求各相关部门、利益相关人和社会公众的意见,鼓励市民和社会各界专业人士参与城市更新工作,共同营造良好的城市更新社会氛围。


第二节 保障机制


第九十四条 搭建城市更新专业平台

在各地城市更新组织领导机构统一领导下,坚持市场导向、企业运作,发挥资源整合优势,构建智慧化城市更新专业平台,包括城市更新项目联动平台、城市更新项目交流平台、城市更新中介服务平台及城市更新信息发布平台,实现城市更新投融资、建设、运营等工作的统一管理、统一运营,协调位置相邻的单元(片区)进行连片更新,引导非盈利与盈利项目打包等,实现难以独立平衡的更新项目区域平衡,并通过多种方式组建市场化运作的项目公司实施具体项目。

第九十五条 建立动态项目储备库

按照“实施一批、储备一批、谋划一批”的城市更新项目分阶段管理原则,建立城市更新动态项目储备库。定期对项目推进情况进行清查管理,结合前期项目计划和项目实施情况,对纳入储备库的城市更新项目进行动态管理,使项目计划管理灵活可控,确保城市更新工作有序推进,促进城市存量建设用地盘活与新增建设用地开发相协调,实现有序更新、有机更新和有效更新。

第九十六条 构建项目实施平衡机制

综合考虑政府、社群和企业的需求,通过就地平衡、异地平衡、当期平衡、动态平衡、综合平衡、政策平衡等多种方式,制定项目实施平衡方案,通过城市更新完善有关政策规定,优化安置房、保租房等城市更新项目建设机制和供地模式。根据项目实际需求,可联合多个项目同步推进城市更新,统筹实现项目平衡,达到多赢的局面。

第九十七条 多渠道筹措更新资金

(一)积极申请财政资金

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整合利用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棚户区改造、保障性租赁住房、排水防涝等专项资金,统筹推进城市更新。符合专项债券发行条件的,可在政府债券额度内申请发行地方政府专项债券,加大政府专项债券对城市更新的支持。鼓励各级政府盘活存量资产,筹措资金用于城市更新项目。

(二)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放大财政资金的杠杆效应,撬动和吸引区内外城投类国有企业、房地产开发公司、施工类企业等各类社会资本积极投入到城市更新项目建设中。拓展社会资本投入渠道,优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根据不同主体的特性,引导社会资本通过直接投资、间接投资、参股、委托代建等多种方式参与城市更新,投资城市更新项目或周边公共设施建设,加大社会资本投入力度。

(三)物业权利人自筹资金

建立政府指导、街道办事处统筹、居民委员会、社会单位、居民共同参与的“五方联动”工作平台,鼓励业主、物业使用人(包括承租人、借用人及其他取得物业使用权的人)和物业管理人出资进行改造。由社会单位和居民共同约定出资比例,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居民委员会给予部分补贴,共同选择第三方公司作为实施和运营方来具体操作。

(四)市场化融资资金

市场化融资模式主要包括银行贷款、非标融资、债券资金、城市更新基金、REITs 等。支持银行机构参与城市更新,鼓励引导政策性银行发放政策性贷款;鼓励银行机构创新城市更新金融产品,简化审批流程,结合实际扩大城市更新企业的授信范围,完善相关工作机制。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结合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做好城市更新资金支持工作,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前提下,依法合规对实施城市更新的企业和项目提供多种形式的资金支持,缓解城市更新资金困难。

 附件 1:城市更新评估指标参考表

附件 1:

城市更新评估指标参考表


 附件 2: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模板

附件 2:

城市更新专项规划模板


一、总则

包括城市更新专项规划编制背景,国家、自治区、市、县(区)工作部署,编制依据,阐述城市更新必要性、重要性及相关规划要求。

二、指导思想与更新目标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二)城市更新目标

三、城市更新策略

涵盖城市布局结构、有关民生幸福水平、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建设低碳绿色城市、完善更新基础设施等方面。

四、更新方式与规划功能

说明城市更新方式以及城市更新功能指引

五、城市更新分类指引。

说明老旧小区、老旧工业区、老旧商业区、历史文化区、公共空间的更新指引。

六、各区城市更新指引

说明各区的更新重点、更新单元(片区)的空间布局等。

七、重点地区指引

说明重点地区的划定方法与依据,并对重点地区的更新原则、更新要求、更新内容、更新方式等进行明确。

八、配套设施与综合交通

说明公共服务设施、市政基础设施、交通基础设施的更新指引。

九、保障机制

包括更新政策体系、工作组织保障、更新管理机制、更新资金保障及实施评估机制等方面。

附表

表 1 城市更新资源统计表

 附件 3: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方案模板

附件 3

更新单元(片区)策划方案模板


一、区位和策划背景

(一)区位条件

说明位置、范围,以及在区域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策划背景

说明编制背景、工作部署、编制依据,阐述更新必要性及相关规划要求。

二、单元(片区)现状

(一)基本情况

说明范围内人口、经济发展、土地、建筑、基础设施、历史文化、生态等现状情况。

(二)更新意愿

阐述各利益主体的满意度和更新需求。

(三)分析总结

对生活、生产、生态、人文、安全、交通等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进行总体说明,明确在产业、土地、建筑、设施、文化、生态等方面具有的优势条件和资源,以及上位规划要求、不可改变的自然和人为条件限制内容。填写《问题清单》(表 1)、《优势清单》(表 2)、《约束条件清单》(表 3)。

三、更新资源识别

说明土地、建筑、设施、公共空间等更新资源的规模、分布、现状使用等情况。填写《更新资源表》(表 4)。

四、单元(片区)更新指引

(一)更新目标

阐述功能定位与发展目标。

(二)更新思路

提出生活、产业、生态、文化、安全、交通等方面的更新思路。

(三)更新内容与规模

说明更新方式、更新规模及更新内容。填写《更新规模统计总表》(表 6)、《保护修缮类更新规模统计表》(表 7)、《改造提升类更新规模统计表》(表 8)、《功能改变类更新规模统计表》(表 9)《拆旧建新类更新规模统计表》(表10)、《更新内容统计表》(表 11)。

(四)规划调整建议

研究论证国土空间详细规划调整必要性,提出详细的规划调整建议,并说明规划条件的主要变化情况和土地利用的计划安排。

(五)更新项目划分

根据更新内容和更新规模合理划分更新项目并进行项目归类。填写《更新项目统计表》(表 12)。更新项目划定后,结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分配单元(片区)任务清单中的更新任务,填写《任务清单》(表 5)。

五、更新项目指引

(一)更新项目范围

说明各个更新项目的规模及具体范围。

(二)更新方向

结合更新任务,对各个项目的更新方向及主要更新内容进行简要说明。

(三)更新方式

说明项目更新总规模及“留、改、拆、建”规模,提出更新指标弹性管理要求。

(四)土地收储建议

提出土地收储整治内容和措施建议。

(五)土地供应建议

提出土地供应方式的内容和措施建议。

(六)建设模式

说明合理的建设模式。

(七)投资估算

估算项目主要更新改造成本。

六、实施计划

制定建设时序与分期计划,包括建设范围、建设内容、时间安排、资金安排等。

七、实施保障

包括管理机制、资金保障、工作组织等。

八、效益分析

对更新产生的社会、经济、环境、人文等效益进行分析。

九、专项研究

1.道路交通专题分析

2.环境影响专题分析

3.社会稳定风险评估专题分析

4.海绵城市专题分析

5.历史文化保护专题分析

6.产业发展专题分析(针对老旧工业、老旧商业更新单元)

7.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专题分析

8.地下空间专题分析

附表

表 1 问题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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