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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建设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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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总 则

1 总 则 

1.0.1 【目的与依据】为规范建筑日照分析工作,保障城镇居民日照 权益,依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 50180)、《住宅设计规 范》(GB 50096)、《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等国家标准和《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本市规划管理实际,制定本规定。 

日照分析工作除执行本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现行其他相 关标准的规定。 

1.0.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郑州市城镇规划区内有日照要求的 建筑和场地的日照分析。

下列情形之一的新建、改(扩)建建设工程,应进行日照分析:

(一)拟建建筑物及场地有日照要求的; 

(二)拟建建(构)筑物对其直接相邻有日照要求的建筑及场地产生日照影响的。 

1.0.3 【计算流程】建筑日照分析的完整过程应包括:踏勘现场、整理数据资料、建立几何模型、确定计算参数、确定计算方法、计算操作、书写计算报告、校审计算报告、归档数据。

1.0.4 【授权解释】本规定实施中遇到的具体问题,由郑州市自然资 源和规划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1.0.5 【补充说明】各区县(市)资源规划主管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对本规定未明确或未涉及的情况做出补充规定。 

1.0.6 【实施日期】本规定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2术 语

2 术 语 

2.0.1 【日照分析】根据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的相关规定,受委托机构对拟建建筑与周边建筑日照相互影响程度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评估,编制日照分析报告,为建设工程是否满足日照标准提供技术依据。 

2.0.2 【遮挡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对已建和拟建建筑(场地)的日照产生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 

2.0.3 【被遮挡建筑】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日照受已建和拟建建(构)筑物影响的已建和拟建建筑(场地)。 

2.0.4 【建模】为计算建筑日照,对地形、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建立几何模型并确立空间位置关系的工作。 

2.0.5 【日照基准面】日照分析过程中用于反映被遮挡建筑日照情况,布置日照分析采样点的建筑外墙面。

2.0.6 【日照基准线】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2.0.7 【日照标准】根据建筑物(场地)所处的气候区、城区常住人口和建筑物(场地)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在日照标准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筑物(场地)上的最低日照时数。 

2.0.8 【真太阳时】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正午12时,即当地当日太阳高度角最高之时)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也称当地正午时间。 

2.0.9 【采样点】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是日照分析的最基本取样单位。

2.0.10 【采样点间距】2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 

2.0.11 【高程基准面】日照分析中相对高程或绝对高程的起算面,一般选取遮挡建筑及被遮挡建筑室外地坪高程中的最低点所在的水平面。

2.0.12 【测试高度】即采样点标高,一般采用分析对象各层距室内地坪0.9处标高,对绿地、活动场地等进行日照分析时取场地标高。

2.0.13 【时间间隔】日照分析软件在对某一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间带的起讫时间范围内,每隔一定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 

2.0.14 【居室】住宅中居室为卧室、起居室(厅)的居住空间。宿舍中居室为供居住者睡眠、学习和休息的空间。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中居室为老年人住宿并久居的房间。 

2.0.15 【中心城区旧区】指郑州市中心城区南三环、西三环、连霍高速、中州大道-机场高速所围合范围以内区域。


3计算范围与程序

3.1 被遮挡范围与遮挡范围

3.1 被遮挡范围与遮挡范围 

3.1.1 【被遮挡建筑选取范围】如下: 

(一)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及场地; 

(二)拟建建筑对周边建筑日照影响,仅考虑与拟建项目基地直接相邻、隔路(河)相邻的有日照要求的现状或规划拟建建筑; 

(三)违法建筑不视为被遮挡建筑。 

3.1.2 【遮挡建筑选取范围】示意图见附录2,要求如下: 

(一)以确定的被遮挡建筑为中心,350米为半径的扇形区域范围内对被遮挡建筑造成日照遮挡的建筑。 

(二)被遮挡建筑有多个时,遮挡建筑的选取范围为所有遮挡范围的合集。 

(三) 建筑局部进入遮挡范围的需整体纳入计算。

3.2 日照分析资料要求

3.2 日照分析资料要求 

3.2.1 【数据来源】日照分析时,计算数据来源的选取顺序宜根据工程建设阶段,按表3.2.1的规定确定。

注:1. I、II、III、IV 表示优先选用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2.实测图应由具有测绘资质的机构按现行国家标准测绘。 

3.已建建筑相对于测绘数据,其建筑方案图或修建性详细规划的数据误差较大,不符合日照计算对数据的误差要求,不作为计算数据的依据,但其建筑套型等信息仍有参考价值。在建建筑在不同阶段,可能有一些实测资料,例如验线资料等,如果有实测资料,实测资料的优先级高于建筑施工图。在建建筑施工过程中,建筑轮廓、高度等与最终完工时有差异,建模时应考虑这些差异。例如,测绘时建筑外墙外保温尚未完工,建模时 则需要在测绘的基础上增加保温层厚度。 

4.报批图是指待审批的图纸。 

5.报告编制单位应有选择的确定数据来源,对于已建建筑的定位、轮廓、高度等数据来源应以测绘资料为主。已建建筑的轮廓及定位数据可依据地形图、验线报告、测绘成果资料,其计算高度高程数据及测试高度高程数据优先采用实测数据。现状被遮挡建筑日照情况需要通过窗户位置才能判断的,窗户位置也应通过测绘获得。 

3.2.2 【数据获取】建筑数据资料应按照相关规定向相关单位申请查阅利用,或委托具有测绘资质的单位进行测绘。资料来源及提供资料的单位名称应在日照分析报告中说明。


3.3 相邻空地日照分析

3.3 相邻空地日照分析 

3.3.1 【基本原则】相邻地块分界线(或道路)与东西方向的夹角为θ(图 3.3.1-1),当在0°≤θ≤40°时,两地块位置关系按南北向控制 ;当θ>40°时,两地块位置关系按东西向控制。 

若拟建项目地块为“L”型(图 3.3.1-2),其东北侧或西北侧空地地块不视为北侧地块,应做模拟方案。

3.3.2 【有规划指标时】当拟建地块北侧直接相邻空地有日照要求时,应按照北侧用地性质对应的日照标准,拟建地块日照标准阴影线超出地界垂直距离不应超过自身日照阴影线长度的1/2。若拟建地块与北侧地块隔路(河)相邻时,应按照北侧用地性质对应的日照标准,拟建地块日照标准阴影线不应超出北侧地块建筑限高对应的主要朝向退线距离。

当拟建地块东、西侧为空地时,按照指标要求做建筑体量模拟方案,并纳入遮挡建筑及被遮挡建筑进行计算。若空地场地高程未确定,模拟方案的窗台高度以选定的高程基准面加0.9米为准。 

拟建地块南侧为空地时,按照指标做建筑体量模拟方案,并纳入遮挡建筑进行计算。

3.3.3【无规划指标时】当拟建地块北侧直接相邻空地有日照要求时,应按照北侧用地性质对应的日照标准,拟建地块日照标准阴影线超出地界垂直距离不应超过自身日照阴影线长度的 1/2。若拟建地块与北侧地块隔路(河)相邻时,按照北侧用地性质对应的日照标准,拟建地块日照标准阴影线不应超出北侧地块地界15米。若北侧用地规划性质未确定,可参照居住用地执行。

拟建地块东侧、西侧、南侧为空地时,若为居住用地,可按容积率2.8、建筑限高80米做建筑体量模拟方案;若有因航空、气象、通信、军事、文物保护等因素限高,可参照《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4.0.2条确定模拟方案设计指标。若为中小学用地时,按照《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附录A及相关规定确定模拟方案设计指标。若为商业商务用地,按容积率3.5、建筑限高100米,做模拟方案。若有航空、气象、通信、军事、文物保护等因素限高以及其他情况可参照附近类似地块设计指标中的较高值确定。若东侧、西侧、南侧地块规划性质未确定,可参照居住用地执行。

若空地场地高程未确定,模拟方案的窗台高度以选定的高程基准面加0.9米为准。 

3.3.4 【模拟方案】模拟方案应符合《郑州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中退线、间距、有日照要求公服设施配建的相关要求。模拟方案深度应满足容积率、建筑限高规划指标上限要求,建筑轮廓以矩形为主,满足建模要求即可。


4计算参数与标准

4.1 计算参数

4.1 计算参数 

4.1.1【软件认定】计算软件应使用通过住建部验收或国家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验中心实验检测的日照分析软件。 

4.1.2【城市经纬度】郑州市区取东经113°39’北纬34°43’,各区县(市)经纬度取值可参考表4.1.2:

4.1.3【日照基准年】建筑日照分析中所采用的相关太阳数据的取值年份。日照基准年取公元2001年。 

4.1.4【日照标准日】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镇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和建筑性质所确定的日照分析取样日期,一般采用大寒日或冬至日。 

4.1.5【有效时间带】日照标准日和有效时间带按日照标准确定,大寒日为 8:00~16:00(真太阳时),冬至日为9:00~15:00(真太阳时)。 

4.1.6【最小连续日照时间】日照计算时间的统计方式按累积计算,可计入的最小连续日照时间不应小于5分钟。 

4.1.7【采样点间距设置】窗户宜取0.5米,建筑宜取1.0米,场地宜取3.0米。

4.1.8【时间间隔】当需要设置时间间隔时,不宜大于1分钟。 

4.1.9【时间表达】日照计算的时间表达应为真太阳时,时间的输出结果应精确到分钟。 

4.1.10【计算结果】当不同工程阶段的日照计算结果之间及其与观测日照时间不一致时,应以最后阶段的日照计算结果为准。


4.2 日照标准

4.2 日照标准 

4.2.1 【分类】居住建筑包括:住宅、宿舍。有日照要求的公共建筑包括: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幼儿园、托儿所、 中小学、医院、疗养院。各类建筑日照时间均为累积计算的满窗日照时间。 

4.2.2【满窗日照】距室内地坪0.9米处窗洞口对应的外墙水平线段均满足日照标准,视为满窗日照。 

4.2.3【住宅】(一)城区常住人口大于等于50万时,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日照不小于2小时;城区常住人口小于50万时, 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日照不小于3小时。

(二)旧区改建项目内新建住宅建筑每套住宅应至少有一个居室大寒日日照不小于1小时。

(三)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任何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降低,既有住宅建筑进行无障碍改造加装电梯除外。居室有多朝向开窗的,应至少有一个朝向上开窗满足日照要求。

(四)当项目周边既有住宅建筑原本未满足日照标准时,其原有日照时间不得减少。

4.2.4【宿舍】单栋宿舍内半数以上居室大寒日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4.2.5【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我市统称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日间休息、生活照料服务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托老所、日托所、老年人日间照料室、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等的统称。老年人日间照料设施的文娱健身用房或餐厅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应小于2小时。 

4.2.6【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宿、生活照料服务 及其他服务项目的设施,是养老院、老人院、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养护院等的统称。老年人全日照料设施居室冬至日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当居室冬 至日日照小于2小时,老年人居住空间日照标准应按照下列规定之一 确定:

(一)同一照料单元内的单元起居厅冬至日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

(二)同一生活单元内至少1个居住空间冬至日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室外活动场地应有不小于1/2的活动面积在冬至日2小时的日照阴影线以外。

4.2.7【托儿所、幼儿园】托儿所、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及具有相同功能的区域,应布置在当地最好朝向,冬至日日照不应小于3小时。幼儿园需要获得日照的婴幼儿生活用房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室外活动场地应有1/2以上的面积在冬至日3小时日照阴影线之外。当需要获得日照的房间有多个朝向开窗时,则满足日 照要求朝向的窗洞开口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面积的20%,窗洞开口面 积按照实际洞口面积计算。 

4.2.8 【中小学校】普通教室冬至日日照不应小于2小时。新建中小学运动场地应保证有1/2以上面积满足冬至日有效时间不小于2小时。 

4.2.9 【医疗卫生建筑】医院、疗养院单栋建筑内半数以上的普通病房、疗养室日照标准应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 

4.2.10 【集中绿地】居住街坊内的集中绿地,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影 线范围之外的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人、儿童活动场地。


5计算建模与方法

5.1 建筑建模

5.1 建筑建模 

5.1.1【建模对象】根据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应对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的建筑主体进行建模。 

5.1.2【建模要求】遮挡建筑应对所有立面上的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进行建模。高度大于4米的围墙需作为遮挡建筑建模。建模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筑主体建模一般应以建筑外墙外保温线为模型轮廓线,对于外墙采用石材、玻璃、金属板等幕墙系统的,以外饰面为模型轮廓线,同时赋予建筑计算高度,定义室内地坪标高。所有建筑物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 

(二)应明确被遮挡建筑窗户的准确位置,以及窗高宽、窗台面高(即距室内地坪 0.9 米高),所有被分析的窗户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 

(三)遮挡建筑的阳台、凸窗、空调板、装饰线脚、檐口、女儿 墙、坡屋顶及突出建筑屋顶的楼梯间、机房、构架等造成遮挡的部分均应建模;被遮挡建筑的上述部分如需分析自身遮挡或对其他建筑造 成遮挡,也应建模。窗户或阳台两端有突出计算基准面小于0.3米的墙体、柱子等,以及对实际日照影响较小的遮阳设施可忽略不计。 

(四)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造型复杂(如穹顶、异型薄壳结构等)时,日照分析软件中无法按实建模,可采用立方体、棱锥体、楔形体等相似模型替代,但替代模型的造型与体量应包络结构原形。

(五)建模数据应完整,没有冗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应出现包容和交叉。 

(六)立体停车设施、屋顶的中央空调冷却塔等对日照产生影响的设备也应建模。 

5.1.3 【建模高度】在拟建建筑和现状被遮挡建筑中,一般选取较低的室外高程作为高程基准面,建筑计算高度、测试高度均是相对于高程基准面的相对高度。


​5.2 日照计算基准面

5.2 日照计算基准面 

5.2.1【窗】一般窗以外墙面位置为计算基准线;转角窗、弧形窗、凸窗等,一般以居室窗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见图 5.2.1-1)。各类窗以各层距室内地坪0.9米标高外墙面位置为日照基准线(见图 5.2.1-2)。 

居住建筑及老年人照料设施,居室窗不大于1.8米的按实际宽度 计算。居室窗宽度大于1.8米的,可选取连续的1.8米宽度计算。一个居室有多个窗时,窗及其窗间墙总宽不大于1.8米时,视为一个窗;总宽大于等于1.8米时,取包含较大窗(此窗不小于1.2米,两窗一样大时取任意窗)在内的任意1.8米宽度计算。 

公共建筑外窗计算宽度,除有具体规定的,按实际宽度计算。

5.2.2【阳台】两侧均无隔板遮挡的凸阳台,以居室门窗洞口的外墙面为日照基准面。两侧或一侧有分户隔板的凸阳台、凹阳台、半凸半凹阳台,以阳台与外墙相交的洞口位置为日照基准面。(见图 5.2.2)

5.2.3【外廊】外廊在南侧的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围护结构或围护设施外边沿为计算基准面,在对南外廊计算时,需要对普通教室开间等宽的整段外廊进行日照分析。


5.3 日照分析方法

5.3 日照分析方法 

5.3.1【分析方法】日照计算应依据分析对象的特点选取合理的计算方法,建筑可采用日照等时线法、沿线分析法、窗位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分析,场地可采用日照等时线法、区域分析法等方法进行分析,并用直观、易懂的方法表达计算结果。 

5.3.2【多点沿线分析】沿建筑轮廓线或日照基准线进行的等距离布点采样分析。常与窗位分析(表)法结合以不同的形式出现。 

5.3.3【多点区域分析】在任意高度受影面上进行均匀布点采样分析。 

5.3.4【日照等时线分析】日照时间相同的采样点的连线,也是不同日照时间分布区域的边界线。 

5.3.5【阴影分析】对建筑物在一定时间带内对一定测试高度面的日照遮挡进行分析,因其结果显示为测试高度面上连续的阴影分布范围,故称阴影分析。 

5.3.6【分析次序】日照分析时,先对拟建项目周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情况进行日照分析。若存在日照不达标的被遮挡建筑,则需对被遮挡建筑在拟建项目建设前的日照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日照对比分析。


6分析报告

6.1 日照分析图纸

6.1 日照分析图纸 

6.1.1 【图纸内容】日照分析报告的图纸包括:区位示意图、说明、依据、数据来源表、计算参数、日照标准、分析结论、图例、日照分析图和承诺。建设单位和日照分析报告编制等单位应在图纸承诺部分签字盖章并注明经办人、项目负责人电话和通讯地址。 

6.1.2 【区位示意图】区位示意图显示新建项目四周道路及用地轮廓等信息。 

6.1.3 【项目说明】对项目名称、项目概况、委托单位、受托单位等信息进行说明。 

6.1.4 【依据】主要法规和技术标准。 

6.1.5 【数据来源表】包括:拟建项目资料的来源;周边现状及规划建筑相关资料(定位、轮廓、高度等信息)的来源。 

6.1.6 【计算参数】计算软件及版本、城市经纬度取值、选取的基准面的高程及位置等。 

6.1.7 【日照标准】图纸中被遮挡建筑及场地应满足的日照标准。 

6.1.8 【图例】根据图纸内容标注相应地界、拟建建筑、现状建筑、规划建筑、模拟建筑、等照时线等图例。 

6.1.9 【日照分析图】 

(一)图纸比例宜取1:500,当项目较大受图纸大小限制时可适当放宽,但不应小于1:1000。 

(二)应使用覆盖所有计算范围的现状地形图,并标明用地范围;

(三)应标明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建筑计算高度(建筑主屋面女儿墙或檐口相对高程基准面的高度);拟建建筑还应标明轴线定位坐标、±0.00高程等。 

(四)应标明被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分户情况、分户编号、建筑计算高度、位置、±0.00高程等。 

(五)进行日照等时线分析、区域分析、沿线分析时,应标明计算水平面的测试高度。 

(六)进行立面日照分析时,应显示窗户的轮廓及位置,并对窗户编号。

 6.1.10 【分析结论】对下列建筑及场地应有明确的日照分析结论: 

(一)有日照要求的拟建建筑及场地。 

(二)拟建项目周边根据本规定要求选取的有日照要求现状建筑(含在建建筑)、规划建筑、模拟建筑。

当上述建筑不满足日照标准时,应在日照结论中明确受到影响的户(住宅)或房间(公建)的具体有效日照时数。日照时数精确到小数点后2位。有效日照时数取日照基准线上最低值,对一套住宅下结论时,取日照条件较好的窗户日照基准线上最低值。


6.2 分析报告附件

6.2 分析报告附件 

6.2.1 【附件内容】《日照分析报告》附件应提供电子版,包含: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注册师证书、软件鉴定书、基础资料、现状照片的PDF文件;日照模型备份文件(若有模拟方案应含模拟方案)应提供DWG文件并加盖日照分析编制单位电子章。 

6.2.2 【资质证书】报告编制单位的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或城乡规划编制资质证书等。 

6.2.3 【注册师证书】注册建筑师或注册规划师证书。 

6.2.4 【软件鉴定书】使用的日照计算软件的鉴定证书或评估证书等。 

6.2.5 【遮挡建筑范围图】图纸应包括拟建建(构)筑物、已建建(构)筑物和地形等内容,同时用相应符号标识出需要计算的建(构)筑物 图纸比例宜取1:1000~1:2000。 

6.2.6 【基础资料】包括相关测绘成果、地形图、竣工图、施工图、已审批的方案等。测绘成果应附上测绘单位的资质证书及委托测绘合同复印件。 

6.2.7 【现状照片】照片上应包含周边现状建筑与场地情况并标注与图纸相对应的楼号。


 本规定用词说明

本规定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定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2)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用“可”。 

2 本规定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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