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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294-201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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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

Standard for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detail planning

GB/T 51294-2018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布日期:2018年7月10日

施行日期:2018年12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2018年第14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发布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T 51294-2018,自201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户网站公开,并由住房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8年7月10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5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6 游览交通规划;7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8 居民点建设规划;9 用地协调规划;10 建筑布局规划;11 成果规定。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市车公庄西路5号;邮政编码:100044)。

本标准主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

浙江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贵州省城乡规划设计研究院

岳阳市风景园林管理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乡规划管理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贾建中 邓武功 李金路 唐进群 王泰阶 曹金清 谭侠 王玉洁 赵鹏 刘英 李振鹏 何旭 陈萍 李鑫 詹科 于涵 韩炳越 郭倩 朱海雄 林颖 周军 刘红纯 何露 吴雯

本标准主要审查人员:陈耀华 严国泰 王磐岩 曹礼昆 张晓鸣 孙平 周雄 李彩林 黄东仆

1总则

1  总则

1.0.1  为加强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区)资源保护与合理利用,提高风景区详细规划编制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指导风景区建设,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风景区详细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风景区的主要入口区、旅游服务设施集中区、旅游服务村镇等涉及建设活动的区域应编制以建设引导与控制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景区、游线等可编制以景观保护与游赏利用为主要内容的详细规划。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1  应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按照严格保护、统筹规划、因地制宜、突出特色、低碳节能的总体要求,严格保护风景资源及构成空间,挖掘自然和文化风景资源,突出景源特色,提升风景价值。

2  应按风景区总体规划,综合考虑景观、生态、文化、人口、管理等各项要素,恰当安排各项设施建设,完善服务功能,提升服务水平。

3  各项设施建设选址应避开地质灾害易发地段、生态和景观敏感区域,建筑宜藏不宜露、宜散不宜聚、宜低不宜高、宜淡不宜浓、宜中不宜洋,建筑景观应与自然景观环境及地方传统建筑风貌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

1.0.4  风景区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

2  术语

▼ 展开条文说明

2.0.1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detail planning

为落实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满足风景区保护、利用、建设等需要,在风景区一定用地范围内,对各空间要素进行多种功能的具体安排和详细布置的活动。风景区详细规划是风景区总体规划的下位规划,为风景区的建设管理、设施布局和游赏利用提供依据和指导。简称详细规划。

2.0.2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区 the zone of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detail planning

编制风景区详细规划的空间范围。简称详细规划区。

2.0.3  风景名胜区保护设施 protection facilities of the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

为保护自然和文化景观资源、濒危珍稀野生动植物、生态环境以及保障游览安全等,在风景区内设立的相应设施。简称保护设施。

2.0.4  景观视线 landscape sight line

景点到景点、观赏点到景点或景观面之间的空间通视线。也称视线。

2.0.5  强制性控制指标 mandatory controlling index

风景区内对建设项目的功能、规模、选址、用地范围,及其他需要严格保护的内容实行严格控制和强制执行的一类指标。

2.0.6  地表改变率 land surface change rate

在规划建设过程中,原有地形、地貌、地表植被等被改变的面积占建设用地总面积的比率。

2.0.7  游览交通 tourism traffic

与风景区游览相关的交通系统的总称。

2.0.8  建设用地 construction land

风景区内风景点建设用地、旅游服务设施用地、居民社会用地、交通与工程用地的总称。

3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风景区详细规划应包括下列内容:

1  总体规划要求分析;

2  现状综合分析;

3  功能布局;

4  土地利用规划;

5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

6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7  游览交通规划;

8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9  建筑布局规划;

10  根据详细规划区特点,可增加景源评价、保护培育、居民点建设、建设分期与投资估算等规划内容。

▼ 展开条文说明

3.0.2  现状综合分析与总体规划要求分析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分析详细规划区在风景区内的地位关系,包括风景区总体规划对详细规划区的资源保护、景观展示、用地建设、功能要求、设施配置、居民调控、规模与容量控制等各方面的要求;应进行详细规划和总体规划内容的符合性分析,对不一致的内容应予说明或论证。

2  应根据实际需要收集基础资料,分析地形地貌、气候气象、自然灾害、动植物、生态环境、风景资源、历史文化、游览状况、建筑、道路交通、基础工程设施、居民社会等现状情况。

3  应分析详细规划区的用地适宜性。

4  分析结果应明确发展的有利条件与制约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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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3  应明确规划定位。以景区为规划范围的详细规划区定位应结合风景资源价值、游赏特点、主要功能、保护要求和相关发展条件等因素综合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0.4  功能布局应功能组织清晰、空间关系合理,各部分有机关联,突出资源特色与主体功能。设施建设布置应符合风景区保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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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详细规划应控制游人容量、总人口规模和建筑总量,并应预测游人规模。对游人集中分布的重要游览区段,可针对游览高峰日及其高峰时段,制定疏导管理措施,提出极限游人容量。高峰时段游人容量应按“人次/h”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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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详细规划应确定建设分期实施目标和实施步骤,编制建设分期实施项目清单,明确建设内容与控制要求,估算投资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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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

4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

4.0.1  景观保护与利用规划应包括景观与自然生态保育、景观评价、景观特征分析与景象展示构思、景观环境整治与提升、观赏点建设、景点利用、景群利用、景线利用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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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2  景观与自然生态保育应针对详细规划区内的自然文化景观、珍稀动植物、特色生物群落与生态系统及其他需要保护的资源与环境,提出保护对象与范围、技术措施与方法、科研监测保护设施、保护培育项目及其实施阶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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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3  景观评价应在总体规划景源评价的基础上,进行更深人的调查筛选,可视景源条件挖掘新的游览景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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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4  景观特征分析和景象展示构思应遵循景观多样化和突出景观特色的原则,对各类景观景物的种类、数量、特点、空间关系、意趣展示及其观赏方式等进行具体分析。应对观赏点选择及其视点、视角、视距、视线、视域和游赏组织进行规划分析和安排。应注重历史文化挖掘,并通过时空序列组织,系统展示文化景观的价值和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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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5  景观环境整治与提升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现状历史人文景点景物的维护和修缮应符合真实性和完整性原则,周边环境整治应与历史人文景点景物相协调。

2  现状景点游览环境改善应明确游览、观赏方式;组织游赏序列;对景观空间较丰富的景点,宜按主、次、配景的关系组织景观层次;并应提出景观提升、环境改善和设施配套等相应规划措施。

3  受破坏的景观及环境需要恢复时,应提出整治措施与要求,恢复其特色景观风貌、文化传统内涵与空间格局;对景观环境造成破坏或产生不利影响的建(构)筑物应提出拆除、改造或遮挡的措施与方案,对自然生态提出修复措施与步骤。

4  重要景观视线、视廊应按照美学原则进行控制,保持观赏的通透性,并应对破坏观赏的因素提出整治措施。

5  植物生态修复与景观营造应保护原生植被,适地适树,保护生物多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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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6  观赏点应选择在景源最佳观赏效果的地段,其建设应服从地形环境特征,建设基址与周边景物宜巧妙结合,建设材料应采用乡土材料;各观赏点之间应具有合理的视角、视距、视线和视域;游赏线路上宜设置指示牌、景观小品等导引性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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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7  对于能够提升美学价值、游览体验和风景品质的景点,应编制景点利用规划。景点利用规划应立足本土文化、提升审美意境、强化景观特色、丰富游赏内容与游赏体验,完善景观设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遗址复建应分析其原址、原貌、原规模、原功能和景观空间环境等,提出复建方案;复建应符合历史延续性、文化传承性、景观一致性和空间环境协调性等原则。

2  游览、休憩等风景建筑应与基址周边的地形、地貌、山石、水体、植物等其他景观要素统一协调,建筑高度和体量应与景观空间和尺度相协调。

3  新建人文景点应对题材与选址进行分析论证;建筑布局应符合空间环境审美要求;建筑景观应与风景区历史人文环境相适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体现风景美学意境。题刻内容、形式应具有较高的艺术水准和文学欣赏价值,位置选择应符合所在自然景观空间的构成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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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8  景群利用应依据其景点分布的空间组合关系、景观特征,提出相应的景观序列与主题,选择合理的游赏利用方式与游赏线路,展现景群的丰富景观。

4.0.9  景线利用应结合生态环境、景观和风貌特征,选择风景建筑和景观设施,培育特色植被,组织游赏线路,构成景观序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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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5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

5.0.1  旅游服务设施规划应依据风景区总体规划确定的各级旅游服务基地进行分类设置。主要旅游服务设施应结合自然地形与环境设置,并满足无障碍设计要求和不同人群游览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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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2  游客中心可分为综合游客中心和专类游客中心,基本功能应包含信息咨询、展示陈列、科普教育、旅游服务等主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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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3  风景区徽志、解说标志牌、导览标志牌、指示标志牌和安全警示标志牌等应进行系统规划,统一形式、规范设置,构建具有特色的解说系统。风景区徽志应结合风景区主次入口、游客中心等设置在明显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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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4  餐饮、住宿设施应体现当地餐饮文化与居住文化特色,符合规划定位,满足游人用餐和住宿需求,营造各具特色的设施环境。

5.0.5  娱乐设施应结合旅游村以上级别的旅游服务基地设施进行建设。特色露天表演场所等设施可结合游赏需求和详细规划区功能设置。

5.0.6  文化设施的展览内容应与历史文化相结合,满足不同游人的文化需求。文化设施可与娱乐设施相结合设置。

5.0.7  门票售卖、应急救援、治安管理、医疗救护等功能设施、宜结合游客中心或入口设施区集中设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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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  旅游服务设施配置及建设规模应根据游人规模、场地条件、景观环境等确定。风景区内的旅游服务设施规模应严格控制,其建设总量和设置类别应符合风景区总体规划和表5.0.8旅游服务设施配置指标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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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294-2018

6游览交通规划

6  游览交通规划

6.0.1  游览交通规划应主要针对车行路以外的游览交通道路与设施进行规划。应结合环境条件、游赏需求和游人量控制规定,预测交通流量,确定合理的交通方式与交通转换节点,组织系统的交通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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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2  对于在风景区游览区域内需要提供观光电瓶车交通的,宜单独设置电瓶车路;需与步行游览路并行的,应限制电瓶车的行车速度在15km/h以下,电瓶车线路应避开景点、景物等游人驻足观赏的路段。

6.0.3  自行车游览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道路纵坡应在5%以内,纵坡大于4%的连续下坡路段长度不得大于200m;

2  自行车游览路宜单独设置,与步行游览路混行的路段应有标线分隔;

3  单向行驶自行车路宽度宜大于2.5m;

4  自行车游览路及停靠场地应避开主要景点等游人驻足观赏的地段。

▼ 展开条文说明

6.0.4  步行游览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选线应结合地形地貌、景源分布确定,并宜形成环路;

2  主路应串联主要景点、景物与观赏点,形成主要游览线,宽度应大于2.0m;次路串联其他景点、景物与观赏点,形成一般游览线,路宽宜为0.8m~2.0m;

3  当步行交通量较大或地形坡度较大时,在有条件地段应将步行主路分幅设置,每幅路宽控制在3m以内。

6.0.5  在风景区内设置康体运动型步行路应避开主要游览路线,宜利用原有山路、土路等建设,其道路宜设置成环路,组织单向交通;路宽宜为0.8m~2.0m,以自然土石道为主要路面类型;不同路线的长度与坡度可按不同等级分设,适合不同运动强度的需要。

6.0.6  需要组织水上游览的水域,设置的航线与选择的游船不得对风景游览环境产生不利影响,其游船码头的设置应与陆地交通合理衔接,并应设置集散场地,同时应避开景点、景物等游览地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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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  确有必要设置的客运索道应避开景点和观赏面,隐蔽设置,其色彩应与自然环境相协调,避免对景观环境和游览欣赏产生不利影响。索道站点规模尺度宜小不宜大,不得在站点内安排与索道运行管理无关的其他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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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8  在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和交通转换处应设置游人集散场地,该场地宜选在地形较平缓地带。休息场地应结合步行路设置,宜与风景观赏点相结合,用地空间有限地段可分散设置。集散场地、休息场地建设应顺应地形,应与周边自然生态、景观环境相协调,应保护古树名木、大树和珍稀植物。

6.0.9  风景区、景区出入口及交通转换节点停车场应选择地形平缓地带,或利用坡地建成台地与多层停车场,减少对自然生态环境的破坏。停车场每标准停车位面积应按国家现行相关标准执行,停车场应种植乔木,形成绿树掩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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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7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

7.0.1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主要应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电力工程、电信工程、环境卫生、综合防灾等内容。可根据详细规划区特别需要编制供热工程、燃气工程等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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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2  基础工程设施规划应与周边城乡的基础设施相衔接。风景区内的旅游城、旅游镇、旅游村等服务基地的基础工程规划应按照现行国家有关规划标准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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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3  工程设施构筑物、设备安装和管道布置应避开重要景点和景物,隐蔽设置。其设施色彩与形式应易于隐蔽于环境之中,必要时应通过植物种植、地形处理等进行遮挡。各种管道宜埋地敷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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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4  给水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总体规划确定的水源进行论证,确定给水设施的规模、位置,布置给水管线。

2  用水量应根据游人数量、旅游服务设施的建筑物性质和用水指标进行预测。散客用水量指标应为10L/(人·d)~30L/(人·d)。其他用水指标应按照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执行,管网漏失水量与未预见水量之和宜按最高日用水量的10%~15%计。

3  给水系统布置应满足用水要求和安全需要,并应在对地形、设施布局、景观要求、技术经济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价后确定。

4  供水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的规定,当水质达不到要求时,应设置给水处理设施。给水处理设施应靠近主要用水设施,不受洪水威胁、工程地质条件及卫生环境应良好。当水压、水量不能保证供水要求和安全时,应设提升泵站和蓄水设施。

5  给水管线布置应经济合理,避开不良地质构造,宜沿道路埋地敷设。当埋地敷设困难、工程量大,不能埋地敷设时,应选择安全可靠、施工方便的给水管材,并应满足景观、安全供水、巡线检修、防冻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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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5  排水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体制应采取雨污分流;

2  应确定排水设施规模、管线布置、污水处理工艺及排放标准;

3  生活污水量预测应按日平均用水量的85%~90%计算;

4  雨水设计重现期宜采用1年~3年;

5  排水系统应以重力流为主,不设或少设排水泵站;

6  排水管渠应根据当地水文、地质、气象及施工条件确定材质、构造基础、管道接口和埋深;

7  污水不得随意排放。当无法接入市政污水管网时应设污水收集、处理系统。污水处理设施宜集中与分散相结合设置,处理程度和工艺应根据受纳水体、再生利用要求确定。当地质条件允许开挖时,应埋地设置。

▼ 展开条文说明

7.0.6  电力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对总体规划确定的电源进行论证和确认,当旅游服务设施分散且规模较小、设置供电线路不经济时,可根据当地条件利用太阳能、风能、地热、水能、沼气生物能等能源,但不得破坏风景区景观环境质量和自然生态系统。

2  用电负荷预测宜采用单位建筑面积负荷指标法,应符合表7.0.6规定,并应符合国家和当地的节能要求。

3  应确定配变电所的位置与容量,变压器宜与其他建筑物合建,当用电负荷小且分散时宜选用户外箱式变电站。

4  在游览道路和游人活动区域,供电线路应沿道路埋地敷设,在其他区域不影响景观情况下可架空明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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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7  电信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通信网络应覆盖详细规划区范围;移动、宽带普及率应为100%。比较集中的服务设施应设置远端模块或程控交换机,当用户数较少且有线无法接入或有线接入不经济时,应采用无线接入方式。移动通信基站不得影响景观。

2  电话需求量宜采用单位建筑面积电话用户预测指标进行预测,应符合表7.0.7规定,并满足当地电信部门的规定和管理方要求;主要游览道路和景点宜设置公用电话。

3  特别保护区域或有特殊使用要求时,应单独设置通信线路。

4  线路宜采用埋地敷设方式,宜与有线电视、广播及其他弱电线路共同敷设。

5  监控系统设置应包括确定监控中心地点和主要摄像机位置、线路走向等,并应确定系统配置。

6  根据管理和游览服务需要,可另行编制安全防范、信息网络、数字化景区、智能管理和多媒体等专项规划。

▼ 展开条文说明

7.0.8  环境卫生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详细规划区内不宜设置垃圾处理设施,可将垃圾收集、转运至城镇垃圾处理厂。

2  生活垃圾应采用分类收集方式,医疗垃圾应单独收集、处理。主要游览道路100m左右、一般游览道路200m~400m应设置一处垃圾废物箱。

3  在主要服务建筑附近应设置小型垃圾转运站,用地面积不宜大于200m2

4  公厕可设在服务建筑内,在给水管道不能到达区域应设置环保生态的免水冲厕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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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0.9  综合防灾工程规划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类建筑和设施的消防规划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执行。森林型景区入口处应设置防火检查站。风景区应配备消防器具和防火通信网络,设立防火瞭望塔。

2  游览活动区域的防洪规划应提出预警、防范等安全措施。村镇、服务设施等防洪措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防洪标准》GB 50201执行,必要时应设置截(排)洪沟。

3  对难以避让的滑坡、崩塌、泥石流、塌陷等地质灾害,应提出工程措施和生态措施相结合的防治方式。

4  海滨海岛风景区的详细规划区应针对海洋灾害提出预警、防范等安全措施,服务设施应避开海洋灾害易发生区域,必要时应规划设置防浪、防风设施,海滨浴场应划定安全区域和配备安全设施。

5  建设抗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和《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的规定,供水、供电、通信等生命线工程设施的抗震设防标准应提高一级。

6  游览区域应设置安全防护设施保证游人游览安全;存在地质灾害、自然灾害等安全隐患区应选择合理的游赏方式与线路避让;难以避让的安全隐患区可限定游览安全时段,应提出游人安全防护、游览管控和应急救助等措施。

7  防灾避难场所及相应设施应设置在较平坦、安全地段,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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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居民点建设规划

8  居民点建设规划

8.0.1  详细规划区内的城市、村镇等居民点建设规划应突出风景及环境特点,符合环境承载力要求以及城乡规划编制的基本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深化和完善风景区总体规划中关于居民社会调控与经济发展引导规划的内容;

2  应保护风景资源与生态环境,居民点建设风貌应与当地文化特色及自然景观环境相协调;

3  应优先发展旅游产业及与之相关的农副产业,严禁设置污染环境的工矿企业;

4  应根据居民人口、服务设施的实际需要和实际用地条件,按照适量、适建原则,合理确定居民点建设用地范围、规模与·标准;

5  对于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和传统村落,规划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相关保护与规划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8.0.2  城市居民点的开发边界、建设强度和建筑体量应严格控制,严禁向景区、景点延伸发展,建设用地不宜过度集中、连片发展,应合理控制建筑高度、提高绿地率,应保持中心城区绿地与风景区自然环境互通。地块建筑布局应紧凑灵活,建筑设计应符合风景美学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8.0.3  村镇居民点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布局应顺应地形,并应保护山、水、林、田、湖、草等自然要素与景源,营造具有自然特色的村镇景观格局;

2  应体现密度低、强度低、高度低、绿化覆盖率高的建设要求,突出地域特征,协调自然环境,形成整体建筑景观风貌;

3  应建设公共设施,美化环境,增加公共活动空间;

4  具有旅游服务功能的村镇居民点,宜结合居民建筑开展旅游服务活动,新建旅游服务设施应与村镇整体景观风貌相协调。

▼ 展开条文说明

8.0.4  景点类的村镇居民点应保持原有景观格局和建筑风貌,保护文物建筑与历史建筑,保护特色文化,改善景观环境。建筑改扩建应遵循原址原风貌的原则,新增建筑宜另择址建设。

▼ 展开条文说明

8.0.5  位于敏感地段的村镇居民点应严格控制建筑规模、体量、高度、形式、材料、色彩,有条件的地区,宜加强绿化遮挡,达到树木掩映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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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用地协调规划

9.1 用地规划

9  用地协调规划

9.1  用地规划

9.1.1  用地规划应包括现状用地分析、用地区划、用地布局、用地分类、用地适建性与兼容性等内容。

9.1.2  现状用地分析应包括土地利用现状特征、风景游赏与生产生活等各类用地的结构和关系、土地资源保护利用存在的问题和矛盾等,并应汇总现状土地利用一览表,提出土地利用调整的对策和目标。

9.1.3  用地区划应依据用地适宜性评价和风景区总体规划要求划定建设边界,明确建设条件。

9.1.4  用地布局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保护风景游赏用地、林地、水源地和优良耕地等,将未利用的废弃地等纳入规划优先利用;

2  应优先扩展甲类用地,严格控制乙类、丙类、丁类、庚类用地,缩减癸类用地;

3  应综合考虑文物古迹保护、古树名木保护、城乡建设的“五线”控制、视廊及景观空间形态控制等要求;

4  应根据各专项规划要求,明确用地配置的规划安排,列出规划土地利用统计表。

▼ 展开条文说明

9.1.5  用地分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基本分类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执行,应采用大类、中类、小类3级分类体系;

2  用地分类应按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并应与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相衔接;

3  用地分类的代号,大类应采用中文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 展开条文说明

9.1.6  用地适建性与兼容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旅游服务设施用地”(乙)内设施适建性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中“旅游服务设施与旅游基地分级配置表”的规定控制;

2  城乡建设用地的适建性除应符合城乡规划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风景区景观保护、生态环境保护等特定要求;

3  “居民社会用地”(丙)可兼容旅游服务功能,设施适建性可参照相同区域旅游服务基地的等级要求;

4  “旅游服务设施用地”(乙)可兼容“风景游赏用地”(甲)功能。

▼ 展开条文说明

9.2 建设用地控制

9.2  建设用地控制

9.2.1  建设用地控制性规定应包括地块划分、土地使用、设施配套、景观环境等,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根据生态敏感性和景观敏感性,进行资源保护和土地使用的分类控制;

2  应尊重土地自然特征,维护原有地貌特征和大地景观环境,降低地表改变率,营造空间特色;

3  应明确具体地块的不同的保护、建设与功能等控制要求;

4  应统筹安排地形利用、工程补救、水系疏理、生态修复、表土回用、地被更新和景观恢复等各项技术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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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地块划分应根据土地使用的主导性质确定,以中类为主、小类为辅,并应确定地块编码。地块划分应明确范围边界,地块规模应与资源分布状况、地形地貌和用地类型相适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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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3  土地使用控制应对用地的基本内容和建设强度进行控制。设施配套控制应对管理服务设施、基础工程设施、保护设施和交通设施等进行控制。景观环境控制应对建筑景观和自然景观等进行控制。控制指标应符合表9.2.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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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294-2018

10建筑布局规划

10  建筑布局规划

10.0.1  风景区的出入口、旅游服务设施集中区、文化设施与文化娱乐项目集中区和重要交通换乘区应进行城市设计和建筑布局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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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2  建筑布局应避开重要风景视点、视廊、观赏面等景观区域,应协调与周边风景及空间环境的关系,对周边景点、景物及观赏视线视廊进行分析,以地形、地物所构成的空间尺度关系确定建筑的风格、形式、体量和规模,构成与风景环境和谐的整体风貌。

10.0.3  用地空间不能集中满足功能安排时,建筑布局宜结合用地条件分散布置。分散的建筑布局应有机组织空间序列和游览线路。

10.0.4  建筑布局应结合场址条件减小地表改变率,应合理利用地形、地物,保留有价值的地形地貌和景观要素,保护地表植被,防止水土流失。严禁开山采石、乱挖滥填,将土方量减至最少。对需要重点保护的景物应留出观赏空间,提出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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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5  建筑布局应将地形、水体、绿地、树木、标志牌、道路、场地等环境与景观要素同主体建(构)筑物进行平面与竖向的统筹安排,在满足使用功能空间的基础上美化环境空间,达到树木掩映的景观效果。应绘制建筑布局规划总平面与竖向规划图纸,重点建筑宜增加立面、剖面或效果示意图纸。

10.0.6  应明确详细规划区范围内的用地、建筑面积及建筑限高等内容,并应按本标准附录A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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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成果规定

11  成果规定

11.0.1  详细规划成果应包括:规划文本、规划图纸、规划说明书、遥感影像图等。专题研究报告可作为规划说明书的附录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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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2  规划文本应以法规条文方式,直接叙述规划主要内容的规定性要求,用词应简练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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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3  规划制图应使用规范、准确、标准的地形图底和标准比例尺,采用先进技术绘制。规划图纸应做到要素齐全、坐标准确、清晰易辨、图文相符、图例一致,并应在图纸的明显处标明项目名称、图名、图例、风玫瑰、比例尺、编制日期、编制单位等内容,便于数据共享、项目审批、监测监管。

11.0.4  详细规划成果应实行电子化,做到文本格式统一、制图标准统一、空间坐标(经纬度、三维坐标等)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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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5  主要图纸的基本内容应符合表11.0.5的规定。

11.0.6  在规划图纸的基础上,需要编制规划分图图则时,应标明下列主要内容:

1  地块所处的位置;

2  各地块的用地界线、地块编号;

3  各地块的保护等级、土地使用性质及主要控制指标;

4  配套设施的位置及范围;

5  道路红线宽度、道路长度、道路横断面形式、道路红线后退距离、道路交叉口转弯半径、道路交叉点坐标与标高、公交站、停车场、禁止机动车开口路段、人行步道系统(人行过街天桥与地道);

6  绿地控制要求;

7  工程设施站点用地和大型工程通道地下及地上空间控制要求;

8  其他对环境有特殊影响设施的卫生与安全防护距离和范围;

9  建筑景观控制要点;

10  自然景观控制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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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7  规划说明书应分析现状,论证规划目标、规划技术路线,解释说明规划文本和规划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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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8  规划文本和说明书应采用A4版式制作;规划图纸成果可采用A4版式或A3版式制作,与A4版规划文本合订成册。规划图纸为A3版的,图纸可以折叠并与规划文本装订成A4版规格,也可以单独装订图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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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统一格式

附录A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技术经济指标统计表统一格式

A.0.1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技术经济指标应按表A.0.1进行汇总。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 50011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 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城市用地分类与建设用地标准》GB 50137

5 《防洪标准》GB 50201

6 《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GB 50298

7 《防灾避难场所设计规范》GB 51143

8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 5749

9 《中国地震动参数区划图》GB 18306

《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标准[附条文说明]》GB/T 51294-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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