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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01-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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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

Code for construction of steel-concrete composite structures

GB 50901-2013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  0  1  4    7    1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

第257号

   现批准《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为国家标准,编号为GB 50901-2013,  自2014年7月1 日起实施。其中,第4.1.2、10.2.1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13年12月19日

   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08年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制订、修订计划(第一批)>的通知》  (建标[2008]102号)的要求,规范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本规范。

   本规范主要技术内容是:总则、术语和符号、基本规定、材料与构件、钢管混凝土柱、型钢混凝土柱、型钢混凝土梁、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钢-混凝土组合板、质量验收。

   本规范中以黑体字标志的条文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和对强制性条文的解释,由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寄送中国建筑第二工程局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广安门南街42号中建二局大厦科技部,邮政编码:100054)。

▼ 展开条文说明

1总则

1      

1.0.1  为保证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质量,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施工安全,节能环保,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规范适用于工业与民用建筑和一般构筑物的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及验收。

▼ 展开条文说明

1.0.3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 展开条文说明

2术语和符号

2.1 术语

2  术语和符号

2.1      

▼ 展开条文说明

2.1.1  钢-混凝土组合构件  steel-concrete composite structure members

   由型钢或钢管或钢板与钢筋混凝土组合而成的结构构件。

2.1.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  steel-concrete composite structures

   由钢-混凝土组合构件组成的结构。

2.1.3  型钢混凝土柱  steel reinforced-concrete columns

   钢筋混凝土截面内配置型钢的柱。

2.1.4  钢管混凝土柱  concrete-filled steel tube columns

   在钢管内浇筑混凝土并由钢管和管内混凝土共同承担荷载的柱,包括圆形、矩形、多边形及其他复杂截面的钢管混凝土柱。

2.1.5  型钢混凝土梁  steel reinforced-concrete beams

   钢筋混凝土截面内配置型钢梁的梁。

2.1.6  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  steel reinforced-concrete com-posite shear walls

   钢筋混凝土截面内配置型钢的剪力墙。

2.1.7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  steel-plate reinforced-concrete shear walls

   钢筋混凝土截面内配置钢板的剪力墙。

2.1.8  钢斜撑混凝土剪力墙  steel concealed bracing concrete composite shear walls

   钢筋混凝土截面内配置钢斜撑的剪力墙。

2.1.9  钢-混凝土组合板  steel-concrete composite floorslabs

   压型钢板通过剪力连接件与现浇混凝土共同工作承受载荷的楼板或屋面板。

2.1.10  深化设计  detailing design

   在工程设计文件的基础上,针对实际施工方案,结合施工工艺情况,对工程设计图纸进行细化、补充和完善。

2.2 符号

2.2      

▼ 展开条文说明

2.2.1  几何参数

   b——宽度;

   d——直径;

   D——内置钢板面外初始变形幅值;

   L——内置钢板两侧柱净距;

   h——内置钢板上下端钢梁净距。

3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  基本规定

3.1  一般规定

3.1.1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可包括框架结构、剪力墙结构、框架-剪力墙结构、筒体结构、板柱-剪力墙结构等结构体系。

3.1.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构件可分为柱、梁、墙、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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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3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工程施工资质,并应建立安全、质量和环境的管理体系。

▼ 展开条文说明

3.1.4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前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图纸进行技术交底,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会审。

▼ 展开条文说明

3.1.5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前应取得经审查通过的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等技术文件。

▼ 展开条文说明

3.1.6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单位应对设计图纸进行深化设计,并应经设计单位认可。

▼ 展开条文说明

3.1.7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所采用的各类计量器具,均应经校准合格,且应在有效期内使用。

▼ 展开条文说明

3.1.8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中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首次使用时应进行试验和检验,其结果须经专家论证通过。

▼ 展开条文说明

3.1.9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过程中应采取切实措施,减少混凝土收缩。

3.2 施工组织

3.2  施工组织

3.2.1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现场平面布置应根据钢结构工程施工与混凝土工程施工的交叉作业、堆场布置、作业环境等因素综合确定。

▼ 展开条文说明

3.2.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中垂直运输、安装施工应编制专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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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应编制交叉和高空作业安全专项方案。

▼ 展开条文说明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01-2013

3.3 节点施工

3.3  节点施工

3.3.1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中钢筋与钢构件的连接应根据节点设计情况,可采用钢筋绕开法、穿孔法、连接件法及其组合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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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中对于重要的复杂节点,施工前宜按1:1的比例进行模拟施工,根据模拟情况进行节点的优化设计,并应进行工艺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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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施工深化设计

3.4  施工深化设计

3.4.1  施工深化设计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应在施工图的基础上进行,深化设计图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后方可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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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  施工深化设计应在施工工艺、结构构造等相关要求的基础上,应包括下列内容:

   1  配筋密集部位节点的设计放样与细化;型钢梁与型钢柱、型钢柱与梁筋、钢梁与梁筋、带钢斜撑或型钢混凝土斜撑连接与梁柱连接的连接方法、构造要求;

   2  混凝土与钢骨的粘结连接构造、机电预留孔洞布置、预埋件布置等;

   3  混凝土浇筑时需要的灌浆孔、流淌孔、排气孔和排水孔等;

   4  构件加工过程中加劲板的设计;

   5  根据安装工艺要求设置的连接板、吊耳等的设计;

   6  钢-混凝土组合桁架等大跨度构件的预起拱;

   7  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型钢和钢板的变形验算及加强措施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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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  当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方法或顺序对主体结构的内力和变形产生较大影响,或设计文件有特殊要求时,应进行施工阶段力学分析,并应对施工阶段结构的强度、刚度和稳定性进行验算,其验算结果应得到原设计单位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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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4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阶段的结构分析模型和荷载作用应与实际施工工艺、工况相符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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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  钢构件或结构单元吊装时,宜进行强度、稳定性和变形验算,动力系数宜取1.2。当有可靠经验时,动力系数可根据实际受力情况和安全要求适当增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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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6  施工深化设计图应包括图纸目录、总说明、构件布置图、构件详图、连接构造详图和安装节点详图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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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材料与构件

4.1 一般规定

4  材料与构件

4.1  一般规定

4.1.1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所用的型钢、钢板、钢管、钢筋、钢筋连接套筒、焊接填充材料、连接与紧固标准件等材料的选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具有厂家出具的质量证明书、中文标志及检验报告、抽样复检试验报告。

4.1.2  当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用钢材、焊接材料及连接件等材料替换使用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5500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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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钢材

4.2      

4.2.1  钢结构构件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钢结构生产企业进行加工并出具质量证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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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  圆钢管宜采用直缝焊接管和螺旋焊接管,也可采用无缝钢管。焊接管的焊缝必须采用对接熔透焊缝,焊缝强度不应低于管材强度。矩形及多边形钢管可采用冷成型的直缝焊接管,也可采用热轧钢板焊接成型的焊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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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3  压型钢板及配件所需的原材料进场时,均应提供质量合格证明书。其规格、型号、材质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和现行国家标准《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及钢带》GB/T 2518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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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连接材料

4.3  连接材料

4.3.1  钢筋与连接钢板搭接焊的焊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或《热强钢焊条》GB/T 5118的规定,其型号应根据设计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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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  型钢与钢筋连接套筒除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的相关规定外,尚应满足可焊性要求;选用的连接套筒应采用优质碳素结构钢,其机械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的规定;或低合金高强结构钢,其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的规定。连接套筒的屈服承载力和受拉承载力的标准值不应小于被连接钢筋相应承载力标准值的1.10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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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栓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的有关规定,其材料及力学性能应符合表4.3.3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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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01-2013

4.4 混凝土

4.4      

4.4.1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的混凝土性能应根据设计要求和所选择的浇筑方法进行试配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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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2  混凝土用粗骨料最大粒径不宜大于型钢外侧混凝土厚度的1/3,且不宜大于25mm。对不易保证混凝土浇筑质量的节点和部位,应采用自密实混凝土。

▼ 展开条文说明

4.4.3  泵送混凝土坍落度宜控制在160mm~200mm,其扩展度大于或等于500mm,水胶比宜控制在0.40~0.45,且应避免混凝土拌合物泌水、离析。

4.5 钢构件

4.5      

4.5.1  钢构件需经钢结构制作工厂验收合格,并应出具出厂合格证、构件清单后方可进场。

▼ 展开条文说明

4.5.2  钢构件运输到安装工地后,安装单位应组织进行构件变形、损伤等观感质量及构件标识、主要尺寸等复核验收。当有变形和损伤,应矫正和修复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 展开条文说明

4.5.3  钢构件宜按安装顺序、进度计划配套加工、运输、进场。

▼ 展开条文说明

4.5.4  运输到安装工地的钢构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的平面布置进行有效码放,高度和堆载限量应符合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5钢管混凝土柱

5.1 一般规定

5  钢管混凝土柱

5.1  一般规定

5.1.1  本章适用于圆形和矩形钢管混凝土柱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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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  钢管柱应按设计的要求进行防腐、防火涂装。

5.1.3  钢管混凝土柱工艺流程宜为:钢管混凝土柱的钢管加工制作→钢管柱安装→管芯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钢管外壁防火涂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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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钢管柱混凝土施工时应进行相关验算;矩形钢管混凝土施工应对矩形钢管柱的钢板和角部焊缝进行混凝土浇筑工况的强度和变形验算。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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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施工要点

5.2  施工要点

5.2.1  钢管混凝土柱的钢管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圆钢管可采用直焊缝钢管或者螺旋焊缝钢管;当管径较小无法卷制时,可采用无缝钢管,并应满足设计要求;

   2  采用常温卷管时,Q235的最小卷管内径不应小于钢板厚度的35倍,Q345的最小卷管内径不应小于钢板厚度的40倍,Q390或以上的最小卷管内径不应小于钢板厚度的45倍;

   3  直缝焊接钢管应在卷板机上进行弯管,在弯曲前钢板两端应先进行压头处理;螺旋焊钢管应由专业生产厂加工制造;

   4  钢板宜选择定尺采购,每节圆管不宜超过一条纵向焊缝;

   5  焊接成型的矩形钢管纵向焊缝应设在角部,焊缝数量不宜超过4条;

   6  钢管混凝土柱加工时应根据不同的混凝土浇筑方法留置浇灌孔、排气孔及观察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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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  钢管柱拼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由若干管段组成的焊接钢管柱,应先组对、矫正、焊接纵向焊缝形成单元管段,然后焊接钢管内的加强环肋板,最后组对、矫正、焊接环向焊缝形成钢管柱安装的单元柱段;相邻两管段的纵缝应相互错开300mm以上;

   2  钢管柱单元柱段的管口处,应有加强环板或者法兰等零件,没有法兰或加强环板的管口应加临时支撑;

   3  钢管柱单元柱段在出厂前宜进行工厂预拼装,预拼装检查合格后,宜标注中心线、控制基准线等标记,必要时应设置定位器。

▼ 展开条文说明

5.2.3  钢管柱焊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构件的焊缝均应采用全熔透对接焊缝。其焊缝的坡口形式和尺寸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的规定。

   2  圆钢管构件纵向直焊缝应选择全熔透一级焊缝,横向环焊缝可选择全熔透一级或二级焊缝。矩形钢管构件纵向的角部组装焊缝应采用全熔透一级焊缝。横向焊缝可选择全熔透一级或二级焊缝。圆钢管的内外加强环板与钢管壁应采用全熔透一级或二级焊缝。

▼ 展开条文说明

5.2.4  钢管柱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柱吊装时,管上口应临时加盖或包封。钢管柱吊装就位后,应进行校正,并应采取固定措施。

   2  由钢管混凝土柱-钢框架梁构成的多层和高层框架结构,应在一个竖向安装段的全部构件安装、校正和固定完毕,并应经测量检验合格后,方可浇筑管芯混凝土。

   3  由钢管混凝土柱-钢筋混凝土框架梁构成的多层或高层框架结构,竖向安装柱段不宜超过3层。在钢管柱安装、校正并完成上下柱段的焊接后,方可浇筑管芯混凝土和施工楼层的钢筋混凝土梁板。

▼ 展开条文说明

5.2.5  钢管柱与钢筋混凝土梁连接时,可采用下列连接方式:

   1  在钢管上直接钻孔,将钢筋直接穿过钢管;

   2  在钢管外侧设环板,将钢筋直接焊在环板上,在钢管内侧对应位置设置内加劲环板;

   3  在钢管外侧焊接钢筋连接器,钢筋通过连接器与钢管柱相连接。

5.2.6  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管安装前应对柱芯混凝土施工缝进行处理,安装完成后应对钢柱顶部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临时覆盖封闭;

   2  钢管内混凝土运输、浇筑及间歇的全部时间不应超过混凝土的初凝时间,同一施工段钢管内混凝土应连续浇筑;

   3  钢管混凝土柱内的水平加劲板均应设置直径不小于150mm的混凝土浇灌孔和直径不小于20mm的排气孔;当采用泵送顶升法浇筑混凝土时,钢管壁应设置直径为10mm的观察排气孔;

   4  管内混凝土可采用常规浇捣法、泵送顶升浇筑法或自密实免振捣法施工;当采用泵送顶升浇筑法或自密实免振捣法浇筑混凝土时,宜加强浇筑过程管理,确保混凝土浇筑质量;

   5  当采用泵送顶升浇筑法或自密实免振捣法浇筑混凝土时,浇筑前应进行混凝土的试配和编制混凝土浇筑工艺,并经过1:1的模拟试验,进行浇筑质量检验,形成浇筑工艺标准后,方可在工程中应用;

   6  管内混凝土浇筑后,应对管壁上的浇灌孔进行等强封补,表面应平整,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7  钢管混凝土柱可采用敲击钢管或超声波的方法来检验混凝土浇筑后的密实度;对有疑问的部位可采取钻取芯样混凝土进行检测,对混凝土不密实的部位应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8  钢管混凝土宜采用管口封水养护。

▼ 展开条文说明

6型钢混凝土柱

6.1 一般规定

6  型钢混凝土柱

6.1  一般规定

6.1.1  本章适用于简单截面和复合断面型钢混凝土柱的施工。

6.1.2  柱内型钢的混凝土距离混凝土表面厚度不宜小于150mm。

▼ 展开条文说明

6.1.3  柱内竖向钢筋的净距不宜小于50mm,且不宜大于200mm;竖向钢筋与型钢的最小净距不应小于30mm。

▼ 展开条文说明

6.1.4  普通截面型钢混凝土柱工艺流程宜为:钢柱加工制作→钢柱安装→柱钢筋绑扎→柱模板支设→柱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

6.1.5  箱形或圆形截面型钢混凝土柱工艺流程宜为:钢柱加工制作→钢柱安装→内灌混凝土浇筑→柱外侧钢筋绑扎→柱模板支设→柱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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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01-2013

6.2 施工要点

6.2  施工要点

6.2.1  对首次使用的钢筋连接套筒、钢材、焊接材料、焊接方法、焊后热处理等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并应根据评定报告确定焊接工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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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2  对埋入式柱脚,其型钢外侧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宜小于180mm,埋入部分型钢翼缘应设置栓钉;柱脚顶面的加劲肋应设置混凝土灌浆孔和排气孔,灌浆孔孔径不宜小于150mm,排气孔孔径不宜小于20mm(图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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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3  对非埋入式柱脚,型钢外侧竖向钢筋锚入基础的长度不应小于受拉钢筋锚固长度,锚入部分应设置箍筋。

▼ 展开条文说明

6.2.4  柱钢筋绑扎前应根据型钢形式、钢筋间距和位置、栓钉位置等确定绑扎顺序。

▼ 展开条文说明

6.2.5  当柱内竖向钢筋与梁内型钢采用钢筋绕开法或连接件法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采用钢筋绕开法时,钢筋应按不小于1:6角度折弯绕过型钢;

   2  当采用连接件法时,钢筋下端宜采用钢筋连接套筒连接,上端宜采用连接板连接,并应在梁内型钢相应位置设置加劲肋(图6.2.5);

   3  当竖向钢筋较密时,部分可代换成架立钢筋,伸至梁内型钢后断开,两侧钢筋相应加大,代换钢筋应满足设计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6.2.6  当钢筋与型钢采用钢筋连接套筒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连接接头抗拉强度应等于被连接钢筋的实际拉断强度或不小于1.10倍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残余变形小,并应具有高延性及反复拉压性能。同一区段内焊接于钢构件上的钢筋面积率不宜超过30%;

   2  连接套筒接头应在构件制作期间完成焊接,焊缝连接强度不应低于对应钢筋的抗拉强度;

   3  钢筋连接套筒与型钢的焊接应采用贴角焊缝,焊缝高度应按计算确定(图6.2.6-1);

   4  当钢筋垂直于钢板时,可将钢筋连接套筒直接焊接于钢板表面[图6.2.6-2(a)];当钢筋与钢板成一定角度时,可加工成一定角度的连接板辅助连接[图6.2.6-2(b)];

   5  焊接于型钢上的钢筋连接套筒,应在对应于钢筋接头位置的型钢内设置加劲肋,加劲肋应正对连接套筒,并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的相关规定验算加劲肋、腹板及焊缝的承载力(图6.2.6-3);

   6  当在型钢上焊接多个钢筋连接套筒时,套筒间净距不应小于30mm,且不应小于套筒外直径。

▼ 展开条文说明

6.2.7  当钢筋与型钢采用连接板焊接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与钢板焊接时,宜采用双面焊。当不能进行双面焊时,方可采用单面焊。双面焊时,钢筋与钢板的搭接长度不应小于5d(d为钢筋直径),单面焊时,搭接长度不应小于10d(图6.2.7)。

   2  钢筋与钢板的焊缝宽度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0.60倍,焊缝厚度不得小于钢筋直径的0.35倍。

▼ 展开条文说明

6.2.8  型钢柱的水平加劲板和短钢梁上下翼缘处应设置排气孔,排气孔孔径不宜小于10mm。

▼ 展开条文说明

6.2.9  内灌或外包混凝土施工前,应完成柱内型钢的焊缝、螺栓和栓钉的质量验收。

▼ 展开条文说明

6.2.10  安装完成的箱形或圆形截面钢柱顶部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临时覆盖封闭。

▼ 展开条文说明
6.2.11  支设型钢混凝土柱模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宜设置对拉螺栓,螺杆可在型钢腹板开孔穿过或焊接连接套筒;

   2  当采用焊接对拉螺栓固定模板时,宜采用T形对拉螺杆,焊接长度不宜小于10d,焊缝高度不宜小于d/2;

   3  对拉螺栓的变形值不应超过模板的允许偏差;

   4  当无法设置对拉螺杆时,可采用刚度较大的整体式套框固定,模板支撑体系应进行强度、刚度、变形等验算。

▼ 展开条文说明

6.2.12  混凝土浇筑前,型钢柱的稳定性应满足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6.2.13  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可采取浇水、覆膜或涂刷养护剂的方式进行养护。

▼ 展开条文说明

7型钢混凝土梁

7.1 一般规定

7 型钢混凝土梁

7.1 一般规定

7.1.1 本章适用于型钢混凝土框架梁和型钢混凝土转换梁的施工。

7.1.2 型钢混凝土梁施工工艺流程宜为:型钢梁加工制作→型钢梁安装→钢筋绑扎→模板支设→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

7.2 施工要点

7.2  施工要点

7.2.1  钢筋加工和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与柱节点处钢筋的锚固长度应满足设计要求;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采用绕开法、穿孔法、连接件法处理。

   2  箍筋套入主梁后绑扎固定,其弯钩锚固长度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进行焊接;梁顶多排纵向钢筋之间可采用短钢筋支垫来控制排距。

   3  梁主筋与型钢柱相交时,应有不小于50%的主筋通长设置;其余主筋宜采用下列方式连接:

    1)水平锚固长度满足0.4Lae时,弯锚在柱头内;

    2)水平锚固长度不满足0.4Lae时,应在弯起端头处双面焊接不少于5d长度、与主筋直径相同的短钢筋;也可采用经设计认可的其他连接方式。

   4  当箍筋在型钢梁翼缘截面尺寸和两侧主纵筋定位调整时,箍筋弯钩应满足135°的要求,当因特殊情况应做成90°弯钩焊接10d,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和结构抗震设计要求。

▼ 展开条文说明

7.2.2  模板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梁支撑系统的荷载可计入型钢结构重量;侧模板可采用穿孔对拉螺栓,也可在型钢梁腹板上设置耳板对拉固定(图7.2.2);

   2  耳板设置或腹板开孔应经设计单位认可,并应在加工厂制作完成;

   3  当利用型钢梁作为模板的悬挂支撑时,应经设计单位同意。

7.2.3  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大跨度型钢混凝土组合梁应分层连续浇筑混凝土,分层投料高度控制在500mm以内;对钢筋密集部位,宜采用小直径振捣器浇筑混凝土或选用自密实混凝土进行浇筑;

   2  在型钢组合转换梁的上部立柱处,宜采用分层赶浆和间歇法浇筑混凝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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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4  型钢混凝土转换桁架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型钢混凝土转换桁架混凝土宜采用自密实混凝土浇筑法;

   2  采用常规混凝土浇筑时,先浇捣柱混凝土,后浇捣梁混凝土;柱混凝土浇筑应从型钢柱四周均匀下料,分层投料高度不应超过500mm,采用振捣器对称振捣;

   3  型钢翼缘板处应预留排气孔,在型钢梁柱节点处应预留混凝土浇筑孔;

   4  浇筑型钢梁混凝土时,工字钢梁下翼缘板以下混凝土应从钢梁一侧下料;待混凝土高度超过钢梁下翼缘板100mm以上时,改为从梁的两侧同时下料、振捣,待浇至距上翼缘板100mm时再从梁跨中开始下料浇筑,从梁的中部开始振捣,逐渐向两端延伸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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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

8.1 一般规定

8  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

8.1  一般规定

8.1.1  本章适用于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带钢斜撑型钢混凝土剪力墙、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和双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施工。

8.1.2  墙体混凝土浇筑前,应完成钢结构焊接、螺栓和栓钉的检测和验收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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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3  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工艺流程宜为:钢结构加工制作→型钢柱、梁安装→墙体钢筋绑扎→墙体模板支设→墙体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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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4  带钢斜撑混凝土剪力墙工艺流程宜为:钢结构加工制作→型钢柱、梁安装→钢斜撑安装→墙体钢筋绑扎→墙体模板支设→墙体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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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5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工艺流程宜为:钢结构加工制作→型钢柱安装→型钢梁及内置钢板安装→墙体钢筋绑扎→墙体模板支设→墙体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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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6  双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工艺流程宜为:钢结构加工制作→型钢柱安装→墙体钢筋网绑扎→双钢板安装→墙体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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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施工要点

8.2  施工要点

8.2.1  墙体钢筋的绑扎与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墙体钢筋绑扎前,应根据结构特点、钢筋布置形式等因素制定钢筋绑扎工艺;绑扎过程中不得对钢构件污染、碰撞和损坏;

   2  墙体纵向受力钢筋与型钢的净间距应大于30mm,纵向受力钢筋的锚固长度、搭接长度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的要求;

   3  剪力墙的水平分布钢筋应绕过或穿过墙端型钢,且应满足钢筋锚固长度要求;

   4  墙体拉结筋和箍筋的位置、间距和数量应满足设计要求;当设计无具体规定时,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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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当钢筋与墙体内型钢采用钢筋绕开法时,宜按不小于1:6角度折弯绕过型钢。当无法绕过时,应满足锚固长度及相关设计要求,钢筋可伸至型钢后弯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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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钢筋与墙体内型钢采用穿孔法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预留钢筋孔的大小、位置应满足设计要求,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2  钢筋孔的直径宜为d+4mm(d为钢筋公称直径);

   3  型钢翼缘上设置钢筋孔时,应采取补强措施。型钢腹板上预留钢筋孔时,其腹板截面损失率宜小于腹板面积25%,且应满足设计要求;

   4  预留钢筋孔应在深化设计阶段完成,并应由构件加工厂进行机械制孔,严禁用火焰切割制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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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钢筋与墙体内型钢采用钢筋连接套筒连接时,应按本规范第6.2.6条的规定执行。

8.2.5  钢筋与墙体内型钢采用连接板焊接时,应按本规范第6.2.7条的规定执行。

8.2.6  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中型钢或钢板上设置的混凝土灌浆孔、流淌孔、排气孔和排水孔(图8.2.6)等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孔的尺寸和位置应在施工深化设计阶段完成,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2  对型钢混凝土剪力墙和带钢斜撑混凝土剪力墙,内置型钢的水平隔板上应开设混凝土灌浆孔和排气孔;

   3  对单层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当两侧混凝土不同步浇筑时,可在内置钢板上开设流淌孔,必要时应在开孔部位采取加强措施;

   4  对双层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双层钢板之间的水平隔板应开设灌浆孔,并宜在双层钢板的侧面适当位置开设排气孔和排水孔;

   5  灌浆孔的孔径不宜小于150mm,流淌孔的孔径不宜小于200mm,排气孔及排水孔的孔径不宜小于10mm;

   6  钢板制孔时,应由制作厂进行机械制孔,严禁用火焰切割制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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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7  安装完成的箱形型钢柱和双钢板墙顶部应采取相应措施进行覆盖封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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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8  钢-混凝土组合剪力墙的墙体混凝土宜采用骨料较小、流动性较好的高性能混凝土,且应分层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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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9  墙体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可采取浇水或涂刷养护剂的方式进行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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型钢混凝土剪力墙

8.2.10  墙体混凝土浇筑前,内部的型钢柱应形成稳定的框架,必要时应增加临时钢梁,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型钢不得偏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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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1  型钢混凝土剪力墙端部或中部型钢柱和周边型钢梁,应按本规范中第6章型钢混凝土柱和第7章型钢混凝土梁中的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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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斜撑混凝土剪力墙

8.2.12  钢斜撑混凝土剪力墙,斜撑与墙内暗柱、暗梁相交位置的节点宜按下列方式处理:

   1  当墙体钢筋遇到斜撑型钢无法贯通时,可采用钢筋绕开法;

   2  当钢筋无法绕开时,可采用连接件法连接;

   3  箍筋可通过腹板开孔穿过或采用带状连接板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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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3  墙体的拉结钢筋和模板使用的穿墙螺杆位置应根据墙内钢斜撑的位置进行调整,宜避开斜撑型钢。当无法避开时,可采用在斜撑型钢上焊接连接套筒的方式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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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4  斜撑与墙内暗柱、暗梁相交位置应在横向加劲板上留设混凝土灌浆孔和排气孔,灌浆孔孔径不宜小于150mm,排气孔孔径不宜小于20mm(图8.2.14)。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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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5  内置钢板的安装与混凝土工程的交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内置钢板的安装高度应满足稳定性要求;

   2  墙体钢筋绑扎后,钢筋顶标高应低于内置钢板拼接处的横焊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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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6  内置钢板安装,宜采取下列措施:

   1  吊装薄钢板时,可在薄钢板侧面适当布置临时加劲措施;

   2  当内置钢板双面坡口的深度不对称时,宜先焊深坡口侧,然后焊满浅坡口侧,最后完成深坡口侧焊缝;

   3  内置钢板的施焊宜双面对称焊接,当条件不允许时,可采取非对称分段交叉焊接的施焊次序;焊缝较长时,宜采用分段退焊法或多人对称焊接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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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7  当墙体竖向受力钢筋遇到暗梁型钢无法正常通长时,可按1:6的角度绕开钢梁位置(图8.2.17)。

8.2.18  当墙体竖向受力钢筋遇到型钢混凝土梁无法绕开时,可采用钢筋连接套筒的连接方式连接(图8.2.18),并应符合本规范第6.2.6、6.2.7条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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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19  型钢混凝土梁与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相交部位,梁的纵向钢筋可直接顶到钢板然后弯锚;当梁的纵向钢筋锚固长度不足时,可采用连接件连接;连接件的对应位置应设置加劲肋(图8.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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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0  墙内暗柱或端柱内的箍筋宜穿过钢板,应在钢板上预留孔洞;当柱内箍筋较密时,可采用间隔穿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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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1  用于墙体模板的穿墙螺杆可开孔穿越钢板或焊接钢筋连接套筒(图8.2.21)。开孔和钢筋连接套筒的尺寸、位置应在深化设计阶段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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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2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的墙体混凝土浇筑宜采用下列方式:

   1  单层钢板混凝土剪力墙,钢板两侧的混凝土宜同步浇筑。也可在内置钢板表面焊接连接套筒,并设置单侧螺杆,利用钢板作为模板分侧浇筑(图8.2.22-1)。

   2  双层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双钢板内部的混凝土可先行浇筑,双钢板外部的混凝土可分侧浇筑,浇筑方法可按单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分侧浇筑的方法(图8.2.22-2)。

   3  当钢板内部及两侧混凝土无法同步浇筑时,浇筑前应进行混凝土侧压力对钢板墙的变形计算和分析,并应经设计单位的同意,必要时应采取相应的加强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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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3  钢板混凝土剪力墙内置钢板安装成型后,其平面外初始变形的幅值D应满足下式的规定:

     

   式中:D——内置钢板面外初始变形幅值,mm;

   L——内置钢板两侧柱净距,mm;

   h——内置钢板上下端钢梁净距,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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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01-2013

9钢-混凝土组合板

9.1 一般规定

9  钢-混凝土组合板

9.1  一般规定

9.1.1  本章适用于压型钢板混凝土板和桁架式钢板混凝土板的施工。

9.1.2  压型钢板、钢筋桁架板制作、安装时,不得用火焰切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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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3  钢-混凝土组合楼板的施工应在楼层柱、梁结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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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4  钢-混凝土组合楼板宜按楼层或变形缝划分为一个或若干个施工段进行施工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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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5  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组合楼板的施工工艺流程应为: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板加工制作→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板安装→栓钉焊接→钢筋绑扎→混凝土浇筑→混凝土养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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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 施工要点

9.2  施工要点

9.2.1  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板的加工与运输,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压型钢板批量加工前,应根据设计要求的外形尺寸、波宽、波高等进行试制;

   2  钢筋桁架板加工时钢筋桁架节点与底模接触点,均应采用电阻焊,根据试验确定焊接工艺;

   3  压型钢板运输过程中,应采取保护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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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2  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板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根据工程特征编制垂直运输、安装施工专项方案;

   2  安装前,应先按排版图在梁顶测量、划分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板安装线;

   3  铺设前,应割除影响安装的钢梁吊耳,清扫支承面杂物、锈皮及油污;

   4  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板与混凝土墙(柱)应采用预埋件的方式进行连接,不得采用膨胀螺栓固定;当遗漏预埋件时,应采用化学锚栓或植筋的方法进行处理;

   5  宜先安装、焊接柱梁节点处的支托构件,再安装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板;

   6  预留孔洞应在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板锚固后进行切割开孔。

9.2.3  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板的锚固与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穿透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板的栓钉与钢梁或混凝土梁上预埋件应采用焊接锚固,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板之间、其端部和边缘与钢梁之间均应采用间断焊或塞焊进行连接固定;

   2  钢筋桁架板侧向可采用扣接方式,板侧边应设连接拉钩,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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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4  栓钉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栓钉中心至钢梁上翼缘侧边或预埋件的距离不应小于35mm,至设有预埋件的混凝土梁上翼缘侧边的距离不应小于60mm;

   2  栓钉顶面混凝土保护层厚度不应小于15mm,栓钉钉头下表面高出压型钢板底部钢筋顶面不应小于30mm;

   3  栓钉应设置在压型钢板凹肋处,穿透压型钢板并将栓钉焊牢于钢梁或混凝土预埋件上;

   4  栓钉的焊接宜使用独立的电源;电源变压器的容量应在100kVA~250kVA;

   5  栓钉施焊应在压型钢板焊接固定后进行;

   6  环境温度在0℃以下时不宜进行栓钉焊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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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5  压型钢板预留孔洞开孔处、组合楼面集中荷载作用处,应按深化设计要求采取措施进行补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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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6  桁架板的钢筋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筋桁架板的同一方向的两块压型钢板或钢筋桁架板连接处,应设置上下弦连接钢筋;上部钢筋按计算确定,下部钢筋按构造配置;

   2  钢筋桁架板的下弦钢筋伸入梁内的锚固长度不应小于钢筋直径的5倍,且不应小于5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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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7  临时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验算压型钢板在工程施工阶段的强度和挠度;当不满足要求时,应增设临时支撑,并应对临时支撑体系再进行安全性验算;临时支撑应按施工方案进行搭设;

   2  临时支撑底部、顶部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0mm的水平带状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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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2.8  混凝土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混凝土浇筑应均匀布料,不得过于集中;

   2  混凝土不宜在0℃以下浇筑,当需施工时应采取综合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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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质量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  质量验收

10.1  一般规定

10.1.1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验评定合格的基础上,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的规定进行子分部工程验收。

10.1.2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应按表10.1.2划分为6个分项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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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3  钢结构的型钢(钢管)焊接、螺栓连接、型钢(钢管)制作、型钢(钢管)安装等4个分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和《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混凝土分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规定进行施工质量验收;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应按本规范进行施工质量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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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的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应符合规范合格质量标准的要求;

   2  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检验时,除有专门要求外,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得有严重缺陷;

   3  质量验收记录、质量证明文件等资料应完整。

▼ 展开条文说明

10.1.5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合格质量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合格;

   2  质量控制资料和文件应完整;

   3  观感质量验收合格;

   4  结构实体检验结果满足设计和本规范的要求。

10.1.6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应提供下列文件和记录:

   1  深化设计文件;

   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

   3  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见证检测项目检查记录;

   4  有关观感质量检验项目检查记录;

   5  所含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6  分项工程所含各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7  强制性条文检验项目检查记录及证明文件;

   8  隐蔽工程检验项目检查验收记录;

   9  原材料、成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中文标志及性能检测报告;

   10  不合格项的处理记录及验收记录;

   11  重大质量、技术问题实施方案及验收记录;

   12  其他有关文件和记录。

10.1.7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钢结构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相关记录执行;

   2  混凝土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相关记录执行;

   3  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验收记录可按本规范附录A执行。

▼ 展开条文说明

10.1.8  当钢-混凝土组合结构工程施工质量不符合本规范要求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构配件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的,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然改变外形尺寸,尚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处理的技术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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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 型钢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检验评定

10.2  型钢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检验评定

主控项目

10.2.1  钢筋套筒、连接板与型钢连接接头抗拉承载力,不应小于被连接钢筋的实际拉断力或1.10倍钢筋抗拉强度标准值对应的拉断力。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产品合格证、接头力学性能进场复验报告。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该条,详见新规《组合结构通用规范》GB55004-2021)

▼ 展开条文说明

10.2.2  型钢与钢筋套筒或连接板连接接头的检验按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形式、同规格接头进行。

   检查数量:每一类须在构件加工厂选取3个有代表性的接头试件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检验方法:试件制作和检验方法按本规范附录B进行,检验实验和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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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3  钢筋连接件与钢构件焊接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检查焊接工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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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项目

10.2.4  钢筋连接套筒与钢板的焊缝尺寸应满足设计文件和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要求。焊脚尺寸的允许偏差应为0mm~2mm。

   检查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个。

   检验方法:观察检查,用焊缝量规抽查测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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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2.5  钢筋与连接板的搭接电弧焊接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焊缝表面应平整,不得有凹陷或焊瘤;

   2  焊接接头区域不得有肉眼可见的裂纹;

   3  钢筋与连接板搭接焊接接头尺寸偏差及缺陷允许值,应符合表10.2.5的规定。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钢尺检查。

▼ 展开条文说明

10.2.6  钢筋孔制孔后,宜清除孔周边的毛刺、切屑等杂物,孔壁应光滑,应无裂纹和大于1.0mm的缺棱。其孔径及垂直度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6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游标卡尺或孔径量规检查。

▼ 展开条文说明

10.2.7  钢筋孔孔距、钢筋连接套筒间距、连接钢板中心位置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0.2.7的规定。

   检查数量:按钢构件数量抽查10%,且不应少于3件。

   检验方法:用钢尺检查。

▼ 展开条文说明

10.2.8  内置钢板表面应洁净,图纸上要求开设的混凝土流淌孔、灌浆孔、排气孔及排水孔等均不得遗漏。

   检查数量:全数检查。

   检验方法: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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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录A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A 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A.0.1 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由施工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填写,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A.0.1进行记录。

A.0.2 型钢(钢管)与钢筋连接分项工程质量应由监理工程师(建设单位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进行验收,并应按表A.0.2进行记录。

《钢-混凝土组合结构施工规范[附条文说明]》GB 50901-2013

 附录B钢筋套筒连接抗拉强度检验试验方法

附录B 钢筋套筒连接抗拉强度检验试验方法

B.0.1 每一检验批需在构件加工厂选取3个有代表性的接头试件(图B.0.1),进行抗拉强度试验。

B.0.2 抗拉强度试验,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中Ⅰ级接头的要求进行评定。

B.0.3 抗拉强度试验加载,应按现行行业标准《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中加载制度进行。

B.0.4 当3个试件的抗拉强度均符合相应要求时,该检验批评为合格。当有1个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应再取6个试件进行复检,复检中仍有试件的抗拉强度不符合要求,则该检验批为不合格。

 本规范用词说明

本规范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规定”或“应按……执行”。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0

2 《钢结构设计规范》GB 50017

3 《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

4 《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

5 《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6 《钢管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628

7 《钢结构焊接规范》GB 50661

8 《优质碳素结构钢》GB/T 699

9 《低合金高强度结构钢》GB/T 1591

10 《连续热镀锌薄钢板及钢带》GB/T 2518

11 《非合金钢及细晶粒钢焊条》GB/T 5117

12 《热强钢焊条》GB/T 5118

13 《电弧螺柱焊用圆柱头焊钉》GB/T 10433

14 《钢筋机械连接技术规程》JGJ 107

 自2022年1月1日起废止的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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