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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附条文说明]》CJJ/T 121-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8-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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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


Standard for scenic and historic areas classification

CJJ/T 121-2008
J 816-2008

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施行日期:2008年12月0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公 告


第83号

关于发布行业标准
《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的公告

    现批准《风景名胜区分类标准》为行业标准,编号为CJJ/T 121-2008,自2008年12月1日起实施。
    本标准由我部标准定额研究所组织中国建筑工业出版社出版发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2008年8月11日

前言

    根据建设部《关于印发<二〇〇二~二〇〇三年度工程建设城建、建工行业标准制订、修订计划>的通知》 (建标[2003]104号)的要求,标准编制组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了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技术内容是:1.总则;2.风景名胜区分类。
    本标准由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管理,由城市建设研究院(地址:北京市朝阳区惠新里3号,邮政编码:100029)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本标准主编单位:城市建设研究院
    本标准参编单位: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中国风景名胜区协会 四川省城市规划设计院 北京林业大学园林学院 中国农业大学园林系 云南省建设厅城建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员:李金路 王磐岩 贾建中 唐进群 周雄 韩笑 林鹰 陈涛 孟祥彬 李素英 颜林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明确我国风景名胜区的类别,对不同类别的风景名胜区实行科学保护、有效利用,制定本标准。

▼ 展开条文说明
 
 1.0.2  本标准适用于风景名胜区的分类。
 
1.0.3  风景名胜区分类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风景名胜区分类

2 风景名胜区分类

2.0.1  风景名胜区按照其主要特征可分为14类。

▼ 展开条文说明
 
 2.0.2  风景名胜区类别代码应采用“SHA”和阿拉伯数字表示。 

▼ 展开条文说明
 
2.0.3  风景名胜区分类应符合表2.0.3的规定。

表2.0.3 风景名胜区分

类别代码类别名称类别特征
中文名称英文名称
SHA1历史圣地类Sacred Places指中华文明始祖遗存集中或重要活动,以及与中华文明形成和发展关系密切的风景名胜区。不包括一般的名人或宗教胜迹
SHA2山岳类Mountains以山岳地貌为主要特征的风景名胜区。此类风景名胜区具有较高生态价值和观赏价值。包括一般的人文胜迹
SHA3岩洞类Caves以岩石洞穴为主要特征的风景名胜区。包括溶蚀、侵蚀、塌陷等成因形成的岩石洞穴
SHA4江河类Rivers以天然及人工河流为主要特征的风景名胜区。包括季节性河流、峡谷和运河
SHA5湖泊类Lakes以宽阔水面为主要特征的风景名胜去。包括天然或人工形成的水体
SHA6海滨海岛类Seashores and Islands以海滨地貌为主要特征的风景名胜区。包括海滨基岩、岬角、沙滩、滩涂、潟湖和海岛岩礁等
SHA7特殊地貌类Specified Landforms以典型、特殊地貌为主要特征的风景名胜区。包括火山熔岩、热田汽泉、沙漠碛滩、蚀余景观、地质珍迹、草原、戈壁等
SHA8城市风景类Urban Landscape指位于城市边缘,兼有城市公园绿地日常休闲、娱乐功能的风景名胜区。其部分区域可能属于城市建设用地
SHA9生物景观类Bio-landscape以特色生物景观为主要特征的风景名胜区
SHA10壁画石窟类Grottos and Murals以古代石窟造像、壁画、岩画为主要特征的风景名胜区
SHA11纪念地类Memorial Places以名人故居,军事遗址、遗迹为主要特征的风景名胜区。包括其历史特征、设施遗存和环境
SHA12陵寝类Empcror and Notable Tombs以帝王、名人陵寝为主要内容的风景名胜区。包括陵区的地上、地下文物和文化遗存,以及陵区的环境
SHA13民俗风情类Folkways以特色传统民居、民俗风情和特色物产为主要特征的风景名胜区
SHA14其他类Others未包括在上述类别中的风景名胜区

▼ 展开条文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本标准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条文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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