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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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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爆破拆除

5.3爆破拆除


5.3.1  爆破拆除作业的分级和爆破器材的购买、运输、储存及爆破作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5.3.2爆破拆除设计前,应对爆破对象进行勘测,对爆区影响范围内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管线等进行核实确认。

5.3.3爆破拆除的预拆除施工,不得影响建筑结构的安全和稳定。预拆除作业应在装药前全部完成,严禁预拆除与装药交叉作业。

5.3.4  当采用爆破拆除时,爆破震动、空气冲击波、个别飞散物等有害效应的安全允许标准,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爆破安全规程》GB6722执行。

5.3.5对高大建筑物、构筑物的爆破拆除设计,应控制倒塌的触落地震动及爆破后坐、滚动、触地飞溅、前冲等危害,并应采取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

5.3.6装药前应对每一个炮孔的位置、间距、排距和深度等进行验收;对验收不合格的炮孔,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施工纠正或由爆破技术负责人进行设计修改。

5.3.7  当爆破拆除施工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防护和覆盖,起爆前应由现场负责人检查验收;防护材料应有一定的重量和抗冲击能力,应透气、易于悬挂并便于连接固定。

5.3.8爆破拆除可采用电力起爆网路、导爆管起爆网路或电子雷管起爆网路。电力起爆网路的电阻和起爆电源功率应满足设计要求;导爆管起爆网路应采用复式交叉闭合网路;当爆区附近有高压输电线和电信发射台等装置时,不宜采用电力起爆网路。装药前,应对爆破器材进行性能检测。试验爆破和起爆网路模拟试验应在安全场所进行。

5.3.9爆破拆除应设置安全警戒,安全警戒的范围应符合设计要求。爆破后应对盲炮、爆堆、爆破拆除效果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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