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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拆除工程安全技术规范》JGJ147-2016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7-0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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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基本规定

3基本规定


3.0.1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签订施工合同和安全生产管理协议。

3.0.2拆除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安全专项施工方案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3.0.3对危险性较大的拆除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应按相关规定组织专家论证。

3.0.4拆除工程施工应按有关规定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各项安全技术措施进行监督、检查。

3.0.5拆除工程施工作业前,应对拟拆除物的实际状况、周边环境、防护措施、人员清场、施工机具及人员培训教育情况等进行检查;施工作业中,应根据作业环境变化及时调整安全防护措施,随时检查作业机具状况及物料堆放情况;施工作业后,应对场地的安全状况及环境保护措施进行检查。

3.0.6拆除工程施工应先切断电源、水源和气源,再拆除设备管线设施及主体结构;主体结构拆除宜先拆除非承重结构及附属设施,再拆除承重结构。

3.0.7拆除工程施工不得立体交叉作业。

3.0.8拆除工程施工中,应对拟拆除物的稳定状态进行监测;当发现事故隐患时,必须停止作业。

3.0.9对局部拆除影响结构安全的,应先加固后再拆除。

3.0.10拆除地下物,应采取保证基坑边坡及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与稳定的措施。

3.0.11拆除工程作业中,发现不明物体应停止施工,并应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保护现场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0.12对有限空间拆除施工,应先采取通风措施,经检测合格后再进行作业。

3.0.13  当进入有限空间拆除作业时,应采取强制性持续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严禁采用纯氧通风换气。

3.0.14对生产、使用、储存危险品的拟拆除物,拆除施工前应先进行残留物的检测和处理,合格后方可进行施工。

3.0.15拆卸的各种构件及物料应及时清理、分类存放,并应处于安全稳定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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