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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8-0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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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1 总 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 总平面布局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4 平面布置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6 建筑构造
6.1 防火墙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7 灭火救援设施
7.1 消防车道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3 消防电梯
7.4 直升机停机坪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3 自动灭火系统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一般规定
9.2 供 暖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 电气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 木结构建筑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规定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5 供电及其他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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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2.1 下列建筑或场所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1 建筑占地面积大于300m2 的厂房和仓库;    

    2 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    

    注:建筑高度不大于27m 的住宅建筑,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确有困难时,可只设置干式消防竖管和不带消火栓箱的DN65 的室内消火栓。    

    3 体积大于5000m3 的车站、码头、机场的候车(船、机)建筑、展览建筑、商店建筑、旅馆建筑、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和图书馆建筑等单、多层建筑;    

    4 特等、甲等剧场,超过800 个座位的其他等级的剧场和电影院等以及超过1200个座位的礼堂、体育馆等单、多层建筑;    

    5 建筑高度大于15m 或体积大于10000m3 的办公建筑、教学建筑和其他单、多层民用建筑。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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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2 本规范第8.2.1 条未规定的建筑或场所和符合本规范第8.2.1 条规定的下列建筑或场所,可不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但宜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

    1 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单、多层丁、戊类厂房(仓库);

    2 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3000m3 的丁类厂房;耐火等级为三、四级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 的戊类厂房(仓库);

    3 粮食仓库、金库、远离城镇且无人值班的独立建筑;

    4 存有与水接触能引起燃烧爆炸的物品的建筑;

    5 室内无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储水池且建筑体积不大于5000m3 的其他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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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古建筑,宜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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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2.4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建筑和建筑面积大于200m2的商业服务网点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或轻便消防水龙。高层住宅建筑的户内宜配置轻便消防水龙。

老年人照料设施内应设置与室内供水系统直接连接的消防软管卷盘,消防软管卷盘的设置间距不应大于 30.0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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