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服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咨询
反馈
客服 扫码添加客服微信反馈
置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 (2018年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8-03-30
收藏 分享 阅读模式: 分节阅读 全文阅读 字号:
前 言
1 总 则
2 术语、符号
2.1 术语
2.2 符号
3 厂房和仓库
3.1 火灾危险性分类
3.2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3.3 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4 厂房的防火间距
3.5 仓库的防火间距
3.6 厂房和仓库的防爆
3.7 厂房的安全疏散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4 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4.1 一般规定
4.2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3 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4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5 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5 民用建筑
5.1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5.2 总平面布局
5.3 防火分区和层数
5.4 平面布置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6 建筑构造
6.1 防火墙
6.2 建筑构件和管道井
6.3 屋顶、闷顶和建筑缝隙
6.4 疏散楼梯间和疏散楼梯等
6.5 防火门、窗和防火卷帘
6.6 天桥、栈桥和管沟
6.7 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7 灭火救援设施
7.1 消防车道
7.2 救援场地和入口
7.3 消防电梯
7.4 直升机停机坪
8 消防设施的设置
8.1 一般规定
8.2 室内消火栓系统
8.3 自动灭火系统
8.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8.5 防烟和排烟设施
9 供暖、通风和空气调节
9.1 一般规定
9.2 供 暖
9.3 通风和空气调节
10 电气
10.1 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10.2 电力线路及电器装置
10.3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11 木结构建筑
12 城市交通隧道
12.1 一般规定
12.2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2.3 通风和排烟系统
12.4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2.5 供电及其他
附录A 建筑高度和建筑层数的计算方法
附录B 防火间距的计算方法
附录C 隧道内承重结构体的耐火极限试验升温曲线和相应的判定标准
本规范用词说明
引用标准名录
附录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全文
模式
字号: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5.5 安全疏散和避难
   

Ⅰ 一般要求

5.5.1 民用建筑应根据其建筑高度、规模、使用功能和耐火等级等因素合理设置安全疏散和避难设施。安全出口和疏散门的位置、数量、宽度及疏散楼梯间的形式,应满足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2 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门应分散布置,且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每个住宅单元每层相邻两个安全出口以及每个房间相邻两个疏散门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3 建筑的楼梯间宜通至屋面,通向屋面的门或窗应向外开启。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4 自动扶梯和电梯不应计作安全疏散设施。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5 除人员密集场所外,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使用人数不超过30 人且埋深不大于10m 的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当需要设置2个安全出口时,其中一个安全出口可利用直通室外的金属竖向梯。

    除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外,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防火分区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的地下或半地下设备间、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的其他地下或半地下房间,可设置1个疏散门。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6 直通建筑内附设汽车库的电梯,应在汽车库部分设置电梯候梯厅,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乙级防火门与汽车库分隔。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7 高层建筑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上方,应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的防护挑檐。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Ⅱ 公共建筑

5.5.8 公共建筑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    

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设置1个安全出口或1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或多层公共建筑的首层;    

2 除医疗建筑,老年人照料设施,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外,符合表5.5.8 规定的公共建筑。    

表5.5.8 设置1 部疏散楼梯的公共建筑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9 一、二级耐火等级公共建筑内的安全出口全部直通室外确有困难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但应符合下列要求:  ▼ 展开图示    

1 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时,应采用防火墙与相邻防火分区进行分隔;

2 建筑面积大于1000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 的防火分区,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1 个;

3 该防火分区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疏散净宽度不应大于其按本规范第5.5.21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的30%,建筑各层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按照本规范第5.5.21 条规定计算所需疏散总净宽度。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10 高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从任一疏散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 展开图示

1 楼梯间应为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l.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应分别设置。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11 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公共建筑,如顶层局部升高,当高出部分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且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时,高出部分可设置1 部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个直通建筑主体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且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的要求。  ▼ 展开图示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12 一类高层公共建筑和建筑高度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裙房和建筑高度不大于32m 的二类高层公共建筑,其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注:当裙房与高层建筑主体之间设置防火墙时,裙房的疏散楼梯可按本规范有关单、多层建筑的要求确定。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13 下列多层公共建筑的疏散楼梯,除与敞开式外廊直接相连的楼梯间外,均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1 医疗建筑、旅馆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2 设置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建筑;    

3 商店、图书馆、展览建筑、会议中心及类似使用功能的建筑;    

4 6 层及以上的其他建筑。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13A 老年人照料设施的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宜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不能与敞开式外廊直接连通的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建筑高度大于24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其室内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建筑高度大于32m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宜在32m以上部分增设能连通老年人居室和公共活动场所的连廊,各层连廊应直接与疏散楼梯、安全出口或室外避难场地连通。

▼ 展开条文说明
   

5.5.14 公共建筑内的客、货电梯宜设置电梯候梯厅,不宜直接设置在营业厅、展览厅、多功能厅等场所内。老年人照料设施内的非消防电梯应采取防烟措施,当火灾情况下需用于辅助人员疏散时,该电梯及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有关消防电梯及其设置的要求。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15 公共建筑内房间的疏散门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除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内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外,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房间可设置1 个疏散门:    

1 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或袋形走道两侧的房间,对于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照料设施,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对于医疗建筑、教学建筑,建筑面积不大于75m2;对于其他建筑或场所,建筑面积不大于120m2    ▼ 展开图示  

2 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建筑面积小于5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0.90m,或由房间内任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大于15m、建筑面积不大于200m2 且疏散门的净宽度不小于1.40m;  ▼ 展开图示    

3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内建筑面积不大于50m2 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厅、室。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16 剧场、电影院、礼堂和体育馆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其疏散门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对于剧场、电影院、礼堂的观众厅或多功能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250人;当容纳人数超过2000人时,其超过2000人的部分,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应超过400人;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1,▶▶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2 对于体育馆的观众厅,每个疏散门的平均疏散人数不宜超过400人~700 人。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17 公共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 的规定;▼ 展开图示    

表5.5.17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 1 建筑内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 展开图示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房间疏散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房间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房间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 展开图示 

  3 建筑物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 展开图示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确有困难时,可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当层数不超过4 层且未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 处;  ▼ 展开图示    

3 房间内任一点至房间直通疏散走道的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17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    

4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疏散门或安全出口不少于2 个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等,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疏散门或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30m;当疏散门不能直通室外地面或疏散楼梯间时,应采用长度不大于10m 的疏散走道通至最近的安全出口。当该场所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室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安全疏散距离可分别增加25%。   ▼ 展开图示(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18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公共建筑内疏散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应符合表5.5.18 的规定。    

表5.5.18 高层公共建筑内楼梯间的首层疏散门、首层疏散外门、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m)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19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观众厅的疏散门不应设置门槛,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40m,且紧靠门口内外各1.40m 范围内不应设置踏步。  ▼ 展开图示    

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通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00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20 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 人不小于0.60m 计算,且不应小于1.00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0m。

 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 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场、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 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 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0m 时,可增加1.0 倍,但不得超过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  ▼ 展开图示  

2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1的规定计算确定;  ▼ 展开图示    

表5.5.20-1 剧场、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0-2 的规定计算确定;  ▼ 展开图示      

表5.5.20-2 体育馆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注:本表中应较大座位数范围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不应小于对应相邻较小座位数范围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净宽度。对于观众厅座位数少于3000个的体育馆,计算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净宽度时,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5.20-1 的规定。

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21 除剧场、电影院、礼堂、体育馆外的其他公共建筑,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 展开图示    

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 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小于表5.5.21-1 的规定计算确定。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内下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内上层楼梯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下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表5.5.21-1 每层的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每100 人最小疏散净宽度(m/百人)  

   

2 地下或半地下人员密集的厅、室和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其房间疏散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 人不小于1.00m 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建筑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确定,不供其他楼层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的疏散人数计算确定;    

4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中录像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1.0 人/m2 计算;其他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厅、室的建筑面积按不小于0.5 人/m2 计算;    

5 有固定座位的场所,其疏散人数可按实际座位数的1.1 倍计算;

6 展览厅的疏散人数应根据展览厅的建筑面积和人员密度计算,展览厅内的人员密度不宜小于0.75 人/m2

7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的建筑面积乘以表5.5.21-2 规定的人员密度计算。对于建材商店、家具和灯饰展示建筑,其人员密度可按表5.5.21-2 规定值30%确定。

表5.5.21-2 商店营业厅内的人员密度(人/m2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1、2、3、4,▶▶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22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封闭的金属栅栏,确需设置时,应能从内部易于开启;窗口、阳台等部位宜根据其高度设置适用的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23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公共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间)。避难层(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第一个避难层(间)的楼地面至灭火救援场地地面的高度不应大于50m,两个避难层(间)之间的高度不宜大于50m;    

2 通向避难层的疏散楼梯应在避难层分隔、同层错位或上下层断开;    

3 避难层(间)的净面积应能满足设计避难人数避难的要求,并宜按5.0 人/m2计算;    

4 避难层可兼作设备层。设备管道宜集中布置,其中的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应集中布置,设备管道区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与避难区分隔,管道井和设备间的门不应直接开向避难区;确需直接开向避难区时,与避难层区出入口的距离不应小于5m,且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避难间内不应设置易燃、可燃液体或气体管道,不应开设除外窗、疏散门之外的其他开口;    

5 避难层应设置消防电梯出口;    

6 应设置消火栓和消防软管卷盘;    

7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应急广播;    

8 在避难层(间)进入楼梯间的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间)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9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24 高层病房楼应在二层及以上的病房楼层和洁净手术部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避难间服务的护理单元不应超过2 个,其净面积应按每个护理单元不小25.0m2 确定;    

2 避难间兼作其他用途时,应保证人员的避难安全,且不得减少可供避难的净面积;    

3 应靠近楼梯间,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部位分隔;    

4 应设置消防专线电话和消防应急广播;    

5 避难间的入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6 应设置直接对外的可开启窗口或独立的机械防烟设施,外窗应采用乙级防火窗。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24A 3层及3层以上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包括设置在其他建筑内三层及以上楼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在二层及以上各层老年人照料设施部分的每座疏散楼梯间的相邻部位设置1间避难间;当老年人照料设施设置与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直接连通的开敞式外廊、与疏散走道直接连通且符合人员避难要求的室外平台等时,可不设置避难间。避难间内可供避难的净面积不应小于12m2 ,避难间可利用疏散楼梯间的前室或消防电梯的前室,其他要求应符合本规范第5.5.24条的规定。    

供失能老年人使用且层数大于2层的老年人照料设施,应按核定使用人数配备简易防毒面具。
▼ 展开条文说明
   

Ⅲ 住宅建筑

5.5.25 住宅建筑安全出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7m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5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2 建筑高度大于27m、不大于54m 的建筑,当每个单元任一层的建筑面积大于650m2,或任一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10m 时,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3 建筑高度大于54m 的建筑,每个单元每层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26 建筑高度大于27m,但不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个单元设置一座疏散楼梯时,疏散楼梯应通至屋面,且单元之间的疏散楼梯应能通过屋面连通,户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当不能通至屋面或不能通过屋面连通时,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27 住宅建筑的疏散楼梯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建筑高度不大于21m 的住宅建筑可采用敞开楼梯间;与电梯井相邻布置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仍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2 建筑高度大于21m、不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当户门采用乙级防火门时,可采用敞开楼梯间;

3 建筑高度大于33m 的住宅建筑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户门不宜直接开向前室,确有困难时,每层开向同一前室的户门不应大于3 樘且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28 住宅单元的疏散楼梯,当分散设置确有困难且任一户门至最近疏散楼梯间入口的距离不大于10m 时,可采用剪刀楼梯间,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采用防烟楼梯间;

2 梯段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 的防火隔墙;

3 楼梯间的前室不宜共用;共用时,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6.0m2

4 楼梯间的前室或共用前室不宜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楼梯间的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的前室合用时,合用前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2,且短边不应小于2.4m。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29 住宅建筑的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 的规定;    

表5.5.29 住宅建筑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m)    

   

注:                    1 开向敞开式外廊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5m。                

2 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至最近敞开楼梯间的直线距离,当户门位于两个楼梯间之间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m;当户门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时,应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        

3 住宅建筑内全部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安全疏散距离可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        

4 跃廊式住宅的户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 倍计算。    

2 楼梯间应在首层直通室外,或在首层采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防烟楼梯间前室。层数不超过4 层时,可将直通室外的门设置在离楼梯间不大于15m 处;    

3 户内任一点至直通疏散走道的户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5.5.29 规定的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    

注:跃层式住宅,户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梯段水平投影长度的1.50 倍计算。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30 住宅建筑的户门、安全出口、疏散走道和疏散楼梯的各自总净宽度应经计算确定,且户门和安全出口的净宽度不应小于0.90m,疏散走道、疏散楼梯和首层疏散外门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建筑高度不大于18m 的住宅中一边设置栏杆的疏散楼梯,其净宽度不应小于1.0m。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31 建筑高度大于100m 的住宅建筑应设置避难层,避难层的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5.5.23 条有关避难层的要求。  (自2023年6月1日起废止该条,▶▶点击查看:新规《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5.5.32 建筑高度大于54m的住宅建筑,每户应有一间房间符合下列规定:

1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2 内、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于1.00h。

▼ 点击展开条文说明

条评论
评论
查看更多评论
我要
纠错
手机扫码浏览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