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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消防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评定和备案抽查技术规则 XJZJ003-2023

实施时间:2023-05-15
字号:

 前言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公 告

2023 年 第 03 号


关于批准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

评定和备案抽查技术规则》的公告


现批准发布《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评定和备案抽查技术规则》,规则编号为XJZJ003-2023,自2023年5月15日起实施。本规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由新疆勘察设计协会消防技术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 年 2 月 15 日


前 言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提出的全面依法治国,推进依法行政,及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办、国办《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和“十四五”规划纲要关于建设平安中国的部署,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深化工程建设标准化工作改革的意见》(建标[2016]166 号),《关于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通知》(建办科〔2021〕31 号)等有关要求,做好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职能转接后的监管工作,根据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 2021 年财政预算资金制定工程建设标准项目计划的通知》(新建标〔2021〕1 号)的要求,由新疆勘察设计协会消防技术分会编制完成《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评定和备案抽查技术规则》。

本规则编制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坚持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推动完善工程项目合规性判定制度,培育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加强建设工程设计建造全过程消防监管,进一步提升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水平,切实从源头上保障建设工程消防安全。

本规则编制组经过广泛调查研究,参考国家和地方相关标准,结合自治区实际和工程实践,在听取各方面意见的基础上,对具体内容进行了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审查定稿。

本规则分为七章,主要技术内容:1 总则;2 术语;3 消防设计审查;4 竣工消防查验;5 消防验收;6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备案和抽查;7 档案管理。

本规则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管理,新疆勘察设计协会消防技术分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的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建议,请将相关资料反馈至新疆勘察设计协会消防技术分会(乌鲁木齐市光明路 123 号院建设广场 12 楼),邮政编码:830002,邮箱:xjjsgcxfxh@163.com,电话:0991-2828614,以供修订时参考。

本规则主编单位: 新疆勘察设计协会消防技术分会


本规则参编单位: 乌鲁木齐市建设局(人防办)

新疆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新疆维泰开发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新疆汇众诚安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新疆法安德消防安全评估有限公司

新疆维司可控消防科技有限公司


本规则主要起草人:杨 栋 吴 博 张 健 吴志勇 颜 艳 吴晓燕 刘文彬 李 刚 张 倩 许 可 周伟明 靳永利 庄昌海 罗腾博 蒋望玉 党开荣 张 曦 赵 康 乔 峰 周培德


本规则主要审查人:马国强 廖春雨 薛绍睿 张洪洲 张囝军 王 晖 董晓萍 张 麓 黄立静 郁新喜 汪越美

1总则

1 总 则


1.0.1 为进一步加强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备案)、抽查工作,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51 号令,以下简称《暂行规定》)

等部门规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建科规[2020]5 号,以下简称《细则》)、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面加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 落实落细消防安全责任制的意见》等规范性文件,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1.0.2 本规则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的部门(以下简称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法开展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以及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技术服务工作。

1.0.3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负责监督、指导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由县级以上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实施。

1.0.4 房屋建筑、铁路、公路、水利、市政、煤炭矿山、水运、民航、商业与物资、农业、林草、粮食、石油天然气、火电、水电、核工业、建材、冶金、有色金属、石化、化工、医药、机械、航天与航空、兵器与船舶、轻工、纺织、电子与通信、广播电影电视等 29 类建设工程(不含军事设施、矿井地下部分设施),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设计文件内的建设工程类别和耐火等级、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建筑防火构造、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建筑内部装修、安全疏散设施、灭火救援设施、消防给水和消防设施、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防火、消防用电及电气防火等内容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

其他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对涉及有关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内容的审查意见,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参考依据。

1.0.5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评定、备案抽查应当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既有建筑改造不改变使用功能、不增加建筑面积的,宜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得低于原建筑物建成时的消防安全水平。

1.0.6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专家库,并制定专家库管理制度。

各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或现场检查,应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从专家库随机抽取有关专家。抽取的专家不应与该建设工程项目存在利害关系。

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省级工程勘察设计大师或者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

1.0.7 鼓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委托符合有关从业条件、具备相应能力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以及消防施工咨询等技术服务工作。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报告应如实反映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工作情况,审查与评定的结果应清晰、明确,并应当及时反馈委托单位和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参照附录A)、《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报告》(参照附录D)可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出具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和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1.0.8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从业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能力。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以及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开展服务,并对出具的报告负责。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服务范围、从业条件变动情况、违法违规行为等信息,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1.0.9 除本技术规则 4.0.4 条规定的情形外,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视情组织专家论证。专家组应吸收相应专业的专家参加,且不少于 7 人,四分之三及以上与会专家的一致意见可作为最终依据:

1 不同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之间,或主要审查、验收人员之间对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意见不能达成一致的;

2 原设计存在缺陷,或工程项目存在重大消防安全隐患,需要进一步明确整改设计方案的;

3 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技术审查或验收评定意见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和依据的;

4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重点项目;

5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的既有建筑改造项目;

6 其他确有必要的情形。

1.0.10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工作除符合本规则外,尚应符合国家和自治区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 术 语


2.0.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对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实行的,维护建设工程项目消防安全的行政管理制度。

2.0.2 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

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条件,从事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消防设计审查、消防查验、消防验收评定、建设工程施工消防技术咨询,以及其他服务事项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活动的企业。

2.0.3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有住房和城乡建设管理职权的部门。

2.0.4 消防设计审查的主控项内容

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以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

2.0.5 消防设计审查的一般项内容

除主控项之外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其他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内容。具体由自治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合实际另行规定。

2.0.6 建设工程消防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执法档案

指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按照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和备案抽查制度,依法实施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备案抽查等行政管理的过程中形成的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档案、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档案,以及建设工程消防备案和抽查档案。

3消防设计审查

3 消防设计审查


3.0.1 建设单位在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之前,应自行委托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有关工程项目的消防设计进行技术审查,保证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3.0.2 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实施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出具《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和(或)《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对属本规则第 1.0.4 条其他专业工程类项目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出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

3.0.3 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类工程外,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审查的其他专业工程类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中确认生产工艺和流程、明确安全措施;需要取得有关安全许可的,还应经过安全预评价。

3.0.4 建设单位认为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应在工程方案设计阶段,将项目基本情况和实施特殊消防设计的理由、依据,经由当地消防设计审查主管部门,专题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进行必要性论证。经论证同意实施特殊消防设计的,方可委托设计单位和具备相应能力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按照专家论证意见给出的技术路线实施特殊消防设计。

3.0.5 《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有关应用实例及相关加强措施等资料。

1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包括:

1)设计说明。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实体实验验证报

告和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等。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当说明设计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内容和理由,必须采用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内容和理由,特殊消防设计方案说明以及对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的评估分析报告、实体实验验证报告和数值模拟分析验证报告

等。

2)设计图纸。涉及采用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或者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消防设计图纸。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原文及中文翻译文本。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采用新技术、新工艺的,应提交新技术、新工艺的说明;采用新材料的,应提交产品说明,包括新材料的产品标准文本(含性能参数等)。

2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应提交两个以上、近年内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应用实例报告。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情形的,应提交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在国内或国外类似工程应用情况的报告或中试(生产)试验研究情况报告等。

3 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第一款情形的,建筑高度大于 250 米的建筑,还应当说明在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基础上,所采取的切实增强建筑火灾时自防自救能力的加强性消防技术措施。

3.0.6 经论证,建设工程项目属于《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所列情形的,在设计文件形成后应按《暂行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报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组织专家评审,评审结果可以作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依据。

3.0.7 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的具体实施,应当根据工程实际情况,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技术导则》进行。

3.0.8 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设计技术审查结论为合格:

1 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的要求;

2 主控项全部为合格;

3 审查发现各专业一般项设计不符合规范、标准要求的数量均不大于 4 处;

4 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的建设工程特殊消防设计通过专家评审。

3.0.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在通过审查后发生主控项及一般项变更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重新申报消防设计审查。

4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4 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4.0.1 建设单位在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取得《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之前,应自行组织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或委托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组织对工程项目的施工是否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进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发现的问题整改完毕后,方可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参照附录 C)。

建设单位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和消防施工质量验收,可以一并进行。

4.0.2 组织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应当编制实施方案,并指派有关项目负责人员参加,提交有关人员的资格证书。参加查验工作的人员和单位,应当在《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报告》(参照附录 B)上签章。

4.0.3 建设单位编制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应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作为附件,其内容至少应当包括:

1 执行消防设计文件中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况;消防设计文件中选用消防产品和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规格、性能等技术指标落实情况;

2 消防产品及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进场材料的证明,涉及消防安全的施工工序落实情况检查,隐蔽工程检查,消防工程质量问题整改情况等;

3 涉及消防的分部分项验收情况,包括消防设计图纸文件实施及变更情况,消防技术档案、施工管理资料和工程质量情况;

4 建筑防火、消防设施性能及联动功能按照相关技术规程要求进行检测和查验的相关资料。

4.0.4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宜参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查验(参照附录 B)。

本规则附录未包含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施工、监理和提供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技术服务机构,参照本规则附录的样式,依照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内容,自行确定其分项工程和检验批。

4.0.5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报告》应如实反映查验的内容、结果及整改建议。

5消防验收

5 消防验收


5.0.1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工作,可以委托具备相关从业能力的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现场评定的结果作为消防验收意见的依据。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应由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两名及以上执法人员组织实施。

5.0.2 建设工程的主体项目及其内部装修工程验收,可以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在均已通过消防设计审查的情况下,一并实施消防验收。

5.0.3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具体实施办法由自治区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5.0.4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

核对、审阅相关资料等。

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应当如实记录现场抽样查看、测量、测试的结果,并制作《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报告》(参照附录 D)

5.0.5 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当项目包括多个建、构筑物单体时,每一单体都应当进行抽样;

2 单体建、构筑物内设置不同使用功能的场所时,应当分别在各功能场所进行抽样,每类功能的场所抽查不少于 2 个楼层或防火分区,该楼层或防火分区内的其他项目抽样数量不少于 2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应当全部检查;

3 防火间距、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疏散楼梯的形式和数量、消防控制室、配电室、发电机房、消防水泵房、消防水箱间等应当全部检查;

4 单体建、构筑物内每一分项工程的抽样(部位)数量不少于 2 处,当总数不大于 2 处时,全部检查;

5 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装饰装修材料、防火涂料,以及其他消防产品等,宜按检验批每种抽查 2 个核对与其检验、检测报告等合格证明文件的一致性,当总数不大于 2 个时,应当全部检查。

5.0.6 符合下列条件的,消防验收评定结论为合格:

1 现场检查项目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 现场检查项目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差不超过 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3 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

4 抽查发现每个分部(子分部)项目中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数量均不大于 4 处;

5 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或者系统功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0.7 对于大型特殊建设工程需要先期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特殊建设工程局部消防验收。特殊建设工程局部验收的方法、程序和要求与其他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方法、程序和要求一致。

5.0.8 申请消防验收的大型建设工程的局部工程,应符合下列条件:

1 局部工程与大型建设工程其他区域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

2 局部工程的安全疏散条件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 大型建设工程的消防给水及水源、消防供配电措施及电源均已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 大型建设工程的各类消防设施系统组件完整,局部工程的各类消防设施能正常独立运行;

5 大型建设工程的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能够正常使用;

6 已对局部工程进行消防查验,编制大型建设工程局部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查验发现的问题均已整改完毕,并编制《建设工程(局部)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7 有关各方消防安全责任明确,已制定相应消防安全制度,局部工程已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6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6 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6.0.1 本规则第 5 章有关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的规定,适用于其他建设工程。

6.0.2 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本规则所述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是指建设单位自行组织或委托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查验并整改完毕,已形成结论为合格的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6.0.3 对被确定为抽查对象的工程项目实施消防验收抽查,参照本规则第 5 章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7档案管理

7 档案管理


7.0.1 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GB/T 50328)建立消防专项档案。建设单位的建设工程文件档案(含消防专项档案)应当及时装订成册,随工程档案一起归入城市档案库保存。《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报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以及相关专家评审会、论证会的专家意见和记录等法律文书、技术资料应纳入消防专项档案。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执法档案的管理工作。

档案材料可以为符合国家档案管理要求的电子档案。对于无法提供并检视有关公章、技术签章、签字等电子印签的电子文件,应保存符合要求的纸质文档。电子档案的存储介质、存储方法、条件和时限等,应符合相应管理要求。

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收集、整理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的业务管理及业务技术资料。

7.0.2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执法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全部消防设计文件;

2 《细则》第八条规定的,需要进行其他特殊消防设计的全部技术资料;

3 相关专家评审会、论证会的专家意见和记录;

4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报告》和(或)《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

5 受委托的消防审查技术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

6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文书;

7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7.0.3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执法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意见书》;

2 含有《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报告》的《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3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报告》(参照附录 D);

4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5 受委托的现场消防验收评定、竣工消防查验技术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

6 建设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文件及委托文书;

7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

7.0.4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执法档案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表》;

2 含有《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报告》的《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3 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4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不予备案凭证》;

5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报告》(参照附录 D);

6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申请表》;

7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复查结果通知书》。

 附录A(资料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名

附录 A(资料性)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


A.0.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技术审查报告示例参考表 A.0.1。


 附录B(资料性)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报告


 附录C(资料性)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附录D(资料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备案抽查报告


 本规则用词说明

本规则用词说明


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则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 规则条文中指定应按其他标准、规范执行时,采用“应按……执行”或“应符合……规定或要求”。


 引用标准名录

引用标准名录


1 《建筑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GB 25201

2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 50015

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4 《建筑电气与智能化通用规范》GB 55024

5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质量控制通用规范》GB 55032

6 《消防设施通用规范》GB 55036

7 《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

8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

9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

10《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 50140

11《泡沫灭火系统技术标准》GB 50151

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6

13《电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 50217

14《水喷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219

15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2

16《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3

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1

18《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63

19《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

20《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

21《干粉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47

2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

23《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70

24《建筑灭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 50444

2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施工与验收规范》GB 50498

26《建设工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技术规范》GB 50720

27《防火卷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877

28《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 50898

29《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 50974

30《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 51251

3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 51309

3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 51348

33《建筑防火封堵应用技术标准》GB/T 5140

34《电力设备典型消防规程》DL 5027

35《建筑消防设施管理规范》DB 65/T3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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