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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2021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2-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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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烟气排除

6.3 烟气排除

6.3.1 燃具和用气设备燃气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至室外,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直接排气式燃具的场所应安装机械排气装置;

2 燃气热水器和采暖炉应设置专用烟道;

3 燃气热水器的烟气不得排入灶具、吸油烟机的排气道;

4 燃具的排烟不得与使用固体燃料的设备共用一套排烟设施。

6.2.3 烟气的排烟管、烟道及排烟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竖向烟道应有可靠的防倒烟、串烟措施,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烟道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

2 排烟口应设置在利于烟气扩散、空气畅通的室外开放空间,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燃烧的烟气回流入室内;

3 燃具的排烟管应保持畅通,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鸟、鼠、蛇等堵塞排烟口。

6.3.3 海拔高于500m地区应计入海拔高度对烟气排气系统排气量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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