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10 水下敷设
5.10.1 水下电缆路径选择应满足电缆不易受机械性损伤、能实施可靠防护、敷设作业方便、经济合理等要求,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宜敷设在河床稳定、流速较缓、岸边不易被冲刷、海底无石山或沉船等障碍、少有沉锚和拖网渔船活动的水域;
2 电缆不宜敷设在码头、渡口、水工构筑物附近,且不宜敷设在疏浚挖泥区和规划筑港地带。
5.10.2 水下电缆不得悬空于水中,应埋置于水底。在通航水道等需防范外部机械力损伤的水域,应根据海底风险程度、海床地质条件和施工难易程度等条件综合分析比较后采用掩埋保护、加盖保护或套管保护等措施;浅水区的埋深不宜小于0.5m,深水航道的埋深不宜小于2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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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3 水下电缆严禁交叉、重叠。相邻电缆应保持足够的安全间距,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航道内电缆间距不宜小于平均最大水深的1.2倍,引至岸边时间距可适当缩小;
2 在非通航的流速未超过1m/s的小河中,同回路单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0.5m,不同回路电缆间距不得小于5m;
3 除本条第1款、第2款规定的情况外,电缆间距还应按水的流速和电缆埋深等因素确定。
5.10.4 水下电缆与工业管道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50m;受条件限制时,采取措施后仍不得小于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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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5 水下电缆引至岸上的区段应采取适合敷设条件的防护措施,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岸边稳定时,应采用保护管、沟槽敷设电缆,必要时可设置工作井连接,管沟下端宜置于最低水位下不小于1m处;
2 岸边不稳定时,宜采取迂回形式敷设电缆。
5.10.6 水下电缆的两岸,在电缆线路保护区外侧,应设置醒目的禁锚警告标志。
5.10.7 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10.1条~第5.10.6条规定外,500kV交流海底电缆敷设设计还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500kV交流海底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程》DL/T 5490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