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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垃圾转运站运行维护技术标准》CJJ/T 109-202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24-0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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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卸料与垃圾接收系统
3.3.1 垃圾收集车应在指定的卸料口卸载。
3.3.2 垃圾受料槽或容器接收垃圾前,应先启动排风系统。
3.3.3 实施分类收集的区域,应按照分类转运的要求进行卸料,不得将前端分类收集的不同性质垃圾混合卸入同一容器。
3.3.4 垃圾收集车卸料后,现场操作人员应查看卸料口处垃圾堆积情况,及时清理卸料口处散落的垃圾。
3.3.5 发现大件垃圾,应及时从受料槽清除,防止堵塞或卡住垃圾输送设备;发现违禁和危险废物,应及时报告、妥善处理。
3.3.6 垃圾收集车卸料完毕后,应及时离开卸料区域,卸料门应及时关闭。
3.3.7 垃圾收集车卸料区域设有除臭剂喷洒系统的转运站,在卸料作业期间应及时开启除臭剂喷洒系统,并可根据卸料区域臭气的强度调整除臭剂喷洒量。
3.3.8 垃圾收集车卸料区域未设除臭剂喷洒系统的转运站,应采用移动式喷洒设备对卸料区域喷洒除臭剂。
3.3.9 每天作业完毕后,应对卸料区域地面进行冲洗,并喷洒消毒液。冲洗水不得排入垃圾受料槽或垃圾容器。
3.3.10 垃圾收集车进站高峰期过后,宜对垃圾收集车等候停留区域地面进行冲洗。
3.3.11 垃圾给料设备的运行操作与管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启动前应检查电源、润滑油液面、冷却液面、各连接部位、支撑部位等是否正常;
    2 输送垃圾前输送设备应先空载运转一段时间,并观察有无异常,待运转稳定后再开始输送垃圾;
    3 设备大修后应空载试车1h以上方能装载垃圾运行;
    4 运行期间应适时调节给料速度,控制给料的均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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