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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 22134-2008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0-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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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要求和试验方法
5.1 总则
5.1.1 试验的环境条件
除有关条文另有说明外,各项试验均在下述大气条件下进行:
温度:15°C〜35°C;
湿度:25%RH 〜75%RH;
大气压力:86kPa~106kPa。
5.1.2 安装
组件应按照制造商规定的正常安装方式安装。如说明书给出多种安装方式,试验中应采用对组件最不利的安装方式。
5.2 兼容性试验
5.2.1 目的

检验各类组件连接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是否能正常执行。
5.2.2 方法和要求
5.2.2.1 将各类组件按制造商规定的要求连接组成火灾自动报曾系统,并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
5.2.2.2 各类组件应满足4.2.2和4.2.3要求。
5.2.2.3 集中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还应满足4.2.4要求。
5.3 可连接性试验
5.3.1 目的

检验第二类组件在制造商规定的范围内是否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正常工作。
5.3.2 方法
从正常监视状态或火灾报曾状态开始,按照制造商说明书的规定启动和复位连接到传输线路上的第二类组件中包含的一个或多个功能。
5.3.3 要求
第二类组件的启动应不影响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第一类组件的正常工作,第二类组件传输的有关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信息应与第一类组件发出的信息相一致。
注:第二类组件的故障可使火灾报曾控制器进入故障报警状态。
5.4 抗电磁干扰试验
5.4.1 目的

检验各类组件连接组成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功能是否受到电磁干扰影响。
5.4.2 方法和要求
将各类组件按制造商规定的要求连接组成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使其处于正常监视状态。按各组件的相应标准的抗电磁干扰试验要求,分别对各组件进行抗电磁干扰试验,各组件均应满足相应标准的试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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