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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 》GB 4716-2005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06-06-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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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分类
    探测器应符合表1中划分的A1、A2、B、C、D、E、F和G中的一类或多类。
    可通过在上述类别符号的后面附加字母S或R的形式(如A1S、BR等)标示S型或R型探测器。对于S型或R型的各类探测器,除进行4.2~4.22规定的试验外,还应分别进行4.23或4.24规定的试验并满足试验要求。
    注1:S型探测器即使对较高升温速率在达到最小动作温度前也不能发出火灾报警信号。
    注2:R型探测器具有差温特性,对于高升温速率,即使从低于典型应用温度以下开始升温也能满足响应时间要求。
    注3:对于可现场设置类别的探测器,在其产品标志中用P表示类别,并应标出所有可设置的类别,其当前设置类别应能清晰识别。
表1 探测器分类 
探测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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