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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汽车充电站通用要求》GB/T 29781-2013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实施时间:2014-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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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 防火

11 安全要求

11.1 防火

11.1.1 建(构)筑物的防火

11.1.1.1 充电站建(构)筑物构件的燃烧性能、耐火极限、站内的建(构)筑物与站外的民用建(构)筑物及各类厂房、库房、堆场、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016-2006第3章的规定。

11.1.1.2 变压器室、配电室、蓄电池室的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当门外为公共走道或其他房间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中间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由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

11.1.1.3 监控室、办公室、休息室的门应采用不燃材料,向外开启;门应通向无爆炸、无火灾危险的场所;非抗爆结构设计的窗应朝无爆炸、无火灾危险的方向设置。

11.1.1.4 电缆从室外进入室内的入口处、电缆竖井的出入口处、电缆接头处、监控室与电缆夹层之间以及长度超过100m的电缆沟或电缆隧道,均应采取防止电缆火灾蔓延的阻燃或分隔措施,并应根据充电站的规模及重要性采取下列一种或数种措施:

a)采用防火隔墙或隔板,并用防火材料封堵电缆通过的孔洞;

b)电缆局部涂防火涂料或局部采用防火带、防火槽盒。

11.1.2 电力设备的防火

11.1.2.1 变压器室、配电室、户外电力设备的耐火等级、与其他建(构)筑物和设备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GB 50229-2006第11章的规定。

11.1.2.2 电力设备的消防安全要求应符合DL 5027的有关规定。

11.1.2.3 电力电缆不应和热力管道、输送易燃、易爆及可燃气体管道或液体管道敷设在同一管沟内。

11.1.2.4 对于带电设备,应配置干粉灭火器、卤代烷灭火器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但不得配置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

11.1.2.5 根据不同的储能装置,应配置专用灭火器;如没有专用灭火器,应根据起火物质特性配备用于隔离的措施(如干砂覆盖)。

11.1.3 消防设施及警报装置

11.1.3.1 充电站应配置必要的消防设施,并不得移作他用。

11.1.3.2 消防设施放置或装设地点的环境条件应符合其生产厂的规定和要求。

11.1.3.3 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GB 50140的要求。

11.1.3.4 消防用砂应保持充足和干燥。消防砂箱、消防桶和消防铲、斧把上应涂红色。

11.1.3.5 灭火剂的选用应以提高灭火有效性、降低对设备和人体影响为原则。

11.1.3.6 充电站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当发生火灾或受到火灾威胁时,应立即切断电源。

11.1.3.7 室内可能出现可燃气体或有毒气体时,应设置相应的检测报警器。

11.1.4 消防给水

11.1.4.1 消防给水管道和消火栓应符合GB 50016-2006的有关规定。

11.1.4.2 水喷雾灭火系统应符合GB 50219的有关规定。

11.1.5 消防供电及照明

11.1.5.1 消防水泵、火灾探测报警与灭火系统、火灾应急照明应按Ⅱ级负荷供电。

11.1.5.2 消防用电设备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当发生火灾切断生产、生活用电时,仍应保证消防用电,其配电设备应设置明显标志。

11.1.5.3 消防用电设备的配电线路应满足火灾时连续供电的需要。

11.1.5.4 控制室、配电室、消防水泵房和疏散通道应设置火灾应急照明。

11.1.5.5 人员疏散用的应急照明的水平照度不应低于0.51x,继续工作应急照明不应低于正常照明照度值的10%。

11.1.5.6 火灾应急照明的备用电源连续供电时间不应少于30m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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