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基本规定
3 基本规定
3.0.1 通信管道与通道规划应以城市发展规划和通信建设总体规划为依据,通信管道建设规划应纳入城市建设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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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2 通信管道与通道应根据各使用单位发展需要,按照共建共享的原则进行总体规划。
3.0.3 通信管道的总体规划应包括主干管道、支线管道、驻地网管道等规划和建设方案,形成管道网络,并考虑实施的可行性和经济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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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4 对于新建、改建的建筑物,建筑物外预埋通信管道应与建筑物的建设同步进行,并应与公用通信管道相连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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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5 城市的桥梁、隧道、高等级公路等建筑,应同步建设通信管道或预留通信管道的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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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 在终期管孔容量较大的宽阔道路上,当规划道路红线之间的距离大于或等于40m时,应在道路两侧修建通信管道或通道;当小于40m时,通信管道应建在用户较多的一侧,并应建设过街管道,或根据具体情况建设。
3.0.7 改建、扩建管道工程应首先考虑在原有管道顶部加扩管孔,不宜在原有管道两侧加扩管孔。
3.0.8 通信管道与通道的建设宜与城市相关地下管线同步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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